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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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化部
公告
工产业[2010] 第109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管理办法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要配合我部对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保证生产一致性。
对本管理办法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生产企业行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车辆产品一致性,即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第四条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执行、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见附件1),并存档、备查;定期编制《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见附件2),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指导编制并监督实施《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检查《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组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其中,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将在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进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中介机构承担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技术性工作。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该年度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产品类型及项目,并组织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见附件3)。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
第七条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车辆生产企业。
车辆生产企业对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诉。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及时处理车辆生产企业申诉,并将结果通知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第八条车辆生产企业可以主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经检查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可申请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的产品备案继续有效。
同一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下的新产品及改进产品,可自动获得备案。
第九条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车辆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公告》时,不再报送定型试验中的道路可靠性试验内容。
第十条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附件:1.《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
3.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