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互联网+建材使用”模式基本确立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京建发〔2021〕258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21〕258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持续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含限竞房等,下同)销售行为,提高交付品质,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一)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按出让合同、挂牌文件中约定的装修装饰标准(全装修、高标准建设方案),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并标明名称、品牌、型号、材质、施工工艺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
实际装修装饰标准高于出让合同、挂牌文件约定标准的,应按实际建设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相应事项。
(二)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
项目有多个户型的,应设置主要户型(不少于两个)交付样板间。
交付样板间不得设置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
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
(三)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固定设施。
工艺样板区应展示包括但不限于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墙面、地面、吊顶施工工艺流程和使用材料,展示屋内设备、管线、门、窗的型号、品牌及材质。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京规自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28号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提出“探索在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领域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同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我市为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城市的相关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北京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的批复要求,在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提升首都工程建设质量和建筑品质,促进我市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改革现行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和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优化营商环境,在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专业优势和技术主导作用,传承和发展优秀建筑文化,鼓励设计创新,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京建发〔2024〕94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24〕94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按照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住宅质量多发问题整治行动,持续提高住房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奋力开创新时代首都建设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一、坚持大质量治理理念,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按照质量强国建设重要部署,结合本市贯彻实施意见、三年行动方案、年度重点任务,以季度统筹、年度总结、适时调度的方式持续推动相关措施落实。
进一步提升大质量意识,坚持系统原则,以实现“市场和现场联动”“信用和治理联动”“激励和执法联动”“把握全局和突出重点联动”“建和管联动”“共建、共享和共治联动”等“六联动”为目标,重点从设计、招投标、工期造价等源头夯实工程质量管理基础,切实加强建设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中推进工程资料电子化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中推进工程资料电子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京建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中推进工程资料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各有关单位:住建部在《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中指出建筑业信息化是建筑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提质增效、节能减排的必然要求,对建筑业绿色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纸质工程资料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追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升,纸质工程资料保管难和查阅不方便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行工程资料电子化势在必行。
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的修订,以及国家“互联网+监管”系列文件的发布,为工程资料电子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和政策保障,工程资料的电子化应用逐渐得到了全行业的普遍认同。
为增强我市建筑业信息化发展能力,推动信息技术与建筑业发展深度融合,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促进工程资料管理水平提升,现就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中推进工程资料电子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等相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房屋建筑工程资料电子化。
参建单位形成并上传至“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工程资料平台”)的电子化工程资料应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完整、安全、可追溯。
到2022年底,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中形成一批工程资料电子化示范项目,到“十四五”期末,全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基本实现工程资料电子化,实现“建”“管”无缝衔接,不断提升管理效能,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京建发[2011]40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17【实施日期】2011.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的通知(京建发〔2011〕4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和“十二五”时期首都节能减排与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了今后五年本市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全市“十二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二五”时期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促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十二五”市级一般专项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目录前言一、北京市民用建筑能耗现状与“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进展(一)既有民用建筑与建筑能耗情况(二)“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工作的主要成果(三)当前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四)与世界城市在建筑节能方面的主要差距二、“十二五”期间民用建筑能源需求和节能潜力(一)2015年的民用建筑量增长预测(二)2015年的建筑能耗需求预测(三)2015年的建筑节能潜力三、“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工作原则(三)发展目标四、重点工作任务(一)新建民用建筑执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设计标准(二)组织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示范(三)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四)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热计量收费改革(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六)推进农村建筑节能(七)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八)重点工程五、保障措施(一)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二)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的政策调控体系(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的市场监管(四)加强建筑节能的科技支撑和产业保障(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工作(六)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七)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与专业技术队伍的能力建设附件:“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措施可实现的节能量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前言“十一五”时期北京市建筑节能工作在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推广绿色建筑等领域全面推进,为完成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和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做出了重要贡献,并明显改善了群众的工作和居住条件,成为我市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标志。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京建发〔2021〕247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安全质量管理,进一步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提升工程建设品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选用“四新”的基本原则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即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材料、设备、工艺及技术。
“四新”的应用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对“四新”全面统筹把关。
选用“四新”的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对社会负责、对使用单位负责、对使用人负责的精神,把握“安全耐久、易于施工、美观实用、经济环保”四个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四个原则”),对易造成结构安全隐患、达不到基本的使用寿命、施工质量不易保障、施工及使用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污染、给使用方带来不合理的经济负担、难以满足使用功能、使用过程中不易维护、外观不满足基本要求等八种问题(以下简称“八种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建设单位采用“四新”应用前,宜先期选取一项工程进行试点应用,确定无生产、施工及使用问题后逐步推广使用。
在重点工程及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协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科学审慎选用“四新”,确需使用的应明确选用原由,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重点管控。
二、建立“四新”专家论证制度设计、施工单位拟采用“四新”前,应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确定采用“四新”后,建设单位应就“四新”是否符合“四个原则”、是否存在“八种问题”组织独立第三方专家论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京建发〔2020〕351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逐步完善首都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物局、市科委、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0年12月22日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准确把握“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首善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推进首都建筑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率先构建首都建筑业高质量新发展格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法[2012]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1.30【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2〕3号)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住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且满足安装条件的城镇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培训、考核与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科教[2006]46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6.16【实施日期】2006.06.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培训、考核与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建科教〔2006〕468号)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农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推动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意见》(京政农发[2006]8号)文件精神,努力开创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培训就业工作新局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渠道安置京郊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转移,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开放建筑业、房地产业关键岗位结合我市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发展的要求,开放部分适合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的岗位,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型岗位和职业技能型岗位:1、管理型岗位:包括建筑工程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材料员、监理员、试验员、测量验线员、劳动力管理员、商品房销售员等。
2、职业技能型岗位:电工、抹灰工、建筑油漆工、精细木工、石工、砌筑工、防水工、管道工、钢筋工、架子工、建筑普工及特种作业工种:中小型建筑机械操作工和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等。
二、完善机制,建立劳动力培训就业平台按照我市构建城乡统一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平台模式,在已建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市场信息沟通机制的基础上,努力建立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就业岗位信息与农村劳动力的有效对接。
1、市属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将本企业的岗位需求及用工状况动态报市建委,由市建委联合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将岗位需求情况和用工情况统一发布在培训与就业信息平台。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规发[2015]117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27【实施日期】2015.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市规发〔2015〕117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附件1),为更好的落实文件精神,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我市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有关换证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时间自2015年7月31日起,市规划委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
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二、换证程序(一)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二级资质企业,依企业申请换领资质证书。
对仅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申请并换领证书。
同时,交回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30
•【字号】京建法〔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京建法〔2018〕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18〕383号)相关规定,结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清理各类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我委对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名义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分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27件文件,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化证书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化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京建发〔2019〕16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化证书的通知京建发〔2019〕161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目标,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模式,应用电子签章、二维码等技术工具,自2019年4月15日起,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逐步推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子证书的应用范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许可的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二、电子证书样式电子证书以加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证书规格为A4(竖版,具体样式见附件)。
电子证书不分正本或副本,证书承载信息包含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证书状态、验证二维码、颁发机构电子签章、备注信息。
三、电子证书的获取及使用方式(一)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
(网站:http:///)(二)电子证书的使用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工程投标、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或项目安全监督备案等业务时,应持自行打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工程建设单位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通过查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或扫描证书左下方二维码的方式对自行打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与网上公示信息完全一致且证书状态为“有效”时方才有效。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京建材[2008]494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494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监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电力监管委等九部委《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8】244号)的要求,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联系人:阎乃斌,市建委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联系电话:63985274联系人:于志红,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63958229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附件: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基本情况根据《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三年(2005年-2007年)规划》,国家9部委连续3年组织了建材市场秩序整治的联合行动,各地各部门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稳步进行,建筑材料总体产品质量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北京市建委、工商局、质监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加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建筑材料管理制度建设,在部门联动、市区联动基础上加大对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保证了奥运场馆建设等重大工程的工程质量。
但是,全国和本市部分建材产品抽检合格率的问题依然未得到有效解决,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现象仍然存在,建材市场秩序规范工作依然是一项长期任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工程【发文字号】京建法[2016]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5.20【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6〕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区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园林绿化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行业评标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6年5月20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发[2012]40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2.09.10【实施日期】2012.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2〕40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信息化委、规划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根据全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会议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
为积极做好各项迎检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2]461号)相关要求,现制定了《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 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2.《关于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2]461号)(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一二年九月十日附件1: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2]461号)相关工作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
为积极做好各项迎检工作,特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一)为确保此次迎检工作有序开展,成立迎检工作领导小组,各委办局主管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各委办局主管处室领导为副组长,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信息化委、规划委、质监局为迎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材[2006]22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6.04.17【实施日期】2006.04.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P10【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的规定”已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9日)废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23号)各区、县建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市规划委各分局,各总公司(集团),其它各有关单位: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6]5号),现就本市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4月1日起,本市四环路以内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四环路以外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奥运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在家庭装修和其他工程中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根据使用情况,本市将逐步扩大强制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地域范围。
二、建设、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要求,确保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推进实施物业管理居住小区宽带
接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通信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6]19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5.18
【实施日期】2016.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推
进实施物业管理居住小区宽带接入的通知
(京建发〔2016〕19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居住小区宽带服务,满足广大业主的多样化需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与他人签订垄断或排他性质的宽带运营协议。
二、已建成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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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推广使用绿色照明产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7]21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09
【实施日期】2017.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绿色照明产品的通
知
(京建发〔2017〕216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遵照党和国家的绿色发展战略,积极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进绿色照明工作,部分建设项目率先使用了风光互补的LED太阳能路灯、LED灯具等绿色照明产品,收到了大幅度降低电力消耗和施工成本、进一步保证施工安全的成效。
为了加大推广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绿色建材的力度,促进本市节能减排工作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进一步加快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安全、耐久、环保的绿色照明产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8〕57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8〕578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文件精神及本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货物供应商时,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不需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选择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进行招标的,取消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不再公布承包商信息。
四、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全部简化为告知性备案。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实行告知性备案或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精神,并将项目信息及时推送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激励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创新和创建智慧工地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激励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创新和创建智慧工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京建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激励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创新和创建智慧工地的通知京建发〔2021〕27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函〔2016〕1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提高本市施工现场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鼓励本市建设工程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智慧工地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按照“经济、安全、适用、绿色、美观”的要求,加快科技创新和智慧工地创建工作,在本市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推广应用信息化管理方式,推荐采用物联网智能技术及相应设备,推动构建覆盖全市在建工程的“政府主推、企业主导、项目主建”三级智慧监管服务体系,推行智慧工地量化评价制度,激励具有创新、创造能力的企业实施智慧管理,推进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信息互通,提高企业与从业人员履职尽责积极性,提升我市建筑企业竞争力与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首都建筑业持续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均纳入智慧工地创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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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互联网+建材使用”模式基本确立
近日,《北京市建材使用信息化管理模式的研究》课题通过验收,建材电子商务和手机App平台开发也已经列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6年试开发计划,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已经完成的建材和设备采购信息系统、建材供应和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建材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与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市住建系统执法工作平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数据库等系统对接,北京市“互联网+建材使用”模式基本确立。
“互联网+建材使用”系统的建设紧密围绕诚信,促进建材供应端、需求端和管理端实现互联互通,着力解决进入北京市建设工程的建材源头质量和建材供应问题。
其中,供应端可通过系统了解政策导向、进行产品展示、上传供应信息、查询行业资讯、了解需求动态、进行在线交易、实现建材运输“摇一摇”;需求端可通过系统查询建材供应行情、查询供应企业信用等级、发布需求信息、进行在线交易、上传采购信息、实施施工现场建材信息化管理、进行建材质量和服务用户评价、接收产品质量和供需预警信息;管理端可通过系统对建设工程建材使用实施在线监控、进行供应企业信用评价、发布建材质量通报和预警、公布建材使用信息、进行业务数据的统计分析等。
北京市“互联网+建材使用”模式对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京津冀建材行业协同、提升行业诚信、发掘建材行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监控型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建立建材大数据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