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之比较研究
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与借
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与借鉴引言慈善捐赠是社会公益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两岸三地地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广泛应用以鼓励更多人参与慈善事业。
本文将比较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探讨其各自的特点和借鉴意义。
一、中国大陆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大陆自2008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政策规定,个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组织捐赠的款物,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捐赠的扣除额度上限为个人今年所得额的30%。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且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将享受更高的税收优惠政策,扣除额度上限提高至今年所得额的50%。
中国大陆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在最初的推行阶段受到了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其对富人有利,但随着社会对慈善事业逐渐重视,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获得了更多的认可与支持。
此政策的特点在于确立了慈善捐赠扣税的合法性,并通过不同的额度限制鼓励大额捐赠。
二、台湾地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台湾地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起源于1985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所得税法》。
根据该法规定,慈善捐赠可以申请扣除纳税义务。
慈善捐赠的扣除额度上限为纳税人所得额的15%。
与中国大陆相比,台湾地区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较为保守,但在实践中,仍然起到了鼓励慈善捐赠的作用。
台湾地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在于对扣除额度的限制较为严格,这既保障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又为慈善捐赠提供了一定的纳税优势。
三、香港地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香港地区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崇尚自由市场的原则,在减税方面较为慷慨。
根据香港的税法规定,慈善捐赠可以申请扣除纳税义务。
慈善捐赠的扣除额度与个人所得税率有关,根据所得水平,扣除额度可达到纳税人所得额的35%。
香港地区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在于税收扣除额度相对较高,这既鼓励了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也助力了慈善组织的筹款活动。
两岸四地税制比较与协调机制安排
两岸四地税制比较与协调机制安排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税收制度也不断进行着调整和改革。
一.两岸四地税收制度概述及其特点1、大陆大陆税制的发展,经历了1953年、1958年、1973年及1994年的改革。
总体趋势上可以1978年和1994年作为两个分水岭。
总体而言,呈现一种倒葫芦状的两层次由大而小的税制演变形式。
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流转税类税收是主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仅这4项税收的收入就占我国税收总额的70%以上;所得税类税收次之,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3项税收的收入约占我国税收总额的15%。
此外,还有资源税、财产税和其他一些类型的税收。
2、香港香港税率低,税基窄,是国际上少数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中较有代表性的典型,国外有人将它划分到“避税港”范围。
香港税收的主要特点是:(1)税种简单,便于实际操作,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2)税率低,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税法严,每个公民都要依法纳税,有效地保障税收收入及时入库。
(4)税制稳定。
3、澳门澳门税收制度某些方面与香港有相似之外,但也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尽管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其税收制度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维系不变。
但为了使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趋于完善,以便日后能与港澳地区的税制减少摩擦,更好地衔接和协调,分析和研究澳门现行税收制度,把握和了解其特点,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其税收制度的特点是:(1)税收较少,税负较轻。
(2)直接税成为主体税。
(3)娱乐业成为主要税源。
4、台湾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但因社会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不同,使两岸在税收制度上也有着较大的差异。
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纳税额之比较宋凌凌【大中小】【关闭】【点击:5329】【价格】0元【摘要】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异。
本文仅就税制模式、纳税额两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比较分析,然后就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大陆的借鉴作用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比较【正文】一、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收益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有别于以公司为纳税人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是关于征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范。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港澳台地区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众多的差异。
香港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种少、税负轻、稽征简便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在香港不是单独的税种,《香港税务条例》按照以收益类型设置税种,将个人所得征收的税项分为4种,即薪俸税、利得税(关于个人的部分)、物业税、利息税(1989年4月1日废除),为方便分析,本文统称为个人所得税。
澳门地区在税法上没有区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而是按照收益类型设置税种。
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和房屋税是澳门按照收益课征的三种税项。
其中职业税是对个人工作收益征收;所得补充税是对个人和法人工商活动收益征收的税种;房屋税是对个人和法人房屋租金收益征收的税种。
上述税项同时适用于个人和公司,即都涉及到对个人有关收益的征收。
澳门征税的税法依据是《职业税章程》,《所得补充税章程》和《房屋税章程》。
台湾无独立的个人所得税立法,而是将其与营利事业所得税一起规定在统一的《所得税法》中,并称之为“综合所得税”。
大陆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纳税人的特点进行分类,将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在大陆是单独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其专门的法规。
二、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的差异我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模式、纳税额的规定两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的比较
台湾税收公平原则的 体现
在台湾,税收公平原则得到了充分体 现。台湾《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 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起征点是根据 个人的收入水平和企业的利润水平进 行确定的,以确保不同收入水平和利 润水平的人和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 此外,台湾还实行了多项社会福利和 税收优惠政策,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 益和福利。
实施
大陆通过推广电子化申报、网上支付等便捷的纳税方式来提高征管效率,减少 纳税人的负担。此外,大陆还通过优化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转 型升级,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降低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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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与大陆税法原理原 则的比较分析
比较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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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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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回顾
回顾和分析两岸税法原理 原则的学术研究、政策法 规和实际应用,以了解两 岸税法原理原则的异同。
不同点
台湾税法原理原则更注重税收的公平性,强调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而大陆税法原理原则更注重税收的 效率性,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此外,两岸税法原理原则在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也存在差 异。
影响与启示
影响
两岸税法原理原则的差异对两岸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际竞争力产生影响。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背 景下,两岸税法原理原则的差异使得两岸在税收制度上面临挑战和机遇。
台湾税收效率原则的体现
在台湾,税收效率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台湾《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应通过信息化手段 和自动化设备等提高征税效率和管理效率。此外,台湾还实行了多项税务改革措施,以简 化纳税程序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和管理效率。 Nhomakorabea03
大陆税法原理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内容
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基于法 律的规定进行,包括纳税主体、纳税期限、税率等要素。大 陆的税收法定原则更注重法律的刚性和稳定性,以保障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
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的比较
税收公平原则的比较分析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在税法中注重税收公平 原则,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扣除 制度等方式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 分配。
大陆地区
大陆地区在税法中也注重税收公 平原则,通过个人所得税、企业 所得税等税种实现税收负担的公 平分配。
税收效率原则的比较分析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在税法中注重税收效率原则,通过简化税制、减少税种等方式提高税收征收效 率。
它反映了税收分配关系中的本质 要求,并对税收法律制度起统帅 作用。
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指导立法机关制定科学的税收法律法 规,确保税收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稳 定性。
为司法机关提供审判依据,确保税收 争议的公正解决。
为税务机关提供执法依据,规范税收 征管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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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税种法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二是要 素法定,税法构成要素皆必须且仅由法律予以规定;三是程序法定,税收关系中 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皆必须且仅依法律规定。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其 税收负担应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 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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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横向公平和纵向 公平。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的税 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的税收。
税收效率原则
•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 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它包括税收经济效 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前者是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 最大的经济利益;后者是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征收最多的税。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摘要】本文通过对大陆和台湾增值税制度进行比较与评价,旨在深入探讨两岸之间在这一税收政策方面的异同,并提出改进建议。
在首先介绍了大陆和台湾增值税制度的概况,然后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进一步探讨了各自存在的优势和不足。
根据比较结果,提出了针对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改进建议。
在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了综合评价,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两岸增值税制度的特点和差异,为进一步改进税收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两岸增值税、制度比较、优势、不足、改进建议、综合评价、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它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比较与评价变得愈发重要。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作为中国的两个主要地区,在增值税制度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研究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比较与评价,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两岸税收体系的差异,还可以为两岸税收政策的协调提供参考。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研究这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从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增值税制度入手,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比较和评价,旨在为两岸税收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分析大陆和台湾的增值税制度,探讨两岸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优势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对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深入研究,旨在为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也将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综合评价,探讨其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指导方向。
通过本研究,有望为进一步加强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务实合作以及促进两岸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2. 正文2.1 大陆增值税制度概述大陆的增值税制度是一种多阶段、多环节的消费税制度,也是我国最主要的税收之一。
增值税是按照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来征税的一种税收,通过每个环节的增值进行逐级征税,最终由消费者支付。
海峡两岸财税差异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峡两岸财税差异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两岸交流的日趋频繁,两岸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
而财税政策
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对两岸经济交流具有十
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研究海峡两岸财税差异比较,深入分析两岸财税
政策的异同,对于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增进两岸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的目的和任务
1. 目的:通过比较海峡两岸的财税政策,揭示两岸的财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
2. 任务:
(1)分析海峡两岸的财税政策体系,总结两岸的财税政策优劣势;
(2)比较两岸财税政策的主要差异,并分析其影响因素;
(3)探讨如何优化两岸财税政策,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和合作。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 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资料,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
各种相关数据和信息,深入研究海峡两岸财税政策的差异和影响因素。
2. 问卷调查法:通过编制问卷、发放调查,获取专家学者、财政税
务相关人士和普通民众对海峡两岸财税政策的认识和看法,为研究提供
有力支撑。
3. 统计分析法:通过对研究数据的收集和整理,运用统计学方法进
行数据分析,揭示两岸财税政策的异同和影响因素。
四、预期研究成果
本研究旨在系统分析海峡两岸财税政策的差异和影响因素,预期取得以下研究成果:
(1)对海峡两岸的财税政策体系有深入的了解,总结两岸的财税政策优劣势;
(2)揭示两岸财税政策的差异和影响因素,为两岸经济交流和合作提供更有效的政策支持;
(3)提出如何优化两岸财税政策的建议,并为两岸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海峡两岸企业所得税法的比较
海峡两岸企业所得税法的比较税收立法情况的比较台湾地区在1998年进行了重大的税制改革,所得税制由原来的公司所得税与股东个人所得税的“两税独立课税制”改为现行的“两税合一课税制”。
台湾地区的所得税包括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
台湾地区在所得税方面采取合并立法模式,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分章合并载于《所得税法》中,并制定发布了《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等法规。
大陆的所得税为独立课税制,采取的是分开立法模式,即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原为针对内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针对外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的细则和办法。
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则合并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配套法规有200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两岸在税收立法层次上大体相同,都由税收法律、实施细则、行政法规等构成。
不同点在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历史较短,立法较晚,修订变化次数相比台湾地区较少。
与大陆相比,台湾地区的营业事业所得税法规定得较为详尽,内容上基本接近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两者的合并。
纳税人界定的比较在纳税人的界定上,大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由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台湾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营利事业,指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场所之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方式之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营利事业”。
海峡两岸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之比较
不满 J ,从境 内有 一 定 取 得 的个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 ) 具 年 ,
体包括 : 中国公民个人 、 个体工商户 、 外籍 ^员 和港澳台同胞 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纳税^依照届地 主义原则标准, 分为两类 : 在境 内居住 的自 然人和有来源 于台湾地 区所得的 自然人。 可 见.台湾个^所得税 浩仅仅把所 得限制 在 台湾地 区的收益 ,其 主体外延要小于祖 国大陆的主体范 围。 但有 一点需要注意 , 台 湾地 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 ,只要未成年』 、 有应税所得 , 也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 , 国大 祖
陆 法 律 则无 此 明 文规 定 、
海峡两岸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之
、
立法发展情况 口唐世中
伍少波 对象:个人在 一定 时期 内凭 ( 1纳税 二
我 国在 15 9 0年 由 国务 院 颁 布 的 《 国 借资产或劳动所得并依法应缴纳个人所得 全 税政 实施要卿 》 J 中曾设置报酬所得税 . 未 税的台法收入。海峡两岸均采用概括与列 但 能开征。I5 9 0年还针对个人存裁 公债 、 证 举 相结合 的方式对其分类 .但具体内容有 券等产生的利息 开征过利息 所得税 但 叉 所不同 桂 周大陆 《 l 十人所得税法》 2条 第 于 15 9 9年停 征 改 革 开 放 之 后 , 固 人大 明确规定纳税对象 : 垒 工资薪金所得 ; 个体工 于 18 年 9月 1 90 0 H通 过 并颁 布 r《 中华 人 商户生产 、 经营所得 ; 企事业单位 的承包经 民共和国个』 所得税法》 、 ,并 与同年 I 营 、 2月 承租经营所得 ; 劳务报酬 ; 稿酬所得 ; 特 经国务院批准 . 由财政部公布了该法 的《 实 许权 使用 费用 ; 利息 股息 、 红利所得 ; 财产 施 细则 》 我 国第 一部较为完整的个人所得 租赁 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经国务院财政部 税 法产 生。此后 国务院又针对 十体工商户 门确定 征税的其他所得一 的所得税 的课 征.公 民收入差距 的批大 等 台湾地 区 所得税浊 ”规定 纳税对象 问题 于 18 96年 】 9 分别颁布 了 《 H 月 中华 为 : 营利所得 ; 执行业务所得 ; 资所得 ; 薪 利 人民共 和国个体工商 户所得税 暂行条例 》 息 所得 ; 租赁所得 ; 权利金所得 ; 自力耕作 、 和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个^收^调 节税暂行 渔 牧 № 矿、 所得 ; 财产交易所得 ; 竞技 、 赛事 条例》 形成 了三税同时开 征的局面 ,也造 中奖所得 : . ] 他所得 成 了税制 、 税法的不统一 . 同的纳税主体 不 可 见.海峡两岸规定 的纳税对象大体 之间税负差距 加大等阐题。 有鉴于此 . 全周 上相 同,但在分类组☆及表述上存在着差 人 大常委 会 与 19 9 3年 1 0月 3 1日通 过 了 别; 如太陆 《 个^所得税 法》将劳动所得丹 《 于修改 ( 关 中华 ^民共 和 国个人所 得税 为工 资 薪金 所 得 劳务 报 酬 所 得 和稿 酬 所 法 )的决定》 修 改后 的新个^ 所得税法 自 得 . , 而台湾地 个人所 得税法”则将劳 动 】9 94午 IF ]1日起实 施 .前 面颁 布并 行 的 所得 分 为 资 所 得 ” 执 行 业 务所 得 ” I 薪 和 三十所得税 法律 法规予 以废止。 至此 , 个^ ( 三)计税依据 ;在某一纳税期 限内个 所得税法律 制度得到了完善统一 。 人 所得 颧减 除 法定 的各 项扣 除费 用 的余 台湾地区 15 9 1年开始实行户税 , 分类 额 。租 国大陆 《 个人所得税法》 6条分不 第 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三税并行的复合所得 同项 目的个人所得 分别予 扣 除.从 而计 税制 .15 96年基 于当时经 济发展 的情况对 算不 同项 目的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以 此作 了修改 ,变为实行 以个人综合所得税 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8 0元后的余 额 ,境 0 和营利事业所得税并征征收的体制。此后 外应纳税所得额即在 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 历经修改 ,但基本的 个^ 所得 税法和公 司 中 国境 内取 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纳 税义务 所得税法 统一 在所得 税中 ,征收却 分立并 人 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 中国境外任 行的体制一 直没有改变 。 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的纳 税额为每月收入在减去 8 0元费用的基础 0 二、 基本 内容 上 , 附加减除 费用 30 再 2 0元后 的余 额 ; 个 综合看来 ,海蛱两岸 的个^所得税 } 体工商户的生产 、 圭 经营所得 企事北单位的 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纳税 主体 纳税 对 承包经营 、 承租经 营所得 , 以每一纳税年度 象. 计税依据 . 税率 以及减免等几个方面 的收八总额破除必要 的费用后的糸 亳 为应 觅 本 文一 一 略 作 比较 纳税所 得额 ; 劳务报 酬所得 . 酬所得 . 稿 特 l 1纳 税 主体 :有义 务 承 担 纳税 义务 许投使 用费用所得 . 一 财产租赁所得 . 每次收 的自然人 。祖 国太陆 个人 所得 碰采用棚 人 入 不 超 过 4 0 00元 的 .碱 际 货 用 8 0元 , 0 主 义 和属 地 主 义 _结 ☆ 的 则 . 第 【 f u 条 4 0 00儿 以 l . : 碱际 2 % 肿 货用后 的 余 额 的 0 明确规定纳税 主体包括两粪 居 畦纳税人 为膻 纳 税 所得 额 : 财产 转 让所 得则 以财 产 ( 在境 内有 住所或 者无住 所而在境 内居 住 转让的收入额减 除财产原值 和合理费用后 满1 年的个人) 和非居民纳 税人 ( 在境 内无 的余额为准。另外还规定 : 个人将其所得对 住 所 叉不 肼 住 或 者 无 住 所 而 叉在 境 内居 住 教 育事 业 和其 他 公 益 事 业捐 赠 的部 分 . 可
中国大陆与台湾的税制对比说明
中国大陆和台湾都是外资公司在亚太区的投资重点地区,而这两个地区的税法差异如何,请看下图:之所以用中国大陆与台湾相比较而不是香港,是因为香港有属地原则,差异性过大。
而中国大陆与台湾都是属人加属地原则,有相同也有不同。
中国大陆有实质控制管理机构的概念,但是台湾没有,而且台湾是法律上没有。
如果哪一天你去问台湾税务局,“台湾有没有税务管理机构?”,他会告诉你:“有,但是法律上没有。
”1.台湾税制的利弊两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所谓“来源所得”这个概念的重视程度有所区别。
大陆很重视,出了很多的相关条例:到底要不要登记、要不要不登记……可是因为条文太多且有疏漏的存在就导致大家对法规的执行存有疑虑。
不过大陆的税务机关会清楚的告诉你:如果你今天有劳务提供地在大陆就征收,如果不在大陆就不征收。
不过台湾的重视程度更高。
只要有资金支付出去就扣你20%的税。
这牵扯到台湾原来的法规,每个所得税法都会牵扯到所谓的所得分类。
大陆的法规中第三条或者第五条会看到营业利润,租金等等,在台湾有一条叫做第八条和第五款,它会告诉你所得如果在台湾境内就要征税。
台湾税务局有一天会通知你,他们认为劳务提供地或者使用地在台湾都要征税。
当然后来台湾税务局发现了这个问题,但也没有很好的解决。
台湾的税收除了上述的不足之处,也有优于其他地区的可取之处,例如:股票交易所得在台湾是不用缴税的。
在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分别:中国59号文会告诉你什么情况,什么时候要缴所得税,但是台湾是告诉你什么时候不用缴所得税,两地的趋势是不一样的。
台湾还是在沿用很传统的方式。
2. 发票的处理同样,对待发票的处理两地也是不同的。
发票是台湾很重要的发明,但是也是很愚蠢的发明,因为它到大陆来了之后变形成非常复杂的东西。
为了减少逃漏税的状况发票在台湾也的确产生了很好的效果,现在大陆用的发票也有同样的效果,但是大陆的发票更复杂,相信很多税务总监都有搞不清楚的发票,就目前而言,也确实还没有特别好的解决方法。
海峡两岸个人所得税制的比较
海峡两岸个人所得税制的比较文/张佐敏摘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改的其中一项。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施行的个人所得税为分类所得税,政府和学界正在讨论个人所得税转为其他类型所得税的可能性。
恰好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是综合所得税,通过对比两岸个人所得税的差异可为大陆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另外,每年跨越两地的人流非常庞大,其中不少商务人士在两地都取得收入。
但是,两岸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同,致使他们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产生困惑。
对两岸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可为两岸交流人员提供有益的信息。
文章对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具体征管方式、基本功能实现和对经济影响方面进行了对比,最后针对中国大陆的税制改革提供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大陆;台湾;个人所得税一、两岸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不同目前世界上流行的所得税模式有综合模式、分类模式和综合分类模式。
综合模式是对纳税义务人一定时期内的总收入在一定扣除后按比例征收所得税,大多数都是累进税率。
分类模式是对纳税义务人一定时期内不同收入来源采取不同的征税方式,如对来自工薪收入采用一定扣除额后按累进税率征税,对来自资本收入则采取固定比例纳税。
综合分类模式是介于综合和分类模式之间,对纳税义务人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分成若干类,其中部分几类按分类所得税模式征税,剩下的几类加总后按综合所得税模式征税。
台湾的是综合所得税而大陆的是分类所得税。
台湾《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以其全年下列各类所得合并计算之。
”其中所得分为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之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和其他所得共九大类。
台湾《所得税法》虽然将收入分为九大类,但其并不是分类所得税而是综合所得税,因为这些分类所得收入最后都合并为总收入,纳税人只对总收入经过一定扣除后再按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而不是分类依据不同的公式计税。
关于两岸税收制度比较研讨
论文关键词:海峡两岸税收管理制度比较论文摘要: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市场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相应地,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通过对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体制、纳税申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税务处罚制度、税务教育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的具体差异并进行总结,对于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而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管理是一国筹集财政收入的根本保证,由于其涉及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和管理学两大学科领域,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都非常重视如何改革和完善本国的税收管理制度。
以往,在税收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我国的理论界主要将目光关注于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而对我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台湾地区那么关注有限。
为此,笔者将对我国海峡两岸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行简要比较并进行总结,为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提供思路参考。
1税收管理体制的比较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其实质上就是解决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限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关系。
税收管理体制如果不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就难以完善。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在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
台湾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台湾省政府,而市、县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非常有限。
这种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后来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主要于1951年、1967年和1992年进行),使得台湾省的市、县政府逐渐具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拥有一定税种的征管权和收入权,但是比较有限。
目前,凡收入弹性大和征收范围广的税种,比如所得税、关税、货物税、矿区税和证券交易税等均为台湾省政府掌握,其取得的税收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六成,而市、县地方政府仅为四成。
由于税收管理权限被台湾省政府较多掌握,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呼声一直存在。
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制比较与借鉴
中图分类号 :8 24 F 1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 号 :6 2 9 4 (0 10 — 0 6 0 1 7 — 5 4 2 1 )7 0 2 — 7
大陆 与 台湾 血脉 相 连 ,0世纪 8 2 O年代 中期 , 两
经 济发 展水 平 、 济 体制 的不 同 , 两 岸形 成 了不 同 经 使 的税收制 度结构 , 人所得税 方面差 别甚大 。台湾 的 个
个人所得税模式已经从分类制完成 向综合制的转变, 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也正朝这个方 向发展。 了解台湾
个 人所得 税 的发展 及现行 的课税制 度 , 于大陆 的个 对 人所得税 改革有 一定 的借 鉴意义 。
[ 收稿 日 ]0 10 — 8 期 2 1- 6 2 [ 作者简介 ] 经庭如 ,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院长 , 教授 , 研究方 向为税收理论与政策 ; 崔志坤 ,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税务系主任 , 讲师 , 财政部财政 科学研究所博士 , 中国社科 院财 贸所博士后 , 研究方 向为税收理论 与政策 。 本文 为台湾远东科技大学 “0 0 2 1 两岸商管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主题发言论文 ,0 0 , 2 1 年 台湾 。
年为适 应农 业社会 向工业社 会 的转 变 , 课税 采用属 地
、
大 陆与 台湾个 人所得税 的 比较 : 总体
视 角
大陆的个人所得税 在 2 世纪 8 0 O年代才开始
真 正 征 收 , 由于 制 定 过 高 的免 征 额 , 大 多 数 居 但 绝
主义原则 , 提高了标准扣除额 、 简化了税制 、 实行蓝色
极 地 、 步进 行适 应性 的改革 , 逐 使个 人所 得税 功 能发 挥 日益完善 。
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的比较
04
税法改革与发展趋势
台湾税法改革方向与挑战
改革方向
推动税收公平:台湾税法改革正在努力实现税收公平,通 过调整税率结构,减少贫富差距在税收上的体现。
优化税收环境:为了提升税收效率,台湾正在着力优化税 收环境,推动数字化与电子化税务管理,降低纳税人的遵 从成本。
台湾
在台湾,税收法定原则同样是税法的核心原则。这意味着所有税收相关的事务, 包括税种的设立、税率的决定、以及税收的征收管理等,都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此原则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税务机关的滥用权力。
公平税负原则
大陆
公平税负原则在大陆指的是纳税人应当根据其经济能力和实 际收益来承担相应的税收负担。这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经 济公平。大陆税法通过设定不同的税率、免税额、扣除项目 等,努力实现公平税负。
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大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减 免企业所得税、降低税率、加速折旧等 。而台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包括研 发支出抵减、投资抵减、产业创新抵减 等。
VS
投资税收优惠
大陆对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地区,如高新技 术企业、西部地区等,提供投资税收优惠 ,如减免投资企业所得税、免征土地增值 税等。台湾则对特定投资项目,如节能环 保、创新产业等,提供税收减免或抵扣。
税收征管制度
01
台湾:台湾的税收征管制度相对成熟 ,注重纳税人权益保护。税务机关在 税收征管过程中重视纳税服务,为纳 税人提供便捷的办税渠道和争议解决 机制。
02
大陆:大陆的税收征管制度在近年来 也不断完善。税务机关积极推动数字 化征管,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提 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大陆也注重 保护纳税人权益,加强税收法治建设 。
大陆与台湾涉外税收协定之比较析论(下)——兼谈两岸避免双重征税之议题
三 、 陆 与 台 湾 涉 外 税 收 协 定 之 比 较 分 析 大 ( ) 陆 的 涉 外 税 收 协 定 一 大
定 系 参 照 OE D 租 税 协 定 范 本 . 考 量 双 方 国 家 的 C 并 政 治 、 政 、 济 及贸 易状况 , 做修 正调整 。 财 经 酌 ④
( ) 较 分 析 三 比
18 9 1年 我 国 与 日本 国 首 开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协 定 的谈 判 .并 签 署 了 第 一 个 国 际税 收 协 定 . 《 华 人 民共 和 国政 府 和 日本 国政 府 关 于 对 所 即 中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 截 止 目前 为 。
OE D 范 本 为 主 . 大 陆 较 倾 向 较 多 维 护 所 得 来 源 国 C
征 税 权 益 的 UN 范 本
税 的安 排 我 国对 外 谈 签 税 收 协 定 工 作 可 分 为 三 个 ②
阶段 : 一 阶 段 是 上 世 纪 8 第 0年 代 初 至 9 0年 代 中 期 .
李 睿
( 徽 财经大学 法学院, 徽 蚌 埠 安 安 2 33 ) 3 0 0
f
【 要 】 际 税 收 协 定 是 国 际 税 收 协 调 的 基 本 形 式 。 陆 与 台 湾 经 贸 往 来 日 益 密 切 , 双 方 未 签 订 避 免 双 重 摘 国 大 因
征 税 协 定 . 于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的 议 题 在 两 岸 经 贸 实践 中 日显 突 出 。 为 解 决 该 问题 的 积 极 探 索 , 从 国 际征 关 作 应
UN 范 本 按 以 下 标 准 而 依 序 认 定 : 久 性 住 所 、 益 永 利 中 心 国 、 惯 性 居 所 、 籍 、 约 国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习 国 缔 ⑤
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之比较研究
论文提要租税法律主义为税法上重要的基本原理原则之一,台湾与大陆间,对于税法的理论与立法运作实践,有相当的差异。
在台湾,租税法律主义透过学说长久的研究,以及司法院大法官若干宪法解释的矫正,形成一定共识而较能保障纳税者的基本权利;在大陆,虽然立法制度上随着立法法的制定施行,渐渐改进,但是,对于租税法律主义中,形式上最基本的课税要件法定原则,似乎不能符合应有的要求,另,法位阶上下的分际,亦无清晰的划分而形成混淆,再者,有租税优惠的法律保障不安定,以及租税与规费间模糊不清、税外收费的偏差等问题的产生,本文透过法学角度为上述问题的讨论。
关键词租税法律主义、租税;taxation by law,tax壹、前言一、研究缘起与问题意识台湾与大陆,隔着黑水沟--台湾海峡---而分离,虽然具有历史的纠葛与地理上的地缘紧密关系,基于过去的敌对状态,却长期处于封闭互不往来的状况,因此,对于彼此之法律制度的认识相当陌生,也未能在学术上进行严谨的研究。
随着解除戒严,开放探亲,两岸的交流日益频繁,台湾从过去的「戒急用忍」到现在的「积极开放、有效管理」,进而与大陆同时进入WTO后,两岸的关系,势必将会更加密切,则是不争的事实。
再者,面对两岸加入WTO,将要受到其规范,一则以喜,一则以忧,喜者市场将面临开放,有更多的商机,忧者将面临更严酷的国际竞争,特别是在过去关税的保护藩篱下,其不公平竞争优势将不再。
总总的改变,随之而来,其中,不可回避的是,要建立起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租税制度的不得不改变,将形成快速的蜕变,吾人正在站在一个历史的转折点上。
其次,对于台商的大量投资,其中,「租税法律制度」,为一重要课题,影响台湾人民,甚至台湾政府决策的主要依据,故形成本文研究两岸租税制度的动机所在,然而制度的形成,必须根植在基本的原理原则,故本文先就租税制度中的租税法律主义为开端,进行基础性的研究。
二、研究方法与障碍限制对于税法制度的研究,台湾方面,基于地利之便,自无问题。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引言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适用于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等环节。
在两岸关系发展的背景下,比较和评价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异同对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比较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增值税制度,并对其进行评价,探讨可能的合作和改进方向。
一、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比较1. 大陆增值税制度大陆增值税(以下简称“大陆VAT”)于1984年实施,是一种多阶段、按逐笔计税的消费税。
大陆VAT的税率分为11%、13%、16%三档,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商品和服务。
大陆VAT的纳税人范围广泛,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 台湾增值税制度台湾地区增值税(以下简称“台湾VAT”)实施于1985年,至今仍有所调整。
台湾VAT的税率采用五级分层制度,适用于不同的行业和商品。
台湾VAT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纳税义务较大。
3. 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异同两岸增值税制度在税率、纳税人范围和征收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异同。
•税率:大陆VAT税率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只有三档;而台湾VAT的税率分为五档。
这导致了两岸增值税税收权重的分配存在差异。
•纳税人范围:大陆VAT的纳税人比台湾VAT的纳税人范围更广泛,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这使得大陆的增值税收入更加丰富,但也带来了纳税人管理的难度。
•征收方式:大陆VAT按照销售额计算税额,即“应税销售额×税率”,而台湾VAT既可以按照销售额计算税额,也可以按照利润计算税额。
这导致了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征收方式存在差异。
二、两岸增值税制度的评价1. 大陆增值税制度的优点大陆VAT的税率相对较为简单,税制稳定性较高,便于企业和纳税人遵守纳税规定。
同时,大陆VAT系统较为完善,税收收入丰富,为国家财政提供了重要支持。
此外,大陆VAT的纳税人范围广泛,包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加了税收来源的多样性。
2. 台湾增值税制度的优点台湾VAT采用五级分层制度,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的特性进行差别化调整,便于精确控制税负。
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制比较
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徐鑫淼(山东管理学院财务处,济南250357)[摘要]事关人们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一直是热点议题之一。
文章对大陆分类所得税制与台湾综合所得税制进行比较,就两地所得税的发展历史、税制模式、征缴方式、税率设计以及费用扣除标准等方面具体分析,发现目前大陆税制存在税制不公平、征缴方式不健全、税率设计缺乏弹性、费用扣除标准不够人性化等问题。
借鉴台湾税制改革的经验,提出大陆税制改革建议,建立适合本地特色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完善税率征缴方式、设计更具弹性的税率以及完善的费用扣除标准,从而不断完善大陆个人所得税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大陆;台湾;分类所得税;综合所得税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7.15.049[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5-0107-04[收稿日期]2017-03-13[基金项目]山东省文化厅(1607372)。
0前言事关居民个人收入以及国家税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两会的热点议题之一。
财政部长楼继伟也多次在公开场合发表关于个人所得税由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超额累进改革的意见。
目前,大陆正紧锣密鼓的进行个税改革方案的制订,台湾的综合所得税制不失为一个较好的参考方案。
现就大陆的分类所得税以及台湾的综合所得税进行比较,以期从中吸取经验,完善大陆个人所得税制。
1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制发展历程比较1.1大陆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1980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是现行个税的雏形。
该法律规定境内的外籍人士,就11类所得采用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扣缴。
2011年改革中调整了工资所得税税率结构,将超额累进税率的第一级税率下调,并将工资薪金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调整,取消两档税率。
费用扣除标准历经几次调整,由最初800元上升至现在3500元。
随着经济发展,大陆的个税一直不断调整变化。
大陆与台湾涉外税收协定之比较析论(上)——兼谈两岸避免双重征税之议题
大陆与台湾涉外税收协定之比较析论(上)——兼谈两岸避免双重征税之议题李睿【摘要】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协调的基本形式.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日益密切,因双方未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议题在两岸经贸实践中日显突出.作为解决该问题的积极探索,应从国际征税现象之因为导入,运用归纳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国际上两个主要国际税收协定范本OECD范本和UN范本展开论述,进而对大陆与台湾各自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做一比较.【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09)001【总页数】3页(P26-28)【关键词】税收;国际税收协定;OECD范本;UN范本【作者】李睿【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3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协调的基本形式,其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它在协调各国的税收管辖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防止国际避税,实现税收无差别待遇和处理税收优惠方面有重要意义。
透过税收协定,不仅可以消除国际间重复课税的税收障碍,且可以防杜国际间税收规避、促进各国间资本与人员的流动和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保障域外投资人的权益。
1.税收概说。
税收,在历史上又称赋税、租税或捐税,在中国大陆通常称之为“税收”,而在台湾则称之为“租税或税捐”。
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切社会制度下的国家所共存的经济范畴。
①吴霖,黄董良:《新编国家税收》,航空工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税收的定义随着时代变迁亦有不同。
从税收与国家的关系看,税收与国家有着本质联系。
马克思说:“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
”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42页。
税捐乃是公法人团体为获得收入之目的,而对于所有满足法律所定给付义务之构成要件之人,以高权所课征无对待给付之金钱给付,因此有关捐税的核课与征收,均需有法律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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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租税法律主义为税法上重要的基本原理原则之一,台湾与大陆间,对于税法的理论与立法运作实践,有相当的差异。
在台湾,租税法律主义透过学说长久的研究,以及司法院大法官若干宪法解释的矫正,形成一定共识而较能保障纳税者的基本权利;在大陆,虽然立法制度上随着立法法的制定施行,渐渐改进,但是,对于租税法律主义中,形式上最基本的课税要件法定原则,似乎不能符合应有的要求,另,法位阶上下的分际,亦无清晰的划分而形成混淆,再者,有租税优惠的法律保障不安定,以及租税与规费间模糊不清、税外收费的偏差等问题的产生,本文透过法学角度为上述问题的讨论。
关键词租税法律主义、租税;taxation by law,tax壹、前言一、研究缘起与问题意识台湾与大陆,隔着黑水沟--台湾海峡---而分离,虽然具有历史的纠葛与地理上的地缘紧密关系,基于过去的敌对状态,却长期处于封闭互不往来的状况,因此,对于彼此之法律制度的认识相当陌生,也未能在学术上进行严谨的研究。
随着解除戒严,开放探亲,两岸的交流日益频繁,台湾从过去的「戒急用忍」到现在的「积极开放、有效管理」,进而与大陆同时进入WTO后,两岸的关系,势必将会更加密切,则是不争的事实。
再者,面对两岸加入WTO,将要受到其规范,一则以喜,一则以忧,喜者市场将面临开放,有更多的商机,忧者将面临更严酷的国际竞争,特别是在过去关税的保护藩篱下,其不公平竞争优势将不再。
总总的改变,随之而来,其中,不可回避的是,要建立起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租税制度的不得不改变,将形成快速的蜕变,吾人正在站在一个历史的转折点上。
其次,对于台商的大量投资,其中,「租税法律制度」,为一重要课题,影响台湾人民,甚至台湾政府决策的主要依据,故形成本文研究两岸租税制度的动机所在,然而制度的形成,必须根植在基本的原理原则,故本文先就租税制度中的租税法律主义为开端,进行基础性的研究。
二、研究方法与障碍限制对于税法制度的研究,台湾方面,基于地利之便,自无问题。
但对大陆方面,本文初步乃是透过法律相关条文进行法律释义,并经由文献阅读(主要为书籍),对于中国税法进行基础性的研究。
但是限于资料取得的不易,对于期刊论文,或者实际上的数据、实证研究等,暂时无法处理。
租税法学涉及宪法、行政法、民商法、诉讼法等各法领域,并与其它学门相关,本文以为,租税法的研究,不应该自外于其它学科,例如从微观角度的税务会计,从宏观角度的财政学、租税政策学,是以在论述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引用若干会计、财政学者的见解,但是不应放弃法律本身权利论的观点,故本文乃从着重法学观点进行研究,又。
主要着重在大陆税法的研究,对于台湾的部分,限于篇幅,只有约略性为基本的说明,而将评论部分以大陆税法所生问题为主。
贰、台湾关于租税法律主义之理论与实践一、税法原理原则与租税法律主义在台湾,学说上讨论税法上的原理原则,一般认为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明确原则、合法性原则、手续保障原则。
或认为有一、税法上特殊的正义原则:(一)量能课税原则,(二)需要原则;功绩原则,(三)实用性原则。
二、税捐的课征与宪法上的原则:(一)税捐法定主义,(二)税捐平等原则,(三)社会国家原则,(四)法治国家原则,(五)生存权保障与税捐的课征,(六)财产权的保障与税捐的课征。
其中,租税法律主义,为税法原则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
[!--empirenews.page--]以下乃就租税法律主义学说与实务(大法官解释为主为例证说明)进行约略性的叙述。
首先,租税法律主义,相对于行政法「依法行政」下的「法律保留」原则,税法自身更有其异于行政法上的论述,特别是在产生的时间上,在十七世纪的权利请愿书中,已经被确立,而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则是在十九世纪的法治国家诞生后所普遍的觉醒;特别是基于租税国概念为起点,与行政法上的讨论有异。
税法中所涉及的刑事罚与秩序罚,应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支配,除此之外,税法本身,应该与刑法有所区分,虽均为对于人民自由财产所为法律上的限制,但二者在本质上仍有相当的差异。
二、租税法律主义的法理与功能自其租税法律主义的法理,在于租税要件法定主义原则与税务行政合法律原则二者,前者乃自「立法」面的要求,后者为「执行」面的要求。
其功能,约有:1.对于立法权的约制:在宪法意义租税的概念下,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意义租税,应该受到拘束;法律保留的事项,不得任意授权给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法应该明确。
2.对于行政权的约制:防止税务行政机关恣意的课税。
3.对于人民的保障: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保障人民对于法的安定性与预测可能性,以便能够适当安排其经济生活。
三、租税法律主义的内涵学者对于租税法律主义的内涵,一般而论,主要内涵为:一、课税要件法定原则,二、课税要件明确原则,三、程序法上合法性原则等的要求。
课税要件法定原则,又称「课税之要件合致性原则」,约略可分为「课税要件」与「法定」两大部分,则课税要件涉及「税捐构成要件」问题,而「法定」涉及「税法法源论」问题。
(一)课税要件法定原则1、「税捐构成要件」论:有所谓明确性的要求,乃在于确保法律的安定性,其功能,因为税捐为法定之债,在积极面,可归属于特定人的法律适时满足税捐积极构成要件时发生,产生税捐债务,在消极面,则可引起税捐减免的效果。
其要素,主要有:(1)、税捐主体:可分为:税捐权利人与税捐义务人,前者为税捐收益高权或税捐行政高权的权利机关,在台湾依据宪法,中央与地方自治团体均属之。
而后者为「私人」,包含自然人、私法人、私法上的非法人团体以及从事私法活动(国库行为)的公权力机关。
(2)、税捐客体:亦即课税的对象,指发生税捐债务所必要的物的要素(前提要件)的总括概念,亦即何者可以课税。
(3)、税捐客体的归属:确认税捐客体应该归属给那个纳税义务人。
(4)、税基:课税计算基础,或课税标准,对于税捐客体的整体,以金额、数量、件数加以数量化,一般有所谓「从量税」或「从价税」。
(5)、税率:或税基应缴纳税捐金额的比例。
(6)、税捐的减免或加重事由:涉及租税的减轻或免除。
大法官素有「宪法之维护者」之称,在台湾,司法院大法官的释宪,一向被认为是宪法成长、演变或推衍的一项力量,是活的宪法声音,而使宪法成为一部与时俱进的「活法典」(living document)。
司法院大法官对于宪法解释,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在税法上有时扮演税捐正义的维护者,有时却成为税捐正义的「催残者」,税法有大量的大法官解释,扮演重要的依据,对此,略举一二如下,应可窥见台湾在此实务的运作:[!--empirenews.page--]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210号解释理由书:按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为宪法第十九条所明定,所谓依法律纳税,兼指纳税及免税之范围,均应依法律之明文。
至主管机关订定之施行细则,仅能就实施母法有关事项而为规定,如涉及纳税及免税之范围,仍当依法律之规定,方符上开宪法所示租税法律主义之本旨,揭示「纳税」及「免税」范围,属于税捐构成要件必须由法律所规定。
又如释字第315号解释文:关于公司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之溢额所得,应否免税及免税之范围如何,立法机关依租税法律主义,得为合理之裁量;释字第217号解释解释文: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系指人民仅依法律所定之纳税主体、税目、税率、纳税方法及纳税期间等项而负纳税之义务。
至于课税原因事实之有无及有关证据之证明力如何,乃属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租税法律主义之范围,揭示「纳税[1][2][3][4]下一页主体」、「税目」、「税率」、「纳税方法」及「纳税期间」等属于税法法定构成要件的范围,至于「课税原因事实之有无」及有「关证据之证明力」,属于事实认定的范围,不在租税法律主义的范畴中。
另,释字第385号解释解释文: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固系指人民有依据法律所定之纳税主体、税目、税率、纳税方法及纳税期间等项而负纳税义务之意,重申「人民有依据法律所定之纳税主体、税目、税率、纳税方法及纳税期间等项而负纳税义务之意」。
释字第496号解释文: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系指人民有依法律所定要件负缴纳税捐之义务或享减免缴纳之优惠而言,理由书更进一步指出: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系指人民有依法律所定之纳税主体、税目、税率、纳税方法及税捐减免等项目,负缴纳税捐之义务或享受减免税捐之优惠而言」,除重申释字第217、385号解释外,对于享受减免税捐之优惠,亦指明租税法律主义的范畴。
此外,但是只要授权明确,则属允许,但若职权发布解释性行政规则涉及人民权利义务者,则非所许。
以上的解释,具体强化了租税法律主义的实践,具有不可轻忽的地位。
2.「税法法源」论:所为税法的法源论,则在探讨宪法第19条的「法律」究竟何所指,本文初步约略以为,应有:宪法、法律、地方自治法规、命令、(法规命令、行政规则,包含所谓「解释函令」)、租税协议、判例判决、习惯法、学说与原理原则等。
(1)、宪法:涉及宪法上的税条款,主要有:宪法条文条号条文内容第19条「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第107条第6款「中央财政与国税」第107条第7款「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第109条第1项第7款「省财政与省税」第110条第1项第6款「县财政与县税」第143条第1项,第3项照价纳税及土地增值税2、法律(1)国家法(中央法律)在租税国家的理念要求下,租税法律主义,在形式上自然要要求课税的依据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而国家对于租税事项的立法,透过中央所制定的法律,成为课税的依据,主要有:税捐稽征法、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货物税条例、证券交易税条例、期货交易税条例、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新市镇开发条例、营业税法、印刷税法、使用牌照税法、土地税法、房屋税条例、契税条例、娱乐税法、关税法、海关缉私条例….等。
对于国家的租税立法,除直接赋予国家课税权者外,在台湾往往有因政策目的导向的租税优惠措施,而见诸于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等一系列租税奖励措施法律。
甚至民商法等亦有涉及,虽然对于税法与民法的分离,有所谓「税法与民法分合史」的论述,即税法从民法桎梏中解放,又向民法靠拢,最终税法与民法统一在宪法秩序之下。
故有认为税法虽为公法,但在课税实体法的领域,则与民法、商法间具有「内部性亲近关系」,在此理解当成前提下,甚至可说相较于公法的领域,自私法的领域更可以轻易的接近税法。
故民商法律,亦可能成为税法的法源依据。
[!--empirenews.page--](2)地方自治团体之自治立法地方自治团体的课税立法权,虽然受到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277号解释的拘束,而在目前以地方的财源不足下,依然受限于财政收支划分法与尚待立法的地方税法通则,有待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