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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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机关拟文举证及股室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开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审核的程序:政务公开内容须经相关责任股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