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2019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最新)
2014.10.30
全文
有效
5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2015.05.29
2015.07.01
全文
有效
56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06.27
2000.10.01
全文
有效
57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有效
2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2014.05.14
2014.10.01
全文
有效
25
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8.08.20
1989.01.01
全文
有效
2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04.21
2001.04.21
12、13、21
有效
27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15.04.02
2009.12.26
2010.07.01
全文
有效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订)
2015.04.24
2015.04.24
全文
有效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发布)
2011.04.22
2011.07.01
全文
有效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修订)
2015.08.29
2015.08.29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适用条款
有效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10.28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年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年(2015 年3 月26 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5 号公布,根据2019 年 2 月28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 4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一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条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加条件。
强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 平方一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持术人员;有1 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四)至少具有《(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医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疗用车辆等条件;机(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构(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GBT28001-201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应:
a)适合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b)包括持续改进的承诺;
c)包括组织至少遵守现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组织接受的其 他要求的承诺;
d)形成文件,实施并保持;
e)传达到全体员工,使其认识各自的职业健康安全义务;
f)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g)定期评审,以确保其与组织保持相关和适宜。
a 按能量分类:机械能、热能、电能、化学能、放射能、 生物因素、人机工程因素(生理、心理)
b 按GB/T 13861-1992 分类有六种类型分类:物理性危险 和危害因素、 化学性危险和危害因素、生物性危险和危害因 素、心理和生理危害因素、行为性危害因素、其他危害因素 ● 按GB 6441-1986分类有16种因素
“保持”即要求组织按管理体系的要求实施管 理,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体系。
10
4.2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如图所示。
管理评审
审核
职业健康 安全方针
绩效测量 的反馈
策划
11
组织应有一个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该方针应清楚阐明职业健康安全总目标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
绩效的承诺。
3.17 可容许风险 tolerable risk 根据组织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已降至组织
可接受程度的风险。
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素
4.1 总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4章描述了
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88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模式如图所示。
管理评审
策划的重要任务是根据组织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
充分、全面地识别危险源,正确评估与分级,确定不可允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GBT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2019/1/26
陈瑞泉
2
GB/T28001-2001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中 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进出口评定认 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元桥、陈全、刘卓 慧、李强、白殿一、吴晶、王凤泰、姜铁白。
2019/1/26
陈瑞泉
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对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的要求,旨在使一个组织 能够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并改进 其绩效。它并未提出具体的职业健 康安全绩效准则,也未作出设计管 理体系的具体规定。
2019/1/26
陈瑞泉 4
GB/T28001-2001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
2019/1/26
陈瑞泉
7
GB/T28001-200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 况。 3.2 审核 audit 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 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 的过程。 2019/1/26
2019/1/26
陈瑞泉
11
GB/T28001-2001
3.9
目标 objectives 组织在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方面所要达到的目的。 3.10 职业健康安全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 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
ISO45001:2019全套程序文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2.1文件的编号按文件层次递进,易于查阅和检索
文件编号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规定,具有统一性标识。文件编号由企业名称代号、文件代号、顺序号几部分组成。顺序号从01开始。
a.QEO管理手册编号
例:ZH-SC-2019表示禹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2019年发布版本。
4.4文件的更改和作废
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要填写“文件更改/修订审批表”,并保留更改内容的记录。
4.4.1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实施更改,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
4.4.2作业文件的更改由各相应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再由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更改。
4.4.3所有被更改的原文件必须由相应部门收回,进行统一管理,以确保有效文件的唯一性。
对于受控文件应定期公布受控文件清单,以识别现行使用文件的状态。凡属受控文件均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备案存档(包括软盘、光盘、录像带、录音带等)。
4.7.2文件的借阅和复制
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文件时,到综合管理部查阅,不得带走,不得擅自复印。需要增发时,由文件发放部门按本程序4.5文件的发放和领用执行。
5相关文件
4.3文件的批准、评审与更新
a.《管理手册》由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
b.程序文件由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核,总经理批准;
c.作业文件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d.技术性文件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e.外来文件由管理者代表审批其适用性;
f.必要时人员对现有体系文件进行全面评审,因评审或其他原因对文件的修改发布前应再次批准。
4.5.1受控文件的发放要加盖“受控”印章,经批准后,综合管理部按规定发放范围发放,确保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获得相应有效文件。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015 年3月26 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 号公布,根据2019 年 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 4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 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 1 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ISO45001:201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ISO45001标准中文版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及使用指南,旨在使组织能够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条件以预防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和健康损害,同时主动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这包括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并制定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a)建立、实施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消除或尽可能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包括体系缺陷),利用职业健康安全机遇,应对与组织活动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体系不符合;b)持续改进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和目标的实现程度;c)确保组织自身符合其所阐明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d)证实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旨在适用于不同规模、各种类型和活动的组织,并适用于组织控制下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该风险考虑了组织运行所处的环境以及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本标准未提出具体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准则,也未规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结构。
本标准使组织能够通过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整合健康和安全的其他方面,比如员工健康/福利。
本标准未涉及除给员工及其他相关方造成的风险以外的其他问题,比如产品安全、财产损失或环境影响等风险。
本标准能够全部或部分地用于系统地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但是,只有本标准的所有要求都被包含在了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且全部得以满足,组织才能声明符合本标准。
注:有关本标准要求的意图的更多指南,请见附录A。
2规范性引用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组织organization为实现其目标(3.16)而具有职责、权限和关系等自身职能的个人或群体。
注1: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个体经营者、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合股经营的公司、公益机构、社团、或上述单位中的一部分或其结合体,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公信或私营。
3.2相关方interested party能够影响决策或活动、受决策或活动影响,或感觉自身受到决策或活动影响的个人或组织(3.1)。
GBT28001-201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持续进行危险源辨识、 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这些程序应包含:
—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和访 问者)的活动;
—工作场所的设施(无论由本组织还是由外界所提 供)。
组织应确保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时,考虑这 些风险评价的结果和控制的效果,将此信息形成文件 并及时更新。
务或运行条件的变化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进行
修订。
8/12/2019
陈瑞泉
27
4.4实施和运行 实施和运行如图4所示
策划
审核
实施和运行
绩效测量的 反馈
检查和纠正措施 图4 实施和运行
8/12/2019
陈瑞泉
28
GB/T28001-2019
4.4.1 结构和职责 对组织的活动、设施和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有影响的从事
8/12/2019
陈瑞泉
8
GB/T28001-2019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
况。
3.2 审核 audit 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
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 的过程。
8/12/2019
陈瑞泉
24
GB/T28001-2019
4.3.2 法规和其他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识别和获得适
用法规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组织应及时更新有关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信
息,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员工和其他有关的相 关方。
8/12/2019
陈瑞泉
最完整解读ISO45001-201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目录
CATALOG
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发展历程
2 OHSAS18001转化成ISO标准的目的
3 ISO45001与OHSAS18001相比,有哪些不同
4 ISO9001、ISO14001、ISO45001三个标准的
异同
5 ISO9001 ISO14001 ISO45001框架整合
6 ISO45001-2018中文版
负责 ISO 45001 标准开发委员会的主席 Mr. David Smith 公开表示:
其实在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方面,OHSAS 18001已经是一个被广泛应用的成熟标准。 本次开发 ISO 标准,一方面是希望企业能便捷地将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工具整合入已 有的管理体系中,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 ISO 的在国际上的认可度可以给本标准带来 进一步的可信度,从而带动其更广泛的应用。
负责 ISO 45001 标准开发委员会的主席 Mr. David Smith 公开表示:
其实在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方面,OHSAS 18001已经是一个被广泛应用的成熟标准。 本次开发 ISO 标准,一方面是希望企业能便捷地将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工具整合入已 有的管理体系中,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 ISO 的在国际上的认可度可以给本标准带来 进一步的可信度,从而带动其更广泛的应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模式如图所示。
组织应界定并文件化其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适用范围。
目次
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素……………………………………………………总要求…………………………………………………………………………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策划……………………………………………………………………………实施和运行……………………………………………………………………检查和纠正措施………………………………………………………………管理评审………………………………………………………………………附录(资料性附录)与-、-之间相应章条间的对应关系…………………………………………………………
前言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结构如下: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南。
本标准的制定考虑了与—《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间的相容性,以便于组织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和质量管理体系相结合。
附录给出了与—、—之间的联系。
本标准将在适当的时候被审查修正。
当更新版本的或发布时,本标准将审查合修正,以保证这些标准的相容性。
本标准在未来同等的或包含此标准的国际标准发布时取消。
本标准的第二本版当代替合取消经过技术性修订的第一版本()
相对于第一版,本版主要有一下变化:
更加关注关于“健康”的重要性。
本版以视自己为一种标准而非前一版本仅是一种规格或一种文件,这反映了越来越多国家采用作为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基础。
关于“策划-实施-检查-行动”的模式图仅在介绍章节中完整呈现,不再出现于每个主要条款的起始处。
在章节中所列参考出版品仅限于国际出版文件。
增加新的定义并修正旧版的相关定义。
为了于标准结合而有了显著的改善,并且增加与的相容性。
名次“可容忍风险”改为“可接受风险”(参见)
名次“意外事件”现包含与“事件”当中(参见)
“危害”一词定义不再提及“对财产的损失或工作环境的损害”(参见)
现考虑“损害”一词并非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直接有冠,并且同时使用于资产管理的领域。
所以,针对职业健康安全的影响所定义“损失”的风险应该透过组织的风险评估程序来鉴别,并通过适当风险控制手段应用来管控。
条款4.3.3与合并以达到与相一致。
基于控制等量的考虑,增加某些新要求的内容已成为计划的一部分(参见4.3.1)
变更管理在本版中明确的被要求(参见4.3.1和)
增加新条款“合规性评价”(参见4.5.2)
增加新条款“参与和协商”(参见4.4.3)
增加新条款“事件调查”(参见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