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文件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粤价[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43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局(委),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价格秩序的监管,维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价格行为,建立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机动车维修价格秩序的重要意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和宣传,指导当地机动车维修企业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自觉贯彻执行《办法》。
三、各地物价、交通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维修市场价格秩序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办法》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我省机动车维护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局(委)将贯彻本《本办法》和整顿机动车维修市场价格秩序的工作情况,于2009年6月底前分别上报省物价局、交通厅。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省道S223线梅州段丙村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省道S223线梅州段丙村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00.09.08
•【字号】粤费[2000]18号
•【施行日期】2000.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省道
S223线梅州段丙村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粤费[2000]18号二000年九月八日)
梅州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你局、委《关于要求调整省道S223线丙村收费站收费标准的请示》(梅市交字[2000]003号)悉。
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就丙村收费站收费标准调整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计建0557号规定,同意自2000年9月20日起,适当调整省道S223线梅教收费站合并到丙村收费站(双向收费)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一类车2元不变,二类车由5元调为7元,三类车由10元调为12元,四类车由15元调为17元,五类车25元不变(详见附表)。
二、请通知收费单位到梅县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的通告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201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的通告(2010年第5号)为适应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及时疏导成品油价格波动对公路客运行业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现就联动方案及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油运价格联动的范围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的联动范围为除农村客运外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
城市公共交通、农村客运因成品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支出由各地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贴方案,已放开由市场调节的公路货运、水运等价格,由企业依法根据成品油价格上涨及市场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实际执行价格。
二、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间由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通过广东价格信息网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网予以公布。
各客运企业按照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标准执行,并按定价权限规定向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注意做好明码标价以及与毗邻地区的衔接工作。
三、公路客运价格的变动,涉及客运企业和广大旅客的利益,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新闻单位和媒体的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回复和处理群众咨询及投诉,对借机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一○年六月一日附件: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为积极应对成品油价格上涨,有效化解油价运价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我省道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除外)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实施机制(以下简称油运联动)。
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
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
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
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
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营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及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营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及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17•【字号】粤价函[2002]154号•【施行日期】200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营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及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154号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省交通厅:《关于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粤交运函[2002]180号)悉。
全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拟对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培训和鉴定。
根据《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粤办发[1998]1号)的规定,对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及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复函如下:一、收费项目。
鉴于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实行分离的实际,从业资格培训可收取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从业资格鉴定可收取技能鉴定费。
二、收费标准。
旅客及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费,每人每期最高不超过180元(3元×60课时);增驾危险品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费,每人每期最高不超过96元(3元×32课时);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技能鉴定费(含旅客及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危险品货物运输驾驶员)每人每次120元(含证册费10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三、培训对象。
根据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证制度。
全省所有从事营运性道路运输的驾驶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为减轻现有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负担和平稳过渡,凡符合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652号文有关直接发证或直接换证条件的驾驶员,一律免培训、免考试直接换领从业资格证,并免交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和技能鉴定费,只按规定缴交证册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全省公务车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全省公务车辆使用粤通卡支付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交费[2010]105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1.01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省公务车辆使用粤通卡支付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粤交费[2010]10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其他单位,各高等院校,各省属企业,中直驻粤各单位:
为促进节能减排、减少交通拥堵,大力发展公路电子收费,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规范全省公务车的通行费支付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院校等单位(以下统称各有关单位)的车辆均需安装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粤通卡及专用电子标签)支付高速公
路车辆通行费。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道S352线罗定段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道S352线罗定段三家店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粤价[2006]13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6.19
【实施日期】2006.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道S352线罗定段三家店收费站车辆
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6年6月19日粤价[2006]136号)
云浮市物价局、交通局、财政局:
云浮市交通局《关于要求确定省道S352线罗定段收费标准的请示》(云交计〔2004〕116号)悉。
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34号的规定,以及省府办公厅粤办函〔1996〕719号、省交通厅粤交财〔2004〕475号的有关批复,同意省道S352线罗定段建成通车后,设置三家店收费站(非经营性路桥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双向收取通行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粤价[2012]149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的办法》的通知(二○一二年七月四日粤价〔2012〕149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进一步推行城市公交低票价政策,落实广东省“十二·五”规划纲要,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重,加强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根据《价格法》以及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战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优势,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效率,为广大群众提供良好的出行条件。
二、全面梳理,总结经验。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价格改革,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当前城市公交运营基本情况(包括旅客运输量、运营成本、票价水平、盈利状况等)、现行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包括法规、文件依据、补贴或优惠方式、范围、标准等)以及当前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的改革政策建议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底前报送我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行为,推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依据《价格法》以及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战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因自然灾害、道路维修等原因车辆需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八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1.15•【字号】粤价[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2号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高速公路相关单位: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对于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社会救援机构违规经营并利用垄断地位超标准向车主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经省政府同意,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具体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指导,确保车辆救援服务主体尽快完成过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7页精选文档
文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粤交运〔2010〕57号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为贯彻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根据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我们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细则公布后,各级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当地实际,迅速制定实施方案,为群众春节返乡和出行提供安全便捷、优质全面的服务。
二、各级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应于2010年1月20日前按规定权限、程序完成上限票价核定和执行票价备案工作(其中客运站只负责本站内的外省客运企业单开的省际班线运价的申报工作),同时将审核后的上限票价在各市价格、交通公众网站进行公布;各客运站应尽快调试好售票系统,于2010年1月25日前按“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票价公示格式”(见附件5)做好各条线路的明码标价及其它前期准备工作。
三、农村客运票价如暂不能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可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公路客运票价执行至2010年6月30日。
四、各级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深入客运站场、运输单位,检查监督新运价政策的执行情况。
督促各有关经营者、收费主体严格执行价格、收费政策。
对借机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地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单位和媒体配合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回复和处理群众咨询及投诉,确保运价政策平稳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人员名单的通知-粤价[2010]2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人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人员名单的通知(粤价〔2010〕2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220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将63名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1.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人员名单2.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更正名单二○一○年二月八日附件1: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人员名单地区序号姓名性别单位车损证编号广州市1梁健文男广州市番禺区价格认证中心44A102惠州市2陈晋强男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L02017人3叶振艺男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L021 4欧阳志育男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L022 5曾维袖男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L023 6戴小武男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L024 7梁碧红女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L025 8陈玲女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L026 9黄耿华女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L027 10王耀男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L028 11熊红城男惠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L029 12黄海强男惠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L030 13卢桂娟女惠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L031 14熊碧桃女惠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L032 15黄浩敏男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L033 16彭煜飞男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L034 17张玉琼女龙门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L035 18陈斌男龙门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L036汕尾市19陈清雄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0721人20徐小彪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08 21郑义岚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09 22林海建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10 23吴海辉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11 24刘杰峰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12 25陈海扬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13 26黎爱华女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14 27吴香存女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15 28林文华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16 29刘壮钊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17 30黄献洲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18 31郭建锋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19 32吴冠文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20 33陈锻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21 34沈俭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22 35蔡滨柳女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23 36戴桢坚女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24 37肖剑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25 38王建军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26 39钟秋文女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44N027中山市▲40梁建明男中山市志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44T0023人▲41何晓贤女中山市志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44T003▲42林国波男中山市志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44T005湛江市43陈庆仁男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44G0253人44刘苇男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G026 45杨亚强男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G027茂名市46叶伟东男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K0096人47李华权男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K010 48陈鹏年男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K011 49邱铨男信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K012 50李杜男信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K013 51李高念男信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K014清远市52谢幼莲女清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R01312人53李辑芳女清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R014 54梁薛杰男清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R015 55梁良男清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R016 56罗海真男清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R017 57彭英杰男清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R018 58黄燕丽女清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R019 59黄秋梅女清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R020 60梁发平男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44R021 61陈秀芳女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44R022 62邹光仕男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44R023 63曾海珠女英德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4R024注:名单中符号“▲”是指变更人员附件2: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更正名单序号更正前更正后性单位车损证姓名姓名别编号1黄文伟黄文志男江门市价格认证中心44J003 ——结束——。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发文字号】粤交运[2001]48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1.11.09【实施日期】2001.11.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粤交运〔2001〕484号)各市交通局、顺德市交通局、各市物价局、顺德市物价局:为贯彻交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根据我省公路客运市场的实际情况,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一、本细则公布后,各市应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在2002年春运开始前,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各客运企业、客运站应于2002年元月1日前完成向当地交通、物价管理部门报备运价的工作(其中客运站只负责本站内的外省客运企业单开的省际班线运价的报备工作);同时,各客运站应于2002年元月25日前做好各条线路新的上限票价、保本票价和实际票价的公布工作。
运价的具体执行办法:2002年元月28日前仍执行细则公布前的运价;元月28日后春运期间执行春运运价,春运结束后执行本细则公布的运价。
二、旅客班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后,具体票价由客运企业与客运站按交通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营运里程,在本细则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并严格按程序履行票价备案手续。
各级交通、价格管理部门应按本细则规定的备案程序对票价进行管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某条线路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执行本细则规定的浮动幅度外的价格,须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报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东段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东段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粤费[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东段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粤费〔2009〕12号)广州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关于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东段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交〔2009〕842号)悉。
根据省政府《关于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东段车辆通行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9〕656号),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东段试行收费期满后,继续按照黄埔大桥与大桥两端高速公路组合收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车型统一按车辆轴(轮)数及车头高度等物理参数进行分类,各类车的收费系数见附件1;黄埔大桥两侧引道高速公路部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0.6元/标准车公里,黄埔大桥一至五类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30、45、60、90、105元/车次,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二、收费站每年收费报表及车流量情况须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并接受省物价、财政、审计和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年审。
三、请通知经营单位到广州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附件:1.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东段车辆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表2.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东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2: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东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粤价[2010]281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12月6日以粤价〔2010〕281号发布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维护旅客和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制定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农村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旅客和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旅客运价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的运价。
第三条农村客运经营者资格条件由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权限进行核准,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车型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装备、安全技术等级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经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取得许可经营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农村客运线路和车辆信息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旅客运价进行管理。
第二章运价制定第五条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
制定或调整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应当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遵循鼓励发展、补偿成本、票价从低的原则,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地方政府补贴。
第六条农村客运车型运价方案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确定的原则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2010年1月13日以粤交运〔2010〕57号发布自201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因自然灾害、道路维修等原因车辆需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汕东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汕东等高速公路
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2.11.30
•【字号】粤费[2012]8号
•【施行日期】201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汕东等高速公路车辆通
行费标准的通知
(粤费〔2012〕8号2012年11月30日)
广州、惠州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2012〕0973号),现就深汕东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零时起,深汕东等18个高速公路项目因统一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取整原则变化而提高收费额的路段,恢复按原收费额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收费标准见附件1-14。
二、请各相关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单位于12月12日前按规定做好收费许可证、收费站公示牌的变更工作。
三、请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反映。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广珠西线高速公路(二期)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客运价格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客运价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穗价[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客运价格工作的通知(穗价〔2009〕1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交通局,市各公路客运站场: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客运价格工作的通知》(粤价〔2008〕4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我省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政策春运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群众的亲切关怀。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政策。
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以安全、便利、快捷、有序为目标,做好春运期间的相关配套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根据通知要求,从 2009年起班车票价计算公式更改为:班车票价=[车型基价×(1+浮动幅度)+人公路过桥过路费]×营运里程+旅客站务费。
与原执行的票价公式相比,减少了每人每公里0.02元的公路客运附加费。
各客运站场须提前做好各进站班线的票价调整以及明码标价工作,更新票价公示栏和票价计算公式。
二、做好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备案工作2009年春运期间(1月11日至2月19日),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交通厅文件规定的公路客运票价政策执行。
各公路客运站场于1月8日前填写完毕《广州市2009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普通线路票价备案表》与《广州市2009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直达线路票价备案表》(见附件2、3,含书面报表与电子报表,书面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物价局和市交委备案。
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交委进行审核后,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对外公布。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
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50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略)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