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三次土改是如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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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代台湾的土改

1950年代台湾的土改

1950年代台湾的土改1950年代台湾的土改1949 —1987年、特别是1949 —1954年间的“白色恐怖”,的确是台湾现代史上不可抹去的血腥一页,是历史的真实。

然而,“白色恐怖”这一幕,却并不是台湾38年“戒严”历史的全部,不是台湾民众生活的全部真相,而仅仅是那段历史中的一个方面,甚至从整体历史上看,只是份量并不太重的一种局部图景。

因为,在台湾38年的“戒严”历史中,与“白色恐怖”并行之际,还发生了很多其他重大事情——不论是在政治,还是经济与文化领域,都更是深深影响了台湾民众的生活。

台湾进行的土地改革,便是与1949—1954年“白色恐怖”高峰并行的另类大事之一。

而且,可以说,台湾能有后来的经济起飞与繁荣,台湾民众能有今天富足的生活,都是与当年的土改成果息息相关。

对于农村的土地改革,国民党并不陌生,孙中山制定的“三民主义”(民生)宗旨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耕者有其田”。

1949年败退到台湾的国民党,由于种种原因,决定大力进行原来在大陆没能进行的土改,以保证其治下的台湾社会的稳定。

时任国民党台湾省政府主席、“警备总司令部”司令的陈诚,是台湾38年“戒严”令的颁布者,同时,他又是当时台湾土改的主刀人。

台湾土改进行得较为成功,至今仍获得国际社会学界的认同与肯定,与陈诚的理念及其政策与操作方法,都是密不可分的。

台湾的土改,在时间上并不是一蹴而就,不是毕其功于一役,相反,它是经历了三个步骤,待基本完成,费时近四年之久。

台湾土改的第一步,是进行“三七五减租”。

国民党败退到台湾时,台湾的地权极其不均,农民近70%都是佃农,而56%的耕地为只占农村人口12%不到的地主所有,剥削情况也极其严重。

佃农遇到一个好的地主租金比较合理,日子尚能艰苦维持;而遇到不好的地主,可能租金要收成的50%-80%,佃农辛苦一年,则糊口都困难。

显然,这是很坏的生产关系,既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所以,时任台湾省主席的陈诚,在制定的土改方针中,第一刀砍的就是这个不合理的租佃关系。

台湾地区50年来土地政策的三次变革透视

台湾地区50年来土地政策的三次变革透视

前 后 ,台湾 地 区 大约 拥 有 公有 耕地 1 . 87万 公顷 , 占全 区耕 地总 面 积 的 2 % 。1 5 — 1 91 17 年 一 96 共办 理 9 , 共放 领耕 地 1 8 5 次 397 公顷 ,约 占耕地 总 面积 的 1 %, 受领 农 户 6
“三 七 五 减 租 ” 一 一 这 项 把 地 租 限
为 2 6个 等级 ,第 1 为最 肥 沃 的 土地 , 级 依次 类推 ,第 2 等级 为最 贫瘠 十地 : 6 ( ) 一 地 上 最 多 允 许 保 留 3公 顷 中等 3 个 稻 田或 相 当 于此 的土地 ,超 过 3公顷 的所 有 被 租 佃 m 去 的 十 地 , 都 将 由 政 府 购 买 ,然 后重 新 出卖给 农 民 : ( 4) 政 府 补 偿 地 主 被 征 收 的 土 地 之 地 价 , 其 标 定 为征 收 耕 地 的 主 要 作物 年 收 成 的 25倍 , . 以实 物 土 地 债 券 7 成 , 公营 事 业 股 票 3 成 , 搭 配 补 偿 : ( )政 府 征 收 的耕 地 , 5
为 了 配 合 _ 五 减 租 政 策 , 倡 导 实 二七
耕者有 其 田条例》 1 。 1月 ,修 改 后 的 草 案 被提 交 立 法 院 。 1 5 9 3年 1月 2 0日 ,台 湾 当局 正 式 以 《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条 例 》 实 为名公布实行。根据该条例规定 : ( ) 1 实施 耕 者 有 其 田工 作 由租 佃委 员 会 协助 推 行 ,所 称 耕 地 包 括 水 田及 旱 地 , 所 指 农
七 五 减 租 政 策 , 台湾 当局 遂 于 1 5 9 1年 6 月 7 曰公 布 了 《 耕地 二 七 五减 租 条 例 》 , 这 就 使 “ 七 五 减 租 ” 政 策 法 律 化 , 使 三 其 得 以依 法 继 续 推 行 。 该 条例 对 耕 地 减 租 依 据 、 标 准 、 主 要 农 作 物 含 义 、 耕 地 租 佃 委 员 会 、 耕 地 租 约 期 限 、 订 立 要

农民和知青返乡的台湾经验

农民和知青返乡的台湾经验

农民和知青返乡的台湾经验钟永丰1990年代开始,台湾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农业运动。

而之前在日本时代,甚至是1980年代的运动,基本上农民是作为一个生产者去争取他们该有的福利,该有的生产所得,可是还没有归依到农业上。

1990年代中期之后,因为青年的返乡,人们意识到农业不仅是有生产、农业不仅是为人服务,农业还要为土地、为文化、为生态服务,农业还要向下一代负责,农业还要跟我们的祖先对话。

谈台湾的三农问题,不得不谈国民党1949年之后在台湾推动的土地改革。

台湾的土改有三个步骤,首先是三七五减租。

清朝和日治时期,一般台湾佃农地租高达六七成,国民党到台湾之后,首先将地租降到大概三成左右,也就是说佃农上交给地主的收成不能够超过37.5%,这是上限。

这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农民掌握在手里的生产所得增加了。

其次是公地放领,原本属于官地的邻近农村可耕地,比如说河边的地,或者比较低缓的山坡地,放给附近的农民来种。

第三是耕者有其田,规定每个地主最高只能够拥有三公顷的土地,这三公顷的土地之外必须让政府来收购,政府当然没有那么多钱,政府的收购方式是国民党将台湾在日本人时代所兴建的大企业,像糖厂、水泥厂等大企业的股票发给地主,也就是说政府用股票换地,再分期付款卖给农民。

农民因为之前的三七五减租,每年的盈余增加了,于是佃农可以用自己辛苦耕作的所得去购买土地。

在1950年代初,短短几年时间内,因为这样的土地改革,台湾迅速从原来主要是佃农的农村形态,转变为以小农为主的社会形态,这是非常非常巨大的转变。

两年前有一个菲律宾NGO组织的代表到台湾演讲,开始之前我跟他聊天,他说非常羡慕台湾。

因为冷战期间美国在台湾支持土地改革,但在菲律宾没有支持土改,在拉美也没有。

言下之意是如果当时美国支持菲律宾的土地改革,可能菲律宾现在不会这么糟糕。

我就奇怪为什么在当时,全世界有些地方有土地改革,有些地方没有?我翻了很多史料,发现当时全世界,的确只有德国、埃及、印度、台湾及日本这五个地区在联合国及美国支持下进行了土地改革。

台湾的三次土改是如何进行的

台湾的三次土改是如何进行的

台湾的三次土改是如何进行的?自国民党败退台湾至今,台湾经历了三次土地改革,其土地制度是世界公认的学习典范。

20世纪50年代台湾的第一次土地改革,主要是改革农村中的生产关系,解放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70~80年代的第二次土地改革,主要是为了摆脱以小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营,实现农业专业化、企业化和机械化;90年代的第三次土地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岛内农地市场化问题,以因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

这三次土改的经验教训,对正在推行土地流转的中国大陆而言,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和平土改国民党政权在大陆惨痛的失败教训,使之清醒地认识到,为了在台湾能够真正站稳脚跟,就有必要对台湾的社会经济关系,尤其是农村中的土地关系,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建立一个支持其统治的社会基础。

蒋介石到台湾后,认真总结了在大陆失败的经验教训。

在研究了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和大陆的土改政策后得出结论:太平天国以绝对平均主义均田,是农民小私有者的幻想,根本不可能实现。

大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合理的,但“打土豪”,“分田地”,“没收地主土地财产”,侵犯地主利益是不可取的,因此决定在台湾实行温和的社会改良。

当时台湾的土地制度极为不合理,土地分配严重不均,56.01%的耕地为只占农村人口11.69%的地主和半地主所占有;剥削也极其残酷,其苛重程度一般达到农民收获量的5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70%~80%。

为维持其在孤岛的政治统治,在当时“中美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的策动下,国民党当局从1949年起,以和平渐进的方式,进行了一场较为彻底的土地改革。

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统治时期一直无法进行的土地改革,之所以愿意并且能够在台湾推动,主要是由于他们是从大陆逃到台湾岛的“新客”,与当地的封建地主阶级没有直接的利益瓜葛,土地改革不仅不会损害到统治者的经济利益,反而有利于其加强和维护统治的社会基础。

这次台湾土改分三步依次推进。

第一步是“三七五减租”。

三七土地改革过程观点

三七土地改革过程观点

三七土地改革过程观点“三七五减租”是1949年国民党当局在台湾开始实行的“士地改革”的三个步骤之一。

1949年4月19日,《台湾省私有地租佃管理条例》公布,台湾省“政府”(陈诚于1949年1月1日任”台湾省主席”)及其“地政局”随即实施该条例规定的“三七五减租”:限定耕地租额最高不得超过收获物全年总量的37.5%,原约地租不及此数者依原约。

此数(37.5%)是照此计算得出的:佃农保留收成的25%,余下的75%由地主和佃农对分,则地主所得地租的限定最高额为37.5%。

“三七五减租”于1949年7月基本完成。

1951年5月25日,国民党“立法院”通过《三十七点五减租法》,将“三七五减租”固定化。

“土地改革”的另外两个步骤是:公地放领,即把从日本人手中收回的公地出售给农民。

1951年6月,国民党台湾当局公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办法》;“耕者有其田”,地主持有土地超过3公顷部分,出售给“政府”,再按公地放领办法出售给佃农。

同时,向地主补偿地价,其中70%是实物债卷,30%是四大公司(水泥、纸业、农林和工矿)的股票。

对此,陈孔立《台湾历史纲要》(九州图书出版社1996年4月版)指出:“有些拥地较多的地主,如板桥林家、高雄陈家、鹿港辜家等取得了大量股票,成为工商巨头,在工业上获利很大。

而另一些地主也转营工商业,这有助于工商业发展的资本积累,为以后民间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这是当时当政者所未曾预料到的。

”近日,浙江湖州学界友人让我看了一份抄件:蒋纬国1955年9月29日写给金开英的请托信,略谓:“舍侄孝天,前于抗日期间,曾在甘肃油矿局任职有年,对石油储运任务尚具经验。

来台以后,供职农林公司畜产分公司台中食品厂,幸能称职。

近以该厂将房地产售予民有,不日结束,失业堪虑。

尚祈吾兄推爱栽植,就贵公司或所属站库,畀以枝栖俾获温饱,则感激不尽也”。

信中”农林公司”正是当年改为股份制并逐步私有化的四大公有企业之一,所属“畜产分公司台中食品厂”则以“将房地产售予民有”宣告“结束”。

台湾土改述评

台湾土改述评

台湾土改述评作者:康慨原创再发于 2007-04-01台湾土改述评毛泽东极其強调阶级关系之间的对抗,建囯后,他一再吿诫内高层领导,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仍然存在着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

毛泽东深信“阶级斗争,一抓就灵”。

解决内外所有阶级矛盾的唯一法宝,就是抓阶级斗争。

资深的革命元老都深有体会,阶级斗争的结果,必然是一场你死我活、不共戴天的流惨剧。

现代政治法律的理念:“任何真理、制度、法律和社会的政策安排都不能強迫他放弃自已的利益”(莫奈言)。

从这个意义来说,社会存在的地主集团和资本家集团属于少数,也有保证自已权益的底线;而属多数集团,如农民和工,也无权以“多数优势”来侵犯少数基本权利。

地主和农民,资本家和工,诚然是对抗的阶级,能不能不用烈的阶级斗争而用和平的“阶级合作”来解决两者之间的阶级矛盾呢?建囯,刘少奇首次提出“阶级合作”一词。

1951年5月13,刘少奇在全囯政协的一次讲话中说:“我们囯家的工阶级有着先天的不足,根本就没有长起来,为什么不搞阶级合作呢?我看只要合作下去,将来是可以和平进入社会主义的。

”这显然是和伟大领袖強调的“阶级斗争,一抓就灵”唱调。

刘少奇的主张无法实施是意料中事。

然而,“阶级合作”却在台湾的土改中得以实现。

蒋介石败退台湾后,痛感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失去广大农民的支持。

失去农民支持的关键是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这一觉悟虽在毛泽东后,但亡羊补牢犹未晩也。

刘德久等合著《解读台湾》一书,详细介绍了台湾土地改革的全过程,读后颇多感慨。

现扼要简述如下:蒋败退台湾之,占台湾农村11%的地主拥有土地56%,88%的农民只占耕地22%,近40%的佃农和雇农则无地。

他们向地主缴纳的地租,一般都在收获总量的50%以,有的高达70%。

“封建剥削极其严酷,农民生活极端困苦,阶级矛盾趋尖锐,农村经济极其落后。

”为了解决农民问题,蒋立“中囯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由陈诚负责操作,于1949年至1953年在台湾开展土改运动。

台湾的土地改革与社会转型

台湾的土地改革与社会转型

!""#年$月台声杂志史事丛谈!"世纪#"年代国民党在台湾推行的土地改革,是拯救危机、孤守台湾的一项重要措施。

当时台湾农村形势是:农村大部分耕地集中在地主手中,占台湾农户$$%&’的佃农向地主租种耕地交纳的地租,占农作物收获量的#"(&"’,土地分配不均,加上租佃制度不良,税额过高,造成佃户朝不保夕,生活艰困,农村的阶级矛盾异常尖锐。

国民党为了缓和农村日趋严重的地主和佃农的阶级矛盾,以维持其在台湾的统治,从)*+*至)*#$年,较为成功地推行了强制性的土地改革政策。

台湾的土地改革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年开始,推行所谓“三七五减租”,即规定佃农向地主租种耕地所缴纳的地租最高额不超过主要作物(稻谷和蕃薯)收获量的,&%#’,同时取消押租金及其他不合理负担,实施这一政策中,办理减租计约的耕地面积有!#%$#万公顷,!*%$#万农户。

第二阶段从)*#)年开始,规定把公有地卖给佃农,即“公地放领”。

就是以贷款方式,把日据时期日伪占夺的土地收归公有后卖给缺地或少地的农民。

台湾当局共办理*期“公地放领”,把约),%-万公顷土地卖给!-%#万户农民。

第三阶段从)*#,年开始,实行所谓“耕者有其田”政策。

规定台湾每个地主所拥有的土地不得超过中等标准水田,甲()甲等于)+%##市亩)和旱田$甲,超过此限出租的耕地,全部由国民党当局收购,再以贷款方式卖给农民。

通过这一方式收购地主超额土地转卖给农民的达),%*万公顷,买到土地的农民有)*%+-万户。

应该说,台湾的土地改革是较为成功的,它削弱了农村地主阶级的经济实力,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长期以来在土地分配方面所存在的社会不均现象,把相当大的一部分农民从农业中解放出来,促使台湾农村封建土地租佃制度瓦解,自耕农大量增加,并驱使他们努力劳动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这样,通过土地改革,就有力地促使农村地主阶级将土地资产转向工商业,促进了台湾城乡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

台湾土地改革

台湾土地改革

第三,土地改革有助于台湾当局乱中求稳。
蒋介石在1957年11月11日《对土地改革协会书面致辞》中
说:“自四十二年实行耕者有其田以来,农业生产年有增
加,农民生活日见改善,惟今后对此项政策之贯彻及对自 耕农之扶植应作更进一步之努力。方今国家建设渐由农业 经济步入工业经济之阶段,土地政策尤应与此种趋向密切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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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湾土改的成功之处
解决了公平性问题,使农民获得了土地,赢得了民心,巩 固了统治。 原来的地主获得大量资本,投身工商业,为实现工业化以 及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它是一个温和的,而不是激烈的,是一个改良的,而不是 革命的,它是一个没有流血的土地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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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为什么国民党在大陆未能实行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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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曲: 实行“公地放领”
含义:台湾光复后,从日本人手里接收过来的耕 地叫“公地”。从1951年开始,台湾当局将这些 “公地”陆续卖给农民。 意义:从日本殖民者手中没收的公地,全部用贷 款方式卖给无地农民,土地所有权改变了,农民 成为土地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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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曲: 实行“耕者有其田”
含义:台湾省政府从1952年1月到1953年4月将全 省地主耕地进行重新丈量,登记造册。 随后颁布 了“实行耕者有其田法条例”。 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地主尤其是大地主的 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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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湾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
首先,土地改革使大量的无地农民成为自耕农。 其次,土地改革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台湾农业改革

台湾耕地保护政策的演变

台湾耕地保护政策的演变

台湾耕地保护政策的演变朱德举(中国农业大学,北京,100084) 1949年后,台湾耕地保护政策的发展变化在总体上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大致是20世纪50年代、60年代,持续约20年,在“平均地权”理念的指导下,通过以耕地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为代表的所谓土地改革,调整耕地租赁与耕地的所有权关系,最终实现“农地农有”或“耕者有其田”的主要政策目标,其特征是“限定农地农有农用”,即农地不仅要农用,而且农地要归实际种地的农民所有,真可谓管地又管人。

第二个阶段是70年代、80年代,大致也持续了20年,该时期耕地保护政策的主要特征是为确保粮源,通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放宽“农地农有”,其政策目标是转变“农地农有”为“农地农用”。

与第一阶段的农地保护政策相比,主要是放宽对“农地农有”的限制,即重在“落实农地农用”,只要农地农用,不管地归谁所有。

这就是典型的所谓“管地不管人”。

第三个阶段是90年代以后,为了满足非农业部门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降低非农业产业发展的土地成本,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在台湾土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对耕地保护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在用途管制的基础上,又实行农地释出方案,意味着农地变更使用由需求来主导,农地释出改变了过去全面保护农地的立场,不再坚持优良农地不得改变为非农业使用之原则。

可以说农地释出方案的制订与实施是台湾农地保护政策上又一个划时代的改变。

根据上述情况,台湾耕地保护政策发展变化遵循了一条轨迹:土地改革———改变原来耕地的所有权和耕地利用的收益分配关系,主要是所有权分配关系,即实现“农地农用”或“耕者有其田”的政策目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对农地变更的严格限制与管理,即实现“放宽农地农有,落实农地农用”政策目标;农地保护政策的放宽———从现有农地中释出一部分,供各项非农建设所用,以适应经济发展。

一、土地改革———农地农有(耕者有其田)(一)土地改革的内容与目标11土地改革的背景与时机台湾土地改革前,耕地的利用存在诸多问题,如:(1)耕地分配不平衡;(2)半自耕农和佃农的比重大;(3)耕地的租佃不规范。

台湾三次农地改革:动因、措施、成效与启迪

台湾三次农地改革:动因、措施、成效与启迪
21 0 0年第 3期 ( 总第 19期 ) 0
台 湾 研 究 集 刊
T W AN R E AI ES ARC J RNAL H OU
No 3 2 O . 01 G n rlNo 1 9 e ea . 0
台湾三: 次农地 改革 : 因 , 动 措施 ・ 效 与启 迪 成
单 玉 丽
( 福建社 会科 学院 现代台湾研究所 ,福建 福州 30 0 ) 5 0 1

要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仅关系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建设 ,也关系到社 会经济的协调发
展 。过去 5 0多年台湾先后进行过 三次农地 改革 ,它 对 台湾工业 化过 程中 的现 代农业建设 和城 乡 经济协调发展起 了重要 的推动作用 ,有些做法 ,对 目前祖 国大陆推行 的农村土地流转 具有一定 的
为缓 解工农 业发展 矛盾 而进行 的 以扩大农 业经 营规模 推动农 业机 械化 、现代化 为 目的的农 地改革 。 ( )台湾 第三次农 地 改革 的 时空背 景 三 进入 2 0世纪 9 0年代 ,台湾开始 迈 向后 工 业 化 时代 ,1 9 9 1年 台湾 人 均 G P上 升 到 8 8 美元 , D 8 7 三大 产业结 构转 变为 3 : 3 : 4 4 5 ,农 业 的经济地 位逐 渐弱化 ,第 三产 业迅 速 发展 ,国 民经 济 x # 依  ̄l - 赖程 度进一 步增强 ,社会 经济 发生深 刻变 化 ,产业结 构进一 步优 化 。为 应对 经济 全球 化 的挑 战 ,台
元 ,工业 比重 4 . % ,农 业 比重 下 降到 76 ,进入 工业化 中期 阶段 ,并成 为亚 洲 “ 6O .% 四小 龙 ” 之一
和世 界新兴 工业化 地 区。然而 ,随着 工商业 的快 速发展 ,第 一次农 地 改革 后建 立 的小 自耕农 土地制

台湾“小地主大佃农”政策解析及探讨

台湾“小地主大佃农”政策解析及探讨

其 次 ,要 监 督 转入 农 地 的 经 营 者 的 行 为 。农 民集 体 有 权
此 外 , 可 以 在 农 民 集 体 范 围 内探 索 农 地 承 包经 营权 “ 有
偿 退 出 、永 久转 让 ” 制 度 。对 后 继 无 入 的 农 民 、在 城 市 有 稳 定 职 业 和 居 所 的农 民 ,如 果 其 本 人 愿 意 ,可 以 有 偿 退 出 其 农
重 ,很 多 土 地 出现 了抛 荒 。 为应 对 这 一
台 湾 光 复 以后 ,经 济 还 比较 落 后 ,
竞争力弱的问题 ,且不断受到 国际市场
的冲击。与台湾 “ 小 地 主 大 佃 农 ”政 策
8 0 %的劳动力都从 事有权 的佃 耕农 , “ 富 者 田连 阡 陌 ,贫 者 无 立 锥 之 地 ” , 佃 农 受 到 地 主 的 剥 削 ,农 村 社 会 呈 现 浓 重 的封 建 性 租 佃 关 系 。 1 9 4 9 年 国 民党 退 守 台 湾 以 后 , 为 争 取 民 心 ,相 继 推 行 了以 “ 耕 地 三七 五减 租 ” 、 “ 公 地 放 领 ”为 核 心 内容 的 土地 改革 。通 过这 轮
率 ,改革举措包括提供扩 大农 场经营规
模 之 购 地 贷 款 、推 行 共 同委 托 及 合 作 经
营 、加 速 办 理农 地重 划 、加 强 推 行 农 业
佃农”政策在主 旨和 目标上可谓异 曲同 工。关注 台湾地区 的做法与经验 ,有助
于 我 们 开 阔 视 野 ,并 得 到 一些 启 发 。
要 求 经营 者转 入农 地后 应承 担 必要 的农 业基 础设 施 建设 活
动 、遵 守 当地 的农 业 生 产 规 则 、不 得 破 坏 或 污 染 农 地 、不 得

1949-1953年的台湾土地改革

1949-1953年的台湾土地改革

1949—1953年的台湾土地改革内容提要: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民党当局就开始制定土地法规,准备土地改革。

从1927—1937年,先后出台的土地法令和各省地政府单行章则约有240余种。

然而,国民政府始终未认真执行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主张。

直至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土地问题已比先前任何时期都更为严重。

入台后为稳固政权,蒋介石集团被迫分三个阶段,在台湾重新进行土地改革。

这次改革,对台湾的经济、社会诸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成为当今我们认识台湾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蒋介石〓台湾〓土地改革一、1949—1953年台湾土地改革的历史背景在日据时代,日本退伍军人、退职官员等视台湾为“聚财乐园”,多移居台湾,与日本财阀组织公司,承领土地,然后转租给台湾农民耕种,征收高额地租。

台湾当地的地主也不甘落后,乘势压榨佃农。

台湾地主的剥削,采用“剥四层皮”的方式。

一是高地租,据1949年“台湾省政纪要”所载,台湾地租额一般都在业六佃四的水准,甚至达到业七佃三。

二是“铁租”,即不问年成旱涝、收成好坏,佃户必须向地主交纳不少于丰年总收获量60%的地租。

三是押租制,即预收1季至2年的全部地租。

四是副产物租,即地主在地租之外,还要平白分享农民饲养家禽和种植果木的收入。

为了维护这种严酷的剥削方式,台湾盛行短期租约和口头租约。

租期最长以一年为限,口头契约占租佃总件数的81.4%。

(1)因无书面凭据,地主可随时提出解约、撤佃和加租等要求。

此外,转租问题也使租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根据日据时代的调查,佃农所交纳的地租占实际收获量的55%,而中间转租人交纳给地主的仅占收获量的30%,即有25%被中间人饱入私囊。

高租率、铁租、押租制、佃权不稳、转租等问题,不断引起租佃纠纷。

1940年,因租率而起的纠纷达1271起,占当年业佃纠纷总数的84.6%,因佃权而起的纠纷220起,占业佃纠纷总数的14.6%。

(2)台湾光复后,农村和租佃制度大致承继了日据时代的遗规,且由于战时工业破坏甚大,农村人口增加迅速,增加地租、增加押租金、撤佃等事时有发生。

台湾土地制度演变历程及启示

台湾土地制度演变历程及启示

2.公地放领
在三七五减租基本完成后,“和平土改”遂进入第二阶段——公地放 领。所谓公地放领,即政府将其“国有”、“省有”耕地直接划分给佃 农耕种,变佃农为自耕农。公地放领,首先满足承租公地的现耕农,然 后依次为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的半自耕农、需要土地 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转业为农民的人等等。与三七五减租不改变土地 所有权,只改变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同,公地放领是通过改变土地所有权 实现的。虽然这种所有权转移是有偿的,但土地转让价格无论是从当时 还是现在看都是非常优惠的,且偿还方式也是非常宽松的。按照规定, 土地转让价格为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总量的2.5倍,为了避免货币价格 波动的影响,以实物进行计算。鉴于受地农民收入状况,全部地价可由 农户在十年内偿付完成,且不负担利息。农民实际每年只须支付全部收 成的四分之一即可。而根据公地放租规定,公地地租即为土地全年收获 总量的25%。因此,只要受地农民按规定交纳地租,连续十年就可以获 得承租土地的所有权。所以,虽然是有偿转让,但并不需要承租人支付 额外的负担,而只要连续租种就可以满足获取土地所有权。这无疑相当 于将土地无偿送给连续租种10年的租户。到1952年公地放领基本结束, 一定范围内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为进一步限制地主耕地规模,实现 全岛范围的“耕者有其田”奠定了基础。
1.农地重划与农村社区土地重划
根据生产、生活的不同,农地重划分为农用耕地重新调整和农村社区土地 重划。通常所说的农地重划是指农村耕种土地的调整,即将一定区域内不合经 济利用的农地加以重新规划整理,建立标准丘块,并配置农水路,使每一丘块 能直接临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扩大农场规模,增 进农地利用,并配合农业机械化作业,提高经营效率,促进农业建设发展,增 加农民收入。 在重划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土地形状与产权关系变更。农地重划主要是 针对农地分散、杂乱不利于机械化、规模化与现代化经营需要的现实开展的。 而1950年代土地改革后,农村土地为农户私有,而农地重划必然会改变原有土 地的形状、面积、位置等,因此,随着农地重划首先改变的是农户土地的产权。 重划中首先确定标准丘块,并按此进行划分,使重划后的土地规整便于田间农 事管理及实施机械化操作。第二,田间交通与灌溉系统建设。由于农地块小、 分散、收益低,而田间交通与灌溉系统等建设又需要相当多的投入,且具有公 共产品的性质,因此,农户不愿意业务能力依靠自身建设完成。这就构成了农 地重划的第二项内容——主要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局和地政局)共同完成田 间灌溉和交通系统。农地重划后,农田水路设施得以改善,建成完善的农水路 系统,使每块农地都能直灌直排;另外,铺设田间道路,使每块农地都直接与道 路相通,方便运输与机械耕作。第三,水利交通设施建设。除了田间小水利交 通系统建设外,农地重划过程中还进行了整体水利与交通建设,包括整治区域 性河川排水,修筑堤防,改善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一方面需要在空间上扩张以扩大城市规模, 另一方面又需要进行旧城更新以增加公共设施供给。无论是都市更新,还 是城市扩张,都变更原有都市土地关系,而根据实施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土 地所有权人为主的市地重划和以政府为主的区段征收。

台湾地区50年来土地政策的三次大变革

台湾地区50年来土地政策的三次大变革

它的租佃制度上。高租率、佃权不 稳、转 租、押 租金、铁 是在不增加农民 负担 基础上 使其 获得土 地, 兼顾 地主
租等问题, 不仅使租佃关系变得 异常复杂, 也使得 租佃 利益; 三是地 主所获 地价 由政 府引 导转 向工 业。这一
纠纷频繁发生, 由此导致了农村 贫困的加剧, 造成 地主 政策措施包 括 三个 方面: 首先 是/ 办理 地 籍 总归 户0 。
1953 年底, 全省征收 放领 耕地 141 8 万 公顷, 占 全部私
颁布5 台湾省私有地租佃管理条例6 。
mw
/ 三七五减租0 政策 当年 实施 当年 就收 效显 著, 但
有出租土地的 55% , 被 征收 地主户 数为 166049 户, 占 地主总户数的 60% ; 承 领农 户达 194823 户, 占 承租私
X 收稿日期: 2002- 06- 03 作者简介: 陈海秋( 1971- ) , 女, 广西平乐人, 研究方向: 土地经济与制度, 发表文章 30 余篇。
mv
200 21 11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
一、势在必行的第一次土地改革
p
11 土 地改革前的基本状况

1895 年, 日本强行占据了中国的台湾地区后, 台湾
制在主要农作物 正品全 年收获 量的 3715% 以 内, 俗 称 购买; 政府征收的耕地 , 一律放领于现耕佃农和雇农。
/ 三七五减租计划0。其特点 是在不废除 原有租佃 制度
通过改革, 台 湾的农 民和 土地 状况 有了 很大 程度
或不去剧烈地改变他们现 状的前提 下, 降低 所交地租,
的改善: 一是促使地主抛售 相当数量 的耕地, 确保了农
公司 等 没收 占有 的 1817 万公 顷 土地, 并将 其划 为 公 地面积, 部分是 按照 能够维 持必 要的最 低生 活水 平决

台湾土地改革政策对推动农业转型发展的作用及启示

台湾土地改革政策对推动农业转型发展的作用及启示

台湾土地改革政策对推动农业转型发展的作用及启示作者:杨志强江洪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3年第04期土地是农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

1949年以后台湾地区共进行了三次较大的土地政策调整,对台湾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台湾三次土地改革历程(一)第一次土地改革发生在1949—1953年,是台湾经济发展史上最具影响力的事件之一。

主要分为三个步骤,即“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

“三七五减租”。

主要是指从1949年5月起,台湾当局出台《三七五减租法》和《台湾省私有土地租佃管理条例》,对地主出租的土地限定租额不得超过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37.5%,根据农田的普遍收获量,在扣除其中25%的种子、肥料和耕作费用等生产成本后,将其余的75%由农民和地主平分,各得37.5%。

到1952年,实行“三五七减租”的农田达到24.9公顷,占私有农田的29.2%,受益农户约30余万户,占农户总数的43.3%。

“公地放领”。

是指1951年6月,台湾当局公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即将从日本人手中接收过来的公地出售给农民,地价为耕地主要农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2.5倍,由承领者分10年20期平均摊还,不必负担利息。

放领对象以依法承租的自耕农为第一优先,其次为住所十里之内的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和耕地不足的半自耕农。

1948—1958年,台湾共放领公地6批,总面积7万公顷,占公地总面积的40.3%,占耕地总面积的8.1%,承领农户14万,约占农户总数的20%。

“耕者有其田”。

是指让所有租用私有耕地的农民,在法定范围内取得土地所有权,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和耕种成果。

台湾政府从1953年5月起依据《耕者有其田》和《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规定,征购地主水田超过3甲(即43.5亩),或者旱地6甲的耕地,地价按耕地正产品的2.5倍计算,以实物土地债券(占70%)和公营企业股票(占30%)作为补偿。

两蒋在台湾搞土改

两蒋在台湾搞土改

两蒋在台湾搞土改台湾土改与蒋介石运走黄金无直接关系凤凰历史:有人认为台湾和平土改之所以能够成功,主要依赖蒋介石运至台湾的黄金,事实是这样的吗?林金源:蒋介石把黄金运到台湾是事实,可是运黄金和土改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土改所用的方式,并没有发放黄金。

土改从1949年开始,到1952年基本完成,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三七五减租,规定地主跟佃农收的地租不可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这个比率压得越低,对佃农就越有利,可是地主就会越反感,当时妥协的界限就是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此外也规定租佃期间不可短于六年,地主不可预收地租及押租。

(可见这是以前常有的现象,对佃农很不利。

)第二个阶段是公地放领。

日据时代,很多日本企业家掌控许多土地,台湾光复后,日本人走掉了,这些土地是从日本那里接收的。

公地放领就是把政府从日本人那里接收过来的土地,以及国民政府掌控的公有地,卖给佃农、半自耕农和土地不足的自耕农。

符合条件者就可登记、购买,政府允许你分10年偿还。

第三个阶段是耕者有其田。

如果你是地主却不种地,政府允许你保留一部分土地作为资产,其他的都要卖给政府。

政府给予地主的是土地公债和公营企业的股票。

那个年代股票不值钱,很多人也没看过股票,所以这些地主们很反感,觉得政府把他们的土地硬拿走了,补偿远低于土地真实的价值。

这三个步骤都跟黄金没有关系。

三七五减租让地主少收一点租,让农民不要交那么多租,这跟黄金没关系;公地放领把政府手上的土地卖给农民,也不需要黄金,还要跟农民收钱进来呢;耕者有其田给地主的补贴是公债和股票,也用不到黄金。

凤凰历史:政府发行公债需不需要依靠黄金吗?林金源:公债是财政部发给你一张借据,承诺10年之后或者20年之后还你本金和利息。

政府还钱的依据是日后的税收或公营事业盈余,跟黄金没关系。

你关心的问题应该是:政府发行公债,民众愿意买吗?这在当时确实是一个问题。

那时的政府,军事上或经济上都风雨飘摇,谁知道哪天共产党打来,国民党就垮掉了。

比较分析20世纪50年代初两岸土地改革

比较分析20世纪50年代初两岸土地改革

比较分析20世纪50年代初两岸土地改革摘要: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海峡两岸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都进行了土地改革。

通过比较两岸土地改革,发现存在诸多相同与不同之处,从而分析其历史意义,进而借鉴改革过程中的经验与启示。

应该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时调整政策。

关键词:大陆;台湾;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在新解放区生活的三亿多农村人口一无所有,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进行土地改革,于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大陆进行了一场彻底的土地改革运动。

而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后,也实行了土地改革,名曰:“耕者有其田运动。

”这两次土地改革运动,对于两岸后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比较两次改革过程当中的异同,从而分析其历史意义,进而借鉴改革过程中的经验与启示。

一、两岸土地改革之同两岸土地改革都是在农村阶级矛盾异常尖锐的背景下进行的。

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的旧中国,仍然维持的是封建土地制度,地主和富农仅为农村人口的十分之一,却拥有五分之四的土地,他们利用所占土地无情地盘剥和压迫农民[1]。

而剩下十分之九的农村人口是贫农、雇农和中农,可想而知,其所占土地寥寥无几,他们几十年如一日的面朝黄土背朝天,终其一生也满足不了自身温饱,这样的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了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土地改革,势在必行。

当时台湾的状况也是不容乐观,之前在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台湾农民就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和殖民压迫,国民党接管后,同样是横征暴敛。

致使租佃问题更趋严重,经济破败,百业凋敝,农业产量不及战前最高产量的一半,而工业生产则不及三分之一。

由于国民党败退台湾时带着数百万人,导致物价暴涨,物资紧缺,经济本来就不振的台湾顿时压力倍增,雪上加霜。

到1950年,无地可耕的农户占台湾农户总数的64.9%。

陈诚在主政台湾后极其恐惧,曾说:“土地问题如不加改善,乱源由此发生,征诸往事,历历不爽,如此之故,台湾必须实施土地改革,是一种客观需要,虽有万难,不能顾及。

台湾三次农地改革:动因、措施、成效与启迪

台湾三次农地改革:动因、措施、成效与启迪

台湾三次农地改革:动因、措施、成效与启迪
单玉丽
【期刊名称】《台湾研究集刊》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仅关系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建设,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过去50多年台湾先后进行过三次农地改革,它对台湾工业化过程中的现代农业建设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有些做法,对目前祖国大陆推行的农村土地流转具有一定的启迪.
【总页数】8页(P56-63)
【作者】单玉丽
【作者单位】福建社会科学院现代台湾研究所,福建,福州,3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提高学生赴台学习成效的服务与管理措施研究r——以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到台湾建国科技大学交流的学生为例 [J], 杨武盖;庄方琪;郑志萍
2.台湾省第三次农地改革“小地主大佃农”政策研究 [J], 任晓娜;张瑞娟;李超
3.台湾第二阶段农地改革及政策措施 [J], 宣杏云
4.台湾环境污染状况与防治措施:Ⅰ,大气品质问题及防治目标与启迪 [J], 翁伯琦;丁中文
5.台湾参与东盟“成长三角”的动因、措施及走向 [J], 徐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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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三次土改是如何进行的?2009年03月21日11:55南风窗自国民党败退台湾至今,台湾经历了三次土地改革,其土地制度是世界公认的学习典范。

20世纪50年代台湾的第一次土地改革,主要是改革农村中的生产关系,解放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70~80年代的第二次土地改革,主要是为了摆脱以小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营,实现农业专业化、企业化和机械化;90年代的第三次土地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岛内农地市场化问题,以因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

这三次土改的经验教训,对正在推行土地流转的中国大陆而言,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和平土改国民党政权在大陆惨痛的失败教训,使之清醒地认识到,为了在台湾能够真正站稳脚跟,就有必要对台湾的社会经济关系,尤其是农村中的土地关系,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建立一个支持其统治的社会基础。

蒋介石到台湾后,认真总结了在大陆失败的经验教训。

在研究了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和大陆的土改政策后得出结论:太平天国以绝对平均主义均田,是农民小私有者的幻想,根本不可能实现。

大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合理的,但“打土豪”,“分田地”,“没收地主土地财产”,侵犯地主利益是不可取的,因此决定在台湾实行温和的社会改良。

当时台湾的土地制度极为不合理,土地分配严重不均,56.01%的耕地为只占农村人口11.69%的地主和半地主所占有;剥削也极其残酷,其苛重程度一般达到农民收获量的5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70%~80%。

为维持其在孤岛的政治统治,在当时“中美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的策动下,国民党当局从1949年起,以和平渐进的方式,进行了一场较为彻底的土地改革。

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统治时期一直无法进行的土地改革,之所以愿意并且能够在台湾推动,主要是由于他们是从大陆逃到台湾岛的“新客”,与当地的封建地主阶级没有直接的利益瓜葛,土地改革不仅不会损害到统治者的经济利益,反而有利于其加强和维护统治的社会基础。

这次台湾土改分三步依次推进。

第一步是“三七五减租”。

从法律条例限定租额,地租不得超过全年主产品收获量的37.5%,减轻农民的负担。

条例也保障地主利益,佃农按时纳租,欠缴两年地租地主可以解雇等。

第二阶段的“公地放领”,将从日本人手中接收过来的“公地”出售给农民,地价为耕地主要农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2.5倍,由承领农民分10年20期平均摊还,不必负担利息。

第三阶段是“耕者有其田”,地主可以保留政府法定田地数额,超过部分一律由政府征购转卖给尚未获得土地的农民,地价按耕地正产品的2.5倍计算,以实物土地债券(占70%)和公营企业股票(30%)作为补偿。

实物土地债券由台湾当局委托台湾土地银行发放,年利率为4%,在10年内分20期偿清本息;公营企业股票是从日本人手中接收过来的四大公司(水泥、造纸、农林、工矿)的股票。

在本次土地改革中,农村地主的损益情况各有不同,其中大地主收益最大。

他们从水泥、造纸、农林、工矿四大公司中,获取大量的股票,摇身一变,成为新的工商巨头,如台湾原来的四大封建地主——辜振甫、林伯寿、林犹龙和陈启清,就是依靠土地改革起家而成为台湾地主财团的实力派。

辜振甫控制的“台湾水泥公司”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成为垄断岛内水泥市场的集团企业。

同时,也有部分中小地主,在应征土地取得资金或股票后,转营工商业,其中不少因经营不善而被兼并,或趋于破产,甚至一部分地主将所获土地征购款挥霍一空,最后沦为普通农民。

在土地改革后,自耕农成为台湾农村中农户的主体,台湾农业从以佃农为主的生产体系,转变为以自耕农为主的生产体系。

土地改革后,佃农因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而成为自耕农,耕作兴趣和投资意愿明显增加,对于农业知识和技术的需求更加迫切,因而积极参与农业推广组织举办的农业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改善活动,增加对土地的改良,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

台湾的“总统府资政”李国鼎先生指出:“如果没有土地改革,台湾的农业发展将要缺乏推动力,在那时这种推动力是非常重要的”。

农业的集约化然而,小农经济对于农业生产的推动作用是相对有限的,到了一定时期,反而成为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障碍。

“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是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累、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

”随着60年代台湾经济发展重心转向工业生产,台湾当局大力发展劳力密集型加工出口工业,相对忽视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并在某种程度上采取牺牲农业的政策,实行“田赋征实”、“随赋征购”和“肥料换谷”制度,压低农产品价格,从而抑制了农业的发展,使农工发展不相适应。

在工业以双位数增长的同时,农业却出现了负增长。

农民收入偏低,导致其务农意愿淡薄,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力涌入城市,更多的农民则以兼业的方式维持生计。

在专业农户中,绝大部分仍然采取个体家庭经营的方式,只有一小部分是经营规模不等的资本主义农场。

兼业农基本上“离农不离村”,为增加收入而就地受雇于加工制造业部门,是半农半工的劳动者。

兼业农的大量增加,一方面,使广大农民的生活来源越来越依赖于非农业收入;另一方面,又使农村劳动力趋于老化和女性化,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减少。

另外,随着工商业的迅猛发展,60~70年代每年都有1000公顷以上的耕地被用于开辟道路、兴建工厂、商店、住宅以及公共基础设施,有的年份甚至高达5000公顷以上,致使岛内可耕地日趋减少,地价急剧上升。

由于土地增值迅速,许多靠近城市的农村小土地所有者认为,将土地投入农业生产不合算,宁愿让土地废弃而不进行耕作,有的在土地投机交易的吸引下,把土地高价卖给土地投机商,以致耕地荒废和被占用的现象十分严重。

据调查,仅1975年,被废弃的农地就有1.2万公顷。

鉴于小土地私有制限制农田经营面积扩大的情况,第二次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推行农地重划,就是耕地的转移与合并,农民之间以互换耕地的形式,把分散在多处的小块土地集中在一起,以利于农事耕作和管理;或者以自愿结合的形式,将不规则的耕地联成一片,办成标准农场或综合利用。

另外就是辅导小农转业。

它要求将岛内90万公顷的土地,从分属90万农户转变为分属30万农户,即将每户平均拥有耕地从1公顷扩大至3公顷,安排60万农户、约370万农民转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台湾当局鼓励无耕种能力的自耕农出售土地,辅导其转业;另一方面,提供贷款,辅助有能力的小农户购买弃耕或厌耕的土地,以扩大耕地面积,达成适当的经营规模。

为此,台湾专门设立了“农地购置基金”,合计约新台币25亿元,以低息贷给耕地面积较小的农户,协助其购买新的耕地。

每个农民可从中借钱购买3公顷的土地,每公顷耕地的贷款额度从以往新台币10万元增至30万元,凡增购的土地免纳5年的农业土地税。

这一措施有助于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和合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自耕农的耕地面积。

在台湾,10年农地重划期间(1962~1971),农业生产指数上升19.6个百分点,同期农作物生产总值增长约40%,仅在1966~1971年的6年期间,农户所得增长21%左右,扭转了农业下滑的局面。

为配合第二次土地改革,台湾制订了农业机械化计划,至1985年,水稻整地机械化程度已达98%,插秧、收割及干燥机械化程度分别为97%、95%、65%,每公顷使用马力数约1.68马力,各项指标均超过原计划。

从第二次土地改革的背景和内容可以看出,它与第一次土地改革有很大程度的不同:第一次主要解决地权分配不均的问题,将土地化整为零,摧毁农村中的地主经济,打破“大地主、小佃农”的局面;而第二次土地改革则是在以工商业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形态下进行的,将土地化零为整,扩大农业经营规模,造成“小地主、大佃农”的局面。

放宽土地流转限制长期以来,台湾农地政策的核心是“耕者有其田”。

但是,随着台湾经济转入后工业化时代,继续沿用这一政策,将严重制约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导致农地制度的僵化。

不少农户以私有土地利益为唯一依归,不愿配合对社区公共建设有利的农地重划,拒绝负担农地重划后地块的整地费用,严重影响农地重划的总体效益。

台湾的第三次土地改革,重点在于解决农地的市场化问题,满足经济建设和非农业部门的用地需求,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农民收入,构筑适合台湾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规模经营”新模式。

90年代以前,台湾《土地法》第30条规定:“私有农地所有权之转移,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为限,并不得转移共有,但因继承而转移者,得为共有。

违反前项规定者,其所有权转移无效。

”1990年台湾当局对此条款进行修订,调整私有农地所有权转移受让人必须为自耕农的限定,从而为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扫清法律上的障碍。

其中的突破在于:一是放弃全面保护农场的立场,不再坚持优良农地不得变更为非农业用地的原则;二是同意农地变更使用从以往的供给引导,转为需求引导,开放农地自由买卖,严格监控农地农用,落实农地管理。

但在放宽农地农用但又不能确切落实的情况下,将来台湾的土地资源是否会大量消失,农村绿色环境是否会遭受破坏,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经验教训纵观台湾的三次土改,第一阶段的土地产权分配非常成功;第二阶段,在土地私有的现状下,因为农民不愿主动出售其狭小的耕地,扩大土地规模的目标没有实现,1990年与1955年相比,耕种0.5公顷耕地以下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例反从34.4%增加到46.8%,而同期耕种2~3公顷土地的农户则从7.8%减到4.3%;第三阶段,开放农地自由买卖,某种程度上为黑金政治打开大门。

一些财团与民意代表结合,很多先买下农地,再去影响地方政府或议会,变更土地使用,这是黑金政治最典型的手段。

大家都把农地当房地产来做,结果农产品都要从国外进口了。

在笔者看来,台湾土改的重要经验教训在于:土地产权的不同形式不是农业生产发展的绝对决定因素,关键要看是否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在台北最高的世贸中心附近的黄金地段,有一块号称台北最贵的农田,主人不卖这块农田,每天在地里种菜,旁边是现代化的高楼大厦。

台北政府不能只给几千块钱就强行拆迁,但归根到底,土地所有制的私有或公有只是提高农业生产力的众多手段之一,公有产权容易滋生短期行为,但私有土地制度也会造成土地规模狭小和土地投机的盛行。

另外,规范产权的变迁,需要真正的法治,需要实行宪政,土地私有权要在政治权利的保护下才能真正实现。

在台湾,法律规定了结社自由与农民成立农会的权利。

因此有强大的农会组织,99%的农户都加入了农会,农会机构完善、自治性强,实行的是民主选举和管理,总干事由理事会聘任。

农会以农民为主体,强调农民素质的提高和技能的增强,还包括农民政治地位和权益的保护等。

台湾地区的农会是组织农民的核心,同时也是政府实施农村、农业政策的重要助手,在协调、沟通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接受政府的委托,宣传推广政府的政策计划,办理各项教育和生产培训,及时收集建议与意见,向政府反映农民的愿望为政府决策作参考;同时经常进行农民间的调解、沟通,以减少相互间的分歧与误会,增进组织的团结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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