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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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大学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树立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择业观,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成才报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高职高专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普通中等专业(中师)学校、有关成人高校普通班及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2、学习努力刻苦,成绩优异;
3、有较强的动手能力、科学研究能力,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4、有高尚的道德品质,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在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受到师生广泛认可;
6、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有正确的择业观念,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创业精神。
三、表彰名额
各学校按照应届毕业生数的3%推荐。
四、评选表彰周期
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五、评选程序
1、各高校评选、推荐工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学校主管领导牵头,组成由学生工作部(处)、就业指导中心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评选工作联评小组。
2、“优秀毕业生”候选人须由所在班级充分酝酿,经其所在班级同学认真讨论,民主评选,由校联评小组评选产生;
3、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程序进行,要做到客观、公正,学校推荐名单要在校、院(系)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后统一申报。
4、省委高校工委学工部、省教育厅学生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封闭式评审。评审专家从学生工作专业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挑选。
5、专家评审将综合考虑被推荐的优秀毕业生的综合情况,对以下情况提出评审意见,由专家评审组审批。
(一)不符合评选条件的;
(一)有群众举报经过核实属实;
(二)超出推荐名额的;
(三)推荐材料不真实的;
(四)不符合评选程序的。
6、专家组评审后,将预评选表彰方案及不予表彰人员、集体推荐资料报省委高校工委学工部、省教育厅学生处审议,经处务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报省委高校工委主管书记审定。
7、对毕业离校前考试不合格的,以及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要负责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审批材料,并书面报告省教育厅学生处,省教育厅将取消其获得的荣誉称号。
六、表彰奖励
经省委高校工委主管书记审定后,印发表彰文件和光荣册。对
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评选出优秀毕业生,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审批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宣传。在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普通中等专业(中师)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省优毕业生”字样。各校还可结合本校实际,对评选出的省优毕业生进行表彰或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七、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