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公安部公消(2007)226文件
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目录第一章产品标准及市场准入制度 (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4号公告 (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9号公告 (3)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2007年第76文 (5)第二章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概述 (7)第一节消防联动控制器 (7)一、分类 (7)二、功能和性能 (8)三、组成与工作原理 (9)四、工程应用 (10)第二节气体灭火控制器 (11)一、主要功能 (11)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12)第三节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12)一、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分类 (12)二、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功能 (13)三、组成与工作原理 (13)第四节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13)一、分类与型号编制 (13)二、功能要求 (13)三、组成与工作原理 (15)四、主要部件 (16)五、主要技术参数与特性及主要特点 (16)第五节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17)一、功能 (17)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18)第六节消防电话 (18)一、功能 (18)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19)第七节传输设备 (20)第八节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20)一、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 (21)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22)第九节消防联动模块 (22)一、中继模块 (23)二、输入模块 (23)三、输出模块 (23)四、输入/输出模块 (23)第十节消防电动装置 (23)一、基本功能 (23)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24)第十一节消火栓按钮 (24)一、功能与性能 (24)消火栓按钮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与性能: (24)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24)第三章 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标准条文解释 (25)第一节一般要求 (25)第二节消防联动控制器 (30)第三节气体灭火控制器 (39)第四节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43)第五节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46)【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公安部
公消〔〕号
21
关于印发《铁路、交通、民航系 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 要》的通知
年月日
公安部消防局、铁 道部公安局、交通 部公安局、民航公 安局
〔〕公消发号
22
关于印发《基层公安消防监督工 作建设规定》的通知
年月日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号
23
关于印发《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 标准(试行)》和《消防特勤队(站) 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年月日
公安部
公消〔〕号
11
关于对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和火灾 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冋题的批复
年月日
公安部
公复字〔〕号
12
对《关于消防执法中几个问题的
请示》的批复
年月日
公安部
公消字〔〕号
13
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 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
年月日
公安部、国家安监 局
公发〔〕号
14
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火灾 事故调查管辖有关问题的批复
年月日
公安部、国家经贸 委、教育部、监察 部、建设部、文化 部、卫生部、国家 广电总局、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国家 安监局
公发〔〕号
8
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 可管理制度的通知
年月日
公安部
公消〔〕号
9
对《关于公安消防执法有关问题 的请示》的批复
年月日
公安部
公消〔〕号
10
关于对消防产品监督有关问题的 批复
年月日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号
31
关于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 心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批复
年月日
公安部消防局
重要文件-关于配电房气体灭火文件
重要文件:关于贯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加强消防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07]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近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703-2007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经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该标准要求,大力推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火灾隐患的整治,同时汲取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几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消防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对“三合一”场所的概念、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火源控制等消防技术措施作了相应规定,重点解决“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标准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督促做好“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治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对于“三合一”场所可能涉及到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该标准中的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俗称简易喷淋)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计、安装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二、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关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境温度应大于4℃的要求,北方寒冷地区建筑中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位水箱和室内外消防管道要采取防冻措施;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要求,要做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日检、月检、季检和年检工作,特别是每季度应逐一进行末端放水检查,确保系统完好有效。
三、公共建筑内燃油、燃气设备(如燃油、燃气灶具)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防止油、气泄漏引起火灾。
四、公共建筑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与其它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预防火灾蔓延扩大。
公共建筑中的顶棚和疏散楼梯间装修应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执行,严禁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浅谈“威尔登酒店”的给排水及消防设计
浅谈“威尔登酒店”的给排水及消防设计摘要:本文结合“威尔登酒店”的工程实例,介绍了该工程给排水及消防系统的设计情况,并对工程设计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高层酒店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消防系统1 工程概况威尔登酒店工程是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
项目用地位于永和摇田河大街以北,规划花轮一路以西,北面为自然山体,南部为清澈的摇田河,环境优美。
该项目用地呈长方形,地势南面较低,北面较高。
小区的北面(邻农民房屋)及西面(邻厚润地块)设围墙,东面(邻行政、学校用地)、南面(邻摇田河大街)以绿篱隔断。
总用地面积为28109.57m2。
用地西南角为待建永和区24号开关房;南以摇田河大街为界,交通十分便捷。
规划结合绿地布置了多处室外活动场所。
用地内共设有宿舍和酒店楼8栋,(包括员工楼一期、威尔登酒店一期、威尔登酒店二期),以坡屋顶为主,地面总建筑面积87522.5m2,地下建筑面积13952m2,总建筑面101474.5m2。
本次报建为威尔登酒店一期。
2 生活给水系统设计该工程的供水水源从东边市政道路上引两条DN150的给水管到设备用房的消防水池。
(1)生活用水量经计算,该工程最高日用水量为:435m3/天,最高日最高时用量为:48m3/h。
四号楼一层设有生活水池80m3,保证1~5号楼酒店的生活用水。
给水系统也包括了生活冷水系统、热水系统,酒店部分增加直饮水系统,且整个给水系统进入主干管做水质预处理,去除水中多余的水解盐及氯,防止对给水管道的腐蚀作用。
(2)消防用水量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30L/s,火灾延续时间为3h;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火灾延续时间为3h;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本工程建筑物危险等级为中危险Ⅱ级(按地下车库计),设计喷水强度为8.0L/(min·m2),作用面积为160m,设计秒流量为30L/s,火灾延续时间为1h。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为450m3,满足本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要求。
高层建筑内变配电间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研究
高层建筑内变配电间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研究A Study on Design of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in Electricity Distribution Room in High-rise Buildings■ 蒋海云 ■ Jiang Haiyun[摘 要]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建筑行业取得了较大程度上的进步,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重要贡献。
在这一背景之下,各地都有很多高层建筑建立起来,人们在关注高层建筑本身质量的同时,也对其灭火系统提出一定设计进行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烷气体灭火系统[Abstract] This article nguishing system in electricity buildings so as to mee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Keywords]extinguishing system一、 引言2007通知》面的考虑,一方面,高层民用建筑中隐藏着很多不安全因素,火灾的危险性较大;另一方面,一旦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将会严重影响到人身安全与生命安全。
在这一文件下发之后,各个设计院十分重视,并贯彻文件精神,在高层建筑的配电房以及发电机房都进行了关于气体灭火系统的增设。
目前状况下,较为常见的主要有S 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以及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从具体实施的角度来看,虽然很多设计院都达到了要求,但仍存在一部分设计院不能完全理解文件精神,设计图纸当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解决。
二、 常用灭火剂1. 气溶胶灭火剂对于气溶胶灭火剂来说,以产生方式作为分类标准,又可以将其细分为热气溶胶灭火剂以及冷气溶胶灭火剂,前者主要是由固体混合物的燃烧而产生,为凝聚性溶胶;而后者则是同伙机械分散的方法而产生的,为分散性。
而热气溶胶又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K 型(氧化剂为KNO 3)和S 型[氧化剂为Sr(NO 3)2]。
医院设计图评审意见范文
医院设计图评审意见范文
医院设计图不符合应执行标准的问题:
1.镇流器能效标准不明确(见GB50034-2004第3.3.5条4款);大面积照明场所灯具效率不明确(见DGJ32/J96-2010第5.2.2条2款);公共广播兼做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材料未作要求(见GB50526-2010第3.6.7条1款),不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3条4款。
2.120急救中心防雷引下线6根、锅炉房防雷引下线8根,未采取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不符合GB50057-2010第4.5.6条。
3.火灾报警系统:
根据公安部公消【2007】226号文的要求,变电所应设气体灭火系统,变电所内仅设感烟探测器或感温探测器,不符合GB50116-98第7.2.10条。
压力开关直接起泵信号未送至喷淋泵控制箱,压力开关及湿式报警阀上安全阀信号、消防水池水位信号未在消防控制室显示,不符合GB50084-2001(2005年版)第11.0.1条、11.0.5条。
地下室变电所、冷冻机房、空调水泵房、发电机房、锅炉房、住院楼屋顶消防电梯机房未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不符合GB50116-98第5.6.3.1条(1)款。
门急诊楼1层消防控制室未设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见GB50116-98第5.6.4条。
给排水相关规范罗列
给排水相关规范常用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09版)《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全部为强制性条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11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95《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 -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节能规范《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给水排水)-200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201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浙江省)《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12年5月30日)《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省建设发[2009]218号。
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9- 2008(征求意见稿)《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全部为强制性条文)《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浙江省标)医院设计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 07:8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管道安装《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2010《埋地硬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64:2004《给水内衬不锈钢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205:2006《水力控制阀应用设计规程》CECS144:200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22-9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泳池《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 14:2002《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60-2011制图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10《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浙江省标)《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浙江省规范《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201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12年5月30日)《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浙江省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33/1010-2002(浙江省标)《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33/1011-2003(浙江省标)建筑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05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制定)《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制定)《城市消防规划设计规范》(制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22-9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系统规范《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201*(制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05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即将合并低中高泡沫规范)《旋转型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13:2006《大空间智能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 15-34-2004(广东省标,附浙公消[2004]395号文件)《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33/1011-2003(浙江省标)《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23-1999(广东省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33/1010-2002(浙江省标)《微型自动扫描灭火装置系统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DB34/T608-2006(安徽省标)人防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 》行政文件《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计会纪要》的通知(过期)浙公消[2008]18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公消[2007]226号:关于贯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加强消防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配电间灭火)浙公消[2004]395号:关于印发《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71 -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杭州市消防建审有新的动向:1.一类高层的地下室变配电间需要布置自动灭火系统,依据是公安部的文件,(公消[2007]226号).2.自行车库不论是否超过500m2防火分区,喷淋要求上.依据是:经常有人停留的可燃物地下室.行政文件国家级文件公消[2007]226号:关于贯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加强消防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配电间灭火)浙江省文件《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浙建设[2007]117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34号文件《》浙环辐〔2006]98号文(浙江省)《浙江省实施(防空法)办法》《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计会纪要》的通知(过期)浙公消[2008]18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浙公消[2004]395号:关于印发《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杭人防[2013]47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求》台州台环建〔2006〕116号文(台州市)台建规[2010]414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和《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上要求》的通知温州温州市《关于建筑工程室内外污废水排放管理的若干规定》《温州瑞安市水务集团二次供水技术细则》CJ CJ/T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地漏》CJ/T186-2003《钢塑复合压力管》CJ/T183-2003《建筑小区排水用塑料检查井》CJ/T 233-2006《可曲挠橡胶接头》CJ/T208-2005《立式长轴泵》CJ/T235-2006《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CJ/T192-2004《建筑排水系统吸气阀》CJ202-2004《铸铁检查井盖》CJ/T 3012-1993《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CJ/T 211-2005《聚合物基复合材料落水箅子》CJ/T 212-2005《倒流防止器》CJ/T160-2002《水处理用滤料》CJ/T43-2005《排水系统水封保护设计规程》CECS172:2004给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另有以下两本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件,卫生部发布质监要求;《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建设部针对自来水公司颁布的行业标准。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61号
6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1986年5月13日
公安部
〔86〕公(消)字41号
7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1987年1月19日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87〕公发1号
8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1989年9月1日
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89〕公(消)字70号
公安部
公通字〔1996〕15号
12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12日
公安部
公通字〔1996〕47号
13
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
公通字〔1996〕82号
14
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公发〔2002〕4号
14
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9日
公安部
公复字〔2002〕3号
15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
公安部、国家安监局
公发〔2003〕4号
16
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0
关于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制作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8日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4〕381号
31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5年4月26日
公安部消防局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1995,neq ISO 9705:1993)
GA 306.1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 级和要求 第一部分:阻燃电缆 公安部令第39号 公安部令第61号 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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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场所 public place 提供公共服务或人员活动密集的设施和场所。 3.2 阻燃制品及组件fire retarding products and subassemblies 由阻燃材料制成的产品及多种产品的组合。 3.3 阻燃 fire retarding 抑制、减缓或终止火焰传播。
本标准是根据GB 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并结合国内相关产 品的实际情况制订的。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和附录D均为规 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委员会归口。
表2 公共场所阻燃塑料和橡胶制品的燃烧性能技术要求
阻燃性能等级 产品类别 依据标准 GB/T 16172 GB/T 11020 GB/T 8627 判定指标 a) 热 释 放 速 率 峰 值 ≤150kW/m2; b) FV0级 c) 烟密度等级(SDR)≤75 a) 热 释 放 速 率 峰 值 ≤150kW/m2; b) V-0级 c) 烟密度等级(SDR)≤75 a)热释放速率峰值≤150kW/m2; b)FV-0级 c)烟密度等级(SDR)≤75 FV1级
5.3 耐水洗的阻燃织物,在进行燃烧性能试验 前,应按GB/T 17596中规定的缓和洗涤程序对 试样进行洗涤,干燥宜用烘箱干燥法,洗涤次 数不得少于12次。耐干洗的阻燃织物,在进行 燃烧性能试验前,应按GB/T 19981.2中的正常 材料干洗程序执行,洗涤次数不得少于6次。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公通字[2009]29号)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时间发文机关文号1关于印发《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1987年6月11日公安部〔87〕公(消)字53号2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1994年2月5日公安部公通字〔1994〕7号3关于切实加强邮电通信设备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1996年1月2日公安部、邮电部公通字〔1996〕1号4关于印发《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27日公安部公通字〔1997〕7号5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6关于对不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批复2000年9月5日公安部公复字〔2000〕9号7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2001年5月17日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监局公发〔2001〕13号8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2001年6月28日公安部公消〔2001〕174号9对《关于公安消防执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2001年8月22日公安部公消〔2001〕245号10关于对消防产品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9月13日公安部公消〔2001〕281号11关于对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问题的批复2001年10月30日公安部公复字〔2001〕18号12对《关于消防执法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2002年1月22日公安部公消字〔2002〕010号13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02年4月15日公安部、国家安监局公发〔2002〕4号14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5月9日公安部公复字〔2002〕3号15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5月12日公安部、国家安监局公发〔2003〕4号16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5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公通字〔2003〕38号17公安部切实加强学校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3年11月28日公安部公传发〔2003〕3228号18公安部关于认真吸取两起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切实做好“两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2003年12月28日公安部公传发〔2003〕3559号19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26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公通字〔2004〕57号20关于如何理解适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的批复2005年2月24日公安部公消〔2005〕52号21关于传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07年3月28日公安部公传发〔2007〕112号22关于严格限制火灾自动报警等七类主要消防产品新上项目的通知1996年4月12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公消〔1996〕87号23关于贯彻实施《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4月18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1997〕101号24关于下发《加强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5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实验室评审管理办公室公消〔1997〕144号25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消防机构执行消防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0月16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1998〕232号26关于对保险公司是否属于“火灾当事人”问题的答复意见1999年7月26日公安部消防局27关于对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时限问题的答复2002年8月5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2〕203号28关于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执法使用法律文书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2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4〕2号29关于对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若干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2004年5月13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4〕171号30关于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制作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8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4〕381号31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试点工作的意见2005年4月26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5〕137号32关于印发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2005年9月23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5〕429号33关于印发《公安部消防局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项督察工作方2006年10月13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6〕446号案》的通知34关于印发《2007年度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4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7〕118号35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令第10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8〕165号36关于印发《2008年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8〕183号二、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序号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时间发文机关文号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6号2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10月12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11号3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5日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39号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61号6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1986年5月13日公安部〔86〕公(消)字41号7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1987年1月19日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7〕公发1号8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1989年9月1日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9〕公(消)字70号9关于试行《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1992年10月7日公安部公通字〔1992〕151号10关于加强电气工程、电器产品质量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的通知1995年9月5日公安部、建设部、机械工业部、技术监督局、轻工总会公通字〔1995〕64号11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的通知1996年2月12日公安部公通字〔1996〕15号12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1996年8月12日公安部公通字〔1996〕47号13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年11月11日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公通字〔1996〕82号14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1997年11月23日公安部、建设部公通字〔1997〕60号15关于禁止流动加油车在市区道路加油营业的通知1998年8月28日公安部、经贸委公通字〔1998〕62号16关于印发《消防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日公安部公消〔1999〕104号17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20日公安部公消〔1999〕290号18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16日公安部、建设部公通字〔2001〕67号19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1年12月27日公安部公通字〔2001〕97号20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通知2004年11月10日公安部公消〔2004〕440号21关于印发《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的通知1989年12月7日公安部消防局、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公安局〔1989〕公消发292号22关于印发《基层公安消防监督工作建设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1998〕288号23关于印发《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试行)》和《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2003年2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3〕034号24关于印发《重要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4〕306号25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和《公安消防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6月1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5〕206号26关于印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15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5〕547号27关于印发《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年3月30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6〕119号28关于印发《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业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月21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7〕29号29关于印发《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7月5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7〕251号30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战勤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2007年9月30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7〕405号31关于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批复2008年4月2日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8〕149号。
[VIP专享]公安部公消(2007)226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贯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加强消防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07]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近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703-2007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经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该标准要求,大力推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火灾隐患的整治,同时汲取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几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消防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对“三合一”场所的概念、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火源控制等消防技术措施作了相应规定,重点解决“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标准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督促做好“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治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对于“三合一”场所可能涉及到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该标准中的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俗称简易喷淋)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计、安装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二、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关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境温度应大于4℃的要求,北方寒冷地区建筑中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位水箱和室内外消防管道要采取防冻措施;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要求,要做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日检、月检、季检和年检工作,特别是每季度应逐一进行末端放水检查,确保系统完好有效。
三、公共建筑内燃油、燃气设备(如燃油、燃气灶具)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防止油、气泄漏引起火灾。
四、公共建筑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与其它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预防火灾蔓延扩大。
公共建筑中的顶棚和疏散楼梯间装修应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执行,严禁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436号
颁布时间:2005-3-18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公安厅:
近期,一些地方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违反国家规定向居民收取了照相费等费用,群众反应强烈。
为严肃国家收费政策,保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顺利推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
2003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明确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收费政策。
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
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
二、坚决纠正地方自行出台收费规定的行为。
各地自行出台的有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规定,必须在2005年4月30日前予以纠正。
逾期不予纠正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将在全国进行通报。
三、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公安部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随着节能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希望获得保温效果更好的保温材料,以减薄墙体总厚度。XPS板因其导热系数比膨胀聚苯板(EPS板)低便顺应了这种要求。同时由于XPS板在潮湿条件下可长期保持优良的保温隔热性能、强度较高等优点,使用也越来越普遍。
二、阻燃性的标准检测
目前XPS板的阻燃性最新检验标准为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该标准新版GB8624-2006与旧版GB8624-1997在原理、分级结构、试验方法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主要区别如表1。
b) GB/T 20284
FIGRA(=FIGRA0.4MJ)≤750W/s
为确保新旧标准体系的平稳过渡,公安部消防局于2007年5月21日发文〈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2007]182号)中规定:“二、目前,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关于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与GB8624-1997的分级方法相对应,在目前这些规范尚未完成相关修订的情况下,为保证现行规范和GB8624-2006的顺利实施,各地可暂参照以下分级对比关系,规范修订后,按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消防系统设计误区分析
高层建筑消防系统设计误区分析【摘要】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建筑日益趋向大型化、高层化、复杂化,这些建筑高度高、规模大、可燃物多、人员密集、功能复杂、疏散困难,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和扑救难度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与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火灾扑救并称为目前世界上消防界公认的三大难题。
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修订后,笔者发现2005年版其条文在实际工程消防设计中仍然存在一些误区和盲区,下面逐条列出,供规范修订时参考。
标签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误区1 消防楼梯前室和楼梯间是否应设置喷头“高规”7.6.2条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规范并没有规定消防楼梯间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水系统保护。
但在实际工程中极少在楼梯间设置喷头。
一般一个楼梯间水平投影有十几平方米,若按30层楼计算,一部楼梯累计面积有几百平方米。
消防楼梯关系到火灾时建筑内人员能否安全疏散,以及消防队员能否顺畅出入,作用相当重要。
那么是否有必要在楼梯间及其前室设置喷头保护呢?笔者以为,高层建筑楼梯间作为消防疏散通道,属于一个安全性要求极高的区域,这在建筑构造上应有相应的措施保证。
如采用耐火时间超过3h的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从楼层进入楼梯间设置消防前室;消防前室的门采用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楼梯间和前室采用正压送风,防止烟气进入楼梯间;楼梯间和防烟楼梯前室不得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在管理上规定防烟楼梯前室不得堆放杂物等等。
因此,理论上楼梯间内无可燃物,不存在着火的可能性,故可以不设喷头保护。
但在实际使用时楼梯间前室也会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如放置垃圾桶等少量可燃物品。
故有必要在消防前室设置一个喷头,管道可以就近从通道接入。
不管是否有实际需要,规定在消防楼梯间设置喷淋系统,也会与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喷规”)有关条文相冲突。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传发[2007]245隐藏左栏号)发布时间:2010-2-20 阅读次数:140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4月6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自2 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按照《条例》要求做好有关火灾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
经部领导批准,现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火灾等级标准调整如下:一、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二、根据《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火灾事故等级标准调整后,《重要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理规定(试行)》(公消[2004]306号)中有关特大、重大火灾的上报要求相应调整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火灾的上报要求,死亡1至2人的火灾及其他重要火灾继续按照现行要求上报。
四、新的火灾等级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新的等级标准报送火灾信息,并从2007年6月份起采用新的等级标准汇总、统计和公布火灾数据。
特此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公安部关于2007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公安部关于2007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1.29•【文号】公通字[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公安部关于2007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公通字[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充分体现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对公安业务和装备工作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公安部于2007年对防弹复合玻璃、信息安全技术防火墙、监室门、车身反光标识四类产品实施了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行抽)。
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承检机构、检验依据和结果本次行抽依据国家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由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检,公安部有关单位共同参与。
防弹复合玻璃的检验依据是GA 165-1997《防弹复合玻璃》。
原计划抽查16家企业的16种产品,由于“零库存”或“以销定产”及企业不再生产该产品等原因,5家企业的5种产品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查了11家企业的 11种产品,抽查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
信息安全技术防火墙的检验依据为国家标准GB/T18019-1999《信息技术包过滤防火墙安全技术要求》。
原计划抽查8家企业的8种产品,由于“零库存”或“以销定产”及无产品许可证等原因,2家企业的2种产品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查了6家企业的6种产品,其中2家企业的2种产品不合格,合格率为67.7%。
监室门的检验依据为GA 526-2005《监室门》。
原计划抽查11家企业的11种产品,由于监室门的市场需求较小,大部分企业的销售都是“以销定产”方式,6家企业的6种产品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查了5家企业的5种产品,抽查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
给排水设计注意事项
消火栓要按防火分区布置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明确规定应按防火分区布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按防火分区布置。
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1条的内容相同,规范对两个室内消火栓之间的最小间距无规定,应如何执行?
第8.6.2条1款
当室外消防管网及室外消火栓布置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是否多层建筑十分钟消防水量的水箱高度不满足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压时,所设的室内消防水池要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而非十分钟的室内消防水量。
本条所提内容不明确,如水量、水压均能满足要求时,应为常高压系统、可不设消防水箱。具体工程应根据当地消防部门规定执行。
注:本表中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序号
条文代码
所 提 问 题
判 定 原 则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0.2条注2
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1.6条有矛盾,对于住宅层数的确定,低规与住建规的规定有矛盾,如7跃8住宅,应按7层住宅还是8层住宅,是否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6.2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2条第4款: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两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是否可分设独立的喷淋水池和消火栓水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2条第5款:消防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因总平限制在设计中较难执行,且强条出现“不宜”较不妥。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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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贯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加强消防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07]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近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703-2007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经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该标准要求,大力推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火灾隐患的整治,同时汲取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几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消防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对“三合一”场所的概念、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火源控制等消防技术措施作了相应规定,重点解决“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标准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督促做好“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治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对于“三合一”场所可能涉及到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该标准中的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俗称简易喷淋)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计、安装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二、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关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境温度应大于4℃的要求,北方寒冷地区建筑中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位水箱和室内外消防管道要采取防冻措施;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要求,要做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日检、月检、季检和年检工作,特别是每季度应逐一进行末端放水检查,确保系统完好有效。
三、公共建筑内燃油、燃气设备(如燃油、燃气灶具)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防止油、气泄漏引起火灾。
四、公共建筑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与其它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预防火灾蔓延扩大。
公共建筑中的顶棚和疏散楼梯间装修应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执行,严禁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年版、1997年版、2001年版、2005年版)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中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
各地接此通知后,针对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消防建审、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依法贯彻落实。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抄送: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
承办人:沈纹、王宝伟校对:马恒ICS13.220.20C8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F i r e s a f e t y r e q u i r e m e n t f o r t h e p l a c e c o m b i n e d w i t h h a b i t a t i o n ,p r o d u c t i o n ,s t o r a g e a n d b u s i n e s s 2007-06-13发布2007-08-01实施目次前言 (I)引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基本规定 (3)5 防火分隔措施 (4)6 辅助疏散设施 (5)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5)8 火源控制 (5)9 其它要求 (6)前言本标准的4.1、4.2、4.3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马恒、李淑惠、沈纹、季俊贤、沈友弟、赵庆平、冯王碧、熊军、朱鸣、冯婧钰、宋树欣、田亮、倪照鹏、王宗存。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
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安全,为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依据,制订本标准。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3 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 storage and business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 基本规定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 厂房和仓库;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4.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5 防火分隔措施5.1 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5.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5.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6 辅助疏散设施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
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7.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7.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
7.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7.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7.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7.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8 火源控制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
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不应超负荷使用;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c)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