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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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发2011(123)

渝建发2011(123)

市渝建发〔2011〕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应严格加强新型节能墙材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配套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均满足相关设计文件、构造图集和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墙体自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与节能效果。

三、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简称“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普通膨胀珍珠岩(体积吸水率>45%,体积漂浮率<80%)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

由于全国膨胀玻化微珠需求量大,供应不足,质量不稳定,导致全市绝大多数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A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堆积密度≤280kg/m3,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W/(m·K))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暂不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

根据工程应用实际,确需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制定无机保温砂浆工程应用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市人大代表提案和回复《关于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建议》

市人大代表提案和回复《关于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建议》

市人大代表提案和回复《关于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建议》一、提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建设水平提高,我市高层住宅小区的高层建筑数量迅速增加。

这些高层建筑不仅为我市节省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也充分提升了城市形象,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可。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随着高层、超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多,加强我市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也显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迫切。

近些年国家和政府对安全问题尤为重视。

响应国家政策,相关部门、企业也都将安全教育作为常态化的重点工作之一。

例如消防大队进社区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及现场演练等活动。

但在这样大力宣传安全的情况下,依然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居民对安全的意识认识不足,依然我行我素。

建议:1.要高度重视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要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通道的专项治理,特别是要常态化整治高层建筑消防通道的“习惯性”违规行为,确保消防通道随时畅通无阻。

严禁在消防通道上上锁、停车、堆物和违章搭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整改,并给予严肃处理。

2.要把高层建筑列入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管。

督促高层建筑物业管理单位牢固树立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制度,指导开展员工培训,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经常性组织针对性的演练。

同时,要加强对新建、改扩建、内部装修以及变更用途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和资料的审核及消防工作的严格验收,从源头上确保消防设施的配备到位。

3.要加强各高层建筑物业单位的消防安保队伍建设。

加强以物业保安为主体的义务消防队的管理和指导,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保安岗前培训和平时训练。

经常性指导物业公司对保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灭火技能训练。

要加强平时的消防安全检查和保安人员的消防操作训练,以及发生火灾时保安队伍能作为初期扑救力量,迅速及时开展自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要加强对工作、生活于高层建筑之中的人们的安全、消防和逃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训练。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的规定,现将《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

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以下三种方式:(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政编码:400015);(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q63850161@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军事设施、核电厂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外。

第三条【方针原则】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四条【领导与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市公安机关对全市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

规划、房地产管理、建设、市政、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依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二)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城市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三)将属于直管公房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对高层建筑中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五)为辖区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置适应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需要的举高消防车等消防装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重庆地规最新(渝建发[2011]88号)

消防重庆地规最新(渝建发[2011]88号)

关于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11〕8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止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危害,进一步增强高层建筑自防自救能力,切实提高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水平,并结合我市高层建筑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特制定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doc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物内设有下列功能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一)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二)底部设置的层数不超过二层或地下一层设置的单个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独立设置的物业管理和居委会用房;二、设置在商业营业区内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隔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每个库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三、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

四、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当满足以下要求时,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该建筑按整体定性确定消防用水量:(一)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大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完全(二)分界处应设置宽度大于1米且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2米且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窗槛墙,或在分界处居住部分的外墙与其他功能部分的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三)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 海 市 消 防 局沪消(防)字〔2001〕4号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机关各有关业务处:根据近年来在审核、验收中遇到的问题,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及条文说明的精神,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对以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大空间办公场所内部装修的问题大空间办公是指一个层面全部或大部分区域未作墙体分隔或 将房间隔墙和走道隔墙拆除后的开敞办公空间。

对设计或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超高层、高层或多层公共民用建筑内的大空间办公场所的内装修消防设计的审核要点为:1、安全出口。

(1)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一个层面的大空间办公应从严控制,应设有公共走道连接两个安全出口,走道墙的砌筑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2)装修不得阻塞原设计中的安全出口,楼梯间或前室门前2m范围内不得设置有碍安全疏散的办公桌、柜和堆放物品(如图1所示)。

图1-安全出口布置示意图—1—2、防火门的设置。

防火门的设置应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不受影响。

当出于安保需要,安全出口上的防火门需要上锁关闭时,应符合下列之一要求:(1)在门上设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电磁门锁,当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到火灾时,能断电开门或送电开启门锁。

(2)在门的内侧设置推闩,门的外侧设置消防锁(整栋建筑的此类门锁应一致,其母钥匙由消防控制室保管)。

(3)在大楼内采用的门禁控制系统,当火灾发生时,由楼宇自动化系统的控制中心(与消防控制室贴邻或在一个大房间内)自动或远程开门。

当断电时,防火门必须处于可开启状态。

3、疏散通道。

(1)在大空间办公区域内应有自然的人行通道,通道的宽度应按火灾疏散时间和人员的数量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4m,且连通至安全出口。

(2)大空间办公场所内位于两个出口之间的部位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且沿自然通道行走距离不宜超过45m。

《高层民建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建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版)部分条文理解和消防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新旧规范的适用一、新建,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执行当前相应规范的最新版本或修订的相关条文。

二、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审核应按如下情况分别执行,(一)、用途(使用功能)不变,建筑平面布局不变,而且工程曾经取得过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疏散宽度,疏散距离,楼梯间设置形式,消防电梯)室内消防设施的配置适用于前一次消防行政许可时的规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适用当前的规范。

(二)、用途(使用功能)不变,但建筑平面布局需要局部变更,而且工程曾经取得过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消防验收行政许可证,改建的部分应执行当前相应规范的最新版本或新修订的相关条文,未作改建的部分仍适用于前一次消防行政许可时的规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适用当前的规范。

三、消防验收的相关内容应按审核许可证的设计规范执行。

四、对于不涉及建筑结构和大量投资就能够达到新规范要求的,应当建议建设,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

1、总则1.0.3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2005版的适用范围。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如图(一)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本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由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它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它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

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

引言: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对社会和环境的危害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继续探究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的相关内容,包括建筑材料选择、建筑结构防火设计、疏散通道设计、消防设备配置和火灾隔离措施等。

正文:1. 建筑材料选择1.1 火阻性能要求:根据国家标准,高层住宅的外墙、屋面和立面采用耐火建筑材料,对其火阻性能应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相关测试认证。

1.2 防火涂料使用:高层住宅内部墙面和天花板等可以使用防火涂料进行加固,增加其耐火性能,从而延缓火势蔓延的速度。

1.3 阻燃材料选用:在高层住宅的装修材料中,应选择具有阻燃性能的材料,如阻燃地板、阻燃墙纸等,减少火灾发生和蔓延的可能性。

2. 建筑结构防火设计2.1 隔墙设计:高层住宅中的隔墙应具备一定的防火功能,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材料,并经过相应的测试认证。

2.2 结构防火涂料:高层住宅建筑结构应使用防火涂料进行加固处理,提高结构的耐火性能,从而保证建筑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性。

2.3 防火门窗设计:高层住宅中的门窗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门窗,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并确保人员疏散的通道畅通无阻。

3. 疏散通道设计3.1 疏散楼梯设计:高层住宅应设置足够的疏散楼梯,且楼梯宽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人员疏散时的迅速性和安全性。

3.2 疏散通道的防烟设计:高层住宅的疏散通道应设置防烟门、防烟堵板等设施,以减少烟雾对人员疏散的影响,保障逃生通道的畅通。

3.3 疏散标识和照明:在高层住宅的疏散通道中应设置清晰明确的疏散标识和足够亮度的照明设备,以便人员快速找到逃生路线。

4. 消防设备配置4.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住宅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4.2 灭火器的配置:高层住宅内应设置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方便居民在初期火灾阶段进行扑救,保障火灾未形成大范围蔓延。

4.3 火灾报警系统:高层住宅的每个房间都应配备火灾报警器,并与整栋建筑的火灾报警系统相连接,确保火灾能够及时被发现并报警。

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

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

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一、建筑专业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23年版)如下简称《高规》,第3.0.1条)建筑构件旳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对应规定。

(《高规》第3.0.2条)2.高层建筑幕墙内不一样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旳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高规》第3.0.8.2、3.0.8.3条)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窗槛墙或设置实体挑檐;(《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23如下简称《住宅建筑规范》,第9.4.1条)住宅建筑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近来边缘之间旳水平间距不应不不小于1.0m。

(《住宅建筑规范》第9.4.2条)3.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旳安全出口。

(《高规》第4.1.4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116-2023如下简称《民用电气规范》,第13.11.6条)4.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旳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高规》第4.1.9条)—4.2.4条)6.高层建筑旳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旳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规》第4.3.1条)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旳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旳人行通道(可运用楼梯间),其距离不适宜超过80m;(《高规》第4.3.1条)高层建筑旳底边至少有一种长边或周围长度旳1/4且不不不小于一种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不小于5.00m、进深不小于4.00m旳裙房。

(《高规》第4.1.7条)7.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高规》第5.1.1条)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旳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种防火分区;(《高规》第5.1.4条)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旳面积叠加计算(《高规》第5.1.5条)8.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旳门、窗洞口之间近来边缘水平距离不应不不小于4m。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目录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置和平面布置----------------------------一般规定-------------------------------------------防火间距-------------------------------------------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防火和防烟分区--------------------------------------防火墙、隔墙和楼板----------------------------------电梯井和管道井--------------------------------------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一般规定--------------------------------------------疏散楼梯间和楼梯------------------------------------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一般规定---------------------------------------------消防用水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一般规定----------------------------------------------自然排烟----------------------------------------------机械防烟----------------------------------------------机械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漏电火灾报警系统---------------------------------------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高层建筑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2.0.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0.3耐火极限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4不燃烧体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难燃烧体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6燃烧体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7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2.0.8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高级旅馆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高级住宅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安全出口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挡烟垂壁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璧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采用耐火极限大于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建筑分类表3.0.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可按附表A 确定. 3.0.3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 h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滥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 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高度不低于0.80m 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有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和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门窗;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1.2.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墙隔开;4.1.2.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4.1.2.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4.1.2.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2.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3.3机房内设置储油间,其总量储存量不应超过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4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放映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幕布和窗帘应经阻燃处理的织物.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舞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端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人/㎡,其它场所为人/㎡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GB50067的规定.4.1.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 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2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 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破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防火间距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表4.2.1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3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4.2.4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等级极限不低于,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表4.2.5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璧算起.2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4.2.6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m表4.2.74.2.8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消防车道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型消防车道.当设环型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4.3.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防火和防烟分区5.1.1每个防火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5.1.1增加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倍计算. 2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倍.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5.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5.1.5.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的防火卷帘分隔.5.1.5.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1.5.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2.1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5.2.3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5.2.4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2.5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5.2.6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5.2.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井和管道井5.3.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璧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5.3.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与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隔墙.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3.4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4.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乙级应为;丙级应为.5.4.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5.4.3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5.4.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5.4.5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屋顶金属承重结构和变形缝5.5.15.5.2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3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一般规定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八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1.1.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6.1.1.3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表6.1.1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表6.1.6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倍水平投影计算.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室和阅览厅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关于高层建筑剪刀楼梯设置的特殊规定

关于高层建筑剪刀楼梯设置的特殊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关于剪刀楼梯设置的规定: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高规条文解释:6.1.2.4.特别要提出的是,有少数设计在剪刀楼梯梯段之间不加任何分隔,也不设防烟楼梯间。

还有—种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两个楼梯口均开在—个合用前室之内。

这两种设计,都不利于疏散,不能采用,更不能推广。

2、重庆市关于剪刀楼梯设置的新规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与重庆市公安局于2004年5月2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该通知”)。

该通知做为规范性文件现已失效。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对已经受理和审批的项目进行清理,方案设计于2011年1月17日前审查合格的工程,仍可按该通知意见执行;方案设计于2011年1月17日前未经过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再按该通知意见执行。

尤其注意该通知第七条中,消防电梯、载客电梯和两部疏散楼梯(包括剪刀式楼梯)可合用一个前室的意见严禁执行(即严禁执行三合一前室)。

3、做法举例:3.1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做法:3.2符合规范要求的做法:。

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xxx-2020 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of Chongqing(征求意见稿)201×-××-××公布201×-××-××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of ChongqingDBJ 50-XXX-2020主编部门∶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批准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1×年××月××日201×重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第**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年××月××日前言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进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重庆市都市化进程得到了蓬勃的进展,高层民用建筑在都市进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阻碍和改变着都市。

重庆市作为典型的山地特大都市,都市坡地较多,高层建筑密集,在消防扑救、安全疏散、消防供水等方面的难度较一样都市更为复杂、更具有自身的特色。

为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爱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重庆市的都市特点和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特制定《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要紧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剂,电气等。

该规范要紧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布置、消防扑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它高层民用建筑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深化和补充。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ﻫ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 号ﻫﻫ《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ﻫﻫﻫﻫ市长ﻫﻫﻫﻫ二○○九年十一月二日ﻫﻫﻫﻫﻫ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ﻫﻫ目录ﻫ第一章总则ﻫ第二章职责与义务ﻫﻫ第三章火灾预防ﻫﻫ第四章火灾救援ﻫ第五章法律责任ﻫﻫ第六章附则ﻫﻫﻫ第一章总则ﻫﻫ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ﻫﻫ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ﻫﻫ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ﻫﻫ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ﻫ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ﻫ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ﻫ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

ﻫﻫ第五条规划、建设、房地产、市政、工商、文化、教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

ﻫﻫ第二章职责与义务ﻫﻫ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ﻫ(一)负责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ﻫ(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ﻫﻫ(三)组织或者责成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等高层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ﻫ(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五)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装备保障;(六)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教育;ﻫﻫ(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2005年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实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平面布局一般规定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高规》中有关消防技术问题探讨及建议

《高规》中有关消防技术问题探讨及建议

《高规》中有关消防技术问题探讨及建议《高规》中有关消防技术问题探讨及建议《高规》中有关消防技术问题探讨及建议重庆信息消防网一、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的问题。

《高规》中第8.2.1条规定除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对于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楼梯间的防排烟设计,由于允许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对该类楼梯间的审核,往往会导致几方面的疏忽:一是排烟窗的有效性问题。

目前排烟窗的含义很模糊,只要有外窗开启,且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达到2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平方米,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可开启的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平方米即可。

但事实上,当火灾发生时,高层建筑内窗户大部分是处于关闭状态的,如果发生火灾,人员为了逃命,人工开启排烟窗的可能性不大,许多高层建筑内,设计了跨层窗或高窗,开启更为困难。

二是窗的开启面积问题,由于现代建筑大部分采用玻璃幕墙或铝合金侧拉窗,从建筑图上计算开窗面积能符合要求,但事实上能够有效开启的面积就很少,达不到火灾时排出足量烟气的目的。

二、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选用及安装问题。

1、一是防火门质量的可信度不高。

防火门生产厂家对送检的产品质量把关较严,但检测合格后,就偷工减料,放松质量关。

建设单位选用时只凭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厂家合格证和外观质量及产品价格,消防监督机构就是在网上查阅是否是合格产品,而在施工过程中就很难了解其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防火门安装达不到要求,一般设计单位设计时只指出何级防火门,对配套用的闭门器、顺位器没有指明,而防火门生产厂家为了推销其产品,不惜压低价格,在产品质量上做手脚,致使疏散用的防火门闭门器达不到闭门要求,有些闭门器有定位功能,使防火门打开后能自行关闭或者关闭后不严密。

三是在防烟楼梯间及前室以及合用前室的乙级防火门处于常闭状态对于使用很不方便,造成人为损坏现象比较严重,使防烟楼梯变成了开敞式楼梯间,不利于消防安全疏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11. 引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为了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有效地保护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蔓延并减少损失。

本文将介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1版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2. 规范适用范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1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旨在保护建筑物内的人员和财产免受火灾的威胁。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用途的建筑,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和公共建筑等。

3. 建筑分类与火灾风险评估根据建筑的用途、高度和占地面积等因素,将建筑分为不同类别,并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防火要求。

建筑的类别和火灾风险评估应在设计初期进行,确保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

4. 火灾安全设计原则4.1 火灾隔离 - 建筑内不同功能区域之间应设置适当的火灾隔离门或隔墙,以阻止火灾的蔓延。

- 室内楼梯间、电梯间和安全通道等应设有合适的防火门,以保证人员的疏散通道。

4.2 防火分区 - 建筑应根据功能和火灾风险,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 各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取适当的火灾隔离措施,以防止火灾扩散。

4.3 防火材料和结构 - 建筑的结构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防火要求。

- 建筑中的墙壁、天花板和楼梯等应采用防火材料,以延缓火势蔓延的速度。

4.4 自动灭火系统 - 高危区域和特定用途建筑应配备自动灭火系统,以快速控制火灾。

5. 灭火器设备和疏散通道5.1 灭火器设备 - 建筑内应设置足够数量和类型的灭火器设备,以满足火灾发生时的灭火需求。

- 灭火器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明确标识,并易于取用。

5.2 安全疏散通道 - 建筑内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疏散通道,确保人员能够快速疏散。

- 安全疏散通道的宽度、通道长度和出口数量应满足相关规定。

6. 火灾报警和监控系统6.1 火灾报警系统 - 建筑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 火灾报警装置的位置和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6.2 火灾监控系统 - 高危区域和特定用途建筑应安装火灾监控系统,以实时监测火灾风险。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中几个问题的意见_1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中几个问题的意见_1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中几个问题的意见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呈明显上升趋势,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统计资料显示,在各类火灾事故中,绝大部分的人员伤亡都是因烟气窒息、中毒,不能安全疏散所致。

如2003年10月18日美国芝加哥35层政府大楼火灾,火灾发生时熊熊的火焰和滚滚的浓烟从大楼的12层涌出,由于烟雾太浓,致使许多人找不到逃生的通道,被困在楼内。

虽然大火仅在大厦12层燃烧,但12层以上的每一楼层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浓烟的威胁,大约有数十人因向上跑而最终被浓烟熏伤,在22层的通道和楼梯中发现了6名被烟熏的尸体。

同样,日本的“千日”百货大楼火灾,死亡的118人中就有93人是被烟熏死的;美国米高梅饭店特大火灾,死亡的84人中有67人也是被烟熏死的。

1993年12月13日福州市马尾高福纺织公司仓库发生火灾,除住在仓库内的37个生灵被火魔夺走,隔壁临时宿舍内的59名打工妹有24个被浓烟呛得无处逃生。

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起火点在地下二层,整个大火没有烧过地上一层,然而有毒高温浓烟却将地上四层娱乐城内的309人消费者活活呛死。

从这些火灾事例足见防排烟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中的重要地位。

如何才能做到火灾发生时及时排除烟气并有效防止烟气进入安全疏散通道,保证人员在较好的能见度下进行安全疏散,同时使消防人员更有效的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事故中的人员伤亡,科学地进行防排烟设计、施工、管理尤为重要。

当前,由于部分设计、施工人员对国家规范标准理解不够透彻、全面,导致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等人员疏散场所的防烟设计、施工上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工程在设计、施工中存在一些明显的火灾隐患。

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谈当前高层建筑防排烟系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引起设计、施工、管理和使用人员的重视。

一、防烟楼梯间与防烟前室共用正压送风系统的设计有缺漏。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高层住宅电气设计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高层住宅电气设计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高层住宅电气设计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严格执行高层住宅电气设计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分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场会重点任务的通知》(渝高层消防整治办〔2020〕25号)要求和国家现行工程技术标准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高层住宅电气设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我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高度重视高层住宅消防安全,强化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高层住宅应对消防安全风险措施。

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已于2020年8月1日
正式施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标准宣贯,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标准相关技术规定。

三、我市新建、改建、扩建高层住宅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及相关技术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切实把好设计关,从源头杜绝高层住宅电气设计消防安全风险,并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确保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问题分析及对策况飞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问题分析及对策况飞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问题分析及对策况飞发布时间:2021-08-10T01:42:35.626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5期作者:况飞[导读] 近年来,高层民用建筑明显增多,规模随之扩大,部分设计人员过于关注建筑的布置、空间和功能,并不重视工程的消防安全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 400000摘要:近年来,高层民用建筑明显增多,规模随之扩大,部分设计人员过于关注建筑的布置、空间和功能,并不重视工程的消防安全。

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性与适用性在防火设计中尤为关键。

火灾导致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惨重,因此,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也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问题分析及对策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行业的进步,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很多工作都要按照全新的理念来完善,尤其是在不同工作的实施模式上,相关人员应掌握好设计的综合效用,严格落实国家的相关规范、准则,否则会导致将来的工作实施陷入较大的困境。

相关人员应坚持在设计的过程中,按照个性化的设计方式完善防火设计,既要不断丰富高层防火设计的功能,又要调整设计思路,而且要进一步加大高层防火设计的测试力度,丰富设计的内涵。

1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问题分析1.1防火材料选用不当在建筑防火设计中,防火材料的选择尤为重要,关系到整个建筑的消防安全。

而当今很多建筑企业为了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需求,采用了大量不同类型的材料,而实际上这些材料本身的防火性很差,容易在发生火灾时造成火灾迅速蔓延。

尤其是一些住宅建筑,人们在自行装修的过程中,无视防火安全,大量采用木材作为装饰材料,导致建筑内消防安全隐患大量增加。

而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中关于建筑、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及使用范围都做出了具体要求,但是设计人员往往会忽略这些情况,导致建筑内的部分构件防火、耐火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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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渝建发〔2011〕8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止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危害,进一步增强高层建筑自防自救能力,切实提高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水平,并结合我市高层建筑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特制定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物内设有下列功能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一)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
(二)底部设置的层数不超过二层或地下一层设置的单个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独立设置的物业管理和居委会用房;
二、设置在商业营业区内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隔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每个库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三、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

四、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当满足以下要求时,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该建筑按整体定性确定消防用水量:(一)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大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完全分隔;
(二)分界处应设置宽度大于1米且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2米且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窗槛墙,或在分界处居住部分的外墙与其他功能部分的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
(三)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五、一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2户(含2户)、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时,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必须为乙级防火门;
(二)水、电管道井的检查门不应开向楼梯间;当直接开向前室时,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
(三)电气井、管道井直接设置在前室时,每层楼板处必须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分隔。

六、高层建筑的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

确有困难时,以下建筑可设置剪刀楼梯:
(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二)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
(三)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建筑的居住部分。

七、剪刀楼梯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分别设置前室;
(二)当每层住宅户数超过2户时,不应利用公共走道设置楼梯间前室。

八、内走道长度按单向不重合的最长路径计算,以确定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的设置。

九、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门以及经常有人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常开防火门,并增设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的释放器;疏散楼梯间及其独立前室应设置常闭防火门。

十、建筑内设有机械防排烟系统、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十一、下列情形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一)高层建筑内商业营业厅、餐厅、观众厅、多功能厅等公众聚集场所,虽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但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口距室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超过30米时;
(二)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或走道,虽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但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口距室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超过30米时。

十二、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通过有关行政审批的项目除外。

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4】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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