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学生用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学生用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学生用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一、(1986年)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台山与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11月,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华达州结婚。
1981年7月,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素贤得知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
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伯康之结发妻子,伯康在未与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提示: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147、149条提问:1.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吗?如果有,主要问题与先决问题,分别是什么?2.本案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为什么?先决问题的发生为什么要符合相关条件?3,你能否从本案判决看出法官国际私法的分析过程?请阐述你的理由。
4.本案如果是动产继承,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的法律冲突呢?5、我国规定是如何解决先决问题的?二、(1889年)安东夫妇为马耳他人,其婚姻在马耳他缔结,住所地在马耳他。
后来,夫妻二人移居(法属)阿尔及利亚,丈夫个人在当地购置了一些不动产。
1889年,安东去世,其妻在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有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主享有亡夫1/4的用益权,其理由是根据马耳他法律她有这种权利。
马耳他法律规定,未亡配偶贫穷者以配偶身份可取得已亡配偶1/4的遗产用益权。
法院需要确定,本案原告依据马耳他法律(要求)享有其亡夫1/4遗产的用益权,这属于夫妻财产制(问题),还是属于继承法制度(问题)。
按照马耳他法律它属于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而按照法国法律则属于继承法上的制度。
(整理)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学1101班3101110110 刘月国际私法二十个案例一、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二、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15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15)1、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
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参考答案:1.本案适用侵权地准据法,即中国法律.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时,既可以侵权地法,也可以适用依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2、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参考答案:间接反致制度。
具体内容见教材。
3、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参考答案:间接反致。
是指对涉及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定去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而丙国的冲突法规范又规定去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系列规定,最后适用了甲国实体法的情况.4、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1995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
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2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1)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
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
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2).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
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
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2. 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
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
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
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
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a.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年《国际贸易术语表述通则》c.《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d.《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于公约》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ucp都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属于统一实体规范,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是对各国冲突规范的协调,属于统一冲突规范,不属于统一实体规范。
a.民商事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统辖不异议并败诉面试的,视作宣称该人民法院为存有管辖权的法院b.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c.多式中转人对全程运输拥有承运人的权利,分担承运人的义务d.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刑法习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国际私法习题经济法练习题国际法练习题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a选项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规范,其调整的是诉讼程序关系,而非涉外民商事实体关系b项是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是冲突规范c选项是合同法中的实体规范,特点是直接调整民商事关系d选项正确,冲突规范的特点之一是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承继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非政府在我国法院控告、败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政府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d.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恰当答案:a 解题思路: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做冲突法调整方法,就是所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到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轻易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b和d同属轻易规定当事****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轻易调整的方法;c就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国际私法案例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国家之间的私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国际私法中,案例是非常重要的教学工具,通过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则。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国际私法案例题来深入探讨这一领域的知识。
案例一,跨国婚姻纠纷。
甲国籍的小明与乙国籍的小红在丙国相识并结婚,婚后生活在丁国。
然而,由于生活习惯和价值观的差异,两人的婚姻出现了矛盾,最终导致了离婚。
小明希望在乙国提起离婚诉讼,而小红则希望在甲国解决离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应当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案例二,国际债务纠纷。
甲国公司与乙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国公司向乙国公司提供货物,并在货物送达后支付相应款项。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甲国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国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国公司希望在其国家提起诉讼要求甲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如何规定合同的履行地和违约责任的适用?案例三,国际继承纠纷。
甲国籍的老人在乙国拥有大量财产,他在乙国去世后,其子女们发生了继承纠纷。
其中一名子女认为应当按照甲国的继承法来分割财产,而另一名子女则主张应当适用乙国的继承法。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如何确定适用的继承法和财产分割方式?结语。
通过以上案例题,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处理跨国法律事务时所涉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充分考虑各国法律的适用和司法管辖权的确定,以及国际公共政策的影响等因素。
同时,也需要重视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相关国际公约的影响。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讨论,可以加深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并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应用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私法案例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在国际贸易和跨国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国际私法作为解决跨境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国际私法的应用和相关原则,以期为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知识。
一、案例背景及问题阐述某中国公民(甲)在美国与美国公民(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发货至美国。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后,乙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于是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
此时,乙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国际私法原则,本案应由美国法院管辖,并拒绝接受我国法院的管辖。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与应用1.主权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和适用其自己的法律,以保护在本国境内的权益。
在国际私法中,主权原则体现在法院地国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我国法院依据主权原则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2.冲突法原则:冲突法原则是指当涉及跨国纠纷时,法院应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本案中,涉及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货物交付等问题的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即美国法律。
3.平行管辖原则:平行管辖原则是指当涉及跨国纠纷时,不同国家的法院可以同时对同一案件进行管辖。
在本案中,尽管乙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美国法院管辖,但根据平行管辖原则,我国法院仍有权管辖此案。
三、分析案例中的关键问题1.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履行地应为货物实际交付地点。
在本案中,货物从中国发货至美国,实际交付地为美国,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2.管辖权的判断:我国法院依据主权原则和平行管辖原则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乙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我国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3.法律适用:在确定适用美国法律的前提下,我国法院应按照美国法律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四、案例解决方案及启示1.解决方案:甲可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提交合同、货物交付证据等,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适用美国法律,审查合同的效力、乙的抗辩理由等。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学生用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一、(1986年)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台山与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11月,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华达州结婚。
1981年7月,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素贤得知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
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伯康之结发妻子,伯康在未与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提示: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147、149条提问:1.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吗?如果有,主要问题与先决问题,分别是什么?2.本案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为什么?先决问题的发生为什么要符合相关条件?3,你能否从本案判决看出法官国际私法的分析过程?请阐述你的理由。
4.本案如果是动产继承,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的法律冲突呢?5、我国规定是如何解决先决问题的?二、(1889年)安东夫妇为马耳他人,其婚姻在马耳他缔结,住所地在马耳他。
后来,夫妻二人移居(法属)阿尔及利亚,丈夫个人在当地购置了一些不动产。
1889年,安东去世,其妻在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有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主享有亡夫1/4的用益权,其理由是根据马耳他法律她有这种权利。
马耳他法律规定,未亡配偶贫穷者以配偶身份可取得已亡配偶1/4的遗产用益权。
法院需要确定,本案原告依据马耳他法律(要求)享有其亡夫1/4遗产的用益权,这属于夫妻财产制(问题),还是属于继承法制度(问题)。
按照马耳他法律它属于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而按照法国法律则属于继承法上的制度。
照前一种情况处理,则阿尔及利亚法院依据法国冲突规关于夫妻财产制适用婚姻最初住所地法的规定,应该适用马耳他法律,其结果本案原告要享有亡夫1/4遗产用益权的请求可以得到满足。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
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
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
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国际私法案例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国家之间的私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私法中,案例题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私法的相关知识。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国际私法案例题。
案例一,张某在法国旅游时,因为意外事故导致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
根据国际私法相关规定,张某可以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吗?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可以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根据国际私法的管辖规则,法国法院有管辖权,因为事故发生地在法国,根据“地方法则”,法国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同时,根据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法国法院也适用法国法律来处理此案。
因此,张某可以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案例二,李某在中国与美国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根据国际私法相关规定,李某可以在哪个国家提起诉讼?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可以在中国或美国提起诉讼。
根据国际私法的管辖规则,中国和美国都有管辖权。
根据“被告住所地法则”,李某可以在美国提起诉讼,因为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在美国。
同时,根据“合同履行地法则”,李某也可以在中国提起诉讼,因为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
根据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中国法院适用中国法律,美国法院适用美国法律来处理此案。
案例三,王某在澳大利亚与日本的一家公司发生了商务纠纷,想要解决纠纷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相关规定,王某可以选择什么方式解决纠纷?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的仲裁规则,王某可以选择在澳大利亚或日本进行仲裁。
根据“仲裁协议地法则”,如果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仲裁地点,那么仲裁地点就是仲裁的地点。
如果仲裁协议没有规定仲裁地点,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地点。
因此,王某可以选择在澳大利亚或日本进行仲裁来解决纠纷问题。
以上就是几个国际私法案例题,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私法的相关知识。
国际私法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法律领域,对于处理跨国家之间的私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华(中国国籍)与被告李娜(美国国籍)于2010年在美国某城市相识,后相爱并于2011年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在美国生活了两年。
由于文化差异和家庭原因,张华和李娜在2013年决定离婚。
然而,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分歧,离婚诉讼在美国进行得并不顺利。
张华考虑到自己的国籍和子女抚养问题,决定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
2014年,张华在中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子女。
被告李娜则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子女。
双方在两个国家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引发了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二、争议焦点1. 争议一:本案中,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2. 争议二:如果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如何确定本案的法律适用?三、案例分析1. 关于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李娜为美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因此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关于法律适用(1)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美国,因此财产分割应适用美国法律。
(2)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抚养,适用子女一方住所地法律或者原住所地法律。
”本案中,子女在中国境内生活,因此子女抚养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判决结果我国法院受理了张华的离婚诉讼,并根据上述分析,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华与被告李娜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根据中国法律,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原告张华。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在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分别确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
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
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
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6分)二、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
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籍。
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
忻某1975年赴美与曹某共同生活。
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
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
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
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
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一、中国公民XXX与中国公民XXX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
1990年,XXX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
1997年8月,XXX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XXX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XXX。
XXX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XXX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
XXX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XXX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XXX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在XXX 已经受理XXX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答:1、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
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
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加拿大XXX受理XXX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二、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1986年3月,乙公司与XXX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
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
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XXX起诉。
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l)对于本案,XXX是否有管辖权?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答:1、对于本案有管辖权。
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继承案例分析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继承案例分析题篇一:国际私法案例1、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四方在日本签订协议,共同在中国上海设立合资企业生产轿车。
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适用被告方国家法律。
其后中方与外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以其他三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为什么?此案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中国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此案系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纠纷,故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2)本案中国法院应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其准据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种规定系强制规则,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违背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据此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20XX年10月,中国建筑承包商A公司在甲国首都举办的某工程博览会上与该国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位于甲国乙地的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b公司。
(1)本案中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2)此案如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该外国法律内容应由谁负责查明或提供?此案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此案中当事人如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了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七
国际私法(guójìsīfǎ)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七案例(àn lì)19: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wěi nèi ruì lā)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
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yǒu xiàn ɡōnɡ sī)所属的 "长江轮"相撞。
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
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
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
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fǎyuàn)提起诉讼。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
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案例20:1998年初,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大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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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一、(1986年)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11月,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
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范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李伯康之结发妻子,李伯康在未与范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提示: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147、149条提问:1.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吗?如果有,主要问题与先决问题,分别是什么?2.本案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为什么?先决问题的发生为什么要符合相关条件?3,你能否从本案判决看出法官国际私法的分析过程?请阐述你的理由。
4.本案如果是动产继承,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的法律冲突呢?5、我国规定是如何解决先决问题的?二、(1889年)安东夫妇为马耳他人,其婚姻在马耳他缔结,住所地在马耳他。
后来,夫妻二人移居(法属)阿尔及利亚,丈夫个人在当地购置了一些不动产。
1889年,安东去世,其妻在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有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主张享有亡夫1/4的用益权,其理由是根据马耳他法律她有这种权利。
马耳他法律规定,未亡配偶贫穷者以配偶身份可取得已亡配偶1/4的遗产用益权。
法院需要确定,本案原告依据马耳他法律(要求)享有其亡夫1/4遗产的用益权,这属于夫妻财产制(问题),还是属于继承法制度(问题)。
按照马耳他法律它属于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而按照法国法律则属于继承法上的制度。
照前一种情况处理,则阿尔及利亚法院依据法国冲突规范关于夫妻财产制适用婚姻最初住所地法的规定,应该适用马耳他法律,其结果本案原告要享有亡夫1/4遗产用益权的请求可以得到满足。
按后一种情况对待,则阿尔及利亚法院依据法国冲突规范,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不动产继承由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就都应该适用法国法律,由于法国法律没有规定未亡配偶可以取得已亡配偶财产的用益权,因而本案原告不能取得其亡夫遗产的用益权。
阿尔及利亚法院和法国最高法院对本案的审理都以马耳他法律为依据进行识别,结果援引法国调整夫妻财产制(问题)的冲突规范,适用了马耳他法律,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满足.提问:1.本案识别依据的是法院地法还是法律关系准据法?2.你认为用马耳他法或法国法识别,哪种较合理?三、贺尔泽是一个具有犹太血统的德国人,1931年担任德国帝国铁路局的某公司总管。
1933年帝国铁路局总经理免去贺尔泽的职务,理由是德国当局关于非雅利安人的立法有必须解除犹太人职务的规定。
就雇佣合同的有关履行问题,贺尔泽在美国纽约法院对德国铁路局起诉(该局在纽约数家银行有存款帐户)。
根据贺尔泽与德国铁路局之间的合同在德国订立且在德国履行这一事实,纽约法院依有关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德国法律。
审理本案的法官对此予以承认,但拒绝适用德国法。
他指出:德国法允许以血统理由解除一个人的职务,如果美国承认其合法性,则有辱美国的独立,否定美国的宪法,违背美国的传统,讥讽美国的历史……对于在美国法院提起的本诉讼,就只能适用美国的公共政策。
判决结果为原告胜诉。
问题:美国法院在本案中排除德国法的适用,是仅仅因为德国法的有关规定与美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还是因为这些规定的适用在结果上有损美国的公共秩序?为什么?四、(1860年)英国人桑托斯在巴西买得一些奴隶,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于是在英国法院向卖方起诉。
按照巴西当时的法律,买卖和占用奴隶是合法的。
而根据英国的法律,英国公民购买和占有奴隶是被禁止的犯罪行为。
审理本案的英国初审法院于是依英国法律判决原被告买卖奴隶的合同无效。
该案后来上诉到英国高等法院。
受理上诉案件的法官认为:依英国法律英国公民购买奴隶是违法的,但本案的巴西买奴者已在巴西将奴隶的所有权转移给英国买奴者,根据任何法律原则,这种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效力都必须取决于巴西的法律,而不取决于购买者所属国家的法律。
该法官同时也承认:立法机关有权规定任何英国公民都不得购买奴隶,购买的应立即释放,如果继续占有奴隶就构成犯罪。
最后,该法官从《统一奴隶贸易法》及其他法律中得出结论,在本案情况下占有奴隶不受禁止。
英国高等法院于是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确认原、被告买卖奴隶的合同合法有效。
提示:此案审理时正值美国南北战争爆发前夕,英国政府持支持美国南方奴隶主的立场。
提问:英国初审法院对本案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所作的判决被高等法院推翻,从中可以对公共秩序作怎样的认识?五、结婚能力案法国蒙比利埃法院曾受理一件婚姻案,需要确定某一离婚的法国妇女在法国与一西班牙男子结婚是否具有结婚能力。
根据当时的法国冲突规范规定,婚姻双方的结婚能力依各自的本国法确定。
按法国实体法,离婚的法国妇女有能力再婚。
按西班牙当时的有关法律,离婚是受禁止的,西班牙男性公民不得与离婚的妇女结婚。
显然,西班牙的上述规定属于西班牙公共秩序的范畴。
法国法院是否应该考虑西班牙的公共秩序以否定双方当事人之一的本国法所禁止的婚姻呢?蒙比利埃法院认为,本案的法国妇女通过结婚已成为西班牙人,就应该根据西班牙法律来确定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结果,法院依据西班牙法律宣布婚姻无效。
问题:1.该法院适用西班牙法律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2.该案中的西班牙公共秩序你认为属于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还是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公共秩序?理由?3.一国法院是否应像本案法院一样,对外国的公共秩序也应给予充分考虑?六、(1989年)我国某省木材公司与新加坡一公司签订了购买木材的合同,合同规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以后,卖方(即新加坡某公司)凭海运提单及其他单证到新加坡某银行结汇。
该结汇银行随后要求开证行(即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支付货款183万元。
开证行经审查,确认全部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于是通知买方(即我国某省木材公司)付款赎回单据。
由于买方通过调查得知,卖方根本未把货物装船,其提交的海运提单及其他单证全系伪造,因而买方拒绝付款赎单,同时向我国某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某海事法院经过审理,最后援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关于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排除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适用,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冻结了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提示:对我国某海事法院在本案运用公共秩序保留以排除适用国际惯例的做法,国内有不同评价。
问题:1.本案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对此存在哪些不同观点?你对此作何评价?2.按照《民法通则》与《适用法》,本案会有怎样的结果?七、(1927年)国伊利诺斯州法律禁止近亲通婚。
住在美国伊利诺斯州的一对表兄妹去肯塔基州结婚,然后又回到伊利诺斯州居住。
后来,男方在该州执行公务中死亡,女方即以死者遗孀的身份在明尼苏达州(被告所在地)依据《联邦雇主责任法》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
明尼苏达州法院没有适用“在婚姻缔结地有效的婚姻在各地都有效”的规则,而是以当事人规避伊利诺斯州法律为理由,拒绝承认当事人婚姻的效力,因而驳回诉讼。
提问:1、本案表兄妹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2、法院在本案不认可对外州法律的规避,其合理性你认为如何?3、中国法院在处理规避外国法案件时,会如何处理?八、农场主迈戈尔·怀特于1885年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坦奈特是死者的岳父,也是迈戈尔·怀特的遗产管理人。
露西达的遗产是死者的遗孀。
坦奈特和露西达根据西弗尼吉亚法律对迈戈尔·怀特的遗产进行清算,在清偿债务后,余下的财产全部由露西达继承。
为遗产继承一事,死者的兄弟威廉·怀特以及其他妹妹向西弗吉尼亚蒙农恩格利亚县巡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上诉人及死者露西达遗孀对遗产的处理方案,并根据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宾夕法尼亚州法律对遗产进行分配。
按宾夕法尼亚州法则死者遗孀只能继承遗产的一半,另一半应归死者的兄弟姐妹继承。
1887年10月28日,法院依西弗尼吉亚州法律作出判决,否定了威廉·怀特等人的诉讼请求,于是,威廉·怀特等人向西弗尼吉亚州最高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上诉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是遗产的分配。
根据西弗尼吉亚州法律, 遗产分配依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所以,要确定依哪一州的法律来解决遗产分配,就必须先确定迈戈尔·怀特死亡时的住所在哪一个州。
本案中,死者和原告们从其父亲处继承下来的农场地跨两州,其中200英亩位于西弗尼吉亚州,40英亩位于宾夕法尼亚州。
死者迈戈尔·怀特出生在位于西弗尼吉亚州的大楼,也就是说,他的原始住所在西弗尼吉亚,长大后,他自已的住所在西弗尼吉亚州一个称之为“白日小径”的地方。
1884年冬天至1885年,迈戈尔·怀特同其母亲、兄弟、姐妹协商并作了如下安排:他占用位于宾夕法尼亚的40英亩土地,并拥有这40英亩土地及其上面一幢简易房的所有权,同时,他将迁居到该简易房去。
去此之前,死者已将一些东西先搬进位于宾夕法尼亚州境内的简易房,但仍留下一小部分在西弗吉尼亚州老宅。
1885年4月2日,他卖掉了“白日小径”的住所,带着剩下的东西和妻子开始正式搬迁。
他声称当晚就要在简易房住宿,并将这个房子作为他的住所。
当天他们于日落时到达这个简易房。
由于该房过于简陋,异常寒冷,他妻子抱怨不宜居住。
于是兄弟姊妹邀请他们夫妻返回位于西弗吉尼亚州的大楼住宿。
迈戈尔·怀特夫妻接受了这一邀请在简易房住了一个晚上,第二天早晨就回西弗吉尼亚州的大楼去了。
而后他妻子开始感到不舒服,在宾西法尼亚州的简易房挤牛奶后,更觉得虚弱,于是又返回大楼。
迈戈尔·怀特发现他妻子得了伤寒症,于是他认为妻子身体虚弱无法行走,他必须照顾妻子,所以,他们俩不能回到宾西法尼亚州那间简易房去住宿。
但在白天,迈戈尔·怀特仍然到简易房去喂畜牲。
不久,迈克尔·怀特也染上伤寒,10天后在西弗吉尼亚州的大楼里亡故。
后来,迈克尔·怀特的妻子康复,于是她同其父坦奈特即遗产管理人开始处理遗产提问:1.住所有哪几种类型?本案涉及几种住所?分别在哪儿?为什么?2.构成选择住所的要件有哪些?3. 迈戈尔·怀特回到西弗吉尼亚州的大楼居住,是否构成原始住所的恢复?4. 如何确定本案死者的住所?5. 本案结果如何?九、某甲在美国建造了一些船舶,经过登记注册,他把它们抵押给自已的债权人霍普尔,并且在国籍证书上背书注明该项抵押,然后把船舶送到英国出卖,甲和霍普尔协商议定,以后抵押权不再在证书上以背书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