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通告(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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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关于2018年度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18年7月3日
关于2018年度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各位同事好
根据相关规定,每年7月将会进行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的调整,新缴费年度2018年7月-2019年6月的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员工本人2017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月平均数。超过或低于政府规定上下限基数,则按上下限为准。
实际工资
15405
工伤保险
0.245%3ຫໍສະໝຸດ 00实际工资13362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1.60%
4454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0.50%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2%
5135
医疗补充医疗保险
3.00%
1.50%
3100
实际工资
15405
住房公积金
10%
10%
实际工资
15405
三、调整后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基数已在2018年6月工资中体现,因每月工资为预扣下月费用。高于或低于上下限部分、或6月工资中调整有误差的,将在7月工资中作相应的调整(如有)。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人力资源部。
二、2018-2019年度东莞市社保及公积金的缴费基数范围如下:
2018-2019年度东莞市社保及公积金的缴费基数范围(单位:元)
险种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下限
实际工资
上限
基本养老保险
13%
8%
3100
实际工资
20004
失业保险
0.50%
0.20%
3100
实际工资
15405
生育保险
0.7%
3100

关于申报2018年度缴费工资的注意事项

关于申报2018年度缴费工资的注意事项

关于申报2018年度缴费工资的注意事项辖区各参保单位:按照市中心下发《关于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京社保发[2018]5号)要求,我中心为方便参保单位办理业务,现将缴费工资申报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资注意事项(一)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7月25日。

(二)用人单位以职工20XX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录入时四舍五入精确到元,不做上下限的限制。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18年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对于未进行缴费工资申报的单位,本年度将列入我中心日常稽核检查参考范围。

(四)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应使用网上申报“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模块申报本单位2018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保存、提交后,可在“业务报表查询”模块,打印《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认真核对,纸质材料单位留存、存档备查。

成功申报缴费工资后不需要递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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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单位,填报完成后,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到我中心进行申报工作;1、通过企业版打印的《北京市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四险和医疗保险各一式两份,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报通过后用人单位和社保中心各留存一份。

2、企业版导出的全部参保人员工资数据报盘文件,四险(文件类型为XML)、医疗(文件类型为XLS)各一个。

(六)已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28号)规定,通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机版”申报2018年度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并打印《北京市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济社保发〔2018〕10号济宁市2018年度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1)

济社保发〔2018〕10号济宁市2018年度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1)

济社保发〔2018〕10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直各参保单位、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为做好2018年度参保缴费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申报市直各参保单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稽核,由市人社局基金监督科统一制定征缴计划后,到社保征缴大厅综合柜员窗口缴纳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应根据省人社厅、市人社局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补缴1-5月份执行新缴费基数后差额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以便市社保局为2018年度退休的人员计发退休待遇。

因调整缴费基数,造成各参保单位未能及时申报缴纳6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应于7月底之前一次性足额缴纳6、7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期间形成的滞纳金不予征收。

自8月份起,各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加收滞纳金。

二、缴费基数2018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7326元,最低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465元。

2018年我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80%、60%,即5775元、4620元、3465元,原市社保局为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预测的缴费基数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缴费比例2018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26%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8%;基本医疗保险按9%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单位按0.2%-1.9%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按1%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缴费比例为0.3%;生育保险单位按1%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9%的比例缴纳。

2018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2018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2018年缴费基数申报须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及《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30号)文件规定,将于2018年7月1日-25日开展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请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本单位参保人员2017年1-12月的工资收入进行规范测算,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申报2018年个人缴费基数。

一、参保单位需填报的表格:《工资申报表(系统导入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由社保经办机构从系统中导出,发给单位。

其中,工资总额申报表需打印纸质表一式两份,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二、机关单位需提供审核的材料:市人社局工资股审批的《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审核花名册》、《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审核花名册》、《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资审核花名册》、《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核花名册》等有效工资变动证明。

三、事业单位需提供审核的材料:市人社局工资股审批的《2017年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薪级变动花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工资花名册》、《事业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核花名册》等有效工资变动证明。

四、没有“社保平均工资取数”软件的单位,按机关、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分类,利用《2017年度工资测算表》进行测算(填写蓝色部分,黄色部分为公式计算列)。

五、缴费基数严格按照皖人社发〔2016〕30号文件规定执行。

1.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下同)公务员个人2018年度缴费基数为2017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2017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下同)、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个人2018年度缴费基数为2017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2018-2019-201X年社保缴费基数上调通知-范文模板 (3页)

2018-2019-201X年社保缴费基数上调通知-范文模板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年社保缴费基数上调通知北京的社保缴费基数进行了上调,7月份起到手的工资就要少了。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X年社保缴费基数上调通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什么是社保缴费基数?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社保年度”这个概念,每个城市不一样,比如北京市是每年的7月至下一年的6月,上海市是每年的4月至下一年的3月,在一个社保年度里,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不变的。

社保缴费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标准是什么呢?是职工上一个社保年度的所有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额,包括每个月发的工资、年终奖、津贴和补贴等。

拿北京地区来说,201X年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指他在201X年7月-201X 年6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额。

社保缴费基数有上限和下限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社保的缴费基数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但缴费基数是存在上限和下限的,以北京地区为例,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上限和下限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40%;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

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年度与社保年度相同,公积金的缴费下限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水平,201X年为1720元,上限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以下是北京市社保(五险)和公积金的缴费比例及基数注:医疗保险中个人缴纳的3元为大病统筹险北京市201X年社保年度的平均月工资是7086元,社保的缴费上限就是7086×300%=21258元,即使你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3万元,仍然要按照21258元的基数缴纳社保。

如果你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只有201X元,要按照7086×40%=2834.4元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参保单位: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功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09〕16号)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0月8日起,对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审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审核范围和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央、省属和市、县(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注:按赣府发〔2015〕52号、洪府厅发〔2015〕127号等文件规定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调整另行发文,不纳入本通知调整审核范围)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均属于本次基数审核的范围。

二、调整审核内容和方法1、审核内容包括:2017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及其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额、《2018年度南昌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汇总表》)、《2018年度职工缴费基数花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基数花名册》)。

用人单位办理基数审核时,应携带用人单位2017年会计总账及工资明细账、2017年度财务年报表等材料。

关于开展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补充申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补充申报的通知

关于补充申报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各参保单位: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8月6日开始对我市未按时申报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开展补充申报。

请未按规申报的参保单位务必抓紧时间尽快办理申报业务,以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

一、申报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在郑州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且未在2018年7月1日前申报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

二、申报时间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24日三、申报内容2017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收入、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在我市领取养老金的企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收入。

四、申报办法参保单位登陆微信预约平台(郑州金保微服务,微信号:zzsbvfw)进行预约,然后携带纸质资料按预约信息到社会保险分局的指定办公室或窗口进行办理。

五、补充申报需提供的资料:(一)2017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申报资料:1、《补充申报单位工资总额申请》;2、《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一式两份;3、营业执照(或其他单位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2017年度单位财务报表,财务年报中应可以明确显示申报的年度工资总额“如:《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期间费用表或现金流量表等能直接反应申报单位工资总额的报表)”,如年报中显示的工资总额与申报的工资总额不一致应提供相应的说明资料,由经办窗口进行认定。

5、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二)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申报资料:1、《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收入申报表》一式两份2、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报盘(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收入、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在我市领取养老金的企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收入申报资料:1、《退休(职)人基本养老金收入申报表》一式两份;2、养老金发放机构的发放资料;3、退休(职)人基本养老金收入报盘。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2018年度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2018年度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文件市社保发〔2018〕48号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2018年度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做好西安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 1 —1日起开展201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二、缴费基数申报地点市本级: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建工路28A)三楼大厅。

其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设立缴费基数申报窗口,集中对所属参保单位开展基数申报受理工作。

三、缴费基数申报内容(一)参保单位按照2017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及2018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变化情况,如实填报《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见附件1)和《西安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见附件2),并更新客户端中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及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中“上年月平均工资”项。

(二)基数申报时应携带的材料1.201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或2017年度“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职工薪酬”等薪酬核算账户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反映上— 2 —年职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每笔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等)。

2.陕西省201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或社保基金申报表。

3.2018年1月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明细表(不含独子费)或养老金调整变更表。

4.无法提供以上有关财务账目的参保单位需出具书面资料详细说明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及人员用工情况。

【精编范文】2018年南京社保缴费基数相关信息-精选word文档 (1页)

【精编范文】2018年南京社保缴费基数相关信息-精选word文档 (1页)

【精编范文】2018年南京社保缴费基数相关信息-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8年南京社保缴费基数相关信息2018年南京社保缴费基数相关信息晨报讯(记者周晶)在我省发布了有关2018年社保基数调整方案后,昨天下午,南京市也书面发布了2018年度社保有关基数。

记者了解到,该通知发布依据的标准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执行时间从2018年7月至2018年6月。

通知中明确,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具体规定为:南京市参保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800元,下限为2628元。

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对比2018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执行的南京社保缴费基数来看,新执行的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从原来的16200元调整为16800元,上涨了600元。

而下限2628元仍然与去年标准持平。

按上限16800缴纳社保费的职工,每个月每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为1344元(16800×8%),基本医疗保险费为336元(16800×2%),失业保险费84元(16800×0.5%);按下限2628元缴纳社保费的职工,每个月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最低为210.24元(2628×8%),基本医疗保险费为52.56元(2628×2%),失业保险费13.14元(2628×0.5%)。

不论参照上限或者下限缴费,职工均需每月另缴纳大病保险费10元,工伤、生育险个人无需缴纳。

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2018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未变动,仍为210元(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2018年度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2元。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参保单位:为加强依法征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窗口作风建设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8〕63号)文件精神,现就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限2018年6月21日—7月31日二、申报范围2018年3月底前在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进行参保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三、申报原则及流程围绕人社部“改变经办服务方式,持续提升经办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的要求,坚持政策规定与便民利民相结合,实行单位自行申报,职工签字认可,法人代表承诺,社保处备案制度。

2018年不再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集中审核,而是实行参保单位自行申报,事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查。

申报流程:(一)参保单位领表。

各参保单位在高新区人才网或公共邮箱sbc5059636@(密码:5059636)自行下载相关表格。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示证明》、《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明细表》。

(二)参保单位填表。

(三)参保单位申报相关材料。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2、参保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示证明》(附件1)、《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明细表》(附件2)将全部职工的缴费基数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按要求签字盖章。

3、参保单位填写《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附件3),法人代表须签字并盖章。

以上申报材料报高新区社保处审计科,审核盖章后到大厅窗口办理录入手续。

四、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人数的申报要求(一)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应按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成都市2018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成都市2018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成都市2018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成都市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市民广泛关注的话题。

社会保险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2018年成都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规定、对参保人员的影响以及如何在成都市查询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2018年成都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规定根据相关政策,2018年成都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分为职工工资基数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其中,职工工资基数以所在单位的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则按照四川省规定的上下限范围进行选择。

二、缴费基数对参保人员的影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保险待遇。

缴费基数越高,个人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越多,享受的保险待遇也相应提高。

反之,缴费基数过低,可能导致参保人员享受的保险待遇不足,影响日常生活。

因此,了解并关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尤为重要。

三、如何在成都市查询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线上查询:参保人员可登录成都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官方网站或使用手机APP进行查询。

2.线下查询:前往成都市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窗口,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工作人员将为您提供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信息。

四、积极参与社会保险,保障自身权益社会保险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市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参保人员应关注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单位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保障环境。

结语:2018年成都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关系到每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关于申报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通告

关于申报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通告

尊敬的各位员工: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司特向各位通告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申报事宜。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申报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请各位员工务必按时进行申报。

二、申报渠道1. 通过公司指定的上线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2. 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三、申报要求请各位员工务必认真核对个人缴费基数,并按要求如实申报。

如发现基数有误,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1. 申报时,请确认个人信息填写准确无误,包括但不限于唯一识别信息、尊称、出诞辰期等。

2. 未按时、未如实申报的员工将可能面临相应的违规处罚。

五、交流方式如对申报流程、申报要求等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交流:通联方式:××××-××××××电流新箱:××××××××特此通告,敬请各位员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我司规定,认真完成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

感谢各位员工的配合与支持!谢谢。

公司名称×××年××月××日为了更好地向员工详细说明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申报事项,特此续写扩写相关内容。

六、申报材料在进行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时,员工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唯一识别信息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核对个人信息和身份验证。

2. 《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格,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申报的具体数额。

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20180327

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20180327

事项编码:征收-00163-008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一、适用范围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缴费人依照规定的期限、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保费。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六条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

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12〕139号)第十三条缴费单位中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六、数量限制无。

七、申请条件1.单位缴费人在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后,应在每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2018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和征缴暂行基数的通知-

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2018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和征缴暂行基数的通知-

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2018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和征缴暂行基数的通知正文:----------------------------------------------------------------------------------------------------------------------------------------------------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2018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和征缴暂行基数的通知州直各参保单位:根据省、州有关精神,现将2018年社会保险的暂行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的核定(一)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补助,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或难以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社会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社会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无上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黔南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以黔南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黔南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黔南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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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通告(节选)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3日
二、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他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本人2017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

其中,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

三、缴费基数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同)首页下方的“社会保险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单位地税税号,首次登录用户需要录入经办人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验证)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二)窗口申报
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调整确定。

五、其它有关问题
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缴纳社保费款项,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调整确定或自主申报的新年度缴费基数及时在缴费帐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本通告涉及有关法规文件以及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确定标准,可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阅。

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附件:宁波市区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一览表
注: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下限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二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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