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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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 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 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南京师范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办好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规范孵化基地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孵化培育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孵化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之后二年内开展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孵化基地由学生工作处创业教育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 负责编制孵化基地发展规划;

2. 负责孵化基地对外宣传和联系;

3. 负责孵化基地和创业团队管理工作;

4. 负责代收创业团队在孵化基地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5. 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6. 负责组织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7. 负责监控和管理创业团队项目实施,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 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9. 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入驻条件:

1. 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南京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

2. 创业团队认可并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

3. 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 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 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6. 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

7. 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孵化园管理办法

孵化园管理办法

科技企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孵化园是科技创业实践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和创业服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园及孵化园内的入孵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第二章宗旨第四条孵化园是以培养创业型人才,培育创业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服务机构。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孵化园的领导机构由董事会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实践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学生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服务中心,由校团委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兼任。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主任担任。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秘书处、发展部、宣传部,成员由校学生会科技学术部干部兼任。管理服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

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校外企业家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孵申请的评审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创业入孵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第四章入孵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第九条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二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园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8、实体企业申请入孵,须在工商局注册. 第十条孵化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相应资料:实体企业提供申请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8.12.14

•【文号】国科发区〔2018〕300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2018年12月14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

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篇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方顺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扶持全民创业,万人创新,帮助创业人员降低创业成本与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根据《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邯办发〔2014〕8号)和《临漳县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承担为创业者提供所需的经营场地营造宽松良好的创业环境,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技术创新、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

第三条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配备专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对创业人员实施规范管理与服务,并督促其守法经营、按法纳税,为进入基地创业人员提供后续跟踪指导等服务。

第四条建立健全进入基地创业人员基础信息资料台帐,对创业人员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对创业人员进驻基地的经营户数、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状况、经营思路做到“五清楚”。

第五条关心创业人员疾苦,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及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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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和解决在经营过程中所遇的难题。做到热情周到,服务到位。

第六条严格执行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管理,严格按政策规定及规范申报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基地优惠扶持政策待遇。

临漳县方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

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基地管理

1、入驻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网线等设施,企业不得擅自安装电线、管道、烹饪、空调等设施。

3、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对孵化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孵化场地管理制度范文

孵化场地管理制度范文

孵化场地管理制度范文

孵化场地管理制度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场地的管理,促进创新创业的发展,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孵化场地是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办公、生活和融资支持的场所,包括物理场地、设施设备、资源和服务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孵化场地的管理,包括租赁、使用、收费、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孵化场地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合规。鼓励各类创新创业者,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孵化场地内进行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条孵化场地的管理应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创新创业生态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孵化成功率,培育优秀企业。

第六条孵化场地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不同类型和阶段的创新创业项目的需求,提供不同的服务和支持。

第二章孵化场地的入驻管理

第七条孵化场地接受各类创新创业项目的申请入驻,但需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入驻孵化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须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介绍、商业计划书、团队简介等。

第九条孵化场地对入驻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综合考察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团队能力等方面。

第十条孵化场地对符合要求的入驻项目,与项目方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入驻场地的项目方应按照规定的入驻条件和时间入驻场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驻,应提前通知场地管理方。

第十二条入驻场地的项目方需按规定交纳入驻费用和保证金,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场地使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孵化场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孵化场地实行24小时开放,创新创业者可根据需

要自由出入。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

为了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本文档制定了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工作。

三、运营管理职责

1. 基地管理方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2. 基地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创业项目评估和筛选机制,确保入驻项目的质量。

3.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和培训,帮助入驻项目解决问题和提升能力。

4. 基地管理方应建立创业项目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入驻项目的落地情况以及使用基地资源的情况。

5. 基地管理方应与相关企业、投资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为入驻项目提供资源对接和融资支持的渠道。

四、入驻条件和流程

1. 入驻项目应符合创业孵化基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2. 入驻项目应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和相关材料,并通过专业评估和筛选。

3. 入驻项目需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相应的入驻费用。

4. 入驻项目需按照基地管理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落地,并按照规定使用基地资源。

五、服务和支持

1.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办公场地和设施,为入驻项目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入驻项目解决技术难题和业务问题。

3. 基地管理方应组织和支持创业活动和交流,提供合作机会和资源对接平台。

4. 基地管理方应协助入驻项目与外部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促进项目的发展和成长。

六、退出机制

1. 入驻项目如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出创业孵化基地,应提前通知基地管理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库手续。

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以能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优质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为规范孵化基地经营管理,提升管理效益,成功培育科技企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政策,结合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孵化基地范围指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279号(研发孵化区213亩)及产业加速区60亩。

第二章入驻孵化基地条件

第三条入驻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

自治区、柳州市产业政策及鹿寨县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

纠纷。

(三)企业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

第三章入驻程序

第四条申请入驻的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

(二)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申请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迁入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五)其他需要的证实材料。

第五条企业申请材料经广西鹿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鹿寨经开区管委)审核,并报鹿寨县项目联审领导小组考察和审批。

第六条经审批同意入驻孵化基地厂房的企业应当与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入孵协议,并与广西鹿寨联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签订孵化基地场地租赁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办公楼及宿舍的企业或个人填写租赁申请书,提交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与联发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等条款内容由联发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

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

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

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

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

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

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

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

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区〔2018〕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创新孵化基地工作制度

创新孵化基地工作制度

创新孵化基地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创新孵化基地的管理,提高孵化效率,促进创新创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创新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办公、科研、生产等条件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基地以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目标,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三条基地管理工作应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原则,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基地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基地的设施维护、服务提供、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基地入驻与管理

第五条基地入驻对象为具备创新能力和创业潜力的企业、团队和个人。入驻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的创新创业项目;

2.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商业道德;

3. 有明确的创新创业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4. 符合基地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

第六条入驻申请程序:

1. 申请者向运营机构提交入驻申请材料;

2. 运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 评审通过的申请者与运营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

4. 运营机构为入驻对象提供相应的办公、科研、生产等条件。

第七条基地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按照入驻协议约定使用基地设施,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改变用途;

2. 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4. 积极参与基地组织的各类活动,促进创新创业氛围的形成;

5. 保守基地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其他入驻企业的相关信息。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鄂科技规〔202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面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立足自身资源禀赋,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

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本文档旨在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事项,以促进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和创业者的顺利入驻。

1. 基地入驻条件

* 创业项目有较高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 创业者具备一定的创业经验和能力;

* 创业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

* 创业项目要与基地定位和产业发展相契合;

2. 入驻申请和审核程序

* 创业者向基地提交入驻申请,包括项目简介、商业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 基地对申请进行审核,重点考察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和创业者的背景与能力;

* 审核通过的创业者将收到入驻邀请,需要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入驻费用;

3. 基地服务和支持

* 基地将为入驻项目提供办公空间、设备和基础设施等;

* 基地将提供行政、法务、人力资源等专业支持服务;

* 基地将组织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活动,促进资源共享与互助;

4. 创业项目退出机制

* 创业者在项目发展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或变化,可向基地申请退出;

* 基地将依据合同约定,协助创业者完成项目退出手续;

* 创业者需按约定期限腾退基地提供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5. 其他管理要求

* 创业者应当遵守基地管理规定,保持公共秩序和工作环境的整洁;

* 创业者应当及时向基地报备项目进展和运营情况;

* 基地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奖惩;

本管理办法经基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如有任何变动,将进行及时修订和公告。

办法施行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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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以下简称环科城)为规范境内各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现依据环科城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盐城环保科技城内创新中心、众创中心、环保产业孵化基地、清华产业园等入孵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达到环科城境内各孵化器入孵标准,并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孵化器场地内的企业。

第四条环科城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为企业提供路演厅、会议室、洽谈室、咖啡馆等商务配套。

2、组织、辅导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大赛,获得创业项目资助。

3、管理咨询服务。

(1)法律咨询

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律师事务为入孵企业提供线上线下法律咨询与服务。

(2)财务咨询

为企业提供财务方面的咨询与服务。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入驻,线上线下结合为入孵企业做好财务咨询与服务。

(3)政策咨询及解读服务

为企业提供政策汇编、政策解读、咨询与规划,并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人才等项目资金。

(4)知识产权服务

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助企业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和注册商标申请文件。

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进有关文件精神,有效推进全民创业,锻炼和培育创业者技能,降低创业风险,保障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努力为孵化基地小微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

织和个人;

第二章定位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基础上,为本地城乡劳动者创办各类小微企业和投资者新创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提供生存与成长所需的服务项目和系统空间的孵化组织;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以扶持创业为核心目标,

以激励大学生创业为牵引,以导向性、示范性、专业性为

主要特征,以优化企业项目结构为动力,以完善政策

措施为支撑,以健全管理机制为保障,以规范管理服务为

手段,建设成一个集科研开发、制造加工、现代服务以及

职教培训为一体的、具有多层次创业孵化和示范引领作用

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平台;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接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开展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的政策扶持、创业辅导、中介服务、专业技术支撑、融通资金、培训与交流等服务项目,通过整合各类服务资源,逐步形成功能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为在孵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2、孵化基地根据孵化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下设三个管理部门,既办公室基地管理部、项目开发部、企业服务部;服务职能如下:

办公室基地管理部:工作人员4人综合协调孵化基地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孵化基地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文秘、档案、财务、保卫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水、电、暖、及厂房的维修,办公场所租用,物业管理,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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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国家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高新技术

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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