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城市综合营销广告语和城市形象标识征集活动应征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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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城市综合营销广告语和城市形象标识征集活动应征作品创作者承诺书
承诺人已知晓并充分理解,自愿接受《海阳市城市综合营销广告语和城市形象标识征集启事》(以下简称《征集启事》)项下条款,谨向主办方承诺如下:
1.承诺人保证其为参加海阳市城市综合营销广告语和城市形象标识征集活动应征作品(以下简称“应征作品”)的独立创作者,对应征作品拥有完整、排他的著作权。
2.承诺人保证其应征作品为原创作品,除参加本征集活动外,未曾以任何形式发表过,也未曾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
3.承诺人保证其在全球范围内未曾自行或授权他人对应征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开发。
自应征作品提交起至本征集活动评选结果揭晓前,承诺人不自行或授权他人对应征作品及与应征作品相似的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开发。
4.承诺人确认,如作品入选或入围,除主办方书面许可的情形外,无论何时何地,承诺人不以任何形式发表、宣传和转让其应征作品或宣传其应征行为,主办方除根据本征集启事有关规定支付奖金外,不向投稿人支付任何费用。
5.承诺人确认,应征作品一旦成为城市综合营销广告语和城市形象标识,该作品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对作品的一切平面、立体或电子载体的全部权利)自始即归主办方所有。
主办方有权对获奖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
修改、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
承诺人除根据《征集启事》获相应奖励外,放弃任何权利主张。
6.承诺人确认,稿件作品相同或相似,以先投稿者为准(依据上传时间先后)。
如征集作品数量或质量达不到评审要求,主办方有权暂缓或终止此次征集活动,暂缓征集活动90日,视为终止征集活动,主办方不享有所有权,但所有作品主办方一律不退。
7.承诺人确认,本次征集不收取报名费,来稿的邮寄和作品制作等费用由作者自理。
主办方不承担参投稿件在邮寄途中的损坏和丢失、发送电子邮件及作品上传征集网站失败的责任。
8.承诺人保证其应征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有因承诺人的应征作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由承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办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有因承诺人的应征作品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因承诺人的其他过错而使主办方遭受任何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主办方均有权要求承诺人采取足够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主办方免受上述损失。
主办方同时保留向承诺人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9.承诺人保证其承诺真实可靠,并善意履行本承诺。
如有违反而导致主办方受损害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主办方同时保留取消承诺人应征资格的权利。
10.本承诺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