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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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24•【文号】财金〔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7月24日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专项担保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目标导向。

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国科发区〔2018〕30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新兵办函〔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函〔2021〕42号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兵团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工作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2021年6月18日兵团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结合《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21〕54号)精神,按照“同区同策”原则,结合兵团实际,现就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创新开拓方式,优化国际市场布局(一)优化周边经贸环境,推进地方经贸合作机制建设。

紧抓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重大机遇,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往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贸易与产业互动。

充分依托上合组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亚区域经济合作(CAREC)、中巴经济走廊、中蒙俄合作机制及国家与周边国家经贸合作混委会、联委会机制,新疆与周边国家的地方经贸合作机制平台,提高兵团参与度,逐步提升兵团与周边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

(牵头单位:兵团商务局,配合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外办,兵团贸促会)(二)开拓新兴市场。

充分把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机遇,依托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等国际展会,不断开拓西亚、东盟、南亚、欧洲、中东、非洲等新兴市场。

(牵头单位:兵团商务局,配合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外办,兵团贸促会)(三)利用新技术新渠道开拓国际市场。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兵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兵科发〔201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凝聚和稳定科技人才、整合与优化科技资源、促进体制机制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和《兵团党委、兵团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兵团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新兵党发〔200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兵团科技创新团队是指兵团科技工作者依托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型企业的研发机构、农业科技园区等),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在长期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合作的基础上,形成具有明确的创新领域、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及相对稳定的创新集体。

第三条创新团队建设和管理遵循“学科引领、资源优化、重点突出、整体带动”和“择优选拔,滚动发展,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对选拔的每个创新团队在支持周期内连续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四条创新团队的遴选按照“环境、人才、平台、项目”四位一体的要求,以同行公认作为评选的基本原则,以人才培育质量和标志性成果水平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评选范围: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为主体,围绕同一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进行持续创新创造所形成的“产学研结合”的科技人才群体。

第六条评选分类:设学术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和战略导向型三类科技创新团队;其中学术导向型团队偏重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以创造学术创新价值为主,潜在经济价值为辅,约占30%左右;市场导向型团队偏重应用研究与试验开发研究工作,由企业牵头,以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经济、社会效益为目标,约占60%左右;战略导向型团队偏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为战略发展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咨询意见、建议,约占10%左右。

第七条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应在兵团地域范围内,且依托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

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跨行业整合与优化科技资源,集聚优势科技人力资源。

但相互之间应有切实可行的研发任务分工和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创新基金管理促进新疆兵团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加强创新基金管理促进新疆兵团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挖 掘兵 团潜 在 的优势 项 目。在 创新基 金项 目组 织 申 报 过程 中 .新疆 兵 团科技 局发 挥各 师局科 技 管理 部
关键词 : 创新 基 金 :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 新疆兵 团
1 9 9 9年 , 国务 院办 公 厅 转 发 了 《 科 学 技 术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的 暂 行 规 定》 , 标 志 着 科技 型 中小企 业 技 术创 新 基 金 ( 以下 简 称“ 国家 创新 基 金 ” ) 正式 成 立 。 国家 创 新 基金 旨在
体 系 ’
由于兵 团创新 基 金工 作开 展时 间较 短 ,师 团科
技 主管 部 门职能 发挥 不 明显 ,为进一 步 加强兵 师 两
发 挥其 主观 能动 性 , 首 先改 变项 目受 理和 监理 模式 ,
保护 洼 耕作 技 术 是 对 农 田实 工 作联 动 , 强 化师 团科 技主 管部 门 , 地表 , 用化 学的责任 药物 来 控 制 杂 草 和 病虫 害 , 从 将 相关 工作 下放 至各 师市 科技 局 ,发挥 其地 理和 信 : 息优势. 深入 企业 调研 考 察 , 获 取项 目实 施 的实 际情 i 况, 完 成第 一线 的受 理和 监理 工作 。 兵 团科 技局则 根 据 掌握 的各 种信 息 ,对全 兵 团范 围 内的项 目受理 和 监 理 工作进 行 统筹协 调 和指导 。为 了更 好地 发挥 科 技 服 务机 构在 创新基 金 工作 中 的作 用 ,促进 科技 中 介 服务 机构 之 间 的竞 争 与共 同发展 ,针 对 申报基 金 项 目的企业 采 取补贴 政 策 ,从 而 降低企 业 负担 和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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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国有中小企业有效改制的关键

兵团国有中小企业有效改制的关键
在受到外 的压 下 ,很容 易骨 动方案是十分必要 的 .提 出的 目标须建立 宦 , 来 打出去 , 力量很强 。当前兵 在企业科学系统 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 ,要
紧密型联台。
三 、技 术创 新 是 企业 竞争 力提
高 的手段
技术创新是指某项新产品或新工艺从 设计研 究开发商业化 , 及一系 营销活 勐的总 和。技术创新不仅仅是引进先进设 备、 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 。 更重要 是要善 于捕捉和运用 的科技成果 . 采用新工艺、 新技 术、 新材料开发新产品 , 提升老 品 .
中小企业普 遍缺乏核心竞争力 , 有一定高难度 , 又能被群众理解和接 受。
的五指 ,须加大改帝 改组的力 3 要有战略创新 的机 制。创新 机制 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和产 业 产品 是战畦 活力的源泉 ,有效的战略规划必然 立产权清晰 .权责明确 ,政企分 要建立 在有效的经营管理机 制上 ,对÷兵 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把兵团国 团中小企业而言 ,首先要力 1 见 [ 船 代企业制 业改制成市场竞争的主体 ,提高 度 的步饯 , 尽早使企业成 为产权清晰 , 权责 能 力的关键是 改制后的企业应 明确 , 政企分开 , 管理科学的法人实体和市 领先 , 制度创新 . 技术创新 , 管理 场竞争主体 , 完善企业法人沽理结构 , 规范 企业运行机 制。其次 . 是抓紧推行医疗 、 保
的方法是用现代技术如 自动化 、 信息化 、 网
络化技术来改造传统企业。 困地制宜 . 市 场为导 向.以提子 特色资源为主的产品 _
档发和质量 , 巩固老厢客开拓新市场为己 不可分 隔 有机整体 . 种经济 并根据结果 的评价和 反馈来调整、制定 新 任 , 这 打造企业 拳头新产品 ,树立名牌 现 中、 势迫使止业强化竞争意识 ,科学 战略的过程 。这就要 求企业的高、 基 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工信部企业〔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6月1日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兵团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兵团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兵团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新兵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兵团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21〕60号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由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兵团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7月15日关于推进兵团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兵团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兵团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兵团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落实兵团“十四五”发展规划,通过推进兵团企业上市工作,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产业优化升级,鼓励兵团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兵团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1.政府引导。

通过规划、税收优惠、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引导符合兵团发展战略的企业加快发展,为推进兵团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2.企业自愿。

尊重企业在上市路径、投资方向等方面的自主性,充分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

3.一企一策。

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经营状况,个性化制定企业上市方案。

(三)目标任务经过3—5年时间,力争实现兵团上市企业新增3—5家。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兵团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分析

兵团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分析

其 自主 创 新 能 力 关 系 兵 团科 技 创 新 水 平 和经 济 社 会发 展 。本 文根据 兵 团第二 次全 国经 济普查 资 料 , 过对 兵 团 大 中型工 业 企业 的特 点 、 状 、 通 现 技
术 自主创 新能 力 分析 , 析 制 约兵 团 大 中型工 业 剖
称科学技术领域 ) 与科技知识 的产生 、 中, 发展 、 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活动 。 企业的科技活动是 指 在 科 学技 术 领 域 , 增 加 知 识 总量 、 为 以及 运 用 这些知识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 、 创造性的 工 作 。科 技创 新 是企 业 的重 要 活动 , 企业 运 用 是 资源与能力开发新产品的实践 。即企业面向市场
有科 技 机 构 的 企 业 占全 部 企 业 比重 ( ) %
增长 1 倍 。科技 活动人员 中 , ( . 3 T程师 具有高 中级 技术 职称和 无高 中级技 术职 称 的大 学本科 及 以上
人员 )0 1 , 18 人 占科技 活动人员 3 . 研究 与试验 7 %; 5
大中型工业企业作为科技研发和投入 的主 体 , 靠科 技求 生 存 、 发展 的意识 不 断增 强 , 依 求 推 动兵 团科技 发 展水 平 不断 提 高 , 为兵 团社会 和 经
现 状 、 术 自主创新 能力 分析 , 析 制 约兵 团大 中型 工业 企 业技 术创 新 能 力发 展 的 主要 因素 , 技 剖 对技 术创新 模 式进行研 究 , 为提 高兵 团大 中型工 业企业科 技创 新 能 力提供 参 考 。 [ 关键 词 ] 团 大 中型 企业 科技 创 新 分析 兵
兵 团 正处 于大 力 推 进 新 型 工 业 化 的关 键 时
期 ,作为 兵 团经 济 骨干 力量 的大 中型 工业 企业 , 是 技术 创新 活动 的主 导力 量 。2 0 年 , 团大 中 08 兵 型工业 企 业实 现 增加 值 、 营业 务 收入 和 利润 总 主 额分 别 占规 模 以上 工 业 7 .%、05 3 5 7. %和 7 . , 34 %

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确定一批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确定一批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确定一批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7.21•【文号】国科发政字[2006]313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确定一批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工业协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各试点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推动“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深入实施,引导广大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根据《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110号)要求,在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的大力支持下,经认真研究,决定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钢铁研究总院、联想(中国)有限公司等103家企业中开展首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企业要按照国科发政字〔2006〕110号文件的要求,围绕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培养创新人才队伍、开放共享创新基地、完善创新战略和管理、完善创新机制等内容,制订和完善试点方案。

试点方案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突出重点,明确阶段目标、试点内容、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

企业要成立试点工作组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明确一名企业负责人主抓试点工作,一名联络员加强与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

请各试点企业将试点方案连同电子版于2006年8月30日前分别报送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各一份,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需同时报送地方推荐部门。

二、三部门对试点方案进行审核并指导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 为建设创新型兵团而奋斗

认真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 为建设创新型兵团而奋斗
深远 的历 史意 义 。
确立 了科 学技术 在社 会 主义 现代化 建设 中优 先发 展
的 战略地 位 , 定 了 国家 推进 科技 进步 的方针 、 规 基本 制 度和保 障措 施 ,使党 和 国家有关 科 技进 步 的正确 主 张与政 策上 升为 法律 。 科 技 进 步 法 自 19 9 3年 1 0月 1日施行 以来 , 对
22 明确政 府 的职 责 .
修订后 的科 技进 步法 顺应 当代 科技 与经 济相 互 渗透、 相互 促进 的新 趋势 , 明确 了实施科 教兴 国的 国 家 战略 , 既规 范 了科 学技 术 自身 的发展 , 也体 现 了科 技对 经济社 会 的支撑 和 引领作 用 ,反 映 了加 快提 升
次全 面修 订 。
把 自主创新 作为 战 略基点 , 建立 激 励机 制 , 明确 保 障措 施 。一是 明确 财政 性科 技计 划项 目的知识 产 权 授 予项 目承担 者 , 鼓励 其依 法取 得 和运 用 , 进一 步 激 励项 目承担者 的创 造精 神 ;二 是 明确对 自主 创新 产 品实行政 府采 购 、首 购和订 购 制度 ,培 育 自主 品 牌 ; 是建 立 宽 容失 败制 度 , 三 为科 技 人 员 大胆 探 索 、 勇 于创新 创造 宽松 的学术 环境 ; 四是 规 定对 引进 技 术 进 步消 化 、 吸收 和再 创新 , 成 自主创新 能力 。 形
府 的科技 投入 职责 ,明确 了财 政性 资金 投入 的方 向
重点 和分 配使 用原 则 。 、 、 兵 师 团作为 一级 行政 机 关 ,

直担 当着对 科技 工 作 的领 导 职责 ,也 在抓科 技 工
作 ,但 与将其 放在促 进 经济 又好 又快发 展 的首要 位

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科学中国人》 2019年第22期国科发政〔2019〕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科技部制定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9年9月12日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保障,注重激励约束并举,调动社会各方参与。

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三、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四、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发布第三批创新型企业名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发布第三批创新型企业名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发布第三批创新型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03.21•【文号】国科发政[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发布第三批创新型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国资委(局)、总工会,各有关企业:从2008年起,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对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企业进行评价,现已分两批命名了202家创新型企业,形成了鲜明的政策导向。

200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要求加快推进技术创新工程,提出了培育创新型企业500强的目标。

前不久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对创新型企业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文件(国发[2009]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评价导向,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根据《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09]269号)部署,三部门于2010年底联合组织开展了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

根据评价结果,经三部门研究,决定命名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54家企业为第三批创新型企业(名单见附件)。

被命名为创新型企业的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技支撑、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要求,强化创新战略,增强创新活力,深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积极承担重大创新任务,扎实走上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的道路,在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主动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并加强与三部门的联系。

兵团创新交流大会发言稿

兵团创新交流大会发言稿

兵团创新交流大会发言稿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够在此次兵团创新交流大会上,与各位共同探讨兵团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创新路径。

作为兵团的一员,我深感责任重大,也深知创新发展的重要性。

在这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时代,兵团需要不断创新,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升竞争力,推动兵团可持续发展。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创新的重要性。

在当今社会,创新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

兵团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部门,更是需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创新不仅仅是技术上的创新,更是思维方式、组织方式、管理方式的创新。

只有不断进行创新,兵团才能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我想谈谈兵团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兵团作为一个服务型行业,面临着市场需求多样化、竞争激烈化的挑战,但同时也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和丰富的发展机遇。

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兵团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

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对服务质量和服务体验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也给兵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这些挑战和机遇,我们必须不断进行创新,才能更好地把握住机遇、应对挑战。

接着,我想分享一下兵团在创新方面已经做出的努力和成果。

在过去的几年里,兵团不断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完善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市场需求。

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技术研发、创新管理模式,提升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我们也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技术,努力推动兵团在国际市场的拓展。

这些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兵团的创新之路任重道远,需要不断积极探索,不断改进,不断提高。

最后,我想就未来兵团的创新方向和路径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要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服务水平。

其次,要加强管理创新,构建创新型组织,推动制度建设。

再次,要加强人才培养,培养一支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团队。

创新中心管理制度、人才队伍、硬件设施的建设与完善

创新中心管理制度、人才队伍、硬件设施的建设与完善

创新中心管理制度、人才队伍、硬件设施的建设与完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规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

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1.综合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推动重点区域创新发展,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节点、高质量发展重大动力源,形成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

2.领域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我国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指导、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

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五条创新中心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科技部负责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1.制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和管理制度。

2.批准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3.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支持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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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
发改委
国资委
财务局
质监局
工会
兵科发…2011‟27号
关于印发“兵团创新型企业建设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师科技局、发改委、国资委、财务局、质监局、工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兵团创新型企业工作,兵团科技局、发改委、国资委、财务局、质监局和工会等六部门认真研究,共同制定下发《兵团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兵团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自
印发《办法》之日起废止。

附件:1.兵团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2.兵团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书
3.兵团创新型试点企业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4.兵团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兵团科技局兵团发改委兵团国资委兵团财务局兵团质监局兵团工会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兵团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兵团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兵团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发展驱动力,重视发挥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在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兵团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兵团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兵团科技局会同发改委、国资委、财务局、质
监局、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组织和宏观指导,并根据各部门职能,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二章选择条件
第五条兵团创新型试点企业原则上要从兵团辖属的国有骨干企业、转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其他主要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中推荐。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良好。

盈利持续增长,且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上。

银行信用等级高,管理科学规范,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小于3,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注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近三年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专利技术,主要技术工艺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

4.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建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拥有比
较完善的科技人员分配和奖励等创新激励机制,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的8%以上。

注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以上。

5.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

企业主导产品和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在行业发展中具有显著的带动性和影响力。

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企业独特的品牌。

6.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管理制度。

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努力营造并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

第六条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兵团创新型试点企业:(1)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正在审理中的;(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税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3)有环保不达标或环保违法行为的;(4)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兵团科技局会同国资委、发改委、财务局、质监局、工会负责兵团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兵团科技局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标体系、评价规范,会同
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共同实施创新型企业的评审、确定、评估和验收、复核等工作。

第八条各师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各师企业申报兵团创新型试点企业,并做好创新型企业的管理工作;院校科研处负责所属企业的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

兵团国资委负责监管企业的申报创新型试点企业工作。

第九条试点企业的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价确定的办法。

企业自愿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1、《兵团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书》,2、兵团创新型企业试点实施方案。

企业申报材料经所在师科技局、院校科研处推荐上报。

兵团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择优确定兵团创新型试点企业,并联合发文授予“兵团创新型试点企业”称号。

第十条创新型试点企业培育期一般为两年。

兵团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评估。

对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试点企业称号。

对评估合格的企业授予“兵团创新型企业”称号,成为兵团示范企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兵团创新型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称号:(1)企业被依法终止;(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3)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4)连续三年未按要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

第十二条对获批进行创新型企业试点、示范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

同时集成各类科技计划以及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补助等多种方式,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建立创新型企业(含试点)统计监测制度。

试点和示范企业应每年提交企业发展基本数据、工作进展报告,由各师科技局、院校科研处负责审核提交兵团科技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时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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