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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1.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矿井地下水位稳定,防止地下水涌入矿井,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2.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3.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确保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4.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水文地质异常情况。

5.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建立水位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地下水位,及时进行预警和处理。

6.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建立相应的水文地质资料档案,包括地下水文地质调查报告、抽水排水系统设计方案等。

7.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地下水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报告地下水问题,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8.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9.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地下水问题的能力。

10.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做好相关记录和统计工作,定期编写防治水管理报告,评估防治水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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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矿井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是指矿井在采矿过程中,对地下水的排水、防治和管理,旨在确保矿井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遵从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科学施策、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需由专业人员负责,矿井管理负责人对其负总责。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六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组织编制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并订立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委派专业的防治水管理人员,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涉及的设备、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需要提前报备,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工作档案,包含工作计划、措施执行情况、事故记录等,定期进行审查和总结。

第三章防备措施第十一条在矿井设计、施工和安装过程中,应考虑防治水措施的需求,提前采取合理的防备措施,以防止地下水的泄漏和涌入。

第十二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地下水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地下水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井下水源掌控的管理,严禁随便开采和使用井下水,确保矿井地下水平衡。

第十四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订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以应对突发水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对于矿井防治水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依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订立防治水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

防治水应急预案应包含突发水灾的应急救援措施、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准备、应急通信系统的建立等内容。

第十八条应急演练应定期进行,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针对演练结果进行整改和完善。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井下防治水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追溯问责的原则。

第四条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按照防范、隔离、排除、监测、应急处理等五大要素进行。

第二章防范措施第五条井下作业前,应对工作区域进行水文地质调查,了解地质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六条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水泵、排水设备,并且保持设备运行良好。

第七条使用电力设备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防水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井下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患发生。

第九条对于有可能导致水患的井下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防治水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隔离措施第十一条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合理的防水、阻水设施,确保工作区域与排水区域隔离。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水、防护装备,保护自身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有可能进水的巷道、井筒等地点,应进行围堰或设置封堵措施,阻止水的渗入。

第十四条对于可能导致渗漏的设备、管道等需要加强隔离防护,确保不发生水患。

第四章排除措施第十五条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合理的排水系统,确保井下水能够及时排出。

第十六条对于井下积水情况,应及时采取排水措施,保证操作区域无积水。

第十七条排水设备的维护维修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对于可能导致堵塞的管道、设备,应进行清理和维护,防止水患的发生。

第五章监测措施第十九条在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水位监测装置,随时监测水位的变化。

第二十条对于水位异常波动的情况,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水患的发生。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井下突发水患,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为加强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和健康进展,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矿井井下工作面作业环境安全,防止矿井水害发生,促进矿井安全生产,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应用于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应当遵从“防备优先,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执行属地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矿山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订立矿山水文地质评价与推测计划,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监测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订立矿山水文地质防治措施规划、施工方案,并加强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水文地质信息管理,适时更新水文地质资料档案,并建立和完善矿山水文地质信息库。

第三章井下管理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订立井下防治水管理制度,加强矿井井下防治水管理。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订立井下防治水工作计划,将井下防治水工作纳入到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中。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井下防治水技术培训,确保井下防治水技术人员把握必要的井下防治水学问和操作方法。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井下水文地质监测,动态把握矿井水情变化,适时预警和处理祸害事故。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井下防治水设备和仪器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井下泵站、放水井等防治水设施的保养、检修和管理制度,确保防治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地下排水管网的防堵、清理和管理,确保排水通畅。

第四章应急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工作人员应急责任和处置流程。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井下应急水泵站和应急电源,保证应急抢险设备适时供应。

2023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2023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2023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的防治水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矿井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地的矿山企业和相关管理机构,包括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注重科学管理、综合防控,以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防治水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 矿井涌水指矿井内部突发大规模涌水的现象。

2. 矿井渗水指矿井存在的渗漏现象,包括小规模渗水和局部渗水。

3. 矿井防治水指对矿井中的涌水、渗水等现象进行科学管理和综合防控的工作。

4. 监测系统指矿井中的水位、水质和水压等相关参数的实时监测系统。

5. 排水系统指用于矿井排水的设备和管网系统。

第二章矿井防治水管理原则第六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始终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第一要务。

2. 预防为主原则。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注重预防,采取科学的预警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3. 综合施策原则。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施策,结合矿井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

4. 法制为基础原则。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工作的合法合规。

5. 科学管理原则。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依托科技创新,加强对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系统研究和分析,提高管理的科学性。

第三章矿井防治水管理措施第七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和技术团队,负责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八条矿井企业应当制定矿井防治水管理方案,明确矿井防治水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九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井防治水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中的水位、水质和水压等参数。

矿井防治水规定

矿井防治水规定

矿井防治水规定1. 引言矿井防治水是矿山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矿山设施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保障矿山的安全与稳定运营,制定本规定。

2. 矿井防治水的目标2.1保障矿山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因水灾事故导致生产中断。

2.2保护地下水资源,避免矿井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3减少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矿井防治水措施3.1水文勘探在矿井建设前,必须进行水文勘探工作。

水文勘探的目的是明确地下水资源的分布特点和水位高程,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水文勘探包括地下水位的测定、井点的选择和水文测试等工作。

3.2地下水控制矿井建设过程中需采取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地下水对矿井建设和生产运营造成影响。

地下水控制措施包括灌浆封孔、应力分布调整、抽水、抗渗处理等。

3.3排水工程矿井排水工程是矿井防治水的重要一环。

排水工程应满足矿井产水量、排水水位要求,并具备排水设备的可靠性和自动化程度。

排水工程包括排水井、涵洞、泵站、排水管道等设施。

3.4水工建筑在矿井建设过程中,需采取水工建筑措施来增强矿井的防治水能力。

水工建筑包括溢洪道、挡水堤、引水渠等设施,通过构筑这些护堤、排水、引水的工程设施,有效地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3.5水文监测矿井防治水工作中,水文监测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

水文监测主要是通过定期地水文测试,监测矿井地下水位、地下水流速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矿井防治水的工作状态和地下水资源分布情况。

4. 管理与责任4.1矿井防治水责任矿山企业应当明确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4.2矿井防治水管理矿山企业应制定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档案,并定期进行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4.3矿井防治水培训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矿井防治水知识的了解和应对水灾事故的能力,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矿防治水工作,包括水源控制、排水系统建设、水质治理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科学规划,全面推进。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与矿井设计、勘探、开采等环节相结合,实行全过程防治水管理。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水平和效益。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管理,提高矿井安全防范和紧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治水意识和技能,增强应对突发水患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防治水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水源控制第九条煤矿应建立水源控制制度,包括水资源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第十条煤矿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提出合理的用水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

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规范和管理办法,加强用水审批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乱采滥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煤矿应加强对水源污染的防控,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污水处理,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三条煤矿应加强自然地下水与工业废水的分离,避免废水对自然地下水的污染和侵蚀,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三章排水系统建设第十四条煤矿排水系统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包括井下排水系统和井上排水系统。

第十五条煤矿应按照矿井设计和地质条件,合理选取排水方式和排水设施,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煤矿排水系统应加强水位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水系统中的异常情况,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排水系统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水质治理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矿井水质监测,建立水质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矿井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一、背景介绍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防治水管理工作是确保矿井安全运营的重要环节。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变化性,使得防止水灾事故成为矿山管理的难点之一。

为了规范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二、任务与目标本规定的任务是确保矿山安全稳定运营,预防和控制矿井水灾事故的发生。

其目标包括:1.确保矿井内水位、水压和水质在合理范围内,保障矿井安全生产;2.预报、预警和及时应对可能的矿井水灾风险;3.加强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4.完善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水文地质勘查、数据监测和灾害防治等方面的工作;5.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水平,加强岗位培训和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

三、工作原则在进行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安全置于首要位置;2.预防为主原则: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水灾事故的发生;3.综合治理原则:从水文地质勘查到水灾应急处置的全程全方位考虑;4.管理规范原则:修订和完善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制度,保证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5.环保经济原则:在确保矿山安全运营的同时,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保护环境。

四、组织与责任1. 矿山企业矿山企业作为矿井防治水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开展防治水工作时,需要履行以下职责:•设立防治水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落实防治水工作方案,定期进行防治水工作检查和评估;•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治水设备和器材;•建立健全水文地质勘查和监测体系;•组织应急处置演练和事故综合执法。

2. 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作为矿井防治水管理的监督者和指导者,负责以下工作:•制定、修订矿井防治水管理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监督矿山企业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组织开展防治水技术研究和推广;•承担矿山防治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指导和支持;•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推进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整体优化。

省煤炭厅防治水管理十条规定

省煤炭厅防治水管理十条规定

一、矿井防治水“十条红线”管理规定:1、矿井必须设立地测防治水部门,并配备1-2名专业的地质、水文地质技术人员。

2、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防治水必备的五种基础图纸。

3、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治水计划,落实各采掘作业点防治水措施。

4、矿井采、掘工作面在掘进、回采前,必须编制水情水害分析报告和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

内容应包括:工作面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分析,防治水方案、措施,应急避灾路线及现场处置预案,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

5、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防治水制度,把探放水进度按照设计工作量纳入矿井日常验收、考核之中;配备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专用探放水钻机和探放水队伍,严禁用煤、岩电钻进行探放水作业。

6、资源整合矿井、各生产、基建矿井带压开采区域或生产、在建采区内存在小煤矿破坏及老空积水区,在井下落实“有掘必探”的同时,必须开展地面物探工作,查明采空和积水区范围。

带压开采矿井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7、矿井积水必须及时排出地面。

严禁向采空区或巷道内排放积水。

8、井下出现透水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所有受水威胁地点人员,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9、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严禁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健全而进行生产、基建采掘活动。

井下中央排水能力、采区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带压开采矿井或存在小窑透水危险矿井必须在现有排水系统基础上,增设抗灾强排泵房或增建潜水电泵强排水系统,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10、“无预报揭露地质构造”和“无预报揭露采空区”严格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二、具体要求:各矿认真对照以上规定,对本矿的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大排查,并按以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认真落实整改:1、未成立地测防治水部门及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停工并于5月30日前进行整改。

2、10月30日前,各类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2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2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我矿的防治水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矿井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

组长:矿法人代表副组长:金源矿矿长、副矿长、副监狱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成员:各科室负责人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并负责矿井防治水决策工作及矿井水灾预防和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解决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人力、物力和资金到位,并行使奖罚权。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需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把关。

地测部门负责提供水文地质资料和水情、水害预报,为防治水提供依据,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参与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审上报制定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会同技术、安全等部门排查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编审上报防治水工程设计,负责钻探设计及指导施工管理。

技术部门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隔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负责受水害威胁的工作面防治水措施的落实和检查。

机电部门负责供电、防、排水系统的维护和安全运转,保持设备完好状态。

负责雨季三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安监部门要配备经过培训的防治水安全检查员,建立安全检查网,负责检查监督上级及矿制定的有关防治水规程、规定、条例、措施等的执行情况。

负责盯头包面的安全检查员也要负责观察水情,发现有突水征兆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采掘工区要严格按采掘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水情。

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的设计及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有地测部门参加,作业规程有变动及时通知地测部门;与防治水有关的采掘措施必须有地测部门签字,签字后并报地测部门一份,否则不得开工。

第四条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地测、技术、调度、安全、机电等部门的有关人员根据当月采掘计划进行水情水害分析排查,并提出水害预报。

水文地质人员每周对受水害威胁的头面检查一次,检查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及水情变化,随时向有关部门和区队了解水情,根据水情的变化进行跟踪预报。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煤矿安全是煤矿生产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而防治水是煤矿安全管理中的一项关键任务。

为了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关于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水情报告和监测1. 煤矿应当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并按照不同工作面、巷道和采区的特点进行分类分析。

2. 必须建立煤矿水情报告和水位监测制度。

每天要向煤矿领导和地下煤矿管理机构报告水情,并监测矿井的水位变化。

3. 对于水情较为严重的矿井,还需建立专门的水文地质研究小组,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防治水的措施和建议,并及时向煤矿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二、矿井排水系统1. 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井排水系统,确保矿井能够迅速有效地排除地下积水。

2. 矿井排水系统的建设应根据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地质条件,采取合适的排水方式和排水设备。

3. 矿井排水系统应确保能够及时排水,保持矿井的排水能力稳定。

4. 矿井排水系统的设备和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三、井下排水操作规程1. 井下排水操作必须由熟悉排水流程和操作要求的人员进行。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2. 井下排水操作前,必须对排水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 井下排水操作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擅自改变排水设备的运行参数和工作方式。

4. 井下排水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排水操作,并及时报告煤矿领导和相关部门。

5. 井下排水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排水设备进行清洗和维护,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转。

四、排水安全管理1. 煤矿领导应当重视排水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矿排水安全管理制度。

2.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排水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确保其落实到位。

3. 煤矿应当定期组织排水安全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检查和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备。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完善防治水管理制度,确保防治水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矿井应当设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经营矿长担任,成员包括地测副总、掘进副总、机电副总、采煤副总及生产技术部地测、生产技术部技术、安全监察部、调度指挥中心、掘进事业部、采煤事业部、通防事业部、机运事业部、动力物资保障部、经营管理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防治水领导小组下设矿井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

主任由生产技术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地测防治水专职人员担任,成员包括生产技术部地测、生产技术部技术、安全监察部、调度指挥中心、掘进事业部、采煤事业部、通防事业部、机运事业部、动力物资保障部、经营管理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技术负责人。

第七条矿井防治水办公室具体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

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和修订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和修订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防治水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四)组织防治水工程的验收和监督检查;(五)组织防治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六)组织防治水培训和宣传教育;(七)组织其他与防治水工作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防治水工作内容第八条矿井防治水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水文地质调查和观测:了解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一、总则矿井防治水管理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为确保矿井安全运行,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机构矿井防治水管理由矿井负责人负责组织、指挥和监督,设立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并指派专业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三、防治水方案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防治水方案,明确防治水的目标、措施和责任分工,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水文监测矿井应建立水文监测系统,定期对井下水文进行监测,确保及时掌握矿井水文情况,及早发现和处理水患隐患。

五、矿井排水1. 矿井应建立稳定、高效的排水系统,确保井下保持适宜的液位。

排水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2.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对井下排水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防止水患的发生。

六、矿井围岩支护1. 矿井围岩支护是防治水管理的重要环节,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制定围岩支护方案,并进行全过程监控。

2. 对存在围岩问题的巷道和工作面,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支护措施,防止涌水和溃坍事故的发生。

七、矿井通风1. 矿井通风是防治水管理的重要手段,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确保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的通风效果。

2.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通风设备,及时处理通风问题,防止因通风不畅造成的水患。

八、应急预案1.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在突发水患事件中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 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水患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在水患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九、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是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2. 对存在问题的矿井,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追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十、违章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1、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方案,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查、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3、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藏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5、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已经互相连通的矿井,必须在连通的地方构筑足够强度的防水墙。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按照《矿井水文地性规程》规定,在水淹区或在积水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防水煤岩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导水裂隙带的最大高度与保护层厚度之和,一般应大于30倍采厚。

6、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那么。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水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的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上下、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平安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2023年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规范煤矿防治水管理,维护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系统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管理的目标是预防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地下与地表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体制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实行责任制。

第五条每个煤矿应设立防治水管理部门,负责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监测预警、防治措施等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煤矿水情信息。

第三章水害防治措施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注重水害防治措施的综合应用,同时加强技术研发和经验总结,提高水害防治水平。

第八条煤矿应制定和实施水害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九条煤矿应建立防治水设施,包括排水设施、防渗漏设施等,保证煤矿地下水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水害预测预报和监测预警第十条煤矿应建立水害预测预报与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煤矿水情信息,预测和预报水害风险,提前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煤矿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水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煤矿应定期发布水害预测预报和监测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水害应急管理第十三条煤矿应建立水害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预案、责任、组织调度等内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设施,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煤矿应尽快组织应急抢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害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5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5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1.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3.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5.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6.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7.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

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8.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9.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10.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11.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旨在规范煤矿防治水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保护水资源。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防治水管理。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管理的组织、责任、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煤矿应当根据矿井特点和地质条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预案,随时准备应对各类水害事故。

第五条煤矿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人员培训,提高水害防治能力。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减少水害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风险。

第二章组织与责任第八条煤矿应当设立防治水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防治水工作。

第九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有足够的防治水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和实施防治水预案。

第十条矿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的最高防治水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煤矿的防治水工作。

第十一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各级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权责。

第十二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煤矿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并责令煤矿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测矿井水质,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治理水质问题。

第十四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防治水培训,提高员工的水害防治技能。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防治水档案,包括水害事故记录、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三章措施与要求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在开采过程中,加强对矿井水位的监测,及时控制并调整抽水工艺,确保矿井水位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定期清理矿井排水系统,确保排水通畅。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制定并常态化开展矿井内水质监测,保证矿井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相应的防治水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加强主要设备和管网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各类设备和管网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水害应急处置能力。

2023年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2023年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2023年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2023年,对于煤矿防治水安全来说,将出台七条重要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强化煤矿的水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风险,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这七条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水安全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起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的水安全体系,明确水安全管理的目标、职责和要求,并建立相关的制度和规范,确保煤矿内的水安全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条:煤矿应加强水环境监测和评估。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煤矿内的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水质问题。

同时,煤矿还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水质异常和突发事故。

第三条:煤矿必须加强水治理技术研究和应用。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水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进先进的水处理技术在煤矿中的应用,提高煤矿内水质的处理效果和水环境的整体质量。

煤矿还应定期对水治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条:煤矿应加强对矿井水灾害的预警和预防。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矿井水灾害预警和预防系统,对矿井水涌和水灾害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矿井水灾害的发生。

在矿井内还应设置合理的防水设施,确保煤矿水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五条:煤矿应加强对矿井水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理。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矿井水灾害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同时,煤矿还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确保在矿井水灾害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六条:煤矿必须落实水安全培训和教育。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矿工的水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水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他们应对水安全事故的能力。

煤矿还应定期组织水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加强矿工的水安全宣传教育。

第七条:煤矿必须加强水安全监督和检查。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煤矿水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对煤矿进行水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对于违反规定的煤矿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一、背景在矿山生产中,有时会因为地质条件、水文条件等原因,导致井下有大量的地下水、地表水和矿山排水进入,给矿山生产和工作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为保证井下的安全生产,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防治水管理规定。

二、基本原则1.井下防治水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经济合理”的原则。

2.针对不同的井下水情况,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治措施。

3.加强透水性岩层、破碎带、断层等地质灾害监测,及时发现、处理。

4.强化矿山排水管网的建设,防止水源过度集中和矿山排水系统失效。

三、防治措施1. 排水措施1.坚持矿山地面和井下二级排水制度,对井下水进行分流、分别管理,以免使井下机电设备受到侵蚀和损坏。

2.加大井下排水设备和管网的维护力度,及时清理、检查设备和管道,减少堵塞现象。

3.建立班组、工长、安全员等职务的井下水巡查制度,及时发现井下的漏水和积水,开展疏通和排放作业。

2. 防漏措施1.对于井筒覆岩层、透水性槽状体、煤与煤之间存在的细小间隙等易漏区域,应采用适当的技术措施加固,避免水的渗漏。

2.采用科学的补水方案,避免人为原因过量补水,导致井下水面上涨过快,引发井下涌水事故。

3. 封堵措施1.对于井下常年存在的泉眼等,可采取冻结或注浆等方法封堵。

2.在封堵前应充分了解井下地质构造、水文特征等,制定科学、合理的封堵方案。

四、职责分工1.矿山领导要对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予以重视,配备足够的资金、设备和人员。

2.安全、生产、设备、机电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开展井下防治水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3.班组、工长、安全员要认真负责地落实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开展巡查、维护和疏通等工作。

五、总结井下防治水管理是保障矿山生产和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对于危险性大、影响深远的隐患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地保障矿山生产和职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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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2-1))。

表2-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类依据类别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单位涌水量q(L·s-1·m-1)q≤0.10.1<q≤1.0 1.0<q≤5.0q>5.0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m3·h-1)正常Q1最大Q2Q1≤180(西北地区Q1≤90)Q2≤300(西北地区Q2≤210)180<Q1≤600(西北地区90<Q1≤180)300<Q2≤1200(西北地区210<Q2≤600)600<Q1≤2100(西北地区180<Q1≤1200)1200<Q2≤3000(西北地区600<Q2≤2100)Q1>2100(西北地区Q1>1200)Q2>3000(西北地区Q2>2100)突水量Q3(m3·h-1)无Q3≤600600<Q3≤1800Q3>1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当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年进行重新确定。

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300m 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建井设计和建井地编制井田地质报告、第十四条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质报告。

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条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应当编写闭坑报告。

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图纸资料)应当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十条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第二十三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资料收集。

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

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二)地貌地质的情况。

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

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三)地表水体的情况。

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

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四)井泉的情况。

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五)古井老窑的情况。

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六)生产矿井的情况。

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七)周边矿井的情况。

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八)地面岩溶的情况。

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

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

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

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二十四条矿区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应当包括下列应当包括下列主主要内容:(一)进行气象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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