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8〕95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8〕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8〕87号)精神,推动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加强统筹谋划和组织协调,根据地区、行业特点和《西宁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任务分工方表》(见附件),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编制公开目录,实施清单管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环节梳理细化本地区、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目录标准,并纳入主动公开目录,实施清单化管理,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等。
并根据政策法规调整情况和社会公益事业进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三、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梳理归纳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问题对症施策,着力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不主动、不及时、不全面及解读引导不够、回应关切不足、公开实效较差等突出问题,以问题的有效解决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2017]233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22【实施日期】2017.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7〕2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2日西宁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2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137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贯彻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16〕140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2017〕122号)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县(区)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年度领导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市、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目标责任制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发布部门】西宁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16【实施日期】2018.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6月23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本市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并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环境监管行为进行公开报道,开展舆论监督。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123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5日西宁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1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2017〕31号)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细化政务公开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努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关切的民生问题为出发点,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发布)西宁市是青海省省会,也是青藏高原的重要城市之一。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也面临着严重的污染和破坏问题,这不仅影响着市民的生活质量,也给周边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因此,西宁市政府颁布了《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条例内容《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是西宁市政府颁布的一项法规,共分为总则、环境质量保护、污染物质排放、环境危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行政执法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部分。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质量保护该部分主要是对于空气、水、土壤等环境的质量进行保护,并规定了各种环境质量指标的标准和监测方法。
此外,还规定了市民和企业应当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如何向政府申报环境污染问题和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2、污染物质排放该部分主要是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源、垃圾处理厂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排污行为进行管理。
其中重点规定大气污染源、废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环境危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该部分主要是规定了预防和应对环境危险事故的措施,包括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压缩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制定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措施。
同时,还规定了各种环境危险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
4、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该部分规定了西宁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以监测和评估城市环境质量。
同时,还规定了政府应当向公众和媒体公开城市环境的监测数据和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行政执法和法律责任该部分规定了对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处罚和追责程序。
其中,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污染行为,将采取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强制停产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一系列惩罚措施。
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应当进行环境恢复和补偿。
二、实施效果自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发布以来,对于城市环境质量的保护和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青环发〔2017〕309号•【施行日期】201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施细则的通知青环发〔2017〕309号机关各处室、省环境监察总队、省辐射环境管理站: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督管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任务的通知》(青政办函〔2016〕15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6日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任务的通知》(青政办函〔2016〕155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市场主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厅政策法规处、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抽取抽查主体及抽查检查人员名单等,机关各业务处室及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全力配合,共同推进。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西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祁小青等12名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发证的批复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西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祁小青等12名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发证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3.08.09
•【字号】青生发〔2023〕270号
•【施行日期】2023.08.09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西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祁小青等12名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发证的批复
青生发〔2023〕270号西宁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西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事宜的请示》(宁生〔2023〕26号)收悉。
按照《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青生发〔2021〕297号)、《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青生发〔2022〕157号)规定,我厅组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祁小青等12名人员进行持证项目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同意向祁小青等12名环境监测技术人员颁发合格证(详见附表),有效期为2023年8月9日至2029年8月8日。
附表:西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发证人员名单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9日
附表。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部技术评估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部技术评估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宁政〔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部技术评估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现将《西宁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部技术评估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附件:1.环境保护部关于反馈西宁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技术评估意见的函(略)2.西宁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技术评估主要问题整改工作表(略)西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9日西宁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部技术评估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西宁市自2003年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以“建设生活之城、幸福之城”为目标,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攻坚克难,稳步推进。
2007年8月,成功创建了青海省第一个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2010年6月,启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历经启动年、攻坚年、冲刺年、预评估年,2014年为技术评估年。
2014年10月29日至31日,国家环保部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专家组对西宁市创模工作进行了为期三天的技术评估。
专家组在听取我市创模指标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审查了创模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创模档案等资料,分8个组现场检查了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情况,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环境综合整治、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现场检查点位共计44处。
专家组认为,西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创模工作,创建机制完善、组织有力,创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第六阶段实施细则》要求,目标明确、措施到位、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工作扎实细致,投入大,亮点多,工作成效明显。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宁政办〔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宁政办〔2016〕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工作要求(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
1.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
充分利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多渠道全面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及年度报告报送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及年度报告报送和公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宁政办〔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及年度报告报送和公布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6〕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及年度报告报送和公布工作的通知》(青政办秘函〔2016〕1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公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年度报告工作编制和公布年度报告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区县和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送要求,在开展本区县、本部门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的同时,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本区县各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认真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
各区县和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汇总工作,翔实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完成本区县、本部门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区县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情况及相关数据。
二、明确内容,确保报告全面准确真实各区县、各部门要在前期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上,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6个方面内容,依据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送要求,将2015年度本区县、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回应解读、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收费及减免、举报投诉以及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等情况统计数据纳入年度报告。
统计数据要准确真实,报告内容要全面完整、层次分明、言简意赅。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1【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四月十一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信息公开检查制度范本
环保信息公开检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公众环境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保信息公开检查制度是为了监督企业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治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环保信息公开检查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生产、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以及相关检验机构。
第四条环保信息公开检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环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透明度,提高企业和行政机关的环境管理水平,保护公众环境权益。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第五条环保信息公开检查的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以及相关检验机构。
第六条环保信息公开检查的内容包括:(一)企业公开的环保信息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及时,包括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二)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在官方网站公开车型或机型的相关环保信息,并上传至环保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三)企业是否以随车清单的形式公开机动车主要环保信息;(四)检验机构是否依法开展环保信息检验工作,并公开检验结果;(五)企业和检验机构是否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检查程序第七条环保信息公开检查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并提前通知被检查的企业和检验机构。
第九条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持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
第十条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计划,进入被检查的企业和检验机构,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环保信息公示情况,对环保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问题处理和整改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查的企业和检验机构,并要求其整改。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青生发〔2023〕306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青生发〔2023〕306号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2023年8月23日第45次厅长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9月4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核安全信息公开办法》《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生态环境厅在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客观的原则,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厅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组织协调并监督考核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六)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建议;(七)省生态环境厅“三定”方案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整改问题清单责任落实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整改问题清单责任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1•【字号】宁政办[2014]180号•【施行日期】201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整改问题清单责任落实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4〕1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安排,近期我市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同时省政府领导带队从十个方面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
通过检查督导,省政府督导组提出了涉及我市的16个问题,并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整改问题清单的通知》(青政办〔2014〕159号),提出了具体整改要求。
为切实落实好省政府整改要求,现将《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整改问题清单责任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1日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整改问题清单责任落实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切实整改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整改问题清单的通知》(青政办〔2014〕159号)中的各项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要围绕“生态立市”战略,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以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先行区为目标,按照“谁违规、谁整改,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二、整改责任分工问题1、生态环境管理中各部门职能交叉现象明显,职责不明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不力、把关不严。
整改要求:形成联合执法模式,成立了市级督查组,全程督导检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及建设工作,同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切实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宁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宁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宁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环保局制定的《西宁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西宁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努力实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目标,现就我市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实施“蓝天、碧水、宁静”工程为主线,以创建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强力推进”的原则,以治理煤烟尘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等为重点,进一步严格环境执法,强化监控能力,增加环保投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自圆园园怨年员园月起利用一年时间,开展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重点抓好城区工业企业废气、机动车尾气、煤烟尘、扬尘、餐饮油烟等污染治理及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强化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5%以上,空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整治工作主要内容(一)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整治:合理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能耗高产值低污染严重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落后产能的生产项目淘汰力度;严格新、扩、改生产项目的审批、验收,做到污染前期防控;加大工业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治理力度,确保工业废气做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执法检查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提高机动车尾气检测率,鼓励使用清洁燃料。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宁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宁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宁政办[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宁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07〕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环保局制定的《西宁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十五日西宁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市环保局2007年3月)为有效控制“十一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西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青海省人民政府与西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西宁市“十一五”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和《西宁市“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制定本方案。
一、总量控制原则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总量控制的实施与考核体系,形成以总量控制为主线的环境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总量控制计划(一)总量控制指标。
“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化学需氧量2.9万吨;氨氮4500吨;二氧化硫6.3万吨(其中:火电行业2.2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2%;烟尘5.0万吨;工业粉尘4.5万吨。
(二)总量控制指标分解。
根据国家、省关于将总量控制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我市将“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分解到各县、区、开发区和重点企业。
1、重点企业。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宁政办[2015]245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5〕2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西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17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发〔2015〕10号),设立西宁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下放的职责1.将污染物排放(含临时)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下放到县区环境保护部门。
2.将建筑工地环境管理职责下放到县区环境保护部门。
(二)整合的职责1.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将拆除闲置防止污染设施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将固体废物移出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将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对投资活动中生态保护、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职责。
2.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职责。
3.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和电磁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责。
4.加强对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与治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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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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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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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Leabharlann □光盘(可多选)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
□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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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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