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分析20世纪50年代初两岸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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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20世纪50年代初两岸土地改革
摘要: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海峡两岸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都进行了土地改革。通过比较两岸土地改革,发现存在诸多相同与不同之处,从而分析其历史意义,进而借鉴改革过程中的经验与启示。应该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时调整政策。
关键词:大陆;台湾;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在新解放区生活的三亿多农村人口一无所有,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进行土地改革,于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大陆进行了一场彻底的土地改革运动。而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后,也实行了土地改革,名曰:“耕者有其田运动。”这两次土地改革运动,对于两岸后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比较两次改革过程当中的异同,从而分析其历史意义,进而借鉴改革过程中的经验与启示。
一、两岸土地改革之同
两岸土地改革都是在农村阶级矛盾异常尖锐的背景下进行的。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的旧中国,仍然维持的是封建土地制度,地主和富农仅为农村人口的十分之一,却拥有五分之四的土地,他们利用所占土地无情地盘剥和压迫农民[1]。而剩下十分之九的农村人口是贫农、雇农和中农,可想而知,其所占土地寥寥无几,他们几十年如一日的面朝黄土背朝天,终其一生也满足不了自身温饱,这样的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了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土地改革,势在必
行。当时台湾的状况也是不容乐观,之前在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台湾农民就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和殖民压迫,国民党接管后,同样是横征暴敛。致使租佃问题更趋严重,经济破败,百业凋敝,农业产量不及战前最高产量的一半,而工业生产则不及三分之一。由于国民党败退台湾时带着数百万人,导致物价暴涨,物资紧缺,经济本来就不振的台湾顿时压力倍增,雪上加霜。到1950年,无地可耕的农户占台湾农户总数的64.9%。陈诚在主政台湾后极其恐惧,曾说:“土地问题如不加改善,乱源由此发生,征诸往事,历历不爽,如此之故,台湾必须实施土地改革,是一种客观需要,虽有万难,不能顾及。”国民党政权为了能在台湾立足,同时,稳定台湾社会以巩固政权,吸取在大陆失败的教训,因此,土地制度不得不改。随后,在蒋介石的支持下,时任“台湾省主席”的陈诚全面部署和实施土地改革。
大陆的土地改革在计划阶段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央通过制定法律来总体规划土地制度应该如何改革;另一方面,为了土地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进行清匪反霸,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安稳;其次,通过减租退押的办法降低地主对农民的剥削程度,之后走访农村,了解实况;接着进行试点试改[2]。经过如此翔实的准备,大陆的土地改革才得以全面开展,顺利进行。
台湾的土地改革在实施前也作了比较翔实的计划准备。陈诚在推行“三七五减租”之前,首先,通过演讲来宣传减租政策;其次,为表明政府减租的决心,巡回访问台湾各地的地主;再次,命令地方机构积极筹备减租事宜,“省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来规定减租政策及实施
办法;最后,全面推行“三七五减租”。第二步“公地放领”推行之前,在地方成立了负责放领公地的机构,接着查实公地放领数量,之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步在推行“耕者有其田”之前,通过“中美农村复兴委员会”对台湾所有地籍进行归户,把同一所有权的土地统一归到一户,明确记载从乡到县,乃至全省每一个地主所拥有的土地,同时把1952年4月1日地籍名册上的土地作为实行政策的征收范围[3]。随后即设立各级机构以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以上的准备工作,台湾的土地改革才得以顺利进行。
大陆的土地改革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打击地主,中立富农。又分为几个步骤:首先打击大地主,然后打击其他地主。要区别对待恶霸和非恶霸以及大、中、小地主。第二阶段,平分土地。但在待遇上,对待富农应同对待地主有所区别。总的打击面一般不能超过户数的百分之八,人口的百分之十。
台湾地区的土地改革以蒋介石“土地问题的解决,为实现民主主义之急务”为指导,由陈诚负责开始推行,把土地改革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三七五减租”,根据“台湾省政府”于1949年4月出台的《台湾私有土地租用办法》,在台湾强制实行减租政策,规定佃农交租金额不得超过37.5%。这样一来,不仅缓和了佃农与地主之间的矛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双方利益。第二阶段——“公地放领”,是政府向农民出售所占公地,全部地价由受领农户十年内付清,并且不负担利息,从而扶植自耕农。公地放领早在1948年即开始推行,因为其宣传意义大于实践意义,曾一度暂停,当减租初见成效之后,
1951年,公地放领继续进行,一直持续到1976年。在此期间,由于农民从政府手中获得了土地,因此,大大提高了其生产积极性,农产品产量也得到显著增加。第三阶段——“耕者有其田”,1953年4月,台湾当局颁布《耕者有其田条例》、《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土地债券发行条例》和《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扩大实施扶植自耕农政策,规定地主从政府手中转移到农户手中,实现“耕者有其田,有其田者耕”。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大量无地的农民成为自耕农,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助于台湾当局乱中求稳。
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各级领导机构是两岸土地改革的又一相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了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领导和执行机关:第28条规定“为加强人民政府对土地改革工作的领导,在土地改革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经人民代表大会推选或上级人民政府委派适当数量的人员,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第29条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机关。”①依据规定,为了加强对土地改革的具体指导,在全面推行土地改革之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成立了土地改革委员会。成立中央土地改革委员会,由刘少奇负责;各大区除东北和华北区外,亦先后经中央批准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归大区军政委员会领导。接着,各省、专区到县在土改前都建立了土地改革委员会[4]。通过成立各级土改领导机构,防止了在土改过程中出现大的失误,使得土地改革工作得以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