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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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飞行标准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飞行标准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对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行政主体】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第五条【航空器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航空人员的胜任】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维护运行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航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要求、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

第六条【公众义务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对维护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航行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相关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民用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第一节一般运行规定第八条【航空人员的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安排人员参与飞行运行活动的,应当保证该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格,经培训合格,适合于所从事的工作,并且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本人职责的需要。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国际客运航权市场准入和配置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国际客运航权市场准入和配置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国际客运航权市场准入和配置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4.09.0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国际客运航权市场准入和配置规则(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函
结合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落实民航“十四五”规划和《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民航局运输司聚焦高质量建设国际枢纽和打造世界一流航空运输企业的目标,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国际客运航权市场准入和配置规则(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从民航局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下载。

相关意见于2024年9月17日前反馈至民航局运输司国际处邮箱。

联系人:赵岩/彭扬************/1901
邮箱:*****************.cn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4年9月3日
附件:国际客运航权市场准入和配置规则(征求意见稿)。

Part3_机场_1.3 飞行程序_ICAO8168号文件

Part3_机场_1.3  飞行程序_ICAO8168号文件

第三部 进近程序 ...................................................................................................................................机场 1.3-16 第一章 一般准则 ...........................................................................................................................机场 1.3-16 1.2 仪表进近程序 ..................................................................................................................机场 1.3-16 1.3 航空器分类 ......................................................................................................................机场 1.3-16 1.4 超障余度 ..........................................................................................................................机场 1.3-16 1.5 超障高度/高(OCA/OCH) ...........................................................................................机场 1.3-18 1.6 影响运行最低标准的因素 ..............................................................................................机场 1.3-18 第二章 进近程序设计 ...................................................................................................................机场 1.3-22 2.1 仪表进近区域 ..................................................................................................................机场 1.3-22 2.4 下降梯度 ..........................................................................................................................机场 1.3-22 第三章 进场和进近航段 ...............................................................................................................机场 1.3-23 3.1 总则 ..................................................................................................................................机场 1.3-23 3.2 标准仪表进场 ..................................................................................................................机场 1.3-23 3.3 起始进近航段 ..................................................................................................................机场 1.3-23 3.4 中间进近航段 ..................................................................................................................机场 1.3-28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4.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航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2年4月20日附件1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修改为:“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和定期评审。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符合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格式和可追溯性的要求。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九)项修改为:“(九)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地形、地理信息等。

”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的原始资料符合规定的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格式和可追溯性要求。

涉及多个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的,由主办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核实和验证程序,对收到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来源于规定的原始资料提供部门;(二)符合规定的格式;(三)正确执行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四)满足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要求;(五)有必要发布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3.11.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和规范空域资源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航空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委托我局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北路1号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查局(邮编:100094),来信请注明“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邮件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公告发出后30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3年11月8日。

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航空营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公海上空实施下列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公共航空运输定期飞行和加班、包机和调机等不定期飞行;(二)通用航空(含公务航空)飞行;(三)实验、验证、校验飞行,以及其他需要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履行预先飞行计划审批手续的飞行。

本办法所称航空营运人是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境外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许可、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航空营运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民航局授权的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应当获得批准;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飞行。

航空营运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实施飞行;取消已经获得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及时向预先飞行计划批准部门备案。

自批准的执行之日(北京时)起,公共航空运输定期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的有效期为天,其余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的有效期为当天有效。

航空营运人应当在预先飞行计划获得批准之后,按照相关规定向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交领航计划报()和其它动态电报。

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前,还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和运行合格审定证书。

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应依据批复的预先飞行计划核对航空营运人提交的领航计划报()。

第五条民航局对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本辖区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工作。

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我国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客票销售第三章客票变更与退票第四章乘机第五章行李运输第六章航班超售第七章旅客投诉与举报第八章信息报告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本条第一款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或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实施的残疾人旅客国内、国际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应按照民航局关于残疾人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实施的人体捐献器官国内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应按照民航局关于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民航行政机关,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客票销售第六条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应当明确告知购票人所选航班的航空运输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无误。

公共航空运输服务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承运人名称,包括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二)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如能确定,应明确航站楼);(三)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四)该航班适用的票价及客票使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等;(五)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六)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飞行标准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飞行标准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对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行政主体】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第五条【航空器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航空人员的胜任】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维护运行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航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要求、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

第六条【公众义务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对维护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航行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相关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民用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第一节一般运行规定第八条【航空人员的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安排人员参与飞行运行活动的,应当保证该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格,经培训合格,适合于所从事的工作,并且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本人职责的需要。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修订 解读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修订 解读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解读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迎来了修订,这项重要的法律涉及民用航空领域的多个方面,包括飞行安全、航空管理、航空器注册和标记等。

本次修订不仅是为了适应民航市场的发展需求,更是为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针对此次修订进行深度解读,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其中的重要内容和意义。

一、民用航空法修订背景2019年以来,我国民航市场持续保持快速增长,航空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和国际规则变化,我国对现有的民用航空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更加注重飞行安全、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以及民用航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民用航空法修订重点解读1. 飞行安全飞行安全一直是民航领域的重中之重。

根据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飞行安全标准和监管将进一步提高,包括对飞行员的培训要求、飞行器的维护保养和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将有效提升我国民航飞行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飞行人员的生命安全。

2. 航空管理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还对航空管理方面进行了全面升级。

包括对机场、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等各个环节都有具体规定,以保障航空运输的顺畅进行。

针对航空市场准入、价格监管等方面也有新的规定,为航空运输市场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3. 航空器注册和标记航空器的注册和标记是保障航空器航空安全的重要环节。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的注册管理、标记标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每架航空器都能够清晰明确地进行识别,保障其飞行安全。

三、对修订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本次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无疑是我国民用航空事业迈向更加健康发展的里程碑。

飞行安全、航空管理和航空器注册标记等方面的规定,将为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有助于推动全行业的提质增效。

更加规范的管理和监管也将提高航空公司的运营水平,提升服务质量,让更多民众能够享受到航空出行带来的便利。

总结回顾此次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涉及到民用航空领域的多个方面,对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三项制度】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处罚目的和原则】民航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民航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五条【保密要求】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第六条【处罚种类】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条【处罚设定和规定】民航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民航规章对违反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国务院规定限额内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管理局工作程序】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制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程序,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人员第九条【实施机关】民航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民航规章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民用航空法名词解释

民用航空法名词解释

民用航空法名词解释民用航空法是一部专门针对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航空公司的认可和监督,飞行员、机务技术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训练、任务和认可,飞行区域和飞行规则,飞行和机上安全,机场管理,航空活动程序,航空保险,航空信息技术,以及其他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等等。

第二节:民用航空法的重要性民用航空法被视为现代航空中至关重要的法律,因为它是保护并保障航空管理机构、民间航空服务及其用户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的核心是实施严格的权责、安全和管理规定,以便航空服务得以安全、有效和合理地运行。

此外,民用航空法还明确了航空管理机构和民间航空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和责任,以及它们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民用航空法的名词解释1.空公司:指专门从事航空服务的民用实体,可以是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形式的公司。

2.行员:指拥有有效的机组驾驶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操纵飞机并安全地把飞机驾驶到和从目的地。

3.务技术人员:指负责飞机的安全检查、维护和维修的人员,他们应该熟悉飞机的性能和系统,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充分照顾飞机和乘客的安全。

4.中交通管制员:指负责管理和控制空中航班运行的人员,他们必须具有掌握飞行规则的知识,保障飞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5.行区域:指定义地段内的飞行空域,其最低空域高度和飞行行为规定有关部门规定,以确保航空安全。

6.行规则:指航空公司和机组驾驶人员在执行多项任务时,必须遵守的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旨在保护公众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7.场管理:指对机场设施、仪器、设备、人员和行为的检查、管理和审核,以确保航空安全。

8.空活动程序:指航空公司、机组驾驶员和机务技术人员必须遵循的程序,包括认可、登记、检查、操作和安全等。

9.空保险:指旨在保护航空公司、乘客和飞机的保险,其中包括责任保险及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

10.空信息技术:指通过航空电台、雷达等技术,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技术。

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民航安全保卫工作,适应新的安保工作机制和外部安保形势,中国民用航空局修订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

交通运输部2016年4月20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加强民航空防安全和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领导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航空安保主管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设置民航公安机关,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民航法》对我国民航运输发展意义以及完善建议

《民航法》对我国民航运输发展意义以及完善建议

《民航法》对我国民航运输发展意义以及完善建议
在我们的国家,民航法的出台,为我国的民航交通发展提出了规范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它已经成为国内民航运输发展具有重要和较深远影响的法律。

一方面,民航法对进一步完善改革民航事业结构,促进航空客货运输现代化,推动民航事业全面发展,提高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

民航运输是我国快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航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激发航空客货运输现代化改革进程,促进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和完善。

另一方面,《民航法》将有助于建立合理的民航事业收费制度,为航空客货运输供足财政支出,改革航空业的价格机制,改善行业经济状况,创造飞行服务用户的良好气氛;促进民航业的发展,完善国内航空市场的竞争格局,提高航空运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投资环境,推进民用航空客运服务水平、质量、效率的提高。

完善建议:(1)在生产安全和管理安全方面,加大安全防护投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综合监管体系;(3)完善空中实况监测,提高民航航线网络设置和航道利用效率;(4)完善支撑基础设施,全面建立民航安全信息共享机制;(5)积极推进机型认证、飞行规范和空域管理制度改革,使民航运输市场开放度进一步提高。

民用航空法器维修标准作废

民用航空法器维修标准作废

民用航空法器维修标准作废
最近,国家民用航空局宣布,在新的《民用航空法》中,与航空器维修标准相关的法规将被废除。

根据现行的规定,航空器的所有维修必须符合适用的民用航空法规。

这些法规由国家民用航空局和美国联邦航空局等机构制定,并规定了航空器维修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流程、标准和要求。

然而,在新的《民用航空法》中,与航空器维修标准相关的法规将被废除。

这意味着,航空器的维修将不再被法规所限制,维修企业将有更大的自由度来选择维修方法、技术和工程师。

这一决定引起了业内的不少争议。

一方面,废除维修标准法规有望降低企业的维修成本,有益于推进航空产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取消标准法规也意味着航空器维修质量将更加难以监管,可能增加航空安全事故的风险。

针对这一情况,民用航空局也表示,将出台新的航空器维修规范和标准,以确保维修质量和航空安全。

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和执法,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维修标准是航空器维修的重要保障,废除对于维修行业来说无疑是一大挑战。

顺应时代潮流规范维修方式,确保航空安全是当务之急。

我们期待新的规范能够早日出台,以保障全民的航空出行安全。

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多少

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多少

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多少我国为国家、社会与公民的方方面面贴身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那么你知道我国的航空法律吗?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我国航空法律法规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多少?一、民用航空基本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二、适航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2、《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3、《国内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查收费办法(试行)》4、《民用航空油料适航审管理规定》5、《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2007修订)》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修订)》7、《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1修订)》8、《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修订)》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10、《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1、《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三、民用机场法规1、《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2、《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6、《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7、《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修订)》8、《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修订)》9、《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四、民用航空器维修法规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5)》2、《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五、飞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修订)》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航空摄影飞机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复》5、《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六、通用航空法规1、《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4、《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5、《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6、《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7、《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程序》8、《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对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若干修改意见——以国际民用航空安保条约为视角

对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若干修改意见——以国际民用航空安保条约为视角

Suggestions on Revising Civil Aviation Law(Draft Articles) :From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Security Conventions
作者: 张卫华
作者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100720
出版物刊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46-53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1期
主题词: 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安保条约;非法干扰行为;《芝加哥公约》;《东京公约》;
《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摘要:围绕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从国际民用航空安保条约的角度出发,在深入分析国际条约对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干扰行为的列举清单和管辖权的基础上,建议中国的新民航法应当在不同的条款中规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罪行、普通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在专门条款中对涉外非法干扰行为的管辖权作出规定;并且根据民用航空安全的特殊需要,对航空器和机场内发生的非法干扰行为规定特别的行政处罚条款。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对国际民航组织附件8修订提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对国际民航组织附件8修订提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对国际民航组织附件8修订提案
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0.09.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对国际民航组织附件8修订提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飞公司、中国航发公司,民航大学、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适航审定中心,民航各行业协会:
国际民航组织发来信函征求我国对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中关于第三方改装和修理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以及货舱灭火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修订提案的意见。

该修订提案(《附件8关于第三方改装和修理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以及货舱灭火规定的修订提案》中文和英文)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 栏目
(/HDJL/YJZL/)下载。

现就该提案征求各单位意见,如有意见,请按要求填写所附《修订提案反馈表》,于2020年11月13日前将电子版的Word文档反馈至邮箱
****************************.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国际民航组织附件8修订提案反馈意见”。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20年9月27日附件:附件8关于第三方改装和修理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以及货舱灭火规定的修订提案(中文)
附件8关于第三方改装和修理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以及货舱灭火规定的修订提案(英文)
提案修订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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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五章航空人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组
第六章民用机场
第七章空中航行
第一节空域管理
第二节飞行管理
第三节飞行保障
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
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运输凭证
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
第十一章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第十二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十三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十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十六章附则
说明:修订条文一栏中黑体为新增条款,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条款,整栏空白表示现行条文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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