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986年中国籍男子甲与韩国籍女子乙在中国结婚,婚后生一子丙。
依照我国《国籍法》,丙具有中国国籍。
1998年乙回国,从此未归。
1994年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何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对此是如何规定的?2.甲的住所地法院应如何办理此案?1.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跨国的或超越一国范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属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思(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答:法院应首先通过本国冲突法的指引,确定该案应适用的准据法,而后依据准据法对该案作出实体判决。
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本案属离婚案。
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甲在北京与一位20岁西班牙商人乙签订了一份商品进口合同,由乙供货,履行地中国。
合同生效后至交货期间,该商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飞涨。
如果履行交货合同义务,将给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拒绝履行合同,乙向甲提出按照西班牙法律,他是未成年人(西班牙法律规定25岁是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所签供货合同无效。
甲即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问:(1)目前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是什么对其有哪些例外或限制?(2)本案中的西班牙人乙的行为能力如何认定?作为法官应如何处理本案?(1)答:在国际私法中,目前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一般多主张依当事人属人法作为准据法加以解决,此一规则也是国际私法中为各国采用的少有的几个共同规则中的一个。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项不属于冲突规范的类型?A. 属人法B. 属地法C. 属物法D. 属事法2. 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哪个领域?A. 合同法B. 侵权法C. 家庭法D. 继承法3. 在国际私法中,冲突法的适用通常遵循以下哪个原则?A. 公平原则B. 效率原则C. 法律适用原则D. 法律选择原则4.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个选项不属于国际商事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选择?A. 选择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B. 选择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C. 选择适用合同双方国籍国法律D. 选择适用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律5. 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与案件的实质联系不密切时,法院可能会采用哪种方式处理?A. 直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 适用法院地法律C. 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法律D. 适用国际公约规定6. 在国际私法中,关于婚姻的法律适用,通常采用哪种原则?A. 双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B. 结婚地法律C. 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法律D. 双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7.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个选项不是继承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A. 遗产所在地法律B. 继承人国籍国法律C. 遗产人最后居住地法律D. 遗产人国籍国法律8. 在国际私法中,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通常适用哪种法律?A. 当事人国籍国法律B. 法院地法律C. 合同履行地法律D. 合同缔结地法律9.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主要用来解决什么问题?A. 法律适用的冲突B. 法律选择的冲突C. 法律适用与国家利益的冲突D. 法律适用与国际公约的冲突10. 在国际私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通常采用哪种原则?A. 知识产权注册地法律B. 知识产权使用地法律C. 知识产权创作地法律D. 知识产权所有人国籍国法律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题干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
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题干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
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
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
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
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答: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同名10027)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为参考答案【案例】李系深圳盐田流动渔民,住香港龙船湾船上,年经人介绍与广州人郭认识结婚。
婚后双方在船上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合,郭于年离开李回广州居住。
年郭向深圳市沙头角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李的住所应如何认定?()该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李虽住香港龙船湾流动船上,但其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市,且其常住地在深圳市沙头角。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故李的住所在深圳沙头角;()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深圳沙头角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案例】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这个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本案中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为先决问题。
()在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这个问题上分成尖锐对立的两派:一派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案例
[ 案例1] 福果案福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 岁时,福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果留在法国的遗产。
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
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问题]1 、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应该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
法国法院处理本案时,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巴伐利亚法;但根据巴伐利亚冲突规范,应适用法国法,法国法院最后选择适用了法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本案。
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
2 .法国法院接受了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判决福果旁系亲属对其遗产无继承权,其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 解题思路] 福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
其次,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彼此存在冲突,即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再次,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本案中,法国法院运用法国冲突规范,法国冲突规范指向巴伐利亚法(原始住所地法)包括其实体法和冲突法;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反过来又指向法国法(事实住所地法),法国法院接受了这种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指什么?A. 国际公法规范B. 国际经济法规范C. 国际条约中关于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定D. 用于解决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规范2.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个选项不是解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方法?A. 被告住所地原则B. 原告住所地原则C. 合同履行地原则D. 法院地原则3. 国际私法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用于解决什么问题?A. 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问题B.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C. 国际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D. 国际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4. 以下哪个选项不是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的特点?A. 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B. 适用多国法律C. 必须在国际法庭进行D. 可能涉及国际司法协助5.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个选项不是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A. 仲裁程序的非公开性B. 仲裁裁决的终局性C. 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D. 仲裁程序必须由国家法院监督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作用。
2. 请解释“国际私法中的反致”是什么,并举例说明。
3. 阐述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重要性。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 假设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在中国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在中国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希望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并说明理由。
2. 假设法国公民丙在中国去世,留下一笔遗产。
根据法国法律,丙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
然而,根据中国法律,丙的遗产应由其配偶优先继承。
请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哪国法律,并说明理由。
四、论述题(共30分)请论述国际私法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趋势及其对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影响。
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D2. C3. D4. C5. D二、简答题1.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导致违反本国内公共秩序时,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以维护本国的公共秩序和基本法律原则。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一]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摆布,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
车到南站后,艾立科与其朋友下车,交11元出租车费,拿起行李走了,把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发现皮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
艾立科丢包后,到宁波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
3月8日,艾立科又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承诺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发布了联系方式。
3月8日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到艾立科住的客房送还皮包。
艾立科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
3月9日,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拾包司机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
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问: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案]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合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案例二]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
11电大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题(共 2道试题,共 20分。
)1.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答:1,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二,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三,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空的人可以提供.四,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2,在外国法不明时的解决方法: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二,类推适用国内法.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四,适用一般法理.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2.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a.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年《国际贸易术语表述通则》c.《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d.《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于公约》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ucp都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属于统一实体规范,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是对各国冲突规范的协调,属于统一冲突规范,不属于统一实体规范。
a.民商事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统辖不异议并败诉面试的,视作宣称该人民法院为存有管辖权的法院b.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c.多式中转人对全程运输拥有承运人的权利,分担承运人的义务d.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刑法习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国际私法习题经济法练习题国际法练习题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a选项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规范,其调整的是诉讼程序关系,而非涉外民商事实体关系b项是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是冲突规范c选项是合同法中的实体规范,特点是直接调整民商事关系d选项正确,冲突规范的特点之一是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承继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非政府在我国法院控告、败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政府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d.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恰当答案:a 解题思路: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做冲突法调整方法,就是所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到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轻易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b和d同属轻易规定当事****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轻易调整的方法;c就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正确答案:答: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间接反制制度。
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案例二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答: 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39道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39道(附答案)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题干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
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ﻫ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ﻫ(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ﻫ《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题干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
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
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
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
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ﻫ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答: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
2023年电大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题(共 2道试题,共 20分。
)1.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旳轿车被美国石油企业雇员Z驾驶旳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企业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祈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企业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合用侵权行为地法”旳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合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成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祈求旳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旳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终以原告诉讼祈求旳证据局限性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确实定?外国法确实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怎样处理法律合用旳问题?答:1,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旳指导应合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状况下怎样查明外国法旳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旳内容.外国法确实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方式:一,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二,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三,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懂得外国法内空旳人可以提供.四,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用措施负责查明.2,在外国法不明时旳处理措施:一,以法院地法替代应合用旳外国法.二,类推合用国内法.三,驳回当事人旳诉讼祈求或抗辩.四,合用一般法理.五,合用与外国法相近似旳法律.2. 一种在英国有住所旳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旳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旳冲突规范,继承应当合用被继承人旳本国法律,即应当合用阿根廷旳法律。
阿根廷旳法律规定,继承应当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旳住所地法律,即应当合用英国法。
而英国旳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当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当合用日本法。
国际私法案例
[案例1]福果案福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岁时,福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果留在法国的遗产。
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
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问题]1、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应该如何判决?[参考答案] 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
法国法院处理本案时,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巴伐利亚法;但根据巴伐利亚冲突规范,应适用法国法,法国法院最后选择适用了法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本案。
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
2.法国法院接受了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判决福果旁系亲属对其遗产无继承权,其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解题思路] 福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
其次,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彼此存在冲突,即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再次,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本案中,法国法院运用法国冲突规范,法国冲突规范指向巴伐利亚法(原始住所地法)包括其实体法和冲突法;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反过来又指向法国法(事实住所地法),法国法院接受了这种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国际私法案例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国家之间的私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国际私法中,案例是非常重要的教学工具,通过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则。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国际私法案例题来深入探讨这一领域的知识。
案例一,跨国婚姻纠纷。
甲国籍的小明与乙国籍的小红在丙国相识并结婚,婚后生活在丁国。
然而,由于生活习惯和价值观的差异,两人的婚姻出现了矛盾,最终导致了离婚。
小明希望在乙国提起离婚诉讼,而小红则希望在甲国解决离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应当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案例二,国际债务纠纷。
甲国公司与乙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国公司向乙国公司提供货物,并在货物送达后支付相应款项。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甲国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国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国公司希望在其国家提起诉讼要求甲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如何规定合同的履行地和违约责任的适用?案例三,国际继承纠纷。
甲国籍的老人在乙国拥有大量财产,他在乙国去世后,其子女们发生了继承纠纷。
其中一名子女认为应当按照甲国的继承法来分割财产,而另一名子女则主张应当适用乙国的继承法。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如何确定适用的继承法和财产分割方式?结语。
通过以上案例题,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处理跨国法律事务时所涉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充分考虑各国法律的适用和司法管辖权的确定,以及国际公共政策的影响等因素。
同时,也需要重视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相关国际公约的影响。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讨论,可以加深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并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应用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
一、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此案中,适用的法律)适用纽约州法律。不动产中,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
1991年12月14日,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1.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2.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
3.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
问:
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6分)
问:
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
2.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
1.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2.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三、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二、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 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某1975年赴美与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问:
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阿根廷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2.中
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将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
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
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
1. 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
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四、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