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几点思考
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
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_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1_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其中大量内容涉及到企业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这是由于:(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2)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需要一个清洁的环境,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生产.实践还证明,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用立法形式把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下来,有利于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我们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_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2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包括〝保护自然环境〞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这就是说,要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和掌握污染和破坏坏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多年的实践证明,人类改造自然.发展生产,必须同时注意自然界的〝报复〞,注意发展生产给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所带来的影响,而不能超过某一个限度.环境保护工作就是要明确提出这一限度,通过宣传使大家认识这一限度,以政策.法律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并尽力实施这些规定,否则人类的生存环境就会遭到破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走过的道路早就证明,没有一个清洁的环境也就没有现代化.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这是由于(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2)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设备.仪表等)需要一个清洁的环境(精密的产品也是如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生产.环境污染的远期影响,是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过胎盘危及胎儿,以及引起遗传变异,染色体畸变和遗传基因退化.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问题,严重时可能使人类的质量退化,贻害子孙后代,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自然资源的破坏,有的要几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复,有的则难以逆转.目前全世界估计有25000种植物,1000多种脊椎动物,正处于灭绝的边缘.尽管人类正在采取许多局部性保护措施,但一些珍贵动植物还在继续走向灭绝,因为人类活动形成的全球性有害影响远远胜过局部保护性措施所产生的效果._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3_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_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_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包括保护自然环境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情况相当严重,如京津冀地区雾霾严重.地下水硬度增高.噪声污染等.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都很难调整过来.所以需要迫切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和掌握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在本次学习中,学习了关于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了解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多年的实践证明,人类改造自然.发展生产力,收到了自然的〝报复〞.全球变暖.冰川融化,都是自然对我们只顾发展的反馈.所以在发展的同时,要注意发展给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带来的影响,要有一个限度.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会给人类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作为一名环卫从业人员,更应深刻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为人民创造一个美好的环境._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4_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情况也是相当严重的,非认真解决不可.例如,有的城市环境污染严重,由于大气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显然增加(呼吸系统疾病).据57个城市统计飘尘都超标,超标三倍以上的有28个.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已达1500万吨.从水体来看,地下水硬度增高,水位下降已成为大城市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加之有些地方地表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紧张已成为影响生产发展的严重问题.此外,噪声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也很严重.环境污染的远期影响,是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过胎盘危及胎儿,以及引起遗传变异,染色体畸变和遗传基因退化.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问题,严重时可能使人类的质量退化,贻害子孙后代,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破坏,有的要几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复,有的则难以逆转.目前全世界估计有25000种植物,1000多种脊椎动物,正处于灭绝的边缘.尽管人类正在采取许多局部性保护措施,但一些珍贵动植物还在继续走向灭绝,因为人类活动形成的全球性有害影响远远胜过局部保护性措施所产生的效果.因为这些,所以我们保护环境势在必行.《环境保护法》是我们身边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有效的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以前,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到处都听到鞭炮声,清明节时,人们扫墓都要到山上去焚烧纸钱,有时候就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引发一场火灾,毁了一片森林.但现在不一样了,环境保护可以说是深入人心,那是因为各级政府.学校,其他各行各业都加入了宣传环境保护的队伍.在学习《环境保护法》的过程中,我们知道我们的水资源为什么会越来越紧张,那都是因为我们的森林资源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大面积的水土流失让我们的河流干涸见底.环境保护从我身边做起.别让可爱的生灵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消失.我们每一个人都行动起来吧!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每一个最小的细节做起,做一个环保卫士!哪怕是种一棵小苗,不浪费一滴水,不乱扔片果皮,节约一张纸,只要你我他都有心.我们的生存环境就会得到改善的._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5_地球环境的日益恶化已经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如何去保护我们生存下的环境,这是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的,让我们一起携起手来,坚持做到以下几点:1.拒绝用珍贵木材制品现在,社会上已悄然形成一种盲目攀比.追求奢华的消费风气.〝物以稀为贵〞的思想使人们舍得花高价购买和使用珍贵木材制成的家具.然而这种畸形的消费观念正对大自然造成严重的破坏.以红木为例.红木是热带雨林山产的珍贵木材,价格年年攀升.一双红木筷子上百元,一套红木家具数万元.数百万元,但仍有人购买.我国严禁砍伐红木,我国的红木家具都是国外市场流入的.然而地球的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任何地区热带雨林的砍伐都会破坏动物的栖息环境,造成整体的生态失衡.另外,珍贵木材取自珍稀树种,而珍稀树种是不可复生的自然遗产.一万年前,地球上约l/2的陆地面积覆盖着森林,约62亿公顷,而如今只剩下28亿公顷了.全球的热带雨林正在以每年l700万公顷的速度减少着,用不了多少年,世界的热带雨林资源就会被全部破坏.雨林是地球之肺,失去了肺的地球将会不堪设想.保护雨林.保护珍稀树种从拒绝消费珍贵木材制品做起.2.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方便筷〞,是人类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和社会服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曾被视为一种文明标志.然而,现实表明,其所谓〝卫生〞和〝方便〞不过是人们一种虚幻的心理期望,它的使用与〝折枝为筷〞本质相同,与每餐清洗消毒.不需要众多生产基地和繁琐运送过程的多次性筷子比,既不卫生,也不方便.它的生产,是一种野蛮的掠夺行为,它的储运中伴随着难以避免的污染,而其使用,显然是不洁和浪费.一株生长了20年的大树,仅能制成6000—8000双筷子.我国每年生产一次性筷子1000万箱,其中600万箱出口到日.韩等国.日本人发明了一次性筷子,却不用自己国土上的森林生产,而且用后回收用于造纸等.我国森林覆盖率不足日本的1/4,每年为生产一次性筷子减少森林蓄积200万立方米.因此,我们提倡外出就餐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平时学习和工作中拒绝使用木杆铅笔.3.使用节能型灯具在改善照明技术的过程中,白炽灯比蜡烛发光效率高70倍,寿命长100倍;比油灯效率高20倍,同时提供更高质量的照明.最新节能照明产品——小型荧光灯比白炽灯效率又高3倍,寿命长9倍,而且发出的光的亮度相当.和白炽灯一样,小型荧光灯降低了照明成本.在美国,小型荧光灯的照明成本仅为白炽灯的一半,即使减去灯本身的成本(约20美元),用小型荧光灯代替白炽灯,也能节省30美元.目前全世界使用着大约5亿个小型荧光灯.如果同时使用的话,节约的电能相当于28座大型火力发电厂的发电量——约2.8万兆瓦.除此之外,使用节能灯还可通过减少耗电量减轻由能源使用导致的环境副作用.如气候变化.酸雨和煤炭燃烧时产生铅.砷等有毒金属.同时,使用电能涉及发电.送电.用电以及大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有步骤都会产生废物.据估计,在美国,一支节能型的小型荧光灯最终将少产生90公斤固体废物.我国素有节电传统,应该发扬光大.4.多用肥皂,少用洗涤剂肥皂是由天然原料——脂肪再加上碱制成的.肥皂使用后排放出去时,很快就可由微生物分解.所以相对来说,肥皂在生产和使用上,对环境的影响是轻微的.与肥皂相比,洗涤剂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合成洗涤剂的制造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水和废气,它的使用,特别是含磷洗涤剂的使用,又增添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含磷洗衣粉中的磷酸盐能刺激水藻的过分增长,水藻在死亡时会因其自身有机物质分解使水生态系统负荷过重,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等问题.被磷污染的水域含有供水藻生长的丰富肥料,水藻的过分生长又造成氧耗竭,以致水域里的鱼虾因为无力与水藻争氧而死亡.被磷污染的江河湖海中,都会形成〝死亡带〞.为了尽量减轻对环境的破坏,我们大家都应该多用肥皂,少用洗涤剂.5.不焚烧秸秆日前,在全球范围内,—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土壤的质量正在退化.尽管农民施用了很多的氮磷钾化肥,它们迅速而方便地替代了土壤在侵蚀过程中或在种植农作物过程中输出的许多营养成分,但是在发现增加化肥用量可以提高产量的几十年后,在许多国家,可种植的作物品种对化肥的接受效应达到极限,施肥也不再能够掩饰越来越严重的土壤退化.化学肥料不可能代替真正肥沃的土壤,它们不能给土壤提供包括有机物,微生物.昆虫.水等在内的一些基本成分.这些基本成分的相互作用,会为植物创造一种有益的环境.比较流行和有效的做法是让秸秆还田(秸秆还田的方式有多种,如翻耕.沤肥.生产沼气后以沼气渣追肥等),提高土壤中有机质的含量,防止土壤退化.我国—些地方有焚烧秸秆的坏习惯,应该敦促其改正.6.节省纸张,回收废纸在报纸电视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造纸厂污染环境的报道.大量的污水把水体变得又黑又臭,鱼虾绝迹,两岸农田减产或绝收.生产纸张大部分以木材为原料,而木材的来源——森林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地球之肺〞,同时造纸还要污染环境,所以节约纸张就等于保护了我们生存的空间.在我们每天繁忙的学习和工作中,留心一下准备扔掉的废纸,也许反面还能用.即使是没有空白的废纸也不要随便扔进垃圾桶.回收一吨废纸可以少砍_棵大树,生产800公斤好纸,减少35%的水污染,节省—半以上的造纸能源.我国的废纸回收率很低,每年都要进口废纸,仅_96年就进口了_7万吨.我们可以把学校和家中的旧报纸.旧课本.废纸片等集中起来,送往废品收购站.在购买纸张时选择再生纸,用实际行动支持废纸的循环利用.还可以把废纸回收的好处告诉同学和父母,大家都来回收废纸.7.少吃口香糖香糖作为一种休闲食品,香糖固然有很多可爱之处,但是近年来在一些发达国家,香糖的名气却开始臭了.原因很简单:口香糖入口时爽口,〝出口〞时却只会让人恶心.更要命的是,口香糖吐在地上后形成的残迹难以清除.难以降解,给环卫工作添了很多麻烦.在神圣的北京天安门广场,口香糖残迹就像一摊摊鸡屎,搞不好还会粘在游人的鞋上.为了防止让口香糖残迹败坏形象,国外—些城市近年来开始制定法规,禁止人们在公共场合吃口香糖.比如在新加坡,胆敢在公共场合吃口香糖的人将被处以高额罚款.虽然现在中国还没有对口香糖消费采取什么限制措施,但任何一个关心环保的人都应该对口香糖说〝不〞,至少在吃口香糖时不要出口成〝脏〞.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严格的行政执法。
然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许多问题。
在此,本文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进行探讨。
一、环境问题仍然存在尽管不少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系列环保措施,但环境问题仍然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虽然政府积极推进绿色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的加快,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
因此,对于环保行政执法来说,还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督和执法力度,才能达到更好的保护环境的效果。
二、执法盲区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环保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环保行政执法也已经成为了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
然而,在实际执法中却发现,还存在着一些执法盲区,依旧有不少环境污染行为属于非法的,但因为相关法规比较模糊,导致这些行为只是处于“灰色地带”,很难被有效地制止和惩罚。
三、执法主体不力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执法主体包括了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等相关行政机构。
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很多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未能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尤其是在改变环境保护执法不力的情况下,也难以取得实质的进展。
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提高行政执法机构的素质,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增强环保行政执法的力度。
四、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环保行政执法过程中,公正和透明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公正和不透明的执法行为,例如,一些环保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与被执法单位的关系十分密切,由此导致了一些执法工作的耽误和不公正性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强化环保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优化行政执法过程,增强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环保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种种问题和矛盾都需要得到及时解决。
只有在不断完善法规、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执法权力合理分配的情况下,方能构建一个更加健康、可持续的环境。
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
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环境法是国家对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规范性法律规定,旨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法规定了资源利用的原则和限制,防止过度开发和滥用资源,保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环境法对污染物排放进行了严格限制和监管,要求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减少排放,预防和控制污染的发生。
3. 生态系统的保护:环境法设立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等制度,保护重要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恢复。
4. 环境监测和治理:环境法要求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和治理机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提高环境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环境法的实施也需要不断反思和改进。
一些问题和挑战包括:1. 执法监管的不足:环境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强有力的执法和监管,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在执法上存在不足,导致环境法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2. 利益冲突与协调:环境保护往往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需要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协调各方利益,以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双赢。
3. 全球合作的缺失:环境问题往往跨越国界,需要国际合作来解决。
目前,环境法领域国际合作的机制和实施尚不完善,需要加强跨国合作,建立更加有效的国际环境治理机制。
总之,环境法在保护环境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的目标,需要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管,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制体系。
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改的几点建议(修正稿)
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改的几点建议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和重要课题,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1989年修改的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的顶点,其对健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1年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现行《环境保护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日渐突显,通过对地方环保部门监管现状的深入调研,对《环境保护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比对研究,我们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新需要,急需进行修改。
一、《环境保护法》存在的缺陷(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失衡。
《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计划经济色彩,该法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表述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且实际执法过程中也有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牺牲环境的弊端。
(二)调整和约束地方政府在当地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
政府对地方经济实行保护主义、环保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导致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之一。
从震惊全国的“沱江水污染事件”和“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到由于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甘肃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砷超标等环境事件,使我们看到环境违法事件背后,大都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环保监管与执法脱节,责任主体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与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与思考一、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二、适用条件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三、该法最重要的法律法规1.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4.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四、处罚标准与情形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引言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而行政执法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改进。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挑战问题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
这给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例如,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不明确,执法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难以进行准确的判断。
为了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效果,我们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提高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问题二: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不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执法人员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理解有偏差,执法标准不一致,执法手段不够严格。
这导致一些环境保护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问题三:执法监督和问责机制不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需要有健全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但是目前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问题单位往往能够逃脱惩处。
这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和权威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和问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改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建议建议一: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针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提高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该加大对环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研究,为执法人员提供准确的计算方法和操作指南。
建议二: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为了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效果,我们应该加大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5篇
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安康,推进生态文明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制定的法律。
下面是WTT带来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范文,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范文1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表达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立进程中的一个重大打破。
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详细理论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其中大量内容涉及到企业开展,随着消费力的开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消费的必要条件。
假如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那么不只与我们开展消费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现代化建立本身。
这是由于:(1)自然资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消费力开展的障碍。
(2)随着消费的开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假如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锋利的矛盾,影响人的消费积极性。
(3)现代化的消费装备需要一个清洁的环境,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消费。
理论还证明,消费建立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立中的战略性问题。
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
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
这样来分析^p 问题,才能更深化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平安,也为保障国家平安奠定了坚实的根底。
用立法形式把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下来,有利于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才能的绿色开展形式,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
我们要结实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立的支撑力,对经济开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平安的保障力。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198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在这20多年的过程中,环境法体系虽然发展迅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保障,其地位和作用不可小觑,但是其间中国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迁,且环境形势日益严峻,该法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甚至出现了立法空白现象,为了使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为了我们人类美好家园创建,为了中国的法制建设的完善,环保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一、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法》在实施二十多年以来存在以下诸多问题:(一)立法宗旨和立法地位的滞后就立法宗旨来说,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环境保护法》没有也不可能将科学发展观作为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就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的关系是当今时代立法宗旨的核心。
就立法地位而言,由于该法不是国家基本法,依其地位和效力都难以在宏观上对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予以指导,对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更不具有综合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的功能。
所以其立法地位也是关系到《环境保护法》在整个环境法体系地位高低的重要修改环节。
(二)环境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不对等1、法律对企业等排污者规制较严格,对环保部门的行政规范较宽泛。
从总体上看,《环境保护法》制度安排忽略了对政府环保履职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偏重于对企业等排污者、开发者的规制。
这个缺陷对于政府依法履行环保公共职能而言,是一个关键性的缺陷。
2、环境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环境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完整。
《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五章对企业等排污者的权利保护几乎无涉及,只是较为严格的约束企业等排污者的行为,对企业的保险权、申请复议权、申诉权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条款都没涉及。
(三)政府管理体制模糊,职权重叠;环保执法部门归责制度不完善《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七条中政府机关对环境防治和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行为所作的表述太过于抽象,看似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其他有关单位职能的部门也参与监督管理,其实对权力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 法的几点思考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现状当前,我国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执法力度逐步加大,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
同时,执法部门的装备和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然而,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地区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
此外,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存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情况,影响了执法效率和效果。
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漏洞和不足。
例如,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和执行。
此外,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跟不上环境问题的变化,使得一些新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
(二)执法力量不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繁重,但执法人员数量相对不足。
尤其是在一些基层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往往要承担大量的工作,难以做到全面、深入地开展执法工作。
同时,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也有待提高,部分执法人员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不够熟练,影响了执法水平。
(三)执法手段单一目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主要依靠行政处罚等手段,缺乏多样化的执法方式。
例如,在激励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规方面,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引导公众参与环保监督方面,渠道不够畅通,方式不够灵活。
(四)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过度追求,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关于新环保法的几点思考
环保法律制度的执行是新环保法实施的关键。
详细描述
新环保法虽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执行不力、监管 不到位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同时 加强社会监督,推动环保法律制度的落实。
04
新环保法对未来环境治理的启 示
推动国际合作
新环保法促进国际环保交流与 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
02
新环保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强化政府环保责任
政府在环保工作中承担主导作 用,制定环保政策、标准和规 划,并监督执行。
政府需建立健全环保目标责任 制,将环保工作纳入政绩考核 ,对失职行为进行问责。
政府应加大环保投入,鼓励科 技创新,推动绿色发展,优化 产业结构。
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总结词
地方保护主义是新环保法实施过程中的一大障碍。
详细描述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可能会对当地企业进行保护,对环保执法进行干扰,导致新环保法 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中央政府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地方政府转变观念,树立绿 色发展理念。
环保法律制度的执行问题
03
新环保法实施面临的挑战与对 策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总结词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是新环保法实施面临的主要挑战 之一。
详细描述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忽视环 境保护,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新环保法虽然加大了对 环境保护的力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面临着来自地 方政府的压力和阻力,难以有效实施。
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节能减排
01
关于改进和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要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防止过度开发和污染,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保 障。
保护生物多样性
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要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 态平衡,避免物种灭绝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3
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
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要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 ,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维护社会稳定和 和谐发展。
VS
提高环境司法公正性
建立健全环境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 和效率,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
加强环境法律监督机制,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强化环境法律监督机制
通过人大、检察机关等加强对环保法律法 规实施的监督,确保环保法律法规的有效 执行。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拓宽环境权 益保护渠道,为环境保护提供广泛的法律 支持。
2023
关于改进和加强环境保护 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目 录
• 引言 • 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 改进和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 改进和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 、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
运用比较分析法,对不同国家或地 区的环保法制进行比较研究,提炼 出共性和差异。
通过案例分析,深入研究环境保护 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
结合实地调查法,收集一线数据和 信息,为研究提供实证支持。
02
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定了环 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措施。
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几点法律思考
《环保法》关于排污收费制中超标排污行为的规定值得商榷。该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可见,排污单位如果没有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超标排污行为并非违法行为,仅需依照《环保法》第28条的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然而依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注: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104页。)因此,超标排污行为无疑又应当视为违法行为。上述立法上的冲突,确实让人无所适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在1998年全国环境法制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注:《解振华局长在1998年全国环境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于《环境工作通讯》,1999年第2期,第2页。)
(二)《环保法》的内容偏重于污染防治的现状亟待改变
《环保法》囿于当时的历史背景,从基本原则、制度到法律责任等,皆偏重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该法在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中仅作了八条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条款。首先,就基本原则而言,《环保法》缺乏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原则,譬如我国曾参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精神,在1979年《环保法》第6 条曾规定过“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后来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在现行《环保法》第24条作出了体现该原则精神的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危害”。显而易见,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污染防治领域。虽然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注: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73页。 )且该原则体现了对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统筹兼顾的精神,但它毕竟只是行政法规,在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上偏低,难以体现其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注: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64页。)的地位。其次, 就制度而言,《环保法》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缺乏有关制度的支撑,资源更新补偿机制尚处于空白状态。如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虽然《森林法》有所规定,但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保法》却无相关的规定,这无疑是该法对自然资源保护不够充分的又一表现。加之长期以来人们在自然资源价值观上的错位,导致我国现行的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没有计入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代价和自然资源的固有价值,从而造成在价格体系上“资源无价、原材料低价、产品高价”的扭曲现象的泛滥。再次,就法律责任而言,《环保法》缺乏对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如对该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许多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义务,在法律责任部分无相应的配套规定。仅在第44条有原则性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依照自然资源单行法的规定追究破坏自然资源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立法中,我国自然资源单行法多采取部门立法的形式,在立法时往往陷入“重开发利用,轻资源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重部门、局部利益,轻整体、全局利益”的误区,所立之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打上上述误区的烙印自是难免。总之,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保法》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够充分,加剧了资源的无偿占用、掠夺性开发和浪费严重的现象,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1998—2002)纲要》,载于《环境保护》,1998年第11期,第5页。)更有必要指出的是, 也正是因为《环保法》对自然资源保护规定的不充分,使人们衍生出环境保护仅限于污染防治的模糊认识。因此,修改《环保法》,增加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已刻不容缓。
《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背景自1979年颁布以来,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历了多次修改。
在不断的法律修订中,我认为以下几点是需要重点进行修改的地方:对企业环保行为的处罚在我看来,《环境保护法》最需要修改的地方就是对企业环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当前的处罚手段明显缺乏威慑力,使得一些企业能够轻松地违反环保法规而不受到严厉制裁。
因此,我建议增加对企业的罚款数额,并将罚款数额与企业的收入挂钩。
与此同时,在企业的污染行为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应当增加对企业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例如拘留、刑事罚款等。
只有当企业真正意识到环保行为对其产生的重大影响时,才能够真正改变其环保行为。
对环境风险评估的制度完善另外,我认为还需要完善环境风险评估的制度。
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要求过于宽泛,导致很多企业可以通过漏洞和空子,规避相应的风险评估责任。
因此,我建议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法律要求进行严格限制和明确规定,并且增加对违反环境风险评估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
对环境污染物的监管除此之外,我还认为需要对环境污染物的监管进行完善。
如今,环境污染和健康问题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遏制环境污染,我们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我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需要更加全面的监管措施,如监测和控制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管理等。
此外,针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检查。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保证环境的清洁和公共健康的安全。
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加强最后,我认为对环境公益诉讼也需要加强。
在当前环保法律体系下,公众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促进企业和政府部门更加认真地对待环保问题。
但是,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滥用的风险,因此我建议应当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监管。
明确起诉标准和条件,避免因为个人恶意而滥用环境公益诉讼权。
同时,应当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权限和责任进行明确,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和公正度。
总结总之,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和全人类的重要问题。
关于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思考
保 护 的专 门法 律 及环 境 保 护相 关 的 资源 管理 的法 律 ,已形 成 了具 有特色的环境法体系。但是 《 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基 本法 颁行 至 今 已有 2 年 ,而 这 2 年正 是 中 国经 济 社会 发 生重 大 变 O 0 革 的历 史时 期 ,该 法 已不适 应 社会 现 实 的需 要 ,矛盾 和 不足 日益 凸显 出来 。而且 同期 我 国 已经对 环 境 保护 的 单行 法 进 行 了大 规 模 的修 订 ,有 的 单行 法甚 至 已经 多次 修 订 。此 外 ,中 国还广 泛 开 展 双 边 和 多边 环 境合 作 ,签 署 并履 行 多项 国际 环境 公 约 。 《 境 保 环 护 法 》已经 不 能很 好 的与 其 它单 行 环境 法 律 和整 个 环境 法 治 基 础 相 匹配 ,也难 以适 应 当今 中 国环 境 保护 、经 济和 社 会 和谐 发 展 的 需 要 ,更 不 能适 应 当代 环境 保护 区 域化 、全球 化 和 贸易 自 由化 的
新 的 市场 经济体 制和 科 学发展 观要 求 ,需要 完善 与创 新 。该 法修订 的 紧迫性 目前 已取 得有 关部 门和 广 大学者 的共识 ,对 该 法存在 的主要 问题进 行全 方位 、 多角度 和 多层 次的 分析 ,并探 讨相 应 的修 改对 策是 非常 必要 的。基 于课题 调 研和 法理 思考 ,提 出关 于修 改现行 《 环境 保 护法 》的 几点 建议 ,以期 为 《 境保 护法 》的修 改提 供 参考 。 环
Ke w o d y r s: evrn na rtcin mo i ; tikn n iome tl oe t ; p o df hn ig y
引言
一
致
1 8 年 ,我 国正 式 颁 布 了 《 99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环 境 保 护 法 》 2 《 环境 保护 法 》修改 的建议 ( 以下 简称 《 境保 护 法 》 ),该法 确 立 了经 济 建设 、社会 发 展 21科 学 发 展 观 视 野 下 的 《 境 保 护 法 》 环 . 环 与 环境 保 护协 调 发 展 的基本 方 针 。 目前 ,我 国 已制定 了许 多环 境
关于对中国环境法典编纂构建的几点建议与思考
尊敬的读者,今天我想和大家共享一些关于我国环境法典编纂构建的一些建议和思考。
环境问题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焦点,特别是近年来,全球变暖、空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的严重性逐渐凸显。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环境问题的解决对全球具有重要意义。
编纂完善的环境法典至关重要。
在构建我国环境法典时,我认为有几点值得注意和思考。
在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环境特点和问题。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状况存在较大差异。
在制定环境法典时,应该因地制宜,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的政策和法规。
在法典中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责任的约束。
环境问题的产生往往是由于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
应该通过法典对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模式。
在环境法典中,应该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力度。
环境污染已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严重问题,治理环境污染刻不容缓。
环境法典应该对各类污染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惩罚,并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措施。
我认为在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该注重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有了完善的法典并不代表环境问题就能迎刃而解,而更重要的是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力度。
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环境法典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我希望未来的环境法典能够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力度。
环境问题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重视。
在环境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该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促进民主参与,形成最广泛的共识,使法典更具普适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环境法典的编纂是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这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
我坚信,在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环境法典一定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保护的大局,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希望我的建议和思考能够为我国环境法典的编纂和实施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环境保护法》修订的几点建议
《环境保护法》修订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环境破坏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犯罪行为。
2. 着重加强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监管,实施严格的排污标准和监测体系,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3.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工作,实现环保治理的民主化和透明化。
4. 鼓励绿色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推广环保科技和绿色技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5. 建立健全环保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官的培训和监督,保证环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 1 -。
2024年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范本引言:2023年,我有幸学习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作为一名时代的见证者和参与者,我深感责任重大。
通过学习,我对环境保护法的内容进行了深入了解,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理解和感悟。
一、重视立法的意义学习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让我意识到立法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且长期的任务,只有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才能真正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上更加科学、系统,增加了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方面的治理和处罚力度,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加强企业责任意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更加强调企业的环境责任,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做到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
这要求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更加注重环境保护,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技术手段,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企业必须树立起环保意识,自觉履行环境责任,推动绿色发展。
三、加大处罚力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追究环境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对污染企业进行重罚,同时加大对环境监管部门进行问责力度。
这显示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可以有效地遏制环境违法行为,震慑企业和个人对环境的破坏行为,提高环境保护的法律效果。
四、加强环境监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环境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执法,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置环境问题。
同时,新修订的法律加强了公众参与的环节,要求环境决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保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五、注重生态保护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更加注重生态保护,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和目标。
法律对于生态保护区的设立、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对2023年环保法律法规实施的反思
对2023年环保法律法规实施的反思1. 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以期通过法治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本报告将对2023年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反思,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 2023年环保法律法规实施概述2023年,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实施。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空气质量改善、水环境治理等。
3. 存在的问题尽管2023年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3.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部分环保法律法规存在立法空白,如土壤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等方面。
此外,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
3.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足,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此外,环境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手段有限,难以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3.3 企业违法成本低当前,企业违法成本较低,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宁愿违法排污也不愿意投入资金进行环保设施改造。
这导致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3.4 公众参与度低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度较低,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
这使得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4. 改进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本报告提出以下改进建议:4.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环保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填补立法空白,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4.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增强环境执法力量,丰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能。
4.3 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大对企业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促使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对新《环境保护法》的思考
对新《环境保护法》的思考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己于2022年4月24日通过修订,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也是25年磨一剑,较之于旧法,新环保法在制度、理念上有显著的突破和创新,被评价为“史上最严格环保法”。
在享有盛名的同时,新环保法在细枝末节上仍有所疏漏,亟需补充修改,完善与相邻法律制度的连接,使新制度、新理念得以顺当落地。
一、新《环境保护法》的细化新环保法目前是环境保护的最新法,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那么,应获优先适用,当新环保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新环保法被定位为环境保护的根本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起到统领作用,这确定了新环保法必定有许多根本制度的构建,或是原那么性、准那么性的宏观规定,例如环境规划、环境监测、总量掌握、生态补偿、排污容许等。
这意味着这些立足较高的新制度、新理念要落实,需要制定配套细那么才能完成。
“假设是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妥当解决,新《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将会被架空,形同虚设。
”将新制度、新理念予以细化、量化规定的一个逆境是,新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根本法的地位不够凸显。
新环保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水上保持法》、《森林法》、《农业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就立法位阶而言,新环保法并未脱颖而出占据明显的统领地位,但从新环保法的内容来看,又要求是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这使得新环保法不能有效助推其他法律法规的修改,影响环保根本法与单行法相契合的进程。
再者,涉及环境保护的立法较为广泛,假设拟完全通过修改各领域的环保单行法来协作新环保法的实施,不能到达高效落地之效果。
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制定新环保法司法解释的方式直接、集中地进展细化规定。
新环保法中除了原那么性的宏观规定外,本身也不乏细致规定,例如按口连续惩罚、违法排污设备撤除权、环评机构和环监机构责任连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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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
• 明确《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明确《环境保护法》
中的地位。 中的地位。
• 对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对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
(一)第一章 (二)第二章 (三)第三章 (四)第四章 (五)第五章 总则 环境监督管理 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地位及其矛盾。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地位及其矛盾。
1、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 现行《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现行《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在于对非基本法律的制定和宪法及基本法 律的解释权。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1989 环境保护法》 1989《 律的解释权。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1989《环境保护法》 不具有国家基本法的性质, 不具有国家基本法的性质,其地位和效力都难以在宏观上对各项单项 法律及其相关部门法律给与适当的指导。(P195) 。(P195 法律及其相关部门法律给与适当的指导。(P195)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或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或规划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或规划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或规划 或规划, 的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的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规划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必须对规划或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或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 规划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规划或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 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 预测、评估,(规定防治措施) 进行分析、 ,(规定防治措施 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规定防治措施)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 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 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环境影 批准。( 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环境影 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 批准通过,相关规划或建设项目不得进行。 批准通过,相关规划或建设项目不得进行。
(二)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第二款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计划, 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计划,经计划部门 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情况纳入当年度的政府绩效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修改十二条的思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粗放型模式,各地的污染大 关于修改十二条的思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粗放型模式, 户往往也是纳税大户,政府为了保证自身的政绩考核,对污染企业、 户往往也是纳税大户,政府为了保证自身的政绩考核,对污染企业、个人总采 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限期治理就是“延期生产” 罚款就是“ 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限期治理就是“延期生产”、罚款就是“拖、 最后往往是政府来买单,为了解决这种现象,防止政府的行政不作为, 赖”,最后往往是政府来买单,为了解决这种现象,防止政府的行政不作为, 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政府工作中,并在政绩考核中体现, 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政府工作中,并在政绩考核中体现,将督促政府在决策和 工作中拉紧环境保护的弦,这也是与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对本辖区的 工作中拉紧环境保护的弦, 环境质量负责相呼应的。现实中也已经开始实行该制度。如今, 环境质量负责相呼应的。现实中也已经开始实行该制度。如今,年9月份辽宁 海洋环保就纳入了政府考核中。 海洋环保就纳入了政府考核中。
(三)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地位 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 1989年的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年的《 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为了 更好的面对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 更好的面对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应该对其进行一定 程度的修改,并完善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程度的修改,并完善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从另一方面讲, 从另一方面讲,环境与资源保护将成为未来国家发展和国际社会 地位奠定的一个重要方面, 地位奠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环境立法上下文章不仅有利于我们对本 国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也会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同时, 国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也会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同时,近年制定的 大量环境与资源单项法律和单行条例及行政规章等给《环境保护法》 大量环境与资源单项法律和单行条例及行政规章等给《环境保护法》 成为环境基本法奠定了一定的体系和规模。 成为环境基本法奠定了一定的体系和规模。 所以应当根据我国《宪法》 立法法》的规定, 所以应当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将 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基本法予以修改并重新颁布。 《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基本法予以修改并重新颁布。 本文对修改《环境保护法》 本文对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几点思考正是将其作为环境基本法 来考虑设计的, 来考虑设计的,所以并未对环境保护实务及单项的环境污染的规制措 施或自然资源的保护方面作具体的设计, 施或自然资源的保护方面作具体的设计,只是对指导性的环境规定和 政策给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 政策给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
• 2、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主要矛盾.
首先,将现行《环境保护法》(共六章,计47条)的主要制度与 首先,将现行《环境保护法》 共六章, 47条 单项环境与资源并保护立法的比较发现,现行《环境保护法》 单项环境与资源并保护立法的比较发现,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 规定在其他单行法律中重复出现的频率十分高( P196图表5.2) 图表5.2 规定在其他单行法律中重复出现的频率十分高(见P196图表5.2) 。 说明其规定的基本上是综合性、政策性的法律, 说明其规定的基本上是综合性、政策性的法律,并没有具体的环境保 护实务及单项的环境污染的规制措施, 护实务及单项的环境污染的规制措施,且在自然资源的具体保护方面 则存在大量空白,甚至不如单项法律。这表明我国现行的《 则存在大量空白,甚至不如单项法律。这表明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 实际上是起着一个环境基本法的作用的, 法》实际上是起着一个环境基本法的作用的,只是由于审议机关的不 造成了其法律地位的尴尬。 同,造成了其法律地位的尴尬。 另外,现行的1989《环境保护法》是对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 1989《 1979年 环境保护法( 另外,现行的1989 环境保护法》是对1979 的一个修改,其基本精神并没有太大不同。 1979年 行)》的一个修改,其基本精神并没有太大不同。而1979年《环境保 护法(试行) 的起草是在国家基本法体系刚刚建立、 护法(试行)》的起草是在国家基本法体系刚刚建立、其他任何单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尚处于空白状态下完成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尚处于空白状态下完成的。所以制定环境保护法 的设想就是将其制定为最基本法,只规定国家环境基本方针和政策。 的设想就是将其制定为最基本法,只规定国家环境基本方针和政策。 P192)所以现行的1989 环境保护法》 1989《 (P192)所以现行的1989《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上也是作为一个环境 基本法来修改的。 基本法来修改的。
明确《环境保护法》 一、明确《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一)为什么要明确? 为什么要明确?
如果《环境保护法》是作为环境基本法的地位而存在的, 如果《环境保护法》是作为环境基本法的地位而存在的,那么 环境保护法》就必须发挥环境基本法的作用,即定位在“ 《环境保护法》就必须发挥环境基本法的作用,即定位在“宣示国家 环境政策、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确立政府的环境责任, 环境政策、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确立政府的环境责任,而一般 不对具体环境与资源保护事项作出规定。 P196) 不对具体环境与资源保护事项作出规定。”(P196) 但如果其只是作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但如果其只是作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那么其只要发挥 对某个方面事项作出规定即可, 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某个方面事项作出规定即可,如《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 二、对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一)第一章 总则 环境污染和破坏及其他公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及其他公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及 保障人体健康, 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环境问题上获取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环境问题上获取信息 在环境问题上获取信息、 法律的权利,以及保护环境的义务 保护环境的义务, 法律的权利,以及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检举和控告。 行检举和控告。 对以上两条的修改意见:首先,我支持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概念包括 对以上两条的修改意见:首先,我支持环境保护法中“环境” 资源的意思,其中本法第二条对环境的因素的列举中“矿藏、森林” 资源的意思,其中本法第二条对环境的因素的列举中“矿藏、森林”等都属于 自然资源,所以对现在讨论热烈的环境与资源的概念分开的说法不支持。 自然资源,所以对现在讨论热烈的环境与资源的概念分开的说法不支持。在第 一条中生态环境就包括了自然资源保护的意思,但缺少了对环境破坏的规定, 一条中生态环境就包括了自然资源保护的意思,但缺少了对环境破坏的规定, 所以将第二句话加入环境破坏的内容。其次,第六条是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 所以将第二句话加入环境破坏的内容。其次,第六条是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 但其中只包括了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并未包括权利, 但其中只包括了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并未包括权利,所以根据奥胡斯公约的相关 内容,笔者加入了“获取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权利”的内容,拓宽了 内容,笔者加入了“获取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权利”的内容, 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路径和方式。 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路径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