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53年的台湾土地改革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
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
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
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
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
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
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1950年代台湾的土改
1950年代台湾的土改1950年代台湾的土改1949 —1987年、特别是1949 —1954年间的“白色恐怖”,的确是台湾现代史上不可抹去的血腥一页,是历史的真实。
然而,“白色恐怖”这一幕,却并不是台湾38年“戒严”历史的全部,不是台湾民众生活的全部真相,而仅仅是那段历史中的一个方面,甚至从整体历史上看,只是份量并不太重的一种局部图景。
因为,在台湾38年的“戒严”历史中,与“白色恐怖”并行之际,还发生了很多其他重大事情——不论是在政治,还是经济与文化领域,都更是深深影响了台湾民众的生活。
台湾进行的土地改革,便是与1949—1954年“白色恐怖”高峰并行的另类大事之一。
而且,可以说,台湾能有后来的经济起飞与繁荣,台湾民众能有今天富足的生活,都是与当年的土改成果息息相关。
对于农村的土地改革,国民党并不陌生,孙中山制定的“三民主义”(民生)宗旨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耕者有其田”。
1949年败退到台湾的国民党,由于种种原因,决定大力进行原来在大陆没能进行的土改,以保证其治下的台湾社会的稳定。
时任国民党台湾省政府主席、“警备总司令部”司令的陈诚,是台湾38年“戒严”令的颁布者,同时,他又是当时台湾土改的主刀人。
台湾土改进行得较为成功,至今仍获得国际社会学界的认同与肯定,与陈诚的理念及其政策与操作方法,都是密不可分的。
台湾的土改,在时间上并不是一蹴而就,不是毕其功于一役,相反,它是经历了三个步骤,待基本完成,费时近四年之久。
台湾土改的第一步,是进行“三七五减租”。
国民党败退到台湾时,台湾的地权极其不均,农民近70%都是佃农,而56%的耕地为只占农村人口12%不到的地主所有,剥削情况也极其严重。
佃农遇到一个好的地主租金比较合理,日子尚能艰苦维持;而遇到不好的地主,可能租金要收成的50%-80%,佃农辛苦一年,则糊口都困难。
显然,这是很坏的生产关系,既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所以,时任台湾省主席的陈诚,在制定的土改方针中,第一刀砍的就是这个不合理的租佃关系。
台湾土地改革及其经济绩效
台湾土地改革及其经济绩效作者:王洁张舵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19期[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很多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土地改革。
分析了1949~1952年台湾第一次土地改革,根据文献和台湾经济发展的数据资料,探讨台湾土地改革与台湾经济恢复发展的关系。
分析表明,台湾土地改革在经济上确实取得一些成效:改善租佃关系、促进了农业产量的提高、提供了一些工业化的资本积累,但土地改革只是众多因素中的一个,对经济的发展并非具有决定性作用。
此外,台湾土地改革所巩固的小农经济发展模式对后来农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束缚。
[关键词]台湾土地改革经济发展经济措施[中图分类号]F301.11 [文献标识码]A1 引言第二次世界大战使世界经济的发展受到重创,在战后经济复苏的过程中,很多国家和地区掀起了土地改革的潮流,其中,自1949年开始的台湾土地改革被认为是世界土地改革成功的典范,不论是对当时政治的稳定还是农业发展都产生着影响。
本文通过史料、文献资料的梳理,分析台湾土地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而客观分析台湾快速实施的土地改革对于其经济恢复和发展是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关于土地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发展经济学中普遍认为土地改革对于经济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从对农民的激励作用、公平收入分配、打破等级制度等角度,认为土地制度的变革是经济落后国家或地区实现经济发展的关键。
部分观点认为单纯的土地改革对经济发展的效果并不明显。
还有观点认为土地改革会降低农业生产效率,西方学者一般认为,农业规模越大,抵抗风险的优势越强,规模经济效应越明显,因此仅靠土地改革不可能消除贫困。
台湾第一次土地改革对农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租佃制度得到改善;二是农业生产显著增加;三是农地供应增加,价格降低,购买增加。
四是农民收益增加,生活改善;五是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
于宗先、王金利等学者认为台湾土地改革对农业发展的积极影响只是暂时的,农地分割零碎、农村人口外流,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历代对台湾的管理措施
历代对台湾的管理措施自古以来,台湾一直是中国的领土,在历史上一直受到中国政府的管理。
在清朝时期,台湾成为一个省级政治单位,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对台湾的管理措施也逐渐完善。
以下是历代对台湾的管理措施。
清朝时期的管理措施清朝时期,台湾被划归为福建省辖下的一个直隶州,政府对台湾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口调查:为了了解台湾的人口情况,清朝政府在台湾实施了人口调查,收集台湾人口的性别、年龄和职业等信息。
2、连坐制度: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清朝政府在台湾实行了连坐制度,即几个人中只要一个犯罪,其他人也要一同受到惩罚。
3、总角制度:为了加强对台湾的行政管理,清朝政府实施了总角制度,即将台湾划分为数个总办事处,每个总办事处下面设有许多角(县),由地方官员管理。
4、土地管理:清朝政府在台湾实行了土地的封建制度,贵族和富人占有绝大部分土地,普通民众只有少数土地。
民国时期的管理措施1912年,清朝灭亡,中华民国成立,台湾成为中华民国的一部分。
民国时期,政府对台湾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改革制度:民国政府对台湾实施改革,废除了连坐制度和总角制度,实行县、镇、乡三级行政区划。
2、教育管理:民国政府在台湾实行了现代化教育制度,兴建了许多学校,提高了台湾人民的文化素质。
3、军事管理:在抗日战争时期,台湾成为中国抗日战争的重要后方,政府实行了严格的军事管理,维护了台湾社会的安定和治安。
4、土地改革:1949年,国共内战爆发,国共军队撤退到台湾,民国政府对台湾实行了土地改革,将土地分配给农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管理措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台湾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政治因素,台湾和中国其他地区的政府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实施了以下管理措施:1、对台军事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台湾实施了严格的军事管制,台湾军队被解散,政府对台湾的防卫工作仅仅依靠内部安全机构。
2、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实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中国政治制度和文化。
中国历史上三次土地改革
中国历史上三次土地改革1.第一次是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义: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
2.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
意义:这种土地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
为了保卫胜利果实,翻身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
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3.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
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意义: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 ,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4.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5.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新中国政权;三次土改的区别三次之间的区别:第一次是民族主义时期,中日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一致抗日,全国一致反抗日本侵略。
第二次是阶级斗争时期,中国人民与国民党反动派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实行有阶级区分的土地政策,联合贫下中农对抗资产阶级。
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措施,所以保留了富农经济,减少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阻力,为经济恢复建设提供稳定的保障。
台湾土地改革
第三,土地改革有助于台湾当局乱中求稳。
蒋介石在1957年11月11日《对土地改革协会书面致辞》中
说:“自四十二年实行耕者有其田以来,农业生产年有增
加,农民生活日见改善,惟今后对此项政策之贯彻及对自 耕农之扶植应作更进一步之努力。方今国家建设渐由农业 经济步入工业经济之阶段,土地政策尤应与此种趋向密切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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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湾土改的成功之处
解决了公平性问题,使农民获得了土地,赢得了民心,巩 固了统治。 原来的地主获得大量资本,投身工商业,为实现工业化以 及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它是一个温和的,而不是激烈的,是一个改良的,而不是 革命的,它是一个没有流血的土地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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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为什么国民党在大陆未能实行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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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曲: 实行“公地放领”
含义:台湾光复后,从日本人手里接收过来的耕 地叫“公地”。从1951年开始,台湾当局将这些 “公地”陆续卖给农民。 意义:从日本殖民者手中没收的公地,全部用贷 款方式卖给无地农民,土地所有权改变了,农民 成为土地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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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曲: 实行“耕者有其田”
含义:台湾省政府从1952年1月到1953年4月将全 省地主耕地进行重新丈量,登记造册。 随后颁布 了“实行耕者有其田法条例”。 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地主尤其是大地主的 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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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湾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
首先,土地改革使大量的无地农民成为自耕农。 其次,土地改革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台湾农业改革
台湾耕地保护政策的演变
台湾耕地保护政策的演变朱德举(中国农业大学,北京,100084) 1949年后,台湾耕地保护政策的发展变化在总体上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大致是20世纪50年代、60年代,持续约20年,在“平均地权”理念的指导下,通过以耕地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为代表的所谓土地改革,调整耕地租赁与耕地的所有权关系,最终实现“农地农有”或“耕者有其田”的主要政策目标,其特征是“限定农地农有农用”,即农地不仅要农用,而且农地要归实际种地的农民所有,真可谓管地又管人。
第二个阶段是70年代、80年代,大致也持续了20年,该时期耕地保护政策的主要特征是为确保粮源,通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放宽“农地农有”,其政策目标是转变“农地农有”为“农地农用”。
与第一阶段的农地保护政策相比,主要是放宽对“农地农有”的限制,即重在“落实农地农用”,只要农地农用,不管地归谁所有。
这就是典型的所谓“管地不管人”。
第三个阶段是90年代以后,为了满足非农业部门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降低非农业产业发展的土地成本,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在台湾土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对耕地保护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在用途管制的基础上,又实行农地释出方案,意味着农地变更使用由需求来主导,农地释出改变了过去全面保护农地的立场,不再坚持优良农地不得改变为非农业使用之原则。
可以说农地释出方案的制订与实施是台湾农地保护政策上又一个划时代的改变。
根据上述情况,台湾耕地保护政策发展变化遵循了一条轨迹:土地改革———改变原来耕地的所有权和耕地利用的收益分配关系,主要是所有权分配关系,即实现“农地农用”或“耕者有其田”的政策目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对农地变更的严格限制与管理,即实现“放宽农地农有,落实农地农用”政策目标;农地保护政策的放宽———从现有农地中释出一部分,供各项非农建设所用,以适应经济发展。
一、土地改革———农地农有(耕者有其田)(一)土地改革的内容与目标11土地改革的背景与时机台湾土地改革前,耕地的利用存在诸多问题,如:(1)耕地分配不平衡;(2)半自耕农和佃农的比重大;(3)耕地的租佃不规范。
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土地改革【期刊名称】产权导刊【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2第一次土地改革1949年后,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就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于30日公布施行。
《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
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
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被彻底被摧毁,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第二次土地改革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三大改造‰之一。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又叫农业合作化运动,仿照苏联建立合作社。
从1951年12月开始,中共党中央颁发了一系列决议,规定了中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
自此,中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
第三次土地改革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改革。
虽然新中国在第二次土地改革中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但是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中国国内生产的有限性,尤其是粮食供给的有限,中国出现了粮荒,为此有人将原因归结为国家对土地控制的力度不够,所以又进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
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被宣传为加强发挥集体生产的优越性。
这一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25年。
败退的国民党为何能在台湾“土改”成功?
[键入文字]败退的国民党为何能在台湾“土改”成功?不管是经济还是政治的角度,台湾战后的土地改革计划都是国民党最成功的政策之一,帮助这个近乎山穷水尽的政权在宝岛站稳了脚跟。
跟中国历朝历代土地重新分配相比较,这次土改基本没发生流血事件,还带来了经济和社会方面的鼓舞力量。
土地用来干什么?那还用说,当然是开发房地产赚大钱了!但这也就是最近一二十年的思路,此前几千年,都有个更明确的答案——种粮食。
中国历史就是土地的历史,这一说法哪个史家都不会反对。
上世纪中叶国民党在大陆一败涂地,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还是土地。
中国共产党以“土地改革者”形象受到农民普遍拥护,“解放全中国”的倡导有具体可感的内容,让国民党根本招架不住。
吊诡的是,败退的国民党,甚至在还没彻底败掉时,却在台湾搞起了土改,而且搞成了。
不管是经济还是政治的角度,台湾战后的土地改革计划都是国民党最成功的政策之一,帮助这个近乎山穷水尽的政权在宝岛站稳了脚跟。
跟中国历朝历代土地重新分配相比较,这次土改基本没发生流血事件,还带来了经济和社会方面的鼓舞力量。
为什么要在台湾土改?当然是大陆的教训太惨痛了。
主抓土改的台湾省主席陈诚说:“地主享受的轻松快乐生活完全建筑在佃农的痛苦上”,这说法跟共产党没两样,然后他得出结论:这是“中国大陆落入共产党手中的一个主要理由之一”。
这次土改被史家称为“最具野心”的一次土地重新分配计划,前期筹办工作动用了两千多名调查员,负责查明两百多万笔土地的大小、土质和所有权。
在日据时代结束后,许多土地的所有权是混乱不清的。
从1949 年到1953 年,国民党当局采取三个步骤推动土改,直到今天,台湾人还能朗朗上口:一是“三七五减租”(1949年),二是公地放领,三是实行“耕者有其田”。
“三七五减租”是将耕地租金降到土地主要作物全年收获量的37.5%为限,此前,台湾1。
台湾土地制度演变历程及启示
2.公地放领
在三七五减租基本完成后,“和平土改”遂进入第二阶段——公地放 领。所谓公地放领,即政府将其“国有”、“省有”耕地直接划分给佃 农耕种,变佃农为自耕农。公地放领,首先满足承租公地的现耕农,然 后依次为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的半自耕农、需要土地 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转业为农民的人等等。与三七五减租不改变土地 所有权,只改变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同,公地放领是通过改变土地所有权 实现的。虽然这种所有权转移是有偿的,但土地转让价格无论是从当时 还是现在看都是非常优惠的,且偿还方式也是非常宽松的。按照规定, 土地转让价格为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总量的2.5倍,为了避免货币价格 波动的影响,以实物进行计算。鉴于受地农民收入状况,全部地价可由 农户在十年内偿付完成,且不负担利息。农民实际每年只须支付全部收 成的四分之一即可。而根据公地放租规定,公地地租即为土地全年收获 总量的25%。因此,只要受地农民按规定交纳地租,连续十年就可以获 得承租土地的所有权。所以,虽然是有偿转让,但并不需要承租人支付 额外的负担,而只要连续租种就可以满足获取土地所有权。这无疑相当 于将土地无偿送给连续租种10年的租户。到1952年公地放领基本结束, 一定范围内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为进一步限制地主耕地规模,实现 全岛范围的“耕者有其田”奠定了基础。
1.农地重划与农村社区土地重划
根据生产、生活的不同,农地重划分为农用耕地重新调整和农村社区土地 重划。通常所说的农地重划是指农村耕种土地的调整,即将一定区域内不合经 济利用的农地加以重新规划整理,建立标准丘块,并配置农水路,使每一丘块 能直接临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扩大农场规模,增 进农地利用,并配合农业机械化作业,提高经营效率,促进农业建设发展,增 加农民收入。 在重划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土地形状与产权关系变更。农地重划主要是 针对农地分散、杂乱不利于机械化、规模化与现代化经营需要的现实开展的。 而1950年代土地改革后,农村土地为农户私有,而农地重划必然会改变原有土 地的形状、面积、位置等,因此,随着农地重划首先改变的是农户土地的产权。 重划中首先确定标准丘块,并按此进行划分,使重划后的土地规整便于田间农 事管理及实施机械化操作。第二,田间交通与灌溉系统建设。由于农地块小、 分散、收益低,而田间交通与灌溉系统等建设又需要相当多的投入,且具有公 共产品的性质,因此,农户不愿意业务能力依靠自身建设完成。这就构成了农 地重划的第二项内容——主要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局和地政局)共同完成田 间灌溉和交通系统。农地重划后,农田水路设施得以改善,建成完善的农水路 系统,使每块农地都能直灌直排;另外,铺设田间道路,使每块农地都直接与道 路相通,方便运输与机械耕作。第三,水利交通设施建设。除了田间小水利交 通系统建设外,农地重划过程中还进行了整体水利与交通建设,包括整治区域 性河川排水,修筑堤防,改善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一方面需要在空间上扩张以扩大城市规模, 另一方面又需要进行旧城更新以增加公共设施供给。无论是都市更新,还 是城市扩张,都变更原有都市土地关系,而根据实施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土 地所有权人为主的市地重划和以政府为主的区段征收。
台湾地区50年来土地政策的三次大变革
它的租佃制度上。高租率、佃权不 稳、转 租、押 租金、铁 是在不增加农民 负担 基础上 使其 获得土 地, 兼顾 地主
租等问题, 不仅使租佃关系变得 异常复杂, 也使得 租佃 利益; 三是地 主所获 地价 由政 府引 导转 向工 业。这一
纠纷频繁发生, 由此导致了农村 贫困的加剧, 造成 地主 政策措施包 括 三个 方面: 首先 是/ 办理 地 籍 总归 户0 。
1953 年底, 全省征收 放领 耕地 141 8 万 公顷, 占 全部私
颁布5 台湾省私有地租佃管理条例6 。
mw
/ 三七五减租0 政策 当年 实施 当年 就收 效显 著, 但
有出租土地的 55% , 被 征收 地主户 数为 166049 户, 占 地主总户数的 60% ; 承 领农 户达 194823 户, 占 承租私
X 收稿日期: 2002- 06- 03 作者简介: 陈海秋( 1971- ) , 女, 广西平乐人, 研究方向: 土地经济与制度, 发表文章 30 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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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21 11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
一、势在必行的第一次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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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土 地改革前的基本状况
资
1895 年, 日本强行占据了中国的台湾地区后, 台湾
制在主要农作物 正品全 年收获 量的 3715% 以 内, 俗 称 购买; 政府征收的耕地 , 一律放领于现耕佃农和雇农。
/ 三七五减租计划0。其特点 是在不废除 原有租佃 制度
通过改革, 台 湾的农 民和 土地 状况 有了 很大 程度
或不去剧烈地改变他们现 状的前提 下, 降低 所交地租,
的改善: 一是促使地主抛售 相当数量 的耕地, 确保了农
公司 等 没收 占有 的 1817 万公 顷 土地, 并将 其划 为 公 地面积, 部分是 按照 能够维 持必 要的最 低生 活水 平决
台湾土地整理简介
十、地权与地籍异动整理: 重划后土地标示,土地权利与地籍图册均发生变动,故 应立即办理清理。在地权异动清理方面,包括土地标示 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登记、租约变更登记、他项权利 设定登记等。地籍图册整理方面,包括更改地籍正副图, 换发土地权利书状,换订三七五租约,订正放领公私耕 地清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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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重划费用及负担
1.1 台湾农地重划的概念与法令依据
农地重划系将一定区域内不好利用的农地加以重新规划 整理,建立标准坵块,并配置农水路,以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提高农地利用效率,扩大农场规模,并配合农业机械 化作业,增加经营收益,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台湾农地重划在办理初期(五十年代末)所依据的法令, 主要是土地法及土地重划办法。该两项法令,仅就办理程 序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重划作业有关内容及方法, 均漏未规范。为应业务实际需要,台湾政府于1980年12月 19日公布制定农地重划条例专法,1982年3月12日依据该条 例订定发布施行细则。由于农地重划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 公布实施,使台湾办理农地重划的法令基础更加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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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前農場坵块結構圖
台南縣麻豆重劃區示例
1.坵形崎零狹小 2.使用分散 3.灌溉排水不良 4.交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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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後農場坵块結構圖
台南縣麻豆重劃區示例
1.坵形整齊擴大 2.使用集中 3.可適時適量灌溉與排水 4.交通方便
3
1.2 实施背景与原因
台湾光复后,为求农业经济的繁荣,以及农村社会的安 定,首先进行农地改革。农地改革采取了温和渐进方式: 1949年实施“三七五减租”,接着在1951年办理“公地放 领”,于1953年推行“耕者有其田”。 自实行耕者有其田以后,农村经济日趋繁荣。农民受惠 之余,咸盼改善继续农业生产环境,以配合农业技术的进 步,提高劳动生产力,并增加粮食产量,俾缩短农业与其 它产业所得的差距。 除了上述历史背景外,台湾农业生产环境,因存在如下 不良缺失,致无法高度有效利用和以提高农业生产,亦为 促使积极推动办理农地重划工作之原因。
初中语文文摘(历史)国民党在台湾搞土改:力促“耕者有其田”
初中语文文摘(历史)国民党在台湾搞土改:力促“耕者有其田”本文摘自《台湾,台湾》,赵国明著,九州出版社出版百万饥肠盘小岛,荒田无米价翻番。
减租一味安神剂,稳住飘摇不周山。
蒋介石国民党当局去台之初,台湾,人口突增两百万,工农业生产几乎停滞,民众生活困难,经济濒临崩溃。
在对外贸易方面,因国际地位每况愈下,美台关系笼罩着阴影,对日贸易尚未恢复,与外界的联系几乎隔绝。
本来就物资奇缺、物价飞涨,蒋介石却又不得不采取“军事第一”的政策,庞大的军费支出更使通货膨胀加剧。
据统计,1949年台湾物价上涨率由1947年的77%猛增至1189%,就当时的情形而论,真可谓是一个随时可能爆炸的火药库。
为稳定危局、制止通胀,挽救台湾经济,台湾省省长陈诚首先完成了台湾币制改革,稳定了物价,又采取了一系列旨在恢复经济的举措。
而农业生产的恢复则从土地改革开始。
国民党退守台湾之前,台湾佃农需将一半以上的收获量缴纳给地主,农民的负担很重。
为了缓和岛内佃农与地主的矛盾,提高广大农民的积极性,陈诚从1949年到1953年,采取“和平渐进”的方式,进行了一次资产阶级改良性质的“土地改革”。
土地改第一步:实行“三七五减租”。
也就是“从佃农的收获量中减除肥料等实际费用的25%,其余则由地主与佃农各分37.5%的平均分配方式”。
如此,地主对佃农的租额不得超过全年收获的37.5%。
此外还规定,地主出租土地,租期不得少于六年,期满必须续租,不得随意撤租升租、保障佃农的相对稳定;农业歉收时,地主应临时减免地租。
但是,佃农若欠缴地租达两年总额后,地主有权终止租约。
由于租率下降,也导致了地价下跌,这为进一步实行土地改革创造了条件。
陈诚所实施的“三七五减租”,实际上就是他早年在大陆尝试的“二五减租”。
早在“围剿”红军之初,陈诚就曾深入基层,了解了共产党推行土地革命对于唤醒农民积极性的重要性。
第四次“围剿”红军前夕,他曾要求国民党江西省政府进行“限田制度”的试点,用逐步向地主赎买土地的策略,实现“耕者有其田”,如此可得到农民的拥护。
台湾土地改革政策对推动农业转型发展的作用及启示
台湾土地改革政策对推动农业转型发展的作用及启示作者:杨志强江洪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3年第04期土地是农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
1949年以后台湾地区共进行了三次较大的土地政策调整,对台湾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台湾三次土地改革历程(一)第一次土地改革发生在1949—1953年,是台湾经济发展史上最具影响力的事件之一。
主要分为三个步骤,即“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
“三七五减租”。
主要是指从1949年5月起,台湾当局出台《三七五减租法》和《台湾省私有土地租佃管理条例》,对地主出租的土地限定租额不得超过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37.5%,根据农田的普遍收获量,在扣除其中25%的种子、肥料和耕作费用等生产成本后,将其余的75%由农民和地主平分,各得37.5%。
到1952年,实行“三五七减租”的农田达到24.9公顷,占私有农田的29.2%,受益农户约30余万户,占农户总数的43.3%。
“公地放领”。
是指1951年6月,台湾当局公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即将从日本人手中接收过来的公地出售给农民,地价为耕地主要农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2.5倍,由承领者分10年20期平均摊还,不必负担利息。
放领对象以依法承租的自耕农为第一优先,其次为住所十里之内的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和耕地不足的半自耕农。
1948—1958年,台湾共放领公地6批,总面积7万公顷,占公地总面积的40.3%,占耕地总面积的8.1%,承领农户14万,约占农户总数的20%。
“耕者有其田”。
是指让所有租用私有耕地的农民,在法定范围内取得土地所有权,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和耕种成果。
台湾政府从1953年5月起依据《耕者有其田》和《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规定,征购地主水田超过3甲(即43.5亩),或者旱地6甲的耕地,地价按耕地正产品的2.5倍计算,以实物土地债券(占70%)和公营企业股票(占30%)作为补偿。
比较分析20世纪50年代初两岸土地改革
比较分析20世纪50年代初两岸土地改革摘要: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海峡两岸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都进行了土地改革。
通过比较两岸土地改革,发现存在诸多相同与不同之处,从而分析其历史意义,进而借鉴改革过程中的经验与启示。
应该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时调整政策。
关键词:大陆;台湾;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在新解放区生活的三亿多农村人口一无所有,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进行土地改革,于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大陆进行了一场彻底的土地改革运动。
而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后,也实行了土地改革,名曰:“耕者有其田运动。
”这两次土地改革运动,对于两岸后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比较两次改革过程当中的异同,从而分析其历史意义,进而借鉴改革过程中的经验与启示。
一、两岸土地改革之同两岸土地改革都是在农村阶级矛盾异常尖锐的背景下进行的。
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的旧中国,仍然维持的是封建土地制度,地主和富农仅为农村人口的十分之一,却拥有五分之四的土地,他们利用所占土地无情地盘剥和压迫农民[1]。
而剩下十分之九的农村人口是贫农、雇农和中农,可想而知,其所占土地寥寥无几,他们几十年如一日的面朝黄土背朝天,终其一生也满足不了自身温饱,这样的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了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土地改革,势在必行。
当时台湾的状况也是不容乐观,之前在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台湾农民就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和殖民压迫,国民党接管后,同样是横征暴敛。
致使租佃问题更趋严重,经济破败,百业凋敝,农业产量不及战前最高产量的一半,而工业生产则不及三分之一。
由于国民党败退台湾时带着数百万人,导致物价暴涨,物资紧缺,经济本来就不振的台湾顿时压力倍增,雪上加霜。
到1950年,无地可耕的农户占台湾农户总数的64.9%。
陈诚在主政台湾后极其恐惧,曾说:“土地问题如不加改善,乱源由此发生,征诸往事,历历不爽,如此之故,台湾必须实施土地改革,是一种客观需要,虽有万难,不能顾及。
新中国二十八年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二十八年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年10月~1953年春)根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3条、第27条、第34条及1950年6月6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在新解放区的广大农村和城市郊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并按各个阶段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制订了下列几个方面的土地政策:(1)农村土地改革政策。
1950年6月9日,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和1950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的基本文件。
其主要内容有:①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
②土地改革属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
土地改革必须被限制在消灭封建、半封建剥削范围内,而不是消灭一切剥削制度。
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采取保护政策,地主、富农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予没收。
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③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农民协会为土地改革队伍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
④土地改革运动中必须团结中农,保护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
一要注意满足贫雇农的要求;二要不损害中农利益。
因为土改的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应该注意保存一切可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引导农民不要在分配土地和浮财上纠缠不清,而要集中精力恢复生产。
对地主也分给同样的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新人。
对已确定为汉奸、卖国贼、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破坏土地的犯罪分子,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以示惩罚。
对富农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凡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加以保护,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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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53年的台湾土地改革内容提要: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民党当局就开始制定土地法规,准备土地改革。
从1927—1937年,先后出台的土地法令和各省地政府单行章则约有240余种。
然而,国民政府始终未认真执行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主张。
直至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土地问题已比先前任何时期都更为严重。
入台后为稳固政权,蒋介石集团被迫分三个阶段,在台湾重新进行土地改革。
这次改革,对台湾的经济、社会诸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成为当今我们认识台湾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蒋介石〓台湾〓土地改革一、1949—1953年台湾土地改革的历史背景在日据时代,日本退伍军人、退职官员等视台湾为“聚财乐园”,多移居台湾,与日本财阀组织公司,承领土地,然后转租给台湾农民耕种,征收高额地租。
台湾当地的地主也不甘落后,乘势压榨佃农。
台湾地主的剥削,采用“剥四层皮”的方式。
一是高地租,据1949年“台湾省政纪要”所载,台湾地租额一般都在业六佃四的水准,甚至达到业七佃三。
二是“铁租”,即不问年成旱涝、收成好坏,佃户必须向地主交纳不少于丰年总收获量60%的地租。
三是押租制,即预收1季至2年的全部地租。
四是副产物租,即地主在地租之外,还要平白分享农民饲养家禽和种植果木的收入。
为了维护这种严酷的剥削方式,台湾盛行短期租约和口头租约。
租期最长以一年为限,口头契约占租佃总件数的81.4%。
(1)因无书面凭据,地主可随时提出解约、撤佃和加租等要求。
此外,转租问题也使租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根据日据时代的调查,佃农所交纳的地租占实际收获量的55%,而中间转租人交纳给地主的仅占收获量的30%,即有25%被中间人饱入私囊。
高租率、铁租、押租制、佃权不稳、转租等问题,不断引起租佃纠纷。
1940年,因租率而起的纠纷达1271起,占当年业佃纠纷总数的84.6%,因佃权而起的纠纷220起,占业佃纠纷总数的14.6%。
(2)台湾光复后,农村和租佃制度大致承继了日据时代的遗规,且由于战时工业破坏甚大,农村人口增加迅速,增加地租、增加押租金、撤佃等事时有发生。
在深重的压迫下,台湾各地经常爆发抗租抗息的自发行动。
台湾省主席陈诚指出:“租佃双方矛盾无法通融,造成农村内部之不安,极易为外邪所感染。
……(共产党的)渗透工作即多由此等空隙入手……如不加改善,乱源即由此发生,证诸往事,历历不爽。
……因此之故,台湾必须实行土地改革,是一种客观需要,虽有万难,不能顾及。
”而且,对于国民党来说,台湾地主阶级也是一个潜在的政治威胁。
当时,全台湾省的耕地共有81.6万公顷,地主占据了45.7万公顷,占耕地总数的56%。
受地主控制的农业人口,占台湾省人口的一半强。
很多地主在日据时代已经被殖民政府“皇民化”,他们凭借经济实力,支持或资助“台独”分子及反国民党的台籍政客。
再说,台湾地主阶级和国民党的关系也远非大陆时期可比。
在大陆,地主阶级是国民党的基本依靠力量,许多国民党高级官员本身就拥有大量地产。
因此,仅管国民党在1930年就颁布了《土地法》规定要实行“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以后又多次重申,甚至被纳入宪法,但凡属触及地主阶级利益的任何改革措施,在蒋管区基本行不通。
但在台湾,国民党与本土地主没有任何经济上的瓜葛,无论怎样打击他们,都不会给自身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更不会有亲戚朋友哭诉上门。
因此,国民政府在台湾实施土改的政治障碍无形中减消了许多。
受命此项工作的是蒋介石的爱将陈诚。
陈诚这个人,在国民党要员中较为清廉,对孙中山民生主义的某些主张也是膺服的。
1933年,他在江西“剿共”时,曾提出一个“限田”方案,试图由政府规定地主土地的限额,超出限额者由政府向地主赎买,然后以贷款方式卖给农民。
他要求江西省政府率先作局部试验,被当时江西省主席熊式辉断然拒绝。
1940年,陈诚在湖北省政府主席兼战区司令长官任上,亲自制定了“新湖北建设计划大纲”,并于1941年在其辖区内搞“二五减租”,但因职务调动和战局变化,这次努力又未奏功。
以后,陈诚对解决土地问题的热心未改,蒋介石起用他,正得其人。
二、1949—1953年台湾土地改革的三个阶段陈诚受命后,根据蒋介石“土地问题之解决,为实现民生主义之急务”的训示,立即在台湾展开土地改革运动,前后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三七五减租1949年1月5日,陈诚就任台湾省主席。
上任伊始,即着手准备实施土改。
3月1日,陈诚在台湾行政会议揭幕式上宣布要切实执行“三七五减租”。
他警告大地主:“仅顾及本身利益而剥削农民,将来会自食其果”。
他宣布:“民意机关是否代表民意,县市长是否系革命的县市长,皆以其对“三七五减租”的态度为一大测验”。
4月14口,陈诚颁布《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三七五减租”开始执行,从此揭开了台湾土改的序幕。
在实施过程中,动用了各级各类人员26641人,县市和乡镇两级成立了租佃委员会。
租佃委员会由当局、人民团体的代表、自耕农和地主的代表组成,委员任期3年。
其任务是评定耕地全年主要产物的收获总量,调解业佃纠纷,勘查耕地灾歉,评议减免地租标准,完成订立租约,随时实地检查、纠正、处理违法案件。
所谓“三七五减租”其实并不新鲜,它就是国民党在大陆经常宣传要搞而终于没搞的“二五减租”。
“二五减租”即把农民向地主交纳的地租额统一按土地全年收获物的50%计算,在此基础上再减去25%,公式为:50%×(1—25%),就得出375%。
换言之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过租地全年正产物的37 5%,所以“二五减租”也叫“三七五减租”。
从理论上讲,因每年收获量不一样,所以每年都要以375%乘以实际收获量,才能算出应交的租额。
由于国民党在大陆并未真正实行“二五减租”,个别地区搞过但时间也不长,因此375%的最高租额限制只是一个原则,是否以此确定一个定量地租尚属悬案。
有鉴于此,陈诚在台湾实施“三七五减租”时,增加了一个规定,就是在计算某块耕地的全年总产量时,只以1948年的产量为标准,参照全省情形,由县市地方组织的“推行三七五地租委员会”负责评定,然后再据此评定地租,租额一经评定即永不变更,如耕地因遭自然灾害以致歉收时,佃农可依法申请减租;如歉收的收获量不及三成时,应予免租;如果丰产,侧仍按1948年产量的37 5%交租。
这样“三七五”地租在表面上是比例地租,实际是定额地租。
另一方面,当局对佃农也作了硬性规定,规定耕地租约在租佃期限未满前,如果佃农地租积欠达两年之总额时,地主可以撤佃。
实行“三七五减租”以前,地主的租额占农田总产量的六至七成。
实行减租后,正好相反,佃农所得占总产量的625%,如果产量增加,所占比例还可能提高。
地主对此强烈不满,遂以撤佃要挟佃农,暗中索取超出375%的租额,佃农则据理力争。
当时,围绕撤佃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事态相当严重”。
虽然《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中已有限制地主随意撤佃的条款,但这个文件只是陈诚以省长官名义发布的行政命令,与当时国民党的有关法令是抵触的。
因此,当地主强迫撤佃时,农民虽可向法院控诉,“但司法机关缺乏适当之现行法律可资依据……每致地主胜诉,达其撤佃之目的”。
1950年底,台湾农村出现“退佃风”,撤佃案件仅台南一县就达2000余件。
针对这一问题,台湾当局于1951年6月颁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对“三七五减租”予以法律保障。
该法案规定:废除租地押金制和预收地租制,租约必须以书面签订,租期不得短于6年。
如地主要撤佃,必须合于三种情况:(1)撤佃需租佃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方为有效;(2)在租期未届满前,除承租人死亡、无人继承,或已迁徙转业,放弃其耕作权,或是积欠地租达2年之总额外,不能撤佃,即合于上述情况,也须待一期作业结束,下期作业开始前为之;(3)租约期满后,出租人如欲收回土地,须不致因此使承佃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据,出租人不能自耕或原收入已够维持一家生活,不能收回土地。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强行撒佃者,一律以违法论处。
该法案的主旨,是在于承认地主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利用政权强行分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保障佃农利益。
法案颁布后,全省私有耕地全部订立“三七五减租”书面租约,共涉及耕地256557公顷,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31.4%,受益的佃农为296043户,占全省农产的44.5%。
(3)这一措施,大大激发了农村生产力发展。
佃农们不再过度使用耕地,而是热心于加强田间管理和短期水利建设,收入随之有了较大的改善。
台湾农村普遍出现“三七五耕农”、“三七五新娘”、“三七五学生”、“三七五脚踏车”等,说明减租使佃农有能力娶亲嫁女,送子女进学堂,购置生产设备和耐用消费品。
2、公地放领蒋介石对“三七五减租”表现出来的成效较为满意。
1951年农民节,他发表讲话:“近两年来,由于农民同胞和政府的通力合作,以及友邦农复会等各方的赞助,在在都有长足的进步。
在建设方面,我们加强了水利修建,使耕地面积增加;在增产方面,我们采取了减低农民生产成本与办理小农贷款,充实生产资金,促进农产副业等措施;在改进农民生活方面。
我们更彻底实行了‘三七五’减租,增加了佃农的收益。
这些都是世所公认的最显着的事实。
”(4)1951年1月31日,他手令陈诚,从速办理土地改革。
一周后,蒋介石再次手令陈诚:“二年来台省实行三七五减租,成绩以及其中缺点均应确实研究与充实改正,今年应以改革土地税、依照平均地权之原则,参照本地实际情况拟订法规,限期实施,并以此为省政中心工作之一。
”(5)陈诚根据蒋介石的手令,开始了大规模的公地放领,即把“国有”及“省有”耕地的所有权转移为农民所有,使他们成为在自己土地上耕作的自耕农。
这实际上是“政府”先给地主作个表率,以求在一定范围内实现“耕者有其田”。
台湾土地占有关系中有一个独特的现象,即大批“公地”的存在。
这主要是因为台湾曾经是日本的殖民地,日本在台湾强抢、强占了大批良田,作为其移民的立足点;日本还垄断台湾的重要工商金融事业,如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等,都附带上万公顷土地的大农场。
日本投降以后,属于日资的官方和私人产业均被国民党政府接收,其中“公地”为数可观,约18万公顷,占当时台湾可耕地总面积81.6万公顷的21.6%。
台湾当局能搞公地放领,就是因为有这些土地做基础。
早在1948年4月,国民党即颁布了《台湾省放领公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工作要点》,将所接管的台湾拓植会社社有地(即日本为其移民准备的土地)及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的农场划出零星土地做公地放领的试验。
这次放领宣传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只放领了3883甲,约为2287公顷,在国民党占有的耕地中也只占1.8%。
1951年6月4日,台湾当局颁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由此将公地放领工作全面铺开。
所有权转移的对象首先是承租公地的现耕农,依次为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之半自耕农、需土地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转业为农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