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15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津价房地[2004]508号

合集下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12.15

•【字号】津价房地[2004]507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

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4〕507号)

市建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的收费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计费方式由按费率收取,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

┌─────────┬──────┐

│施工合同总额(万元)│收费标准(元)│├─────────┼──────┤

│100及以下│800│

├─────────┼──────┤

│100以上~500│1000│├─────────┼──────┤

│500以上~1000│5000│

├─────────┼──────┤

│1000以上~3000│10000│

├─────────┼──────┤

│3000以上~5000│30000│

├─────────┼──────┤

│5000以上~8000│50000│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0.09

•【字号】津价费[2008]254号

•【施行日期】2008.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通知

(津价费〔2008〕254号)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津产权综字[2008]64号)收悉。为完善产权交易服务功能,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交易成本,经研究,同意对产权交易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佣金

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代理交易时向客户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佣金: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收取6‰;交易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收取8‰;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收取10‰。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向会员经纪代理机构收取一定比例代理交易服务费。

二、手续费

产权交易中心按成交额向交易双方各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1、成交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向交易双方各收取2.5‰。其中:交易手续费双方各收取1‰;鉴证手续费双方各收取1.5‰;

2、成交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向交易双方各收取3‰。其中:交易手续费双方各收取1‰;鉴证手续费双方各收取2‰;

3、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向交易双方各收取3.5‰。其中:交易手续费双方各收取1‰;鉴证手续费双方各收取2.5‰。

三、会员费

产权交易中心可向会员单位收取会员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会员单位每年2万元。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号: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286号发布单位: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年09月08

执行日期:2004年09月08日有效期:2004年09月08日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

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皖价房[2004]286号

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和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代理销售商品房、代办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等有关手续;提供房地产评估以及有关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主要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自愿有偿、质价相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按照服务内容和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实行菜单式收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

1、存量商品房(指二手房)买卖代理服务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察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地产权证,代办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过户手续、代办代款、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0%-2.0%收取。中介服务机构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件一

04 - 计价格[1995]第971号 -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04 - 计价格[1995]第971号 -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第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

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遍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盛世嘉园小区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盛世嘉园小区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盛世嘉园小区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销

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6.12

•【字号】津价房地[2006]142号

•【施行日期】2006.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盛世嘉园小区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6]142号)

天津大众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盛世嘉园小区经济适用房住宅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5]13号)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津价房地[1999]657号)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河东区凤山道承建的盛世嘉园小区一期144701.02建筑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你公司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3500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3920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

┌──────┬───────────────────────────────────┐

│楼号│门栋均价

│├─────┬─────┬─────┬─────┬─────┬─────┤

││ 1门│ 2门│ 3门│ 4门│ 5门│ 6门│

├──────┼─────┼─────┼─────┼─────┼─────┼─────┤

│ 1号楼│ 3500│ 3500│ 3500││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1995-07-17

计价格(1995)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46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46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

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4]460号)

市供热办,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规定》(津政发[2004]18号),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地区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热电联产、锅炉房及其它热源,其供热工程建设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

(一)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92元。

(二)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130元,其中热源为第一热电厂热电联产的每建筑平方米150元;

(三)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100元。

二、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包含的工程范围:

(一)热电联产热源:自出厂一次线(抽头门出口)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

(二)锅炉房及其它热源:自供热锅炉房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锅炉房征地拆迁、土建、设备及安装;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遍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天津市物价局咨询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咨询收费标准

1、《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136号)

各区、县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面

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

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

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1995-07-17

计价格(1995)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天津市房地产收费文件汇编

天津市房地产收费文件汇编
0.4元/㎡
总建筑面积
各个评测机构价格不尽相同
总建筑面积包括:主、客体范围内的拟建建筑、被遮挡建筑、参与遮挡建筑的地上面积之和
15
02.01.15
人防档案编制费
不超过5元/㎡
人防建筑面积
津价房地[2009]248号
人防档案编制机构
16
02.01.24
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
根据投资额分档收取
投资额
津价房地[2008]259号
室外再生水工程费
住宅、共建项目23元/㎡
建筑面积
津价房地[2009]36号
37
04.02
室外排水工程费
住宅项目29元/㎡
公建项目协商决定
建筑面积
津价管[2010]138号
可自行招标
38
04.03
电力工程建设费
多层住宅(含底商)105元/㎡
多层住宅配电梯、高层住宅(含底商)110元/㎡
建筑面积
津价管[2010]139号
取得施工证前
天津市配套办公室
3
01.05
土地契税
土地出让费用的3%
土地出让费用
取得土地证前
税务局代收
土地出让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大配套费
4
01.05
土地使用税
根据地区不同区别收费
占地面积
津政令[2007]119号

政府收费文件汇编(天津)

政府收费文件汇编(天津)
序号 一
项目 土地类
天津市房地产相关政府收费
文件编号
津价房地[2004]279号,国家
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1
大配套费市政公用基础设 [2001]585号,津价房地
施大配套工程费
[1996]312号,津价房地
[2004]234号,津价房地
[2005]361号
2
大市政设施费
津南政发[2004]52号
3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共建配 套费
津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非营 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日
《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 套费管理办法》
1997年5月19日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
1995年7月17日
《关于制定房屋委托动迁服务费标 准的通知》
2001年3月1日
《关于再生水主干管网建设费收费 标准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
津价房地[1997]96号
4
中介服务费
津价房地[1995]248号
5
拆迁服务费
津价房地[2001]52号
6
再生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津价房地[2005]361号
7
大配套空白
津价房地[2004]234号
8
土地登记费

设计类
1
勘察设计
津政发[1991]53号 计价格[2002]10号

46_001_(房屋买卖代理收费)(计价格﹝1995﹞97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46_001_(房屋买卖代理收费)(计价格﹝1995﹞97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

机构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1995-07-17

计价格(1995)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房屋管理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内容

房屋管理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内容

房屋管理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内容

发布日期:信息来源:

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

机关及文号)

备注

一房屋交易

手续费

1 、住房转让手续费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 3 元 /m

2 ,经

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

房 6 元 /m2 。

新建商品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由转让

方承担;存量住房由

转让双方各承担

50% 。

国家计委、建设

部计价格

[2002]121 号;

市物价局、财政

局、地税局、房

管局津价房地

[2002]91 号

2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平方米18 元 /m2 转让双方各承担

50%

国家计委、建设

部计价格

[2002]121 号;

市物价局、财政

局、房管局津价

房地 [2003]85

3 、住房租赁手续费套100 元 / 套出租人国家计委、建设

部计价格

[2002]121 号;

市物价局、财政

局、地税局、房

管局津价房地

[2002]91 号

4 、非住房租赁手续费租期租金租期租金的 1% 由租赁双方各承担

50%

国家计委、建设

部计价格

[2002]121 号;

市物价局津价

房地 [2005]31

二房地产档

案证明费平方米20 平米(含 20 平米)以下

收费 10 元;超过 20 平米部

分,每平米加收 0.50 元,最

高收费为 400 元。

服务对象市物价局津价

费〔2006〕

302号

三测绘收费

1 、房产测绘费平方米住房 1.36 元 /m

2 ,其他房

屋 2 元 /m2 。

新建房屋由开发经

营者交纳;存量房由

委托人交纳

国家测绘局国

测财字

[2002]3 号、市

物价局津价房地 [2003]71 号

2 、房产全野外数据采集及成图收费平方米 1 : 1000 分幅图 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

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津价房地[2004]508号

市房管局,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备案手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的,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实施收费时须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可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具体收费金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时,应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具体委托服务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费金额等内容。在服务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服务规程。

三、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政策、

法规、技术、信息等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房地产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置换除外)应按照委托评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包括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收费和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按照规定收费(详见附件1、2)。

(四)上述服务收费标准均不包括按照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经纪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另行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独家代理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房产的,其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的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

位置公示价目表,公布服务程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对象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收费标准

2、房地产经纪(租赁代理)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1: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1

基本服务项目: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费

基本服务内容:

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信息发布: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等,采取各种形式发布相关信息等。

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经认定的权籍资料、了解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办理产权过户:收集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代收代付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房屋入住手续。

最高收费标准:

买方: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卖方: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序号:2

基本服务项目:代办有关事项过户手续服务费

基本服务内容:水、电、煤气、暖气、电话、有线电视、维修基金等过户和结算手续等。

最高收费标准:

买方:200元

卖方:200元

序号:3

基本服务项目:代办贷款服务费

基本服务内容:代办贷款担保,代办房地产抵押、公积金、按揭贷款

等相关手续。

最高收费标准:600元

序号:4

基本服务项目:单独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

基本服务内容:收集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代收代付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房屋入住手续。

最高收费标准:300元

备注:

1、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买卖中介经纪服务并收取中介经纪费,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再收取咨询费。

2、经纪机构办完产权过户等手续后,方可收取经纪服务费。经纪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摊,买卖双方也可书面约定经纪费分摊办法。

3、经纪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房屋入住、代办贷款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中介经纪费中。

4、经纪机构不可强制要求进行房产价格评估。

5、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项目,须按服务项目逐一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附件2:房地产经纪(租赁代理)收费标准

基本服务项目:——

基本服务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