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1+1”中国法律援助律师志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浙司[2005]226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浙司[2005]226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浙司发[2001]42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司法厅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当事人条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检查办案情况。
第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第二章申请程序第四条案发于本省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条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浙司[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浙司〔2012〕5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经各地推荐、省厅评选,决定授予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等20家单位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徐剑等30名同志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科学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希望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民创先争优活动,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名单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宁波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龙泉市法律援助中心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附件2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徐剑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干部黄春晖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科员孙炳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志林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赟(女)宁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副主任科员李悠悠(女)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冯坚林宁海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吉位奉化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黄乐晓(女)乐清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卢意如(女)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方黎明(女)温州市市妇联权益部部长许则长长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先明安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孙入增嘉兴市司法局副局长凌晔东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主任盛刚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副局长宣凤英(女)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国仁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祖操浦江县新联法律服务所主任梅美妃(女)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应琼(女)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季树雁常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祝丰升江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达欢天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孙琦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嵩山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科员何盛元景宁县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姚碧亚(女)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林德华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主任黄丽泉(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2009]1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9.07.29
【实施日期】2009.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的通知
(浙司〔2009〕11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利用法律援助资源,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区域协作,是指全省范围内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之间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开展的法律援助帮助、配合。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之间可以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按下列方式进行协作:
(一)指定若干个市直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服务资源匮乏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指派;
(二)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服务资源匮乏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申请,在全市范围内以申请机构的名义帮助指派;。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20年度实施与管理办法》
附件5“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20年度实施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简称“1+1”行动)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1”行动是由司法部、团中央发起,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招募志愿者,每年为无律师县及中西部律师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派遣一名律师和一名大学生志愿者(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志愿者行动。
第三条“1+1”行动的主办单位是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律师工作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1+1”行动的有关招募、选拔、派遣、管理及总结表彰等日常工作,由主办单位设立“1+1”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1+1”项目办)具体实施。
“1+1”项目办设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第四条“1+1”行动的具体组织流程是:(一)确定计划1月至2月,“1+1”项目办根据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无律师县及中西部律师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申报情况,确定年度招募计划,并将招募计划分解到各省(区、市)司法厅(局)。
3月底,向社会发布招募信息。
本项目的大学生志愿者招募计划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与项目实施省(区、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为弥补大学生志愿者招募不足,“1+1”项目主办单位,每年将适度在项目服务地招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往届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与律师志愿者共同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二)招募选拔1.各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和“1+1”项目服务地法律援助工作管理部门接到招募计划通知后,应当及时公布报名的地址、时间、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动员广大律师和“1+1”项目服务地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往届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积极报名参与。
2.律师报名经本人填写报名表,律师事务所出具推荐意见,经市(区、县)批准后,报省(区、市)司法厅律师管理部门审核。
基层法律工作者、往届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报名,由所在县司法局批准后,报省(区、市)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部门审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浙司〔2015〕5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浙司〔2015〕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将经济困难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申诉,是指案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决,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再审申请和刑事申诉。
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所确定事项范围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和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意见第一条所列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如经济困难,可以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出具《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四、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诉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有关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并函告人民法院。
五、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六、接受指派后,法律援助律师可持法律援助公函或者《指派通知书》及执业证到人民法院联系工作、交换意见、陈述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2]48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2〕48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规定》是司法部制定的首部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是司法部规范法律援助实施、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水平的制度保障,是司法部为更好地服务新形势下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新要求的制度设计,是司法部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要求的成果。
《规定》规范了法律援助办理程序,明确了法律援助服务标准,提出了法律援助操作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援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规定》要求的各项工作,做到学习领会、组织宣传、贯彻落实到位,促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抓好便民服务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规定》贯彻实施成效的根本标准。
法律援助机构要完善援务公开制度,公示办公地址、服务人员、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浙司[2006]161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司〔2006〕161号)厅机关各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劳教局:《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相关执法职能机构认真实施。
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法规处)反馈。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
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浙司办[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通知(浙司办〔2007〕83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了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鼓励热爱法律援助事业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并积极引导、管理,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各法律援助机构可成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名称为“浙江省XX 市、县(市、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并可申请加入所在地的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应对其所属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负责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工作。
四、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品行良好,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二)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
五、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范围:(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二)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三)代拟法律文书;(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安排的有关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六、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知识、技能培训。
七、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遵守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管理规定,履行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承诺,参加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不得以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泄漏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
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向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报告服务情况。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浙司[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司〔2012〕3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活动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意见》(司发通〔2012〕18号),决定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以创先争优为抓手,以困难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为着力点,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惠民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创建服务品牌,推进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推动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制度化、常态化,努力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中创先进、争优秀,使广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明显优化,维护困难群众权益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内容(一)继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根据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和当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降低门槛,使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法律援助。
突出重点服务对象,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
继续实施法律援助“情暖农民工工程”、“巾帼工程”、“春苗工程”、“夕阳红工程”和“远程法律援助进农家”,畅通申请渠道,完善工作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努力为求助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对2013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对2013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的通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对2013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的通报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省律师协会:2013年,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围绕司法部决策部署和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按照“思想性、时效性和指导性”的要求,认真做好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为领导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促进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相互交流学习,为推动和宣传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发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考评办法》(浙司〔2008〕190号)规定,经综合考评,确定对嘉兴市司法局等21个单位和嘉兴市司法局祝丽花等20名同志予以通报表扬(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希望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切实做好信息编发报送工作,全面提高信息工作整体水平。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部门和信息工作者要向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学习,总结经验,开拓进取,为推动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3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名单浙江省司法厅2014年3月6日附件2013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名单一、通报表扬的单位(21个)嘉兴市司法局温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司法局黄岩区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瑞安市司法局秀洲区司法局缙云县司法局余杭区司法局诸暨市司法局鹿城区司法局南湖区司法局海盐县司法局云和县司法局文成县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监狱戒毒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处厅律师管理处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戒毒管理局厅法制宣传处二、通报表扬的个人(20名)祝丽花(女)嘉兴市司法局法制处副主任科员刘彬清(女)温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陈宝国杭州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科员肖挺舟山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陈攀(女)黄岩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丁王芳(女)义乌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陈方慧(女)瑞安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陈晓婷(女)秀洲区司法局办公室科员卢超群(女)缙云县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陈霞(女)余杭区司法局办公室陈洁(女)诸暨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扬丽琴(女)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徐刚省乔司监狱办公室副主任徐航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宣教科副主任科员金晶厅监狱戒毒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处副主任科员梁一滮厅律师管理处主任科员王恭顺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科员曹生兵省戒毒管理局教育处长梅建敏厅法制宣传处主任科员张国耀厅基层工作处副主任科员——结束——。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申领及注册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申领及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2.03.29•【字号】浙司[2002]82号•【施行日期】200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申领及注册工作的通知(浙司〔2002〕82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及注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注册: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2、具有律师资格的;3、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4、品行良好。
申领、注册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由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逐级上报省法律援助中心,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统一向厅律师管理部门办理。
(二)律师管理部门发证时,应在律师执业机构一栏填写“某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名称,并加盖“法律援助专用”印章。
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的名义,只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不得办理非法律援助案件,违者收回律师执业证,并视情节作出处理。
(三)申请领取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申领人执业申请书;2、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领人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毕业文凭复印件;5、申领人为法律援助机构现在编人员的证明材料;6、《浙江省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7、一年以上法律服务工作经历的证明;8、上岗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9、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由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式三份(执业证除外):1、《浙江省法律援助律师年度工作情况登记表》;2、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报告;3、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完成年度法律援助办案指标的证明;4、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5、原律师执业证;6、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7、注册前考试合格证。
浙江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
浙江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律师系列高级专
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
【发文字号】浙司政[2013]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4.25
【实施日期】201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司政〔2013〕14号)
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总体部署,今年全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定在10月份进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具备《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0〕320号)(下称《评价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任职条件,且近5年来未发生违纪情况的专职律师或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二、评审工作程序
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县(市、区)、市司法局初审,地市职改办评审推荐(省直律师事务所推荐的人员,直接报省厅政治部初审),省厅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需报送的材料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报告一式两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4.《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二十五份(省直律师事务所人。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浙司办[2012]9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司办〔2012〕94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2012年12月7日浙江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卷是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指派、承办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归档和保管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案卷的管理,配备必要设施,明确案卷管理人员。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机构指派和承办的法律援助案卷,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案卷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第二章案卷分类与卷内材料第五条法律援助案卷包括援助机构业务卷(以下简称审批卷)、案件承办单位业务卷(以下简称承办卷)两大类,分别由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和案件承办单位归档。
审批卷分为申请类和通知类两种。
申请类分为刑事类、劳动仲裁类、民事类、经济仲裁类、行政类等五类,通知类分为刑事类和政府指定类两类。
第六条审批卷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的顺序排列。
案卷封面应包含:案件类型、案号、案由、受援人、指派号、承办单位、承办人和归档人等信息。
第七条审批卷内的档案材料目录及顺序:1.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材料(申请类),辩护、政府指定通知材料(通知类);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类);3.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类);4.申请案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类);5.申请人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类);6.决定、指派材料;7.送达回证(签);8.据以结案的相关文书;9. 案件质量监督材料;10. 案件结案审查材料;11.备考表。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3.24•【字号】浙司[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司〔2006〕50号)各市司法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快农村法律援助体系建设的要求,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现就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农村的稳定是社会稳定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
农民占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具有重大意义。
几年来,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如农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较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边远山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还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和律师资源不足,农民得不到法律援助的情况依然存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离“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迫切需要我们切实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任务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要坚持以农村困难群众为重点,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以维护农村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法律援助,逐步实现农村法律援助的“应援尽援”;以增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工作责任性和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为根本,使受援农民获得优质的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满意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浙司〔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司〔2024〕6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司法厅2024年1月16日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一)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包括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的行为。
(二)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应当以维护受援人合法利益为核心,综合考虑案情与服务对象,法律援助人员的资质、专业特长及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受援人意愿和便利度,办案机关(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等因素,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利、保证质量、节约成本的原则。
(三)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实行法律援助机构选派和受援人自主选择相结合。
选派可以采用法律服务机构轮候、法律援助机构资源库人员轮候、系统随机等方式。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本地法律服务资源、法律援助案件量、本机构人员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指派方式。
根据案件办理需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法律援助机构资源库人员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公职律师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案件,应当向法律服务机构送达《指派通知书》。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以及参加“浙江律师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项目的,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浙财行〔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2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宁波不发):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2020年5月8日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案补贴标准第三章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第四章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第五章法律援助补贴的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相应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赠。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文字号】浙司办[2011]8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1.10.28【实施日期】2011.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浙司办〔2011〕82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省厅《关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浙司〔2011〕105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提出如下意见:一、准确把握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管理格局中的功能定位法律援助工作承担的职能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法律援助通过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直接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法律援助以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为重点对象,切实服务于保障改善民生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介入政府信访值班、向党委政府提供舆情分析报告、为群体性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帮助,对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法律援助通过法制宣传、接待咨询、依法办案引导社会弱势群体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大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准确把握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管理格局中的功能定位,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找准切入点、把握结合点,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
二、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各项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进一步推进“三个纳入”的落实。
要积极争取当。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表彰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表彰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
案例的通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办[2013]7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9.18
【实施日期】2013.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表彰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的通报
(浙司办〔2013〕7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总结推广“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优秀案例的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省厅组织开展了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经各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省法律援助中心初评、浙江省法律援助专家律师评审,《伤残职工十年维权终获法院支持--叶某劳动争议纠纷案》等15个案例被评为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具体名单附后),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获评优秀案例的指派单位和案件承办人再接再厉,认真总结、不断提高、再创佳
绩。
希望各地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这次优秀案例评选为契机,组织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学习优秀案例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增强群众观点和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
附件: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名单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10.14•【字号】浙司办[2005]74号•【施行日期】200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05〕74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和新修改的《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范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和公证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维护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就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民在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损害赔偿金、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
二、公证法律援助采取公证证明的形式。
三、申请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经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确认属公证事项的,向公证机构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四、公民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帮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五、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法律援助申请的,公证机构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指导申请人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公证机构自愿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需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六、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证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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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1+1”中国法律
援助律师志愿者招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浙司办[2013]2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4.07
【实施日期】2013.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1+1”中国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招募工作的
通知
(浙司办〔2013〕25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深入推进“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促进中西部地区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律援助中心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3年工作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13〕2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志愿者招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志愿者招募人数和服务地区
根据2013年“1+1”中国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招募计划,今年拟在我省招募律师志愿者12人。
律师志愿者服务的地区包括: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海、甘肃、宁夏、陕西、贵州、四川、内蒙古、云南、山西、广西、海南、重庆、黑龙江。
二、律师志愿者招募条件
(一)政治过硬,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律师执业证》或者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并有4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8-55岁之间,具有特殊经历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律师志愿者招募程序
(一)宣传和动员(4月10日-4月15日)。
各地应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1+1”行动和法律援助志愿精神,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公布报名地址、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动员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志愿活动。
可视律师报名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重点动员一些律师人数较多的市、县(市、区),确保招募计划落到实处(2013年“1+1”招募律师志愿者候选人名额见附件2)。
(二)审核报名和上报材料(4月15日-4月28日)。
律师志愿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报名(省直律师向省直律师协会报名),填写报名表(见附件1)。
报名表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与《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同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于5月5日前将报名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厅。
省厅审核后统一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律师志愿者。
(三)体检和签订协议(5月20日-6月10日)。
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律师志愿者,由各市司法局组织其体检。
省厅根据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与体检合格的律师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律师志愿者发送《确认通知书》。
(四)集中培训和派遣上岗(6月30日-7月10日)。
6月30日前,项目管理办公室通知各地律师志愿者参加培训。
律师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和本人身份证,参加统一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有关政策待遇
(一)根据《“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位志愿者服务期限为1至3年。
在服务期内,每名律师志愿者每年至少无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件,开展法律讲座、送法下基层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为当地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对乡村法律援助工作者、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辅导。
(二)律师志愿者的待遇参照中法援基联发〔2009〕2号文件执行。
考虑物价上涨因素,今年律师志愿者的生活费用补贴调整为3000元/月。
服务于西藏、青海、新疆的外派律师志愿者,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500元;增加援藏、援疆及高原费用补贴分别为:西藏每人每年2万元,新疆、青海每人每年1万元。
志愿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属于中彩金项目实施单位管辖的,统一纳入中央专项福利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补贴范围,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发放办案补贴。
(三)连续志愿服务2年以上(含2年)的律师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每增加1年,免交律师协会会费2年;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志愿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招募律师志愿者的具体工作措施,分解细化工作任务,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积极开展宣传和动员工作。
各地要广泛宣传,深入动员,进一步激发广大律师到中西部地区志愿服务的公益热情,积极动员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参与、支持志愿活动,为国家基层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各司法局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推荐招募情况将作为今后评先创优的重要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