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文件;(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规划、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等;(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七)、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青海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资料验收办法
青海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资料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项目(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基本内容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验收。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大小及重要程度,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分级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详见第四章)。
第四条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机读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验收内容与要求第五条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验收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的验收,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案卷质量以及安全保管条件和提供利用情况等的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的验收要求是: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必须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主管档案工作,要将档案库房、设备与装具所需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总概算。
新建大中型项目与重点建设项目的现场指挥部门、总包、分包单位要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一般建设项目,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
建设单位派人负责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将其列入建设项目管理标准或管理制度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中。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目录青海省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3)联合验收报验须知 (4)各验收事项办事指南 (5)自然资源部门 (5)规划条件核实及建设用地核查核验 (5)住建部门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2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5)人防部门 (29)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29)气象部门 (30)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30)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31)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 (35)竣工联合验收资料补正告知书 (36)竣工联合验收资料退回告知书 (37)竣工联合验收复验申请表 (38)竣工联合验收申请退回告知书 (40)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41)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必经流程:非必经流程联合验收报验须知申报联合验收前,已通过部分专项验收的,请提供该专项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书有效复印件一式一份;如有部分专项免于验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复印件一式一份。
注:1、凡是在青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申报联合验收。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申请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先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取得消防备案受理回执的有效复印件后再办理联合验收报验手续,且联合验收时无需再申请消防专项验收。
(如同一施工许可证工程消防验收既涉及备案又涉及必审必验的,备案部分按此流程,必审必验部分按正常联合验收流程)。
3、若一项工程涉及多个许可证(如规划),请按一个许可证对应一份资料准备。
4、建设单位在向窗口提交联合验收申请的同时,应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提交备案申请,并上传备案资料。
5、建设单位应将申报资料按各专项验收及备案资料分类装订成册,统一提交联合验收综合窗口。
各验收事项办事指南自然资源部门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及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及建设用地核查核验一、颁发的证件《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三、审批条件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4.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5.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6.已完成配套工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代发工资银行,各设备供应商,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为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和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拓展应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22〕59号)《青海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青建工〔2020〕71号)《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青人社厅发〔2022〕10号)《省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青海省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平台试运行及数据录入推送工作的通知》(青就治办函〔2023〕1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名制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能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和保障制度,从而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和企业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名制管理系统能将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和施工企业专户设立、代发流水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通过信息化考勤和代发银行数据比对,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还能有效规范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行为,预防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措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工[2015]32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9.09
【实施日期】2015.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送工作的通
知
(青建工〔2015〕322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总体情况良好。
但目前个别地区和施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或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
如:2015年4月5日,青海土木建筑公司在西宁市第四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工程多巴高原体育训练基地兴起路段施工中,发生土方坍塌造成3人死亡较大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予以通报;2015年5月2
日,湖北桂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海东市乐都区朝阳碧水源安置区进行塔吊拆除作业时,发生基坑土方坍塌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2015年6月26日,青海盛邦建工有限公司在海东市平安区湟源路有色阳光二期工程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2015年7月24日,浙江欣业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在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东路小寨村安置房项目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青建设〔2020〕95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设〔2020〕95号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现就优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范围(一)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二)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且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点多面广、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打捆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三)上述项目可直接根据可研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论证技术方案并进行限额设计,不得超出可研批复的规模、内容和投资。
二、明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权限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审批”的原则进一步下放。
(一)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可研批复的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概算。
(二)各市、州及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可研批复的项目,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概算。
(三)各地大型建设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工程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审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集中会审。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青建工〔2024〕142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24〕142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相关部署,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
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5月11日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相关部署,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
全面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2023版)》《青海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考评主体、对象及依据(一)考评主体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考评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考评推荐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西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西宁市房管局、城管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8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从根本上减少对施工现场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作业场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工程招标要求) 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
工程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合格证明书》→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向质监站申领《备案表》及《竣工验收报告》→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按照省建设厅审定的《玉树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州属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进行验收。
3、工程质保资料有效、齐全;
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同意竣工验收
附件:竣工验收签到表
玉树州三江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2012-11
报建日期
2013年7月16日
竣工日期
2014年10月13日
设计单位
中铁二局集团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勘察单位
中铁二局集团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
甘肃铁科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概况:
工程为地上1层单栋建筑,建筑主体高度8.850米,建筑面积559.07㎡,工程等级三级,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设
计
单
位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施
工
单
位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监
理
单
位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建
设
单
位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竣
工
验
收
备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㈦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㈠施工许可证。
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⒉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3〕317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建设单位,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6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四章各方主体责任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模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施工完成后,对工程项目进行各方面检查、试验和鉴定,确认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可以交付使用的过程。
下面是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一些基本内容:1. 验收范围: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工程结构、建筑设备、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等各个方面的检查和鉴定。
2. 验收程序:验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设备试运行、试验检测等环节。
3. 验收标准:验收标准是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国家或行业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
4. 验收责任:施工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并由业主单位最终决定是否合格。
5. 验收资料:验收完成后,需要形成详细的验收资料,包括验收合格证书、竣工图纸、施工记录、试验报告等。
6. 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如领取竣工结算款、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等。
7. 验收管理:工程竣工验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依法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以上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实施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规模和相关法规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相关责任人员应全程参与,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由验收委员会主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代表参加。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工程进行实地查看,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目录青海省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3)联合验收报验须知 (4)各验收事项办事指南 (5)自然资源部门 (5)规划条件核实及建设用地核查核验 (5)住建部门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2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5)人防部门 (29)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29)气象部门 (30)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30)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31)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 (35)竣工联合验收资料补正告知书 (36)竣工联合验收资料退回告知书 (37)竣工联合验收复验申请表 (38)竣工联合验收申请退回告知书 (40)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41)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必经流程:非必经流程联合验收报验须知申报联合验收前,已通过部分专项验收的,请提供该专项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书有效复印件一式一份;如有部分专项免于验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复印件一式一份。
注:1、凡是在青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申报联合验收。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申请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先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取得消防备案受理回执的有效复印件后再办理联合验收报验手续,且联合验收时无需再申请消防专项验收。
(如同一施工许可证工程消防验收既涉及备案又涉及必审必验的,备案部分按此流程,必审必验部分按正常联合验收流程)。
3、若一项工程涉及多个许可证(如规划),请按一个许可证对应一份资料准备。
4、建设单位在向窗口提交联合验收申请的同时,应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提交备案申请,并上传备案资料。
5、建设单位应将申报资料按各专项验收及备案资料分类装订成册,统一提交联合验收综合窗口。
各验收事项办事指南自然资源部门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及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及建设用地核查核验一、颁发的证件《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三、审批条件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4.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5.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6.已完成配套工程。
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问题的思考陈小茜
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问题的思考陈小茜发布时间:2021-09-07T05:26:28.371Z 来源:《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21年第6期作者:陈小茜[导读] 图2为各年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情况的类型统计。
各种问题主要表现为四大类:一是各类监理资料诸如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不齐全或者所有监理资料完全未见;二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多项工程;武汉市蔡甸区审计局湖北武汉 430000摘要:本文通过统计蔡甸区2018至2020年共20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问题的情况,揭示了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具体表现,分析了相关原因,并列举了多个省、市等各级政府出台的法规政策,为解决蔡甸区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法规政策;建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涉及到项目自开工建设以来至竣工决算为止的工程管理及财务收支等情况的审计。
通过蔡甸区项目审计发现,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比较突出。
我们知道,监理为项目提供专业的监督咨询服务,是控制工程施工各阶段质量、安全等要素的重要手段。
如何解决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亟待思考。
一、审计发现的蔡甸区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本文统计了蔡甸区2018至2020年共20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涉及辖区建设单位共14家,涉及审计项目资金108516万元。
统计情况如下图。
图1为统计范围内存在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问题的项目数量与总项目数量的对比图。
由图1可知,统计范围内存在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问题的项目总计13个,其中2018年3个,2019年5个,2020年5个,分别占总项目个数的60%、62.5%、71.4%,占比逐年升高。
图1图2为各年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情况的类型统计。
各种问题主要表现为四大类:一是各类监理资料诸如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不齐全或者所有监理资料完全未见;二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多项工程;三是监理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随意更换总监和专监;四是工程管理资料中监理机构人员签字混乱,总监和专监人员签字由他人代签,甚至代签人员都不属于监理项目部成员,监理项目部成员未全部在现场履职。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5篇范文)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5篇范文)第一篇: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具体实施监督,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对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的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机关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查,不能代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监督员姓名:XX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围墙、大门建设单位 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建设厅制XX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XX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围墙、大门建设单位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文件目录1、附件1:施工许可证2、附件2:规划许可证及其它规划批复文件3、附件3: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4、附件4:工程竣工报告5、附件5: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6、附件6: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7、附件7: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8、附件8: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书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单位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名称: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建设单位、质监机构各一份。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统表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统表二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统表三单位(子单位)感观质量验收检查记录统表四注:质量评价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竣工移交证书工程名称: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围墙、大门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质量监督站:我单位建设的工程,现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满足建设部建(2000)142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
拟定于月日组织竣工验收,具体日期由你站确定,并及时通知我单位,以便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请你站派人予以监督。
现将竣工验收前有关资料送上,请审。
竣工验收组成员名单如下: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XX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XX省建设厅制一、工程基本情况二、监理机构的评价三、监理机构签证监督机构:(公章)年月日四、监督结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XX省建设厅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鉴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建筑业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
1.3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到位。
2 防控体系建设2.1 建立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体系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机构,明确疫情防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专职疫情防控岗位,完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2.2 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
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各方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3 人员管理3.1 健康管理3.1.1 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人员管控要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核实项目人员身份及健康信息,不私招乱雇,不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不得在项目之间无组织调配使用劳务人员,不得使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
3.1.2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参建各方聘用的所有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制度,准确掌握人员健康和流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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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具体实施监督,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对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的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机关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查,不能代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八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其中,小型工程应在1个月内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大中型工程应在3个月内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依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十一条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将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有关批准文件和技术经济文件资料进行系统收集、整理,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由建设单位进行分类立卷,健全工程档案。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备案机关移交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工程专项检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规划、消防、环保等专业和全部工程档案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工程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查验收通过并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认为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要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对有国外引进设备的工程,要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工程竣工验收组负责验收的具体实施,其主要任务是:(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全面检查工程是否按照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三)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经济资料、施工管理资料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等工程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四)审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结论及竣工文件;(五)检查工程是否已经分别通过工程质量及规划、消防、环保等专业和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
对专项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检查是否进行了整改;(六)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对商品住宅还应检查是否制定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七)检查工程的运行使用准备情况,对工程设备要检查实际形成的能力及试运行的考核情况,并确定竣工工程正式交付使用的时间;(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竣工验收时间、验收组的组成、程序、内容和工作情况;2、建设依据及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包括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报建、初步设计、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工程建设中各种审批、修改、批复文件的批准机关及文号;3、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的建设地点、建设面积、批准的建设规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开工日期,实际建设工期,完成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劳动定员,安装设备台件,共消耗三材情况,设备试运行时间及考核情况,工程质量保修情况和工程建设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4、专项检查验收情况。
对工程质量及规划、消防、环保等专业和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情况和专项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简述;5、投资使用情况;6、工程评价。
对竣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检查情况进行简述,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结论及竣工文件的审议情况作出结论;7、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8、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对工程是否合格,是否同意验收以及正式移交的时间等作出结论。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㈠施工许可证。
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㈢本规定第七条㈡、㈢、㈣、㈨、㈩项规定的文件。
㈣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㈥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㈦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和备案程序第十七条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对其工程质量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核查未通过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工程经规划、消防、环保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查验收通过并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二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管理权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军事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抢险救灾、临时性工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省建设厅青建法[1997]215号《青海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