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之法从哪里来(上)
《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2006-8-31 10:53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外部表现形态。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法的渊源有多种类别的划分。
主要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的划分。
法的正式渊源指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渊源,如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指在法律实际生活当中,它经常发挥重要作用,在没有正式渊源情况下,甚至也可发挥法的作用,但其并非法。
如习惯、理念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特别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三种法的渊源。
(一)法律1.法律的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制定法律。
2.法律分为两种,即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它们的效力等级是相同的。
3.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的专有调整范围,即《立法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十方面的事项。
(二)行政法规1.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其它国家机关不能制定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和法律。
即制定行政法规,必须合宪、合法。
3.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为了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另一个是为了有效的实行对全国的行政管理,有效地完成国务院所担负的各种职能,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三)地方性法规1.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还有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2.地方性法规主要解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事项问题。
其次为解决本地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解决的问题。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注意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区别:法典编纂是立法行为,法律汇编是非立法行为。
四、法的分类注意一般法与特别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硕士类)题库-章节题库-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圣才出品】
第八章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C.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答案】D【解析】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约束力,仅针对个别人、具体事所作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要区别:前者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事;前者可以反复适用,后者仅适用一次。
2.我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法规性质上属于行政法部门B.该法规制定后,不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C.该法规虽在该省范围内适用,但仍具有效力上的普遍性D.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该省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答案】B【解析】《食品卫生条例》主要是关于行政机关对食品卫生的管理方面的内容,故属于行政法领域。
《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题中,《××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是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故属于地方性法规,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虽然在该省范围内适用,但因为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所以同样具有普遍性的效力,在该省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引用。
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考点大集合.doc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考点大集合政法干警考试中,法理学是常考点,华图教育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资深专家汇总了历年政法干警考试中的法理学考点,供广大考生参考。
一、法律效力层次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
一般而言,法的制定主体的地位的高低影响到法的效力层次的高低。
(2)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适用于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时间和特定地域的特别法优于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和全国地域的一般法,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制定时间。
一般而言,就同一调整领域:或同类调整关系来讲,后制定的法的效力优于前制定的法,即后法优于前法。
二、法的溯及力各国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
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
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
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
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当代中国主要也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
三、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某项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拟定有关条例,以草案的形式发布试行。
3.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规章,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实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实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 法理学—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今天,政法干警考试网继续为大家带来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打算参加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来说,掌握法的相关知识,在政法干警考试备考中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法学是以法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社会有了法或法律现象,就有了关于这些现象的思想、观点,但不是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
法学的产生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首先,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谈到法学的产生时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形成了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在中国,法学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相当的发展,出现了法家、儒家等许多直接或间接探讨法律问题的学派。
在西汉中期以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法学衰微。
鸦片战争以后,在法学领域中开始传入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法学派别,编写了法学著作。
中世纪欧洲,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
12世纪至16世纪是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
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要求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
到了19世纪至20世纪,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其中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
它们为法学研究积累了大量的资料,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合理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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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的简答题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1.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律的产生和形成的过程,它包括法的形成原因、产生条件、历史背景等方面的内容。
法的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比如可以从法律的历史演变、社会文化、政治制度等多个角度来探讨。
2.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能力,包括法律的约束力、适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的效力与其权威性、合法性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密切相关,是法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3.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关系法的渊源与效力是密不可分的,法律的渊源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而法律的效力则表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实际作用。
只有了解法的渊源,才能更好地理解法的效力;而只有法的效力得到保障,法律的渊源才能得以体现和延续。
4.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重要性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对于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意义重大。
只有深入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才能更好地指导立法、司法和法制建设工作,有效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实际效力。
5.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影响因素法的渊源与效力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环境都会对法的渊源与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
6. 总结法的渊源与效力是法律学中的重要概念,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一概念对于加强法律建设和推进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对法的渊源与效力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撑。
7.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不仅包括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形成过程,还涉及法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法律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的人类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变迁,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在法的渊源中,法律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不同法系的演变都是重要的研究领域。
了解法的渊源有助于我们从更宏观的角度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为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历史的借鉴和理论的指导。
8.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所具有的能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选在复习的道路上,只有认认真真脚踏实地,多看书多复习,做到充分的准备,这样才能临危不乱,在真正的考试中发挥自己应有的水平!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选,欢迎学习!【考点一】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考点二】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演进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演进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产生【真题示例】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到需要占用一百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1/13,单选)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分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法律产生了经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再到法的调整的过程,所谓个别调整就是针对个别人的具体行为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方式虽然针对性强,但是其效率低,于是就出现了针对不特定人的行为进行调整的规范,这个规范起先表现为原始社会规范,后来发展成为法律。
故A对。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看法,在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首要规范是原始社会习惯。
故B错。
题干中的信息并没有反映出经济和政治因素对法律产生的影响,也没有强调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故CD错。
关于法的发展的学说(二)法的移植三、法的传统四、法系(一)法系的概念及划分的理论依据(二)民法法系与英美法系【分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以演绎和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当事人主义。
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以演绎为主要推理方法,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基于此①③④⑤为英美法系的特点。
②⑥⑦为大陆法系的特点。
2015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考点(法理学)执法的原则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地 址:淮北市古城路与孟山北路交汇处和协大厦15层1508 (二马路原美味宫) 1在政法干警专业科目考试中,法理学是学习其它法律知识的基础。
下面,中公教育政法干警辅导专家就带领大家来看一下法理学中关于执法的原则问题。
执法的原则主要有依法行政原则、讲求效率原则、合理性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
其含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具体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
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
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采用的具体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以及时限进行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
合法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是国家机关进化的结果,也是近现代各国制度文明的一个突出标志。
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
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一切方面,具有普遍性和社会性。
不按法律规则和程序办事,整个国家机器将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其后果不堪设想。
只有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活动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
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由于执法具有主体特殊、范围广泛、活动带有强制性和主动性的特点,权力易被滥用,有可能滋生腐败,走向执法宗旨的反面。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既能使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行政权力.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又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二、讲求效率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的渊源-自考法学类法理学(一)试卷与试题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法的渊源-自考法学类法理学(一)试卷与试题名词解释1. 法的实质渊源参考答案: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 法的效力渊源参考答案: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
3. 法的材料渊源参考答案:又称法的内容,即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是来源于先前的法典、外国的法典,或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理论、学说。
4. 法的形式渊源参考答案:即法是来源于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抑或法学著作。
5. 法的历史渊源参考答案:即能够引起法或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产生或者改变的历史现象或事件。
6. 法的形式参考答案: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7. 自治法规参考答案: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8. 自治条例参考答案: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9. 单行条例参考答案: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0. 规范性法律文件参考答案: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11.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参考答案: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12. 法的清理参考答案: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
法理学考点:法的渊源
法理学考点: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含义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渊源的含义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司法实践中法院选取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1.宪法:(1)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2)宪法是授权法,它授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力;故从逻辑上来讲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3)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制宪权作为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有;(4)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
2.法律(1)此处所讲法律乃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渊源,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参考《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之法从哪里来(下)
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之法从哪里来(下) 推荐阅读:2013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辅导简章(网校)2013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辅导简章(面授)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题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过程,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原始社会初期的社会调整往往是个别调整,即针对具体人、具体行为所进行的只适用一次的调整。
当某些社会关系发展为经常性、较稳定的现象时,人们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而为这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于是个别调整便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即统一的、反复适用的调整。
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形成两个利益对立的阶级,统治阶级需要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来维护其利益,迫使社会成员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事,于是法的调整从一般的规范性调整中分离出来,法的调整逐渐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整方式。
法的调整的主体是政治社会中最具权威的组织——国家,国家创制法并保证法的实施。
(二)由习惯发展到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原始社会时期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重点记忆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习惯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具有了阶级性,逐渐转变为习惯法。
统治阶级有选择地利用原有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使之成为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规范,而赋予法的效力,从而形成最早的习惯法。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国家机关根据一定的程序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逐渐产生了制定法。
最早的制定法,主要是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还有个别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决的记载。
以后,国家适应社会的需要主动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制定法成为法的主要渊源。
因此,法的产生过程,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不完善到完善、由自发形成到自觉形成的长期发展过程。
(三)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原始社会的习惯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于一体,国家产生之初的习惯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没有明显的界限,三者相互渗透、浑然一体。
201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脉络
一、从法本体到法价值法律是什么,法律栖身何处,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为什么在现代社会如此地依赖法律,这个希腊式的本体论命题,是作为法哲学的法理学必须面对和回应的前提性问题,它构成了法理学考核的第一条主线。
(一)法律规范1.法的概念(1)自然法学派:国家的制定法必须符合更高的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了公平、自由和正义,邪恶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人民没有义务去遵守。
(2)分析法学派:法律就是国家的一种命令,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法学应当关注制定法,研究其规则、语言、结构,而不是空洞地讨论法律的公平正义。
(3)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关心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法律抽象的内容,与此相对应,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而不在于制裁。
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程序保证其实现(6)法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使公力救济成为可能3.法律要素(1)法律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捍卫法律的安定性(2)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的承担者,维护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规则具体,原则抽象;原则的适用范围广于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排他性,而法律原则不具有排他性。
经典案例:美国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二)法律渊源1.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2.非正式渊源:国家政策、习惯、判例、法理学说、正义准则3.非正式法渊源在审判中的适用条件(1)正式渊源出现漏洞及缺陷(2)不违反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经典案例: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三)法律价值1.法的秩序价值(1)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2)秩序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2.法的自由价值(1)自由是现代法的最高价值和根本目的(2)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自由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法理学——法的渊源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文件名称:“条例”“规则”“规定”“办法”“暂行条例”“暂行 规定”“暂行”则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直属管理机构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类型
适用条 件
习惯
判例
政策 禁止拒绝裁
判原则 仅在正式渊 源不能提供 明确答案时
才适用
①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仅指社会习惯。 ②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在适用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①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大陆法系已承认判例的重要 性尤其是事实重要性。 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 应当参照。 ③当前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发 布。
正式的法的渊源即正式的法的表现形式,它 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法 律决定的大前提即判决的依据。如宪法、法 律、法规等。
法的渊源的概念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即非正式的法的表现形式, 它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 说服力,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正式渊源
制定机关
情况介绍
宪法
1954年第一届全国 人大第一次会议
目前我国宪法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法律(狭 义的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基本法律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如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如文物保护法
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以“法律”的形式作出 法律保留 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代为规定,除非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
2015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考点(法理学)法律制定的程序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地 址:淮北市古城路与孟山北路交汇处和协大厦15层1508 (二马路原美味宫) 1 2015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考点(法理学)法律制定的程序 在政法干警专业科目考试中,法理学是学习其它法律知识的基础。
下面,中公教育政法干警辅导专家就带领大家来学习2015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考点(法理学)法律制定的程序。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
二、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亦称法律议案、立法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等均享有立法提案权。
三、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
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法的渊源知识点总结
法的渊源知识点总结一、法的概念及起源1.1 法的概念法,又称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行为准则,是国家的意志,是社会生活中的规则和准则。
简单来说,法是国家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规则,是一种有关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指导。
1.2 法的起源关于法的起源,学者们有不同的解释。
有的认为法的起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生活的需要所决定的,是人们共同生活的规则和准则的产物。
有的认为法的起源是古代社会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而制定的,是阶级统治关系的产物。
根据历史学家和法学家的研究,可以归纳出法的起源具有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原始社会的习惯规则原始社会,人们由于生活在一起,需要进行合作和协调,因此形成了一些习惯和习俗。
这些习惯和习俗不是由国家制定和保证的,但是它们已经可以看做是一种法律了。
原始社会的法律就是由这些习惯和习俗所构成的。
第二阶段:部族社会的庙宇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一些部落开始形成国家。
这时,国家开始有了一定的权力机构,可以制定部族的法律。
但这些法律是以部族的神或神殿为中心的,可以看做是庙宇法。
第三阶段:古代国家的制定法国家的产生和发展,逐渐形成了国家权力机构,开始制定国家的法律。
这时的法律,开始具有了国家的强制力和保护力。
第四阶段:现代国家法律制定随着现代国家的产生,国家开始拥有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机构,制定更加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这就是现代的法律。
二、法的分类2.1 根据效力的强弱(1) 宪法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律,是全国法律的基础和根据,是一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和根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等重要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
(2)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等等。
(3) 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调整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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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1)分类标准:是否表现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
(2)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3)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道德观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着作,还有外国法等。
二、法的正式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规
(四)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六)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一)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含义及影响因素
(二)不同效力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
(三)同一效力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
(四)效力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
四、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一)习惯。
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复习:法的渊源
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复习:法的渊源1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
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甲公司起诉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
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1-92,任)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2黄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产证。
当年10月黄某将住房租借给廖某。
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陈某的住房浸泡。
陈某要求廖某予以赔偿。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1-3,单)A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其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B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对陈某的损失不负法律责任C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D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3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种角度。
下列哪一表述准确地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2004-1-3,单)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D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法典编纂是一种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础上的立法活动4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1999-1-68,多)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依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C依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D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考点专题讲座】以上4题都涉及法律渊源这一概念。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的起源
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简答题】
简述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20分]
解析:
一、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然产生法,国家与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氏族组织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原始禁忌和习惯无力驾驭、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这就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二、法的起源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起源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三、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法律的产生过程受宗教、道德的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在最高司法程序上,最早往往采用神明制裁的方式。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假借神的力量证明诉讼当事人无罪或有罪。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的起源
1、【简答题】
为什么原始社会没有法律?[10分]
解析:
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在这个时期,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首先,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难以为法律的存在提供经济基础。其次,原始社会没有给法律的存在提供权力基础。
2、【简答题】
习惯法,[10分]
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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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专家认为,学习法律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源于何处,政法干警考试重点挑选律政人才,熟悉法的起源是必然中的必然。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起源的基本原理和19世纪以来的考古学、人类学研究成果,大体上可以把法律起源的原因归结为两个方面。
一、法起源的主要原因(2012年真题考点)
(一)法起源的经济因素
法的产生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而这些因素是在经济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
(2011年真题考点)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氏族习惯以原始的氏族公社公有制为存在基础,而法律则是在有了私有制和经济强制之后才产生的。
考古学资料证明:在母系氏族社会的晚期,由于金属工具(青铜器及其以后的铁器)的制造和使用,社会生产力得到发展,促进原始的农业向犁耕农业过渡,产品有了一定的剩余。
而且,农业的发展也实现了人类社会历史上的劳动分工(即农业与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分离),引起原始部落之间的物物交换。
后来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有制的解体、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
在这些所有制的背后,存在着各种不同利益的集团。
各个不同利益的社会集团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着保护一种所有制和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斗争,这就使社会的经济秩序陷入混乱之中。
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社会各集团在毫无限制的冲突和争夺中同归于尽,于是就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一些特殊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以保护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限制甚至消灭那些不利于奴隶制发展的经济,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
(二)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政治组织、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是文明时代存在的社会现象,然而其渊源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末期的社会结构的变化。
在父系氏族社会的后期,随着私有财产关系的产生和部落之间战争的加剧,氏族内部开始出现本族人与外族人、穷人与富人、主人与奴隶、债权人与债务人等多重身份、等级的差别和矛盾,氏族成员原有的血缘亲和关系代之以奴役、剥削和压迫关系。
随着这些关系和矛盾的发展,父系氏族公社逐渐解体,而形成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
农村公社。
农村公社的出现,不仅意味着土地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而且意味着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此时,社会上的集团已经不能依氏族组织来划分,而只能依阶级的利益来划分了。
氏族制度已经过时,它为阶级之间的冲突所爆破。
调整社会关系的职能由新的公共权力和新的社会规范来担任,这就是国家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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