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税收之债的概述与构成要件
论税收之债的确认
缴、 委托代 征等 多 种 形 式 , 税 收 之债 的确 认 方式 而
2 0 年修订 以后 的 我 国《 收征 管法 》 01 税 已经在 很 大
程度上融 人 了民主纳税 的思想 理念 , 在我 国税 收 这
别程序后 才成 立 。 …如 果 纳税 人 行 为 仅具 备 纳 税 ”
要件 , 自动 产 生纳 税 义 务 , 此 时 的 纳税 义 务 原 则 但
征管史上是 一个 巨大 的进 步 , 与 真正 意义 上 的 民 但 主纳税制度 相 比, 还有很 大 的差 距 。研 究税 收之债
容被具体地 确定之后方 可行 使 。因此 , 税权 的确认 制度是构成 各 国税收程序 法 的重要 内容之一 。 在传统税收理 论下 , 于税 收乃 国家 公权 力之 基 运用 的认识 , 以税 务机关 为 中心 的税 收确 认方 式 为 各国税法所 普遍 采用 , 但随着 国民主 权原 理 的兴起
税务机关 课税 核 定 才能 使 其 明确 , 变成 一 种 “ 体 具 的纳税义务 ” 即征税权 只有 在纳税 义 务关 系 的内 。
关 于税收之债 确认 问题 的研 究 , 日本 学者 一直 十分重视 , 很 多 税法 著 作 中都有 涉 及 , 我 国学 在 而 者对此 问题 的研 究相对 较少 。近 年来 , 在我 国行 政 法学 领域 , 些 学 者 开始 关 注 行政 确 认 问 题 , 取 一 并
20 09年 8月 第 1 卷 第 4期 1
多南放眩 学报
J un lo o tw s nv ri fP l ia ce c o r a fS uh e tU ies yo oic S in e& L w t tl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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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税收法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税收法的概念是指调整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程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
税收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税收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征税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他们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负
责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2.纳税主体:主要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等。
3.征税对象:指纳税主体应当缴纳的税种和税额,是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之间
的纽带和联系点。
4.税率: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
征税的程度。
5.纳税环节: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6.纳税期限:指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
7.纳税地点:指缴纳税款的地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发
生地。
8.税收优惠: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
义务的规定。
9.税收法律责任:指纳税主体违反税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
果。
税收法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主要围绕着税收的征收和缴纳过程展开,其目的是
规范国家税收征收行为,保障纳税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财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会计实务:什么是税收债务
什么是税收债务税收债务的定义如下所示:一、什么是税收债务税收之债是指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得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
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或地方政府是债权人,国民(纳税人)是债务人,国家或地方政府享有的权利是依法请求国民履行纳税义务,国民(纳税人)的义务是应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请求而履行纳税义务。
二、税收之债的产生税收之债的产生,也称为税收之债的成立,是指税收之债关系在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确立。
关于税收之债产生的时间,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课税处分时说,一是构成要件实现时说。
课税处分时说认为税收之债经由课税处分而产生,课税要件的满足并不成立税收之债,只有经过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才成立税收之债。
构成要件实现时说认为税收之债在法律所定的构成要件实现时成立,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只是具体确定税收债务的数额,仅仅具有宣示作用。
课税处分时说所无法克服的矛盾主要有:(1)税收之债满足构成要件以后离课税处分形成之间尚有一段时间,而这段时间随着征税机关课税处分的及时与否而有长短不同,这样,同时满足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的税收之债却有可能具有不同的成立时间,这对于税收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在理论上也难以论证其合理性;(2)课税处分在税收救济途径中被变更或撤销时,税收之债产生的时间则难以确定;(3)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之债仅依法律的规定而成立,课税处分时说把确定税收之债是否产生及何时产生的权力赋予征税机关,有违税收法定主义之虞。
根据以上分析,采构成要件实现时说较为合理。
上述两种学说是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学说相对应的,把税收法律关系视为权力关系的理论在税收之债成立时间问题上一般会采取课税处分时说,把税收法律关系视为债务关系的理论在税收之债成立时间问题上一般会采取构成要件实现时说。
根据本书对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探讨,采构成要件实现时说也较为合理。
税收债务的法律顺序分析
税收债务的法律顺序分析税收债务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应纳税款未能及时缴纳的情况下,形成的欠税款项。
随着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逐渐完善,税收优先、税收追缴等原则也被越来越严格地执行,对欠税人的法律责任也逐渐加重。
为了让税务部门更好地维护税收秩序,必须清楚掌握税收债务的法律顺序,以及在税收追缴工作中的具体规定和执行程序。
一、税收债务的前置条件税收债务的产生,必须满足以下前置条件:1、具备缴纳税款的义务,即该企业或个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包括增值税、所得税、个税等。
2、税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即自应纳税款之日起,到法定缴纳期限满后未予缴纳或缴纳不足的情况。
3、有出具过税务单证的证据,即涉及到纳税证明或相关开票单据的凭证,如营业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
二、法律顺序在税收追缴工作中,税务部门的工作程序是按照法律顺序进行的。
税收债务的追缴优先顺序如下:1、税收优先原则税收债务的追缴是最高优先顺序,按照国家税收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在征税工作中获得的全部税款,优先用于清偿欠缴的税款。
税务部门无需审判程序,即可通过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拖欠税款。
2、行政先决原则行政先决原则规定,在税务机关对欠税人追缴拖欠税款时,如果欠税人拥有可能归还税款的其他财产或权利,则先决定行政拍卖或冻结其财产。
3、执法优先原则执法优先原则指出,在税务机关对欠税人追缴欠缴税款时,如发现欠税人有违法行为,例如涉及非法经营、偷逃税款等情况,则必须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税收债务的追缴程序税收债务的追缴程序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追缴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有详细规定。
大致分为如下几个方面:1、检查调查税务机关一般会通过检查企业或个人的财务会计帐簿等资料,以确认欠缴税款的真实情况。
2、通知公告对欠缴税款的企业或个人,税务机关会通过留言、通知书、决定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其缴纳税款,并按照期限要求其缴纳。
如果该企业或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或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并开始向其追缴欠款。
会计实务:税收债务人的类型有哪些
税收债务人的类型有哪些税收债务人的类型如下所示:税收债务人(或称纳税义务人)构成纳税义务的主体,它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承担税收债务。
以《德国租税通则》第33条的类型化,税收义务人可分为以下类型:1、税收债务人,是指税收债务关系中,应为自己之计算而负有缴纳税收义务的当事人,或应为其计算,而由税收法律关系中之其他当事人缴纳税收的当事人。
税收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责任财产作为其税收债务的一般担保。
2、税收担保责任人,是指应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税收债务负担保责任的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征税机关亦得对担保责任人及其财产为强制执行。
税收债务人与税收担保责任人为连带债务人。
3、税收征收义务人,是指应为他人之计算,收入并提缴税款,但本身并不负担税收债务的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
4、税收申报义务人,即负有申报税收义务的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
税收申报义务不受是否成立税收债务的影响。
5、账册及会计记录制作义务人,即依税法规定,有制作账册及会计记录义务的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
6、其他义务人,如法定代理人、财产管理人及处分权人等,是潜在的担保责任人,负有容忍的义务、申报义务等。
就税收债务人的分类,笔者曾撰文区别税法上债务与责任两概念,并将责任划分为自己责任与他人责任,进一步将税收债务人也区分为承担自己责任的税收债务人与承担他人责任的税收债务人。
所谓自己责任税收债务人,即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税收债务计算之人。
所谓他人责任税收债务人,即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税收债务计算之人,如扣缴义务人、第三人代缴、连带纳税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第二次纳税义务人、继承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等。
税收债务人不同于税收负担人。
税收负担人,是指经济上实际负担税收之人。
在大多数情况下,税收负担人与税收债务人是一致的。
但在间接税的情形,税负常常发生转嫁,具体缴纳税收之人却不是终局的经济上税负承担者。
因而在考察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时,二者的区分是很必要的。
构成要件理论的提出,使人们可以事先明确预测自己所负担的税收之债的种类和数量,由此,可以确保人们法律生活秩序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
税务会计学(第五版)课件:纳税基础
在纳税实务中,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还有: 1.负税人。2.代扣代缴义务人。3.代征人。4. 纳税单位。
二、纳税对象
纳税对象亦称征税对象。它是征税的目的 物,也是缴纳税款的客体。
纳税对象的计量标准是计税依据,即课税 依据。以纳税对象的价值单位计算时,其 计税依据为从价计税;以纳税对象的数量 单位计算时,其计税依据为从量计税。既 以价值、又以数量为依据计税时,为复合 计税。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 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 款。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 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 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 业报告书》。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 《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 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 票。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 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 税务登记证件的。
3.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 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 登记的。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管 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二、会计管理制度
会计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 定,对纳税人会计凭证、账簿设置和管理 要求的制度。
3.加倍征收。在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税额 后,再加征一定倍数的税额。加倍征税是 累进税率的一种特别补充,其延伸程度远 远大于加成征税。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 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简述债券的定义及构成要素
简述债券的定义及构成要素
债券是指企业、政府或其他机构通过发行债务工具,向投资者借款并承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偿还本金的一种金融工具。
债券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名义金额:债券上标明的债券的面值,也就是债券的本金金额。
2. 利率:债券在债务期限内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
利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根据市场利率或其他指标进行调整。
3. 债券期限:债券的债务期限,即债券从发行之日起到届满时的时间段。
4. 还本付息方式:债券到期时如何偿还本金和利息。
常见的方式有到期一次性偿还、分期偿还、提前偿还等。
5. 发行人:发行债券的机构,可以是企业、政府或其他金融机构。
6. 债券类型:根据不同的发行主体和用途,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等。
7. 债券评级:债券的信用评级,用于评估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风险水平。
8. 债券市场:债券的交易市场,包括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投资者可以在该市场上进行债券的买卖交易。
这些构成要素共同决定了债券的特点和投资价值,投资者可以根
据债券的不同特点和风险收益特征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债券投资。
税法原理 讲义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奥托·梅耶的权力关系说 阿尔伯特·亨泽尔的债务关系说 金子宏的二元关系说 北野弘久的债务关系说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平等性
从税收的经济本质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从法治理论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从税法的发展史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1. 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 执法主体法定 执法内容合法 执法程序合法 执法根据合法
2. 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
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司法独立性原则 税收司法中立性原则
八、税法解释
(一)税法解释概述 (二)税法解释的历史沿革 (三)税法解释的原则 (四)税法解释的方法 (五)我国税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经济实质原则
(一)税收债务法概述
1、税收之债的概念与特征 2、税收债务法的概念与体系
1、税收之债的概念与特征
税收之债的概念 税收之债的特征
2、税收债务法的概念与体系
税收债务法是规范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变 更和消灭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债务法的体系是指由税收债务法律规范分 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多层次的、 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学、涉外税法学、国际税法学、外国税法学和较税法学。 2、 根据所研究的对象与税收法律规范的关系的不同,税法学可以
分为税法法理学(税法法哲学)、税法史学、税法社会学。
二、税法学范畴
税法学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 联系的基本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之债 税收要素 税法主体 税收行为 税收权力 税收权利 税收义务 税收责任
有利于弥补僵化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所造成的缺失,从而可以防 止对税法的固定的、形式上的理解而给量能课税造成的损害,以 利于税法公平的实现。
2021年税务师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债的发生原因讲义
第九章债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考查分值近三年本章平均考查分值约22分,2019年为18分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综合分析题(可单独考查,也可与第7章、8章结合出题)2020年教材主要变化1.根据《民法典》对教材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章结构框架图第一节债法基本理论【考点1】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掌握)(P211)1.概念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2.债的构成要素(1)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类型含义举例对待给付之债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如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互为对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非对待给付之债一方当事人只单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只单方承担义务如赠与合同、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2)客体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债务人则须应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特定行为。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共同指向的这一特定行为即为债的客体。
该特定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称为“给付”(如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以及不作为等)(3)内容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特征①财产权;②请求权;③对人权;④相对权;⑤相容性;⑥平等性;⑦债权的类型既可法定也可约定;⑧期限性债务特征①特定性,或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规定;②期限性;③强制性【总结】债权特征物权特征财产权财产权请求权支配权对人权对世权相对权绝对权相容性排他性平等性优先性债权的类型既可法定也可约定物权法定期限性部分物权永久性【考点2】债的发生原因(掌握)(P212)1.合同(1)当事人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2)合同是引起债的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我国民事法律中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
(2020年新增)2.缔约过失(1)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人一方所具有的,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因此使对方遭受损害的过失。
再论税收本质——税收债务关系
再 论税 收本 质— — 税 收 债 务 关 系
杜 爽, 李 冰
( 吉林 工 商学 院 , 吉林 长春 1 3 0 5 0 7 )
摘 要: 国家凭借什么权 利征税 ?税收反映的是 ” 权利 关系 ” 还是” 债 务关系 ” ?在我 国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诸 多分歧 。 本文 针对税权关 系问题提出 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 税收 ; 债务关系
具体 的规定。征管法还规定税务机关可参照《 合 同法》 中关于代
位权 、 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 渗透了税权的债务 f 生质。然而 , 税务机
关行驶税收权利时采用 民事诉讼等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并不能说
明税收债权关 系完全等 同于私法债权。税收债权原则 上依据 的 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公法原则。而非 自治原则即私法原则 。
2 税 收债 务关系辨析
从法理上看 , 税收的征纳双方是平等 、 互惠的关 系。纳税人
作为税收法律上的权利以及义务主体 ,可 以享受想法规定 的各 种权 利及 义务 , 依照法律规定 , 依 法纳税 , 以助 于国家具备为公 民提供公共服务 的能力 。现代法治社会 的重要特征在于对于 ”
3 税收债权关 系关注重点 一 纳税 人权利
税收之债 的制度首要 目的是保证 国库收入的取得 , 它通过
完善 的制度 , 全 面的保 障国家 的债权 。税法悠久 的历史演变过
程 当中, 始终贯穿着 债权 人以及债 务人 利益 的博弈 。按照税 收 债权债 务关系理论来 配置征纳双方 的权利及义务 应 当从保证
优越 陛, 因此 , 税收法律关 系具有单方面的命令特点 。 税收债权 债务关系说不仅肯定 了税收程序法 的权利属性 , 同时承认税务
大学财政学课件第五章
税收的分类
2,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可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是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归属于间接税;凡是税负不能负担与税负的转嫁
税收负担
税收负担是指整个社会或单个纳税人实际承受的税款。依据考察层次的不同,主要分为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
宏观税收负担水平是以税收收入占GDP或GNP的比重来衡量。宏观税负水平与经济水平密切相关,发达国家一般高于发展中国家;同类国家之间的差距是很大的。
收入
闲暇
收入
闲暇
A
B
E
E
E
L
L
L
A
B
E
E
E
L
L
L
D
F
D
F
增加闲暇
减少闲暇
1
2
3
4
2
七、税收中性 1,税收的超额负担。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的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税款的负担之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的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的支出,如果因征税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就出现了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的影响,就出现了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税收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
01
从上例可看出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有不同的特点:首先,全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高,税负重;超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低,税负轻。
02
2
2
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可将税收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这是各国最常用的方法,也是最能反映现代税制结构的方法。
税收之债理论视角下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税收之债理论视角下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襟穗舔横收之债理论视角下纳人杈利的保护口王天奇一、税收之债的属性及其构成“传统的民法理论意义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税收之债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得请求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
这一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是作为税收债权人国家或地方政府以及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其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税收请求权以及罔民应国家或地方政府请求的税收给付义务。
(一)税收之债的属性。
在不同的视角下,税收之债具有不同的属性:一方面,税收之债具有公法属性。
不可否认,税法在很多方面吸收和借答了民法的理念和制度.但作为其调整对象的税收法律关系在根本上并非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隶属性以及公权特征表明它本质上仍属于公法的范畴。
税收的主要职能在于分配收入、配置资源和保障稳定,此外,迁承担起了调节宏观经济的经济法职能.具有鲜明的社会本位理念在制度设计上,为保障税收的实现.税法赋予了税收债权人较多的方面强制性权力,如税收强制执行权,税基调整权以及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享有的一系列管理权利等。
这些方面的权利也超越了私法的平等范畴.具有明显的公法柑ilF。
另一方面,税收之债具有经济属性。
税收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根据公共财政论,国家提供公共产品,而税收是这些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住此过程中,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鲜咀的市场经济色彩:政府有依法取得税收的权利,纳税人有向政晴索取公共物品的权利.同时政府承担着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义务.而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因此.以此思路的必然结沦是:固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纳税人对国家之问不应是权力的绝对服从关系,而是平等的。
(二)税收之债的构成借私法之债中相关学者对法定之债的构成要件的归纳 _卜j总结,税收之债应包括以下要件:66 决策 &l"aI/,f ㈤ 2009年第 5期总第 53期 1.税收主体。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债概述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债概述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债概述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债概述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这一特征区别于物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不以请求为给付内容。
3.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关系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也称“标的”)。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的权能:1.给付请求权;2.给付受领权;3.债权保护请求权;4.处分权能。
提示: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三、债的分类(一)依债的发生原因所作的分类1.合同;2.缔约上的过失;3.单独行为;4.侵权行为;5.无因管理;6.不当得利;7.其他。
提示: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被称为管理人,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和本人间形成债的关系。
(二)其他分类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如:合同、单独行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如:缔约上的过失、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人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2)连带之债是指当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税收之债不履行的构成要件
作者: 孙成军
作者机构: 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地税局
出版物刊名: 税务研究
页码: 53-58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5期
主题词: 税收债务 确定性 违法性 客观性
摘要:依据税收之债不履行的特点,本文将判断税收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税收之债的不履行的标准概括为“确定性”,“违法性”和“客观性”。
“确定性”是指税收债务人不履行的债务须为已经成立并被确认的具体税收债务,未经法定程序具体确定的税收债务不存在不履行问题;“违法性”是指税收债务人的不履行须为无法律上正当事由的违法性行为。
税收债务人对不符合税法规定或超过税收时效的税收债务的拒绝履行。
属于合法行为而不构成不履
行;“客观性”是指税收之债不履行行为是一种客观的、导致债权效果未能充分实现的行为,与税收债务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无关。
这与传统私法之债不履行构成要件有很大不同。
论税收之债的效力(一)
论税收之债的效力(一)【摘要】税收之债的效力是税收之债成立后,为了保证税收之债内容的实现,法律上所赋予税收之债的效果或权能。
税收之债的效力可划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等类型。
税收债权的效力体现在税收债权的权能上,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自力救济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能。
税收债务的效力体现在给付义务、其他义务、税收责任三个方面。
【关键词】税收之债债的效力税收债法【正文】一、税收之债效力的界定在私法上,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法定之债,债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国民法一般都有关于债的效力的规定。
学者们对私法之债的效力的定义虽然表述并不一致,但一般认为债的效力,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法律赋予债的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某种行为之力或者拘束力以及在债务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力。
1]债的效力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债的效力的内容包括法律对于债务人的拘束(债的效力的消极方面)和赋予债权人以法律上之力(债的效力的积极方面)两个方面。
税收之债是在特定主体(国家或地方政府等税收债权人与企业或公民等税收债务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税收之债是公法之债,具有高度的社会公益性,法律不仅需要对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加以确定,而且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即法律赋予税收之债以法律效力,为税收之债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权威、力量及制度,使税收债务得以履行,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税收债权得以实现,达到以法律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节的目的。
因此,税收之债具有法律效力乃当然之义,各国税法都有关于保证税收之债实现的完整的法律规定。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8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第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我们认为,所谓税收之债的效力,是指税收之债成立后,为了保证税收之债内容的实现,法律上所赋予税收之债的效果或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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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之债的实体要件
三、税率
(二)累进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速算扣除数的计算方法 从超额累进税率表看,计算速算扣除数可以使用计算公式: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所得额 X(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 +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例: 第二级速算扣除数=400X(10%-5%)+0=20 第三级速算扣除数=1000X(15%-10%)+20=70 ......以此类推
税收之债的实体要件
三、税率
(二)累进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例:请计算2500元所得额的应纳税额。 第二种计算方法:速算扣除数法 按照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比按照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要 多征一定的数额,这个多征的数是一个常数,即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 = 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 - 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 应纳税额 = 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 - 速算扣除数 1.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2500×20%=500元 2.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330元 3.速算扣除数=500-330=170元 4.应纳税额=2500×20%-170=330元
税收之债构成要件概述
二、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的分类
(一)广义要件和狭义要件
(二)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
(三)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税收之债构成要件概述
二、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的分类
(一)广义要件和狭义要件 广义要件:即国家征税通常所需具备的各种要件(包
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狭义要件:仅指确定相关主体的实体税收债务成立
全年所得额在400-1000元 全年所得额在1000-2000元 全年所得额在2000-5000元 全年所得额在5000-10000元 全年所得额在10000-20000元 全年所得额在20000-50000元 全年所得额在50000元以上
5
10 15 20 25 30 40 50
例2:某甲全年收入1000元,某乙全年收入1001元,求甲、乙各自的应 纳税额。 甲应纳税额=1000X10%=100元 乙应纳税额=1001X15%=150.15元
狭义:纳税人 包括 广义: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税务代理人、负税人
税收之债的实体要件
一、税收主体
(一)税收主体的概念和资格 2.纳税人的主体资格 纳税人的主体资格,是指作为税收债务人的资格, 即是否具有负担税收债务的能力。
税法权利能力,是指作为税收法律主体,享受税收权利、 承担税收义务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在税法上,一般以 具有经济上的负担能力或在技术上可把握的经济上的给付 能力的对象作为税法的权利主体。 税法行为能力,是指税法的权利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 税收权利和履行税收义务的能力。
税收之债的实体要件
三、税率
(二)累进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1 2 3 4 5 6
所得额级距
全年所得额在400元以下(含400元) 全年所得额在400-1000元 全年所得额在1000-2000元 全年所得额在2000-5000元 全年所得额在5000-10000元 全年所得额在10000-20000元
税收之债的实体要件
一、税收主体
二、税收客体
三、税率 四、税收特别措施
税收之债的实体要件
一、税收主体
(一)税收主体的概念和资格 1.税收主体的概念 税收主体在此主要指纳税人(税收债务人),即税 法上规定直接负有税收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税收主体的规定解 决了对谁征税,或者谁该承担税收债务的问题。
税收之债的实体要件
三、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税率
累进税率
全率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
幅度定额税率 分级定额税率
税收之债的实体要件
三、税率
(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税收客体数量为等比关系的税率。这种税率不因 税收客体数量多少而变化。 1、单一比例税率。即对同一税收客体的所有纳税人使用同一比例税率,如企业 所得税采用的税率为25%。 2、差别比例税率。即在同一税种中,对不同纳税人或不同类型的税收客体(税 目)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具体可分为: (1)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对不同的产品使用不同的税率,如消费税。 (2)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对不同的行业采用不同的税率,如营业税。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税率,如原农业税。 3、幅度比例税率。国家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在此幅 度内自行确定一个比例税率,如营业税中原娱乐业采用的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全累税率
全率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
超累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税收之债的实体要件
三、税率
(二)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对税基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对应的该等级 税率征税,也就是在税基数额增加一个临界点时,应将全部税基按高一 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意:全额累进税率在调节收入方面,较之比例税率要合理,但在 两个级距的 临界部位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应税所得额增加,使税收负 担极不合理。试比较以下两例。
中篇 税收债务法
税收债务法之一 税收债法原理
主讲:陈少英
绪论
一、税收之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税法与民法关系的演变
税法从民法中解脱→税法向民法靠拢→税法与民法统一
(二)税收之债理论的实践意义
1.借用债法规范补充税法漏洞 2.平衡纳税人与国家的法律地位 3.推动建立税法的现代法治精神
绪论
二、税收债法的概念和体系
与否所需具备的要件(仅是指实体要件)。
税收之债构成要件概述
二、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的分类
(二)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 一般要件:是在各类税法中都需要加以规定的、具 有普遍意义的共同要件。 人的要件(征税主体、纳税 主体) 分为 物的要件(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 关系要件(税收法律关系) 特殊要件:是不需要在各类税法中加以确定的,并 不具有普遍意义的特殊要件。
税率(%) 速算扣除数
5 10 15 20 25 30 0 20 70 170 420 920
7
8
全年所得额在20000-50000元
全年所得额在50000元以上
40
50
2920
7920
税收之债的实体要件
三、税率
(二)累进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例:请计算2500元所得额的应纳税额。 第一种计算方法:定义法 1.400×5%=20元 2.(1000-400)×10%=60元 3.(2000-1000)×15%=150元 4.(2500-2000)×20%=100元 应纳税额=20+60+150+100=330元
税收之债的概念与特征
二、税收之债的特征
债的性质 法律依据 债的履行 纠纷解决
税收之债
法定之债
依据税法产 生的公法之 债 依据民商法 产生的私法 之债
以强行法之 规定,强制 履行 可以依当事 人的合意进 行和解等
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
民法之债
意定之债
民事程序
税收之债的分类
一、抽象税收债务和具体税收债务 二、可分税收债务和连带税收债务 三、原生税收债务和衍生税收债务
税收债法:是规范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变更 和消灭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债法
流转税之债
所得税之债
财产税之债
行为税之债
第五讲 税收之债概述与构成要件
税收之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税收之债的概念
*民法之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定 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税法上的债务,即“由税的债务者向国家或 地方公共团体进行交纳被称为税的这一金钱给付 的义务”。税收之债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之债,是 一种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公法上的法律 关系,在我国的税收立法和税务实践中,一般用 “纳税义务”来表示上述“税收债务”的概念。
税收之债的实体要件
一、税收主体
(二)纳税人的分类 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3.可分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 4.原生纳税人与第二次纳税人 5.正式纳税人与延伸纳税人 6.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税收之债的实体要件
二、税收客体
(一)概念 税收客体,也称征税对象、征税客体或课税对象、 课税客体,是指征税的目的物。它说明对什么征 税的问题。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 (二)与税收客体相关的概念
税收之债构成要件
税收之债构成要件概述
一、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的概念
所谓税收之债构成要件,或称税收之债构成要素, 是税收债务成立的要件。即通过课税要件的满足 产生了使税收债务成立的这一法律效果的法律要 件。也就是说,税收之债构成要件是国家有效征 税必须具备的要件。只有在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 下,国家才可以征税。
税收之债的实体要件
三、税率
(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计算简便,有利于提高效率;并且由于比例税率的税率高低与税 基的大小并无牵连,应用范围比较广泛,适合于对商品流转额的征收;但比例 税率具有累退性,不利于保障公平,调节收入的效果不太理想。举例如下表:
考虑照顾低收入
考虑调节高收入
年收入 税率(%)
400 50000 5 5
税收之债构成要件概述
二、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的分类
(三)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实体要件:是指税收债务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是税收实体法必须规定的内容。 实体要件是广义的课税要件的核心。
分为 基本要件:主要包括征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 例外要件: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
程序要件:是指税收债务履行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是税收程序法必须规定的内容(主要是 纳税地点和纳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