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经社文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个国际法文件,包括了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中的人权保护。
公约于1966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76年1月进入生效。
它是全球范围内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
公约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权利,旨在促进人类的全面发展和福祉。
其中包括了对教育、文化、劳动、健康和生活水平等方面的权利保护。
首先,公约保障了人类的教育权利。
它明确规定了每个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无论其种族、性别、年龄、身份等因素。
这一权利的保护有助于确保人们的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次,公约保障了人类的文化权利。
它强调了每个人都有权利参与和享受文化生活的自由。
每个人都应该被允许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能够自由地参与艺术、科学和文化领域的活动。
公约还保障了每个人在劳动方面的权利。
它确保了每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工作,以及在公平和安全的条件下从事工作。
此外,公约还强调了每个人应该获得公平和适当的工资、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及社会保障的权利。
公约还重视保护人类的健康权利。
它鼓励各国采取行动,为人们提供健康保护、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设施。
这对于确保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平等享受医疗资源非常重要。
最后,公约强调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应该得到提高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适当的生活水平,包括足够的食物、住房和衣物。
这一权利的保护有助于减少贫困和不平等现象,促进人们的社会福祉。
总而言之,经社文权利公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文件,旨在保护人们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中的权利。
它确立了教育、文化、劳动、健康和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并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各国应该努力履行公约规定,为人们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繁荣的世界。
确立国际人权的主要条约
国家人权条约体系目前,国际人权法主要是由一系列条约构成的,这些条约主要包括:(一)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和加入。
这两个公约汲取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并加以完善和发展。
两个公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
两个公约都首先规定f自决权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涉及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
它要求缔约国尽最大能力采取措施,以便使这些权利逐渐得到实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人身自由、公正审判、信仰自由、和平集会、选举权和桩选举权等,要求缔约国尊重和保证这些权利,并为达到此目的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公约所涉及的各项权利。
两个公约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履约机制。
(二)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1、专门领域主要包括:(1)消除各种歧视方面一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二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三是《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四是《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五是《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等。
(2)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一是《妇女政治权利公约》;二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三是《儿童权利公约》等。
(3)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方面一是《废止奴隶制蛆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二是《废止强制劳动公约》等;(4)保护被拘禁者权利方面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主要是《禁止酷刑和其他不入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2、区域性的公约主要有一是《欧洲人权公约》及其一系列议定书;二是《欧洲社会宪章》;三是《美洲人权公约》;四是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等。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官方语言本
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比较
我国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应该看到,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经社文权 利的保护在某些地方是超出了公约的保护范 围的,也就是说,比公约保护得更加全面。 如宪法的第45条、第134条。 这更可以成为我国政府向人权委员会提交报 告时突出我国政府在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 权利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主要内容。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概述
1993年联合国在世界维也纳人权会议上强调:所有 人权是普遍的、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得到了 所有与会国的同意与接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和经社文权利公约通过以后,在制定的 其他人权公约中,都没有将这两类权利分割开来。 比如《儿童权利公约》,是至今拥有缔约国最多的 国际公约,将两类权利结合得非常好。一些区域性 公约比如《欧洲社会宪章》、《美洲人权公约》等 等,都是将两类权利融合在一起的。在国内法层面 上,宪法也并不排斥将这两项权利结合在一起。
人权研究及报告 政府分析 呼吁倡导 社区组织及鼓励 法律援助与诉讼 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与其他活动者和组织 联合 立法提倡 经社文权利培训、实 习和专业发展 实用预算分析 小额贷款 运用国际人权制度和 其他相关的联合国程 序 具体介绍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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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概述
参考资料
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 (/) 四川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人权法研究中心 (/) 广州法学人权研究中心 (/index.html) 中国人权 (/cn/index.htm)
经社文权利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经社文权利公约(即《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生效的一项重要国际人权文件。
本公约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基本权利,旨在保障人类的尊严、平等和自由。
公约中明确规定了诸多具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权、文化权、劳动权、卫生权以及社会安全权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障是国家责任的核心内容,同时也为个人行使这些权利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指导。
首先,教育权是《公约》中的核心权益之一,要求各国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而高质量的教育机会。
这项权利的实现,不仅有助于个体的全面发展,还对于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因此,各国应该致力于提供免费的基础教育,创建良好的教育环境,并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其次,文化权在《公约》中同样受到重视。
个体有权参与并享受文化生活的自由,包括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保留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身份。
各国应当努力保护和传承自己的文化遗产,鼓励文化多样性和对其他文化的尊重,从而促进文化的繁荣和交流。
此外,劳动权是《公约》中涉及的另一个重要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公平和合理的工资,享有合适的工作条件和社会保护。
此外,还需要确保工人能够组织工会和进行集体谈判,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消除贫困和不平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卫生权和社会安全权是《公约》中强调的另外两个关键权益。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最高可达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水平,并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同时,国家还应该采取措施保障人们的社会安全,包括养老、失业和疾病等方面的保障。
总的来说,经社文权利公约是保障人类基本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它系统性地确立了个体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权利,为各国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各国应该根据公约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这些权利的实现,并努力消除贫困、不平等和歧视,为所有人创造一个更加平等和美好的世界。
经社文权利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引言经社文权利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简称ICESCR)是一项由联合国制定的国际人权公约,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开始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和促进人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这一重要的国际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的背景1.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2.世界各国的发展差距和不平等现象3.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制定目的和意义经社文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1.经济权利1.就业权利2.公平的工资和工时3.工会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4.社会保障和福利2.社会权利1.健康权利2.教育权利3.住房权利4.食品、水和环境权利3.文化权利1.文化自由和参与权利2.科学和文化创作的自由3.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4.文化多样性的促进经社文权利公约的重要意义1.促进全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2.实现人类尊严和平等的目标3.提供国际合作和援助的框架4.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和支持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实施机制1.国内立法和政策制定1.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策2.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作用2.监督和报告机制1.国家报告和审议过程2.联合国人权机构的角色和职责3.国际合作和援助1.发达国家的责任和义务2.国际组织的支持和协助经社文权利公约的挑战和应对1.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2.贫困和社会不公正问题3.文化多样性和全球化的冲突4.公约实施的困难和限制结论经社文权利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旨在保护和促进人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通过实施该公约,国际社会可以推动全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人类尊严和平等的目标,并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和支持。
然而,公约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国际合作和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加强合作和加大努力,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公约所提倡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人权 国际公约 清单
人权国际公约清单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议题,为了保护人类的尊严和权益,各国联合起来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涵盖了众多领域,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人权国际公约清单,它们对于全球人权事务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是最重要的人权文件之一。
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宣言中确立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该宣言被广泛认可,成为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要参考。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保了人们享有教育、工作、健康、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该公约强调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好处,并鼓励各国采取措施促进这些权利的实现。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样于1966年通过,旨在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该公约确保了人们的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并规定了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保护责任。
四、《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于1984年通过,旨在保护人们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公约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和不人道的对待,确保每个人的尊严和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五、《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通过,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和福祉。
该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等,并要求各国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六、《妇女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79年通过,旨在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平等地位。
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确保她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并保护她们免受暴力和剥削。
以上只是人权国际公约的一小部分,还有许多其他重要的公约涉及到种族歧视、难民保护、劳工权益等方面。
这些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为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使人们能够在自由、平等和尊严的环境中生活。
经社文权利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是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这一国际人权公约,于1966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76
年开始有效。
该公约旨在保障人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工作和公平工资、合理工时和休息、合适的生活水平、食品和营养、住房、健康、教育、文化参与等。
公约强调了这些权利的普遍性、逐步实现和最大限度利用。
签署国家需要采取合适的措施来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
签署国家需要采取立法、政策和其他适当的措施来确保人们能够充分享受这些权利,并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来解决权利侵犯的问题。
经社文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一起构成
了联合国人权国际法的核心文件。
这两个公约共同强调了人权在各个领域的重要性,并呼吁各个国家共同努力推动人权的实现。
尽管经社文权利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非所有国家都批准了公约。
各个国家的批准情况不同,一些国家可能已经承认了该公约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保障权利的实现,而其他国家可能仍在努力履行承诺,或者尚未认可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 保护之利。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 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
第十一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 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 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应为下列目的,个别采取必 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体的计划在内:
第二部分 第二条
一、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 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 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 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 何区分。
第三部分
第六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 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经社文权利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
【实用版】
目录
1.经社文权利公约的概述
2.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内容
3.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影响
正文
【经社文权利公约的概述】
经社文权利公约,全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于 1966 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保障各国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公约规定了各国政府应尊重和保障人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包括工作权、教育权、健康权、住房权等。
我国于 2001 年加入该公约,对其中的规定负有履行的义务。
【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内容】
经社文权利公约共分为五部分,包括序言、第一至四部分和议定书。
其中,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公约的宗旨和原则,包括尊重人权、平等原则、不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详细列举了各国政府应保障的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教育权、健康权、住房权、社会保障权等。
第三部分规定了缔约国的报告义务和国际监督机制。
第四部分主要涉及公约的加入、退出和修正等程序问题。
议定书则主要规定了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影响】
经社文权利公约对全球人权保障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公约明确了各国政府应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各国人民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其次,公约建立了国际监督机制,通过
对缔约国的报告制度和定期审查,确保各国政府履行其国际义务。
最后,公约为各国政府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循的国际标准,推动了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总之,经社文权利公约对于保障各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丙)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时机,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第八条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当保证:(乙)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第九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成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第十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成认:一、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根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以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
缔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
二、对母亲,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应给以特别保护,在此期间,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以给薪休假或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三、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
儿童和少年因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
雇佣他们做对他们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法应受惩罚。
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用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止和依法应受惩罚。
第十一条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成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良生活条件。
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成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免于饥饿的根本权利,应为以下目的,个别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体的方案在内:第十二条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成认人人有权享有能到达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份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到达以下目标所需的步骤:(甲)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乙)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丙)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丁)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第十三条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成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介绍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介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概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经社文公约》,是一项联合国人权法律文件,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和促进人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教育权等。
本文将介绍该公约的背景、目标和重要条款。
一、背景:《经社文公约》是联合国人权法体系中的重要文件之一。
二战结束后,世界各国普遍意识到需要确保人类所有权利的保护,其中包括非政治性权利,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为此,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了《经社文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二、目标:《经社文公约》的目标是鼓励各国承认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为个体提供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
此外,公约强调了对公共机构和服务的普遍可及性原则,以确保这些权利能够广泛受益。
三、重要条款:1. 权利保护:《经社文公约》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就业权: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就业机会、公平和适当的工资、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
- 社会保障权:确保每个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 健康权:确保每个人享有最高可达的身体健康水平,包括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和健康服务。
- 教育权:确保每个人享有平等且普遍的教育机会,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
2. 实施机制:《经社文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其公民能够享有公约中规定的权利。
这包括采取逐步的措施,促进并保护这些权利的实现,以及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
3. 国际监督:《经社文公约》设立了一个国际监督机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负责监督各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
各缔约国需要每隔一段时间向该委员会提交相关报告,并接受委员会的审议和建议。
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同名20182)
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前文本公约缔约国,鉴于依据联合国宪章揭示之原则,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天赋尊严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让权利之确认,实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确认此种权利源于天赋人格尊严,确认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之昭示,唯有创造环境,使人人除享有公民及政治权利而外,并得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始克实现自由人类享受无所恐惧不虞匮乏之理想,鉴于联合国宪章之规定,各国负有义务,必须促进人权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明认个人对他人及对其隶属之社会,负有义务,故职责所在,必须力求本公约所确认各种权利之促进及遵守,爰议定条款如下:第壹编第一条一. 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二. 所有民族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但不得妨害因基于互惠原则之国际经济合作及因国际法而生之任何义务。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
三. 本公约缔约国包括负责管理非自治及托管领土之国家在内,均应遵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促进自决权之实现并尊重此种权利。
* 又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贰编第二条一. 本公约缔约国承允尽其资源能力所及,各自并藉国际协助与合作,特别在经济与技术方面之协助与合作,采取种种步骤,务期以所有适当方法,尤其包括通过立法措施,逐渐使本公约所确认之各种权利完全实现。
二. 本公约缔约国承允保证人人行使本公约所载之各种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视。
三. 发展中国家在适当顾及人权及国民经济之情形下,得决定保证非本国国民享受本公约所确认经济权利之程度。
第三条本公约缔约国承允确保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享受,男女权利一律平等。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国际⼈权公约在初步制定是并不够完善,在实⾏过程中发现了很多不⾜,后⼜进⾏多次修改添加,使之完善。
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就是在发现⼈权公约不够全⾯的情况下,再次讨论制定的⼀部专门保护经济、社会和⽂化权利的公约。
⼤家可能对这个公约还不是很了解,接下和店铺⼩编⼀起看看这个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具体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制定背景1948年联合国⼤会通过《世界⼈权宣⾔》后,⼈权委员开始起草国际⼈权公约。
1950年,第五届联合国⼤会审议⼈权委员会提交的仅保护个⼈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约草案。
⼤会认为这⼀公约草案不全⾯,没有包括《世界⼈权宣⾔》的全部内容,未对经济、社会和⽂化权利予以保护,要求⼈权委员会对草案进⾏补充和修正。
鉴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化权利难以共⽤⼀套监督机构,1952年,第六届联合国⼤会决定由⼈权委员会起草两个⼈权公约,⼀个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个包括经济、社会及⽂化权利。
1954年,⼈权委员会将《经济、社会及⽂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同时提交的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提交第九届联合国⼤会审议。
1966年12⽉16⽇第⼆⼗⼀届联合国⼤会第2200A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
1976年1⽉3⽇⽣效。
⼆、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内容1.有机会凭其⾃由选择和接受⼯作谋⽣的权利;2.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作条件;3.有权组织⼯会和参加所选择的⼯会(不适⽤于军队、警察和公务员);4.有权享受社会保障;5.对家庭应给予尽可能⼴泛的保护和协助;6.有权获得相当的⽣活⽔准和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7.有权享有能达到最⾼体质和⼼理健康的标准;8.有受教育权,特别是接受免费义务初等教育权;9.享有参加⽂化⽣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所产⽣的利益的权利;店铺也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我们也欢迎您进⾏咨询。
了解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标准和国际人权机构
了解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标准和国际人权机构了解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标准和国际人权机构国际人权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人权文件之一,它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全球人权标准则是一系列普遍适用的准则和原则,旨在维护和促进人权。
国际人权机构则是负责监督和推进国际人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机构。
一、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分为两部分,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这两个公约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开始生效。
他们旨在保护人们的个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涵盖了诸多重要权利,例如教育权、劳动权、卫生权和社会福利权等。
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措施,为所有人提供免受歧视的权利,并致力于实现逐步的权利保障。
《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保护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公平审判权等。
该公约强调了个人权利的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平等性,并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权利的实施。
二、全球人权标准除了国际人权公约,还有一些全球人权标准被普遍接受和遵守。
其中最重要的是《普遍人权宣言》,它被视为所有人权文件的基石。
该宣言规定了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和尊严权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全球人权标准,如《少数族裔、种族平等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等。
这些全球人权标准为各国提供了指导,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和推进工作。
它们在法律、政策和实践层面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为人权机构和组织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国际人权机构为了推动国际人权保护工作,一些重要的国际人权机构应运而生。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它是联合国的核心机构之一,负责监督和推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工作。
该理事会定期审议各国的人权状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国际人权机构,如国际刑事法院、国际人权法院和国际劳工组织等。
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前文本公约缔约国,鉴于依据联合国宪章揭示之原则,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天赋尊严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让权利之确认,实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确认此种权利源于天赋人格尊严,确认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之昭示,唯有创造环境,使人人除享有公民及政治权利而外,并得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始克实现自由人类享受无所恐惧不虞匮乏之理想,鉴于联合国宪章之规定,各国负有义务,必须促进人权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明认个人对他人及对其隶属之社会,负有义务,故职责所在,必须力求本公约所确认各种权利之促进及遵守,爰议定条款如下:第壹编第一条一. 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二. 所有民族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但不得妨害因基于互惠原则之国际经济合作及因国际法而生之任何义务。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
三. 本公约缔约国包括负责管理非自治及托管领土之国家在内,均应遵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促进自决权之实现并尊重此种权利。
* 又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贰编第二条一. 本公约缔约国承允尽其资源能力所及,各自并藉国际协助与合作,特别在经济与技术方面之协助与合作,采取种种步骤,务期以所有适当方法,尤其包括通过立法措施,逐渐使本公约所确认之各种权利完全实现。
二. 本公约缔约国承允保证人人行使本公约所载之各种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视。
三. 发展中国家在适当顾及人权及国民经济之情形下,得决定保证非本国国民享受本公约所确认经济权利之程度。
第三条本公约缔约国承允确保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享受,男女权利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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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遵守本条第一款所述各项原则及此等机构实施的教育必须符合于国家所可 能规定的最低标准为限。 第十四条
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在参加本公约时尚未能在其宗主领土或其他在其管辖下 的领土实施免费的、义务性的初等教育者,承担在两年之内制定和采取一个逐步 实行的详细的行动计划,其中规定在合理的年限内实现一切人均得受免费的义务 性教育的原则。 第十五条
二、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三、本公约应开放给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国家加入。 四、加入应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 五、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通知已经签字或加入本公 约的所有国家。 第二十七条 一、本公约应自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 后生效。 二、对于在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 公约应自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的规定应扩及联邦国家的所有部分,没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第二十九条 一、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均得提出对本公约的修正案,并将其提交联合国秘 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提出的修正案转知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时请它们通知秘书 长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家会议以审议这个提案并对它进行表决。在至少有三分之 一缔约国赞成召开这一会议的情况下,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此会议。为 会议上出席并投票的多数缔约国所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联合国大会批准。 二、此等修正案由联合国大会批准并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按照它
(甲)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则的知识、和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 以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等方法,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 法;
(乙)在顾到粮食入口国家和粮食出口国家的问题的情况下,保证世界粮食 供应,会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 准。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 (甲)参加文化生活; (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 (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 益,享受被保护之利。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 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 好处。 第四部分 第十六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依照本公约这一部分提出关于在遵行本公约所承认 的权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 二、(甲)所有的报告应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报告副本 转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审议; (乙)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同时是一个专门机构的成员国者,其所提交的报 告或其中某部分,倘若与按照该专门机构的组织法规定属于该机构职司范围的事 项有关,联合国秘书长应同时将报告副本或其中的有关部分转交该专门机构。 第十七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应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同本公约缔约各国和有关的 专门机构进行谘商后,于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所制定的计划,分期提供报告。 二、报告得指出影响履行本公约义务的程度的因素和困难。 三、凡有关的材料应经本公约任一缔约国提供给联合国或某一专门机构时, 即不需要复制该项材料,而只需确切指明所提供材料的所在地即可。 第十八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其根据联合国宪章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得和专门机构 就专门机构向理事会报告在使本公约中属于各专门机构活动范围的规定获得遵 行方面的进展作出安排。这些报告得包括它们的主管机构所采取的关于此等履行 措施的决定和建议的细节。 第十九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将各国按照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的关于人权 的报告和各专门机构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的关于人权的报告转交人权委员会 以供研究和提出一般建议或在适当时候参考。 第二十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以及有关的专门机构得就第十九条中规定的任何一般建议
或就人权委员会的任何报告中的此种一般建议或其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向经济 及社会理事会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随时和其本身的报告一起向大会提出一般性的建议以 及从本公约各缔约国和各专门机构收到的关于在普遍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材料的摘要。 第二十二条
二、对于任何国家中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在的任何基 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予以限制或克减。 第三部分 第六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这一权利。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 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 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 第七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 (甲)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以下列报酬: (1)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 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 (2)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 (乙)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 (丙)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 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 (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第八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 (甲)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 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 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 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丙)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 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利益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 限制; (丁)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二、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或国家行政机关成员的行使这些权利,加以 合法的限制。 三、本条并不授权参加一九四八年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国际劳工公约 的缔约国采取足以损害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保证的立法措施,或在应用法律时损害 这种保证。 第九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第十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 一、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 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以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缔婚必须经男 女双方自由同意。 二、对母亲,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应给以特别保护。在此期间,对有 工作的母亲应给以给薪休假或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提请从事技术援助的其他联合国机构和它们的辅助机 构以及有关的专门机构对本公约这一部分所提到的各种报告所引起的任何事项 予以注意,这些事项可能帮助这些机构在它们各自的权限内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有 助于促进本公约的逐步切实履行的国际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同意为实现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国际行动应包括 签订公约、提出建议、进行技术援助、以及为磋商和研究的目的同有关政府共同 召开区域会议和技术会议等方法。 第二十四条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 标所需的步骤:
(甲)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 (乙)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丙)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丁)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 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 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 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起见: (甲)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乙)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 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丙)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 逐渐做到免费; (丁)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础教育,应尽可能加以鼓励 或推进; (戊)各级学校的制度,应积极加以发展;适当的奖学金制度,应予设置; 教员的物质条件,应不断加以改善。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 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 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四、本条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干涉个人或团体设立及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 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 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应为下列目的, 个别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体的计划在内:
本公约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联合国宪章和各专门机构组织法中确定 联合国各机构和各专门机构在本公约所涉及事项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他 们的天然财富与资源的固有权利。 第五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一、本公约开放给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其专门机构的任何会员国、国际法院 规约的任何当事国、和经联合国大会邀请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国家签字。
三、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 件而有任何歧视。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雇用他们做对他 们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 依法应受惩罚。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用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 止和依法应受惩罚。 第十一条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序言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 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 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 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 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 遵行, 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 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 兹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 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 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 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 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 第二条 一、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 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 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 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 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三、发展中国家,在适当顾到人权及它们的民族经济的情况下,得决定它们 对非本国国民的享受本公约中所承认的经济权利,给予什么程度的保证。 第三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 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在对各国依据本公约而规定的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 国家对此等权利只能加以限制同这些权利的性质不相违背而且只是为了促进民 主社会中的总的福利的目的的法律所确定的限制。 第五条 一、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于 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或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 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