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
关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LJD-FY-20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黑建造价[2010]5号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略..目录一、总说明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三、费用项目组成(一)直接费(二)企业管理费(三) 利润(四) 其他费用(五) 安全文明施工费(六) 规费(七) 税金四、费用标准(一)通用措施费(二)企业管理费.. (三)利润四)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六)规费(七)税金(八)人工单价(九)工程价格风险费五、费用计算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二)定额计价六、费用计算程序(一)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1.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二)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定额计价)七、有关规定.. 八、附录略..一、总说明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3.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安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应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4.本《费用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通用措施费为可竞争费用,其,户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下限。
5.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按本《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费用。
黑龙江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黑龙江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0)目录总说明............................................................ - 1 -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A.1)..................................................... - 3 - 第二章桩与地基基础工程(A.2)................................................ - 8 - 第三章砌筑工程(A.3)...................................................... - 11 - 第四章钢筋混凝土工程(A.4)................................................. - 14 - 第五章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A.5)................................ - 19 - 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A.6).................................................. - 21 - 第七章屋面及防水工程(A.7)................................................ - 22 - 第八章防腐、隔热、保温工程(A.8).......................................... - 25 - 第九章构件场内运输及安装工程(A.9)........................................ - 27 - 第十章配合比(A.10)...................................................... - 28 - 第十一章脚手架工程(A.11)................................................. - 29 - 第十二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工程(A.12)........................... - 31 - 第十三章施工排水、降水工程(A.13)......................................... - 33 - 第十四章建筑物(构筑物)垂直运输工程(A.10)............................... - 34 - 第十五章建筑物超高增加费(A.15)........................................... - 36 - 第十六章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按拆费用(A.16)............................... - 37 - 第十七章拆除工程(A.17)................................................... - 38 - 模板用量表 .................................................................. - 41 - 钢筋用量表 .................................................................. - 43 -总说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配套,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和全过程造价管理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指导性计价标准。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5-11-24 点击:44黑财建[2005]167号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各行署、市财政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三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概)算书,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数额(比例)、时限及方式;(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的数额、时限及方式;(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五)承担风险的范围、费用、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费用、幅度的调整方法;(六)违约责任及索赔费用、方式;(七)保险费用;(八)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九)专利技术使用费;(十)文物及地下障碍物发生的费用;(十一)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费用或标准;(十二)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十三)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的担保事项;(十四)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黑龙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员业务水平,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69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15]013号)和《关于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员的通知》(黑建造价[2015]12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员的培训、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受聘于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未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四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造价员管理制度;2、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培训、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3、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4、负责造价员注册,发放《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5、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6、组织造价员验证工作;7、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8、负责造价员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工作;9、负责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零星工作项目费的综合单价按照本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规费、税金
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养老保险费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和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工程(竣工) 结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 单组成。
人工费中的人工单价标准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材料费中的材料价格可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结合市场情况投标人自主确定。
机械使用费按照《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 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 程、房屋修缮和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三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 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 A、B、C、D、E 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 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如出现上述规定中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做相 应补充,并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 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消耗的项目。包括定额措施项目、一般措施项目和其他措施项目。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总说明一、我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上、下册)》(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编制的,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定额项目进行了修编和补充。
二、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按一定计量单位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及价格表现的。
它主要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拨款和竣工结算、招标工程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编制综合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等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设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因此,除定额中规定允许调整或允许换算者外,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人工、材料等与本定额规定不同改变定额。
五、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等,人工单价为元/工日。
六、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依据2000年《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综合取定的。
七、本定额施工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常用机械类型确定的,针对工作物对象,按照机械容量或性能,综合配备的。
台班用量中已考虑了在各种施工条件下影响工效的机械幅度差。
在实际施工中采用的机械种类、规格、型号与定额不同时(除定额项目中有注明者及特殊情况外),均不得换算。
八、定额中规定需要计取机械停滞台班费用的机械是:①挖土机械,②水平运输机械,③起重机械(包括履带吊、塔吊、汽车吊、轮胎吊),④打桩机械,⑤动力机械,⑥地下工程机械。
机械停滞3个小时以内者,不计算停滞台班,停滞超过3个小时按个台班计算,停滞达到6小时按1个台班计算。
九、定额中已考虑了机械的下列停滞因素;①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已考虑的停滞;②法定假日的停滞;③严寒期的停滞;④机械故障造成的停滞;⑤自然气候影响的停滞;⑥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停滞;⑦机械幅度差已包括的内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黑建建〔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22〕8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为合理调整和确定我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造价,现提出以下工程结算参考意见。
对2022年1月1日以来有施工且尚未完成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参考意见调整。
一、人工费价差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1)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2)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及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可参照普工单价103元/工日、技工单价138元/工日调整。
3.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在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等环节,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明确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确定和调整材料价格。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一)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涉及《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以下简称〔2018〕15号文件)三次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9〕20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搜集、整理、发布等行为,指导工程建设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行为,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情况,指导工程建设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等工程,凡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办法。
(一)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二)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四)其他和工程造价信息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管理,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数据标准,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责任制,准确、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造价信息的内容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信息包括:材料价格、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造价指数、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工程造价实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包括定额预算价、市场信息价、企业信息价。
工程造价咨询费黑价联[2013]3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价联[2013]3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物价局、住建局,省垦区、森工总局物价局、住建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物价局、住建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4月28日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与竣工结(决)算的编制与审核等;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与服务。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
HLJD-JZ-2022总说明一、《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22)》、《全国统一建造工程基础定额(GJD- 101-95)》、《全国统一建造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合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造装饰装修工程。
三、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及施工工艺,科学的管理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四、本定额是按规定的计量单位以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数量及价格表现的,合用于工料单价法(施工图预结算)和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方式。
是招标工程编制标底的依据,为投标报价、确定中标价、约定合同造价、进行工程结算服务。
五、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者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
六、本定额材料单价是结合哈尔滨市2022年下半年、2022年上半年材料预算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取定的。
机械台班单价是依据2022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取定的。
七、本定额中的消耗量已计入了相应材料损耗(包括施工现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和人工、机械幅度差(幅度差见下表) 。
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招投标时,材料损耗及人工、机械幅度差应参预市场竞争,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调整。
序号1 2 3 4工程名称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幅度差15%15%15%15%序号567人工幅度差工程名称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工程垂直运输及超高-总1-幅度差15%15%—机械幅度差使用机械类型载重汽车、自卸汽车施工电梯使用机械类型其他各种机械幅度差25%25%序号1 2幅度差10% 序号3八、本定额采用的建造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黑建造价[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9]3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反馈了许多行业发展的新问题,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协助省造价总站解决了久而未决的疑难问题,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做了大量工作,赢得了业内人士的认可和好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发展需要,对其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进行了重新调整,现印发给你们,以便工作联系。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二○○九年三月十三日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马良副主任:李志权李巍秘书:王静双成员:1、张守健哈尔滨工业大学2、王春宁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3、王丽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4、徐毅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5、白玉芹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6、由立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7、赵爱华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8、甄庆堂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9、孙爱申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段晓娟黑龙江省建工集团11、解冰玉哈尔滨市建工集团12、李相玉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13、王彦国哈尔滨市长城集团公司14、宋志强哈尔滨市长城集团公司15、王松哈尔滨市一建公司(退休)16、刘光华黑龙江省佰莱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7、庞连英哈市市政一公司18、杨庆中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造价管理中心19、王建民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价格定额中心20、陈海滨黑龙江省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1、冯国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22、王霞黑龙江力得尔工程经济技术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3、王珍荣黑龙江华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4、杨树泉黑龙江华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5、肖作梅黑龙江省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6、赵兴梅黑龙江中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7、赵秀芬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退休)28、王正贵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9、孔繁荣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30、曲艳凤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31、桑建一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一、本组织的性质:是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高层次的顾问、参谋以及研究与咨询组织,是政府联系、组织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的技术平台。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4]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和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
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和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黑龙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主要包括:格局施工合同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制定造价控制实施方案、确定控制目标;参加有关工程造价控制会议;负责审核施工单位进度报表、提出进度付款建议书;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为委托方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及时核定分阶段完成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结算报告等);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控制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收费,属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黑龙江省最新预算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配套,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和全过程造价管理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指导性计价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
一、人工工日消耗量和单价的确定人工消耗量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等。
人工单价按53.00元/工日确定。
二、材料消耗量和单价的确定1.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和场内运输、堆放及施工操作的损耗。
2.凡能计量的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均已列出品种、规格、数量;难以计量的零星材料,分别以百分比(%)或“元”表示,列为其他材料费。
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未包括构件的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发生时应按下表计算损耗量,并入工程量内。
4.周转性材料摊销量,已考虑了材料的周转次数及同一城镇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用。
5.施工工具用具消耗材料,已纳入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
6.材料单价是结合哈尔滨市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材料预算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按照一定比例综合取定。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承办)机构
河南
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
17
湖北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18
湖南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19
广东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
广西
广西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1
海南
海南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22
重庆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3
四川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24
贵州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5
云南
云南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水电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价协水电专业委员会)
43
电力
中价协电力专业委员会
44
中建总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执业资格管理办公室
45
水利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46
广电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
47
轻工
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48
机械
国家机械工业安装工程定额站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办事(承办)机构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序号
地区/行业
办事(承办)机构
1
北京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
天津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3
河北
河北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4
山西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5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6
辽宁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6
西藏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处
27
陕西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8
甘肃
黑龙江省造价信息网
黑龙江省造价信息网黑龙江省造价信息网是一个专门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等相关服务的网站。
该网站以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为主要服务方向,面向广大建设工程领域从业人员和企业提供丰富的专业知识、技术方案、资讯和业务支持。
以下是关于黑龙江省造价信息网的介绍。
黑龙江省造价信息网的主要功能1. 提供资讯服务:黑龙江省造价信息网为广大用户提供及时、全面、权威的建设工程领域资讯服务。
包括建筑市场热点、政策法规、工程标准、工程实践、技术创新、事件动态等领域的资讯。
2. 提供咨询服务:黑龙江省造价信息网为用户提供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咨询、资产评估、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服务。
为用户提供专业的技术方案、法规咨询、工程经验等与工程管理相关的服务。
3. 提供学习交流服务:黑龙江省造价信息网为用户提供工程管理领域的学习交流平台。
包括专家讲座、学术讨论、案例分享、信息交流等活动,提供交流平台,促进经验和知识的分享。
4. 提供商机服务:黑龙江省造价信息网为企业提供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和询价的服务。
参与其中的企业可以了解到市场信息,把握工程商机,提高市场竞争力。
黑龙江省造价信息网的资讯板块黑龙江省造价信息网的资讯板块内容翔实,以多元便捷的方式把握市场动态,致力于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好的资讯服务。
该板块主要内容包括:1. 市场分析:介绍建筑市场的最新热点、行业趋势、竞争状况等,让用户了解并深度解读市场动态。
2. 政策法规:介绍建筑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最新政策,为用户提供正确的政策解读,并提供政策执行的建议。
3. 工程标准:介绍工程规范、标准和抽查结果等内容,解析标准执行情况,为用户提供参考建议。
4. 技术创新:介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法等领域的最新进展,提供创新应用与科技支持。
5. 事件动态:介绍工程领域的安全事故、质量问题、施工缺陷等内容,为用户提供案例分析、教训与指导。
黑龙江省造价信息网的咨询服务黑龙江省造价信息网为广大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资产评估、工程监理、工程计量咨询等内容。
黑龙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主要包括:格局施工合同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制定造价控制实施方案、确定控制目标;参加有关工程造价控制会议;负责审核施工单位进度报表、提出进度付款建议书;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为委托方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及时核定分阶段完成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结算报告等);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控制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收费,属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及《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八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二) 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职业年龄不得超过60岁(出资人除外);(六)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 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住宅楼不能作为办公场所);(十)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黑龙江二级造价考试答案
黑龙江二级造价考试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下列关于人工费的计算方法,正确的是(A)。
A. 人工费=人工单价×工日数量B. 人工费=人工单价×工日数量×1.1C. 人工费=人工单价×工日数量×1.2D. 人工费=人工单价×工日数量×1.32. 关于材料费的计算,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 材料费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B. 材料费不包括材料损耗费C. 材料费包括材料损耗费D. 材料费不包括材料保管费3. 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计算公式为(B)。
A. 施工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单价×机械使用时间B. 施工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单价×机械使用时间×1.05C. 施工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单价×机械使用时间×1.1D. 施工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单价×机械使用时间×1.154.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下列关于综合单价的确定,正确的是(D)。
A.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B.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C.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利润D.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5.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下列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正确的是(B)。
A.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施工图纸进行编制B.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C.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编制D.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编制6.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下列关于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错误的是(C)。
A. 措施项目清单应包括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B. 措施项目清单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C. 措施项目清单应按照施工图纸进行编制D. 措施项目清单应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内容7.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下列关于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正确的是(A)。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员业务水平,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培训、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受聘于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未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四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黑龙江省建设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造价员管理制度;2、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培训、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3、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4、负责造价员注册,发放《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5、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6、组织造价员验证工作;7、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8、负责造价员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工作;9、负责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第二章资格考试与培训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分为:1、土建工程(含装饰工程);2、安装工程;3、市政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
造价员可在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申请增项专业。
第八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
基础知识使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写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写的教材。
专业知识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可任选其一。
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统考毕业生、上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两科成绩合格的、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申请增项专业的,可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第九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后,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第十条被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二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以下资料:1、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附表一)(一式2份);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工程造价工作实践经历证明;5、《造价员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申请免试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7、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按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进行网上报名。
2、按第十一条规定,将书面材料报居住地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审核后,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附表二),报送省造价协会;4、省造价协会审核后,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报考,发给准考证;5、省造价协会审核后,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报考,由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将有关报考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三条造价员申请增项专业的,应参加增项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者,向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造价协会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中注明专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组织,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在省造价协会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先参加省造价协会或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省造价协会统一印制的《造价员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各院校或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申请造价员专业培训资格,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对其培训条件、培训能力、师资水平进行考评,报省造价协会核准。
取得造价员专业知识培训资格后,应向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报送年度培训计划,经批复后进行培训工作。
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院校或培训机构发给省造价协会统一印制的《造价员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省造价协会颁发《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章造价员注册第十八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1年内申请注册。
逾期未申请注册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
第十九条造价员注册条件:1、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单位;3、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二十条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1、黑龙江省造价员注册申请表(附表三)(一式3份);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企业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且自作出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5、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6、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申请注册由聘用单位统一组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聘用单位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注册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2、聘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将书面材料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省直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对聘用单位报送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省造价协会;4、省造价协会进行审核后,对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5、省造价协会进行审核后,对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注册,由省造价协会或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将有关申请材料退还聘用单位。
第四章造价员变更第二十三条造价员变更注册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造价员在原注册单位执业满一年;2、造价员与原注册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期满,或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注册单位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
造价员注册单位变更分为市(行署)内变更、省内跨市(行署)变更、出省变更、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注册单位市(行署)内变更(包括省直属单位之间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市内变更)》(附表四),进行网上申请;2、申请人将原、现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市内变更)》(一式2份)报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变更、加盖公章,并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造价员注册单位省内跨市(行署)变更(包括省直属单位与各市(行署)之间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省内跨市变更)》(附表五),进行网上申请;2、申请人将原、现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省内跨市变更)》(一式3份)报原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3、原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出、加盖公章,收回执业专用章;4、申请人将原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省内跨市变更)》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报现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5、现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入、加盖公章,收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报省造价协会;6、省造价协会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变更、加盖公章,重新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造价员注册单位省内跨市(行署)变更,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出省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出省变更)》(附表六),进行网上申请;2、申请人将原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出省变更)》(一式3份),以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报原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出、加盖公章,报省造价协会;4、省造价协会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出、加盖公章,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中签署出省注销、加盖公章,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凡在省外(或行业)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转入我省某一单位注册执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入省变更)》(附表七),进行网上申请;2、申请人持现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入省变更)》(一式3份)及其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意调出的证明材料,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