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
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
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辖区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三)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受理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发布质量形势报告;(九)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19•【字号】鄂建[2006]137号•【施行日期】200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6]13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各市场责任主体质量意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逐步建立并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下称分户验收)制度。
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分户验收的依据分户验收是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观感、使用功能等项目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分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分户验收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地方或企业制定的相关验收标准等。
二、分户验收的内容分户验收是在相应分部、分项(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等)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单位工程中每户住宅和公共部位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地下车库等划分为若干个检查单元进行验收。
分户验收应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要验收对象,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检验批项目为主要验收内容。
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空间尺寸;(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条例(全文)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条例(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确保住宅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划分验收单位和验收范围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单位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成。
建设单位为主责单位,其他单位配合完成。
第三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给排水与供暖通风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景观与绿化工程等。
第三章验收资料准备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住宅工程竣工图纸、监理报告等。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提交住宅工程设计资料,包括:住宅建筑设计、构造设计、装饰设计等。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按照逐户验收的原则进行,验收程序包括:验收申请、验收准备、现场验收、验收记录等。
第七条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包括验收单位、验收范围、验收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验收准备包括验收前的场地准备、材料准备及设备准备等工作。
第九条现场验收由验收单位在建设单位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包括验收单位成员到场,进行实地检查和测量等。
第五章验收结果及处理第十条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验收完成后,验收单位应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对于合格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需按时交付,并提供规定的保修服务。
第十二条对于不合格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若整改后仍不合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进行住宅工程建设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2. 设计单位:指承担住宅工程设计的设计机构。
3. 施工单位:指承担住宅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或个人。
4. 监理单位:指承担住宅工程监理的监理机构。
5. 合格:指住宅工程建设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鄂建[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统一用表(2016年版)》配套软件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统一用表(2016年版)》配套软件《统一用表》主编单位: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统一用表》应用指南主编单位:北京筑业志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用表》配套资料软件研发单位:北京筑业志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土建表格安装表格监理表格安全表格创杯表格分户验收表格竣工备案表格城镇道路表格城市桥梁表格给水排水表格地铁表格消防表格人防表格园林表格技术交底安全交底施组工艺一、软件主要编制依据:1、《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统一用表(2016年版) 》2016年10月1日实施2、《湖北省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汇编2007年版》3、湖北省和武汉市市政工程资料全套新表格(带红章)4、湖北省和武汉市监理资料表格(带红章)5、《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二、适用对象: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等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编制内业技术资料、市政资料、安全资料。
三、包含内容:1、《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统一用表》(2016年版);2、《湖北省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汇编2007年版》配套表格;3、《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统一规定用表》、《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统一规定用表》、《武汉地区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武汉地区城市桥梁工程施工管理用表》、《武汉地区给水排水工程施工管理用表》、《武汉市地铁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记录统一用表》、《武汉市地铁与隧道土建工程施工管理用表》;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配套表格、武汉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配套用表(2015版)、《宜昌市监理统一用表》2015版;5、《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鄂建[2008]53号)配套表格;6、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等三个奖项系列表格;7、湖北省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表格;8、《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配套表格;9、孝感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配套表格;黄石、宜昌、随州、襄樊、十堰等各地区资料表格;10、《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配套表格;11、《园林绿化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手册》配套表格。
房屋分户验收规范讲解

3/4
国家 标准 地方 标准
(一)卷材防水 (二)涂膜防水 (三)刚性防水
(六)瓦屋面 (七)隔热屋面 (八)细部构造
万科 标准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验收工作现状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
4/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SM》
综合验收项
2/11
22大项 180条检查子项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国家 标准 地方 标准
1 2 3 4 5 6 7 8
房间净空尺寸 入户门 户内门 窗 栏杆 涂料天花 石膏板天花 扣板天花 瓷砖/石材墙面 涂饰墙面 壁纸墙面
木地板地面 瓷砖/石材板地面 给水管道 电气工程 橱柜 玄关柜 衣帽间/衣柜 镜柜与其他收纳 洗手盆与座便器 浴缸、淋浴屏、五金龙头 厨房电器
万科 标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验收工作现状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楼地面是否空鼓、 裂缝、起沙 检查方法 验收标准
2/16
参考标准/ 备注
国家 标准 地方 标准
空鼓面积不超过400vcm2, GB50209— 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 2002 5.3.4、 5.3.6 2、楼地 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 无空鼓、脱层;距离检查 GB50210— 面、墙面、 天棚面层 墙面天棚是否空鼓、 面1vm处正视无脱层和爆 2001 4.2.5、 裂缝、脱层和爆灰 4.3.5 灰。
室内净开间 构件尺寸 现浇楼板厚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鄂建函〔2018〕524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18〕5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深化全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强化工程竣工验收,优化验收备案管理,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和加强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是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质量检验关口。
竣工验收过程中,不得减除验收条件、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一)严格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1.完成了设计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形成竣工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进行了竣工预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形成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并经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形成质量检查报告,并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并形成《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
同时,出具正式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鄂建办[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4〕6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州迅速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突出重点问题,细化管理措施,深入推进活动,促进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各地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请于4月18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4年4月3日附件: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突出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重点,准确把握常见问题产生的根源,坚持市场与现场联动、技术与管理并重、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齐抓,严格质量责任落实,强化激励约束措施,构建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二)目标要求2014年全省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治理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16年达到90%以上,2018年达到100%。
通过五年努力,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住宅性能明显改善,住宅质量投诉明显减少,住户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主要任务治理范围:新建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全解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全解前言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是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而制定的,旨在通过规范分户验收程序、严格验收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等手段,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背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住宅工程质量治理工作。
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就是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规定内容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分户验收的概念及程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后,业主按照建设部门要求对房屋进行验收的过程。
分户验收包括三个程序:业主提出分户验收申请、开展分户验收、制定分户验收等。
二、分户验收的标准和要求在分户验收的过程中,需要遵守标准和要求。
其中包括建设部门制定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住宅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以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
业主和开发商在验收过程中,需要全面、客观、细致地进行检查和评估,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
三、分户验收的主体和职责分户验收的主体和职责主要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开发商等。
其中,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测检测,提供相关验收文件和资料。
业主和开发商要认真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为了确保分户验收的全面、客观、公正,需要加强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业主、监理工程师等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等。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是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住宅工程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在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的同时,也保障了广大群众的安全和权益。
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共同遵守规定,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住宅工程质量提升。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制度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流程和程序,确保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提高验收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工作,对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合规性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验收部门1. 验收部门应当是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由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师组成。
验收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2. 验收部门要组建专业的验收团队,包括工程设计师、工程质量监督员、安全人员等专业人员,确保验收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3. 验收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验收程序1. 验收工作应在住宅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程序分为初验收和终验收两个阶段。
2. 初验收:由建设单位向验收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验收部门对住宅工程进行初步验收,检查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和合规性。
3. 终验收:在初验收合格后,验收部门对住宅工程进行终验收,确认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和合规性符合相关标准。
4. 验收过程中,验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通报。
五、验收标准1. 验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住宅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和合规性进行综合评定。
2. 验收标准应当包括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气设备、给排水系统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住宅工程的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 验收标准应当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住宅工程进行制定,详细规定验收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六、验收结果1.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合格后方可办理房产证等手续。
2. 不合格的理由和要求需详细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3. 不合格的住宅工程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向验收部门申请验收。
七、验收监督1. 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复验。
2.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1•【字号】鄂建[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8〕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观感和使用功能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下称分户验收)制度是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符合当前消费者对住宅工程质量的需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将其作为落实市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有效手段,认真抓实、抓好。
二、广泛宣传,积极实施。
各地要及时组织对参建单位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手段向社会大力宣传分户验收制度,营造强大的外部舆论监督环境,增强各参建单位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目前已建立和实施分户验收制度的地区,要巩固工作成果,规范管理行为,将分户验收工作引向深入;尚未建立分户验收制度的地区,要迅速启动,根据《规定》要求,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及配套检查用表,指导各参建单位开展好分户验收工作。
三、严格标准,强化监督。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工作要加强过程中的巡查和竣工验收时的监督抽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分户验收的要责令整改,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终止竣工验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对在分户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工程外在质量是否合格和使用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观察和必要的测试,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四条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进行,已确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派人参加。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分户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建设单位组织下,第三方服务机构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制定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2.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分户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工程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且具备水、电检查条件;2.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3.各阶段的质量常见问题专项验收均合格;4.厨房、卫生间、露台、屋面、外门窗、地下室等涉水部位已按规定具备淋水、蓄水等渗漏检查条件;5.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6.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七条分户验收主要包括外观检查、现场实测实量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具体检查以下内容:1.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2.门窗安装质量;3.玻璃和护栏安装质量;4.防水工程质量;5.室内空间尺寸;6.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7.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安装质量;8.电气工程安装质量;9.智能工程安装质量;10.其它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验收的内容;11.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一、前言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分户验收工作,促进住宅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经过专家评审和公示,制定了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工作。
三、分户验收3.1 安全技术验收住宅工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在安全技术验收前必须立即处理完毕,保证工程安全。
3.2 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包括户内外墙面的平整、垂直度、水平度等,要求符合国家标准以及规划设计文件要求。
同时,还需进行水电验收、防水验收以及橱柜制作和安装的检查等。
3.3 环保验收住宅工程环保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室内空气环境、水表抽样和噪声环境检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环保标准达到要求。
四、验收标准分户验收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分户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网签和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五、分户验收管理5.1 管理机构设立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机构,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5.2 验收时点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工作在建设过程中,进度具体把控以及监督管理应该全程跟踪,确保验收时点准确。
一般来说,分户验收要在装修完毕并通电之后,还要进行达到消防验收要求以及前期验收等工作。
5.3 相关资料分户验收时需要完善相关资料,包括装修方案、建设图纸、验收记录等。
5.4 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并签署相关文件记录,准确反映验收情况。
六、分权管理国家建立分权管理制度,各级机构代表行政权利开展分户验收管理工作。
七、责任与监督7.1 业主安全责任业主应当改善住宅环境、维护安全守则,对自己家庭成员的保护承担相关责任。
7.2 管理责任分户验收工作的组织者,要严格落实管理职责,确保分户验收规范、科学、合理、安全进行。
7.3 政府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分户验收的监督工作,同准备资料以及审核验收记录,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八、附则本规定同时适用于私人住宅、公租房等其他类型的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管理工作。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附件: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目录1 总则2 基本规定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4 墙体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5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6 楼地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7 外墙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8 门窗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9 屋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10 变形缝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11 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措施12 安全防护的技术措施13 给排水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14 电气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15 通风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1 总则1.1 为规范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与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
1.3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1.4 未开展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住宅工程,不能参加省、市各级评优评奖活动。
1.5 提倡积极运用“四新”技术,开展通病防治工作。
1.6 住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外,还应执行本导则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执行本导则。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2.3设计单位应提出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计划,作为重点监督内容。
2.5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编制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
2.6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2.6.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
2.6.2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6.3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湖北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前言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管,湖北省制定了《湖北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是湖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建设。
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建设,包括新建住宅工程和委托代建的住宅工程。
质量验收内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当涵盖该户的构造物、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果,并包括下列内容:•户内垂直度、水平度、平直度等;•户内地面、墙面、天花板装修、涂刷、饰面等;•外窗、内门窗、防盗门、实木地板、人造板材安装质量,五金配件齐全性、使用功能等;•洁具、卫浴、厨房、消防设备、电气设备配件等使用性能。
质量验收程序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一户一验收。
开发商在交房前,应当将该户住宅工程建设成果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据质量验收内容进行验收。
2.质量记录申报。
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当向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质量验收记录。
3.规划主管部门验收。
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按照规定完成质量记录审核、资料审核等工作,并对验收记录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
4.户主验收。
建设单位必须组织买房户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可以向开发商要求整改或要求赔偿。
质量整改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中,若发现不合格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整改:1.报告。
住宅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开发商报告。
2.整改。
开发商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
3.重验。
在整改期限内,重新进行质量验收。
若验收合格,即办理验收手续。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结束语本规定是湖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保障住宅工程质量,加强监管而制定的。
相信通过执行本规定,将有效提高住宅工程的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观感、使用功能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强化对住宅工程检验批的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建设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重点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二)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六)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
(九)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购房人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1),编制分户验收方案,确定具体验收项目、验收部位、验收数量和方法及验收参与人员等。
分户验收内容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
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
(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制定的方案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后,应及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件2、3),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各方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所有验收项目均符合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分户验收结论为合格。
(四)分户验收小组如发现验收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建设单位有其它方面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的住宅工程,其分户验收内容及所用表格可自行确定。
第八条分户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附件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各方分别留存一份,另一份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给住户。
如未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住户可拒收房屋。
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核。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
或工程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对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等分户验收资料及部分验收项目随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抽查内容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实物质量抽查结果是否与分户验收记录存在明显差异;分户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是否按规定整改等。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
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三条住宅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一、户内部分
二、公共部位部分
附件2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
附件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
附件4: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
填表说明:
1、本表是在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填写汇总,相关单位及人员签章。
2、本表一式四份,一份在竣工验收前送质量监督机构,另外三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
3、验收户数指实际验收套数,一般与总户数一致。
4、验收情况是指分户验收过程质量情况描述。
5、每户验收项目是分户验收记录中的几何尺寸、墙面、天棚、地面、门窗、防水、给排水、电器照明、栏杆等验收项目,验收几项就填写几项。
6、公共部位指楼梯间的踏步、栏杆、门厅、电梯候梯间等,主要检查相关几何尺寸如楼梯踏步宽高、栏杆的高度及形式、通道及候梯间的宽度等。
7、功能试验指屋面蓄水试验、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有排水要求地面的泼水试验等。
应对每户试验情况进行描述。
8、物业单位验收指物业单位是否参加验收,如果参加填写物业公司名称及验收意见。
9、验收结论是指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