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香港Rabobank诉中国银行信用证拒付案
货物贸易融资案例资料
货物贸易融资案例资料案例1.进口押汇案例1.案例基本情况2005年11月,A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为其开立了远期信用证。
付款到期日,B公司向A银行提出押汇申请,由C公司提供担保。
押汇合同规定,B公司以单据为质押,A银行为其提供押汇。
同时,B公司向A银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取得了单据。
押汇到期后,B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于是A银行要求C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C公司认为,B公司将信用证下的单据质押给A银行,A银行却将单据交给了B公司,显然是放弃了物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C公司作为担保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思考与讨论(1)结合本案例分析进口押汇的业务流程(2)进口押汇有几种担保机制?本案中采用的是何种担保机制?(3)进口押汇的法律冲突有哪些表现?本案例的法律冲突是什么?(4)对本案例的争论,应该如何判决?为什么?案例2.出口押汇案例1.案例当事人母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 ABC Co.(CN)开证行: XYZ Bank(CN)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中间商):Jialing(Intermediary)通知行/议付行:Rabobank(HK)子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 Jialing(Intermediary)开证行: Rabobank(HK)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受益人:Shinyang Trading(Malaysia)2.案例基本情况1999年10月26日,开证行开立远期议付信用证,中间商为受益人。
1999年10月29日,Rabobank开立背对背即期信用证,以中间商为申请人,以马来西亚供货商为受益人。
1999年11月12日,Rabobank提示单据给母证开证行,面函显示:We have today negotiated the above bill and endorsed the amount on the face of the original credit.Export bill amount:USD1.4M。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信用证的再转让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消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行为该证的通知行。
在A行将该证通知M后,M指示A行将此证转让给X,该转证的到期日比原证早1个月。
第二受益人X受到转证后,对于转证的一些条款与第一受益人M产生了分歧。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
而此时,该转证已过期。
于是M请求A行将已过期的未使用的转证恢复到原证。
鉴于原证到期日尚有1个月,M要求A行能将恢复到原证的金额再度转让给新的第二受益人Y。
A行认为它不能同意M 的做法。
因为将该证转让给Y构成了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而这正违反了《UCP600》第38条的规定。
况且,A行未从第二受益人X处收到任何货物未出运.转证未被使用或者同意撤销转证之类的信息。
分析A行在认识上存有误区。
将未使用过的转证再次转让给另一新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被视作为二次转让。
《UCP600》第38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该信用证不能按第二受益人要求转让给随后的第三受益人。
根据此条文意,由第一受益人作出的再次转让并不构成二次转让,而视为一次同时转让给多个受益人的情形。
所以此等转让并非为《UCP600》所禁止。
在此案中,既然第二受益人X并未接受转证,第一受益人M当然可以自动地将该证转让。
当然A行也并未义务接受M再次转让的指示。
《UCP600》第38条又规定:除非转让范围和方式已为转让行明确同意,转让行并无办理该转让的义务。
倘若A行同意将该证转让给Y,比较谨慎的做法是:它从X处获取一份书面指示同意撤销未用的转证,同时退回转证通知。
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责任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于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撒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某国外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口公司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双方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出口公司委托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了以进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出口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货物装船并取得了相关单据。
出口公司将单据提交给银行,要求银行议付。
银行经审核后,发现单据中存在一处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地方,即货物数量与信用证要求的数量存在微小差异。
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公司认为,货物数量差异属于合理误差,不应影响信用证的议付。
出口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标准以及货物数量差异是否构成单据不符。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审单时,应以信用证条款为准,而不应参考买卖合同或其他任何单据。
本案中,信用证明确规定了货物的数量,出口公司提交的单据中货物数量与信用证要求存在差异,属于单据不符。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出口公司提交的单据中货物数量差异仅为微小误差,且在商业实践中,货物数量的微小差异并不影响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
因此,法院认为,在特殊情况下,货物数量的微小差异可以视为合理误差,不应构成单据不符。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出口公司货款,但要求出口公司承担因单据不符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信用证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信用证单据审核标准: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审单时,应以信用证条款为准。
本案中,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符合信用证的审核标准。
2. 货物数量差异:本案中,货物数量差异仅为微小误差,但在信用证项下,任何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单据都可能导致银行拒绝支付。
因此,出口公司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应确保单据的准确无误。
3. 合理误差的认定:在商业实践中,货物数量的微小差异并不影响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
从一则案例分析信用证软条款
电子商务企业自行兴建运输中心对投资回报时间长,资本需求大、 必
需谨慎决议。政府要积极倡导电子商务物流行业的发展, 发扬各种领 先决策、 法例和准则, 大力支持物流企业的发展和与区域间的协作。电 子商务与物流企业应优先考虑物流信息化、 智能化的发展, 以及成功 的经验借鉴企业物流的发展, 建立企业的物流网络优化。 建设高效、 柔 性的智能系统。电子商务企业的增长可以说是物流能力的竞争, 物流 配送体系的建立和优化与市场竞争的电子商务企业赢得未来。 我们需 要一个全面调和、 统筹兼顾的方案。如何更好地控制成本, 提高服务质 量, 相应物流速度, 随着时问的推移, 电商和物流业不断地更新自己的 设备技术, 不断地克服难题, 相信终有一天大家将不受诸如此类问题
用证支付方式中, 开证银行是第一付款人。 所以, 信用证凭借其安全性 得到了出口商的青睐, 成为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的结算方式。但是, 如 果信用证中出现了“ 软条款” , 出口商又没有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信 用证对于出口商的利益就会产生威胁。本文从一则案例入手, 分析信
用 证中常见的软条款及其应对方法 。
的困扰。
82
[ 2 ] 林跃 . 电商决胜 最后一公里 [ J 】 . 销售 与市场 , 2 0 1 3 . 2 . [ 3 】 诸 方鸿. 最后一公里 困局 【 J ] . 物 流技术 与应用 , 2 0 1 1 . 9 .
市 场 /贸 易
《 合 作 经 济 与 科 技 》
N o . 1 s 2 0 1 5
从 一则 案例 分析 信用 证软 条款
口文 /李敏 华 马 惠颖 郑 军锐
( 石家庄信 息工程职业学院 河北 ・ 石家庄 )
信用证拒付案例分析点评
接着就发生了本文开头叙述的情况。
二、补充协议拒付发生后,华亚公司即与布达公司交涉。
经过谈判华亚公司,和布迪公司就89FCVO810号买卖合同达成了一份由双方签字的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1.布迪公司应用T/T(电汇)方式支付华亚公80000美元作为1000O套服装的预付款。
作为付款的保证,布迪公司应开立一份金额为170000美元的预开支票,支票上的日期为1990年5月30日。
2.布迪公司同意在国清关,支付所有必要的关税和费用,并将货物运到由华亚公司确认的仓库,所有的仓储费用均由布迪公司承担。
3.如果在199O年5月20日前布迪公司未能将货物售出,布迪公司将接受货物,并在199O年5月30日前将合同货款支付给华亚公司。
4.该协议视为89FCVO81O号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在收到布迪公司付款证明以后,华亚公司即向布迪公司提交提单和其他正本单据,以便布迪公司在美国情关。
6.如果布迪公司同意该协议的条款,华亚公司将不起诉布迪此协议签订后,华亚公司先后收到了80000美元的预付款与17000美元的预开支票。
随即华亚公司将全套提货单据交给布迪公司,以便布迪公司提货之用。
三、新的波折1990年4月底,华亚公司将支票交给银行转送受票银行兑现。
支票兑现时遭到银行拒付。
华亚公司询问布迪公司原因,布迪公司答复是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明。
华亚公司后又多次与布迪公司联系,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付清货款,但都没有成功。
至此,华亚公司与布迪公司对89FCV81O号合同产生纠纷,由于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最后只得通过提交仲裁解决该纠纷。
在仲裁过程中,华亚公司与布迪公司分别陈述了事实经过和各自的观点.此合同纠纷的焦点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两点;l.89FCV0180号合同的买方是谁?华亚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是布达公司,在合同买方一栏中清楚地写明了布迪公司的全称和地址。
布达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时,虽然注明“ForHECCompany”,但并未写明HEC公司的全称和详细地址,而且布迪公司签订关于89FEC018O号台同的补充协议时,布迪公司完全独立地在协议上签名,并承担了支付全部货款和接受货物的义务。
信用证诈骗案例及分析
信用证业务案例三十三个精典贸易案例分享来源:考试大 2007/11/17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模拟考场视频课程字号:T T信用证业务案例例1: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 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 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
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信用证业务案例例2: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
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 (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
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
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
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
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
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
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
“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
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
-则信用证拒付案例引发争议的思考
-则信用证拒付案例引发争议的思考作者:周箫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3年第11期■周箫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受益人所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审单标准是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
在单据不符时,开证行可以拒付款项,但必须严格遵守UCP600第16条的规定,并在拒付通知中措辞严谨,否则开证行将丧失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必须对“不符”单据予以承付或议付。
一、案情简介2012年7月2日,中国A、英国B两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A公司出售纺织品, B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付款。
2012年8月1日,中国D银行收到英国C银行用SWIFT MT700报文格式开出无保兑的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B公司,受益人为A公司,金额为USD108,000.00,贸易术语为CIF,付款期限为提单日后45天。
信用证效期为2012年10月19日,到期地点为受益人所在国。
最迟装运期为2012年10月19日,规定交单期限为提单日后10天,禁止分批装运。
信用证规定每个不符点费用为USD100.00,通讯费为USD45.00。
由于货源紧张,A公司未能及时发货。
2012年10月28日,A公司才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装船,当日签发海运提单,提单装船日为2012年10月29日。
随后,A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单据及远期汇票交给了交单行D银行。
因为此套单据存在实质性的不符点:过效期、迟装运、迟交单。
2012年10月31日,中国D银行审单完毕后,口头通知受益人不符点及申明该行不议付,并在当日寄单给开证行英国C银行。
2012年12月17日,中国D银行收到开证行英国C银行汇来的款项USD74055.00。
当日,中国D银行向英国C银行发SWIFT MT799报文查询该笔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扣费明细。
2012年12月20日收到英国C银行回复,声称开证申请人接受了不符点单据,双方同意降价30%,银行扣除30%的货款、不符点费用USD1500.00及通讯费USD45.00。
一则银行拒付案的启示
盖 章 方 式符台 < C 50 的规 定 .并不 构成 不 符 点。开 行 提 出拒 付 的不符 点 不成 立 。 ( P 9 U 证 行 应敦促 申请 人 付款 赎 单 开 证行 这时 又 与 申请人 协 商 是 否款 给受 益 人 而 B公 司发传 真 给 A 公 司,吉 称该 批货
三. 进障六法宝
信用 证 是 国 际贸易 中使 用 最广 泛 的支 付 方式之 一 因
为 物 质量 不好 ,要 求 降价 5 %。尽 管 A公 司一 再 向 B公 司说 而 由信 用证 这 种支 付 方式 而产 生 的纠纷 也非 常 多 。 了能 明 货物 并无质 量 问题 .且所 提 交 的单 据无 不符 电 .请 其尽 使 贸易 顺 干进 行 我 国 的出 口企 业在 以信用 证 作为付 款 方 『 } 四 十余 天的 利息 损失 。 陕付款赎单, 但最终还是以降价3 %收回货款, 同时遭受了 式 时应 采取六 项避 险法 宝 。 I 严格 审量进 口商野 信惜况,包括肘手敷况.付 .
二 .案删分析
信用 证纠 纷 一样 , 问题 的 焦点集 中在两 个 方面 :一是 开证 行 的 付款 责任 , 另一 个 则是 不 符点 的成 立 问题 。
农 圮 录 , 嚣 定鼻 信用氍 茇 ,麂 定分 同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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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 啪 类似 本 案例 的事 件在 实 际业 务 中层 出不 穷 。 正如 许 多 秉奎 尊 士. 要 求j 交 。
卫 严格 审量矛征行的 信惜况, 取 由一谎最行开 .
信用证遭拒付的原因分析及防范策略
信用证遭拒付的原因分析及防范策略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但有时候信用证的付款申请可能会被银行拒绝。
下面是信用证遭拒付的原因分析及防范策略:1.商业文件不符合要求:信用证中规定了关于商业文件的要求,如装运单据、发票等。
如果商业文件不符合信用证中的规定,银行可能会拒绝支付。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供应商应当在装运前确定信用证的文件要求,并严格按要求进行准备和核对。
2.收益人信息不匹配:信用证收益人(通常是供应商)的信息必须与信用证中的要求一致。
如果银行发现收益人信息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可能会拒绝支付。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供应商应当在信用证签发前确认并核实收益人的信息,并向买方索取信用证副本以备核对。
3.装运日期迟延:信用证通常规定了货物的装运日期,如果装运日期迟延,银行可能会拒绝支付。
为了规避这种情况,供应商应当确保按时装运货物,并且在装运前向银行提供相关的装运文件。
4.付款金额超出信用证规定范围:信用证中规定了付款金额的上限和下限,如果供应商的付款金额超出了信用证规定的范围,银行可能会拒绝支付。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供应商应当在确认信用证后,仔细核对信用证中的付款金额,并确保所需付款金额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5.保兑行拒付:在信用证交易中,保兑行是信用证的支付责任承担方。
如果保兑行拒绝支付,可能是由于他们对银行承兑的文件有异议或者对信用风险有担忧。
为了规避这种情况,供应商应该选择信誉好的保兑行,并确保所有的商业文件符合信用证要求。
为了防范信用证遭拒付的风险,供应商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仔细审查信用证:供应商应当在确认信用证后,仔细审查信用证中的所有条款和要求,确保自己能够满足所有的条件。
2.提前与买方沟通:供应商应当在信用证签发前与买方进行沟通,确保对于信用证的要求和期望有所了解,并解决任何潜在问题。
3.与银行建立良好关系:供应商应当与提供信用证支持的银行建立良好的关系,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支持和指导。
中外法律冲突银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跨国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日益紧密。
然而,在跨国金融活动中,由于各国法律体系、金融监管制度及商业惯例的不同,往往会产生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中国银行与某外国银行的一起跨境贷款纠纷为例,分析中外法律冲突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外国银行(以下简称“外银”)为拓展中国市场,与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达成一项跨境贷款协议。
根据协议,外银向中行提供1亿美元的贷款,用于支持中行在当地的业务扩张。
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LIBOR+2%。
双方约定,如发生法律纠纷,适用英国法律。
在贷款期间,由于全球经济形势变化,外银在履行贷款义务过程中遇到了困难。
在贷款到期前,外银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
中行遂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银履行还款义务。
然而,外银以合同适用英国法律为由,提出抗辩。
三、法律冲突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适用法律冲突:双方约定适用英国法律,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适用外国法律,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外银主张适用英国法律,但需证明该法律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2. 金融监管制度冲突:我国与英国在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存在差异,如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等。
在跨境金融活动中,双方可能因监管制度不同而产生纠纷。
3. 商业惯例冲突:在国际金融市场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不同的商业惯例。
本案中,双方在贷款协议中可能因商业惯例不同而产生争议。
四、案例分析1. 合同适用法律:英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需首先判断合同适用法律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若违反,则可排除适用英国法律。
本案中,外银需证明英国法律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2. 金融监管制度:本案中,若外银因金融监管制度问题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我国法院可依据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规定,判决外银承担违约责任。
信用证遭拒付的原因分析及防范策略
信用证遭拒付的原因分析及防范策略引言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常见的付款方式之一。
然而,偶尔会发生信用证遭拒付的情况,给买卖双方带来不便与经济损失。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遭拒付的原因,并提供一些防范策略,以帮助企业更好地避免信用证遭拒付的风险。
原因分析1. 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最常见的原因是提供的文件与信用证要求不符。
银行严格按照信用证的条款要求来审核文件,如果文件有任何不符之处,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这可能是由于文件的错误或遗漏,或者因为买卖双方对信用证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所致。
2. 货物与文件不符信用证通常要求货物与文件完全相符。
如果货物数量、型号、质量等方面与信用证要求不符,银行可能拒绝付款。
这可能是由于货物的损坏、丢失或运输错误等原因造成的。
3. 货物未按时运抵信用证通常规定了货物的交货时间。
如果货物未能按时运抵,银行可能会拒绝付款。
这可能是由于运输延误、海关检查、天气等原因造成的。
4. 银行支付问题有时候,信用证遭拒付是由于银行的原因造成的,例如银行出现支付问题、条款解读错误等。
这是一个外部因素,买卖双方很难控制。
防范策略1. 仔细审核信用证在接到信用证之后,买卖双方应仔细审核信用证的内容,并确保自己充分理解。
如果有任何问题或不确定的地方,应与银行或对方进行沟通,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2. 准备完备的文件买卖双方应准备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文件,并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需要保持良好的内部协调,及时收集和整理所需文件,并定期进行文件审核,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任何错误或遗漏。
3. 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在交货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买卖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这可以防止问题的进一步扩大,并为双方提供一个友好的解决方法,避免信用证遭拒付。
4. 选择可靠的银行在进行国际贸易时,选择一个可靠的银行是至关重要的。
买卖双方应选择有经验、信誉好的银行作为信用证开证行,以确保信用证的顺利执行和付款的安全。
5. 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一个重要的防范策略,可以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意外情况时提供保障。
对我国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中对外拒付的看法
对我国银⾏办理信⽤证业务中对外拒付的看法对我国银⾏办理信⽤证业务中对外拒付的看法蓝寿荣【学科分类】国际经济法【出处】《⾦融法苑》第40期【摘要】信⽤证是银⾏做出的付款承诺,⽽不是利⽤它对付款条件进⾏苛刻挑剔的⽅式。
开证⾏的拒付,理由只能是“单证不符”,即单据存在实质不符点。
本⽂分析了⼏种不应拒付的情况。
【关键词】信⽤证开证⾏拒付【写作年份】1999年【正⽂】信⽤证是商业银⾏应进⼝商的要求,对出⼝商开出的承诺在⼀定条件下付款的保证⽂书。
在进⼝信⽤证业务中,银⾏处理的是单据业务,⽽不是货物关系,只要客户交来符合信⽤证条款的单据,开证⾏就必须付款,⽽对货物质量、途中损伤,是否到达等概不负责。
开证⾏的拒付,理由只能是“单证不符”,即单据存在实质不符点。
这⾥要强调的是,信誉是商业银⾏之本,也是信⽤证业务的最终依靠,信⽤证是银⾏做出的付款承诺,⽽不是利⽤它对付款条件进⾏苛刻挑剔的⽅式。
因此,开证⾏对外拒付,要谨慎从事,增加拒付合理性,维护我国银⾏的国际声誉。
商业银⾏的国际形象和信誉,是⼀笔⽆形资产,只有信誉卓著,业务才能越做越⼤。
⾸先,国内进⼝商对货物质量、重量的意见,不能成为拒付的理由。
开证申请⼈有时以货物存在问题,要求开证⾏在单据中寻找不符点,对外拒付。
这类情况,有时是开证申请⼈对货物有疑问,有时是申请⼈欲借此拖延或压价,有时是因分批装运货物的前⼀批有问题,要求在后⼀批付款时扣除部分货款等等。
对此,开证⾏⼀定要掌握原则,即单据是决定是否付款的唯⼀理由,决不能卷⼊到进出⼝双⽅的贸易纠纷中去。
其次,微⼩的或似是⽽⾮的不符点,不能成为拒付的理由。
银⾏在审单时,只有发现单证间条款单单间内容实质上的不⼀致,才能对外拒付。
如果对⼀些微⼩的似是⽽⾮的不符点也提出拒付,⽆异于吹⽑求疵,有损我国银⾏在国际上的声誉。
这类情况有:1.汇票不符。
依据《跟单信⽤证统⼀惯例》500号,汇票不属于信⽤证项下结算单据的范畴,只是作为⼀种受益⼈向付款⼈收取货款的结算凭证。
信用证项下拒付剖析
作者: 刘涵[1];储云鹤[1];路清秀[1]
作者机构: [1]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出版物刊名: 中国外汇
页码: 70-71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16期
摘要:了解拒付背后的原因和背景,有利于完善业务细节、更好地把握与拒付相关的业务处理,维护开证申请人的权益以及开证行自身的利益和信誉.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使用.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相符交单是构成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非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从表面上看,信用证项下拒付是开证行确定单据不符之后拒绝承付或偿付,但背后的原因和背景却不尽相同.。
荷兰银行与香港分行拒付信用证案例启示
荷兰银行与香港分行拒付信用证案例启示
荷兰银行与香港分行拒付信用证案例具有一定的启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公司在选择银行时,应该优先选择信誉度高、稳定经营的大型银行,这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2. 在进行跨境贸易时,应该对进口商进行充分的了解,尽可能减少信用证出现问题的可能性。
3. 保险在贸易中也非常重要,可以提前制定保险方案,减少贸易风险。
4. 在出现类似案例时,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与相关部门进行交涉,争取维护自身的利益。
总之,在进行国际贸易时,要特别注意各种风险,做好防范措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2011年单证员案例分析:关于银行拒收单据与拒付货款的争议案
案例1 在第⼆次海湾战争爆发前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18万美圆的2000吨聚⼄烯塑料,双⽅约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证付款.合同签定后,卖⽅收到买⽅开来的信⽤证随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出⼈意料之外的是海湾战争并没有使⽯油产品涨价,反⽽使价格⼤幅下降.买⽅收货后称: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圆 ,否则,即拒付货款.卖⽅发货后向银⾏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银⾏在收单11天后才表⽰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根据上述情况,卖⽅选择向法院起诉银⾏,结果,新加坡⾼等法院判决卖⽅胜诉。
[案例分析] 本案合同规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证付款,根据《跟单信⽤证统⼀惯例》规定,在信⽤证业务中,银⾏处理的只是单据,⽽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因此,只要单证相符,银⾏就应凭单付款。
本案合同项下的卖⽅向银⾏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故银⾏没有理由拒绝⽀付货款。
来源:考试⼤ 根据⼀般惯例,凡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银⾏应尽早通知客户。
按新加坡判例,银⾏拒收单据应在3天——4天内通知客户。
本案合同项下的单据,银⾏收到11天后才表⽰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显然不符和⼀般惯例和当地判例。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买⽅当时以货物品质为由要求降价,并表⽰如不降价便拒付货款。
在此情况下,卖⽅并未表⽰同买⽅打官司,⽽是选择起诉银⾏。
由于原告理由充分,结果胜诉。
可见,这⼀决策是明智的,其做法也是⾏之有效的。
案例2 某年10⽉,法国某公司(卖⽅)与中国某公司(买⽅)在上海订⽴了买卖200台电⼦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证⽀付, 12⽉马赛港交货。
11⽉15⽇,中国银⾏上海分⾏(开证⾏)根据买⽅指⽰向卖⽅开出了⾦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证,委托马赛的⼀家法国银⾏通知并议付此信⽤证。
12⽉20⽇,卖⽅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即将20万美元⽀付给卖⽅。
案例讨论与剖析1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一)概要
案例讨论与剖析1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一)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
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
即漏写KUWAIT。
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
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
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
A 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
)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
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案例分析]1.“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
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
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
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
2.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主要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
B商行为何遭拒付——一例贸易争议案浅析
B商行为何遭拒付——一例贸易争议案浅析
杨羡莲
【期刊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1993(000)004
【摘要】案情1992年5月,香港 A 商行向缅甸仰光的 B 商行购买辣椒干1100公吨,并转卖到韩国釜山。
B商行是由十几家小型的华人商号组成的联营体,首次开展对港出口贸易。
根据缅甸政府规定出口贸易须按 FOB 价格条件签约,B 与 A 在合同中订明按“FOB 仰光”价成交。
(A 则以“CIF 釜山”价转卖
【总页数】4页(P43-46)
【作者】杨羡莲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0
【相关文献】
1.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货款遭拒付原因探析 [J], 屈海群;何小清;蔡续
2.2跟单信用证项下因商业发票单价计算遭开证行拒付的纠纷评析--从UCP600及ISBP745的视角 [J], 樊西玉;王琳
3.谁应承担货损责任?--浅析一例虫卵品质缺陷争议案 [J], 马捷
4.B商行为何遭拒付 [J], 杨羡莲
5.信用证项下出口贸易遭拒付案的启示 [J], 王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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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该 证为4 天远期 自由议付 信用证 ,要求 提 5
19 年 1月 1 日,原 告 向 中国银行 寄单 ,并 99 1 2
交的单 据包括 “ 马来 西亚商会 签发的 (sud) i e 原 在寄单面函中称 “ s 已议付信用证” 。 产 地证 书一 式 三份 ” 。 19 年 1月 1 日 , 原 告 将 对 背 信 用 证 下 99 9 1 1 9年 1月2 日 ,J l g 司收 到 信 用 证 通 1 1 346美 元 偿 付 给 马来 西 亚 渣 打 银 行 。 同 99 0 8 ii 公 an 364. 3 I LN 公 知 ,同 日向R b bn 申请 开立对 背信 用证 ,受益 时 ,原告 向JA I G 司发 出贷记通知和借记通知 a oa k
会 签发 ,根据U P 0 第 1条规定 ,我们拒绝接 受 使用 “ C 50 4 中性 ” 的单 据 ,但 在正 文 中表 明单据 由该 单 据 。我行 同时通 知 了 申请人 ,单据 听候处理 。 机构完成 和/ 或签署 。但 是如果 利用受益人 或者机 请告知 我行处理 决定 ,然而 收到相反 意见之前 , 构 以外 的任何 一方 的信笺 出具 ,则不 符合信 用证 我们 可能会在没 有预先通 知情 况下 付款/ 承兑 汇票 要 求 。 法官认 为不 符 点不成立 ,但 理 由与 国际商会 并放单给 申请人 。”
CA S A N A LY SI ▲ E S
定权 的剥夺 ,这就构成 了拒付通知的实质缺陷 。 中行 的辩 驳意见认 为 此类拒 付通知是本 地 区
至 原告 纽 约 的账 户 。
法 官不 同意原告行 的观点 ,认 为付款地 点应 的银行惯 例 ,应该 有效 。法官认 为 ,此类银 行惯 当是合 同或协议 义务注定要履 行 的地 点 ,此信 用
香 港 法 院分 析 与 结论
定 ,开证 行如果 决定拒 绝接受 单证 ,必须不 延误 地 以电讯 方式通 知有关 方全 部不符 点 ,并说 明单
香港特 别行政 区高 等法 院的法 官认为 ,双方 据 已由本 行代 为保管 听候处 理 ,或 将退还 给交单 当事人 对 以上 事实没 有争议 ,关键 在于 以下法律 人 ,否则 开证行 就无 权宣布 单据 与信用证 条款不 符。 关系认定 和分析 。
19 年 1月 2 日 , 原 告 致 电 中 国 银 行 ,称 不 99 3 1
的专家不 同 。国际商会 的结论 源于U P 0 第 1条 C 50 3 a 款的精 神 ,即审核单据的标准是 “ 单据 表面是否
符点不成 立 ,称 中行 以前 曾接受 过类 似 的单据 。
次 日,中 国银行 电复 ,坚持不 符点成立 ,并称 先 与信用 证条 款相符 合 ” ,只要 表面上 与信用证 不 前 接受 含有不符 点 的单 据并不 能说 明不符点不 存 矛盾 ,就不 构成不 符点 。而法 官认 为 ,有争议 的 在 ,最 后 以 “ 据 所候 处 理 ”结 束 电文 。 同 日 单 (1月 2 日 )中 国银 行 另 致 电 原 告 行 ,称 收 到 当 1 4 原产地 证 事实上 是两个 证书 的联合 :一 是潜 在 的 出 口商证 明 ,另外 一个 是叠加 其上 的马来西 亚商 地法 院禁令 ( 讼保 全 ),被禁止 向原告 支付跟 会 证 明 。事 实 上 , 只要 该 证 书 得 到 了商 会 的认 诉 单信 用证金 额 ,禁令 于 1月 2 日生效 。禁令 源 于 可 ,是否 使用该 商会 的信笺 或具有该 机构 的标志 1 3 浙 江 公 司与 香 港Jaig 司于 19 年 上 半 年 发 生 的 便无关紧要 。 il 公 n 99 贸易争 议案件 ,随后 ,法 院命 令将 此案信用 证项 2拒 付 通 知是 否 生 效 . 中 行 19 年 1 月 2 9 9 1 2日的 电 文 是 否 构 成 有 效 的 下 的货物拍卖 。 拒 付是本案 的又一 个关 键 。根 据U P 0 第 1条规 C 50 4
听候 交 单 人 处 题为 “ 商会签 发 的原 产地证 审核标 准” 。根 据 国 不 确 定 的 和 附带 条 件 的 。 同时 “ 听候买 方处 理 ” ,也是 对卖方 决 际商 会 的分 析意见 ,如果信 用证要 求商会签 发 的 理 ”转换 成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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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一份 。贷记 通知称 已议付 中 国银行 的信用证并 36 0 .3 hn 19 年 1月 2 日 , 原 告 银 行 开 立 号 码 为 将 1 14 46 美 元 按 指 示 电 汇 给 马 来 西 亚 S i 99 0 9 ag 3 6 0 .3 IC 0 1 的信用证 ,金额1 1 万美元 ,允许5 L 952 3. 5 %的 Y n 公 司 ;借记 通知 内容为 1 14 46 美元 已记
例只不过 开证行银行 专家 的主观 印象 ,即使 存在 证 的付款地 点是浙 江 。原告一 条 随机的偿付指示 所 谓 的银 行 惯 例 ,任 何 银 行 惯 例 都 不 应 同 不能 单 方 面 改变 先 前 根 据 合 约 义 务识 别 的准 据
U P 0条款冲突。 C 50
法 。法官 在引用适 用开证地法 律 的先 决判例后得
证受益人 )。
单等 货运单据 外 ,还 有一张 见票后 8天付 款 的远 5 4 19 .2 19 年 1月 2 9 9 0 6日 , 中 国 银 行 浙 江 分 行 (被 期 汇 票 ,汇 票 金 额 10 4 54 美 元 ,收 款 人 为 原 告 )应进 口商 中国浙 江某公 司 的 申请 ,开立金 额 告 。托收指示 书载有 “ 议付汇 票并支付 我公 司 请
为 10 美 元 信 用 证 ( 证 ) ,信 用 证 号 码 为 进 口 货 款 1 14 4 3 元 给 S i Y n公 司 ” 字 4万 主 360 . 美 6 hn ag 样。 L 9 0 29 ,受 益 人 为香 港 J l g 司 (中间 C 1 15 / 1 9 ii 公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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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 S A N ALY SI ▲ E S
评析香港R aoak bbn
诉中国银行信用证拒付案
一 黄 安平
基 本 案 情
增 减 ,受 益 人 为 马来 西 亚 的S i Y n公 司 。同 hn ag 日,原告通知被告银行 ,主证受益人香港J l g i i 公 an 司 已经将 其信用证 项下所有 的权益转 让给原告银
BA香 港 分 行 ( 证议 付 行 ,对 背 信 用 证 开 证 付R b bn 开立 的对背信 用证 项下 的汇票 ,并提 .. 主 a oa k
行 ),简称R b bn 。 a oa k
被 告 :中 国银 行 ( 证 开证 行 )。 主
交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证 ,要求原告偿 付 。 19 年1月9 9 9 1 日,中国银行修 改信用证 ,将付
开 证行 的辩 论意见 还认 为 ,即使 第一次 通知 出结 论 ,此信 用 证 义 务 履行 地是 浙 江 省 ,因此 不明确 ,第二天 的 电文 中已经 明确 表 明 “ 据 听 “ 务履行地 法 (e c slt ns 单 债 1 l io i i)是 中 国 ( xo uo 大
候 处理 ”的意见 ,因此 ,替代 了第一 次通 知 ,弥 陆 )法 。另外 ,信 用 证 没 有 在香 港 保 兑 ,该证 补 了第一 次通知 的不足 。法官认 为 ,根据现 代信 “ 由议 付 ” ( vi b i …h … aybn v 自 aa al wt l e h v n a kb 用证 交易 的准确和 确定要求 ,开证行 只有一 次机 n gt t n 也没有 表明议付行为一定会在香港发 eoi i ) ao
判决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 区高等法院。
CENTRALE RAI FFEI EN—BOERENLEENBANK S
原 告 : 比 利 时 籍 银 行 C O E A IV 行 。 O P R TE E 19 年 1月 5 9 9 1 日, 马来 西 亚渣 打 银 行 称 其 已议
签字盖 章 的出 口商声 明 ,上 面有马来 西亚华 商会 申请 人 ”仅仅表 达 了存 在不 符点 的观点 ,而没有 的签 字 与 盖 章 认 证 。被 告 认 为 这 不 是 商 会 签 发 的 表 达 明确 拒 绝 接 受 单 据 的决 定 。 法 官 认 为 ,根 据 C 5 0 4 款 I) ( sud I e ),而原 告 行 坚持 认 为符 合 信用 证 的要 U P 0 第 1条d (I 项 规定 ,拒付通知必须 表 s 明拒绝接 受单 据并 听候交单 人处 理 ,或者 退单 , 求 。对 此 ,国际点 意 见 ,且 各 个 意 见 互 相 矛 盾 。 国 际 除此之外 没有 其他选 择 ,此 决定绝 对不 能附加任
会依 据不符 点行使拒 付 的权 力 ,根本 没有机 会来 生 。 因此 ,该信用证 在香港没 有产生任何 义 务 , 弥补 第 一 次通 知 的不 足 。 与此 不 同 的是 ,开 证 行 所 在 地 的 浙 江 从 一 开 始 就
商会最 后 于2 0 年 1月2 日发表正 式 意见 ,认 为 何 条件 。本案 中开证 行拒绝 接受 单据 的决定 是有 00 1 2 尽管 原产地 证符合 信用证 要求 。该意见 后收 录于 《 国 条件 的 ,即将 与 申请 人商 量是 否接受单 据 ( 际商 会银行 委员 会 意见 汇编 19 一一 2 0 》,标 这 样通 常有助 于贸易 纠纷 的解决 ),因此拒 绝是 95 - 01
款 期 限 从 见 票后 4 天 延 至 8 天 。 同 日 ,J l g 司 5 5 ii 公 an
进 口商 :中国浙江某公 司 ( 申请人 ) 。
出 口人 (中间 商 ):香 港 J l g i i 贸易公 司 ( an 主
向 原 告 提 交 一 份 “ 收 指 示 书 ” ( o et n 托 C l c o l i O dr re ),随附单据 除商业发票 、装箱单 、海运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