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正当及德性的关系
元伦理学视阈下“正当”与“善”之辨
的评 价术语 在 道德 语境 中的 区别 及 联 系问题 存 在重 大 分歧 。 在 正 当和 善 的关 系 问题 上 , 因、 里 克 、 素 尤 石 罗 等 人 认 为道 德 正 当 亦 即所 谓 道 德 善 , 者至 少 从 属 或 于 道德 善 。尤 因在 《 的定 义 》 善 中对 “ ” 念 分别 列 善 概
当” 之分 离 的鸿 沟 。 ‘
举 了八 种含 义 , 中第 八种 含义 就是 “ 德善 ” 所 其 道 。“
谓道 德 善 , 即 所谓 ‘ 当, 也是 一 种对于 社 会创 造 亦 正 ,
道 德 的 目的 的 效 用 性 。[n 石 里 克 认 为 , 当 或 道 ” ] 正
德 善 从属 于 善 , 者 是 种与 属 、 别与 一 般 的关 系 : 二 个
为最 终 会提 高我 们 自己的 善 。 以 , 们平 时所说 的 所 我
用得 更 广 , 既 能 用 于行 为者 , 它 又能 用 于 行 动 , 用 但 于行 动 时 它 们 的 意 思是 相 同 的 。在 罗素 看 来 , 正 “
[ 稿 日期 ]2 1, 11 收 0 11 —0
“ 当性 ” 不是 直接 出 自义务 、 任 , 正 并 责 而是 根 据是 否
之 类 的 范 畴也 当 作 一 种善 或 善 性 , 没 有 看 到 正 当 它 在 具 体 道 德语 境 中所具 有 的 、 善 所 不 可 代 替 的特 而
目前 , 伦理 学 界对 “ 当” “ ” 两 个 主 要 元 正 与 善 这
有 的性 质 、 义 、 法及 功 能 , 种 观 点 仅 仅 看 到 了 意 用 这
正 当 和 善 之 间的 内在关 联 性 , 忽 视 了二 者 在 不 同 而
论善、正当及德性的关系
论善、正当及德性的关系善、正当及德性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伦理学的永恒话题。
善是一切事物所具有的能够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
正当是道德善的一种,是行为及其所表现的品德所具有的满足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屬性。
德性是一种品质善,是人类为了幸福、为了生活美好所需要的后天获得的特性品质。
善包含了“道德善”和“品质善”的含义,所以正当和德性都是一种特殊的善,而正当和德性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标签:善;正当;德性善、德性和正当是伦理学的三个基础概念。
词源的善是带有赞美意味的最一般的形容词,指高度或至少令人满意的特性的存在,这些特性或其本身值得赞美,或者对某种目的有用。
正当描述的是行为,指行为具有能够满足社会创造的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属性。
笔者认为正当是一种道德善,但又两者不等同,因为正当评价的只能是行为,而道德善属于价值范畴,其评价对象可以是行为、品质、人格、情感等。
德性是一种品质善,也称道德品质,它是一定社会道德原则与要求在个体思想和行为或社会制度和集体活动中的体现,是道德意识和行为的内化。
一、善和正当的关系正当从属于善,二者是种与属、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首先,需要界定道德善。
几乎所有东西都可以言善恶,但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能言道德善恶,如人的自然躯体、人种等都不能被评价其道德善恶,总结来说,可谈道德善恶的只有具有意识、可以自由选择的事物,即行为及其所表现的品德。
因此,道德善指人的行为及其所表现的品德所具有的能够满足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属性。
由于正当是人的行为所具有的能够满足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属性,所以正当从属于道德善。
从罗斯和艾温的列举中可以看到,“善”的含义包括了“道德善”,那么作为一种道德善的正当也被包括在“善”的含义中。
其次,分别分析“善”“正当”的客体与主体。
善的客体是一切事物,而正当的客体只能是每个人的行为。
善的主体是任何人的需求、欲望和目的,而正当的主体只是社会创造道德的这一个特定需要、欲望和目的。
中国哲学语境下的善与正当问题
中国哲学语境下的善与正当问题【内容提要】围绕善与正当的关系,西方后果论与道义论长期争论却又莫衷一是。
相比之下,中国古代哲学虽然很少从理论思辨的角度探讨这个问题,却结合现实生活提出了一些很有启发性的见解,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元伦理学的结论:正当既不像后果论所说的那样在于达成总量更大的善,也不像道义论所说的那样与善恶无关,而是首先在质的维度上防止不可接受的基本恶、确保不可或缺的基本善。
【关键词】善和恶/正当/中国哲学/后果论/道义论/元伦理学善与正当的关系是西方道德哲学长期关注的重要问题,20世纪以来更成为元伦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因此,近几十年国内学界在讨论这个问题时,也主要是诉诸西方哲学的概念架构,却不重视中国哲学方面的思想资源。
这应该说是一个严重的理论缺失。
本来,善和正当作为人类生活中两种基准性的价值,任何伦理传统都不可能回避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
所以,中国古代哲学尽管没有运用“正当”的术语、也缺失自觉的元伦理学维度,但仍然通过“是非之分”、“义利之辨”等从不同角度讨论了这一问题。
更重要的是,中国古代哲学虽然不太擅长理论思辨和概念分析,却又具有关注日常生活的优点长处,并且因此提出了一些很有启发性的见解,有助于我们解答这个目前在西方学界依然是众说纷纭的难题。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中国古代哲学尤其是先秦哲学的文本资源,在元伦理学层面对这个问题做一些考察,以期得出一个既不同于西方后果论(目的论)、也不同于西方道义论的结论。
一、善与正当的语义分析按照美国哲学家弗兰肯纳的界定,①与规范伦理学主要讨论“什么东西或行为是善或正当的”这类实践性的问题不同,元伦理学主要讨论一些语义性和逻辑性很强的问题:善和正当的概念本身是什么意思?人们是在哪种共通的意义上理解并运用这些概念的?从这个角度看,《墨子•经上》指出的“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孟子•尽心下》给出的“可欲之谓善”定义以及朱熹的解释“天下之理,其善者必可欲,其恶者必可恶”,②已经含有元伦理学的因素了:尽管不同的人对于各种事物的善恶评判在规范性层面上彼此不同,但有一点却明显是相通的:他们都会把自己认为有益处、因而值得意欲的东西视为善(好),把自己认为有害处、因而觉得讨厌的东西视为恶(坏)。
《正义论》中正当与善的关系
在罗尔斯看来人们具有的道德信念或情操并不是偶然形成的而是在一个每个人都承认的公平的社会中决定了人们与他人的关系及道德学习的过程这一点可以通过道德心理学解释因此关于正义感的信念不是被强制灌输的而是被人们作为合理性接受并发展起来的对于是否有人采取假装具有道德信念的方式为自己谋利罗尔斯并没有否认但是他认为这些行为在一个人与人之间紧密联系的良序社会中可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伤害到自己关心的人的利益因而从整体看来大多数人仍然会选择通过保持一种正义感维护自身利益
—匪
《 正 义 论 》 中 正 当 与 善 的 关 系
赵 夏 文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马克 思 主 义学 院 , 河南 郑州 4 5 0 0 0 1 )
摘 要: 正 3与 - 善 是 道 德 哲 学 中的 一 对 重要 概 念 , ' 在《 正 义论 》 这部著作 中, 罗 尔斯 阐述 了 自己对 这 两个 概 念 及 它们 之 间 关 系 的理 解 。 他 的 理 论 体 系与 其 对 正 当 ( 正义) 和 善 的 阐释 有 着 紧 密联 系 。 关键 词 : 罗 尔斯 《 正 义论 》 正当 善
一
、
念。
善 的弱 理 论 的作 用 主 要 在 于它 必 须 能 够 解 释 “ 人 们 对 于 基 本 善 的合 理 偏 爱 ” 及“ 在 原 初 状 态 中 选 择 正 义 原 则 的理 性 这 概念 ” ,并 能 够 “ 支 持 从 中引 出 那 些 正 义 原 则 所 必 需 的前 提” 。 原 初 状 态 中提 到 的 “ 基本善 ” 就是 在 弱 的 意义 上 使 用 的善 的概 念 。 在一 个 多元 社 会 中 , 人 们 对 自身 生 活 的设 计 和对 善 的 追 求 显 然 是 多 种 多 样 的 。但 是 仍 然 存 在 一 些 能 够 被 每 个 有 理 性 者共 同拥 有 的东 西 , 当然 。 这 些 能 被 所 有 人 认 可 的善 只能 是 种相 当弱 的善 概 念 。 罗 尔斯 将 那 些 “ 每 个 有 理 性 的人 都想 要 的东西 ” 称为“ 基 本 的善 ” , 基本的善包括权 利 、 自由、 机会 、 收 入、 财 富及 自尊 。这 些 基 本 善 由 于 与社 会 的 基 本 结 构 相 联 系 , 因 此 本 质 上 具有 社 会 属 性 ,而 那 些 先 天 的 自然 基 本 善 是无 法 通 过 社 会 制 度 加 以调 节 的 。 为 了达 成 正 义 原 则 。 罗 尔 斯设 计 了 一 个 原 初 状 态 的 阶段 , 在原初状态 中。 作 为 选 择 正 义 原则 的 客 观 条 件 , 社 会 的 基 本 状 况 被 设 想 为 一 种 笼 罩 着 用 于限 制 相 关 信 息 的 无 知 之 幕 及 出于 促 进 合 作 而 设 定 的 中等 匮 乏 的客 观 环 境 。作 为 选 择 正 义 原 则 的主 观 条 件 , 社 会 成 员被 设 想 为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 具 有 理 性 和 道 德 观念 。 追 求合 理 性 的 目标 并 具 有 实 现 此 目标 的能 力 , 这 种 能 力 就 是 为 实 现 目标 而 能 自 由选 择 自身 认 为 合 理 的 分 配 原 则 。 此外 . 各 成 员 间 还 具 有 相 互冷 淡 的特 点 。 正像罗尔斯所说 “ 一 个 有 道 德 价 值 的 人 的概 念 是 从 正 当 和善这两个概念 中派生 出的” , 针对作 为社会成 员 、 作 为 理 性 人的特征 , 一 些 能 被 人 们 共 同选 择 的善 就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因 为 只 有人 们 首 先 认 识 到 自身 的 利 益 ,或 者 说 拥 有 关 于 自身善 的 观念 . 并追求这种善 , 才会 促 使 人 们 愿 意 合 作 并 参 与 到对 正 义 原 则 的 选择 之 中 。 在原初状态中 , 这 些 主 要 的 基 本 善 必 须 为 社 会 中 每 个有 理性 的 成 员 所 了解 ,它 们 构 成 了人 们 进 行 关 于 正 义 原 则 选择 或 者 说 正 当原 则 建 立 的 前 提 之 一 ,罗 尔斯 称 之 为 “ 作 为期 望 基 础 的基 本 社 会 善 ” 。对 基 本 善 的认 识 为 在 无 知 之 幕 掩 盖 下 的 原初 状 态 中进 行 选 择 的各 方 提 供 了一 些促 使 其 参 与选择的动机 , 并 且 对 于参 与 选 择 的 理 性 社 会 成 员 而 言 , 这 些 基 本 善 的 存 在 是 合 理 的 。因此 , 关 于善 的弱 理 论 为 正 义 原 则 的 选 择 提 供 了 一 种 合 理 的 基 础 。 由此 看 来 , 为 了获 得 正 义 原则 , 需 要 假 定 每 个 人 都 预 先 具 有 一 些 善 的 观 念 。以 便 从 最 弱 的可 能 假 设 中引 出满 意 的 原 则 ,那 么我 们 是 否 就 能认 为 是 善 决 定 了正 当呢 ? 罗 尔 斯 认 为 并 非 如 此 。 这 些 基 本 善 之 所 以被 限制 在 最 弱 的 意 义 上 ,还 基 于 这 样 种考虑 , 即这 些 善 的存 在 不 能 够 干 扰 到 正 义 感 的 存 在 。 在 原 初 状 态 中 .正 当 的观 念 似 乎 以 正 义 感 的 方 式 与 善 的 观 念 一 并 存 在 于 人 的观 念 之 中 .善 观念 的 融 入 使 罗 尔 斯 意 义 上 选 择 正 义 原 则 的条 件 在 直 觉 上 更 加 可 取 , 因此 , 尽 管 持 有 义 务 论 立 场 的罗 尔 斯 并 不 认 同正 当依 赖 于 善 这 类 目的 论 的 观 点 ,但 他 的 理 论 中并 没 有 完 全 否 认 善 的地 位 , 至少在原初状态 阶段 。 在 尚 未 选 择 出正 义 原 则 的情 况 下 , 善 是 独 立 于正 当 的 , 正 当 的概 念
苏格拉底的“德性”与“善”的目的论思想
收稿日期:2013-06-20作者简介:高佳(1984-),女,湖南省岳阳人,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讲师,哲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应用伦理学和科技哲学。
苏格拉底的“德性”与“善”的目的论思想高佳(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湖南岳阳414006)摘要:苏格拉底以“德性”为核心的伦理思想是在批判智者相对主义价值观的基础上形成的。
苏格拉底的“德性”是客观性、普遍性和目的性的统一。
苏格拉底的“善”的目的论思想和追求“善生”的主张对当代的道德重构和道德实践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关键词:德性;善;目的论中图分类号:B5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365(2013)05-0075-03苏格拉底以德性理论为基础确立了客观的价值准则,构建新的伦理秩序,开创了西方哲学研究的新时代。
苏格拉底将善和幸福联系起来要求对灵魂操心的“善”的目的论思想对西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探析苏格拉底的德性理论和“善”的目的论思想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客观价值准则———德性苏格拉底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之一,其主要贡献在于他以一种崭新的方式理解哲学,西方哲学从他开始,哲学的主题由自然的本原问题转变为人自身及人类社会伦理问题。
在苏格拉底以前,古希腊的哲学家大多把探索的目光放在人以外的自然界,对世界本原的本体论问题争论不休,从泰勒斯认为“水是万物的本原”开始到巴门尼德提出“存在”这一完全抽象的概念。
正是苏格拉底开创了希腊哲学的新纪元。
需要指出的是,“成功把人的视线从天上拉回到人本身,使希腊完成黑暗以来的第一次启蒙”[1]的是智者。
智者以能言善辩,精通语言和修辞学而出众,他们活跃于希腊雅典城邦,教人们运用语言的感染力和演讲的技巧在雅典民主政治竞争中取胜。
然而,智者为了满足个人欲望和利益,迎合社会流俗,对早期自然哲学进行了无情的批判,确立了以怀疑主义为基础的相对主义价值观,将知识归结为因人而异的感觉,否认理智的思辨可以获得普遍性的知识。
正当与善_桑德尔对罗尔斯_正当优先于善_的批判
正当与善)))桑德尔对罗尔斯/正当优先于善0的批判贾中海(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摘 要]罗尔斯在他的公平正义理论体系中,极力强调正义的首要性与优先性,认为正当、权利优先于善。
在道德意义上,正当优先于善,个人权利胜过或压倒共同善的考量,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普遍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之。
在独立获得的意义上,正当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善的观念而获得证明。
桑德尔驳斥了罗尔斯的正当对善的优先性观念,认为罗尔斯的自我优先性的个人观念不能论证和支持其正义理论。
对正当、权利的考量离不开善观念。
[关键词]正当;善;自我优先性;构成性自我[中图分类号]KB7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06)02-0110-05Justification and kindness)))Sandell .s criticis m to /justification has priority over kindness 0of RollesJIA Zhong-hai(College of Marxism Study,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Jilin 130012,China)Abs tract :Rolles emphasi zes vigorously the i mportance and pri orities of the justice in his jus tice theory s ys tem,and he thinks j ustifica -tion and right have priori ty over kindness.In moral significance,the justificati on has pri ority over kindnes s;the individual rights exceed or c rus h common kindnes s,every one has certain invi olabili ty based on jus tice,even the s ocial overall benefit and universal welfare cannot over -step i t.In the si gni ficance to obtain independently,jus ti fication does not rely on any special ki ndnes s i dea to have the proof.Sandell had re -futed the idea /jus ti fication has pri ority over kindness 0by Rolles,and he thought Rolles .self-priori ty i ndi vidual idea c ould not prove and support his jus tice theory sys tem.He believed that i t is necessary to have kindnes s i dea when to speak to justification and right.Plurali stic ra -tion remains unsettled when i t speaks to jus ti fication bei ng not rati onal.Key words :jus tification;ki ndness;the self-priority;the self-cons truc tion[收稿日期]2005-12-02[基金项目]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03XX022)。
论德性与善、义务、正当及道德许可的关系
体属于有生命的事物 ( 无论是植物 、 动物还是人
类 ) , 于善 和恶 的判 断有 一 种特 殊 的 “ 法 ” 时 关 语 。 她认 为 , 我们 会作 出许 多其 他类 型 的评 价 , 们 总 我
一
般 在道 德 和 伦 理 学 的情 境 中 才 将 “od 译 为 go ”
“ ” 善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也 可 以 说 是 道 德 上 善
的好 。
一
、
善是 一个 道 德 概念 , 是个 宗 教 概 念 。佛 教 也
把 善看作 是顺 理之 义 , 理有 十法 , 就是 佛教 的 行 这 “ ” 汉 语 中 的 道 德 意 义 主 要 指 善 良、 善 在 慈 善、 善行 、 事 , “ ” 善 与 恶 相对 。“ ” 英 文 中的 对 善 在
要 比中文 的 “ ” 善 的含 义 丰 富得 多 、 杂 得 多 , 复 大
致 上相 当于 中文 的“ ” 所 以通 常 被 译 为 “ ” 好 , 好 。
“
go ” 英文 中是 一 个 形 容 词 , 事 物 或 人具 有 od 在 指
好 的性质 (odes 。从 道 德 的 角 度 看 , go ” gons) “ od
江 畅
( 湖北大学 哲学学院 , 湖北省道德 与文 明研 究中心, 湖北 武 汉 4 0 6 ) 30 2
摘 要 : 善 即道 德 意义上 的好 , 它适 用 于所 有 对人 有 利 害 关 系的 事物 , 行 为 、 质 、 如 品 动 机、 结果等 。德 性是 一种 特殊 的善 , 或者说 , 是善 的一种特 殊形 式 , 即品 质善 。义务 是 对行 为的
价值 上 比正 当的、 的行 为低 的行 为。不是 正 当的或 善 的行为 不一 定就是 不 正 当的或 恶的 , 善 而
善与道德的关系
善与道德的关系
善与道德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善是一个伦理学概念,它通常被定义为人们所希望和追求的、有益于个人和社会的行为。
而道德则是关于正确和错误的行为准则,它通常基于人类的共同价值观和伦理原则。
在许多道德理论中,善被视为道德的核心要素之一。
一些道德理论认为,人们应该追求善良的行为,因为善良的行为有助于促进人类的幸福和繁荣。
这种观点强调了善良的价值和意义,并将其与道德原则联系起来。
此外,一些道德理论还认为,善良的品质和行为有助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
这些品质和行为通常被视为道德上的正确行为,因为它们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公正。
因此,可以说善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道德的核心概念之一。
善与道德的关系密切相连,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原则和行为准则。
罗斯的善与正当
罗斯的善与正当罗斯的正当与善的关系理论是在探讨康德与西季威克等人对正当与善在不同的伦理学理论中的不同作用和地位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罗斯是直觉主义者,认为正当与善这两个概念都具有自明的性质,然而这两者的关系却不是自明的,正当的不是善的,善的不是正当的。
罗斯通过对显见义务与实际义务的区分,提出了一种既不同于康德的义务论也不同于功利主义的善与正当的关系论。
关键词:罗斯;正当;善钱殊璇,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生。
(北京100872)在伦理学理论中,正当与善是两个基本概念,什么行为正当,什么行为善,这是伦理学理论必须阐明的基本问题。
正当的或善的行为,也就是应当履行的行为,或值得从道德上肯定的行为。
一般认为,善的行为一定是正当的行为,而正当的行为一定是善的行为,这两者之间不存在什么不一致之处。
然而,英国哲学家罗斯(David Ross)的《正当与善》令人信服地看到,正当的不等于善的,善的也不等于正当的。
本文从伦理思想史的相关讨论出发,探讨罗斯对这一问题的论述。
一、罗斯论述正当与善的背景在现代西方伦理思想史上,首先提出正当与善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并且提出相应界说的,是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他在《伦理学方法》中指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性质,取决于是以正当还是以善作为基本概念。
也就是说,把这两个概念中的哪一个放在更为根本的地位,决定了伦理学理论的不同特性。
在西季威克看来,把正当放在最根本地位的伦理学理论是道义论的伦理学,把善放在最根本地位的伦理学是目的论的伦理学。
对道德行为者而言,无论是“正当”还是“善”都具有某种理想价值,即并非是在现实中人们能够完全做到的道德要求。
作为伦理学理论的最基本概念,正当体现在道德理想上是命令性的(imperative),善体现在道德理想上是诱人的(attractive)。
如我们说“做这事是正当的”,这也就是一种命令式的要求,而不论后果如何。
正当这一概念表达的是一种具有权威性的规定,一种行为应当服从的规则或命令:“在把行为视为‘正当的’这一认识之中包含着一种履行这一行为的自权威的规定。
论善是符合德性的活动的现实意义
标 ,认为 人 的善就 是 合乎 德性 而 生成 的 灵魂 的现 实 活动 ,且幸 福 会 主 义 荣辱 观 。只 有拥 有 高 尚道德 情操 的人 ,才会 有 文 明得 体 的
就 是合 乎 德性 的现 实 活动 ,也 是 最 高善 ,幸 福 是完满 的、 自足 的 行 为 ,才 能 做 出公 正的 判 断 ,才能 促进 社 会 的公 正和 谐 ,才 能促 和 终 极 的 。在 当 代 谈 善 是 符 合德 性 的活 动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进 人 类 向善 的顶点 … 幸福 不断迈 进 。 义 , 它与 建设 社会 主 义核 心价 值 体 系的 内在 要求 有 许多 相通 的 地 三 、善 的顶 点就 是 幸福 是 建设 社会 主 义核 心价 值 体 系的 客观 方 。本 文 从 以下三 方 面来 论述 善 是符 合德 性 的活 动对 建 设社 会 主 要 求 义 核心价 值体 系 现实 意义 。 快乐 也许 不 是幸 福 的全 部 ,但 它却 是 幸福 的重 要 组成 部 分 。
一
、
人 类 以善 为 目的 的一 切实 践 活动 为建 设社 会 主 义核 心价
一
个 人总 是对 自己所 喜 爱 的事物 感 到快 乐 ,合 乎德 性 的行 为 ,使
值体 系提 供 了重要 的 实践条 件
爱 德 性 的人 和 自身 都 快 乐 。因 此
“ 最 美好 、最 善 良、 最快 乐 也
有 所 教 、劳 有所 得 、病 有 所 医 、老 有 所 养 、住 有 所 居 ”。 。亚 里 综 上 所 述 ,贯 穿 于 善 、 幸 福 、 德 性 三 者 之 间 的 线 索 是 正 当 士多 德在 看 待善 和德 性 时 ,认为 一种 善 即或 对 于个 人或 对 于域 邦 性 的实 践活 动 。善 是 符合 德性 而 生成 的灵 魂 的现 实活 动 。善 的 实 来 说 ,都 是 同一 的 ,然而 获 得和 保持 邦域 的善 显然 更 为重 要 ,更 现 、幸福 的满足 、德性 的 彰显 是通 过 人 的实 际行 动来 实现 的,建
亚里士多德政治伦理思想中“善”的解读
亚⾥⼠多德政治伦理思想中“善”的解读⾥⼠多德认为德性是⼀朝⼀⼣之事,绝⾮⼀⽇之功,既不是先天的,也⾮后天完全习得。
他认为⼈⾃然具有接受德性的能⼒,以潜能的形式携带,风俗的熏陶与环境的潜移默化影响下将其展现出来。
“从⼩就养成这样或那样的习惯不是件⼩事情,相反,⾮常重要,⽐⼀切都重要。
”[3]109第⼆,⼈的德性是在实践中实现的。
德性的获得源于⼈的⾏动,就如由于从事建筑⽽成为建筑师,由于奏琴⽽成为琴⼿。
只有实践了勇敢⾏为才能成为具备勇敢德性的⼈。
但德性在通过实践获得的过程中,“相同的原因和⽅式既可以造就也可以毁坏每⼀种品德”[4] 926,学习绘画的好或坏可以造成优良的或是低劣的画家,在危险情境中,有的习惯于恐惧,有的习惯于坚强,前者懦弱后者勇敢。
可见,在德性形成的过程中实践决定其有⽆,习惯也⾮常重要。
其三,完满德性。
这种德性需要⾃然德性与理性智慧结合⽽形成,就是要求伦理德性与实践智慧相交融。
(因第三部分有对实践智慧的解读在此不再赘述)综上,德性有三层次,真正可⾄善的德性是完满德性。
完满德性的形成是⼀个从⾃然德性经实践智慧向完满德性过渡的过程。
(⼆)中庸实践与习惯使⼈形成⼀定的德性,德性作为⾄善的前提,是否只要具有德性这⼀品质就可以达到善?答案是否定的。
德性是品质这⼀规定并不充分,德性究竟是何种品质?亚⾥⼠多德认为德性有其尺度,只有适度的尺度才是达到善的唯⼀最好前提,即中庸。
“⼀个回避⼀切,害怕⼀切,什么都不担当的⼈,便成为⼀个懦夫,反之⼀个什么都不怕,对任何危险都敢勇往直前的⼈,就是莽汉了。
”[5]80-81可见,惟有中庸才能具备勇敢的品质,过度与不⾜都会破坏勇敢,只有中庸才能保持维护它。
因此,可以说德性是⼀种中庸的品质,对这⼀规定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三点:⾸先,德性以达到中庸为⽬标。
只有坚持正确的度才能保持事物的完美,维持事物的和谐。
也只有具备了中庸的德性才可能“⾄善”,因⽽德性必须以达到中庸为⽬标。
“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优质】
“正当”与“善”关系问题的探究——区分功利论与义务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摘要:“正当”与“善”是伦理学中的两个基本范畴,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是贯穿西方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一条主线,义务论强调前者,功利论强调后者。
一般来说,强调正当优先于善,并不以善来界定正当的理论是道义论理论,而以善优先于正当,并以善来规定正当的理论是功利论理论。
对于“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的清晰表达,是从康德对于功利主义的批判开始的。
功利论认为,一种行为的正当性和善性,只能从其产生的后果、效果来确定。
在康德时代,效果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快乐论或幸福论。
它认为自爱是人的本性和天职,一种行为的正当性和善性在于它能为人们带来幸福和快乐。
康德对这种道德观的理论困难和社会危害看得很清楚,所以他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批判这种快乐论。
罗尔斯的正当与善一致的论证以康德德福一致的论证为原型,这两个论证的结构体现了康德与罗尔斯所共享的正当优先于善的理论模式。
正当与善的优先性关系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罗尔斯的著作激发起来的,参与争论的学者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总是不约而同地要回溯到罗尔斯的相关论述。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正当与善的优先性关系问题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论题之一。
罗尔斯认为,正当优先于善是其正义理论的根本特征。
在罗尔斯的著作中,正当优先于善有诸多不同的含义,至少可以区分出正当优先于善的三种不同模式,这三种模式分别是在与功利主义和完善论的比较中呈现出来的。
通过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正当优先于善的三种模式的考察,希望有助于促进正当与善的优先性关系问题的探究。
关键字:正当善功利论义务论康德罗尔斯一、正当与善关系问题的提出把正当与善看作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是西季威克对现代伦理学的重要贡献。
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中指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性质,取决于是以正当,还是以善作为基本概念。
以正当或以善为基本概念,是两种性质基本不同的伦理学理论。
前者是义务论的伦理学,后者是功利论的伦理学。
从德性之美到城邦之善——论两种善的逻辑及其通约关系
惯 、德性 ;要研 究后 者就得 考察 哪 种政 治 、体 制 适合 于这 些 习惯 和 德性 。关 于德性 的学 问就 是伦理 学 ;
关 于 良好 政治 、体 制 的学问就 是政 治学 。而 关于德 性与体 制 的关 系 问题 ,实 质上是 德性论 与正 义论 的关 系 问题 。在 二 者 的关 系上 可 能有 三种 样式 :德性 优 先 于正 当 ;正 当优先 于德 性 ;德性 与 正 当具有共 时
关于 如何实现从 德性之美 到城邦之善 的 问题 .至少涉及 三个相互关 联 的问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理学 的基本 问题与
个人 追寻美 德的意 义 ;个人 的德性 之美 如何 可能 ;从 德性之美 到城邦 之善如何可能 。
一
、
最 高的善与 幸福
( )伦 理 学 的 基 本 问题 与 善 一
为何要有 伦理学这 门学科 ,其 基本 考虑 是 ,人是 以追求各种 善为 目的 的有 理性存 在物 ,而在所 有被 追求 的善 中必有某 种善 为最高 的善 。 “ 如果在 我们 活动 的 目的中有 的是 因其 自身之 故而被 当作 目的 的 ,
如 果 说 个 体 的 德 性 取 决 于 个 体 的 “ 良意 志 ” 或 “ 良品 质 ” 那 么城 邦之 善 则 决 定 于 精 英 集 团的 集 体 智 慧 善 优 .
和 公 共 理 性 ,也 更 取 决 于政 治 家 和公 务 员 的德 性 结 构 。 分 别 讨 论 个 体 德 性 的 结 构 和政 府 德 性 的 生成 .继 而分
谓最 高 的善” “ ? 德性 ”与 “ 当”何者 优先 ? 正 ( )最 高的善 :幸福与 实践法 则 二
“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
“正当”与“善”关系问题的探究——区分功利论与义务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摘要:“正当”与“善”是伦理学中的两个基本范畴,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是贯穿西方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一条主线,义务论强调前者,功利论强调后者。
一般来说,强调正当优先于善,并不以善来界定正当的理论是道义论理论,而以善优先于正当,并以善来规定正当的理论是功利论理论。
对于“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的清晰表达,是从康德对于功利主义的批判开始的。
功利论认为,一种行为的正当性和善性,只能从其产生的后果、效果来确定。
在康德时代,效果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快乐论或幸福论。
它认为自爱是人的本性和天职,一种行为的正当性和善性在于它能为人们带来幸福和快乐。
康德对这种道德观的理论困难和社会危害看得很清楚,所以他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批判这种快乐论。
罗尔斯的正当与善一致的论证以康德德福一致的论证为原型,这两个论证的结构体现了康德与罗尔斯所共享的正当优先于善的理论模式。
正当与善的优先性关系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罗尔斯的著作激发起来的,参与争论的学者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总是不约而同地要回溯到罗尔斯的相关论述。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正当与善的优先性关系问题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论题之一。
罗尔斯认为,正当优先于善是其正义理论的根本特征。
在罗尔斯的著作中,正当优先于善有诸多不同的含义,至少可以区分出正当优先于善的三种不同模式,这三种模式分别是在与功利主义和完善论的比较中呈现出来的。
通过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正当优先于善的三种模式的考察,希望有助于促进正当与善的优先性关系问题的探究。
关键字:正当善功利论义务论康德罗尔斯一、正当与善关系问题的提出把正当与善看作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是西季威克对现代伦理学的重要贡献。
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中指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性质,取决于是以正当,还是以善作为基本概念。
以正当或以善为基本概念,是两种性质基本不同的伦理学理论。
前者是义务论的伦理学,后者是功利论的伦理学。
罗斯对正当与善之关系问题的探究与论证
罗斯对正当与善之关系问题的探究与论证作者:孙静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05期摘要:“正当”与“善”是伦理学中的两个基本范畴,伦理学理论的结构主要是由如何界定这两个概念以及如何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关于善,罗斯认为善是多元的,对它的讨论往往集中在他的显见义务学说上,罗斯关于《正当与善》一书超过一半以上的篇幅都在致力于这一主题。
罗斯认为一种对善的含义和善的本性的研究应该从承认这个词在极为多样的意义上被使用开始。
关键词:正当;善;元伦理一、正当与善的区分最初源自康德,康德提出“善与恶的概念必定不是先于道德法则被决定的”。
罗斯认为一种对善的含义和善的本性的研究应该从承认这个词在极为多样的意义上被使用开始。
在罗斯《正当与善》一书中,罗斯分析了善的定语用法和表语用法,语法上的差异绝非使用上的差异的一个可靠线索,他认为善可以是满足我们的欲求,也可以是表示道德上的卓越,在称某事物为其类中为善,如果这是指有用性的时候的时候,我们仅仅指它有益于达到它这一类事物本来要达到的目的。
称一个事物绝对地善的时候,尽管我们仍然是在有用意义上说的,但我们说的是它达到善的目的和手段,也就是说善是一个复合概念,它既指被判定为好的事物与某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指后果的善。
这种用法直接指向了内在的善。
但内在的善的事物并非在被欲求是才是善的,对内在善的最好定义是,离开它所产生的任何结果而言,还是善的。
善还有一种含义被摩尔教授区别于内在善的这种表达所传达的意思,就是终极的善。
内在的善和终极的善都表示被考察的事物是善的,即使它单独存在也是如此。
任何终极的善的事物也是内在地善的事物,亦即是无关乎其后果的善的,或者即便单独来看时也会是善的,因此我们必须确保我们理解了内在善的本性。
关于善或价值的主要争论是围绕着内在之善的问题进行的,因为大部分价值理论可以归入将价值作为一种性质和将它作为有价值者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罗斯在正面分析了自己的主张:价值非常明确地基于其拥有者的某种别的性质,而不是别的那些性质基于价值,因此价值是间接的;诸属性产生于它们的拥有者的内在本性的一个部分,而价值产生于其拥有的整个内在本性”;“善是这么一种特性,该特性主要地只属于心智状态,而且借助于三种特性而属于它们——分别是被纳入它们之中的道德上的德性、才智以及快乐。
第五讲德性论
•
德性论(virtue ethics)是指以个人内在德
性完成或完善为基本价值(善与恶、正当与不当)
尺度或评价标准的道德观念体系。
•
德性论认为,伦理学的核心不是“我应该如
何行动”的问题,而是“我必须如何生活”的问
题,或者“我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的问题。
德性论的目的是要培养和产生高尚、卓越的人,
这种人是出于他们高尚、卓越的品格来自发地行
动的,因此,在思考我们应该如何生活时,那些
人就成为我们的楷模。
•
德性论的主要代表有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
和中国儒家传统伦理思想、麦金太尔的伦理思想
等。
一、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
•
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指事物的优秀性以及有
效展现其恰当功能的特性。德性存在于一切自然
事物之中,是每一种自然存在物的固有能力。
•
人的德性就在于使人成为善良的,并获得其
优秀成果的品质。也就是说,一个有德性的人能
遵照理性而生活,实现他独特的潜能。但他指出,
人的德性有三个特点:(1)必须有所知;(2)
必须有所选择,并因其自身而择;(3)必须在行
动中坚持到底。亚里士多德认为,对德性来说,
知的作用是微弱的,而选择和坚持的作用则非常
大。
适度 勇敢 节制 慷慨 大方 淡泊 温和 真理 好客 友爱 谦逊 义愤
不及 怯懦(在恐惧和自信之间) 禁欲(对快乐和痛苦而言) 吝啬(对大量财物的使用与支付) 小气(对少量财物的使用) 自谦(对待名誉) 无血性(对愤怒) 贬损(对真的东西的态度) 生硬(社交中的待客之道) 附和(对待友谊) 羞涩(对感受) 恶意(对邻里遭遇的感受)
•
亚里士多德看到了苏格拉底“美德即
论善与性善读后感
论善与性善读后感《论善与性善》是一部关于道德哲学的经典著作,作者是中国当代著名哲学家王若飞。
这本书深刻地探讨了善与性善的概念,对于人们认识自己、认识社会、认识世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对于善与性善的理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在《论善与性善》中,王若飞首先对善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阐述。
他指出,善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世界上的道德属性,是人们在实践中追求的目标和价值。
善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准则,更是一种内在的品质和境界。
善的本质是对人类生活的关怀和关注,是对人类幸福和和谐社会的追求。
善的实现需要人们具备高尚的品德和道德修养,需要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地努力和实践。
与善相对应的是恶,王若飞在书中也对恶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指出,恶是一种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和品质,是对人类生活的破坏和伤害。
恶的存在使得人类社会充满了矛盾和冲突,使得人们的生活充满了困扰和苦难。
因此,善的实现需要人们不断地抵制恶,不断地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使得善能够真正地在世界上占据主导地位。
除了对善的概念进行深入的探讨之外,王若飞在《论善与性善》中还对性善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他指出,性善是人类天生具备的一种本能和品质,是人类生活中的基本动力和动力源泉。
性善不仅体现在人们的生理需求和欲望上,更体现在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上。
性善的实现需要人们不断地开发自己的潜能,不断地提升自己的生活境界,使得性善能够真正地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体现。
在阅读《论善与性善》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善与性善的重要性。
善是人类生活中的基本价值和追求,是人们不断努力和奋斗的目标。
性善是人类生活中的基本动力和动力源泉,是人们不断向往和追求的美好生活。
善与性善的实现需要人们不断地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和生活境界,需要人们不断地努力和实践。
只有这样,善与性善才能在人类社会中得到真正的体现,才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真正的幸福和快乐。
总之,《论善与性善》是一部思想深刻、内涵丰富的哲学著作,对于人们认识自己、认识社会、认识世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苏格拉底的“德性”与“善”的目的论思想
苏格拉底的“德性”与“善”的目的论思想作者:高佳来源:《云梦学刊》 2013年第5期高佳(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湖南岳阳 414006)摘要:苏格拉底以“德性”为核心的伦理思想是在批判智者相对主义价值观的基础上形成的。
苏格拉底的“德性”是客观性、普遍性和目的性的统一。
苏格拉底的“善”的目的论思想和追求“善生”的主张对当代的道德重构和道德实践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关键词:德性;善;目的论中图分类号: B5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365(2013)05-0075-03苏格拉底以德性理论为基础确立了客观的价值准则,构建新的伦理秩序,开创了西方哲学研究的新时代。
苏格拉底将善和幸福联系起来要求对灵魂操心的“善”的目的论思想对西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探析苏格拉底的德性理论和“善”的目的论思想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客观价值准则——德性苏格拉底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之一,其主要贡献在于他以一种崭新的方式理解哲学,西方哲学从他开始,哲学的主题由自然的本原问题转变为人自身及人类社会伦理问题。
在苏格拉底以前,古希腊的哲学家大多把探索的目光放在人以外的自然界,对世界本原的本体论问题争论不休,从泰勒斯认为“水是万物的本原”开始到巴门尼德提出“存在”这一完全抽象的概念。
正是苏格拉底开创了希腊哲学的新纪元。
需要指出的是,“成功把人的视线从天上拉回到人本身,使希腊完成黑暗以来的第一次启蒙”[1]的是智者。
智者以能言善辩,精通语言和修辞学而出众,他们活跃于希腊雅典城邦,教人们运用语言的感染力和演讲的技巧在雅典民主政治竞争中取胜。
然而,智者为了满足个人欲望和利益,迎合社会流俗,对早期自然哲学进行了无情的批判,确立了以怀疑主义为基础的相对主义价值观,将知识归结为因人而异的感觉,否认理智的思辨可以获得普遍性的知识。
普罗泰戈拉的脍炙人口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就是一种感觉主义真理观。
如果每个人仅凭因人而异的感觉认识事物,那么人们的行为也只会是在功利和感觉支配下的争夺与妄为。
正当优先于善--关于正当性与善的伦理学分析
正当优先于善--关于正当性与善的伦理学分析
姜涌
【期刊名称】《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29)002
【摘要】在人的所有行为中,正当的行为和善的行为都是值得我们去追寻的价值
存在的行为。
但是,我们在追寻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人的正当行为和人的善行为之间存在着歧义性,人的两种行为并非总是契合的统一。
我们所讨论的“正当优先于善”即在社会现实生活当中的分配正义原则变成了人们对形而上学的理念和现实利益选择的规范。
当然,正当的优先性并非把正当与善相对立,不是把正当视为独立、外在于善的存在,只是在正当与善的关系中,强调正当的先在性,因为正当与善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善观念必须服从正当性的规定。
只有符合德性的正当行为才是善的行为,人的正当行为和人的善行为需要真正统一起来。
【总页数】11页(P1-11)
【作者】姜涌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82
【相关文献】
1.论“正当优先于善”的道德形而上学前提 [J], 王艳秀
2.正当与善--桑德尔对罗尔斯"正当优先于善"的批判 [J], 贾中海
3.罗尔斯“正当优先于善”理论:阐释与批判 [J], 刘志丹
4.正当与善关系的四种模式--启蒙思想家对政治正当性问题的探讨 [J], 王艳秀
5.在义务论的视域中为何正当优先于善 [J], 邵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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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交流
论善、正当及德性的关系
马思琦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摘要】善、正当及德性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伦理学的永恒话题。
善是一切事物所具有的能够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
正当是道德善的一种,是行为及其所表现的品德所具有的满足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属性。
德性是一种品质善,是人类为了幸福、为了生活美好所需要的后天获得的特性品质。
善包含了“道德善”和“品质善”的含义,所以正当和德性都是一种特殊的善,而正当和德性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关键词】善;正当;德性
善、德性和正当是伦理学的三个基础概念。
词源的善是带有赞美意味的最一般的形容词,指高度或至少令人满意的特性的存在,这些特性或其本身值得赞美,或者对某种目的有用。
正当描述的是行为,指行为具有能够满足社会创造的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属性。
笔者认为正当是一种道德善,但又两者不等同,因为正当评价的只能是行为,而道德善属于价值范畴,其评价对象可以是行为、品质、人格、情感等。
德性是一种品质善,也称道德品质,它是一定社会道德原则与要求在个体思想和行为或社会制度和集体活动中的体现,是道德意识和行为的内化。
一、善和正当的关系
正当从属于善,二者是种与属、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首先,需要界定道德善。
几乎所有东西都可以言善恶,但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能言道德善恶,如人的自然躯体、人种等都不能被评价其道德善恶,总结来说,可谈道德善恶的只有具有意识、可以自由选择的事物,即行为及其所表现的品德。
因此,道德善指人的行为及其所表现的品德所具有的能够满足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属性。
由于正当是人的行为所具有的能够满足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属性,所以正当从属于道德善。
从罗斯和艾温的列举中可以看到,“善”的含义包括了“道德善”,那么作为一种道德善的正当也被包括在“善”的含义中。
其次,分别分析“善”“正当”的客体与主体。
善的客体是一切事物,而正当的客体只能是每个人的行为。
善的主体是任何人的需求、欲望和目的,而正当的主体只是社会创造道德的这一个特定需要、欲望和目的。
推理可知,当善被用于赞美人的行为满足于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和目的时,才可言善为正当,比如张三遵纪守法、李四帮助他人等营造良好风气的行为,是正当的,即为善的。
因而,正当是善的子集,正当与善是特殊与一般、个性与共性的关系。
二、善和德性的关系
德性是善的品质,两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选择德性是向善的体现,有助于实现至善。
首先,德性是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内心所得,是人类为了幸福、为了生活美好所需要的后天获得的特性品质。
罗斯和艾温列举的“善”的含义包括“内在善”。
“内在善”亦为“目的善”或“自身善”,形容事物自身非导致的结果是可欲的、能满足需要的。
比如健康、快乐等为人们所追求、满足人们需要,就是内在善。
笔者认为德性作为品质善描述了人的内心境界,本身就为人们所追求、能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和幸福的需要,所以德性属于“内在善”,也被包含在“善”里,德性从属于善,两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其次,由上述分析可知,
德性是人类追求幸福、美好生活所需要的特性品质。
根据王阳明的理解,内在善与手段善(指能够产生某种结果就是善的)的区分是相对的。
例如健康是一种内在善,也是一种手段善,因为健康既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也是满足人们其他需求的前提条件。
“至善”——最高的“善”,即绝不是手段善的内在善。
幸福是“至善”的表现之一,亚里士多德曾说:“我们说,为其自身而追求的东西,比为它物而追求的东西更加靠后。
看起来,只有幸福才有资格被称作最后的善,我们永远只为了它本身而选取它,而绝不是因为其他别的。
”德性是得到幸福所需的品质,有利于实现至善。
德性既从属于善,又为至善的实现奠定基础。
三、德性和正当的关系
德性和正当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存在交集,又不能等同。
第一,联系体现在德性和正当都与行为有关。
德性指品质的正面道德性质,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而正当指行为的正面道德性质,前者通过评价行为来描述行为背后的内在正面品质,后者直接描述行为的正面性,两者都与行为相关。
第二,两者又相互区别。
德性是后天主动习得的结果,没有强制性,而正当是被动实现的,需要外在规则的约束。
例如,孝敬父母体现德性,是一种后天主动获得的结果,而合法行为需要通过法律规范等外在条件约束才能实现。
第三,有些行为同时符合德性和正当。
例如,孝敬父母、遵纪守法同时符合德性和正当,既是人们后天主动学习的成果,也是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要求实现的结果。
实际上,德性和正当也会不对应。
一种情形是存在符合德性但不符合正当的行为。
例如,一位考生因把一位突发心脏病的老人送去医院而错过了高考的进场时间,监考老师出于理解的德性应该让学生进入考场考试,但这样不符合国家考试院的监考规则,即不正当,此时德性与正当相冲突。
另一种情形是存在符合正当但不符合德性的行为。
例如,有些人见义勇为不是因为具有乐于助人的德性,而是为了取得的荣誉和利益,这时他们见义勇为的行为虽然是正当的,但与个人德性相冲突。
综上所述,正当与德性既有联系又有差异,现实中两者有时相符,有时又不对应。
四、结论
善、正当和德性是伦理学的三个基础概念,两两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德性和正当都是善的特殊形式,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有时相符,有时又不对应。
理清善、正当与德性三者的关系对于学习伦理学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高国希.道德哲学[M].北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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