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一、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答:1、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二、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一、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答:1、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二、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一、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答:1、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二、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
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
案例二、福尔果案
案例三、特鲁福特案
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
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
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
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
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
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
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
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
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
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
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
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
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
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
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
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
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
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
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
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
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
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
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
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
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
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
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
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
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
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
案例二、福尔果案
案例三、特鲁福特案
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
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
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
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
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
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
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
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
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
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
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
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
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
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
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
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
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
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
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
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
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
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
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
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
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
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
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
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摆布,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车到南站后,艾立科与其朋友下车,交11元出租车费,拿起行李走了,把一
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发现皮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
艾立科丢包后,到宁波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3月8日,艾立科又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承诺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发布了联系方式。
3月8日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到艾立科住的客房送还皮包。艾立科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3月9日,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拾包司机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
为由,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问:
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
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案]
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
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1).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请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那么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标准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根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标准。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理论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标准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那么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2).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标准,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标准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请问:假如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那么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a.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年《国际贸易术语表述通则》
c.《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d.《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于公约》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ucp都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属于统一实体规范,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是对各国冲突规范的协调,属于统一冲突规范,不属于统一实体规范。
a.民商事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统辖不异议并败诉面试的,视作宣称该人民法院为存有管辖权的法院
b.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c.多式中转人对全程运输拥有承运人的权利,分担承运人的义务
d.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刑法习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国际私法习题经济法练习题国际法练习题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a选项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规范,其调整的是诉讼程序关系,而非涉外民商事实体关系b项是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是冲突规范c选项是合同法中的实体规范,特点是直接调整民商事关系d选项正确,冲突规范的特点之一是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承继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非政府在我国法院控告、败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政府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三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三
案例7: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案例8:.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梁某1975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沈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国际私法03任务0003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 A )。
A. 船旗国法
B. 致害人国籍国法
C. 受害人国籍国法
D. 法院确定适用何国法
满分:2 分
2.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 A )。
A.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B. 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C. 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D. 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满分:2 分
3.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实行的是( C )。 A. 特别责任原则 B. 严格责任原则 C.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D. 共同过错责任原则 满分:2 分
4.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再保险的权利属于( D )。
A. 被保险人
B. 投保人
C. 保险人
D.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满分:2 分
5. 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时,通常情况下,适用( A )。
A. 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B. 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C. 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 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满分:2 分
6. 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
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议在履行
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适用( D )法律。
A. 日本
B. 韩国
C. 德国
D. 中国
满分:2 分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3网考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3网考题库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
1.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O
正确答案:意思自治说
2.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Oo
正确答案: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上海某公司合资在上海设立汽车生产企业。合同纠纷应在O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中国
4.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OO
正确答案:中国法律
5.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再保险的权利属于O。
正确答案:保险人
6.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Oo
正确答案:《国际货帆》
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Oo
正确答案:CFR
8.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适用O法律。
正确答案:中国
9.《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货任的责任基础是O
10.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O确定侵权行为地。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
I1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O的法律。
正确答案: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03任务0001-0005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03任务题及参考答案
03任务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A)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B.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C.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
D.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2.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C)。
A.受害人国籍国法
B.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C.航空器登记国法
D.航空器到达地国家的法律
3.《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B)。
A.过失责任制
B.推定过失责任制
C.无过失责任制
D.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基础
4.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A)。
A.FOB
B.CIF
C.CFR
D.FCA
5.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
B.法国法
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
D.中国法
6.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
A.巴托鲁斯
B.萨维尼
C.戴西
D.库克
7.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
A.目的地法
B.国旗国法
C.法院地法
D.出发地法
8.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A)。
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B.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C.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一、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答:1、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二、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1、这事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两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范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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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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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
一、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
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6分)
二、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 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某1975年赴美与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
受理忻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
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将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
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
2.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
1.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2.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三、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不动产中,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
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四、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
1.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2.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
3.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
问:
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
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
1. 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
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2.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五、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
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问:
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阿根廷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