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琼建质函〔2024〕176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通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释法,不断推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现将我省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一:三亚市查处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案2023年9月,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居海棠湾六和悦城(二期)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按照装配式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擅自将3#楼进行实地现浇筑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于2024年3月对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口市查处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4年3月,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紫竹园二期(二标段)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临边防护缺失、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等事故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于2024年5月对承建该项目的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白沙黎族自治县查处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2023年2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白沙黎族自治县芭蕉湖商贸中心(一期)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物料提升机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执法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
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范本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省范围内的消防管理工作,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海南省政府消防部门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消防隐患要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具备正常使用和维护的功能。
第七条建筑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疏散通道等。
第八条消防设施的保养和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九条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应当定期进行,记录相关情况,并留存备查。
第十条消防设施的使用人应当接受消防管理部门的培训,了解相关消防知识,并会正确使用消防设施。
第三章消防检查第十一条消防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消防检查应当考核被检查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以及有无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消防检查人员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场所进行检查,有权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发现消防隐患的,消防检查人员应当立即要求被检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消防检查,提供相关材料,如有拒绝或妨碍检查的,消防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支持。
第四章灭火救援第十六条在海南省范围内发生火灾,由消防队接警并组织灭火救援。
第十七条消防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灭火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灭火救援工作应当协调进行,确保救援力量和装备到达火灾现场,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
第十九条火灾发生后,消防队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协调所需资源进行救援工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消防安
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0.23
•【字号】琼建质监〔2023〕218号
•【施行日期】2023.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
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切实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防火安全意识,避免建筑施工作业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现将《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指引》印发你们,供各单位学习。
附件:《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指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3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3.25施行日期2015.05.01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主题类别消防管理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3月16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赐贵2015年3月25日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提高社会防御、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建的专门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不含公安现役消防队伍)。
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组建的从事本单位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
本规定所称志愿消防队是指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民个人组建,由本区域或者本单位志愿人员组成,承担本区域或者本单位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编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工作。
海口市消防验收流程
海口市消防验收流程
海口市消防验收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提交消防验收申请,包括相关资料和申请表。
这些资料可能包括建筑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
2. 消防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准备,包括计划验证的日期和时间等。
3. 消防验收小组组织专业人员对待验收的建筑进行现场检查,包括检查竣工图纸、资料内容是否与工程一致,检查提出的消防问题是否在工程中予以整改,检查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质量及性能,以及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及联动情况等。
4.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消防验收小组拟定验收会议纪要,给出验收结论,并由与会人员逐一签署。
如果存在问题,会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需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5. 消防工程全部资料归档,包括验收申请、审核意见、验收结论等相关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消防验收流程可能会因项目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9.2.7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北京《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
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未按时清理排油烟管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
第八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有食堂的单位未按照本市排油烟管道清洗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中的餐厅、食堂其厨房操作间区域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灶台自动灭火装置。
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每60日要至少清理1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天津《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内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清洗或者保养,并做好记录,保留2年备查。
重庆重庆《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至少每季度对厨房烟道、燃气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山东《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高层建筑内用火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建立检查和清洗记录。
海口市消防条例(2014修订)
海口市消防条例(2014修订)【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批准部门】8;830;83001;【批准日期】2014.07.30【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8.13【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海口市消防条例(1995年11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4年6月26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4年8月13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条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023年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2023年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的核心任务是预防、控制和扑灭火灾。
通过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改善设施设备、提高应急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建立健全消防领导体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消防部门职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大家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格局。
第五条: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居民、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培训,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消防机构和人员第六条:设置合理的消防机构,包括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消防部门,明确各级消防机构的职权和责任。
第七条:消防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经过合格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证书,从事消防工作。
第八条:消防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掌握灭火救援等基本技能,保持良好的体能和心理素质。
第九条:消防机构和人员应与公安、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消防安全的合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装备第十条:各类建筑物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等。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应设置标志标识,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各类建筑物应按照规定配置适用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火灾报警器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十三条: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建设,包括商场、酒店、医院等,确保人员疏散和火灾扑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各类交通工具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装备,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章: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火灾防控制度,包括火灾风险评估、火灾隐患排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及时发现和控制火灾的危险源。
第十六条:加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包括消防队、志愿者等,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效率。
职业卫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职业卫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职业卫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在现实生活或工作学习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时常需要预先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才好呢?以下是店铺帮大家整理的职业卫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职业卫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1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结合实际,特制定饮食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预防措施:1.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办事,餐厅工作人员按时进行健康查体,无健康合格证的严禁上岗。
2.与工作人员签订饮食卫生责任书,并与工资挂钩。
3.定期组织食堂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4.建立每日对食堂卫生的检查与记录。
5.建立学校食物中毒报告与通报制度。
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1.发现师生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集体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时,应迅速送学校卫生室进行初诊,同时拨打“120”电话或送医院进行医治。
2.迅速向教体局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3.建立食物试尝制度,做好所有食物食品留样工作,以备卫生部门检验。
如是食用校外食物所致,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
5.及时通知家长并做好家长和家属的工作。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职业卫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2为了规范本医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根据《职业病治法》、《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一)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1、医院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其组成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下设办公室,设于总务科。
2、科室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其组成如下:组长:成员:(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职责组织制订辐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辐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接受集美区卫生局的指令和调动;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海口市消防条例》
海口市消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条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预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专项经费和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消防装备配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八条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等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市消防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本市公益性消防宣传大使制度,礼聘本市公益性消防宣传大使。
消防法规
标准又分为:基础标准、固定灭火系统标准、 灭火剂标准、消防车(泵)标准、消防灭火器及 消防装备标准、消防电子产品标准、防火材料标 准、建筑构件标准等八类。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消防规范)根据其性能又可分为建筑类 规范(又称综合性规范)和设备类规范(又称专 业性规范)。 常用的建筑类规范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J—8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规范》 (GB50067—9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等。
(二)古代消防法规
我国从夏朝起,就出现了阶级专政的工具— 法律。到商朝,已初具规模,并开始用刑罚手段 管理火政。周朝规定:“凡国失火,野焚菜(烧 荒),则有刑罚焉。”西晋的《晋律》和南北周 制规定的《大律》中都有“水火”篇。唐朝的唐 律即《永徽律》中有关火灾刑罚的共七条,对违 反防火与救火法令,对失火、放火等各种违法行 为都作了具体的刑罚规定。明代的刑律较前代更 加完备,明确区分了失火罪和放火罪,补充了看 守人员趁失火之际侵吞财物者以监守自盗论罪等 条款,并强调对放火犯必须查获证据,以防诬陷、 不实之词。清朝《大清律例》中有关火灾的刑罚 内容和刑罚内容与《大明律》基本相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通过了修改刑法的决定,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 日起施行。新刑法中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罪名 有: 1、第115条规定的“失火罪”及其处罚。 2、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 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及其处罚。 3、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处罚。 4、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及其处罚。 5、第139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及其处罚。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9.2.7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北京《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
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未按时清理排油烟管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
第八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有食堂的单位未按照本市排油烟管道清洗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中的餐厅、食堂其厨房操作间区域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灶台自动灭火装置。
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每60日要至少清理1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天津《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内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清洗或者保养,并做好记录,保留2年备查。
重庆重庆《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至少每季度对厨房烟道、燃气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山东《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高层建筑内用火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建立检查和清洗记录。
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9月20日十三届海口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辞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1. 总则1.1 编制目的1.1.1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指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 工作原则1.3.1 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3.2 依法规范。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要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3 分级负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消防工作依据
消防工作依据消防工作的依据主要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消防法规的效力(一)消防法规的概念广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包括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狭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务院或者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消防法规的效力消防法规的效力是指消防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消防法规在什么空间、什么时间及对什么人有法律效力。
准确掌握各种消防法规的效力,是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熟练地运用消防法规和执法办案的关键,也是单位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
1.空间效力空间效力是指消防法规在陆地、水域、空中的生效能力。
空间效力通常由消防法规的立法部门的级别、属地管理原则、消防法规中规定的适用范围等来确定。
2.时间效力时间效力是指消防法规的生效日、失效日及溯及力。
生效日是指法规公布施行之日。
对于失效日来说,通常新法生效日即为旧法的失效日,或者国家明令废除某项法规并规定出失效日。
溯及力是指消防法规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法规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认为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认为无溯及力。
我国的消防法规通常规定无溯及力。
3.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什么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通常消防法规对我国境内的所有的人均有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北京市消防条例》的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和第55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容,就是规定了《北京市消防条例》这一地方性消防法规的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二、消防法律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与消防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4.08.1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12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2023年12月13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商务、教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财政投入。
精品海口市消防条例
海口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责任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火灾预防第五章灭火和灾难救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扑灭火灾,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部队对外营业场所(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消防责任社会化的原则。
关心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参加灭火和灾难求助,是社会每个成员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消防局具体负责全市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举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卓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保证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消防队伍的装备水平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八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检查指导消防工作;(二)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监督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对消防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四)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实施处罚,督促消除火险隐患;(五)组织实施灭火和火灾调查,参与灾难救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制止违章行为;(四)宣传消防知识,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五)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1995年6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场所;(二)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等娱乐场所;(三)商场、集贸市场、银行、证券营业厅、宾馆、酒楼等经营场所;(四)车站候车厅、码头候船厅、机场候机厅;(五)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公共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备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
各市、县、自治县应当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或与企业联合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车和其他消防器材。
第五条本省境内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二)检查公共场所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执行防火规定的情况;(三)及时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四)负责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行使的职责。
第七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确定防火负责人,配备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
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正式上岗。
第八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建立健全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三)管理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四)组织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五)其他应当由防火负责人承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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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消防条例我国消防工作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是,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依然有待进一步提高。
下文是海口市消防条例,欢迎阅读!海口市消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条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专项经费和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消防装备配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八条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等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市消防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本市公益性消防宣传大使制度,聘请本市公益性消防宣传大使。
第九条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派出机关、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评范围。
市、区、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的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
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发展和改革、财政、土地、住建、旅游、规划、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中,应当做好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等工作。
质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
学校应当选聘兼职消防辅导员,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适合幼儿特点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旅游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安排时段或者版面无偿发布公益消防安全信息,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
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与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开展消防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三)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五)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七)对其他消防队伍及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八)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单位、个人利益;(二)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装修装饰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时,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民制定防火公约,落实各项防火制度,对居民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根据需要可以依托治安巡防队伍、保安队伍等组建兼职的志愿消防队,组织日常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初起火灾扑救,协助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市政、供水、供电、通信、交通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气象、地震、测绘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情况及有关资料。
通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谎报警情、险情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两年以上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演练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七)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保障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对职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五)每年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重大火灾隐患,需要政府协调处理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消防演练;(五)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三章消防组织第二十条下列在城市建成区外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二万人以上的镇;(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镇;(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前款规定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单独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有困难的镇,可以与相邻镇、本镇辖区内单位或者邻近单位联合组建。
第二十一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组织、指导前款规定的相邻或者相近的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大型企业、仓库、基地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组建,根据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
单位专职消防队未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撤销,但单位被依法撤销、裁并、清算、破产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经国务院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设置政府派出机关或者机构管理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前款的特定区域由其他单位管理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四条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为履行灭火救援职责,可以实施下列行为:(一)熟悉责任区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二)熟悉责任区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情况;(三)到有关单位开展实战演练。
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志愿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地建设治安和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
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队、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实施业务训练计划,执行执勤制度,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增强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