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故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

合集下载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㈠、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临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这一法律条文,可以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理解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①。

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临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这种生产安全既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包括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工作的安全。

本罪行为人的行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因此,本罪属于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⑵本罪的客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一客观特征具有以下含义:1.重大责任事故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有关职工及作业人员的生产行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这一点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中最根本的一点,同时也是区别本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因素。

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则不能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例如:1999年8月2日,武昌某建筑公司工人黄某在下班离开工地途中,踩在工地内的一处水坑内,恰好此水坑内有一电线漏电,黄某被当场电死。

在此事故中,黄某虽是该建筑公司职工,但此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此,此事故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不服从管理或者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违章行为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行为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定李红钊(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13)内容提要:重大矿难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形式为过失,则主观方面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为间接故意,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存在一定相似性,难以把握。

根据肇事者应当认知的水平,认为实施某行为可能导致社会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理由成立,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明知自己行为会导致矿难事故的发生,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仍然实施的,应属于间接故意。

关键词:重大矿难事故过失间接故意近几年矿难事故频频发生,每次遇难矿工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有的甚至超过百人以上。

纵观这些频发的矿难,肇事责任人绝大多数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2010年9月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造成76人死亡的“河南新华四矿特大矿难事故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矿难事故责任人。

对矿难事故责任人如何定罪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讨论,有的法学专家指出不应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对“其他危险方法”的规定并不是兜底的条款,该案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也有不少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人士提出,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2010年11月16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事故矿长,“引发各界热议”。

2笔者认为,相对于《刑法》第二章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特定手段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是一个兜底的条款。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许多新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该章规定的具体罪名,并不能完全包括以上四种方法以外实际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

有这样一个条款作补充,能满足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否则,就会出现审判中无法可依或依据的法律不准确等现象。

酒驾撞人、私架电网等犯罪行为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矿难事故却不能构成该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讲不过去。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2.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因此构成要件与 违法性的关系就是烟与火的关系,构成要 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认识根据说) 例外 原则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
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
3.麦兹格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是违法类型 或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过失 目的等

构成要件的机能 (1)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将不符合刑罚处罚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处罚 对象之外,以此保证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 (2)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念:符合(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作方式





1.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2.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 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 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 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3.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诸种行为论 1.因果行为论:贝林 — 李斯特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所引起的客观的外部活 动—— 有意性 有体性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2.目的行为论:威尔兹尔(Welzel) 行为是指基于目的支配的身体活动 人类以其因果性认识为基础预见自身活动所 能产生的结果,并以此设定诸种不同的目 标,从而为实现此目标,有计划地操纵自 身的活动。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过失行为的目的性问 题

构成要件故意和责任故意的区别在于

构成要件故意和责任故意的区别在于

构成要件故意和责任故意的区别在于在法律上,构成要件故意和责任故意是两个关键概念,虽然它们看似相似,但实际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构成要件故意的解释构成要件故意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犯罪人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

简而言之,构成要件故意是指犯罪人主观上是明知这种行为会带来犯罪结果,却依然故意为之。

例如,如果某人明知打伤他人会导致伤害,但仍然故意打伤他人,那么这个行为就构成了要件故意。

责任故意的解释责任故意则是基于疏忽或过失的行为而触犯法律后,导致法律责任的一种情形。

在责任故意中,人们并非刻意进行犯罪行为,而是由于自身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了法律后果。

举个例子,如果某人驾驶车辆时未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事故,那么虽然他并非故意要造成事故,但由于疏忽不慎导致了事故,就构成了责任故意。

区别和举例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构成要件故意和责任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构成要件故意强调犯罪人明知并故意为之的主观故意,而责任故意则强调的是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法律后果。

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假设A明知B是他的恋人,但他因工作繁忙一直无法与B保持联系。

某天,A在外地工作时意外遇到了一个喜欢的人,并与之发展了感情。

A并不是故意背叛B,但由于疏忽未告知B,最终导致了B的伤心失望。

在这个案例中,A的行为并非构成要件故意,因为他并没有明知并故意要伤害B,而是责任故意,是由于疏忽不慎而导致了后果。

总结在法律中,构成要件故意和责任故意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虽然有些相似,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责任。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犯罪构成要件是衡量罪刑的基本标准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目前普遍的分法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这两种分法各有优缺点,下面就进行详细比较。

一、三要件说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是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构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成为犯罪行为。

1.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既定的行为方式,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行为方式包括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指明了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行动背景,使得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分明。

2.结果要件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如人的生命、财产、身体安全等,必须明确,并与行为要件紧密结合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

3.过失要件过失要件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具有过失,即没有完全避免或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了危险的发生,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过失要件与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紧密联系,一旦因疏忽或不当而导致了犯罪危害,就将构成犯罪行为。

二、四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即在三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客观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结果、过失和客体四个要素。

所谓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如偷窃的财产、谋杀的人命等。

1.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四要件说独有的要素,指明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通常包括生命、财产、身体安全、公共资源等。

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包括犯罪人的主体行为和客观行为。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如人的生命、财产等受到损害。

4.过失要件过失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危害发生的过失行为。

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比较1.构成要件个数三要件说只包括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素,而四要件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客体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过失(讲义笔记)

犯罪构成要件:过失(讲义笔记)

构成要件:过失2023-02-0122:16第15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

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不处罚过失犯罪。

一、过失的分类犯罪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 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种过失有两个特征:1.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种预见是一种可能性而非不可避免性。

另外,这种可能性的预见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畏惧感和不安感。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了结果避免义务。

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且相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他的意愿;另一方面,行为人并没有确实可靠的根据和能力避免结果的发生。

(二) 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如下:1.没有预见。

行为人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因此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过失。

2.应当预见。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预见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习俗。

例如,护士进行青霉素注射必须先做皮试,这是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

换句话说,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

3.出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是行为人马马虎虎、粗心大意,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背了社会共同生活的要求。

二、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结果回避义务与结果预见义务统称为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则是指是否拥有回避结果与预见结果的能力。

根据注意义务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过失区分为一般过失和业务过失。

一般过失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日常生活准则,业务过失的注意义务来源于业务规则。

重大责任事故罪新旧立法对比刍议

重大责任事故罪新旧立法对比刍议

LegaI SySt em A nd s oci et yf苎整!圭塾垒竺!堡!!望型:鎏il簟豳豳蓬重大责任事故罪新旧立法对比刍议高峰摘要重大责任事故罪历经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两个阶段,其行为特别是管理行为,在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刑法修正案(六)》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硬性”管理行为另立他罪,而将非强制性指挥、不履行管理职责等“软性”管理行为作了开放式的吸纳,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指出在认定罪与非罪上,狭隘的行为二重性视角已被突破,实务中应注意把握对导致严重后果的‘‘辛欠性”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管理行为二重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叭O)l l27l-02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必然伴随对资源、能源依赖的臼益加深。

然而,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安全成本的不足和安全意识的淡薄,导致当前生产、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

在查办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多数管理者对于安全事故的发生难辞其咎,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六)》对司法实务领域认定管理行为构成犯罪提供了更为科学、严格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管理行为范围将发生重大变革。

笔者认为,合理把握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管理行为的该当性,有利于从源头上打击和遏制本类犯罪,推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实施。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刑法中的沿革(一)刑法典之规定1979年刑法第14l条首次把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法条对犯罪行为作了二重性的规定,一是“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操作行为,二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管理行为,但在犯罪结果上对两种行为的要求并无不同。

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罪有何不同

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罪有何不同

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罪有何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一般责任事故罪是刑法中对于不同程度的责任事故行为所做的区分。

虽然两者都是以过失行为为基础构成犯罪,但在罪名、性质、刑罚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一般责任事故罪进行详细的比较,并探讨其不同之处。

一、罪名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刑法中的特殊罪名,是以过失行为导致的重大后果为特征。

典型的重大责任事故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这些事故造成了较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

根据不同的情节和后果,重大责任事故罪分为一般情节和严重情节。

一般责任事故罪则是对于其他类型的过失犯罪行为所作的概括性罪名,包括损害公共安全、工作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犯罪行为。

一般责任事故罪并未具体明确罪名,一般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文来确定罪名和刑罚。

二、犯罪的要件差异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失行为、导致后果、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等。

过失行为要求为过失杀人、过失致伤、过失失职或过失损坏财物等行为;导致后果要求为重大后果,即人员死亡多人或造成严重伤残,或者财产损失达到较大金额;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要求为犯罪行为主体的主观有过失意识。

2.一般责任事故罪的要件一般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相对较为广泛,但一般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等明确规定、发生重大后果、过失行为等。

违反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作为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从业者或管理者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后果主要体现在行为导致了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过失行为则要求为行为人有过失行为,即过失杀人、致伤、破坏财物等行为。

三、刑罚的区别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后果较为严重,其刑罚相对也会更为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可以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

而一般责任事故罪的刑罚则相对较轻,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行为。

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部门必须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立案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

首先,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故的性质和后果。

即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

二是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是因为相关责任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三是相关责任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程度。

即相关责任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即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是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

即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行为。

三是刑罚的量刑标准。

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法进行量刑认定。

再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立案标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相关部门在依法立案的同时,还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提高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最后,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立案标准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总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相关部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立案标准,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责任事故罪解读

重大责任事故罪解读

重大责任事故罪解读张旭光【摘要】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做了重大修改。

文章针对修正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从犯罪主体、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进行了系统阐述,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由修正前的特殊主体变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则将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剔除出来,仅仅将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本质特征的行为作为其客观要件,使得本罪进一步精细化和科学化。

本罪的主观方面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2(024)010【总页数】3页(P54-56)【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六)》;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构成要件【作者】张旭光【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谷0308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非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组织层出不穷,经营主体、投资主体日趋呈多元化态势。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这些新型经营主体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日益严重,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但是由于刑法 134 条的主体限定性规定,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无法适用于这些经营主体中事故责任人员。

为了解决重大责任事故罪原有规定的滞后性,《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了重大修改。

笔者旨在通过对修订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提出个人看法,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修订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

因此,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唯一特征。

笔者认为,修订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其客观方面必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人要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在实践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多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

其中,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不仅仅包括在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而且还应当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

包括:(1)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2)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3)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此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研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研究
L I ytm n c t 哪 s A dS i y S e oe
2009. 8(丘 )
{ 缸金 l } I J
重 大 责任萼敛 罪的 构 成要件研
张清 丰
摘 要 《 刑法修正案》 六) 1 ( 第 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 了较大的修改, 本文认为需要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进行重新界定。 作
非法 成立 的企业 、 业 单位和组 织 , 然在 成立 的条 件或者 程序 通行 的行 之 有效 的正确 的有 关安全 的操 作 习惯与 惯例 。值得 自己的看 法 。
关键词 重大责任 事 故 罪 界 定 构成 要件 中图分类 号: 943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重 大责任事 故罪 是实 践 中常见 的一种犯 罪行 为。 国 7 刑 我 9
文 章编 号:090 9(090 —6—2 10.5 220)8120 根据 刑法 修 正案 ( ) 六 关于本罪 客观 行为表 现 的规定 , 以 可
其行 为性质 是完全 一样 的, 都是对 我 国刑法所 保护 的生产 、 业 释 ,但 我们 也可 以将本罪 中的安全 方面 的规定界 定为三个 方面 : 作
安全 的破 坏 。在这里 , 不仅合 法成 立 的企业 、 业单位 的生产 安 事

是 国家颁发 的有关安全方面 的法律法规的 明文规 定; 二是企业 、
国刑法) 定罪名 的补充 规定 ( ) 中将第 二款规 定为强 令 冒险 企业 等机 构制 定或 认可 的规范 生产 、 确 三 》 作业 过程 中行 为的法律 、 法 作业罪 。 这就 使得重 大责任 事故 罪 的 内容发 生 了较 大变化 , 中 其 “ 令工 人冒险作业” 强 不是本罪 的行为之一 , 需要 对本罪重新界定 。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空间范围。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比如仓库、车间、洗车房等地方正在进行的装卸、修理、洗车等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为交通肇事罪虽然在客观危害结果上可表现为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但是交通肇事最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客体是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而交通肇事行为要实际地危害公共安全,则它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存在着关联,否则,作为肇事行为则无法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例如《机动车管理办法》、《城市交通规则》等,具体可表现为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航空驾驶人员故意不与地面联系等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

3、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这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行为人虽然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是没有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的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4、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生活中经常听到新闻里面播报哪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作为普通人的我们,究竟是否知道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呢?如果您也想了解这方面的知识,那就看下面小编为您作的介绍吧。

一、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中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

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客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四个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四个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四个构成要件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当事人的人身健康权及造成其财产损害,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只能用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来调整。

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下列四要件:一、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
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当事人的人身健康权及造成其财产损害,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只能用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来调整。

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下列四要件:
一、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

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三、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如果违章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
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

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交通事故责任者,必须具备以上四个要件。

574安全事故犯罪类型的区分

574安全事故犯罪类型的区分

574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类型的区分随着科技发展,经营生产的相关系统日趋复杂化,以此衍生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多,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也逐渐增大,于是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越来越深,直到现在,导致发生安全生产相关事故的人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我们来了解下发生安全生产相关事故,导致人员犯罪的几种类型。

在了解事故犯罪类型前,我们要先清楚国家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定义,就是因为事故导致造成1-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没达到此条件的事故,不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事故情况,就是因为事故导致造成3人及以上人员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人员重伤,或者5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是,人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导致事故。

此类犯罪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原因是人为因素。

人的责任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是安全设施或者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此类犯罪主要是指物体环境因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物体环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构成要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之中,部分管理者明知违章危险的情况下,依然强行命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在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下,不立即排除隐患,仍然在隐患条件下生产作业。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是指企业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一般指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导致贻误事故抢救时间的。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之中的犯罪类型,您了解了吗?。

火灾事故损害责任承担

火灾事故损害责任承担

火灾事故损害责任承担一、火灾事故的构成要件火灾是指由于人的过失、技术原因、自然原因等而引起的大面积物品的燃烧,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害。

在我国,法律对于火灾事故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火灾事故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发生火灾事故,二是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这是构成火灾事故的基本要件。

对于火灾事故的构成要件,法律还有一些详细的规定。

比如,火灾事故发生时,必须是在其发生地点的占有人有过错或者应有责任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火灾事故,否则,就不构成火灾事故。

此外,火灾事故还必须是一种非正常的事件,如果是正常的火灾事件,就不构成火灾事故。

另外,火灾事故发生后,必须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这样才能构成火灾事故。

二、火灾事故损害责任的主体关于火灾事故损害责任的主体,法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火灾事故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四种主体:一是发生火灾事故的行为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二是占有火灾发生地点的人,即占有人。

三是管理人,包括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职工。

四是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包括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

对于这些主体,法律对其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是对于发生火灾事故的行为人,法律要求其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对于占有火灾发生地点的人,即占有人,法律规定他必须对其占有地点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对于管理人,法律规定他必须对公共场所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四是对于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法律规定他们必须对公众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火灾事故损害责任的形态火灾事故损害责任的形态是指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律对火灾事故损害责任的形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般来说,火灾事故损害责任的形态包括三种:一是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即犯罪责任。

三是行政责任,即行政处罚责任。

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不服安全生产

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不服安全生产

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不服1、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

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生产安全。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产安全。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

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国家陆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

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一般职工本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服管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要求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

“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等规定。

“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如擅自移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志、开关、信号,在禁火区生产时使用明火作业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值班时外出游玩、睡觉打吨、精神不集中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责任事故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危险源。

在社会的发展已进入信息化的今天,人类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各种各样的危险,稍微懈怠疏忽,即酿成巨大的灾难。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要求从事危险业务的人员恪守业务规范,集中高度的注意力,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为保证社会公共生产和生活的安全,启发并提升从事危险业务人员的规范意识,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对责任事故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法国刑法用了多个条文对责任事故犯罪作出了规定。

日本刑法用两个条文规定了业务上失火罪、业务上爆炸罪和业务上过失致死罪。

俄罗斯刑法采用法条竞合的立法方法,一方面对责任事故犯罪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如,第109条第2款规定,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过失致人死亡,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第118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过失严重或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的,构成过失严重损害他人健康或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罪。

因为这两条的规定只有在排除适用其他特别规定的法条的情况下才可适用,[1]因此,应该看作是普通法。

另一方面又依据行为人所违反的注意义务的类型,分别规定了违反劳动保护规则罪(第143条)、违反原子能工程安全规则罪(第215条)、违反采矿、建筑或其他工程的安全规则罪(第216条)、违反有爆炸危险工程中的安全规则罪(第217条)、违反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和焰
火制品的登记、保管、运输和使用规则罪(第218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则罪(第219条)。

在本文中,我们拟以中国刑法第134条至第139条规定的责任事故犯罪为研究基点,采用横向比较的方法,对中国责任事故犯罪的构成设计存在的问题作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一罪群的完善方案提出我们粗浅的看法,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责任事故犯罪的客观要素之比较
作为一个类罪,责任事故犯罪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加之各个国家的立法者对犯罪的认识以及惩处重点的不同,更使得其客观方面的表现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法国刑法中,依照危害结果的样态,责任事故犯罪分散规定在轻罪和违警罪中,综合这些规定,责任事故犯罪的行为类型可以概括如下:其一,因未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与审慎义务,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其二,因未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与审慎义务,致他人在超过3个月时间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行为。

其三,蓄意不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与审慎义务,致他人在3个月或3个月时间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行为。

其四,显然蓄意违反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之特别义务,直接致他人面临死亡或足以造成身体毁伤或永久性疾病的紧迫之危险的行为。

其五,由于不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与审慎义务引起爆炸或火灾,致使属于
他人的财产受到非故意毁坏、破坏或损坏的行为。

其六,因违反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与审慎义务,伤害他人身体但未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果的行为。

日本刑法规定了三种业务过失犯罪,对于这三种犯罪,刑法设定了不同的构成要求,其行为类型可以概括为:其一,懈怠业务上的注意,失火烧毁第108条规定之物或者属于他人所有的第109条[2]规定之物的行为。

其二,懈怠业务上的注意,失火烧毁属于自己所有的第109条规定之物或者第110条[3]规定之物,因而发生公共危险的行为。

其三,懈怠业务上的注意,以使火药、锅炉或者其他有可能爆炸的物品破裂的方法,损坏第108条规定之物或者属于他人所有的第109条规定之物的行为。

其四,懈怠业务上的注意,以使火药、锅炉或者其他有可能爆炸的物品破裂的方法,损坏属于自己所有的第109条规定之物或者第110条规定之物,因而发生公共危险的行为。

其五,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行为。

根据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责任事故犯罪的行为类型有:其一,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其二,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过失严重损害他人健康或者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其三,对遵守劳动保护规则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技术安全规则或其他劳动保护规则,过失给他人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中等严重损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其四,在原子能工程的布局、设计、
建设和利用方面违反安全规则,可能引起人员死亡或者周围环境的放射性污染,或者过失致人死亡,造成周围环境放射性污染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五,违反采矿、建筑或其他工程的安全规则,过失造成严重损害或中等严重损害人员健康,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或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六,违反有爆炸危险的工程或有爆炸危险的车间中的安全规则,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过失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七,违反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和焰火制品的登记、保管、运输和使用规则,以及通过邮局或当作行李寄送这些物品,并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八,负有消防安全规则责任的人员违反消防安全规则,并由于过失造成人员健康的严重损害或中等严重损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责任事故犯罪的行为类型有:其一,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二,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其五,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其六,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各个国家对责任事故犯罪的规定有共同之处:其一,责任事故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违反了特定的义务;其二,成立责任事故犯罪,要以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为要件。

下面我们对这两个问题进行研究。

(一)特定的义务要素
如前所述,责任事故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而且也要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的义务,因此,行为人所实施的导致严重结果发生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特定的义务要求,是其能否成立责任事故犯罪的关键条件之一。

在法国刑法中,大约规定了8种责任事故犯罪,在这8种责任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设计中,无一例外地要求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与审慎义务。

因此,是否违反这种义务,是区分业务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犯罪的关键。

在日本刑法中,责任事故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违反了从事业务时所必须遵守的特定注意义务。

如果危害结果的产生并非行为人违反特定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