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
服务小企业 做好大文章:——上海市小企业服务机构两年工作概述
民政 府 关于促 进本 市 小企业 发展 的若干政 策意 见) 即 3 ( 8条 ) 一 系列 配套 文 件 。19 及 99年 l 1
月2 8日。 上海 市促进 小企业 发展 协调 办公 室” “ 海市 小企业 ( “ 、上 生产 力促进 ) 务 中 ” 上 服 和“
海 市 小企业 ( 易发展 ) 务 中 ” 贸 服 三十 市短 小企 业牡 会化 服务 机 构 挂牌 成 立 ( 以下 简称“ 办 一 两 中心 ) 0 1年初 又 组建 了 。2 O 上海 市 小企业综 合服务 事务 所 两年 来 的运 抒情 况 证 明, 。 上 海市小 企 业服务 体 系框 架基 本 威形并 日超 完善, 在尽心 服务 小企 业, 力做 好大 文章 。 正 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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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 好 大 文章
上 海市 小企 业服 务机 构两 年 工作 概 述
● 上 海 市促 进 小 企 业发 展 协 调 办公 室
19 9 9年 9月, 上海 市人 民政府 相继 出台 了( 关于促进 本市 小企 业 发 展的 决定 ) ( 海 市人 、上
一
、
进一步完善政策, 优化环境, 大力促进小 企业发展。积极贯彻市政 府(8条意见) 协 3 ,
调 有 关部 门, 一 步完善政 策 、 进 优化 环 境, 力促进 小企 业发 展。 大 1在 市欠薪 基金 委 厨会 的领 导下 , . 协调 市劳动 和牡 会 保 障 局、 市财 政 局 、 市I会 等单 位 制 定下发 ( 市小 企业 欠薪保 障叠 收缴 实施意 见的通 知) 同时 制定 了欠薪保 障金 的 管理 、 用办 本 , 使
法。对欠薪保障金收缴实施过程 中的异议进行协调界定。现在首笔垫付 3 O万元 已使 用于上
审计上海社保黑幕
职接受调查 ) 记者获得一份国家审计署 海 , , 全国其他地 方亦相去不 远。
掌 握 的年 金 数 字 是 10亿 元 。累 积 至 1
所做的 20 07年第 8 号《 6 上海市社保 基金
运 营及管理情况专项审计》 报告 。
20 年 1 月 , 07 1 国家审计 署对全 国 2 2 0 年 底 , 9 07 据业 内 人 士 透露 , 额 在 10 总 5 个省 ( 、 ) 区 市 社保基金的专项审计结果 亿元左右 。由此可推断 , 社保局基本把全 地 方性 社 保 资 金 则是 另 一 个 “ 钱 库” 。 自 19 年 1 月 , 99 1 上海市颁 布 《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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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计 上 海 社 保 黑 幕
眼前 的这 份上海社保审计报 告为人 司等发放贷款 104 亿 ,向沸点发放和 0 .3 就在上海社保案渐入 尾声 ,主要涉 们展示了一个 “ 坏的样本 ” :在不透明的 展期 2 亿 , 4 通过 中泰信托等机构发放贷 案人员 已进入 司法审判程序之际 ( 据新 制度下 ,社保 资金不仅无法遏制投 资冲 款 83 , . 亿 截至 2O 年 7 1 O6 月 7日, 尚未
值 收益 3 .2 。 12 亿”
该 报告 系统揭 示 了 自上 世 纪 9 年 显示 ,99年前发生的违 规金 额为 2 .7 部家底都拿 出去“ 了。 0 19 3 4 当”
代 上海市 社保 制度 建 立至 20 06年 7月 亿元 ,20 以来发生 的违规金 额则 高 00年
1 7日上海市社保 案发 之 日止,上海社保 达 4 .8 元 。 78 亿 基金真实的运营及管理情 况。 报告所披露 的社保基 金整体状况 远
图弄虚作假掩盖投资损失 ,另一方 面又 行复核和汇总上报 ” 那样 , 数额庞大的社 1 15 亿 尚未收 回。” 4 .6 曾试 图掩盖投资收益 。 弄 虚作假掩 盖损 保资金从征缴 到发放 , “ 到管理监督 , 整个 如此操作 的重要 原因是 ,上海 的企 度 ” 其关 于投资运 营的规定远较基本养 , 失 96 . 万” 长期两套报表 ,瞒报增 环节均操控 在上海市社保局一个 部门手 业 年金 制度一度被誉为 “ 22 2 ,“ 领先改革 的制
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xls
文号 沪劳(78)资创字第199号 /沪财行(1978)127号 沪劳保综发(2008)13号 沪人社综发(2010)36号 沪人社综发(2010)20号 沪人社综发(2010)41号 沪再就办(97)第5号 沪劳就(1998)15号 沪再就办(1999)20号 沪劳保就(1999)34号 沪劳保就发(2001)11号 沪劳保就(2001)31号 沪人社就发(2008)10号 沪劳社发(89)104号 沪劳保就发(2006)18号 沪劳保就(1999)3号 沪劳保就(2003)8号 沪劳技(1998)10号 沪劳保技发(1999)48号 沪劳保技发(2000)11号 沪劳保技(2008)3号 沪劳技发(88)111号 沪劳(78)技字第7360号 沪劳技发(87)22号 沪劳技发(87)53号 沪劳技发(88)73号 沪劳技(89)49号 沪劳技发(90)56号 沪劳技发(92)13号 沪劳技(92)20号 沪劳技(96)71号 沪劳技(1997)22号 沪劳技(1997)39号 沪劳保技(1999)29号 沪劳保技发(1999)53号 沪劳保技(2000)44号 沪劳技发(1997)51号 沪劳保技(2000)27号 沪劳(82)技字第2258号 沪劳(84)技创字第156号 沪劳(86/85)技字第5763 号 沪劳(86)技创字第333号 /沪财行(1986)164号
第 2 页序号ຫໍສະໝຸດ 文件名称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关于改进本市技校学生医药费报销 80 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计划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 81 的通知 82 上海市劳动局、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技工学校学生身体素质的意见 83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组建高级技工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 84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成年人体质测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85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学校学生法制教育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86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内部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几点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术培训 87 、鉴定及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88 市人事局关于严格控制从外地调干部的通知 89 市政府科技干部处印发《关于工业企业中高等院校毕业生见习试行办法》的通知 9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宝山区干部调配问题的复函 91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市、区商业管理体制分权明责后干部调配工作的意见 92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中有关人才管理问题的通知 93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郊县、农场引进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 94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闵行区、嘉定区和浦东新区干部调动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95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郊县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农转非”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市人才服务中心《关于重申对本市待业人员人事档案代管不得收费的意见》 96 的通知 97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区(县)所属单位需刊登《招聘启示》改由区(县)人事部门审批的函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从外省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的意见》 98 的通知 99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郊县市、县属企事业单位职工调市区工作的意见 10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101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困难调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
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5.19
•【字号】沪人社规〔2020〕9号
•【施行日期】2020.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有效期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
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
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9日。
欠薪保障基金初论
欠薪保障基金初论「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欠薪问题的日益突出,仅凭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保障措施已无法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安定。
借鉴外国经验,建议建立特殊的保障制度,如欠薪保障基金。
本文主要从考察已有的立法出发,对欠薪保障基金的概念进行重新理论界定并提出我国构建该制度的思路。
「关键词」欠薪,欠薪保障基金近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日益突出,部分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履见不鲜,鉴于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可执行的工资保障规定,如何保障劳动者取得被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是当前我国劳动法劳动报酬保障领域急需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外,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欠薪保障的特别措施,其中主要包括欠薪索赔特权制度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对于如何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我国的深圳、上海和香港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展开论述,重点讨论我国如何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一、各国及我国各地方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考察。
1、各国立法概况。
各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过规定工资优先债权的形式保护工人索赔企业欠付工资,但是由于优先权的行使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实践中遇到困难,于是开始考虑能否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机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关于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个服务工龄保障基金,该基金仅保障雇佣合同结束时应支付的工龄补贴。
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欧各国。
西欧各国的工资保障基金(即本文论述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自1967年开始,该种基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设立的目的在于为雇主对其工作人员欠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所承保的风险是企业的无偿付能力。
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工资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工资保障机构的行政管理筹资、工资保障基金运转的条件、受保障制度保护的索赔类别、所保护权利的数额限制、支付程序等。
作为我国邻国的韩国在遇到严重经济危机后,针对大量发生的企业破产和劳动者失业现象,为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得到支付和社会安定,于1998年2月20日制定了《工资债权保障法》。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20〕1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20〕10号各有关市级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水平,现将《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6月10日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1〕119号)、《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沪财绩〔2020〕6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分配政府性基金的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分配部门)、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实施制度
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实施制度为贯彻实施《**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和《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现就小企业欠薪保障金(以下称“欠薪保障金”)的收缴及使用,制订如下实施细则:一、管理机构**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保障金办公室”),负责欠薪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及追偿。
保障金办公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及市财政局派员组成,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欠薪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专户管理。
二、收缴范围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一)用工在300人及其以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均须缴纳欠薪保障费,具体人数以收缴当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确定,但协保人员不列入征收欠薪保障费的企业人数统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暂不缴纳欠薪保障费:1.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号)中大中型企业标准的;2.市级经济开发区管理单位。
企业因情况变化而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可向保障金办公室申请办理停止缴纳欠薪保障费的手续。
(二)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
数家企业合用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帐户的,应根据符合缴费条件的企业实际户数,按户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结算单位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帐户内的企业状况。
三、缴纳标准(一)每户企业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
新设立的企业,设立当年的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已设立的企业,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含本数)的,为60%;用工人数在101人至200人的,为80%;用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为100%。
(二)欠薪保障费按年缴纳,按自然年度计算。
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垫付范围欠薪保障金的垫付范围包括:(一)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二)企业未依法按期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申请条件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欠薪垫付:(一)企业因歇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等进入清算程序,因其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其资产不足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1月17日)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上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上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各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
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情况等。
第六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5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各区自查。
各区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
各区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区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三)综合评议。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区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五名。
上海劳动人事相关政策法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劳动人事相关政策法规篇一:劳动人事主要法律法规汇编(主要适用于上海地区)劳动人事主要法律法规汇编(主要适用于上海地区)一、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二、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信访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三、部门规章(主要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就业训练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最低工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两个复函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服企业与其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跨省市的中直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能否实行集中管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是否作为计发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序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照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条件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行政调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关于做好转岗、转业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通知》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篇二:上海人事相关政策收集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3、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4、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一)行政许可事项1、社会保险费缓缴许可2、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许可3、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4、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许可(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集体合同审核(三)行政处罚事项1、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等行为的处罚2、对用人单位违反城镇社会保险费、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农村养老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征收与缴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3、对介绍、使用童工等行为的处罚4、对用人单位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的处罚5、对用人单位违反招、退工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6、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等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7、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等行为的处罚8、对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处罚(四)行政给付事项1、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2、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3、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4、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待遇的给付5、小城镇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6、对企业欠薪款项的垫付(五)行政征收事项1、对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征收2、对生育保险费的征收3、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4、对城镇医疗保险费的征收5、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6、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7、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征收8、对欠薪保障费的征收(六)其他执法事项1、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及处理2、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的监督检查和处理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二)行政法规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失业保险条例》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4、《工伤保险条例》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7、《残疾人就业条例》(三)地方性法规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征缴若干规定》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四)部门规章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4、《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5、《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6、《集体合同规定》7、《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五)市政府规章1、《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3、《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4、《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5、《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6、《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7、《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8、《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9、《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二、上海人事相关政策收集一、最低工资从20XX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43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体改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制订的《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小企业的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应付而逾期未付给职工的工资,以及应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划分标准,并已履行本办法规定交费义务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欠薪基金委员会)是小企业欠薪基金的协调机构,负责欠薪基金政策的制定、协调工作。
欠薪基金委员会由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小企业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欠薪基金委员会的委托,在企业登记和年检时,代为征收欠薪保障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欠薪基金专项帐户,并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欠薪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欠薪基金使用的具体申报、审批以及垫付资金的追偿。
第八条每户企业每年缴纳一名职工的欠薪保障费,其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上海企业欠薪保障金相关规定
/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11494/node12654/node16861 /userobject26ai11370.html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09年9月21日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以及劳动者因企业欠薪而申请先行垫付的,适用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欠薪保障的原则)欠薪保障实行社会共济、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原则,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资金来源)本市设立欠薪保障金。
欠薪保障金的来源包括:(一)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二)垫付欠薪款项的追偿所得;(三)财政补贴;(四)其他收入。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欠薪保障金的有关管理制度;(二)审核、决定超过规定数额的垫付欠薪事项;(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决定垫付的欠薪款项;(四)指导、监督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欠薪保障工作;(五)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垫付欠薪申请;(二)审核、决定规定数额以内的垫付欠薪事项;(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垫付的欠薪款项;(四)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促进和谐唐山建设
数 省份 以 条 例 法 规 的 方 式 正 式施 行 。 欠 薪 保 障 基 助 。 公 证 机 关 应 积 极 为 农 民工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可 金 对 于 农 民 工 来 说 的确 是 一 项 可 行 的办 法 , 但 这 以会 同 建 设 行 政 部 门推 行 农 民工 劳 动 合 同 公证 制
不 同程 度 的 效 仿 , 如 :青 海 省 格 尔 木 市 昆仑 经 济 责 任 。 司法 行 政 部 门应 加 大 普 法 律 宣 传 ,不 断提 开 发区划拨9 2 万元专项” 欠薪保 障基金” 。但 这 一 高 农 民 工 自身 维 权 法 律 意识 。 广 大 律 师 应 积 极 伸 制 度 并 没 有 得 到 全 国范 围 内 的 实 行 , 目前 只 有 少 出援 手 为 符 合 司 法 救 助 条 件 的 农 民工 实 施 无 偿 援
改 革 开 放 以来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的 不 断 发 展 , 现 的” 民工 荒 ” 现 象 。 可 见 ,合 理 的解 决 农 民工 工 社 会 公 正 问题 越 来越 为 各 级 党 政 所 重 视 。实 现 社 资 拖 欠 这 一 问 题 迫 在 眉 睫 。 在 这 方 面 , 古 冶 区 进 会 公 正 , 既是 实 现 中 国梦 的 基 石 ,也 是 进 入 攻 坚 行 了有 效 的探 索 。古 冶 是 开 滦 五 矿 聚 集 的百 年 矿 阶 段 的 中 国 改 革 的 内在 目标 。而 社 会 公 正 ,和 每 区 , 建设 市场 呈 现 出项 目多 、 工 地 多 、务 工 人 员 个 人 的发 展 都 密 切 相 关 。作 为 一 名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多 等 特 点 。 针 对 一 些 建 筑 企 业 存 在 群 体 性 的 拖 欠 干 部 , 通 过 近 年 来 针 对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开 展 行 为 ,近 年 来 区 委 、 区政 府 着 眼于 转 型 发 展 、 改 执 法 维 权 行动 , 站 在 全 市 范 围思 考 ,深 深 感 到 妥 善 民 生 , 以解 决 拖 农 民工 工 资 为 突破 口,着 力 构 善 解 决拖 欠农 民工 工 资 问题 ,对 于构 建和 谐 劳 动 建和 谐 的 劳动 关 系 ,促 进 了 全 区健 康 发展 。 2 0 1 2 关 系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 建 设 和 谐 唐 山 至 关 重 要 。 年 ,全 区在 4 6 个 施 工 工 地 、6 7 个 项 目部 妥 善 解 决 当前 ,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己成 为 各 级 政 府 关 注 8 1 起 投 诉 案 件 ,共 为 1 0 8 7 名 农 民工 讨 薪 1 7 2 1 . 2 1 的热 点和 难 点 , 而 且 呈 现 案 件 复 杂 化 、爆 发 集 中 万 元 , 没有 发 生 越 级 到 市 、赴 省 、进 京重 大 群体
劳动者权益保障:2024年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
劳动者权益保障:2024年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本合同目录一览1.1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2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生效日期1.3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执行期限2.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2.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2.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适用人群3.1 工资支付的基本要求3.2 工资支付的计算方法3.3 工资支付的期限和方式4.1 拖欠工资的情况认定4.2 拖欠工资的处理程序4.3 拖欠工资的处理结果5.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机构5.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方式5.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效果6.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争议解决方式6.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争议解决程序6.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争议解决结果7.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责任7.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7.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适用8.1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变更8.2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解除8.3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终止9.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培训和教育9.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宣传和推广9.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普及和提高10.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国际合作10.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国际交流10.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国际借鉴11.1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修订11.2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修订程序11.3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修订生效12.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统计和报告12.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统计和报告方式12.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统计和报告周期13.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评估和审查13.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评估和审查程序13.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评估和审查结果14.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持续改进14.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持续改进措施14.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持续改进效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本合同所述的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是指针对雇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2024年度根治欠薪工作情况汇报
2024年度根治欠薪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值此之际,我谨向您详细报告我部门的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果。
经过一年的努力,我部门在根治欠薪工作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文件政策法规落实情况本年度,我部门着重贯彻执行了《根治欠薪条例》,密切关注并落实了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对企业拖欠工资现象进行严格监督和处理。
同时,我们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并制定了《根治欠薪实施细则》,为各级各部门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根治欠薪工作的关键在于企业的责任落实。
本年度,我部门在此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我们通过定期开展企业排查监督行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贯彻执行,强化了企业对欠薪问题的风险感知和自检机制,有效减少了欠薪事件的发生。
三、完善举报投诉机制为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部门建立了全方位的举报投诉机制,接受并及时处理各类欠薪举报。
我们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等多种途径发布举报投诉信息,并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全力保障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沟通合作,及时协助处理欠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根治欠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我部门也积极开展了根治欠薪的宣传教育工作。
我们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开展了系列专题报道和宣传活动,倡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反欠薪工作,强化了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公序良俗,形成了共同抵制欠薪行为的良好氛围。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确保根治欠薪工作的顺利推进,我部门不断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
本年度,我们通过制定《根治欠薪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门的反欠薪基金,为根治欠薪提供了经济上的有力支持。
同时,我们还倡导各级各部门、社会团体、爱心企业等积极参与到根治欠薪行动中,形成了多方合力的推动效应。
欠薪应急预案措施
欠薪应急预案措施欠薪问题是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给员工的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出相应的欠薪应急预案措施,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一、建立健全欠薪预警机制为了能够及时发现欠薪问题的发生及规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欠薪预警机制。
这一机制可以通过与劳动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联动,及时获取企业的薪酬情况。
各企事业单位也应建立自身的薪酬预警制度,确保内部薪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提高欠薪治理的法律效力落实欠薪应急预案措施离不开相关法律的支持。
政府应当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中,包括完善欠薪举报渠道,提高举报的便利性,加大对欠薪情况进行调查的力度,并对欠薪事实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建立欠薪应急基金为了解决欠薪问题的紧迫性,政府可以建立欠薪应急基金。
该基金用于在员工遭受欠薪困扰时提供临时救助,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权益。
该基金的来源可以通过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捐款,或者通过社会募捐等途径,形成一个可持续的救助体系。
四、加强企业责任落实企业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起保障员工权益的责任。
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加大对欠薪企业的处罚力度,迫使企业履行薪酬义务。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提高企业财务透明度,防止某些企业以假账等手段逃避薪资支付义务。
五、加强员工权益保护政府和劳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员工权益保护机制,对欠薪问题进行及时跟踪,并进行合法合规的调解和处理。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维权意识,让员工知道自己的权益,并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加强跨部门合作针对欠薪问题,政府各部门应加强跨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
不同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共同为欠薪应急预案的实施提供支持。
只有通过政府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才能够高效地解决欠薪问题,保障员工权益。
总结:欠薪问题是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解决欠薪问题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员工共同努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沪府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明确修复范围鼓励信用信息主体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失信信息。
信用信息主体可就自身被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各区信用平台的下列信息申请修复: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修复,依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程序等要求执行,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移出名单。
根治欠薪工作方案
根治欠薪工作方案1. 引言在现代社会,欠薪问题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根治欠薪问题,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被侵害,本文将提出一套根治欠薪的综合工作方案,以保障劳动者的收入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2. 欠薪问题的背景与现状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 实施恶意拖欠工资的现象日益严重.许多劳动者被违法欠薪, 一次次遭受侵犯并且往往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欠薪不仅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公正性。
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来根治欠薪问题。
3. 核心原则与目标在制定根治欠薪工作方案时,需要确保以下核心原则和目标:(1) 尊重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应当享有合理的劳动收入,与雇主提供的劳务相对应。
(2) 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欠薪问题是根治问题的前提,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3) 多部门协同合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加大对欠薪问题的打击力度,形成联防联控机制。
(4) 促进经济发展:确保企业合法有序经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为劳动者提供更为稳定的收入保障。
4. 加强立法和法律宣传(1) 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全面检视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雇主缴纳劳动报酬的义务和法定期限。
(2)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对自己权益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 明确处罚措施,对恶意欠薪行为加强惩处,建立惩罚措施的监察机制和制度。
5. 完善信用机制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将雇主的欠薪行为纳入信用记录,给予失信行为一定的惩罚措施。
6. 加强监管力度(1) 政府部门要设立监察机构,并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欠薪企业的执法力度。
(2) 及时发现欠薪问题,通过行业协会、工会等组织向政府部门举报,形成联防联控机制。
7. 建立社会救助体系(1) 实施劳动者发放应急救助金制度,解决因欠薪问题导致的生活困境。
浅析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以深圳和上海为例
浅析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以深圳和上海为例欠薪是指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按时领取工资。
在中国,欠薪问题一直存在,并且长期困扰着劳动者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实施了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是指建立一个由政府管理的基金,用于解决欠薪问题。
深圳和上海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他们对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实施具有代表性。
其次,两个城市在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实施上也有一些差异。
在深圳,基金的支付标准为月度,劳动者可以申请基本工资的支付,具体标准为不超过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
而在上海,基金的支付标准为天数计算,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未支付工资的天数申请基金的支付。
另外,两个城市在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宣传和监管方面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
深圳积极推动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基金,经过多年的宣传和推广,基金的成立率达到了较高水平。
同时,深圳也严格监管用人单位,鼓励劳动者及时申请保障金,保护劳动者权益。
而上海则通过设立欠薪保障工程实施动员制度,强化了企业缴费的意识,同时加大了追缴拖欠工资的力度,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总结起来,深圳和上海都在不同程度上实施了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对于解决欠薪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欠薪问题依然存在,主要原因是基金的缴费率相对较低,部分企业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因此,进一步完善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缴费率等措施是必要的。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宣传和保障,让劳动者能够更好地享受到欠薪保障制度的便利。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关发[2014]2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关发〔2014〕2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企业(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派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对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关于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的问题按照《派遣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该规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员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应当于该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派遣规定》的要求,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和期限,并将该调整用工方案报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修改决定》施行后使用的派遣员工数量不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为确保调整用工方案平稳实施、降低派遣用工总量,在降低用工比例的过程中,确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而新用的派遣员工,必须纳入报备调整用工方案的降比范围。
二、关于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未延续的处理问题按照《许可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府发〔2012〕46号)和《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关发〔2013〕32号)的规定,因不符合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已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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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小企业的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应付而逾期未付给职工的工资,以及应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划分标准,并已履行本办法规定交费义务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欠薪基金委员会)是小企业欠薪基金的协调机构,负责欠薪基金政策的制定、协调工作。
欠薪基金委员会由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小企业代表等组成。
第5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欠薪基金委员会的委托,在企业登记和年检时、代为征 收欠薪保障费,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欠薪基金专项帐户,并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欠薪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欠薪基金使用的具体申报、审批以及垫付资金的追偿。
第八条 每户企业每年缴纳一名职工的欠薪保障费,其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对欠薪保障费,己设立的企业在办理企业年检时一次缴纳,新建企业当年的欠薪保障费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缴纳。
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划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欠薪基金专户。
第九条 欠薪基金的来源包括:(一)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二)欠薪基金的利息收入和按规定购买的国债等收益;(三)欠薪基金不足使用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补充的资金。
第十条 欠薪基金的垫付范围包括:(一)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二)企业未依法按期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或者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垫付欠薪:(一)因宣告破产、歇业等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二)因企业法定代表人隐匿等原因,由人民法院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的企业。
第十二条 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由清算组织提出申请。
进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
因企业法定代表人隐匿等情况,企业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企业职工提出申请,或可以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的公函、相应的裁判文书作为申请凭据。
第十三条 申请垫付欠薪,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欠薪基金交费证明;(二)企业进入清算程序或暂时不能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四)人民法院对欠薪强制执行的生效文书,(五)欠薪基金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欠薪基金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核并拨付资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欠薪基金的使用,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垫付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的部分,最多不超过6个月,每月垫付数额最多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垫付企业所欠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最多不超过6个月。
欠薪垫付属一次性垫付。
遇有特殊情况,欠薪基金的使用可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经批准予以垫付欠薪的,由市劳动和社全保障部门将欠薪资金按核准数划拨结申请企业,由申请企业支付给职工或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将支付凭证和缴纳凭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在企业清偿中,应将垫付欠薪列入优先清偿顺序,由清算组织按人民法院裁定或审计清算报告予以归还。
人民法院对欠薪强制执行的企业,由人民法院按执行结果归还。
追偿的垫付欠薪,应全部划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欠薪基金委员会对申请垫付欠薪的企业享有追偿权,帐户,查封其资产或者扣押、拍卖其资产偿还所垫付欠薪,并追究其它;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全部或部分偿还垫付欠薪的,由欠薪基金委员会按审计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的书面裁定等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劳动和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向欠薪基金委员会报告欠薪基金的代为征缴、代为垫付和代为追偿情况。
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对欠薪基金的征缴、垫付、追偿、结存和运作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市审计部门认为心要时.可以对欠薪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欠薪问题建议设立欠薪基金投诉:过去在所有人的眼里,欠薪是年关综合征之一,在年底才是多发期。
但昨天的热线关于欠薪的个案一共收取了近40条,欠薪涉及广告公司、建筑公司、贸易公司、制衣厂等行业。
按照大多数民工的说法,他们进城来打工最大的目的就是来挣钱,辛辛苦苦干了一年拿不到钱是他们最受不了的事。
建议:陈先生说,广州能否也像深圳那样建立一个欠薪基金,在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时候由政府代垫。
一位自称经历过欠薪痛苦的陈女士对记者说,虽然劳动部门可以帮忙解决一些问题,可毕竟需要时间,因此建议劳动部门可否设立一种基金,解决在此期间民工的基本生活费用,因为大多数被欠薪的民工都是被欠了数月,身无分文,最终就只能放弃。
还有一位李先生说,能否在民工中也建工会,然后由资方出一笔欠薪保证金,由工会统一管理,出现欠薪问题时,企业内部就可以解决,其实对双方都有利。
分析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动因,既有主观恶意,也有因为资金链紧张的迫不得已,在金融危机的波及下,珠三角的诸多企业资金链频频告急,这需要政府伸手相助,况且欠薪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谐,这注定了欠薪基金政府的责任不可或缺。
因此不妨设想,欠薪基金中,第一笔资金或者说启动基金应该来源于公共财政;恶意欠薪且被追讨回来的,可作为后续基金注入;如果企业确实陷入困境或濒于破产,劳动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欠薪进行豁免,并动用基金支付劳动者。
“欠薪基金”的管理是重中之重,最好是采用信托的方式,由第三方负责负责运营,定期接受会计师事物所的审计,接受政府部门和公众的监督,这样可以避免类似于社保基金屡被挪用的尴尬状况。
类似于“欠薪基金”,轰动一时的“三聚氰胺”事件最终也可能采用设立“赔偿基金”的方式来支付患儿的医疗费和赔偿金,而在未来,运用市场化的基金模式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会有更大的探索和操作空间。
杨国强提出的是一个好提案,希望有关部门对此要重视一些。
欠薪保障基金 近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日益突出,部分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履见不鲜,鉴于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可执行的工资保障规定,如何保障劳动者取得被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是当前我国劳动法劳动报酬保障领域急需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外,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欠薪保障的特别措施,其中主要包括欠薪索赔特权制度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对于如何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我国的深圳、上海和香港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展开论述,重点讨论我国如何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一、各国及我国各地方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考察。
1、各国立法概况。
各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过规定工资优先债权的形式保护工人索赔企业欠付工资,但是由于优先权的行使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实践中遇到困难,于是开始考虑能否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机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关于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个服务工龄保障基金,该基金仅保障雇佣合同结束时应支付的工龄补贴。
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欧各国。
西欧各国的工资保障基金(即本文论述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自1967年开始,该种基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设立的目的在于为雇主对其工作人员欠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所承保的风险是企业的无偿付能力。
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工资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工资保障机构的行政管理筹资、工资保障基金运转的条件、受保障制度保护的索赔类别、所保护权利的数额限制、支付程序等。
作为我国邻国的韩国在遇到严重经济危机后,针对大量发生的企业破产和劳动者失业现象,为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得到支付和社会安定,于1998年2月20日制定了《工资债权保障法》。
在该法中规定工资债权保障基金作为劳动部部长代替事业主支付工资和退休金的来源,由从业主征收的费用组成以及工资债权保障上的征收金适用产业灾害保障法上的一些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与《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比较分析。
保障条例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基金办法”由上海市政府发布,上述两件立法均属于地方法规规章,为我国欠薪保障立法的大胆尝试,在其条文中对欠薪保障制度的基本结构进行了初步构建,本文拟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为后文的论述提供制度基础。
经笔者比较两者条文,发现上述两件立法有以下共同点:(1)二者均在第一条中提出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2)对于欠薪的解释基本一致,即企业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3)均设立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保障条例中规定由深圳市政府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办法规定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委员会负责欠薪基金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工作;(4)欠薪基金的主体来源均为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基金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入;(5)欠薪保障费均由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或注册时收取,并统一划拨专门设立的欠薪基金专户,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6)规定垫付的欠薪数额的限制;(7)规定了垫付欠薪的追偿制度。
保障条例中的下列规定为基金办法所无:(1)该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2)欠薪保障实行缴费与共济、垫付和追偿相结合的原则;(3)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政府、员工和企业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规定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4)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5)对于欠薪基金用于日常管理费用支出限定为不超过当年收取的欠薪保障费的5%;(6)控制欠薪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总额占欠薪保障基金余额的比例;(7)规定企业员工请求劳动部门垫付欠薪的条件和程序性要件;(8)对于违反该条例的相关责任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9)规定劳动部门每年应当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10)规定了对劳动部门的处理决定的救济措施。
与保障条例相比,基金办法具有以下的特殊规定:(1)基金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制定目的中还包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2)欠薪的范围不仅限于企业到期未支付的工资还包括企业应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适用的范围仅限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确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并已履行本办法规定交费办法的企业;(4)欠薪基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劳动者的代表;(5)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海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6)规定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垫付欠薪,企业职工只有在企业无法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提出申请;(7)规定了基金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专项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