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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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餐饮店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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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餐饮店铺的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和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餐饮店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第四条本餐饮店铺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更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和食品留样。
第三章食品采购管理制度第七条食品采购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的原则,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供应商。
第八条采购员应具备相关食品安全知识,了解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
第九条采购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采购过程中应索取并保存相关票证。
第十条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不合格的供应商应立即停止采购。
第四章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第十一条食品储存应遵循分类、分区、分层的原则,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冷藏食品应存放于冰箱或冷库中,冷冻食品应存放于冷冻设备中。
第十三条食品储存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食品储存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食品过期或变质。
第五章食品加工管理制度第十五条食品加工应遵循卫生、规范、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六条加工工具应分类使用,定期清洗、消毒。
第十七条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生食和熟食应分开处理。
第十八条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六章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第十九条食品销售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的原则,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保持个人卫生。
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过程中应避免食品变质或污染,及时处理不合格的食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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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餐饮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6339057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78.png)
餐饮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确保消费者餐饮场所用餐的食品安全,提高餐饮服务质量,加强餐饮场所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本店特制定餐饮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人员管理1. 入职本店的员工须提供近三个月的体检报告,证明无传染病及恶性疾病,并办理健康证。
2. 在本店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且每隔三个月需要提交一次体检报告。
3. 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及工作区域,不得抽烟、喝酒、随地吐痰、梳头发、挠鼻子。
4. 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上班必须穿着工服,不得穿拖鞋上班。
男士不得留长发;任何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
三、食材管理1. 本店食材都是从固定合作商处进购,合作商已通过店内管理人员的筛选,故任何员工不得从别处来源不明的地方进购食材。
2. 食材须保证新鲜,如发现腐败变质或不新鲜的食材,可立刻要求退还,不得流入店内。
3. 每日上班及下班时,须检查店内食材存放情况,及时清理过期、不新鲜食材,不得将其用于餐食制作给顾客食用。
4. 工作期间不得佩戴任何首饰;必须佩戴口罩,头发须包裹在工帽内。
四、场所管理1. 店内桌椅在每天开始营业和下班时必须擦拭一次,在每位客人用餐后必须重新擦拭。
2. 店内餐具必须经过仔细清洗后存放在消毒柜内。
3. 厨房内的所有烹饪工具要做到用完随时清洁和消毒。
4. 厨房地面、操作台、灶台等必须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5. 厨房垃圾必须分类存放,定期清理,防止异味产生。
6. 食品存放区域必须保持干燥、通风,防止食品受潮、变质。
7. 店内卫生设施必须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五、食品加工操作规范1. 工作人员在操作前必须洗手,佩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和口罩。
2. 食材加工过程中,不得将生食和熟食交叉污染。
3. 切割、砧板等工具必须分类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和消毒。
4. 加工生食食材(如生鱼片、生肉等)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刀具和砧板,并在加工前后对刀具和砧板进行清洗和消毒。
5. 烹饪过程中,必须按照食谱和烹饪时间进行,确保食品煮熟、烧透。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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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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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外卖店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外卖店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82d2f4b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71.png)
外卖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外卖店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1. 外卖店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食品采购与储存1. 食品采购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审查。
2. 食品采购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3. 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分类、温度要求等进行合理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4. 食品储存环境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防止食品霉变、生虫等。
第四条食品加工与制作1. 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应保持卫生,设施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应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防止食品污染。
3. 食品加工制作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4.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第五条食品包装与配送1. 食品包装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2. 食品配送过程中,应保持食品温度适宜,防止食品变质。
3. 食品配送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 食品配送车辆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第六条食品安全自查与风险防控1. 外卖店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2. 外卖店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3.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应涵盖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包装配送等环节。
第七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外卖店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外卖店应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并配合调查处理。
3.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外卖店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食品安全培训与宣传1. 外卖店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简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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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简易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小吃店食品的安全与卫生,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小吃店必须遵循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做好食品经营工作。
第三条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小吃店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二、人员管理第五条小吃店员工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员工在岗位上工作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子、口罩等防护用品。
第七条员工患有传染病或皮肤病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停止从事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工作。
三、食材管理第八条小吃店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材,确保食材新鲜、合格。
第九条食材应分类存放,生熟食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条食材的储存、加工、制作应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卫生。
第十一条发现食材变质、过期等情况,应立即废弃,不得用于制作食品。
四、场所管理第十二条小吃店应保持店内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
第十三条厨房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设备设施清洁。
第十四条厨房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五条小吃店应设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五、食品加工制作第十六条食品加工制作应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卫生。
第十七条食品加工工具应专用,避免交叉使用,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八条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食品温度、湿度等条件,确保食品质量。
第十九条食品制作完成后,应进行妥善包装,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六、食品销售第二十条食品销售过程中,应保持食品整洁、卫生,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子、口罩等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食品销售场所应保持通风、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二十三条小吃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小吃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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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确保小吃店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保护消费者健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1.2 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吃店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
1.3 小吃店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食品采购与管理2.1 小吃店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供应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2 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采购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2.3 食品采购应做好记录,包括供应商名称、地址、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采购日期等,以便追溯和检查。
2.4 小吃店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食品包装完好、标签清晰、保质期合格。
三、食品储存与管理3.1 小吃店应根据食品的特性、保存条件和保质期,合理储存食品,避免交叉污染和食品变质。
3.2 冷藏食品应存放于冰箱或冷库中,温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定期检查冷藏设施的运行情况。
3.3 冷冻食品应存放于冷冻库中,温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定期检查冷冻设施的运行情况。
3.4 食品储存应做好记录,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储存位置、储存日期等,以便追溯和检查。
四、食品加工与管理4.1 小吃店应制定食品加工操作规程,明确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和操作步骤。
4.2 食品加工工具应分类使用,避免交叉污染,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4.3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食品的温度、时间和工艺,确保食品煮熟、熟透,避免食品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4.4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避免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接触,确保食品的卫生和安全。
五、食品销售与管理5.1 小吃店应制定食品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食品销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和操作步骤。
5.2 食品销售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避免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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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小餐饮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小餐饮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73f3fcb4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76.png)
小餐饮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餐饮店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条小餐饮店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小餐饮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小餐饮店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三章食品采购和储存第六条小餐饮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制度,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并建立采购记录,保存相关凭证。
第七条小餐饮店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验收,确保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小餐饮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制度,按照食品储存要求进行储存,保证食品新鲜、合格。
第四章食品加工制作第九条小餐饮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制作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加工制作,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条小餐饮店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的管理,保持场所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一条小餐饮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
第五章食品销售第十二条小餐饮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制度,保证食品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小餐饮店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小餐饮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的食品及时进行退市处理。
第六章食品标识和包装第十五条小餐饮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标识和包装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标识要求进行标识和包装,保证食品标识和包装的清晰、准确。
第十六条小餐饮店应当加强对食品标识和包装的管理,防止标识和包装的损坏、污染。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小餐饮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烘焙店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烘焙店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314199e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d4.png)
烘焙店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烘焙店小餐饮的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烘焙店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管理,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废弃物处理等环节。
三、食品安全管理组织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负责人,负责烘焙店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食品采购与管理1. 采购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供应商应具有相关资质,并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
2. 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3. 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种类、性质、保存条件等进行分类存放,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4. 食品加工应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建立健全食品加工管理制度。
五、食品销售与服务1. 食品销售应明示食品名称、价格、保质期等信息,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2. 员工在销售食品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手套等。
3. 建立健全食品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六、食品运输与废弃物处理1. 食品运输应采取保温、保湿等措施,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 食品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建立健全食品废弃物处理制度。
七、食品安全自查与风险防控1. 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2. 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总结事故原因和教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商场餐饮商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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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场餐饮商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商场内所有餐饮商户,包括但不限于餐厅、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餐饮商户的经营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餐饮商户应明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餐饮商户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从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到销售各环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六条餐饮商户应加强员工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验收第七条餐饮商户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原料,确保食品来源可靠、安全。
第八条食品原料采购时,应查验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食品原料验收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经营需求进行验收,对不合格或过期食品予以拒收。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制作第十条餐饮商户应确保食品加工场所卫生整洁,加工设备、工具定期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二条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食品加工后,应立即进行储存,储存条件应符合食品保存要求。
第五章食品储存与运输第十四条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种类、保质期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食品新鲜。
第十五条食品储存场所应通风、干燥、防鼠、防虫、防尘。
第十六条食品运输过程中,应确保食品不受污染,运输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
第六章食品销售与服务第十七条餐饮商户应确保食品包装标识清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食品销售过程中,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第十九条餐饮商户应加强顾客服务,及时处理顾客投诉,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七章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商场应定期对餐饮商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小食品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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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食品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食品店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小食品店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食品店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小食品店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小食品店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取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食品安全培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食品安全采购第八条小食品店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制度,明确食品采购渠道、供应商选择标准、采购记录等内容。
第九条食品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二)采购的食品应当来源可靠,有合法进货凭证;(三)采购的食品应当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食品安全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小食品店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储存制度,明确食品储存条件、库房管理要求等。
第十二条食品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应当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蝇的环境中;(二)食品应当分类存放,距离地面、墙壁、热源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三)冷藏食品应当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储存,冷冻食品应当在规定的温度以下储存;(四)食品储存容器应当清洁、完好,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的容器。
第十三条食品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运输工具应当清洁、卫生,不得污染食品;(二)食品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三)食品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包装,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四)食品运输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保食品新鲜。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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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食品采购与储存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实行食品采购索证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合理规划食品储存空间,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储存的管理,防止食品交叉污染,保证食品储存安全。
第三章食品加工与制作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与制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加工与制作过程安全。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工具和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食品加工工具和设备安全。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储存和管理,防止食品添加剂过期、变质、污染。
第五章食品卫生与餐厅环境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餐厅环境的管理,保证餐厅整洁、卫生,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用餐环境。
第六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培训和考核。
门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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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门面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门面,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等。
第三条门面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门面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第五条门面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门面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健康证明,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保持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二)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三)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四)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食品采购和储存第十条门面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一条门面经营者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采购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
第十二条门面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储存制度,保证食品存放安全,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十三条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分别存放,标识清晰,存放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食品加工和销售第十四条门面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加工工具应当专用,不得交叉使用。
第十六条门面经营者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食品加工工具和设备。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保持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
第十八条门面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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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大型快餐店、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造工地食堂等,制定并悬挂1-14项制度,规格为42×30cm。
依许可使用范围选择制定第 15、 16 项制度。
若加工经营面积≤150 m 的单位,因空间所限可张贴使用第 18 项,但文字版的各项制度必须按以上要求建立健全。
二、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 500 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制定并悬挂第 17 项制度,规格为42×30cm。
三、小型餐馆、小型快餐店及小吃店、饮品店(加工经营面积≤150 m或者就餐坐位在 75 座及以下),必须制定并悬挂第18 项制度,规格为60×42cm ,其他按餐饮单位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相应的制度上墙悬挂。
四、此“制度”内容仅供餐饮服务单位在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时参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XXXXX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管理制度2.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3.从业人员健康及个人卫生管理制度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5.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6.食品仓储管理制度7.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8.粗加工管理制度9.烹调加工管理制度10.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11.餐厅卫生管理制度12.食品留样制度13.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4.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15.面食糕点制作管理制度16.专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7.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制度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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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链要求:采购需冷藏或冷冻的食品时,应冷链 运输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 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 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 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 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 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 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的,应当查 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 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 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二)凉菜、刺身、水果等专间设施及操作要求:
□专间设施要求;应为独立隔间。应设有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
(水池)、保洁设施、净水设施(净水器)、冷藏设施、温度监测设 施(温度计)和空气消毒设施(紫外线灯,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 度 ),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 □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水 池的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触动式开关, □专间应设一个门,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 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冷藏设备)、工具(刀、砧板、抹布)、 容器,用前应消毒(消毒剂、酒精),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三、重点岗位过程控制管理
(一)烹调要求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 于70℃。加工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 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 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再加热: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 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不 可将新、旧食品混在一起加热,食品再加热不可超过一次。 □菜品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回收后 再使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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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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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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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适用于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
1.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制度
2.操作间卫生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5.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制度
6.餐厅食品安全制度
7.烹调加工食品安全制度
8.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9.投诉管理制度
10.小吃店基本卫生要求(仅适用于小吃店)
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制度
1、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不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采购预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
2、餐饮用食品采购必须索证。
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
需索证食品种类:米、面、油、畜禽肉类、定型包装罐头类食品、蔬菜食品、蕈类、食品添加剂、酒类、饮料、乳制品等。
3、要索取的证件包括: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及相关证明。
4、采购生猪,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
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5、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方索取本批次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6、食品采购入库前应由库管人员进行验收,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账记录。
合格者入库储存,不合格者退回
7、要建立食品索证登记档案,以备查。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索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操作间卫生制度
1、各种炊事机械、电器设备用具必须摆放整齐,做到清洁卫生,有专人负责。
2、操作台、货物架、调料台、蒸箱要清洁无灰尘、无油圬,洗菜池无泥沙、无脏垢及异味。
3、坚持每次操作完毕后彻底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以保持操作间光亮、整齐、干燥、卫生。
4、积极采取措施,消灭苍蝇、老鼠、蟑螂等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5、操作间地面、墙壁、顶棚、炉灶、案板等经常擦扫、洗刷,保持通风、排烟、排水良好,物品堆放整齐。
6、容器用具、案板、印模、工具等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保持干燥。
7、洗碗间、蒸饭间、蒸汽间沟道畅通,无积水。
8、建立日常和定期清扫制度,实行厨房卫生分片包干等责任制。
9、操作间内不准喝酒、吸烟、洗衣服、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人员坚持先持证(有效合格健康证明)后上岗的原则。
并每年复检一次。
3、从业人员工作时应随身携带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从业人员有发烧、咽喉肿痛、咳嗽、腹泻、呕吐、手部创伤和皮肤感染等病症时应立即离开岗位,治愈后方可上岗。
5、从业人员上岗后发生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从业人员必须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做到采购员不采购不合格食品,库管员不接收不合格食品,加工员不使用不合格食品,销售员不
出售卫生不合格食品。
3、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和勤换工作服。
4、从业人员上岗时,要自觉做到衣帽整洁,不佩戴首饰、耳环或涂指甲油等现象。
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制度
1、专人负责。
2、洗消间大小必须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3、人工清洗化学消毒水池3个,人工清洗热力消毒水池2个,洗碗机1个水池,并有标志。
严格按照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
4、消毒设施要充足,餐具做到一用一消毒。
5、有密闭的餐具保洁柜,数量要充足。
6、不适宜热力高温消毒的茶餐具,药物消毒要有固定场所(间),要按消毒药物有效浓度配比,按时消毒、冲洗、保洁。
餐厅食品安全制度
1、餐桌椅整洁,地面清洁,玻璃光亮,有公共痰盂和洗手设施。
2、要每天清扫两次,每周大扫除一次,达到无蝇、无蜘蛛。
3、不销售变质、生虫食品。
4、小餐具用后洗净、消毒、保洁。
5、服务人员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工前、便后洗手消毒。
6、点心、熟食必须在防尘防蝇玻璃柜内销售,坚持使用清洁的售货工具。
7、服务人员工作时禁止戴戒指,手链,涂指甲。
烹调加工食品安全制度
1、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2、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
3、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回锅彻底加热后供应;
4、炒菜、烧煮食品勤翻动;
5、刀、砧板、盆、抹布、用后清洗消毒;不用勺品味;食品容器不落地存放;
6、制作点心用原料要以销定量,制作时使用色素、香精等食品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7、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8、操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发指甲,不蓄长发和胡须,不吸烟,不随地吐痰等;
9、具备能盛放一个餐次的密闭垃圾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2、消毒柜必须正常运转。
3、保洁柜保持清洁、密闭。
4、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5、定期维护食品加工、陈列等设施。
投诉管理制度
1、自觉接受消费者的投诉。
2、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
3若遇到食品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
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碑林区食品安全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并妥善处理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