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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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穗埔府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穗纪字〔201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工作部门、管委会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XXX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四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三)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四)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区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区法制机构)会同区机构编制部门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明确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内的有权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明确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内容的文件;(二)明确行政管理事项的内部流转程序、内部分工及办理时限的文件;(三)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文件;(四)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五)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六)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法律、法规、规章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九)对其他单位或者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但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十)其他不应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内容。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穗埔府规[2018]3号【发布部门】819069002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2.13【实施日期】2018.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穗埔府规〔2018〕3号)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行政审批局(区政务办)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2月13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各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办函〔2012〕57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工作部门,街(镇)和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各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各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区印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区印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区印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穗埔府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农场用地留用地安置的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6〕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留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按权限由市、区国土规划部门无偿划拨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留用地管理。

第二章留用地指标核定和兑现第四条留用地指标按照如下标准核算:属于按项目范围征地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核算;属于储备用途成片征地的,经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留用地指标按申请核定留用地指标时点征地范围内可建设用地面积的10%核算。

在留用地指标核定后,因规划调整原因,新增加可建设用地面积的,可按新增可建设用地面积的10%追加核算留用地指标。

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2020.5

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2020.5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精神,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党管人才原则,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和法人单位。

第三条【人才引进培养奖励】加快集聚本区主导产业发展亟需的各类人才,依据能力、业绩与贡献,可认定为海外尖端人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和骨干人才。

对符合条件的海外尖端人才给予购(租)房补贴,或免费入住高端人才住房;给予人才津贴及车牌竞价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在本区实际购房金额的8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购房补贴。

对未享受购房补贴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万能津贴。

对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在本区法人单位年度所得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10%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收入奖励。

上述收入奖励、万能津贴的资助期均为3年。

对骨干人才给予3万元万能津贴。

对新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在本区企业工作满1年的人才,按照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2万元的标准,给予入户奖励。

本区从事科技创新及服务的各类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人才项目扶持】对海外尖端人才,给予最高15亿元项目扶持。

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0万元创业资助和最高1000万元投资奖励。

对创业英才,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奖励。

对本区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创新中心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设站(基地、中心)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给予5万元奖励。

对在站(基地、中心)博士后,给予20万元生活补助、15万元科研项目启动经费、最高10万元博士后奖励;对来区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国(境)外优秀博士生,另给予10万元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对出站(基地)到本区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最高30万元安家费。

广州开发区人才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广州开发区人才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黄埔人才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埔人才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围绕人才创新创业的资金需求,由区政府、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通过母基金的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类企业合作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

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第四条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引导基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区金融工作局编报的预算计划,结合上年度引导基金运行绩效以及当年财政资金情况予以合理安排。

第六条区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并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引导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

区财政局协助区金融工作局下达资金计划。

各部门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穗埔财〔2018〕19号)的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第七条区金融工作局负责遴选符合条件的机构,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第八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开展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本。

(二)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要求,有效履行引导基金投后管理职责,监督子基金投向。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埔工信规字(2023)4号,以下简称本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氢储能及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型储能”企业或机构,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广东省新型储能产业统计口径”,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新型储能企业(项目)库;“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能源电子企业(项目)库。

第二章重大项目引进奖第四条鼓励引进对全区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优质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1亿元。

第五条申请重大项目引进奖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本措施实施后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新型储能、能源电子重大产业项目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或是在本措施实施前已注册的企业,在本措施实施后在本区新建立的项目,以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立项备案登记日期为准。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三)在区企业筹建服务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备案、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及投产。

(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

项目建设性质为其他类别的(如扩建、改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等其他建设性质,以项目立项备案证为准),不予补贴。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开管办[2016]8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819069002【发布日期】2016.09.09【实施日期】2016.09.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6〕82号)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办法》已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9日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重点企业进驻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黄埔区(以下简称本区),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有特别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自公布之日起在本区内新设立或迁入,工商注册地在本区,且在本区办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纳入本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章项目落户奖第四条鼓励引进具有国际或国内影响力的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一)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1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IAB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IAB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IAB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穗开管办〔2017〕77号•【施行日期】201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IAB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根据广州市加快实施IAB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部署,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全力推动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主导产业发展,努力建成世界显示之都、中国软件名区、国际一流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区、全球生物医药创新中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大力实施IAB主导产业“8588”计划,即实现“8千亿规模”、实现“5个一批”、实施“8大工程”、给予三个“8项政策”支持。

到2022年,培育形成世界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建设集聚集约集成、关联互动融合、高端高质高新的IAB主导产业集聚区,实现产业示范全国、引领亚太、领跑全球。

全区IAB主导产业规模年均增长20%以上,总规模超8000亿元,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产业规模分别超5500亿元、1000亿元、1500亿元。

围绕上述目标,坚持主导产业引领、核心企业带动和产业生态支撑,促进人才、技术、产业、市场、资本等要素链接整合提升,加快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供应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发展,实现“五个一批”:——打造一批价值园区。

高标准建设国际领先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价值创新园区,加快产业集群专业聚集发展,形成主导产业特色鲜明,融合生产、生活、生态于一体和产业配套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新型价值创新园区,成为产业创新主战场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高地。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招商引资黄金四十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招商引资黄金四十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增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措施(印发稿)第一条为贯彻贯彻《国务院有关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告知》(国发〔〕28号)、《国务院有关扩大对外开放积极运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告知》(国发〔〕5号)、《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增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贯彻贯彻<中国制造2025>的实行意见》(粤府〔〕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告知》(穗府〔〕4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区先进制造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合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记录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如下简称“本区”)范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变化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先进工业公司或机构。

若被扶持公司违背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外资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公司投资)、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予以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公司、中国公司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公司投资)、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予以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第四条【经营奉献奖】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奉献前50强的公司,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奉献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8%以上、当年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当年营业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的公司,且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奉献呈正增长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奉献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6.10•【字号】穗埔府规〔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10号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6月10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区建筑业,增强建筑业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区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须承诺10年内不从本区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各项指标的计算以企业上报税务等部门的数据为准。

企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不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第三条【落户奖】对新落户的建筑业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2020年11月19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1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中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先进工业企业或机构,符合本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本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第三条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章项目落户奖第四条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相关项目落户奖用语含义如下:(一)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穗埔府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7号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黄埔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民政部门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2019年4月24日黄埔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区社区服务管理水平,依照《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18〕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第四条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配合做好本辖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五条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广州市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穗埔府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为加快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外贸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加快广州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出台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跨境电子商务载体(一)扶持跨境电商监管中心。

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达到500万件、300万件、150万件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人民币,下同)、100万元、50万元资金扶持。

上年度无基数的,以120万件作为基数。

(二)支持特色跨境电商产业园。

对经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以及市级以上示范称号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入驻企业超过20家的,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园区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园区主办方应于达到前述条件后的下一年提出申请(下同)。

如在政策有效期内园区扩建,新增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新增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入驻企业超过5家,再按新增部分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穗埔府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6〕15号)精神,积极推动我区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工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对技术改造的定义内容的项目,主要扶持方向为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装备水平,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深化军民结合,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条【投资奖励】对本区内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工业企业中排名前30名的工业企业,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0%的投资奖励。

(二)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正增长,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0%的投资奖励。

(三)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长5%以上(含5%),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2%的投资奖励。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3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3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3号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28日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社区)(村指行政村,社区指行政村改制后的社区)党组织全面领导辖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和各项工作,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村集体成员受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是指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2013〕第189号令)设立的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以下统称“经联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经济社”)。

本办法所称的理事会是指由农村集体依法选举产生的理事机构,包括董事会、社委会;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机构包括由农村集体依法选举产生的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和监事会等机构。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8〕14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8〕14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发展,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国函〔2016〕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以及《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规字〔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本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促进本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编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预算、结算;(二)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三)做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统筹协调;(四)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的审核审批,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等工作;(五)对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管理,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六)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埔府规[2018]6号【发布部门】819069002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4.08【实施日期】2018.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18〕6号)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8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强化各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协调联动,切实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穗发改〔2017〕91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

属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管理规定执行,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区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中至少一项:(一)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三旧”改造项目;(二)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三)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型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四)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的大型社会事业项目;(五)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六)列入国家、省、市、区的重大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精品年鉴推荐理由

精品年鉴推荐理由

精品年鉴推荐理由
日前,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第五批中国年鉴精品工程“中国精品年鉴”名单,《黄埔年鉴2020》成为此次广东省唯一一部也是全省首部入选的地方综合年鉴。

“中国年鉴精品工程”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具体项目,是全国地方志行业评选的最高奖项,是全国年鉴一项核心任务,旨在紧扣时代脉搏、坚持创新发展、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黄埔年鉴》是由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广州开发区党工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主办,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承编的地方综合年鉴。

《黄埔年鉴2020》设34个类目、188个分目、1632个条目,图照239张,109.9万字,图文并茂,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2019年度黄埔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与以往相比,《黄埔年鉴2020》在框架和内容设计上都焕然一新,更加凸显地方特色和年度特点,更加符合精品年鉴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框架结构设计“精”,充分凸显中心工作;记述内容选材“精”,充分展现活力黄埔;编纂制作质量“精”,充分体现品质黄埔;志鉴为民服务“精”,充分展示幸福黄埔。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开管办[2011]1号【发布部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1.11【实施日期】2011.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1〕1号)各部、局、室、院,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2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上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法制办反映。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广州市程序规定》),确保行政决策程序合法,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委会和萝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管委会、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区范围内如下事项,应当按照《广州市程序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管委会、区政府审定决策:(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五)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要管委会、区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前条规定的决策事项,管委会、区政府领导可以指定具体的决策起草部门或者牵头起草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起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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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穗埔府规[2018]8号
【发布部门】819069002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5.08
【实施日期】2018.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
认定扶持办法的通知
(穗埔府规〔2018〕8号)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创新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8日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
认定扶持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创新发展能力,认定及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增长潜力大的企业(以下简称瞪羚企业),集中优质资源给予重点支持,探索形成支持瞪羚企业创新发展、做强做大的有效模式,推动企业走出高质量、高效益、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为全区的科技创新及经济增长增添新的动力和提供长远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具体申报及认定事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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