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3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剖析
✓ 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 民用航空器登记过的权利和义务;
10/6/2020
国籍制度最早是用来识别某一自然人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它是指一 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该国。这种关系意味着个人效忠 国家和国家保护个人的义务。概括地说:国籍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 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中, 国籍的概念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 管辖权(这种域外管辖权有时与领土地国的属地管辖权相冲 突);
✓
保护权(遇险救助、事故调查或提供协助等);
✓
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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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记国应承担下列义务: – 发证义务 – 管辖义务 – 保证义务 – 提供资料义务 – 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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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航 空 器 国 籍 登 记 的 三 种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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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10/6他方式 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 空飞行或再次领土上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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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 必须按规定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它检查,遵守关 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规章等; ✓ 缔约各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 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 免不合理的延误。 ✓ 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 航空器,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 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10/6/2020
《芝加哥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本公约不妨碍两 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组成航空运输的联营组织或国际 性经营机构,以及在任何航线或地区合营航班”; “理事会应决定本公约关于航空器国籍的规定以何种 方式适用于国际经营机构所用的航空器。”
航空器法律制度习题
第三章航空器法律制度单选题1. 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七》,以下组中都属于航空器的有()。
A. 气球、飞艇、滑翔机、直升机、飞机B. 航天飞机、气垫船、滑翔机、直升机、飞机C. 人造卫星、宇宙飞船、空间站、航天飞机D. 滑翔机、直升机、飞机、火箭、导弹2. 关于“民用航空器国籍”正确的是()A.民用航空器可以不进行国籍登记而投入运行B.民用航空器只能具有一国国籍C.民用航空器国籍不能超过两个D.自外国租赁的民用航空器不能申请我国国籍3. 中国某航空公司欲从美国波音公司购进两架波音757客机,该两架客机已在美国进行国籍登记,这两架飞机的所有权何时从波音公司转移至该航空公司,我国法律规定()A. 首先应当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 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与该购机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C. 适用美国法D. 适用中国法4. 民用航空器的转让、抵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 民用航空器转让、抵押地国法律B 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C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D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填空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法律。
多选题1.下列哪些属于航空器()。
A.飞船B.气垫船C.氢气球D.火箭2.下列哪些航空器可以被认定为国家航空器()?A. 运送国家元首的专机B.军事航空器C. 执行国际组织任务的航空器D.警察和海关航空器3. 关于飞机与航空器的联系与区别,下列叙述正确的是()A航空器等同于飞机,航空器是飞机的法律术语B飞机只是航空器的一种C飞机是有动力装置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D航空器只包括滑翔机、直升机和飞机4.关于“国家航空器”正确的说法有()A.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B.国家特殊用途的航空器,如专机C.租借民航部门的航空器运送军用物资时,其性质变为国家航空器D.只要所有权属民航,不管运送何物,其性质始终是民用航空器5. 关于“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正确的是()A.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B.中国航空器国籍标志为BC.航空器国籍标志只能是数字、字母或两者组合D.登记标志必须是字母、数字或者两者的组合6. 关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正确的观点有()A是指债权人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B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以及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具有优先权C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先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受偿D在执行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7.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内容()A 所有权B 购买占有权C 六个月以上租赁占有权D 抵押权案例分析1.我国某航空公司从美国一家飞机租赁公司租赁了一架波音747客机,该航空公司自己配备了机组人员,准备将该航空器投入国内航线运营。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程序说明
报案与立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 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查勘与定损
保险公司将派出专业人员 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并 根据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 额。
理赔与结案
在双方达成一致后,保险 公司将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并结束理赔程序。
完善我国民用航空器保险制度建议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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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民用航空器保险与赔偿法律制 度
Chapter
保险种类、范围及投保方式介绍
01
02
03
保险种类
民用航空器保险主要包括 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保 险、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等 。
保险范围
涵盖航空器本身、机上人 员、第三者责任及战争、 劫持等特殊风险。
投保方式
航空公司可选择向保险公 司直接投保,或通过保险 经纪人进行投保。
维修与保养工作重要性及意义阐述
01 02
确保航空器适航性
维修与保养工作是保障航空器适航性的重要环节,通过对航空器进行定 期检查、维护和修理,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从而保障飞行 安全。
延长航空器使用寿命
通过合理的维修与保养措施,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航空器存在的问题和 隐患,避免问题扩大和恶化,从而延长航空器的使用寿命。
民用航空器是现代社会快速、安 全、便捷的交通工具之一,对于 促进人员流动和物资流通具有重 要作用。
民用航空器制造业及相关产业链 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增长和就业创 造了显著贡献。
02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与使用权
Chapter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归属及登记制度
所有权归属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归属于购买 者或制造者,具体归属情况需根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S-92直升
机
阿帕奇直升
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7)旋翼机
美国v-22“鱼鹰”倾转旋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8)扑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8)扑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二、民用飞机的分类
民用飞机分为:用于商业飞行的航线飞机和用于通用
航空的通用航空飞机两类
1.航线飞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
(一)登记与所有权原则 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财产 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 如轮船、飞机、汽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 登记。 国际上采用登记制度决定航空器的国籍,即航空 器在哪个国家登记,其国籍就是这个国家。《芝加 哥公约》也沿用这一办法。
苏30
苏27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军用飞机
F-22猛禽战斗
机
幻影2000
F-117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军用飞机
•我国的歼10战斗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民用飞机
民用飞机分为客机、货机、公务机、农业飞机、运动飞机等
民用客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民用航空器在进行登记以后即具有登记机构给定
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并依法取得国籍登记证;且必 须按照规定在该航空器的外表标明国籍登记识别标志。
我国航空器的登记机构是中国民用航空局
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拉丁字母
“B”
民用航空规章制度汇编
民用航空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领域的行为,保障飞行安全,促进行业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民用航空领域内的机构、人员、飞行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民用航空的行为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际航空公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民用航空规章制度由国家民用航空局负责起草、审议和发布,各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
第二章机场管理第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场安全管理系统,确保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
第二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机场设施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第三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安检人员和设备,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四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适应不同飞行器起降需要的航道和滑行道。
第五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飞行器正常起降。
第六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对机场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八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评估机场安全管理水平,及时调整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飞行员管理第一条飞行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执照,遵守飞行规章和程序。
第二条飞行员应当定期接受体检,确保身体状况适合飞行工作。
第三条飞行员应当获得机型训练资格,确保对不同型号飞行器的熟练掌握。
第四条飞行员在飞行前应对飞行器和飞行计划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飞行员应当严格执行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确保飞行器安全飞行。
第六条飞行员应当具备应对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飞行安全。
第七条飞行员应当定期参加模拟飞行训练,提高飞行技术水平。
第八条飞行员应当配备适当的飞行员装备和设备,确保飞行的舒适和安全。
第四章飞行器管理第一条飞行器应当持有适当的适航证书,保证其适航性能符合标准。
第二条飞行器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飞行器上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应急设备,以应对紧急情况。
第四条飞行器应当符合相关飞行器运行标准,经过相关检测认证。
航空法第三章
二、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一)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 凡是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航空人员,民航总局 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可据此颁发其执照。也 就是说,领取执照的同时就具有了资格。如《民用航空 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定》规定: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 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 颁发与管理工作。 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 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 发与管理工作。”(第5条)
2006年10月24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播出“飞 行员培养遭遇体制之困, 航空公司招外国飞行员”, 以下为节目内容实录:
今天我们来关注一个特殊的群体:飞行员。 这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但这两年也闹起了饥荒, 我国每年飞行员缺口在1000人左右,到2010年国内民航 业至少需要补充7000多名飞行员,这两天,国航、东航、 海航正面向全国招收650名飞行员,有些航空公司干脆 从国外直接招来现成的飞行员。
这件事现在已经诉诸法律,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受 理并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这7名飞行员需要给公司 交纳总额近千万的赔偿金。
中国民航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现在我们希望的, 或者说我们要求的,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协商,用协商的 办法,不要用打官司这种办法,但是我想飞行员流动总 是趋势,政府只能慢慢地把它规范起来,在初段规范起 来让它流动更有序一些,这样就会对安全对各方面都会 有好处。”
国家民航总局鼓励各个航空公司到国外去招飞,而 不要互相挖墙角,杨元元局长认为,争夺飞行员除了紧 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现有飞行员的培养体制的问题, 目前这种培养体制一定程度制约了飞行员的增长和流动。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初始适航
设计
制造
使用
维修
持续适航
10/4/2020
初始适航管理是——指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 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 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部件的设计、 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也就是在航空器交付使 用前,适航部门根据各类适航标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所 进行的管理。
10/4/2020
法律地位,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10/4/2020
✓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 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 空飞行或再次领土上降落。
10/4/2020
✓ 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 必须按规定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它检查,遵守关 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规章等; ✓ 缔约各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 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 免不合理的延误。 ✓ 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 航空器,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 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10/4/2020
无特殊情况的航空器 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 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 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 用航空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 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航空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第一部分概述一、课程地位、性质和作用《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是高职航空服务专业的A类必修课。
是专业基础课程。
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
根据高等职业航空服务专业教育教学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民航法律法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系统教授和实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加强知识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一)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二)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学会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理论并根据民航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教学媒体的运用1、本课程文字教材有主教材《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主编崔祥建吴青成宏峰)全国空中乘务专业的规划教材。
它全面、系统阐述国内、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它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是学生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
2、采用授课教师制作的PPT课件进行辅助课堂教学。
应用:人为因素在航空领域的应用(一)航空安全理解:安全的基本概念应用:航空安全(二)人为因素理解:人为因素及其应用应用:航空中的人为因素(三)人为差错理解:人为差错的原因及分析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差错分析(四)航空人为差错模式理解:人为差错基本模式应用:航空人为差错基本类型(五)人为因素研究动态理解:国外人为因素研究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因素研究第二章人的机能特征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正确掌握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了解人机工程学的基本原理。
充分认识人的局限性,从而为避免航空人为差错提供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上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民用航空器概述一、航空器的含义1.航空器,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
2.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
二、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一)分类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1.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2.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特征P59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使用,本法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即是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它们执行的任务却是民用的,因此不属于国家航空器。
课外拓展:法人(英语译名:Legal Person)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它们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发起或接受诉讼。
法人能够以政府、法定机构、公司、法团等形式出现。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航空法中没有对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作出详细规定,只在国际航空条约中有零星的内容,所以只能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加以判断,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享有豁免权;凡是国家行为或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应享有管稍豁免权,故国家航空器在理论上享有管辖的豁免权。
但在国际习惯中,有以下具体的规定:(1)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行特别使命的高级官员乘坐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享有管辖豁免权。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旅客和财产的安全,加强对民航运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民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和民用航空器相关安全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民航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保证民航运输安全。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立足风险控制,综合施策,强化各方责任,加强协作配合,提升民航安全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设立航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航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推广相关安全制度、规章和标准,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和考核,开展安全巡查和检查。
第七条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能和运行可靠性。
第八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国家关于航空器地面服务的规定,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航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安全运行第十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飞行安全管理制度,对飞行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飞行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地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地面作业操作安全。
第十三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货物和的安全运输。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安全飞行。
第十五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务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旅客的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民航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向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安全管理信息。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一二节课件
二、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 (1)除非有相反的规定,军用航空器原则上享有 “治外法权”(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 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 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 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 判)。
• (2)警察和海关航空器,可由有关国家通过特别 协议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准许飞越边境,但这类航 空器不享有上述特权。
• 此外,对于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行特别 使命的高级官员乘坐的专用航空器,在外交特权 和豁免权出发,享受上述特权是应不存在问题的。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一二节
(二)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根 据公约规定,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 和规章;必须按规定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海关 和其他检查,遵守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 海关及检疫规章等。公约还规定:“缔约各国的有 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者飞 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 文件,但应避免不合理的延误(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一二节
•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 航空器”中规定:“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 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二、用于军事、海关、警 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 显然这里采用的是排除法,即国家航空器之外的 都是民用航空器。但本公约没有对“国家航空器”做 出明确定义。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一二节
二、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 律地位
• 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 器”,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 1919年《巴黎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如下:“下列航 空器应被视为国家航空器:①军用航空器。②专 门用于国家部门的,如邮政、海关、警察的航空 器。除军用、海关和警察航空器之外,所有的国 家航空器均作为私用航空器对待,并由此受本公 约的约束。”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教案2015 ——2016 学年第一学期系部名称航空系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授课班级 14航空1授课教师黄文静职称助教2015年 11月 15日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民航法的定义1. 民航法的产生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
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
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
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2、航空法的定义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
荷兰法学家迪得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
我国学者吴建端认为: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
我国学者黄涧秋定义为: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定义为: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3、《民航法学》的定义《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
4、注意: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一、二节
• 依据这一定义,凡利用空气对地(水)面 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器械,如气垫车、气 垫船之类,不属于航空器;凡不依靠空气 反作用取得支撑力飞行的器械,如火箭、 导弹之类,亦不属于航空器。
• 航空器在技术上分成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前者包括气球、飞艇 等,后者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等。
• 民用航空器同国家航空器相比有如下比较明显的 特征: • ①民用航空器一般是在一国民用航空当局注册登 记; • ②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等公共航空 运输; • ③在国民经济的某些部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 的航空作业,如工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的作 业飞行; • ④从事医疗卫生和采取保健措施; • ⑤进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活动; • ⑥从事教育训练、文化教育等飞行活动; • ⑦进行救灾抢险等活动。
• • • • • •
(二)航空器登记国应承担的义务 1、发证义务 2、管辖义务 3、保证义务 4、提供资料义务 5、禁止义务
四、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民用航空 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 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 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 法规的规定; •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 航空器。 •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 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 籍登记。
• 1919年《巴黎公约》在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 中曾作如下规定: • (1)除非有相反的规定,军用航空器原则上享有 “治外法权”(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 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 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 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 行审判)。 • (2)警察和海关航空器,可由有关国家通过特别 协议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准许飞越边境,但这类航 空器不享有上述特权。 • 此外,对于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行特别 使命的高级官员乘坐的专用航空器,在外交特权 和豁免权出发,享受上述特权是应不存在问题的。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发布时间:2019/3/20 19:10:03 来源: 互联网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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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民用航空器概述一、航空器的含义1.航空器,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
2.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
二、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一)分类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1.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2.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特征P59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使用,本法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即是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它们执行的任务却是民用的,因此不属于国家航空器。
课外拓展:法人(英语译名:Legal Person)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它们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发起或接受诉讼。
法人能够以政府、法定机构、公司、法团等形式出现。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航空法中没有对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作出详细规定,只在国际航空条约中有零星的内容,所以只能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加以判断,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享有豁免权;凡是国家行为或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应享有管稍豁免权,故国家航空器在理论上享有管辖的豁免权。
但在国际习惯中,有以下具体的规定:(1)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行特别使命的高级官员乘坐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享有管辖豁免权。
(2)用于执行国际组织任务的航空器也享有特权和豁兔权:其持权和豁免权的根据,也是由于国际组织本身所享有的成员国所赋予的特权和豁免权所决定的,此时的航空器也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权。
例如联合目及专门机构所拥有的航空器在执行任务时的管辖豁免权。
(3)军用航空器享有管辖豁免权。
军用航空器原则上享有给予外国军舰的特权,这种特权是我们常说的“治外法权”,也就是管辖拥免权,但是被强迫降落或者被要求或勒令降落的军用航空器,不能获得这方面的任何特权。
这已经形成了习惯国际法规则。
(4)警察和海关航空器不享有特权和豁免权。
在任何情况下,警察和海关航空器都不享有特权和豁免权,但是有关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特别协议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准许飞越边境,如国家之间打击犯罪的合作,对航空器的搜寻和援救的合作等。
(三)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民用航空器受航空器所在地国家的管辖,并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第二~第四节综合教案⏹航空器的国籍原则是芝加哥公约规定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该公约的许多条款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在这个概念的基础上作出规定或表述的。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1、登记与所有权(1)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财产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如轮船、飞机、汽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登记。
弊端:用登记制度确定国籍的缺陷——“方便旗”问题⏹海洋法:“船舶国籍国对悬挂其旗帜的在公海上行使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旗国原则)。
⏹有些国家,如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国籍登记的条件很宽,不论船舶所有权为何国人,只要交纳一定较低的赋税,均可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
这就有造成国籍与所有权分离的可能性。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旨在保证使指定国对被指定航空公司保持该国的或该国国民的所有权达到有效控制的程度。
(3)只许有一个国籍⏹一架航空器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国籍。
(4)联合经营⏹1946年,“北欧航空公司”(SAS)由瑞典、丹麦与挪威三国的航空公司,按3/7、2/7、2/7的资金比例联合组成,这个航空公司的机群,亦按上述比例分别在三国登记。
⏹1961年,由11个法语系非洲国家联合组成“非洲航空公司”。
经ICAO决定,只要在一国做联合登记,而将该公司在各国登记的航空器填入联合登记簿内,即可成立;但该公司所属机群只涂共用标志而不是某一个国家的标志,各国承担连带责任(国籍+共用标志)。
该航空公司后来是在象牙海岸国联合登记的。
2、重要意义:◆航空器的国籍,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即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总结:一个国籍的规则◆好处:从根本上杜绝了无人管辖、双重或多重管辖的混乱。
◆问题:当各国航空企业之间互换飞机、租机与包机时,就会使国籍登记国与经营人所属国相分离,由此引起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
◆弊端例子:1961年夏,英国某航空公司租用一架不带机组飞机,在从美国飞往法国诺曼底途中,在机上的外国旅客间发生犯罪行为。
当英国法院受理此案时才发现,该飞机的经营人和机组人员虽都是英国人,而飞机本身却是在黎巴嫩登记的,具有黎巴嫩国籍。
按英国法,英国法院无权管辖,需将案件移交给黎巴嫩法院。
这需要将案件的全部证据、资料及证人转移到黎巴嫩,而按双边司法协助条款,手续繁杂又耗时费钱。
因黎巴嫩与此案毫无牵连,该国法院没有兴趣受理,成为一大负担。
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1、必备条件:●单一登记,不得进行双重登记。
2、其他登记条件●美国:直接规定登记条件●日本:排除法●中国:应当登记法1)直接规定登记条件(美国联邦航空法)航空器如符合且只有符合下列情况,才适合于登记:⏹(1)A.该航空器为美国公民或经法律手续准许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个体公民所有。
⏹(1)B.为依法组织并按美国或其所属任何一州的法律从事营业的法人(只有一个美国公民的法人除外)所有,并且该航空器的基地在美国又主要在美国国内使用者。
⏹(2)航空器属于联邦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
2)排除法(日本航空法):下列四种人员所拥有的航空器不得进行登记:A、未取得国籍者;B、外国或外国的公共团体或类似的机构;C、根据外国法令或规章设立的法人或其他团体;D、任何法人,其代表为前三项中所述人员时,其三分之一以上的高级职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为此等人员所有时。
●此外,日本航空法还规定,凡具有外国国籍的航空器,均不得登记。
3)“应当登记法”(我国民用航空法)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对中外合资航空运输企业则另有行政法规的限制。
C、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4)中外合资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1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即外商投资比例可达到49%),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即可多个外商联合投资)。
”➢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5)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C、国家机构或者企业法人自境外分期付款购买的民用航空器或融资租赁的民用航空器。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1)干租●又称光机租赁,干租仅涉及飞机的租赁,即仅租赁飞机的使用权,不包括机组和备件。
承租人必须自己提供机组、燃油,甚至自己提供维修服务。
●干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一般有两种:①是在航空器所有人(出租人)所在国登记注册,使用出租人所在国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②是在航空器使用人(承租人)所在国登记注册,使用承租人所在国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例子:航空器在出租人所在国登记,会有诸多不便。
比如我国原民航北京管理局(即改革后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从美国租赁了两架B747——SP型飞机,曾在美国登记注册,其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是N1301E和N1304E,也要执行FAA的有关规定。
比如,维修机构必须经FAA批准,飞机放行人员须持FAA的A&P执照等等。
由于这些规定,我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的资金委托泛美航空公司维修和放行飞机。
此外,还要定期飞到美国接受FAA的检查。
●航空器在承租人所在国(航空器经营国)登记,这是最好的一种选择。
航空器在经营国登记,受该国适航部门管辖,关系比较顺利,对其适航性也容易控制,从而有利于保障安全。
●目前,我们国家绝大多数租赁的航空器都在我国登记,具有中国国籍和登记标志。
(2)湿租●是指出租人在飞机租赁中不仅要提供飞机,而且还要提供相应的机组人员、空乘人员及机务维修人员,以及维修、燃油等服务和辅助支援。
总之,湿租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使用飞机提供一切。
●从某种角度说,航空界常见的湿租方式也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经营性租赁。
➢在一项湿租交易中,出租人提供一定数量的座位。
承租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增加或减少座位。
➢湿租最适合新成立的航空公司,因为这种方式可以使新成立的航空公司没有什么生产包袱,致力于新的生产之中。
●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通常,湿租航空器在其所有人(出租人)所在国登记,具有该国国籍和登记标志知识拓展:潮租●是在湿租飞机时发生的一种情况。
●潮租与湿租不同的是,并不完全提供机组人员,潮租只提供驾驶舱机组而不提供客舱的机组。
(3)湿租航空器登记国职责和义务的转移通常,湿租航空器在其所有人(出租人)所在国登记,具有该国国籍和登记标志。
●登记国应该履行其有关安全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显然实际上实行起来是有很大困难的,从而也是对飞行安全不利的。
所以,登记国一般都将对租机的职责和义务转移到经营国。
●但这种职责和义务的转移,必须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而且双方当局要签订协议。
职责和义务转移后,登记国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就被解除了。
对租赁航空器应适用的法律:国际上的惯例是,对租赁航空器应适用的法律为使用所租飞机的航空公司住所地法。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1、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内的本国航空器——属地优越权2、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享有的权利:⏹管辖权(这种域外管辖权有时与领土地国的属地管辖权相冲突)⏹保护权(遇险救助、事故调查或提供协助等)⏹管理权3、航空器登记国应承担下列义务:⏹管辖义务⏹保证义务(禁止义务;发证义务:发证要求不得低于国际最低标准)⏹保护义务⏹协助义务(提供资料)四、航空器登记国职能和义务的转移1、租、包和互换航空器引起的法律问题●在许多情形中,航空器的国籍与航空公司的国籍发生冲突。
2、解决途径(1)转移航空器的国籍登记(2)转移航空器登记国的职能和义务航空器登记国可以向经营人所属国转移其作为登记国对所登记的航空器的职能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