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53年的台湾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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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53年的台湾土地改革
内容提要: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民党当局就开始制定土地法规,准备土地改革。

从1927—1937年,先后出台的土地法令和各省地政府单行章则约有240余种。

然而,国民政府始终未认真执行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主张。

直至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土地问题已比先前任何时期都更为严重。

入台后为稳固政权,蒋介石集团被迫分三个阶段,在台湾重新进行土地改革。

这次改革,对台湾的经济、社会诸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成为当今我们认识台湾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蒋介石〓台湾〓土地改革
一、1949—1953年台湾土地改革的历史背景
在日据时代,日本退伍军人、退职官员等视台湾为“聚财乐园”,多移居台湾,与日本财阀组织公司,承领土地,然后转租给台湾农民耕种,征收高额地租。

台湾当地的地主也不甘落后,乘势压榨佃农。

台湾地主的剥削,采用“剥四层皮”的方式。

一是高地租,据1949年“台湾省政纪要”所载,台湾地租额一般都在业六佃四的水准,甚至达到业七佃三。

二是“铁租”,即不问年成旱涝、收成好坏,佃户必须向地主交纳不少于丰年总收获量60%的地租。

三是押租制,即预收1季至2年的全部地租。

四是副产物租,即地主在地租之外,还要平白分享农民饲养家禽和种植果木的收入。

为了维护这种严酷的剥削方式,台湾盛行短期租约和口头租约。

租期最长以一年为限,口头契约占租佃总件数的81.4%。

(1)因无书面凭据,地主可随时提出解约、撤佃和加租等要求。

此外,转租问题也使租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根据日据时代的调查,佃农所交纳的地租占实际收获量的55%,而中间转租人交纳给地主的仅占收获量的30%,即有25%被中间人饱入私囊。

高租率、铁租、押租制、佃权不稳、转租等问题,不断引起租佃纠纷。

1940年,因租率而起的纠纷达1271起,占当年业佃纠纷总数的84.6%,因佃权而起的纠纷220起,占业佃纠纷总数的14.6%。

(2)台湾光复后,农村和租佃制度大致承继了日据时代的遗规,且由于战时工业破坏甚大,农村人口增加迅速,增加地租、增加押租金、撤佃等事时有发生。

在深重的压迫下,台湾各地经常爆发抗租抗息的自发行动。

台湾省主席陈诚指出:“租佃双方矛盾无法通融,造成农村内部之不安,极易为外邪所感染。

……(共产党的)渗透工作即多由此等空隙入手……如不加改善,乱源即由此发生,证诸往事,历历不爽。

……因此之故,台湾必须实行土地改革,是一种客观需要,虽有万难,不能顾及。


而且,对于国民党来说,台湾地主阶级也是一个潜在的政治威胁。

当时,全台湾省的耕地共有81.6万公顷,地主占据了45.7万公顷,占耕地总数的56%。

受地主控制的农业人口,占台湾省人口的一半强。

很多地主在日据时代已经被殖民政府“皇民化”,他们凭借经济实力,支持或资助“台独”分子及反国民党的台籍政客。

再说,台湾地主阶级和国民党的关系也远非大陆时期可比。

在大陆,地主阶级是国民党的基本依靠力量,许多国民党高级官员本身就拥有大量地产。

因此,仅管国民党在1930年就颁布了《土地法》规定要实行“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以后又多次重申,甚至被纳入宪法,但凡属触及地主阶级利益的任何改革措施,在蒋管区基本行不通。

但在台湾,国民党与本土地主没有任何经济上的瓜葛,无论怎样打击他们,都不会给自身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更不会有亲戚朋友哭诉上门。

因此,国民政府在台湾实施土改的政治障碍无形中减消了许多。

受命此项工作的是蒋介石的爱将陈诚。

陈诚这个人,在国民党要员中较为清廉,对孙中山民生主义的某些主张也是膺服的。

1933年,他在江西“剿共”时,曾提出一个“限田”方案,试图由政府规定地主土地的限额,超出限额者由政府向地主赎买,然后以贷款方式卖给农民。

他要求江西省政府率先作局部试验,被当时江西省主席熊式辉断然拒绝。

1940年,陈诚在湖北省政府主席兼战区司令长官任上,亲自制定了“新湖北建设计划大纲”,并于1941年在其辖区内搞“二五减租”,但因职务调动和战局变化,这次努力又未奏功。

以后,陈诚对解决土地问题的热心未改,蒋介石起用他,正得其人。

二、1949—1953年台湾土地改革的三个阶段
陈诚受命后,根据蒋介石“土地问题之解决,为实现民生主义之急务”的训示,立即在台湾展开土地改革运动,前后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三七五减租
1949年1月5日,陈诚就任台湾省主席。

上任伊始,即着手准备实施土改。

3月1日,陈诚在台湾行政会议揭幕式上宣布要切实执行“三七五减租”。

他警告大地主:“仅顾及本身利益而剥削农民,将来会自食其果”。

他宣布:“民意机关是否代表民意,县市长是否系革命的县市长,皆以其对“三七五减租”的态度为一大测验”。

4月14口,陈诚颁布《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三七五减租”开始执行,从此揭开了台湾土改的序幕。

在实施过程中,动用了各级各类人员26641人,县市和乡镇两级成立了租佃委员会。

租佃委员会由当局、人民团体的代表、自耕农和地主的代表组成,委员任期3年。

其任务是评定耕地全年主要产物的收获总量,调解业佃纠纷,勘查耕地灾歉,评议减免地租标准,完成订立租约,随时实地检查、纠正、处理违法案件。

所谓“三七五减租”其实并不新鲜,它就是国民党在大陆经常宣传要搞而终于没搞的“二五减租”。

“二五减租”即把农民向地主交纳的地租额统一按土地全年收获物的50%计算,在此基础上再减去25%,公式为:50%×(1—25%),就得出375%。

换言之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过租地全年正产物的37 5%,所以“二五减租”也叫“三七五减租”。

从理论上讲,因每年收获量不一样,所以每年都要以375%乘以实际收获量,才能算出应交的租额。

由于国民党在大陆并未真正实行“二五减租”,个别地区搞过但时间也不长,因此375%的最高租额限制只是一个原则,是否以此确定一个定量地租尚属悬案。

有鉴于此,陈诚在台湾实施“三七五减租”时,增加了一个规定,就是在计算某块耕地的全年总产量时,只以1948年的产量为标准,参照全省情形,由县市地方组织的“推行三七五地租委员会”负责评定,然后再据此评定地租,租额一经评定即永不变更,如耕地因遭自然灾害以致歉收时,佃农可依法申请减租;如歉收的收获量不及三成时,应予免租;如果丰产,侧仍按1948年产量的37 5%交租。

这样“三七五”地租在表面上是比例地租,实际是定额地租。

另一方面,当局对佃农也作了硬性规定,规定耕地租约在租佃期限未满前,如果佃农地租积欠达两年之总额时,地主可以撤佃。

实行“三七五减租”以前,地主的租额占农田总产量的六至七成。

实行减租后,正好相反,佃农所得占总产量的625%,如果产量增加,所占比例还可能提高。

地主对此强烈不满,遂以撤佃要挟佃农,暗中索取超出375%的租额,佃农则据理力争。

当时,围绕撤佃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事态相当严重”。

虽然《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中已有限制地主随意撤佃的条款,但这个文件只是陈诚以省长官名义发布的行政命令,与当时国民党的有关法令是抵触的。

因此,当地主强迫撤佃时,农民虽可向法院控诉,“但司法机关缺乏适当之现行法律可资依据……每致地主胜诉,达其撤佃之目的”。

1950年底,台湾农村出现“退佃风”,撤佃案件仅台南一县就达2000余件。

针对这一问题,台湾当局于1951年6月颁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对“三七五减租”予以法律保障。

该法案规定:废除租地押金制和预收地租制,租约必须以书面签订,租期不得短于6年。

如地主要撤佃,必须合于三种情况:(1)撤佃需租佃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方为有效;(2)在租期未届满前,除承租人死亡、无人继承,或已迁徙转业,放弃其耕作权,或是积欠地租达2年之总额外,不能撤佃,即合于上述情况,也须待一期作业结束,下期作业开始前为之;(3)租约期满后,出租人如欲收回土地,须不致因此使承佃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据,出租人不能自耕或原收入已够维持一家生活,不能收回土地。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强行撒佃者,一律以违法论处。

该法案的主旨,是在于承认地主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利用政权强行分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保障佃农利益。

法案颁布后,全省私有耕地全部订立“三七五减租”书面租约,共涉及耕地256557公顷,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31.4%,受益的佃农为296043户,占全省农产的44.5%。

(3)这一措施,大大激发了农村生产力发展。

佃农们不再过度使用耕地,而是热心于加强田间管理和短期水利建设,收入随之有了较大的改善。

台湾农村普遍出现“三七五耕农”、“三七五新娘”、“三七五学生”、“三七五脚踏车”等,说明减租使佃农有能力娶亲嫁女,送子女进学堂,购置生产设备和耐用消费品。

2、公地放领
蒋介石对“三七五减租”表现出来的成效较为满意。

1951年农民节,他发表讲话:“近两年来,由于农民同胞和政府的通力合作,以及友邦农复会等各方
的赞助,在在都有长足的进步。

在建设方面,我们加强了水利修建,使耕地面积增加;在增产方面,我们采取了减低农民生产成本与办理小农贷款,充实生产资金,促进农产副业等措施;在改进农民生活方面。

我们更彻底实行了‘三七五’减租,增加了佃农的收益。

这些都是世所公认的最显着的事实。

”(4)1951
年1月31日,他手令陈诚,从速办理土地改革。

一周后,蒋介石再次手令陈诚:“二年来台省实行三七五减租,成绩以及其中缺点均应确实研究与充实改正,今年应以改革土地税、依照平均地权之原则,参照本地实际情况拟订法规,限期实施,并以此为省政中心工作之一。

”(5)
陈诚根据蒋介石的手令,开始了大规模的公地放领,即把“国有”及“省有”耕地的所有权转移为农民所有,使他们成为在自己土地上耕作的自耕农。

这实际上是“政府”先给地主作个表率,以求在一定范围内实现“耕者有其田”。

台湾土地占有关系中有一个独特的现象,即大批“公地”的存在。

这主要是因为台湾曾经是日本的殖民地,日本在台湾强抢、强占了大批良田,作为其移民的立足点;日本还垄断台湾的重要工商金融事业,如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等,都附带上万公顷土地的大农场。

日本投降以后,属于日资的官方和私人产业均被国民党政府接收,其中“公地”为数可观,约18万公顷,占当时台湾可耕地总面积81.6万公顷的21.6%。

台湾当局能搞公地放领,就是因为有这些土地做基础。

早在1948年4月,国民党即颁布了《台湾省放领公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工作要点》,将所接管的台湾拓植会社社有地(即日本为其移民准备的土地)及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的农场划出零星土地做公地放领的试验。

这次放领宣传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只放领了3883甲,约为2287公顷,在国民党占有的耕地中也只占1.8%。

1951年6月4日,台湾当局颁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由此将公地放领工作全面铺开。

所有权转移的对象首先是承租公地的现耕农,依次为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之半自耕农、需土地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转业为农者等。

“公地”所有权的转移并非是无偿转移,当局规定地价按照该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总量的2.5倍以实物计算,以免受货币贬值的影响。

全部地价由受领农户十年内偿付,不负担利息。

根据公地放租的规定,公地租率为全年收获总量的25%,故受领农民,只要连续交纳十年地租,每年交纳的租额正好等于每年应交纳的地价,十年期满,即取得耕地所有权。

承领土地按质量分为三等,按承领人的家庭人口和耕作能力酌定承领面积,一般每户最多只能承领上等水田0.5甲。

或中等水田1甲,或下等水田2甲;若承领旱田,则每等比水田加倍,即上等旱田1甲,中等2甲,下等4甲。

当年共放领土地28447甲,约27685公顷。

1952年继续办理,又放领17872甲,约为17351公顷。

再加1948年放领的3800甲,合计共49702甲,约45036公顷,略超过当时国民党所占“公地”总数的1/4。

承领农产共96906户,平均每户承领74市亩土地,以每户5人计,受益者约为50万。

1952年2月4日,蒋介石发表《农民节告全国农民书》:“近二年来,我们在台湾实行三七五减租,使农民生活得到了实益,在生产上得到了进步。

最近政府又推行公地放领,
以扶植自耕农:今后并将实施限田制度,以促成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奠定民生主义的基础。

”(6)至此公地放领告一段落。

3、耕者有其田
1952年7月24日,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召开第371次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的施政中心为实施耕者有其田,并提出三条基本原则:(1)采取温和手段:(2)在不增加农民负担基础上使其获得土地,兼顾地主利益:(3)地主所获地价需由政府引导转向工业。

11月12日,陈诚主持的“行政院”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送交“立法院”审议,遭到“立法院”内保守势力的反对。

1953年1月2日,陈诚致函“立法院”,以十分强硬的口气宣称“行政院”提案中的7点原则绝不容改变,“此案势在必行,任何阻碍与困难均在所不计”。

”陈诚的这种坚定立场得到蒋介石支持。

1月20日,“立法院”终于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并规定自1953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按肥沃和贫瘠程度,将台湾土地分为26个等级。

规定地主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中等水田(7—12等级)3甲,即43.5亩,或中等旱田6甲,即87亩。

如地主愿保留1—6等级的肥田,则限额酌情下压。

凡超过限额的耕地,一律由当局出面征购,然后再转售给农民。

地价同公地放领一样,即相当于该地1948年正产物总产量的两倍半。

购地农民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的主人。

台湾当局也分10年向地主偿付地价,具体方式是采用债券和股票相结合的方法,其中70%为土地债券,由台湾土地银行发放,水田按稻谷、旱田按甘薯计值,年利率4%,分10年20期均等清偿本息。

这种实物土地债券的办法使地主在10年期限内每年可向官方领取固定量的农作物(或按照当年价格折算成现金),从而免受物价上涨之苦;同时当局也可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减轻财政负担,最重要的是避免因支付地价发放货币大多,引发通货膨胀。

另外30%为股票,台湾当局在征购地主土地的同时颁布了《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将一些原由官办的企业卖给私人,其中包括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工矿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农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直接迫使地主把卖地所得转为工业投入。

到1953年底,台湾当局已征购地主土地143568甲,即139300多公顷,占全部出租耕地的56%;被征购土地的地主计106049户,占地主总户数59.3%:承领农户计194823户,占佃农总户数的64%。

对于允许地主保留的土地,台湾当局在原则上是鼓励自耕,如地主仍要出租,则租额永不得超过1948年产量的37.5%,这笔收入再扣除田赋及其它负担,地主收益不大。

而且台湾当局还规定,凡地主保留地不做自耕而供出租者,当局支持佃农以贷款方式自行购买,只要佃农在此土地上耕作满8年以上,即可申请当局代为照价收买,地主不得拒卖。

由于“三七五减租”是以1948年为起算点,从1948年到1953年已有6年,再加上减租前的租佃时间,很多农民佃耕已满8年,随时可申请当局“代为照价收买”。

总之,台湾当局的政策是“耕者有其田,有其田者耕”,如果占田很多而无力自耕,说明你没必要占这么多田,当局就要迫使你把田让出来,让给有能力耕
作的人去占有。

为了防止地主隐瞒耕地,台湾“省政府”在“中美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的技术和经费协助下,于1952年1月至1953年4月,预先进行了全省地藉总归户,将同一所有权的土地,归入一户之下,从而使每个地主的土地,不论其在一乡一县或散及全省各地,都有明白记载,消灭了遗漏或隐瞒。

地主们迫于这些规定,乃陆续把保留地自行售出,只留下本户有力量“自营”、“自耕”的部分。

至1977年止,地主直接卖给农民的“三七五减租地”共73000多公顷,购地悯农143000多户,当年地主拥有的土地还剩49000公顷,只占台湾耕地总面积的5.3%。

到1953
年底,以耕者有其田为基本内容的土地改革,已大体完成。

三、台湾土地改革对当地经济、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
从1949年开始的台湾土地改革,对台湾的农业、工业乃至整个社会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首先,土地改革使大量的无地农民成为自耕农。

1949年台湾总农产中,自耕农占36%、半自耕农占25%、佃农占39%。

到1960年,情况大为改观,自耕农占64%,半自耕农占21%,佃农则下降为15%。

大量佃农获得土地成为自耕农,意味着台湾农村的传统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

传统的地主佃农关系,被平等的商务关系所替代,一些较富裕的小土地所有者(自耕农),担任了乡村政权中的领导职务。

1953年,台湾当局在有关统计资料中已不再列“地主”一栏。

其次,土地改革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自从“三七五减租”实施以后,地租的减免和地价的跌落,使佃农购买土地的费用大为减少,从而增加了佃农转为自耕农的机会。

农民的生产热情高涨,愿意在土地上增加劳动的投入和财力的投资,以便在现有耕地面积下追求产量的最大值。

“耕者有其田”的实施又进一步促进了台湾农业的恢复。

1952年,台湾农业已恢复到战前最高年产量1939年的水平。

如稻米产量,1938年的最高收获量为1402000吨,而1951年已达1485000吨。

第三,土地改革有助于台湾当局乱中求稳。

由于农产量增加,特别是粮食的大幅度增产,使突然涌入100多万军政人员造成的供应压力大为减轻,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经济面临的危机。

在此基础上,台湾开始实行“军公教免费供给制”,凡军人、公职人员、教员及其眷属,按人口实行免费供给柴米油盐。

这项建立在盘剥农民基础上的经济措施,其影响远远超出了经济领域,对社会的政治影响远大于经济影响,使当时乱哄哄的局势很快恢复了平静。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台湾的土改对地主势力的打击是极其温和的。

土地改革后,大量的富农和地主转变成了商人和持有股票的资本家。

多数中小地主拿到企业股票后,把它看作是种不稳定财产,很快又拿到市面上低价抛售。

拥有大量资本的大地主乘机购进廉价股票,加速了股权的集中。

如号称台湾“四大豪主”的辜振甫、林犹龙、林伯寿、陈启清,就控制了台湾水泥、纸业、工矿、农林等
四大公司的大部分股票,当时这些股票总值6.6亿多元新台市,折合美金3500多万元。

现在,这些公司均已发展为资本上亿美元的超级产业。

其次,台湾的土改,实际是以自耕农的小土地私有制取代地主的大土地私有制。

为了确保“耕者有其田”的成果,台湾当局严格执行私人拥有耕地的限额,并多方限制雇人佃耕,这固然防止了土地兼并的现象重演,但随着农民的世代接替和分家增户,土地越割越细碎,单位农户耕地面积越来越少,推广机械化和实施大型水利建设都遇到阻碍,现代化的大农业生产难以出现。

从总体看,蒋介石在台湾实行“土地改革”是比较成功的。

蒋介石在1957年11月11日《对土地改革协会书面致辞》中说:“自四十二年实行耕者有其田以来,农业生产年有增加,农民生活日见改善,惟今后对此项政策之贯彻及对自耕农之扶植应作更进一步之努力。

方今国家建设渐由农业经济步入工业经济之阶段,土地政策尤应与此种趋向密切配合。

(7)为了对台湾的土地改革有一个纪念,台湾当局特地建造了一所“土地改革纪念馆”。

当1967年3月落成的那一天(11日),蒋介石特发了一份“书面贺词”,说:“为实现国父平均地权之遗教,并建设台湾为三民主义模范省,先后实施‘三七五’减租,及公地放领,与耕者有其田政策,近年复积极推行都市平均地权,使土地改革卓有成就。

……今日‘土地改革纪念馆’落成,陈列各项有关资料,使民众了解平均地权之要旨,以加强土地政策之实施,深具意义。

”(8)
注释:
(1)秦孝仪:《中华民国经济发展史》,台湾近代中国出版社1983年版,第1021-1022页。

(2)薛光前、朱建民:《近代的台湾》,台湾中正书局1977年版,第303页。

(3)沈宗翰:《农业发展与政策》,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70页。

(4)《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32卷,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版,第293-294页。

(5)《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37卷,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版,第391页。

(6)《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33卷,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版,第9页。

(7)(8)《总统蒋介石思想言论总集》,第40卷,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版,第51、195页。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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