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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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09]29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保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2008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公安法规消防清理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承办人:韩子忠校对:韩子忠
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