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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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市民甲骑摩托车违章,被交警罚了30元钱,可被暂扣的车却由于停放位置的问题被收取600元停车费。甲到媒体投诉后,交警的做法引起了市民的质疑。有人认为,法律并没有对罚款之后的车辆的具体停放位置作出详细规定,交警对此问题当然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交警的做法没有违法,不应受到非议;但是有些人认为,当时附近100米就有一个停车场,但是交警却舍近求远,把车开到2公里以外的另一个停车场,实际上是为了赚取高额利益,是在为交警部门和自己的利益打小算盘,这种行为侵害甲的利益,无端扩大了其经济损失,明显有问题的,当然应该受到谴责。
分析:
甲违章,交警罚款,这本来是合法的行政处罚行为。但因交警在行政处罚中的某些行为并不适当,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一般要求,因此并不能得到肯定的评价,反而可能还要赔偿行政相对人甲的经济损失。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同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要求政府行为要符合成文法规定的权限、规则、程序等,因法律并没有对罚款之后的车辆的具体停放的位置作出详细规定,所以,交警的行政处罚行为中并没有违法之处,并未违反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但是,行政行为除了合法以外,还要满足行政合理性的要求,即行政行为还要符合行政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法的一般理念,符合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一般观念。交警舍近求远,把车开到2公里以外的另一个停车场,实际上是为赚取高额利益,是在交警部门和自己的利益打小算盘,结果侵害了甲的利益,无端扩大了其经济损失,这种做法的动机是不合理的,而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作出要有合理的动机,因此,交警的停车场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的要求。
另外,行政合理性原则还要求行政行为应符合必要性和比例原则:前者要求行政主体在若干个适合用于实现法律目的方法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亦即这种损害是实现法律所必要的;后者要求行政主体应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禁止那些对个人损害已经超过了社会就此所获得利益的措施。当时附近100米就有一个停车场,但交警却舍近求远,把车开到2公里以外的另外一个停车场,结果扩大了相对人的经济损失,可见交警的行为也违背了这两条原则。
自由裁量权是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为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现代政府必然需要却必须加以限制的权力,而对之进行限制的主要武器之一就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后者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裁量权的时候不仅要合法,还必须符合理性要求。有人认为交警的行为属于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范畴,因此停车在哪里都是交警的自由,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如前所述,交警为牟利而将车停到远处的停车场,已经违反了行政合理的要求,因此这种“裁量”也是错误的。
英国行政法学专家韦德则说过,“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乃是个至理名言”。据此只有用行政合理性的原则去约束政府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得其行为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还要符合合理性的要求,才是真正行政法治社会。
总结:
上述案件虽然是一个小小的人事纠纷案件,但却给我们以启示,行政机关必须要依法行政,否则就有可能做出违法的事情,多次看报纸看到很多行政案件的庭审,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民告官”案件,深切感受到老百姓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步提高,这是社会的进步。在“民告官”案件中,有行政机关胜诉的,也有败诉的。通过案例分析表明,只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证做到以下三点,即:主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一般是不会败诉的。行政机关的败诉大多出现在末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方面,比如前面提到的交警将车停到另外一个停车场并收取600元的停车费,并没有依法行政,这是行政机关人员法律素质不高的表
现。
所谓的依法行政,就是我们的各项工作都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来办事,紧密围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来部署和完成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和任务。我们现在的行政机关还热衷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一到年底,各个部门都忙着订下一年的计划,都想往本部门多划拉点钱,而从不过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任务完成了多少,需要如何实施和加以保障。
比行政不作为更为糟糕的是乱作为,是行政者借手中的权力胡作非为。有这样的一个案例:一个掌握财权的干部利用手中的便利,将数万元人民币拿给哥们去炒股,以期从中获点好处。结果,他的这位哥们连钱带人一起跑了。东窗事发后,该干部还不上钱,结果也偷偷跑了,时隔一年多后被抓住,承担了应有的刑事责任。这两年,因拆迁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包括野蛮拆迁,在案例占领较大比重。看到这些案例后,深深地感觉到,如果我们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法律素质高一些,责任心强一点儿,多设身处地地为老百姓考虑考虑,这类案例可能就会减少。
有时候想一想为什么这么多行政机关的领导都经常犯类似的错误呢?这除了当权者不懂法,不学法,法律素质较低外,恐怕也和我国长期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有关。“一把手说了算”、“一把手工程”已经成了不成文的规矩,许多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都是随着领导人注意力的转变而转变,而不是依靠国家的法律来办事。其次,当官的只要有政绩就可以提升,出现问题失误也不追究,干部只能上,不能下。恐怕也是导致众多决策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原因。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摆在了建设法制政府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位置,和这项规定相配套的是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那么,过去那种随便拍脑壳、一人说了算、不承担任何责任后果的情景就不会再继续下去了,上述交警收取600元停车费这个案件应当给我们现在的当权者敲响警钟,如果再像以前一样喜欢独断专行、决策不民主、不依法办事,由此给国家造成损失,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时刻树立法律意识,转变行政观念,要依法行政,为建设法制政府、实现法制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陈家玲
公管091
200900708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