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荐食品安全专家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推动执法标准规范统一,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案件办理程序和实体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裁量适当,具有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有指导作用,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一)有重大社会影响;(二)疑难复杂或新类型;(三)具有典型性;(四)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后续法律程序已完结的案件。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开发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但不能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四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推荐工作。
办理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案审人员可以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案例。
第五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二)按照规定体例撰写的案例文本;(三)有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
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整顿办函[2010]50号
【发布部门】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3.22
【实施日期】2010.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
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整顿办函〔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的规定,为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专家组提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并对前三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
2.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
3.对前三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代章)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30•【文号】食药监办食函[2011]368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函(食药监办食函[2011]368号)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旅游局、中科院、社科院、行政学院办公厅(室):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作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
现请你单位推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首批专家,具体要求如下:一、专家条件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附件3)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专业范围食品安全管理、法学、公共卫生、医学、食品检验检测、分析化学、仪器分析等专业。
三、推荐人数每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10名。
四、其他请各单位于2011年9月9日前将所推荐的专家名单(见附件1)和专家推荐材料(见附件2)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王学硕电话:************传真:************地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天坛西里2号,邮编100050)附件:1.推荐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推荐表3.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附件1:推荐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注:此表由各部委填写。
附件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推荐表★本人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专家本人签字)年月日注意事项:一、所附材料清单1.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2.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3.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教育背景、工作简历及自我介绍材料;5.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可附相关研究成果材料或成果证书复印件;6.其他有助于资格确认的材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8•【文号】国卫办食品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有关要求,为指导卫生计生系统科学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完善工作制度,科学进行指导。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要结合本机构承担的食品安全任务,对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专人负责。
二、各地在使用《指南》过程中应当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衔接。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三、《指南》作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参考性技术文件,尚不能涵盖实际工作中所有内容,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食品司。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1月28日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为指导卫生计生系统承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科学、有效地开展风险交流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概念及基本原则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指各利益相关方就食品安全风险、风险所涉及的因素和风险认知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以科学为准绳,以维护公众健康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贯穿食品安全工作始终,服务于食品安全工作大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8.25
•【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1]401号
•【施行日期】2011.08.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做好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了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技术规范和安全风险评估两个专门委员会。
现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和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名单。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技术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专家名单。
谢廷富(成青市监处〔2021〕51010521002938号)

谢廷富(成青市监处〔2021〕51010521002938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成青市监处〔2021〕5101052100293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50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0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7000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10000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43011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8017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4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1.09.09【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青羊区【处罚对象】谢廷富【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04:26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青市监处〔2021〕51010521002938 号当事人:谢廷富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0105MA6CH7QN4C 住所(住址):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 300 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廷富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187****0768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 300 号2021 年 8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WJC202114511)对位于青羊区金福路 300 号的青羊区嘉欣乐食品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店负责人谢廷富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1510105662630592);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C20211451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C2151010566263059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抽样样品“花毛峰"中“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 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水胺硫磷(mg/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12,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于是作进一步调查。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和续聘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和续聘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成安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和续聘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成安监〔2013〕39号)各区(市)县安监局,各有关处室: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规定和要求,2010年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的49名安全生产专家任期届满,自动解聘,为进一步充实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提高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成都市推进“科技兴安”战略提供有力保证。
现就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专家的续聘和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聘任范围和人数根据成都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主要聘请11个方面的安全生产专家:1.综合类3~5人;2.交通运输3~5人;3.建筑安全3~5人;4.危险化学品20~25人;5.矿山安全与应急救援3~5人;6.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1~3人;7.工商贸安全专家(含机械、电力、电子、冶金等)10~15人;8.特种设备安全3~5人;9.职业健康安全10~15人;10.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安全5~10人;11.消防安全3~5人。
二、聘任条件根据《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专家推荐条件为:(一)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热心安全生产工作;(二)熟悉本专业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三)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管理、技术、科研、教学等工作经历累计8年及其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实践经验丰富的;(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年龄在60周岁及其以下,资深专家、特邀专家除外;(五)特别优秀的,经研究可适当放宽聘任条件。
三、聘任工作方式这次聘请专家工作采取安监系统、相关部门推荐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为六个步骤:(一)新推荐人员填写《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审批表》;续聘人员填写《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续聘审批表》。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在分段监管的体制下,食品安全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监管,并承担责任。
一、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卫生行政部门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包括以下六项内容:(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其职责包括:一是进行常规的监测,具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二是进行非常规的监测。
在接到其他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后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二)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负责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依申请进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这一工作贯穿于从田地到餐桌的整个监管过程。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对农产品的安全性评估作出了规定,为了做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2.依申请进行的安全性评估。
除了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外,还负责对一些单位或者个人的特定行为进行安全性评估,以保证食品安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07•【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工作部署,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我委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2014年-201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5月7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2014年-2015年)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为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关于食品标准清理整合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整合工作,基本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形成标准框架、原则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基本一致,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和控制要求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工作原则(一)确保安全,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整合的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确保标准内容涵盖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二)科学合理,以风险评估为基础。
坚持科学制定标准原则,优化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细化各类标准的整合原则和操作方案,以风险监测数据和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保证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科学合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13•【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1]490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加强和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设立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称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以下称技术规范委员会)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以下称风险评估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安全专家委员会在国家局领导下,主要承担对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审评保健食品技术规范,审查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有关情况进行跟踪和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组成第三条安全专家委员会设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技术规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单位委员。
风险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第四条技术规范委员会和风险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安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13
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4
副主任委员
叶永茂
药学
教授
浙江省出入境管理局
1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6
委员
李 波
毒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7
委员
徐海滨
毒理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8
委员
毕开顺
检验检测
教授
沈阳药科大学
19
委员
王 彦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张永慧
微生物
主任药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曾 明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2
委员
张永健
应急管理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23
委员
李 洁
应急管理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4
委员
张保献
生产工艺
研究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顾问
肖培根
药用植物
院士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顾问
王永炎
中医内科
院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9.23•【文号】卫发明电[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自发):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一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民心工程。
为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成立了由卫生部牵头,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及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法制办、新闻办等部门组成的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整顿办,详见附件)。
各地要加强对本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
各地要建立与整顿办高效畅通的联系机制,制订并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整顿工作具体方案,明确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确保整顿工作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
二、规范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各地要建立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整顿办报告上月整顿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准确反映工作进展情况。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整顿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案件查处、督查和评估考核等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告。
要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对于影响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由本级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对于涉及2个以上省(区、市)的信息,由整顿办或授权职能部门统一发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02•【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9〕671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67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们制定了《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有关要求如下:一、做好标准起草工作。
标准起草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保障健康为宗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可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深入调查研究,确保标准严谨,指标设置科学合理。
二、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协作组,确保各项目承担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并充分调动发挥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领域专家的作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打印2019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或购买服务合同,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9年8月2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以下简称秘书处办公室)。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书或合同要求,制订工作计划、项目路线图和进度表,确保标准质量和工作进度。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所制定标准文本负全责,确保标准在起草、送审、修改、校对、印刷、解读等各环节准确无误,对于出现差错的,将根据情况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项目承担资格。
委托项目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向秘书处办公室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19年8月2日附件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序号项目名称制定/修订承担单位食品产品(2项)1?牛奶蛋白制定国家乳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修订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酒业协会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10项)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GB?8821-2011)修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链球菌素》(GB?1886.231-2016)修订华东理工大学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GB?28303-2012)修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叶黄素》(GB?26405-2011)修订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7?食品添加剂?蓝锭果红制定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8?食品添加剂?爱德万甜制定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9?食品添加剂?5-戊基-3H-呋喃-2-酮制定上海香料研究所10?食品添加剂?(2S,5R)-N-[4-(2-氨基-2-氧代乙基)苯基]-5-甲基-2-(丙基-2-)环己烷甲酰胺制定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11?食品添加剂?5-甲基-2-呋喃甲硫醇制定上海香料研究所12?食品添加剂?6-甲基辛醛制定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大连工业大学,锦州医科大学,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食品相关产品(1项)13?食品接触用硅橡胶材料及制品制定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暨南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生产经营规范(7项)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修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中轻食品工业管理中心15?预防和降低果汁中展青霉素操作规范制定四川大学,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饮料工业协会,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6?罐装食品中锡污染控制规范制定中国罐头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工业协会17?葡萄酒、咖啡和可可中赭曲霉素A污染控制规范制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酒业协会,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18?食品中丙烯酰胺污染控制规范制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19?酒中氨基甲酸乙酯污染控制规范制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酒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江南大学20?食品中铅污染控制规范制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方法与规程(37项)21?化学分析方法验证和确认通则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理化检验方法验证协作组22?微生物学方法验证和确认通则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青岛海关技术中心,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微生物检验方法验证协作组2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方法验证和确认通则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广州海关技术中心,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食品接触材料方法验证协作组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5-2014)修订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师范大学,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科学研究院,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009.123-2014)修订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食品检验所,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锑的测定》(GB?5009.137-2016)修订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5009.16-2014)修订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镍的测定》(GB?5009.138-2017)修订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食品检验所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GB?5009.189-2016)修订广东省食品检验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长春海关技术中心30?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氟迁移量的测定制定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游离酚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46-2016)修订常州海关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江南大学,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纸、纸板及纸制品中荧光增白剂的测定》(GB?31604.47-2016)修订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30-2016)修订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大连海关技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3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异噻唑啉酮类化合物迁移量的测定制定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常州海关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大连海关技术中心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5009.97-2016)修订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GB?22255-2014)修订广东省食品检验所,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青岛海关技术中心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9种抗氧化剂的测定》(GB?5009.32-2016)修订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青岛大学38?食品中胭脂红酸(胭脂虫红)的测定制定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39?食品中抗坏血酸棕榈酸酯的测定制定青岛海关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长春海关技术中心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5009.26-2016)修订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5-2016)修订北京海关技术中心,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5009.168-2016)修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GB?5009.2-2016)修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5009.9-2016)修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5009.225-2016)修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中国酒业协会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左旋肉碱的测定》(GB?29989-2013)修订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技学会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C的测定》(GB?5413.18-2010)修订青岛海关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青岛大学,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技学会48?食品中双酚A、双酚F和双酚S的测定制定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含量的测定》(GB?5009.191-2016)修订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4-2016)修订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克罗诺杆菌属(阪崎肠杆菌)检验》(GB?4789.40-2016)修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52?动物性水产品中颚口线虫的鉴定制定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寄生虫检验方法协作组53?动物性水产品中异尖线虫的鉴定制定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寄生虫检验方法协作组54?动物性水产品中管圆线虫的鉴定制定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寄生虫检验方法协作组55?动物性水产品中华支睾吸虫的鉴定制定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寄生虫检验方法协作组56?动物性水产品中并殖吸虫的鉴定制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寄生虫检验方法协作组57?动物性水产品中曼氏迭宫绦虫裂头蚴的鉴定制定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寄生虫检验方法协作组。
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42名备选委员信...

郝卫东
47
男
医学
卫生毒理
博士
教授/副院长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从事毒理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近年来,主持或参加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1999年获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奖。现任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学术委员会及教学委员会副主任,国际及亚洲环境诱变剂学会执委,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常务理事、秘书长(法人代表)、致突变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预防医学会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理事、环境与健康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毒理学会理事、生化与分子毒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环境保护部新化学品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14.
孙承业
47
男
医学
中毒控制
博士
研究员/副所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从事中毒控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病因研究等领域工作,主持或参与近百起各类中毒事件的调查和处置,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10余项。为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毒组副组长)、国家处置化学恐怖事件专家咨询组专家。获卫生部全国应急先进个人(2009)、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2009)、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三等奖(2007)。
7.
白雪涛
52
男
医学
环境毒理评价
博士
研究员/副所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所
主持/参加973、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资助课题多项。现任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卫生部环境健康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环保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健康损害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及《卫生研究》、《环境与健康杂志》等专业核心期刊杂志编委。环境卫生学博士生导师,发表40余篇专业论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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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经过认真审核,确定了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现予以公布。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管理组)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应急组)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法律组)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检验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9月3日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管理组)编号姓名专业职务/职称所在单位1马莺食品安全管理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2王玉食品安全管理教授兰州大学3王宝明食品安全管理教授国家行政学院4王海燕食品安全管理高级工程师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5王硕食品安全管理教授天津科技大学6王键公共卫生国家行政学院7包大跃食品安全管理研究员中国食品安全与营养信息中心8毕阳食品安全管理教授甘肃农业大学9刘四新食品安全管理教授海南大学10刘静波食品安全管理教授吉林大学11江连洲食品安全管理教授东北农业大学12孙远明食品安全管理华南农业大学13杜子平食品安全管理教授天津科技大学14李勤食品安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巡视员)15杨具田食品安全管理教授西北民族大学16杨明亮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湖北省卫生厅17杨柳食品安全管理高级经济师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18邱霈恩食品安全管理国家行政学院19陈君石食品安全管理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20陈欣乐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21林洪食品安全管理教授中国海洋大学22罗小刚食品安全管理高级工程师贵州省人民政府参事23周玉村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24周波食品安全管理沈阳医学院25赵同刚公共卫生兼职教授中国卫生监督协会26耿越食品安全管理教授山东师范大学27聂永丰公共卫生教授清华大学28徐文龙公共卫生教授级高工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29陶华公共卫生教授级高工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30董海洲食品安全管理山东农业大学31曾庆孝食品安全管理教授华南理工大学32靳晓梅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33熊敏公共卫生教授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34穆源浦食品安全管理研究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附件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应急组)编号姓名专业职务/职称所在单位马玉霞公共卫生教授河北医科大学2马彦公共卫生主任医师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王玉燕公共卫生主任医师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王齐田医学主任医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5王顺芝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王振林公共卫生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王慧医学研究员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8申志新食品检验检测主任技师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冯礼明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刘娅公共卫生教授吉林大学11刘雅娟食品安全管理教授吉林大学12刘颖食品安全管理教授哈尔滨商业大学孙秀发公共卫生教授华中科技大学14苏宜香医学教授中山大学15苏诚玉公共卫生主任技师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6李凡医学教授吉林大学17李彩莲公共卫生主任医师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18杨建军公共卫生教授宁夏医科大学杨斌公共卫生主任医师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杨勤德公共卫生主任技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吴清平食品安全管理研究员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22何涛公共卫生高级经济师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23张永慧公共卫生主任医师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4罗琼公共卫生教授武汉大学岳田利食品安全管理教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6周玉公共卫生教授吉林大学27周景洋公共卫生主任医师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8晋玉霞公共卫生高级实验师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29徐明生食品安全管理教授江西农业大学30徐贵发医学教授山东大学殷文政公共卫生教授内蒙古农业大学32戚积宏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辽宁省卫生监督所33梁建宁公共卫生主任医师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34梁爱华公共卫生教授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35程晓华公共卫生主任技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6谢明勇食品检验检测教授南昌大学附件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法律组)编号姓名专业职务/职称所在单位1王霁虹法学律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2邓世豹法学教授广东省商学院3刘云亮法学教授海南大学4刘仁文法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5刘正东律师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6刘峰法学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7江敏法学律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8李菡法学律师北京万思恒律师事务所9杨小军法学教授国家行政学院10张宏久法学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11张盈律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12陈甦法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13周汉华法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14郑毅法学律师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15荆林波法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16洪波法学律师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17高金波律师北京汉龙律师所18符忠法学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19渠涛法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附件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检验组)编号姓名专业职务/职称所在单位1丁宏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丁丽霞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药学会3万益群分析化学教授南昌大学4王红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5王强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农业科学院6王乐凯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7王钢力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8王竹天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王丽霞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10王佑春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1王知坚分析化学副主任药师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2王周平食品检验检测教授江南大学13王哲民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天水市药品检验所14王富华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广东省农业科学院15王德良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16王颜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17元晓梅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18孔德义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19石彦国食品检验检测教授哈尔滨商业大学20卢日刚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21丘明明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22朱斌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23朱小红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24刘文杰食品检验检测副教授塔里木大学25刘向红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26刘秀梅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7刘艳琴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28许乾丽分析化学主任药师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29孙江华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30芮菁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天津市药品检验所31严卫星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2杜兴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甘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33杜昱光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34杜雅正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35李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6李红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37李波食品检验检测副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8李凤琴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9李建国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实验师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40李铁柱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41李晨辉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42李淑娟分析化学研究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43杨振泉食品检验检测副教授扬州大学44杨晓东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5杨晓光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6吴永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7宋宁宁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技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48宋全厚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49宋京都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甘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50张岩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51张庆生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2张春艳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53张俭波食品检验检测副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4张晓明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甘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55张海防分析化学副主任中药师海南省药品检验所56陆敏仪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57陈丽霞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58陈赞民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海南省药品检验所59林兰食品检验检测副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60罗轶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61罗小玲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62罗金文分析化学副主任药师63罗瑞峰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实验师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64郑玉山分析化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65郑福平分析化学教授北京工商大学66XXX晨食品检验检测教授东北农业大学67赵庄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68赵雪梅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69郝家勇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实验师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70侯如燕仪器分析副教授安徽农业大学71姜荷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72姚卫蓉食品检验检测教授江南大学73贺亚玲公共卫生主任药师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74贾志忍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中轻食品工业管理中心75钱和食品检验检测教授江南大学76徐飞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77徐国兵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78徐晓枫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技师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79高磊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80高志贤公共卫生研究员军事医学科学院81高春平分析化学高级工程师石家庄开发区达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82XXX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83涂顺明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84陶巧凤分析化学主任药师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85黄瑛公共卫生主任药师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86黄丽丹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87黄继荣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88曹进食品检验检测副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89曹晓云分析化学主任药师天津市药品检验所90崔生辉食品检验检测副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91蒋明廉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92嵇杨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93程劲松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4程奇珍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95鲁秋红分析化学主任药师海南省药品检验所96曾祥林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97谢勇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实验师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98谢鹏食品检验检测主任医师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99靳烨食品检验检测教授内蒙古农业大学100路勇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101蔡姗英分析化学主任药师海南省药品检验所102漆小泉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103谭正林食品检验检测副教授湖北经济学院104谯斌宗公共卫生副主任技师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105熊正河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106薛毅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107戴向东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108魏益民食品检验检测教授中国农业科学院——结束——。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成立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成立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
评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11
•【文号】国卫食品函〔2019〕158号
•【施行日期】2019.07.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成立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
会的通知
国卫食品函〔2019〕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粮食和储备局、标准委、认监委,中国消费者协会:
我委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组建了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主要职责: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立项计划;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他工作。
委员会下设14个专业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作为委员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单位委员组成,负责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名单附后,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名单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公布)。
委员由各部门推荐,经严格遴选产生,并向社会公
示。
委员会设立合法性审查工作组,负责标准合法性审查,审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设立专家顾问组,提供标准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
附件: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名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7月11日附件。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4•【文号】国卫食品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我委修订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11月4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有效发挥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部门职责规定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估计的过程,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等。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照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开展应急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
应急风险评估是指在受时间等因素限制的特殊情形下,开展的紧急风险评估。
风险研判是指在现有数据资料不能满足完成全部风险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就现有数据资料按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的综合描述。
第四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以及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应急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主要为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供科学支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2•【文号】卫办监督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法制办秘书行政司,新闻办秘书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已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成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组织。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由卫生部负责组建和管理,受卫生部委托独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优先监测、评估项目;(二)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三)负责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四)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五)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风险评估相关任务。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应当加强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国际机构和组织的沟通、交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由卫生部聘任。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估需要设置专门工作组,具体负责不同专业领域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外部专家库专家人选的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外部专家库专家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外部专家库专家人选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有力保障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按照《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外部专家管理办法(暂行)》(川药监发〔2022〕40号)要求,现就推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外部专家库专家人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专家推荐条件(一)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三)具有药学、医学、化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信息学、医疗器械、生物工程、新闻传媒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特长,并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相关行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四)热心药械化监管事业,熟悉和掌握药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政策要求,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有较强调研分析能力以及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五)品行端正、作风严谨,无纪律处分或违法犯罪记录;(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外部专家工作;年龄主要以40-60岁中青年专家为主,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专业领域内的资深专家、两院院士和国家级专家(软科学类)等可不受年龄限制;(七)优先推荐国家、省、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获得过国家优秀项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专家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聘的专家;(八)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专家分类外部专家按其擅长工作领域分为4个类别,分别为:(一)药品类:主要涵盖临床研究、非临床研究、药物制剂、药物分析、药物合成、药代动力学、中药学、药事管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疫苗、其他)、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药品流通等;(二)医疗器械类:主要涵盖医疗器械研发、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监管科学等;(三)化妆品类:主要涵盖配方与工艺、功效评价、安全评价、卫生化学、微生物、标签等;(四)不良反应监测与药物滥用类:主要涵盖临床、药学、疫苗安全监测、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