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四季度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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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1•【字号】镇政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1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六条凡由政府投资的拟建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储备库。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镇政办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5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镇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1日镇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要求,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6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镇政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对镇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开展系统的基础调查和评价,全面掌握全市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状况,摸清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及变化趋势,客观评价我市城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城市建设用地盘活挖潜、结构调整、布局优化、用地方向改进和制定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提升全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工作内容本次城市建设用地评价分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以下简称“区域评价”)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评价”)两部分。

区域评价、中心城区评价包括初始评价和更新评价。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包括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区域评价的对象为镇江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全部建设用地;中心城区评价对象为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规模边界内的所有现状建设用地(评价对象在空间上的范围称为评价工作地域),具体需通过划定评价工作地域来加以确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镇政办发[2010]121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统筹协调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研究分析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发展战略并提出建议;拟订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研究制定。

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二)拟订实施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协调煤电油运等重要生产要素和重要原材料的产运需储衔接和紧急调度。

负责工业、信息化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负责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进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

(三)制定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意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研究提出引导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负责信息产业园区、乡镇工业和中小企业集中区规划。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2009年1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的要求,规范、透明、有效使用各类专项资金(基金),更好地发挥整合后专项资金(基金)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现就整合后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如下:一、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范围根据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定的专项资金(基金)整合方案,整合后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设立为十大类,并按各大类专项资金(基金)使用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划分为36个小项。

今后随着市本级财力增长,逐步做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规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管理使用原则1.统筹使用、突出重点。

各大类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小项资金统筹调剂使用,按照集中财力“保重点、办大事”的原则,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所鼓励的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社会事业或民生项目,资金使用避免过于分散。

能够通过市场解决的,不得列入支持范围。

2.部门申报、政府审批。

每年年初,由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牵头部门会商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基金)使用计划,并联合行文报分管市领导审定,重大项目或重大金额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经审定后联合行文下发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0]130号【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27【实施日期】2010.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3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及政策。

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加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与预警分析。

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组织开展全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拟订实施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及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专项规划和计划。

负责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有关发展规划及计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

(三)指导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负责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落实“效能革命”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5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落实“效能革命”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5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落实“效能革命”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落实“效能革命”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52号各处室:现将《市政府办公室落实“效能革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和分工要求组织学习并认真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效能革命”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效能革命”的意见》(镇发〔2016〕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我办“效能革命”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加快职能转变,深化改革创新,提升工作质效,进一步激发全办机关工作人员干事担当、履职作为,提振精气神、提高执行力,全面展现机关作风新气象、干事创业新活力、改革发展新作为。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办公室“效能革命”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殷国兴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组长:闻风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成员:王磊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卢利林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徐红军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毅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在办公室党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效能革命”的意见》文件精神,搞好宣传发动,营造“效能革命”氛围,各分管领导和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围绕各自细化分工的任务,按照市委要求扎实整体推进。

三、主要内容及分工(一)实施依法履职行动1.履职规范化(1)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五张清单”制度,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清单之外无权力”。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镇政办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61号)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财政局制定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实施方案(市财政局)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全面彻底摸清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家底”,特别是汽车、房产等重大资产现状,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提高财政资源的配置水平和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的工作要求,2006年在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中全面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不重不漏,完整、准确、清晰的原则。

(三)“抓大带小,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

(四)“服务于提高财政资源有效配置水平和使用效率”的原则。

(五)普查和重点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清查内容清查内容为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清查登记的重点是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大固定资产,同时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资产也做出登记要求。

其他价值量较小的固定资产主要实行价值总量登记,可不单独进入数据库。

三、清查方法本次资产清查根据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进行,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上述列入清查登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理和登记,要做到见物就点、见账就清,不重不漏、不留死角,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部门和单位固定资产的全貌及实际状况。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1-5月份投资和项目推进月度评估情况的通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1-5月份投资和项目推进月度评估情况的通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1-5月份投资和项目推进月度评估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09]151号【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6.16【实施日期】2009.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1-5月份投资和项目推进月度评估情况的通报(镇政办发〔2009〕15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根据《进一步加强投资和项目进展情况督查推进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20号)要求,市重大项目办对2009年1-5月份各地投资和项目推进情况进行了月度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月度评估内容对各辖市区、镇江新区从5个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一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二是市级重点项目进展情况,三是亿元以上项目进展情况,四是开发区基础设施投入情况,五是扣分因素的考核。

二、月度评估办法参照市发改委拟定的《镇江市冲刺千亿投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评分细则进行,具体评分标准如下:(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考核得分得分=50分×完成季度投资计划比例。

(最高得分56分)(二)所在地区全部市级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考核得分,占20分。

得分=所在地区全部市级重点项目季度完成情况平均得分×20%。

(最高得分24分)(三)所在地区总投资亿元以上项目完成情况考核得分,占20分。

分3项指标:(1)亿元以上项目新开工情况,占6分。

根据新开工项目个数和新开工率情况打分。

(2)亿元以上项目竣工情况,占6分。

根据竣工项目个数和项目竣工率情况打分。

(3)亿元以上项目完成投资情况,占8分。

得分=所在地区总投资亿元以上项目季度完成情况平均得分×8%。

(最高得分10分)(四)开发区基础设施投入完成情况考核得分,占10分。

得分=10分×完成季度计划比例。

(最高得分12分)(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扣分:(1)对地方领导不够重视、项目推进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的地区,视情况扣1-5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89〕9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89〕9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1989年8月18日苏政发〔1989〕92号)为了适应国家宏观控制的新形势,切实改善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就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要求,各级计委(计经委)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上报、下达各类投资计划。

将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成一本计划,作为各部门共同执行的依据。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包括:全民基建、全民技改、全民其他、城镇与农村集体、城乡个体投资、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独资)、国内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横向联合投资等。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何种建设性质、资金渠道、所有制形式,均应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二)服从国家宏观管理。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将国家核定给我省的投资总规模分别下达给各市和省各部门,各地、各部门据此安排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投资计划。

下达的投资规模控制指标实行市长、厅局长、行长负责制。

(三)实行分类计划管理。

全民基建、技改投资项目和城乡集体投资项目中的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严禁突破。

城镇、农村集体自筹投资、个体投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治理整顿期间,按国家规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双重计划控制,即既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又要列入国家信贷计划。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镇政办发[2007]149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镇政办发〔2007〕14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2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镇江市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我市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以上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市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辖市(区)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工作。

第二章节能分析篇章编制第四条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全市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全市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全市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镇政办发[2011]107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全市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1〕10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促进全社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确保“十二五”期末全社会R&D投入占GDP比例达到2.5%以上,力争3%,全面建成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意见。

一、对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进行年度复核。

每年由科技局会同税务局、财政局、统计局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进行联合审核,对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且研发投入比例达到6%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且研发投入比例达到4%以上,以及年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且研发投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实际研发投入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暂缓或停止享受该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对研发投入水平较低的企业,从严掌握享受该政策。

三、鼓励研究开发成果加快转移实施。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镇江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镇江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镇江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及《2006年全市服务业发展指标和主要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06]67号【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24【实施日期】2006.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镇江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及《2006年全市服务业发展指标和主要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6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发改委制定的《镇江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及《2006年全市服务业发展指标和主要工作任务分解》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镇江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市发改委)为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镇发〔2005〕51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镇发〔2005〕5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全面落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绩效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全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二、考核对象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行业机构。

三、考核内容1.各辖市、区(包括镇江新区)考核内容(1)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及占比;(2)服务业从业人员总数及占比;(3)服务业投资总额及占比;(4)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总额及占比;(5)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结构优化程度;(6)服务业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

2.市各有关部门和行业机构考核内容(1)各行业专项经济指标;(2)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3)服务业组织推进工作情况。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3]87号【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3.09【实施日期】2013.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8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一年。

做好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对全面实现“四大行动计划”目标任务意义重大。

2013年全市共安排重点项目260个,总投资4267.7亿元,年度计划投资985.6亿元。

在项目安排上,突出转型升级、规模带动和高端发展,尤其突出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及现代农业项目对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同时兼顾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项目。

现将2013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附后)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重点项目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做到“一个重点项目、一套推进班子”,确保重点项目建设按序时进度推进到位。

二、创新工作举措,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在用地计划安排上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争取各类政策资金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协调,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服务“绿色通道”,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在征地拆迁、项目审批、银行贷款、规划选址、环保评审、人才引进、税费优惠、进口设备通关、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三、加强协调指导,规范完善项目管理机制。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1•【字号】镇政办发[2006]150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1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1号)的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快又好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服务业统计的要求、范围、内容和方法(一)要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一套科学可行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调查体系。

(二)范围: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还包括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三)内容:根据全省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反映服务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等方面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主要包括收入、分配、资产、人员等统计指标。

(四)方法: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与科学推算相结合,对规模以上企业(单位)、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以及所在行业内的企业(单位)、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定期全面报表调查方法直接取得;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调查方法推算取得。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一本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一本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一本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19•【字号】镇政办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一本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2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落实2016年度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市政府"十大任务百项工作",推动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按照流程管理和项目化推进的思路,制定了2016年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一本通",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责任分解。

请各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总体要求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

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着力点就是要把市委六届十一次全会报告和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目标任务转化落实到位。

全市经信系统各级干部职工要主动认识、适应、引领工业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当好"研究产业的专家、服务企业的行家、助推转型的实干家"。

一是保持定力,把握好速度变化,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二是精准发力,把握好结构优化,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三是激发活力,把握好动能转化,推动工业转入创新发展新轨道,干出开局之年的奋进态势。

二、主要目标2016年,按照"优势指标保持全省第一方阵,主要指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特色指标力争走在全省前列"的"奋进性"要求,确保实现以下目标任务:(一)支撑指标1. 总量指标(见附件1—1)(1)工业增加值完成2200亿元,同比增长8.5%;(责任主体: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2)工业应税销售完成3575亿元,同比增长6%;(责任主体: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3)物流业增加值完成266亿元,同比增长12%;(责任主体: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4)软件业营业收入达到616亿元,同比增长17.6%。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若干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若干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镇政办发[2009]168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若干意见(镇政办发〔2009〕16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有效投入力度,推进大项目建设,突出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撑作用,实现“建设大项目、培育大企业、集聚大产业”的目标,加大对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政策扶持和考核力度,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范围本意见所称市级重点产业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产业类项目,工业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年度计划投资1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总投资1.5亿以上,年度计划投资6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度计划投资3000万元以上。

对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品种、节能降耗、提高质量、提升效益且年度投资量大的重大技改项目,每年由市重大项目办会同市经贸委、市科技局进行认定后,参照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对待。

二、优惠政策(一)确保重点产业项目土地供应1.对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争取由省点供土地。

2.其它重点产业项目由市、县两级确保供地。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市重点建设计划的重点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

对符合省国土厅、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的重点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对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产业、高新技术、节能减排、产业升级等重点项目,在优惠地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优惠条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9•【字号】镇政办发[2013]268号•【施行日期】2013.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6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实施全市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辖市区、各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关于预决算公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积极稳妥、逐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按照先试点、再稳步推开的次序,有序推进公开工作。

2015年,全市要全面开展包括市、辖市区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的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具体安排为:(一)政府预决算(总预算、总决算)2013年,按照中央、省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总预算、总决算公开办法,确定应公开内容及相关表式。

市级政府公共财政预决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基础上,必须全部向社会公开。

2014年起,各辖市区政府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政府预决算必须全部向社会公开。

(二)部门预决算2014年,市政府选择人大重点审议的10个部门,进行市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试点,并鼓励其他部门比照试点部门的做法公开部门预决算。

2014年,京口区比照市级,选择部分单位进行区级部门预算公开试点。

2014年,市级财政及京口区启动部门预决算同时向同级人大报批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镇政办发〔2015〕225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22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现将《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9日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54号令)、《中共镇江市委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镇发〔2015〕35号〕)、《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1号令)和《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及评估工作作如下安排:一、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3件)1.《镇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2.《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3.《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市文广新局负责起草)。

二、市政府规章制定调研项目(3件)1.《镇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2.《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办法》(市公安局负责);3.《镇江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民防局)。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6件)1.《关于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市发改委负责起草);2.《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负责起草);3.《镇江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市工商局负责起草);4.《镇江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办法》(市工商局负责起草);5.《镇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6.《镇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粮食局负责起草)。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5]43号【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2.17【实施日期】2015.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4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7日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实施意见》(镇发﹝2014﹞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本级政府以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资预算等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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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四季度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
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09]198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5
【实施日期】2009.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四季度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划的通

(镇政办发〔2009〕19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经济工作分析会议精神,全力冲刺四季度,确保全年“千亿投资、百亿财政”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下达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划,请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调整计划的圆满完成。

市政府将加大考核力度,对完成任务的地区和部门,在原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增加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和部门,将责成主要领导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并取消有关评先资格。

附件:1.2009年四季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分解表
2.2009年全市一般预算收入计划调整情况表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四季度冲刺千亿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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