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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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二○○六年十二月七日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济南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一般划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

第五条孵化器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和发展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区域科技创业孵化能力。

第二章孵化器认定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孵化器资质核准和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七条申报市级孵化器,由本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第八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专业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远城区孵化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五)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1年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远城区孵化器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六)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7%,或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4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七)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与各类投资和担保机构等建立了合作关系,有2个以上投资案例;(八)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九)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十)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更好的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孵化基地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己入驻孵化基地和准备入基地孵化的所有企业和项目团队。

第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入驻科技企业的孵化、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职能第四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五条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入孵企业),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孵化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孵化企业入孵标准第七条入孵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该业务板块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条企业入驻后,注册登记地地址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基地的工作场地内。

第九条除新注册企业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的成立时间不应超过5年。

第十条入孵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入孵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IOOO平方米O第十二条入孵企业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且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o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对自身产品、技术、服务的开发研究成果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十四条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创办企业: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国外留学人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经孵化基地专家组评估并得到一致认可的项目团队或个人。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范文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范文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范文孵化基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孵化基地的运营,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确保入驻企业的发展和孵化基地的长远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基地的管理和运营,并对入驻企业的行为和权益提供相应保障。

第三条孵化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入驻企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条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是孵化基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入驻管理第五条孵化基地的入驻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三)具备创新创业的项目和方案;(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六条入驻企业应提交入驻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财务报表等。

入驻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以签订入驻协议。

第七条入驻企业在入驻前,应参加基地组织的培训和指导课程,明确创新创业的目标和方向。

第八条入驻企业在入驻后,应遵守孵化基地的规章制度,按时缴纳场地租金和管理费用,并积极参与孵化基地的活动和交流。

第九条入驻企业的期限一般为三年。

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续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基地服务第十条孵化基地应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一)场地租赁和办公设施;(二)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三)企业培训和指导;(四)市场推广和对接服务;(五)政策支持和资源整合。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应定期组织创业创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创业讲座、创业大赛、创业交流会等,提高入驻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二条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创新创业项目评审和资金支持机制,为入驻企业提供项目评估、融资和资金扶持等服务。

第十三条孵化基地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整合,提高入驻企业的创新创业环境和条件。

第四章退出管理第十四条入驻企业应当遵守基地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有违规行为,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期整改、解除合同等。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面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立足自身资源禀赋,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发展进行管理和指导。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创新孵化基地工作制度

创新孵化基地工作制度

创新孵化基地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创新孵化基地的管理,提高孵化效率,促进创新创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创新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办公、科研、生产等条件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基地以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目标,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三条基地管理工作应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原则,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基地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基地的设施维护、服务提供、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基地入驻与管理第五条基地入驻对象为具备创新能力和创业潜力的企业、团队和个人。

入驻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的创新创业项目;2.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商业道德;3. 有明确的创新创业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4. 符合基地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

第六条入驻申请程序:1. 申请者向运营机构提交入驻申请材料;2. 运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3. 评审通过的申请者与运营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4. 运营机构为入驻对象提供相应的办公、科研、生产等条件。

第七条基地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1. 按照入驻协议约定使用基地设施,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改变用途;2. 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4. 积极参与基地组织的各类活动,促进创新创业氛围的形成;5. 保守基地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其他入驻企业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基地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入驻企业考核机制,对入驻企业的创新成果、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定期评估。

对不符合基地发展要求的入驻企业,运营机构有权终止入驻协议。

三、基地服务与支持第九条基地运营机构应提供以下服务:1. 办公场地租赁:为入驻企业提供舒适的办公环境,满足其业务发展需求;2. 政策咨询:协助入驻企业了解和申请相关政策支持;3. 项目申报:协助入驻企业申报科技项目、资金扶持等;4. 融资对接:搭建与投资机构的沟通桥梁,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5. 人才引进:协助入驻企业招聘人才,提供人才培训、交流等机会;6. 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助力入驻企业创新发展;7. 市场推广:为入驻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协助拓展市场渠道;8. 法律保障:提供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总则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创业园以及二次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孵化器职能与要求第四条孵化器应行使和履行下列职能:(一)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足够的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二)具有扶持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孵化资金投入,开展信贷担保及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三)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能够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科技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五)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积极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六)适应在孵企业发展要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五条孵化器要建立起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运行机制,通过优质的有偿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要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向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要支持和鼓励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各类组织和机构、企业团体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专业技术孵化器、大学创业园、国有企业孵化器、民营孵化器等。

第三章孵化器认定与管理第七条孵化器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市)县建立的孵化器,符合市级孵化器条件,经所在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科技孵化器工作规章制度

科技孵化器工作规章制度

科技孵化器工作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统一科技孵化器工作,保障科技孵化器的正常运作和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组织管理1. 科技孵化器设立组织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科技孵化器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

2. 科技孵化器设立管理团队,负责具体的管理和执行工作。

3. 科技孵化器设立各类部门,如孵化管理部、技术支持部、市场推广部等,具体职责由管理团队根据需求设定。

第三条入驻企业管理1. 入驻企业需提交相关资料,并经过审核后方可入驻。

2. 入驻企业需遵守科技孵化器的管理规定,如保持科技孵化器环境整洁、按时交纳租金等。

3. 入驻企业需按照科技孵化器的要求参加各类培训和活动,以提升企业的发展能力。

第四条资源共享1. 科技孵化器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基础设施和资源,如办公空间、网络设备等。

2. 科技孵化器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支持服务,如法律咨询、财务顾问等。

3. 入驻企业需按照科技孵化器的规定合理使用资源和服务。

第五条项目孵化1. 科技孵化器设立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入驻企业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孵化支持。

2. 入驻企业的项目孵化过程需按照科技孵化器的规定,如项目进展报告、成果展示等。

3. 入驻企业获得项目孵化资助后需按照孵化合同约定完成相关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成果共享1. 入驻企业在科技孵化器内取得的成果归入驻企业所有。

2. 科技孵化器有权在合理许可范围内使用入驻企业的成果。

3. 入驻企业需在科技孵化器内完成知识产权登记和保护。

第七条薪酬福利1. 科技孵化器将根据工作表现和入驻企业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薪酬待遇。

2. 科技孵化器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

第八条纪律处分1. 违反科技孵化器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入驻资格等。

2. 严重违反科技孵化器规定的行为,将被取消入驻资格。

第九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经管理团队讨论通过。

对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科技孵化器管理委员会所有。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附件: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重庆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精神,引导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能力,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功能是围绕创业企业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咨询等高水平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企业家精神,构建开放融通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五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围绕全社会创新创业需求,全面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形态多样的发展格局,不断培育新企业、新业态、新产业,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庆市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申请重庆市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及第四条相关条件;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

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3.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

综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

孵化基地 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 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基地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指为提供孵化服务,吸引和孵化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项目而建立的场所或组织。

第三条孵化基地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基地内的各类管理活动。

第四条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管理目的、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管理流程、管理办法以及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管理目的第五条确保孵化基地的合法合规运营,维护基地内的良好秩序。

第六条提高孵化基地的管理效率,促进创新创业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保障孵化基地的安全环境,创造有利于项目孵化的氛围。

第八条建立健全的孵化基地管理体系,实现孵化基地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管理原则第九条依法合规原则。

孵化基地内的各项管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条公平公正原则。

孵化基地要对待各项目方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十一条实事求是原则。

孵化基地管理决策要基于实际情况,不得虚假做表面文章。

第十二条服务至上原则。

孵化基地要以服务为宗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满足项目方需求。

第十三条灵活务实原则。

孵化基地管理活动要灵活应对,务实解决问题,高效推进事务。

第四章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孵化基地设立管理委员会,对基地的整体管理负责。

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基地领导和业务主管人员组成,制定和调整基地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

第十六条基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每日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基地办公室设立相关部门,如项目招商部、运营维护部等,负责各项管理任务的具体落实。

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十八条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基地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

第十九条孵化基地办公室负责全面管理基地日常运营,包括项目管理、运营维护、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招商部负责招募和筛选适合孵化基地的创新项目,促进项目进驻基地。

第二十一条运营维护部负责基地内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保障项目方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管理流程第二十二条孵化基地管理流程包括项目招商、项目入驻、项目孵化、项目退出等环节。

孵化园的管理规章制度

孵化园的管理规章制度

孵化园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些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孵化园内的秩序,确保企业和个人在孵化园内的正常运作和生活。

第二条孵化园内的管理者应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条孵化园的管理单位应适时修订和完善这些管理规章制度,以适应孵化园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孵化园的保安管理第四条孵化园内的保安人员应定时巡视孵化园内部和周边,确保孵化园的安全。

第五条孵化园内禁止私携大型物品进入,需经过安检后方可进入。

第六条孵化园内的进出口应设置门禁系统,对非法人员进行限制。

第七条孵化园内的重要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三章孵化园的工作制度第八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按时上班,不得擅自离岗。

第九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勤勤恳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耽误工作。

第十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孵化园的环境管理第十一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爱护环境,不得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孵化园内的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确保企业和个人的健康。

第十三条孵化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擅自燃放火种。

第五章孵化园的社区管理第十四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孵化园的和谐氛围。

第十五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同促进孵化园的发展。

第六章孵化园的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如有违规行为,应接受管理单位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

第十七条孵化园内的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管理单位可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这些管理规章制度由管理单位制定,并在孵化园内张贴,以便企业和个人遵守。

第十九条这些管理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管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管理规章制度经管理单位讨论通过后正式施行。

孵化园管理单位日期:2023年5月1日以上就是孵化园的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遵守,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和谐、安全、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墶。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发展,提高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成功率,本办法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

二、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1. 基本条件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支持服务;- 提供创新创业项目孵化所需的场所和资源;- 拥有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和管理机构;- 能够提供投融资服务和法律咨询支持;- 已获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认定或评审。

2. 认定程序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方应向所在地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递交认定申请;- 审核:所在地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考察现场、评估运营能力等;- 认定: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地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发布认定通知书,并登记入库。

三、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1.管理责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为孵化基地的运营方。

运营方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并承担以下管理责任:- 组织实施创新创业活动;- 提供孵化项目的指导和辅导服务;- 维护孵化基地的日常运作秩序;- 监督孵化项目的进展和成果;- 定期报告孵化基地的管理情况。

2.管理要求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规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服务优化:提供优质的创新创业服务,包括项目评估、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资源整合:整合内外部资源,为孵化项目提供资金、场所、设备等支持;- 风险防控:建立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降低创新创业风险;- 成果评价:对孵化项目的成果进行评价和证明,为项目后续发展提供支持和推荐。

3.奖惩措施为规范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行为,根据管理绩效和孵化成果,可以采取奖励或处罚措施:- 奖励措施:对优秀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项目进行表彰和奖励,包括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 处罚措施:对存在违规行为或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项目,可以进行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院建设了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

孵化基地是学院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实践平台,是学院以“加强创新创业教育”为核心,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孵化基地的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后两年之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孵化基地建设由学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组负责,办公室设在招就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编制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2.指导领导组办公室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相关事务的落实;3.统筹规划和落实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专家顾问;4.对申请入驻的创业项目进行审批,负责对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考评和奖惩;5.积极争取省市有关部门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6.完成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入驻第四条入驻条件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必须为我院二、三年级在校大专学生;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每个指导教师每个年度最多指导2个项目;7.创业团队主要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及所在系同意;8.创业团队成员应成绩良好,学有余力;9.同一年度每个学生限参加一个项目,不能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已立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次申报立项。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XX 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2-12-24 来源:本站编辑:关于印发《XX 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各项目单位:现将《XX 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2022 年 9 月 6 日XX 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哺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集哺育扶持、培训交流、人材培养、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民政部门主导、专业团队运营、多方力量合作、社会公众受益〞的运行模式。

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将孵化基地打造成为社会效果明显、推广意义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集聚基地、培育基地和展示基地,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示 X 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礼聘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其提供各项服务所需经费主要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中解决。

同时,大力拓宽孵化基地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等资金投入孵化基地建设。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哺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匡助入驻的社会组织强化自身能力建设,提供制定章程、承接项目、发展业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在组织架构上匡助社会组织完善内部管理结构,同时提高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品牌塑造、自治发展等方面能力建设。

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匡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整合资金、信息、政策、人材等各方面资源,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搭建平台、提供渠道,实现各类资源与社会组织发展需求之间、社会组织可提供的服务与公共服务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03.14•【字号】•【施行日期】201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努力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和《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南宁市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孵化器、专业型孵化器和面向特定创业群体的专门孵化器。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创业园、创客空间以及二次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器)。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和办公场地等创新创业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投融资、技术、市场推广和培训等创新创业方面的服务,落实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一)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服务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二)落实人才兴市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国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南宁建设。

培训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培训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培训孵化基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培训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促进孵化基地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1. 孵化基地由管理委员会管理,包括董事长、秘书长、资产管理委员会、孵化服务委员会等。

2.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孵化基地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和指导孵化基地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三、入驻条件1. 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 入驻企业需提交详细的入驻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入驻孵化基地。

3. 入驻企业需要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情况、服务内容等。

四、服务项目1. 孵化基地将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系列的服务项目,包括办公场地、技术培训、市场推广、资金支持等。

2. 孵化基地将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活动,提升入驻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3. 孵化基地将为入驻企业提供海量资源共享平台,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制度1. 孵化基地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2. 孵化基地将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制度、消防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

3. 孵化基地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入驻企业和员工的问题和纠纷。

六、经费管理1. 孵化基地将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2. 孵化基地将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证孵化基地的经济运作的透明和规范。

3. 孵化基地将建立经费分配机制,合理分配孵化基地的经营收入。

七、绩效考核1. 孵化基地将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对管理委员会和入驻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依据,对表现良好的管理委员会和企业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则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八、宣传推广1. 孵化基地将积极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向社会各界介绍孵化基地的发展情况和服务项目。

2. 孵化基地将加强与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提升孵化基地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 孵化基地将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回应客户的需求和意见。

《基地管理办法》

《基地管理办法》

《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健康促进、保健、康复等应当成为各部门和公司,以及社区的重点这一总体策略,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坚持科学发展观。

协会在面向企业、面向市场、面向消费者、面向政府的过程中,及时发现各种类不同的先进典型加以推广,引导全行业有序公平、科学规范、守法诚信经商,以健康产业发展的趋势为出发点,探讨科学发展保健行业具有指导性和示范作用的模式,建立相关科研,科普等基地示范机制。

第二条基地的性质。

基地分为科研、科普、行业建设等几大类。

基地是指保健行业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严格审批取得合法资格,法人、证照、资质证明齐备,独立从事经营或生产,并在行业内某方面领先,经过申报省保健品行业协会批准授予重点示范单位的企业。

企业除在开展公益性健康教育,保健知识传播,行业内诚信经营活动接受省保健品行业协会指导以外,其余所有商务活动及由此产生的责任纠纷,一律与省保健品行业协会无关。

第三条凡具备建立基地条件的常务理事以上单位,均可以申报与行业相关的科研,科普、行业建设等基地。

第四条协会组织与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行业建设等相关方面的部门及其学者、专家,成立相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种类基地进行论证、考评、评审、审批。

第五条各类基地的管理由协会会员部负责。

会员部要随时保持1与基地(企业)的联系,了解基地的动态,负责对基地的工作指导;基地(企业)也要随时向会员部通报日常工作的动态与信息,定时书面汇报工作进展。

第二章申报基地条件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在保健行业的科研,项目开发、健康传播,保健科学知识普及,行业规范化运作以及其他公益性和诚信经商等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示范性。

不仅具有相应的支持条件,同时具备建立基地相匹配的资金,人力、物力与设施。

第七条申报基地的企业,建立科研基地和其他基地的思路要清晰明确,有确切的科研或相关项目总体目标与近中期目标;分步实施的可行性计划与规划,缜密而又循序渐进的步骤,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有力的保障措施,科学的评估体系;客观、公正的评估方案与考核办法。

科技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科技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科技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一、总则
科技组织孵化基地是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场所。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科技组织孵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其效益和质量。

二、基地的建设与评定
1. 科技组织孵化基地应具备适宜的场所和设施,包括办公区、实验室、会议室等,以满足创新创业的需求。

2. 基地的评定由相关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评定标准包括基地的规模、管理情况、服务能力等。

三、基地的管理
1. 基地的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基地的日常运营和服务。

2. 基地的管理团队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基地的规范运作。

3. 基地的管理团队应定期组织培训和研究,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基地的服务与支持
1. 基地应提供创业辅导、技术咨询、市场推广等支持服务,帮助入驻企业解决问题和提升竞争力。

2. 基地应建立合作网络,与投资机构、大学科研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为入驻企业提供更多资源和机会。

五、基地的退出机制
1. 对于不符合基地管理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基地可以采取清退措施。

2. 基地应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六、监督与评估
1. 相关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地的监督和指导,保障基地的合法权益。

2. 基地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外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七、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科技主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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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二○○六年十二月七日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

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国家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

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第七条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管理规,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7.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9.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围;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

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第十四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

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创业中心,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

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第三章制定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孵化企业入驻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在孵化园重点进行商品化、产品化的高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孵化园按一定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入驻条件第三条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二)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才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三)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四)项目技术成熟,工艺条件成熟,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具备商品化、产品化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具备申请条件;(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六)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七)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四条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为主业。

(三)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五)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六)有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七)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入驻程序第五条入驻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哈密科技企业孵化园创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驻申请书,载明申请到孵化园孵化的愿望及理由,要求的孵化面积和孵化条件等。

(二)入驻企业或者拟办企业的概况,包括企业股东及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或拟成立的时间、注册资金、类型、经营围、组织结构等。

(三)孵化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

技术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名称、用途、国外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及预测、主要技术创新点、技术成熟性及需要进一步开发的情况等。

市场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产品化商品化程度、国国际需求情况、开拓市场的具体措施等。

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要求载明年产值、利润、盈亏平衡分析等。

(四)创业团队成员、主要经历,以及各自在创业过程中将发挥的作用。

(五)资金数量及来源,资金筹措计划。

(六)环保措施。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孵化园对入驻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以就是否同意入驻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

同意入驻的,应当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

对于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孵化园应当给予协助或者代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孵化协议是孵化园与在孵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一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的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孵化协议示文本由孵化园制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孵化园应当将在孵企业(项目)的入驻条件、申办程序等贴在显著位置,并向申请者免费提供,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九条孵化园应当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所成立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孵化过程中年度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的有关记录等文件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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