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营销]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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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企业债:企业债是指企业以债务形式向公众或特定投资者发行的有固定期限、固定利率的债券。

企业债通常由大型企业、国有企业或者著名私营企业发行,用于资金筹措和债务融资。

公司债:公司债是指上市公司或公司集团以债务形式向市场或特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

公司债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发行公司的信用状况是公司债的关键因素。

私募债:私募债是指发行对象限定在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即通过私募方式发行的债券。

私募债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和收益潜力,适合于有一定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债是指通过集合资金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借款的一种债券工具。

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主体可以是金融机构或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中票:中票是指中期票据,是由企事业单位或金融机构发行,以营运资金或投资项目资金为目的,具有一定期限的债券工具。

中票在票据市场上非常活跃,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短融:短融是指短期融资券,是企业为满足临时周转资金需求而发行的一种债券工具。

短融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为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发行的一种债券工具。

相比于其他债券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具有较高的风险和收益潜力,需要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⒈企业债发行申请表格⒊私募债投资协议范本⒋中小企业集合债募集说明书⒌中票发行公告样本⒎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相关文件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企业债:指企业以债务形式向公众或特定投资者发行的有固定期限、固定利率的债券。

⒉公司债:指上市公司或公司集团以债务形式向市场或特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

⒊私募债:指发行对象限定在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即通过私募方式发行的债券。

⒋中小企业集合债:指通过集合资金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借款的一种债券工具。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一:企业债企业债是指企业发行的债券,以筹集资金为目的,用于企业的经营、融资等活动。

企业债通常由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发行,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1.1 发行主体企业债的发行主体为企业,发行企业通常为信用评级较高的大型企业或国有企业。

1.2 发行条件企业债的发行条件通常包括企业的信用评级、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等财务指标。

1.3 收益方式企业债的收益方式通常为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

固定利率企业债的利率在发行时确定,持有期间固定不变;浮动利率企业债的利率与某个基准利率挂钩,随基准利率的变动而调整。

二:公司债公司债是指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券,用于筹集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项目投资等活动。

公司债具有较高的风险和收益。

2.1 发行主体公司债的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

2.2 发行条件公司债的发行条件通常包括企业的信用评级、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等财务指标。

2.3 收益方式公司债的收益方式通常为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

固定利率公司债的利率在发行时确定,持有期间固定不变;浮动利率公司债的利率与某个基准利率挂钩,随基准利率的变动而调整。

三:私募债私募债是指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只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私募债通常由信用评级较低或刚刚起步的企业发行。

3.1 发行主体私募债的发行主体通常为中小企业、创业企业等。

3.2 发行条件私募债的发行条件相对宽松,通常只需要企业出具一份发行说明书。

3.3 收益方式私募债的收益方式通常为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具体方式与企业债相似。

四: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债是指由多个中小企业共同发行的债券,用于集中筹措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融资。

4.1 发行主体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主体为多个中小企业共同发行,通常由担保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发行。

4.2 发行条件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条件较为宽松,一般不需要企业提供抵押担保或信用评级。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与中期票据专题讲座PPT课件(40页)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与中期票据专题讲座PPT课件(40页)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
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
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
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
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
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 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 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 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9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 组织架构

协会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秘书处及专业委员会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
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会的
• 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 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7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 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 有关的信息。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票据讲座
1
目录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

票据和贷款的区别及适用场景对比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贷款的区别及适用场景对比引言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资金需求是不可避免的。

为满足资金需求,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融资工具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本文将对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贷款进行比较和分析,以在不同的情况下选择适合的融资工具。

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是一种用于满足企业短期资金需求的债务工具。

通常以一年或更短期的期限发行,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较低的利率。

短期融资券通常由大型企业或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发行。

对于企业来说,短期融资券是一种快速、灵活的融资方式,适合满足企业短期经营资金需求或应对突发经济情况。

企业债企业债是一种长期债务工具,通常以超过一年的期限发行。

企业债发行方通常是大型企业或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

企业债的特点是利率相对较低,因为它们通常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

企业债的期限可以长达数十年,使企业能够得到更长期的资金支持。

对于长期资金需求较高的企业,企业债是一个可行的融资选择。

中期票据中期票据是一种介于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之间的债务工具。

中期票据通常以一年到五年的期限发行。

中期票据相对于短期融资券具有较长的期限,但相对于企业债又具有较短的期限。

中期票据通常由中型企业或信用评级稍低的企业发行。

相对于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中期票据在利率和期限方面具有一定的平衡,适用于一些需要中期资金支持的企业。

贷款贷款是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一种长期或短期资金支持。

贷款通常由债务双方协商约定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与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和中期票据不同,贷款的利率和期限通常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借款金额等因素而定。

贷款的灵活性较强,适用于各种企业的融资需求。

对比分析下表列出了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贷款的一些主要特点:融资工具期限发行主体利率适用场景短期融资券一年或更短期大型企业或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较低短期资金需求企业超过一大型企业或信较低长期资债年用评级较高的企业金需求中期票据一年到五年中型企业或信用评级稍低的企业介于低和高之间中期资金需求贷款根据协商确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商确定各种融资需求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短期融资券适用于短期资金需求,企业债适用于长期资金需求,中期票据适用于中期资金需求,而贷款则更具灵活性,适用于各种融资需求。

短融、中票、公司债、企业债区别精编版

短融、中票、公司债、企业债区别精编版
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利率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用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企业债券的利率由发行人与其主承销商根据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相同期限定期存款利率的40%
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发行期限
不超过一年
直接审核发行。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报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核准发行。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初审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发行规模
待偿还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一般2-10年,以5年为主
一般3-20年,以10年为主
一般3-10年,以5年为主
发行时间
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或一次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次发行。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报备。
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发行。
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核准发行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待偿还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1%
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2%
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积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有关规定计算
募集资金投向
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融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的比较-2016年最新版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的比较-2016年最新版
近一年发行只数(150412-160412)
3986只
377只
1956只
无强制性担保要求。若提供担保的,担保的范围应是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券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承销
应由金融机构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团的,由主承销商组团。
由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由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的比较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管理部门
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改委
证监会
发行主体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多为城投债,即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的企业债券
所有公司制法人(融资平台除外)
交易场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及股转系统
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40%
募集资金投向
可100%补充营运资金
可100%补充营运资金
1、须有募投项目,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可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设,募集资金到位逐步完善审批手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70%,且项目自身要有稳定经营效益;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对比表(对比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对比表(对比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

历史最低主体评级
BBB+
AA-
BBB-
A+
信息披露
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承销
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 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登记、托管、结算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 司)登记、托管、结算。
交易服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 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核准发行。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初审 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 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
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 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
过企业净资产的40%
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
债券
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 用评级。
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
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约 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 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 年8月14日实施)
月2日颁布)
(1)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
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 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 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
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 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 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 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 (2)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较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较

债务融资工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小微企业在中国境内以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定义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约定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行的,约定在 1 年内还本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券。

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的公司债券。

债务融资工具。

1.央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1.央行《银行间债券市场1.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条例》( 1993年 8月 2日颁具管理办法》( 2008年4具管理办法》( 2008年 4券业务试点办法》 2012布)月15日实施)月 15日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行政管理文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点办法》(2007 年 8 月(试行)》2012 年 5 月 24件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14 日实施)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引》指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事项的通知》( 2008年 1台交易暂行规定》月2日颁布)3. 3.《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业私募债管理办法》册规则》行注册规则》发行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发改委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监会)门发行管理方注册发行直接核准发行核准发行备案制式发行人类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企业上市公司在境内注册的,且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企业,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除外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私募债券备案实行备案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有效期2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决会议制度,由上交所私募发行申报年;推迟接受发行注册的,企业可于 6 个月后重新提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定是否受理;受理初审债券备案小组(以下简称交注册文件。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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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
• 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 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 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
交易商协会注册流程图
• 注册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采取投票表 决,有2名不同意注册,交易商协会就不接受注册。
• 注册有效期为2年,可在有效期内一次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前期发行。
• 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17
•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 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 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 第九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 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 务指引
1.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 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2. 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 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 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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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 协会概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对比表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对比表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实施)
发行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
发改委
证监会
发行管理方式
注册发行
直接核准发行
核准发行
发行申报
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有效期2年;推迟接受发行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发行注册自动失效。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1.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2.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企业债】企业债是指由企业或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的债券。

企业债的发行主体为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获得债务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权益。

⒈发行主体企业债的发行主体通常是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企业,如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发行主体应具备一定的还本付息能力。

⒉发行要求企业债的发行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用状况、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经营状况等。

⒊债券特点企业债通常具有期限较长、利率较高、流动性较差等特点。

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风险将直接影响企业债的价格和投资者的收益。

【公司债】公司债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发行的债券。

公司债的发行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利息和本金的债权。

⒈发行主体公司债的发行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主体应具备一定的还本付息能力。

⒉发行条件公司债的发行要求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用状况、债券发行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等。

⒊债券特点公司债通常具有期限较长、利率较高、流动性较差等特点。

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风险将直接影响公司债的价格和投资者的收益。

【私募债】私募债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发行对象为特定机构或个人。

私募债的发行不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具有一定的市场灵活性。

⒈发行方式私募债的发行方式主要包括协议融资、私募债券安排和员工债券等。

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发行方式。

⒉发行对象私募债的发行对象通常为机构投资者或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

发行人需在发行前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核。

⒊投资风险私募债的投资风险较高,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风险将直接影响私募债的价格和投资者的收益。

【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债是指由多家中小企业共同发行的债券,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小企业集合债通常由金融机构承销并提供风险担保。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企业债(Corporate Bonds)企业债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发行的债券,用于筹集资金以满足企业的发展和运营需求。

企业债通常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发行主体:1·发行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

2·发行企业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发行机构:1·发行企业债需要借助金融机构或证券公司作为发行主体。

2·发行机构负责组织和销售企业债,同时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投资方式:1·企业债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行,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2·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私募发行等方式参与企业债的投资。

风险评估:1·企业债通常具备一定的信用风险,投资者需要评估发行企业的信用状况及还本付息能力。

2·投资者可以借助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参考,评估企业债的风险水平。

公司债(Corporate Bonds)公司债是指由公司发行的债券,用于筹集资金以满足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需求。

公司债通常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和收益稳定性。

发行主体:1·发行主体通常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公司债的发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发行机构:1·公司债的发行通常依托金融机构或证券公司进行组织和销售。

2·发行机构负责审查并核准发行计划,并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投资方式:1·公司债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行,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2·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交易或场外交易等方式进行购买和转让。

风险评估:1·公司债通常具备一定的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投资者需要评估发行公司的信用状况及还本付息能力。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在债券市场中,存在着多种类型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每种债券类型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对这些债券类型进行比较,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异同点。

1. 企业债企业债是由企业发行的债券,用于筹集资金支持其经营和发展活动。

企业债的发行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

企业债通常由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流通。

持有企业债的投资者享有债务人的优先偿还权,即在债务违约时优先受偿。

企业债的特点包括较长的期限、固定的利率和可分期偿还等。

此外,企业债往往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因此会对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进行评估。

2. 公司债公司债是由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券。

与企业债类似,公司债也是一种用于筹集资金的工具。

公司债的发行主体通常为大型上市公司或著名的跨国公司。

和企业债一样,公司债也通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流通。

公司债可以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和不可转换公司债两种类型。

可转换公司债允许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时期内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公司债相对于企业债来说,具有更高的信用评级和更低的信用风险。

这使得公司债的利率更低,但相应的回报也较低。

3. 私募债私募债是一种非公开发行的债券。

私募债的发行对象通常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私募债的发行方可以是企业、金融机构或政府机构。

私募债的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等都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而确定。

私募债的特点包括较短的期限、较高的利率和较低的流动性。

由于私募债面向的是机构投资者,因此其投资门槛较高。

4. 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债是专门为中小企业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主体通常为金融机构,并以中小企业作为担保。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区别(ZZ)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区别(ZZ)
需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发行。
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核准发行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发行总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担保形式
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2.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1.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2.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信用评级报告。
历史最低主体评级
BBB+
AA-
BBB-
A+
承销商
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登记、托管、结算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交易场所及相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交易服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少量在交易所债券市场
发行条件
1.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范文精简处理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范文精简处理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比较1. 企业债企业债是由企业发行的一种债券,而不是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行。

企业债通常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风险相对较低。

企业债的发行额度较大,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方式进行。

2. 公司债公司债是由公司发行的一种债券,与企业债类似。

公司债的发行额度一般不如企业债大,也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方式进行。

3. 私募债私募债是由公司或金融机构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而不是向公众发行。

私募债的投资门槛较高,一般只对机构投资者或高净值个人开放。

私募债通常具有较高的利率和较高的风险。

4. 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债是由多家中小企业联合发行的债券,旨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规模较小,风险相对较高。

5. 中票中票是指中期票据,是由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一种债券。

中票的发行期限一般在1年到5年之间。

中票通常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风险相对较低。

6. 短融短融是指短期融资券,是由国内金融机构发行的一种债券。

短融的发行期限一般在270天以内。

短融通常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风险相对较低。

7.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由多家中小企业联合发行的一种票据,类似于中小企业集合债。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规模较小,风险相对较高。

,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债券的几种常见类型。

它们在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和风险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在选择时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合理选择。

银行间市场债券品种

银行间市场债券品种

银行间市场债券品种
银行间市场债券品种包括以下几种:
1.国债:是由国家政府发行的债券,它是最为安全的债券品种之一,通常具有固定的利率和远期还款日期。

2.金融债: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包括银行债、证券公司债、保险公司债等,一般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和收益率。

3.中期票据:是一种有限期限的特定债券,通常由公司发行,也被称为“短期企业债券”,由于其灵活性和高流动性,是银行间市场上最流行的债券品种之一。

4.短期融资券:是一种用于短期借款的债券,由于其发行方通常是高信用评级的大型企业或金融机构,其风险较小,收益率较高。

5.企业债:是由公司发行的债券,用于筹集资金,一般具有一定的信用评级和相对较高的收益率。

6.债券回购:是一种资金交易方式,即债券发行方出售债券给买方,承诺未来以回购价回购,这种债券品种广泛应用于短期资金融通和资产负债表调整。

其他债券投资部分的简答题

其他债券投资部分的简答题

其他债券投资部分的简答题摘要:一、其他债券投资部分的概念与分类二、其他债券投资的风险与收益三、其他债券投资的策略与技巧四、其他债券投资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一、其他债券投资部分的概念与分类其他债券投资部分,是指在投资组合中除了国债、地方债和企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之外的其他债券投资。

这部分投资通常包括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

1.金融债: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包括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等。

2.短期融资券:由企业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

3.中期票据:由企业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债券。

4.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资产池支持发行的证券,如水电资产支持证券、房地产资产支持证券等。

二、其他债券投资的风险与收益其他债券投资品种繁多,风险和收益各异。

一般来说,金融债由于有政府背书,风险较低,但收益相对也较低;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风险和收益居中;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和收益则取决于具体资产的质量和市场情况。

三、其他债券投资的策略与技巧1.分散投资:通过投资多种类型的其他债券,分散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稳健性。

2.择时投资: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发行人和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较高的收益。

3.信用评级:关注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评级,投资信用评级较高的债券,降低信用风险。

4.期限配置: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债券的期限,以平衡收益和风险。

四、其他债券投资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其他债券投资在未来将呈现出以下趋势:1.债券品种多样化:随着金融创新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多类型的债券品种。

2.投资主体多元化:随着投资者群体的扩大,其他债券投资的投资主体将更加多元化。

3.市场化程度加深: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其他债券投资的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
• 《银行间债务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 • 《银行间债务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 《银行间债务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 (二)、四项指引分别是: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 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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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 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
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
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
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
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
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
• 第六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 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 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 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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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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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 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 督实施;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 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 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 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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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11.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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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
• • • • • • • • • 发行条件: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 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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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则、四指引 央行一号令配套细则出台

2008年4月15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 会”)召开了第一节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此次会议的主要内 容就是审议通过了与此前发布的央行2008年一号令相配套的三 项规则、四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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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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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 务指引
6.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 项评级。 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 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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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 协会概况

•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 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 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 址设在北京。 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 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 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 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 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 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 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票据讲座
目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简介 三规则、四指引 交易商协会注册流程 短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企 业债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 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 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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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 组织架构


协会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秘书处及专业委员会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 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会的 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 权的职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协会 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 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部门;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 根据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目前, 经民政部批准,协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债券市 场专业委员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和从业资格认证 工作委员会3个专业委员会;同时,秘书处内部根据工作 需要设立了综合部、会员与法律事务部、产品创新规范 部、交易规范部、研究发展部和培训认证部6个部门。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 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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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 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 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 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 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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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 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 有关的信息。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 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 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 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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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
• 第六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 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 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 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 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 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 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 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 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1.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 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 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 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 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 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 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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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 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 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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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注册流程图
• 注册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采取投票表 决,有2名不同意注册,交易商协会就不接受注册。
注册有效期为2年,可在有效期内一次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前期发行。 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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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 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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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
• 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 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 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 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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