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改革鼓励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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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改革鼓励境外投资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的外汇储备也飞速增加;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实力不断增强。在这种大背景下,国家及时调整政策,鼓励企业走出国门,到境外投资。为此,国家在外汇管理、项目审批等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方面作出改革。本文将对近年来国家在鼓励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的举措,从法律角度作一研讨。
今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一系列关于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的行政规章,主要有:
1、《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国家外管局24号文);
2、《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3、《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9日起施行);
4、《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8月25日起施行);
5、《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体来看,上述规章的内容表现出愈来愈放权、便民的趋势,体现了鼓励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具体而言,主要有:扩大改革试点、下放审批权限、取消用汇额度、增加便民措施等方面。下文作详细分析。
一、关于扩大改革试点的举措。
2002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部分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2002年至2003年10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的分局、外汇管理部(即“试点分局”),增加到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003年11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展到全国。
从上看出,事实上“试点分局”作为一个历史概念,已无法律意义,全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都可以行使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权。
二、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的举措。
2003年11月1日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以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试点分局可授权辖内境外投资业务量较大的支局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2005年5月19日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
从上看出,目前,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权限为1000万美元。
三、关于取消用汇额度的举措。
2005年5月19日前,全国境外投资的用汇总额度为33亿美元。
2005年5月19日后,全国境外投资的用汇总额度增加至50亿美元。
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
从上看出,目前,国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已经取消了用汇额度的限制。
四、关于增加便民措施的举措。
增加的便民措施集中体现在《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之中,比如:
1、前期费用比例明确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5%;
2、前期费用的支出费用进一步明确;
3、如投资不成功,外汇调回国内的期限延长到6个月;
4、对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投资方式、以及取得管理权等投资行为都明确为境外投资,境内投资者可以购汇。
从上看出,目前,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法律规定愈来愈明晰,报批过程愈来愈快捷、方便。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鼓励境外投资政策的到位,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必将成为一个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