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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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25•【文号】劳社厅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进行适当调整(一)在2006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13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这些职业是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物业管理员、电子商务师、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物流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和职业指导人员。

(二)新增企业文化师、企业培训师。

(三)部分职业的鉴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这些职业是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和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

二、试行统考日制度(一)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在每年3月、5月、7月、9月和11月第三周的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日3天内,集中组织统考活动。

在“统考日”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安排全国统一鉴定的同时,可结合实际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鉴定工作。

(二)今年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在5月、11月第三周的星期六、星期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试验性鉴定试点时间在其他“统考日”期间安排。

三、进一步突出技能鉴定考核要根据职业活动特点,普遍采用技能操作、仿真模拟、情景模拟、工作实务等方式,强化实践操作技能考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快劳动保障立法、基础和能力建设步伐,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105145”的目标任务。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采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援助机制。

全面解决下岗职工并轨遗留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2008年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2008年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2008年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5.14•【文号】人社厅函[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2008年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人社厅函[2008]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我部组织开发了2008年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称2008年版国家题库),包括焊工等31个职业(工种)共54个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专业能力)题库,电气设备安装工等27个职业(工种)共228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一级)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和37个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专业能力)题库。

现予以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正式启用。

2008年版国家题库启用后,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不再使用旧版题库内的试题组卷。

鉴于国家题库中职业(工种)数量逐年增加,试题试卷容量越来越大,国家题库管理系统软件配置的原数据库已难以承载,我部决定统一为各地安装新数据库SQL server2005,取代原数据库Access,并对国家题库管理系统软件的功能进行强化升级。

请各地积极协助做好国家题库管理系统软件和新数据库的安装调试工作,具体技术问题请与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国家题库管理系统软件和新数据库更新后,各地要根据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国家题(卷)库的规范化管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联系人:李明、葛恒双联系电话:(010)84661094、84208447附件:1.2008年版国家题库(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职业(工种)目录2.2008年版国家题(卷)库(国家职业资格二、一级)职业(工种)目录二○○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12008年版国家题库(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附件22008年版国家题(卷)库(国家职业资格二、一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起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有机联系的运行机制,促进职业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实现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并重的目标,全面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类别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试点范围应首先选择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且面向生产和服务一线的职业学校。

专业范围应选择职业特征明显,并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的技术要求高、社会需求量大的专业。

目前,可将试点范围集中在机电制造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专业。

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见附件)中的名称确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1.03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
•【施行日期】2021.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我厅对2020年6月底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12月29日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59件已有新规替代或不合时宜的文件予以废止;对104件因调整对象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适用期满的文件宣布失效。

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废止文件目录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3日附件1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 2008 ] 5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 2008 ] 5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 2008 ] 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近年来,为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我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劳社部[ 2005 ] 235号)的要求,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将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对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

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才能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

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员准入的“门槛”,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对于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推进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照“发挥社会资源作用、行政部门监督推进、完善技术服务机制”的要求,认真学习研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附件1)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根据本地特有工种人员数量和两年内确保消防特有工种岗位持证上岗的要求,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数量做出规划和实施计划,同时,由总队组织本地省级消防协会按照建站条件和工作程序指导承建单位建设鉴定站,按时完成本辖区鉴定站的建站工作。

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2008年底前报部消防局,抄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323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3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要求,我局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施行已满和将满5年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包括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清理。

现将因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完成、政策调整等原因已经失效的136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失效。

附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失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除名后是否享受经济补偿的批复。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理财规划师3-2级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5:30 二级综合评审上机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可使用专用计算器。
项目管理师4-3级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七、各级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报名,严格资格审核,在受理考生鉴定申请时,须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复核考生资格,不具备申报资格的不予受理。5月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4月15日,11月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10月14日,请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资料,超过规定日期上报的将不再受理。
鲁人社字[2011]13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79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今年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在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同时,继续对育婴师、室内装饰设计员、电子商务师、速录师、营养配餐员、养老护理员、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和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等职业进行全省统一鉴定。全省统一鉴定与全国统一鉴定同期进行,鉴定具体时间、职业等级与考核方案见附件2、附件3。
人员4-1级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技能考核
二级、一级综合评审时间由省级鉴定中心确定
日期职业名称等级考试时间备注
5

22
日11

八、各报名单位在录入考生信息时应按系统要求如实、认真录入考生各项信息,考生报名单位应填写考生实际的工作单位。

如何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如何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如何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我于2008年12月参加了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考评员培训,通过这次学习,使我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

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平装混合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做一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谈几点认识:一、掌握本职业新知识、新技能知识的不断更新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做好技能鉴定工作,对我们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技能操作考核更是如此。

如果业务能力一知半解,肯定无法保证鉴定考评的质量。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学习,不断更新现有的知识结构。

随着印后加工工艺技术的不断发展,本工种的考评,也将面临着一些新的变化,这就要求考评员首先要改变已有的观念,不断学习新的工艺技术和评定方法。

因此,为了提高自身的专业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水平,也为更好地进行教学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就要积极学习本专业的新知识、新技能,熟悉和掌握现代印后加工的一些新工艺、新知识和新技能。

二、遵守职业道德及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在考评工作中,我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一心一意地为发展本行业、本职业服务。

明确考评时的服务对象,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次考评工作和每一个参加考评人员,在过程中决不徇私舞弊。

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明确权利和义务,为更好的考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由于鉴定考评行为直接决定着鉴定的质量,决定着技能人才的质量,考评员工作的成败决定着能否真正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我认为,只有时刻保持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标准,不怕困难,尊重技术,严守规范,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考评员。

三、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为保证考评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考评过程中,根据平装混合工鉴定标准,统一考评要求,规范考评技术,确保考评质量。

主要做法包括:(一)认真学习考评人员的基本职责1.按照国家测绘局劳资管理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对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考评,并负责填写有关记录,提出有关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3.01•【文号】人社部函[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为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一)2010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需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5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须先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2010年,暂停物业管理员、广告设计师、企业文化师3个职业和网络编辑员(四、三级)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上述职业(等级)的补考等后续工作安排,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二、2010年“统考日”安排(一)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

“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9、20、21日,5月21、22、23日,7月16、17、18日,9月17、18、19日,11月19、20、21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22、23日和11月20、21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

教育部2008年16号文件

教育部2008年16号文件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苏教高〔2008〕16 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为了加强全省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促进高职院校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办出高职特色,开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新局面,形成江苏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新优势,更好地为富民强省和“两个率先”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现提出如下意见:1.以就业为导向,明确人才培养工作的思路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内涵建设为重点,走产学研结合发展的道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具有终身学习理念,具有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学习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创新型人才。

2.以品牌特色专业为龙头,创新专业建设机制。

根据学校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办学条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的趋势,根据人才需求情况和就业状况,所有高职院校都要遴选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办学水平和就业率高的专业点进行重点建设,优先支持在工学结合等方面优势凸显以及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的专业点,建立以品牌、特色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若干专业群,形成国家、省级、学校三级特色专业建设体系,提高专业建设整体水平;要加强专业建设的中期评估工作,对不符合市场和社会需要、就业率连续三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专业,减少或停止安排招生计划。

积极推进行业、企业全程参与专业建设的新机制,发挥行业企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专业教学标准建设;逐步构建专业认证体系,与劳动、人事及相关行业部门密切合作,使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双证书”制度,强化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使有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的毕业生取得“双证书”的人数达到90%以上。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7.09•【文号】劳部发[1993]134号•【施行日期】1993.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颁发施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后实施。

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在原有考核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经过试点,分批组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尚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考评条件》在各自鉴定的工种范围内,组织行业专家、名师统一编制鉴定试题,但不允许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自行编制鉴定试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考评员的管理,制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考评员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由劳动部规定统一规格和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机构负责印制。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考核组织不得强行规定或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02-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精)

02-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精)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近年来,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建设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由劳动保障部总库和地方分库、行业分库组成的国家题库网络已经形成,国家题库规模容量不断扩大。

然而,在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影响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对于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质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统一命题管理,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我部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本行业部门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工作。

二、加强国家题库的运行管理。

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题库的总体规划、题库运行和质量监督。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通用职业(工种)地方分库的运行管理。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行业分库的运行管理。

鼓励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国家题库地市级分库,具备相应技术条件且管理规范的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经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我部申请,开展建立地市级分库的试点工作。

三、规范使用国家题库试题资源。

国家题库试题资源由我部统一审定、颁布和配置,各地、各行业部门不得擅自开发、更改地方分库和行业分库的试题资源。

各地、各行业部门组织实施鉴定,应从国家题库中抽题组卷,并可根据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需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对国家题库中的试题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其中,初、中、高级技能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1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内容可调整40%;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3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结合本地情况组织专家自命题。

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简介

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简介
(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工作
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是劳动者参加培训鉴定考核的重要依据。
2009年,中药固体制剂工、中药材种植员、中药检验工、中药调剂员和中医刮痧师等5本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出版发行。
(三)考评员培训考核
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目前,鉴定中心已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共同举办2期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班并组织了相应的考核。
(四)质量督导人员培训考核
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2010年,鉴定中心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共同举办首期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培训班。
(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医药行业分库的认证建设和命题工作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体育等行业分库的函》,同意鉴定中心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医药行业分库。
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简介
发布者:发布日期:2008-03-19【点击量:411】
一、背景
2007年3月9日,经中央编办批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加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牌子。2008年2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同意印发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函》,并颁布第一批中医药行业特有职业目录(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中药材种植员、中药材养殖员、中药材生产管理员、中药炮制与配制工、中药液体制剂工、中药固体制剂工、中药检验工、中医刮痧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中业标准的相关工作

关于消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问题的思考

关于消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问题的思考

关于消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问题的思考摘要:我国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自2005年正式启动,尤其是《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相对成熟。

消防行业一体化职业鉴定是指对消防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职业技能和知识,从而提高消防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因此,消防行业一体化职业鉴定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本研究重点分析我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现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改善我国消防培训现状,进一步规范鉴定体系,形成人人参与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使消防鉴定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问题引言为切实提高消防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专业水平,增强专业能力,国家开展消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2008年相关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消防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性”自此以后,我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稳步发展,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遭遇发展瓶颈,例如,考培能力、机制体制、教学质量、基础条件等方面存在问题。

为促进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进一步发展完善,本文将从观念、机制体制、技术等方面探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促进我国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发展[1]。

一、消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内容及重要性分析(一)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内容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包括多个方面,涉及内容广泛、人员众多。

《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颁布施行以来,在原《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做了很好的修改和调整。

下文将具体介绍我国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理论知识测试,检验消防从业人员的消防理论知识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充足的消防理论知识。

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精

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精

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农职鉴[2008]2号关于印发《2008年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部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 ] 1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金蓝领计划试点工作方案> 的通知》(农办人【2007 ] 5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我中心制定了《2008年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要点》,经部人事劳动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四日2008 年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要点2008 年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金蓝领计划”试点为切入点,以全国农业高技能人才鉴定体系建设为支撑,以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基础建设为保障,切实推动农业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开创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与农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新局面,更好地服务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一、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基础建设(一)加强研究,科学论证界定农业行业职业(工种)。

在深入分析研究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有关农业职业(工种)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农村经济产业结构的变化,加强对农业职业(工种)的论证研究,科学界定农业行业职业(工种)并及时提出新职业,不断满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技能型人才及职业岗位管理的需求。

(二)加大力度,做好国家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008 年完成菌类园艺工、果茶桑园艺工(果树园艺部分)、实验动物饲养工、插秧机操作工、植保机械操作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工7 项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转变思路,探索培训教材开发的新模式。

探索以培训大纲模式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职业培训教材开发新思路。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教育与考试中心2008年度工作会于济南召开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教育与考试中心2008年度工作会于济南召开


15 16

单 晶片加 工 工 半 导 体 芯 片制 造 工


32 3 3

原 电池 制 造 工
_
计算机检验 员 音



热电池制造工
职 业 资格 认 证 要 强 化 企 业 技 能人 才 的培 养

对 在 技 能 岗位 工 作 并 掌 握 高 超 技 能


做 出重 大 贡 献 的技 术

骨干 技师

可进

步 突破 比例


资历

年龄和身份 的限制
促 成 新技 师成长


经企业推荐

可 破格 或越 级参加

高 级 技 师考评

在高新技术企业 可结合生产实际
年 我 们 要 加 大 培 训l 工 作 的 宣 传 力 度


宣传 国家

证 工 作认 真做好

充分 发 挥 电子 行 业 职 业 技 能鉴 定 指 导

的相 关 政 策
认 真 落实
t -
国 务 院办公 厅 关 于 清理
规范
中心 在 培 训l 和 资 格 认 证 中 的 核 心 作 用
国 家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颁 发 电 子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目录

{
1
职 业 教 育 先进 单位

先进 个

研 究讨论 国 家计 算机软


件考试
职业技能鉴定



业 教育培训 发展 趋 势

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16•【文号】教学[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认真实施《就业促进法》,切实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到559万人,就业工作任务更为艰巨。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各地和高校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抓住《就业促进法》施行的有利时机,切实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要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将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照法律规定作相应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完善;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

二、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就业促进法》关于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定,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相关机构要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对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主动开展公益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就业招聘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年下半年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计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年下半年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计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年下半年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应用能力技能鉴定和等级考核有关工作安排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10.10
【实施日期】2008.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年下半年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应用能力技能鉴
定和等级考核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自治区所属职业院校:
为保证2008年下半年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应用能力技能鉴定和等级考核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应用能力技能鉴定和等级考核的通知》(新教职成〔2008〕10号)文件精神,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管理规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对2008年下半年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应用能力技能鉴定和等级考核的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鉴定和考核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日期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

各级考试组织机构务必严格按照报名时间,认真作好报名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二、考核日期和时间
考核分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两科,本次考试日期和时间安排为:从12月20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开始分批次进行,在五天内完成。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和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和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和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浙劳社培〔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和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培〔2008〕29号各市及义乌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和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命题与加强国家题库运行浙江省分库网络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题库是保障职业技能鉴定科学性的重要测量工具,是构建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一项基础工作。

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命题与加强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对于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质量,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规范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工作。

二、加强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网络的运行管理。

省劳动保障厅对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网络运行实施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通用职业(工种)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管理和运行的具体工作;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国家题库市级分库的综合管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具体运行。

三、规范使用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试题资源。

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试题资源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统一配置,各市不得擅自开发、更改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的试题资源。

各市在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时,凡国家题库浙江分库已颁布实施的职业(工种)试题,一律从题库中提取。

对国家题库中需要修订完善的试题内容,省中心在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意见的基础上,每年选择鉴定数量多、社会需求大的职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需要统一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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