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消发2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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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为加强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公众聚集场所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市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

现通告如下:一、专项治理范围:(一)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二)客房数超过50间(含50间)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含200座)的营业性餐馆;(三)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四)礼堂、大型展览场馆和超过20层(含20层)的写字楼;(五)摄影棚、演播室;(六)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七)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已经开业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三、对下列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依法予以取缔:(一)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的;(二)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物内的;(三)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四)在居民住宅区内改建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11]5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11]5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11〕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做好当前民生工作,保障城市“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特殊困难群体,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全市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养标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50元;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20元;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

二、执行时间上述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实人数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标准落实预算。

四、工作要求做好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工作,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须知

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须知

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须知
一、必须按统一规格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装入城市建设档案盒(城乡建设档案馆统一制作的标准档案盒。

馆址:
牛角沱,电话:63852299)内送我局。

二、根据《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组建重庆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联网管理系统的通知》(渝公消发[2003]16
号文)精神,凡在重庆市辖区内按消防规范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标准附后),必须与城市火灾报警设备联网管理系统中心联网,属联网对象的请提供《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联网开通报告》。

具体事宜请与以下单位联系:重庆方大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彭静,电话:67538790; 67503048。

三、领取验收合格意见书时须凭“回执”领取,确因故遗失须建设方开具证明。

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工程,在验收
合格后应带上维保合同交我局备案。

四、办结时限:根据有关规定,我局从受理资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签发验收意见书。

报件窗口联系电话:67315410或67315413 技术处联系电话:67315498
五、全部表格和产品清单请于网站下载
地址:渝北区人和镇汪家桥。

联系电话:67315410或67315413。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渝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为抓好《条例》的贯彻,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保障燃气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城镇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城镇燃气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近年来,我市城镇燃气事业加快发展,全市城镇燃气居民用户已达400万户,燃气气化率近90%。

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城镇燃气事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发展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时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对于发展全市城镇燃气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依法管理城镇燃气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组织得力、职责明确、措施到位,确保我市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城镇燃气管理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重庆市公安局文件渝公发[2011]178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

重庆市公安局文件渝公发[2011]178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
( ) 五 违法 行为终 止后 在二 年 内未被发 现 的 ; ( ) 六 火灾 隐患 是 由于 国家 消 防法律法 规 、 术规 范修 改 、 技 变动 所造 成 的 ;
( ) 七 法律 、 法规 、 规章 规定 不予行 政处 罚 的其 他情 形 。 第六条 当事人 有 下列情 形之一 的 , 当从 轻处罚 : 应
[0 08 2 1 17号 ) 的要 求 , 结合 我市 公 安机关 消防执 法工 作 实际 , 我局 制定 了《 重庆 市 公安 机关 消防行 政 处罚 裁量 基 准》 现 印发你 们 , 认 真遵 照执 行 。 , 请
二 。一 一年 三月 四 日
( 系人 : 联 王海 琴 电话 :3 6 0 3 电子 邮箱 :—z f@gj q 6 9 2 9 p f y a. ) — c
( ) 九 法律 、 法规 、 规章 规定 应 当从 重处 罚 的其他情形 。
前 款 中的 “ 重处 罚 ” 是指 处 罚种类 可 以选 择 的 , 从 。 应适 用 较重 的处 罚种类 ; 罚种 类不 可 以选择 但有 处 处 罚 幅度 的 . 款处罚 应在 附件 规定 的档次 中相应 增加 一个 档次 。 罚 第 八条 除法 律 、 法规 、 章 另有 规定 外 , 规 选择 罚 款或 拘 留的 处罚 种类 后 , 款处 罚 的数 额 和 拘 留处罚 罚
( ) 法行 为人 非主 观故 意违法或 确 实存在 客观原 因 , 未造 成严重 危 害后果 , 六 违 且 整改 态度积 极 的 ;
( ) 七 家庭过 失引 起火灾 , 对公共 安全 造成严 重影 响 的 ; 未
( ) 八 法律 、 法规 、 规章 规定应 当从轻 处罚 的其 他情形 。
( ) 责令停 止 实施或 纠正违 法行 为后 , 然继 续实 施违法 行 为的 ; 一 被 仍 ( ) 造、 二 伪 变造 、 隐匿 、 毁违 法证据 的 ; 销 ( ) 法律 、 三 除 法规 、 规章另 有规定 外 , 一年 内再 次实施 相 同或 者类 似违 法行 为的 ;

初步设计说明书范本

初步设计说明书范本

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 项目初步设计重庆XXXXX设计有限公司XXXX年XX月工程设计责任人设计说明书目次1 概况 (1)2 总平面 (5)3 建筑 (12)4 结构 (20)5 给水排水 (32)6 电气 (42)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动力 (65)8 消防 (73)9 人防 (89)10 节能 (99)11 景观及绿化 (107)12 环境保护 (109)13 概算 (113)附件1 重庆市***[201*]***号《关于***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2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1*)***号文,关于《关于***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3 重庆市规划局渝规建审(201*)***字第***号文,《重庆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4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书,(201*)渝公消(建方)字第***号文,《关于同意***工程设计方案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5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重园建方(201*)***号文,《关于***工程设计(方案)配套绿地的意见》;6 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

设计说明书1概况1.1工程概况表1.1 工程概况表建筑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年1.2 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1.2.1重庆市***委员会,[200*]***5号《关于***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1.2.2重庆市人民政府,(200*)***号文,《***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1.2.3重庆市规划局,重规建审(200*)***字第***号文,《重庆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1.2.4 重庆市规划局***年***月下达的本工程现状规划红线地形图;1.2.5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书,(200*)渝公消(建方)字第***号文,《关于***工程方案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1.2.6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重园建方(200*)***号文,《关于***工程(方案)配套绿地的意见》;1.2.7 重庆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年***月***日下发的修建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书;1.2.8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环准[201*]*号;1.2.9 顾客提供的设计委托书、本阶段的设计要求及各种有关设计的基础资料和双方会商纪要;1.2.10 顾客提供的由***单位***年***月编制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2.11 有关部门批准并经顾客确认的由***院编制的本工程方案设计文件;1.2.12 顾客与我院签定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1.2.13 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法规、规范、规程、标准;1.3 建设场地概况1.3.1项目区位:位于重庆市奉节中心城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渝办发[2004]210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4]21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促进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王沁林担任,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蹇可银、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沈晓钟、市建委副主任丛钢、市规划局副局长梁晓琦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部副部长邹鹤担任。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全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建设及达标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研究制定规划与建设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调查摸底、督促落实和达标验收。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欠账问题我市城镇消防规划滞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欠账大。

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的《通知》要求,本着“突出重点、解决欠账、不欠新账、分步实施的原则”,今年应重点解决以下“欠账”问题。

渝办发〔2011〕272号

渝办发〔2011〕272号

渝办发〔2011〕27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曾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四)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二、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超龄人员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往前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缴费基数为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缴费金额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计算。

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按其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减缴年限不超过15年。

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进行管理。

三、待遇计发(一)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参保以后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二)对超龄人员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以下简称连续工龄,下同)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按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公消 [2011]65号

公消 [2011]65号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文件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6号――关于公布第17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6号――关于公布第17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6号――关于公布第17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一)【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6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1.12.02【实施日期】2011.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6号)关于公布第17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17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7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7批)表1 客车达标车型(车辆型产品名称商标企业名称1HFF6100K82D 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HFF6100LK10D 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HFF6101LK10D 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HFF6110K06D 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HFF6120K06D-1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HFF6120WK79D卧铺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7HFF6120WK79D2卧铺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8HFF6121K06D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9HFF6121K35豪华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豪华客车(配置二)安凯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牌10HFF6121K40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1HFF6121K40D豪华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2HFF6123K06D 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3HFF6124K06D 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4HFF6124K40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5HFF6124K40D2豪华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豪华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6HFF6124K40D3豪华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7HFF6126WK79卧铺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8HFF6127WK79卧铺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HFF6129K40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HFF6141WK86-1特大型豪华卧铺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特大型豪华卧铺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1HFF6900KZ-8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2HFF6901KZ-8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3HK6129H1客车(配置一)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24BFC6123B2豪华旅游客车(配置一)北方牌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豪华旅游客车(配置二)北方牌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5BFC6123KE-1豪华旅游客车北方牌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6BFC6850-1豪华旅游客车北方牌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7BJ6103U7LHB 客车(配置一)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8BJ6103U7LHB-1客车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9BJ6120U8LJB-1客车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0BJ6120U8LJB-2客车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1BJ6120U8LJB-3客车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2BJ6120U8LJB-4客车(配置一)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3BJ6120U8LJB-5客车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4BJ6850U6AHB 客车(配置一)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福田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牌客车(配置三)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5BJ6850U6AHB-1客车(配置一)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6BJ6850U6AHB-2客车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7BJ6850U6AHB-3客车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8BJ6900U6AHB 客车(配置一)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9BJ6900U6AHB-1客车(配置一)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0BJ6900U6AHB-2客车(配置一)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1BJ6900U6AHB-3客车(配置一)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2BJ6900U6AHB-4客车(配置一)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3BJ6940U7LHB-2客车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4BJ6940U7LHB-3客车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5DD6119C30客车(配置一)黄海牌常州黄海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黄海牌常州黄海汽车有限公司46DD6850K01客车黄海牌常州黄海汽车有限公司47CJQ6600QK客车川江牌重庆市川江车辆制造有限公司48DD6128C01客车(配置一)黄海牌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客车(配置二)黄海牌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49DD6128C02客车黄海牌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50DD6129C03客车黄海牌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51DD6129C04客车黄海牌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52DD6129C13客车黄海牌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53DD6129K65客车黄海牌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54DD6660K02F客车黄海牌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55DD6807C05客车黄海牌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56DD6857C02客车黄海牌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57DHZ6606HF 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汽车公司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汽车公司58DFA6570W3BDB客车(配置一)东风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牌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东风牌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四)东风牌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9DFA6630W3BDE 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0EQ6600P3G 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汽车有限公司61EQ6606PT6客车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63EQ6701LT 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64EQ6701LT1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65EQ6752PT7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66FA6590轻型客车梅赛德斯-奔驰牌福建戴姆勒汽车工业有限公司67FJ6105HA豪华客车福建牌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8FJ6105HA1客车(配置一)福建牌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福建牌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9FJ6120HA2豪华客车(配置一)福建牌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豪华客车(配置二)福建牌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豪华客车(配置三)福建牌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70FJ6120HA3客车(配置一)福建牌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福建牌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71FJ6120WA5卧铺客车(配置一)福建牌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卧铺客车(配置二)福建牌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72BY6128A旅游客车***牌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73BY6668Q客车***牌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74SFQ6115JDHL 旅游客车(配置一)日野牌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旅游客车(配置二)日野牌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75SFQ6115JSHL 旅游客车(配置一)日野牌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旅游客车(配置二)日野牌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76SFQ6123PSHL 旅游客车(配置一)日野牌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旅游客车(配置二)日野牌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77SFQ6123PTLG旅游客车日野牌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78GZ6590J 客车(配置一)广汽牌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广汽牌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79GZ6591E 客车(配置一)广汽牌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广汽牌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80GZ6700J 客车(配置一)广汽牌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广汽牌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81GZ6751客车(配置一)广汽牌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广汽牌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广汽牌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四)广汽牌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82WD6530C1客车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83WD6608CG客车(配置一)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四)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五)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六)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七)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八)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九)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十)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84WD6660C1客车(配置一)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85WD6660C2客车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86WD6701C 客车(配置一)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87GL6118HSD2客车桂林牌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88GL6126HWD1卧铺客车(配置一)桂林牌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卧铺客车(配置二)桂林牌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89GL6808K客车桂林牌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90GL6858K客车桂林牌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91GL6903HSD2客车桂林牌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92SC6761CG4城市客车长安牌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93SLG6600C3E客车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94SLG6600C3GE城市客车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95SLG6601C3F客车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96SLG6601C3GE 城市客车(配置一)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客车(配置二)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97SLG6603C3F客车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98SLG6605C3GE城市客车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99SLG6608C3E 客车(配置一)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四)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五)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六)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0SLG6609C3E 客车(配置一)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1SLG6668C3E 客车(配置一)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四)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2SLG6669C3E 客车(配置一)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四)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五)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六)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3SLG6750C3E客车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4SLG6750C3F客车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5SLG6759C3E 客车(配置一)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6SLG6800C3E客车少林牌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7DLQ6580EA3轻型客车(配置一)大力牌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轻型客车(配置二)大力牌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08DLQ6920EA城市客车大力牌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09WS6601A7轻型客车万山牌湖北三江航天万山特种车辆有限公司110TEG6119H50客车南车时代牌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11TEG6129H10客车南车时代牌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12TEG6807H客车南车时代牌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13HNQ6605E1客车邦乐牌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

陈邦琼郑霖霏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邦琼郑霖霏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邦琼郑霖霏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霖霏;陈邦琼;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郑霖霏陈邦琼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郑霖霏陈邦琼【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冯亮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尹恒超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聂静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戚竞丹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亮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尹恒超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聂静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戚竞丹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亮尹恒超聂静戚竞丹【代理律所】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霖霏;陈邦琼【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院观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7年11月18日,郑霖霏、陈邦琼与中迪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正街8号重庆中迪广场附13的预售商品房,用途非住宅,并约定中迪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

2019年1月18日,中迪公司就重庆中迪广场1某楼标段工程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九龙坡区建竣备字[2019]0004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九龙坡区建竣备字[2019]0005号)。

重庆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重庆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渝公消发〔2010〕166号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通知各支队、大队,防火部各处、站: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行政执法证据调取工作,提高消防行政执法质量,根据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总队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

各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队防火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消防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一)书证。

书证是指通过文字或图画、符号等记载的内容证明消防行政执法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材料。

消防行政执法证据中的常见书证主要是指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如设计图纸、销售合同、场所的营业执照、物证提取清单等。

(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性状、质量特征、规格等证明消防行政执法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消防行政执法证据中常见的物证有火灾现场的实物和痕迹、不合格消防产品、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等。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或者用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视听设备储存的信息资料用来证明消防行政执法事实的证明材料。

消防行政执法证据中常见的视听资料有违章现场录像、火灾现场录像等。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有关消防行政执法事实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作出的陈述。

消防行政执法证据中常见的证人证言有询问笔录等。

证人证言的内容可以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也可以是证人听别人转述的,但不应当包括证人根据事实所做的判断。

(五)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1]65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1]65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渝公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法制总队: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安服务行业管理,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联系。

重庆市公安局2018年1月31日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照本规范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一)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的许可,直接受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设立申请;(二)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

第四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二)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三)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5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号公务员管理1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发〔2006〕102号渝文备〔2015〕2403号2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6〕107号渝文备〔2015〕2404号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级别确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132号渝文备〔2015〕2368号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渝人发〔2006〕140号渝文备〔2015〕2405号5关于公务员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发〔2007〕84号渝文备〔2015〕2407号6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209号渝文备〔2015〕1136号7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渝文备〔2015〕1137号8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68号渝文备〔2015〕1138号9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03号渝文备〔2015〕2370号10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3号渝文备〔2015〕2369号11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7号渝文备〔2015〕1141号12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9号渝文备〔2015〕2406号13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39号渝文备〔2015〕1140号14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渝文备〔2015〕1142号15关于印发《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81号渝文备〔2015〕1139号1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渝文备〔2015〕1143号17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职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4号渝文备〔2015〕2371号18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调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5号渝文备〔2015〕2367号1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6号渝文备〔2015〕2402号机关事业工资福利及退休20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福利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8〕90号渝文备〔2015〕2452号2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长期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0〕124号渝文备〔2015〕2441号22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渝文备〔2015〕2440号2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0〕149号渝文备〔2015〕2442号2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0〕151号渝文备〔2015〕2438号25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及其相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1〕30号渝文备〔2015〕2462号26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享受护理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2〕50号渝文备〔2015〕2437号27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2〕144号渝文备〔2015〕2447号28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渝文备〔2015〕2450号2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全市机关事此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合格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2]208号渝文备〔2015〕2460号30重庆市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渝委组〔2002〕215号文件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3〕184号渝文备〔2015〕2449号3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出国探望或陪伴出国学习的配偶或子女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3〕187号渝文备〔2015〕2461号32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渝人发〔2001〕10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5〕68号渝文备〔2015〕2454号3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离退休待遇出现误差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6〕23号渝文备〔2015〕2453号3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抓紧做好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工作的通知渝人〔2006〕139号渝文备〔2015〕2451号35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6〕144号渝文备〔2015〕2458号36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渝人发〔2007〕26号渝文备〔2015〕2456号37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滚动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渝人发〔2007〕49号渝文备〔2015〕2445号38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渝人发〔2007〕50号渝文备〔2015〕2443号3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三)渝人发〔2007〕105号渝文备〔2015〕2455号4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155号渝文备〔2015〕2444号41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担任区县(自治县)不驻会的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186号渝文备〔2015〕2459号42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7〕10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渝人发〔2007〕194号渝文备〔2015〕2457号4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通知渝人发〔2007〕196号渝文备〔2015〕2448号4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8〕57号渝文备〔2015〕24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47号渝文备〔2015〕2430号46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00号渝文备〔2015〕2446号4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53号渝文备〔2014〕304号4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新录(聘)用人员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办〔2011〕68号渝文备〔2014〕160号4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渝人社〔2013〕54号渝文备〔2014〕255号5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判无罪收回工作后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意见渝人社〔2013〕231号渝文备〔2014〕256号人才流动和智力引进51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粮食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的通知渝人发〔2000〕38号渝文备〔2015〕2414号52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46号渝文备〔2015〕2413号53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58号渝文备〔2015〕2916号5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24号渝文备〔2015〕2906号55关于调整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74号渝文备〔2015〕2902号5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3号渝文审〔2011〕70号5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4号渝文审〔2011〕71号5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06号渝文审〔2012〕57号59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87号渝文备〔2015〕2491号6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52号渝文备〔2015〕2488号61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海关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落实兑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30号渝文备〔2015〕2490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62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6号渝文备〔2015〕2372号63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渝文备〔2015〕2422号64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43号渝文备〔2015〕2373号65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44号渝文备〔2015〕2374号66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61号渝文备〔2015〕2401号67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1〕161号渝文备〔2015〕2421号68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3〕164号渝文备〔2015〕2408号6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渝文备〔2015〕2375号7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办〔2006〕54号渝文备〔2015〕3259号7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渝文备〔2015〕684号72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3号渝文备〔2015〕2376号7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4号渝文备〔2015〕2378号74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6号渝文备〔2015〕2377号7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7号渝文备〔2015〕2380号76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8号渝文备〔2015〕2379号77关于印发重庆市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9号渝文备〔2015〕2381号78关于印发重庆市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0号渝文备〔2015〕2382号79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1号渝文备〔2015〕2383号80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2号渝文备〔2015〕2384号81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3号渝文备〔2015〕2385号82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7号渝文备〔2015〕2386号83关于做好我市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8〕50号渝文备〔2015〕2387号8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㈠渝人发〔2008〕68号渝文备〔2015〕2388号85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的处理意见 (二)渝人发〔2008〕106号渝文备〔2015〕2389号86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20号渝文备〔2015〕2390号87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134号渝文备〔2015〕2391号88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138号渝文备〔2015〕2392号8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41号渝文备〔2015〕2393号9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首次竞聘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9〕28号渝文备〔2015〕2394号9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社发〔2009〕70号渝文备〔2015〕2395号9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过渡性政策和措施的意见渝人社发〔2011〕40号渝文备〔2015〕2396号9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51号渝文备〔2015〕2397号94关于加强警备区和人武部职工队伍建设的意见渝人社发〔2011〕272号渝文备〔2015〕2398号9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46号渝文备〔2015〕2399号96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渝文备〔2015〕2400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97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人发〔2003〕48号渝文备〔2015〕3210号98关于贯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3〕136号渝文备〔2015〕3211号99关于贯彻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3〕189号渝文备〔2015〕3212号100关于贯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4〕45号渝文备〔2015〕3213号101关于贯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4〕51号渝文备〔2015〕3214号102关于贯彻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4〕60号渝文备〔2015〕3215号103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发〔2005〕33号渝文备〔2015〕3216号104关于印发《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5〕111号渝文备〔2015〕3217号105关于贯彻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5〕135号渝文备〔2015〕3218号106关于印发《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52号渝文备〔2015〕3204号107关于转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83号渝文备〔2015〕3219号108关于贯彻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7〕90号渝文备〔2015〕3220号109关于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7〕161号渝文备〔2015〕3203号11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载与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170号渝文备〔2015〕3208号111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204号渝文备〔2015〕3205号112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34号渝文备〔2015〕3209号11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76号渝文备〔2015〕3206号11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77号渝文备〔2015〕3207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务115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和医疗补助发放程序的通知渝人发〔2006〕78号渝文备〔2015〕2417号116关于印发《贯彻渝委办[2006]23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解答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6〕101号渝文备〔2015〕2418号117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渝人发〔2006〕116号渝文备〔2015〕2499号118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解答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6〕131号渝文备〔2015〕2419号119关于印发《重庆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88号渝文备〔2015〕2415号120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00号渝文备〔2015〕2420号12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健康体检等制度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94号渝文备〔2015〕2427号12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1号渝文备〔2015〕2901号人事考试12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程(试行)通知渝人发〔2007〕162号渝文备〔2015〕2416号劳动就业124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档案保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发〔1998〕105号渝文备〔2015〕2497号12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丧葬补助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70号渝文备〔2015〕2907号12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27号渝文备〔2015〕2903号127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灵活就业“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30号渝文备〔2015〕2946号12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74号渝文备〔2015〕2493号12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人社〔2009〕304号渝文备〔2015〕2494号130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号渝文备〔2015〕2969号13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26号渝文备〔2015〕2496号132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53号渝文备〔2015〕2911号133关于认真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统计和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3号渝文备〔2015〕2492号13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2号渝文备〔2015〕2934号13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50号渝文备〔2015〕2837号13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56号渝文备〔2015〕2495号13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相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12号渝文备〔2015〕2949号13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255号渝文备〔2015〕2913号13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求职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4号渝文备〔2015〕2915号140关于实施重庆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14号渝文备〔2015〕2912号劳务开发及农民工管理服务141关于印发《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52号渝文备〔2015〕2489号职业能力建设142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发〔1998〕116号渝文备〔2015〕2481号14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47号渝文备〔2015〕2486号14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62号渝文备〔2015〕2478号145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增设电工等四类工种工人技师目录的通知渝人发〔2004〕77号渝文备〔2015〕2477号146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增设计算机操作技师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办〔2006〕45号渝文备〔2015〕2476号147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5〕131号渝文备〔2015〕2479号14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26号渝文备〔2015〕2480号149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市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261号渝文备〔2015〕2485号15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05号渝文审〔2009〕24号15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09〕324号渝文备〔2015〕2723号15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及审批流程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5号渝文审〔2012〕64号15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70号渝文备〔2015〕2918号154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技能专家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13号渝文备〔2015〕2925号15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40号渝文备〔2015〕2483号15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0号渝文备〔2015〕2487号15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百家重点企业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55号渝文备〔2015〕2926号15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原材料收费指导价的通知渝人社办〔2013〕203号渝文备〔2015〕2919号15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8号渝文备〔2015〕2484号16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批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原材料收费指导价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3号渝文备〔2015〕2914号16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技能专家工作室建设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39号渝文备〔2015〕2917号16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渝人社〔2014〕415号渝文备〔2015〕2482号劳动关系16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228号渝文备〔2015〕1192号16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12号渝文备〔2015〕1193号16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83号渝文备〔2015〕1194号16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我市企业规模性裁减人员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92号渝文备〔2015〕1197号劳动工资工时休假167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档案局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2015)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2015)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渝公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公发〔2015〕176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压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增强消防执法公信力,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市局制定的《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发〔2011〕178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重庆市公安局2015年11月23日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消防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具体参照《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标准》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严格公正文明与理性平和规范执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则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消防安全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法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导致违法的;(五)违法行为终止后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六)火灾隐患是由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修改、变动所造成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渝公发[2011]496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公发[2011]496号)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总体要求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的要求,结合全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所称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治安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则第五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四)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灭火器报废维修年限

灭火器报废维修年限

?我国的灭火器的生产和使用非常广泛,简单地说,可用8个字来简要地概括之,那真正的就是“量大面广,到处皆有”。

????据2005年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共有灭火器的生产厂商大约300家,年产各种类型规格的灭火器共约3000万具,其中出口约为1000万具。

因此,近年来,我国每年大约有2000万具灭火器投入使用,分别配置在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中,以及配置在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和军用装备上。

????另据2005年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共有灭火器的维修厂商大约3000家,多的省有一百多家灭火器维修企业,少的省也有几十家灭火器维修企业。

????因此,如何管理好如此众多的灭火器维修企业和灭火器生产企业,以确保灭火器的生产质量和维修质量,并做好灭火器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到期强制报废,都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一、建筑灭火器维护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诚然,如此量大面广的灭火器的维护和管理工作,那是既重要,而又繁重。

其目的不仅仅是要保证现场配置的灭火器都始终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即其性能指标都能保持在产品标准要求的范围之内,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发挥其扑灭初起火灾的第一线的群众性的常规灭火装备的作用和威力。

????同时,还有一个相当重要的目的,那就是要确保使用灭火器灭火的群众性的现场人员的自身安全,即要求灭火器的耐压强度务必要合格。

这是因为灭火器既是常规的灭火装备,可以扑灭初起小火;但其又是压力容器,假如维护和管理不当,对使用人员就具有惊人的潜在性危险,很有可能发生爆炸伤人致残致死的恶性事故。

????1982年,公安部、劳动部等五个部委就曾联合发文,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制止灭火器伤人致残致死事故的继续发生。

到上世纪九十年代,这种事故在我国一些地区仍旧是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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