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旧村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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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旧村改造项目

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乙方(竞得企业):

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为加快推进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更新改造项目建设,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甲方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选择,并经甲方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依法选择了乙方作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旧村改造项目公开招商的竞得企业。

根据招商文件的规定以及乙方的竞选方案,双方订立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项目基本情况

(一)“本项目”是指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旧村改造项目。

(二)本项目位于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东至陈边村,南至员岗村,西至华南新城,北至三枝香水道。甲方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总人口为2081人,改造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为24.71公顷,其中村民住宅用地13.18公顷,村集体物业用地3.87公顷,农用地3.04公顷,村留用地1.18公顷。旧村改造范围的平面界址为新基自然村,具体详见平面界址图。

(三)本项目根据穗更新函[2016]500号《广州市2016年城市更新项目和资金计划的通知》,已被纳入广州市番禺区旧村庄全面改造计划。

(四)本项目的改造方式为全面改造;改造模式为合作改造。

(五)本项目的基础数据,见附件1: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基础数据调查成果。

(六)为推动项目改造,各级政府财政对本项目前期垫付的数据测量费用113.80万元、策划设计费用31.38万元、专项评估费用30万元、融资地块地价评估费30万元(含公正费),上述费用总额约为205.18万元(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费用,最终以结算确认的实际金额为准)。须由本次招商确定的竞得合作企业负责返还。该部分费用将纳入本项目改造成本。

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已垫付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费36.17万元,根据《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等政策规定,

该部分费用不能纳入本项目改造成本,须由本次招商确定的竞得合作企业负责承担。

上述费用合计241.35万元均由本次招商确定的竞得合作企业在收到归垫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分别支付给区、镇两级人民政府或指定的政府相关部门。

(七)本项目的基本情况,部分数据及信息为本招商文件制定前获得,可能与最终批复的本项目实施方案描述的数据及信息存在一定的差异,以最终批复的本项目实施方案描述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关于本项目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及有关规则

(一)乙方应在《合作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注册设立1家独立核算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独立从事本项目的开发建设。该全资子公司设立后,本项目招商文件及《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应由乙方享有、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可由该公司代为履行。未经甲方同意,该全资子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

(二)本项目合作改造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上述全资子公司可单独或与甲方共同设立一个或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分别承接具体改造地块的开发、建设、运营等事宜,该等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乙方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与该等项目公司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合作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上述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均须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作框架协议》履行过程中,上述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的行为视同为乙方的履约行为,乙方不因上述公司的设立而免除《合作框架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项下任何法律责任,并对上述公司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权利方为实现权利支出的诉讼费、公证费等全部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三条关于保证金的约定

乙方在报名参与本项目招商活动时交纳的竞选保证金3亿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转化为本协议履约保证金;甲方、乙方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银行同时共同签署《番禺区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并按该监管协议的要求实施监管。

第四条关于本项目安置住宅复建地块的合作规则

(一)乙方应当在《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按规划条件以及双方确定的方案建设安置住宅,并自安置住宅复建地块的《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安置住宅复建地块上本村或本村村民复建安置房(含相应公建配套设施及地下停车位,如涉及超高层建筑,则超高层建筑的交付时间由本村与竞得合作企业另行约定)的建设并交付本村或本村村民使用;交付时必须已办理竣工验收、达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交付条件以及约定的交付标准(交付标准按双方另行确认的样板房标准执行)。如因客观原因导致复建安置地块分期建设的,各期复建安置房的交付周期分别自该期的《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

乙方未能按上述约定交付的复建安置房面积,需自迟延之日起至满足交付条件之日止,在上一年临时安置费的基础上逐年递增10%。

(二)甲方或甲方村民享有复建安置房的所有权。乙方应自交付复建安置房之日起2年内协助甲方将复建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含土地出让金)办理至甲方或甲方村民名下。

第五条关于本项目村集体经济物业复建地块的合作规则

(一)乙方应于村集体经济物业复建地块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负责在36个月内完成村集体复建经济物业的建设(含相应公建配套设施及地下停车位,如涉及超高层建筑,则超高层建筑的交付时间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并将甲方应分得物业交付给甲方,交付时必须已办理竣工验收、达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交付条件及约定的交付标准(以满足招商运营为基本条件,由双方另行确认)。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村集体经济物业复建地块分期建设的,各期村集体经济物业复建地块的交付周期分别自该期《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

(二)乙方应负责甲方分得的复建物业的整体包租。具体的包租租金标准、租期等由本村与竞得合作企业在村集体复建经济物业取得竣工验收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三)乙方应负责复建物业的开发运营,自甲、乙双方签订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20年内,改造后的村集体复建经济物业与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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