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站票座价”法律视角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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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火车票站坐同价看合同定价法律原则

从火车票站坐同价看合同定价法律原则

从火车票站坐同价看合同定价法律原则【摘要】目前铁道部已经更名为铁路运输总公司,实行公司化运行管理,因而火车票的定价问题一下成为民众广为热议的问题,其中站坐同价这一被广大民众所以诟病的做法,自然也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火车客运合同的定价权是合同自由范围内的事,但是无座与有座采取同样的票价这显然会让很多乘客感到不公平。

从法律层面看,这折射出合同定价如何规范的问题。

本文以火车票客运合同为切入点,论述了合同定价应当遵守的规则。

【关键词】火车票;无座;座票;定价一、合同定价方式的发展合同标的物具有一定价值,合同定价是其内在价值的外在反映,纵观合同的定价方式,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计划价格阶段在计划经济下,国家实行统购统销,各级政府有专门的计划生产委员会制定当年的生产计划,商品的价格是由国家根据计划需要制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相互利益博弈的机会和可能性。

(二)自由定价小平南巡讲话后,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政府的经济战略开始转移,由计划转向市场,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政府不再插手,于是出现了买卖自由、贸易繁荣的景象,商品的价格是由定价者根据市场规律、供需关系制定的,但是基本符合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价值规律。

(三)登记备案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目前国家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格为主、商家自由定价为辅、价格备案为法定程序的定价模式,这类商品由于性质特殊,如果完全市场化,将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一定不利,因而须要给予一定的限制,例如药品。

(四)听证程序随着商品私有化贸易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法制的进步,人们对于完全的自由定价逐渐感到不满,于是价格听证程序走上了历史舞台,关乎于民生民利的事项,要涨价先听证已经成为了人们法律意识中的一个常识,直到现在价格听证程序在逐渐的完善。

二、合同定价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合同定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自由定价原则合同定价的自由原则是在市场语境下合同定价的帝王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火车票座票与站票是否应该差价

火车票座票与站票是否应该差价

论火车票座票与站票是否应该差价摘要:自1995年我国统一实行客运基准票价率以来,火车票票价一直基本上没有变动过,在此背景下,我国火车票座票与站票的价格是一致的。

面对火车票座票与站票是否应该差价的问题,答案是不应该的。

出现这种问题是因为持有站票的乘客的情感角度的不接受造成的,然而理性分析从社会实际需求、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以及运输部门的管理等方面来说并且参考我国民法的一些规定以及国外的一些做法,得出结论:不应该对座票与站票进行差异化对待,否则带来的结果是弊大于利。

关键词:站票与座票市场经济意思自治企业法人公序良俗很早一段时间,就已经关注到,在网上有那么一个呼声:火车票站票应该降价,降为座票的一半!然后很多网友在下面跟帖,应和声处处皆是,气势似乎是火车票站票与他们有深仇大恨到了不共戴天了一般。

那么火车票的站票与座票是否应该差价呢?一、部分人希望差价的原因刚看到这个问题,表示能够理解那些人的苦衷,脑子里的第一反应:该啊!简直太应该了!万恶的站票体验一回简直是永生难忘!以我本来的亲身经历来解释。

去年十一黄金周出去游玩,由于之前没当回事,并没有提前买票,买票时只剩下了站票,当时还不以为意,站就站呗。

万万没想到,等上了才猛然惊醒,心中不禁暗自叫苦不迭!且不说站几个小时的劳累,就车上人挤人的壮观景象,就像是一片片被晒成干的咸鱼干紧紧的贴在一起了,车上各色的人一起,闹哄哄的还充满了阵阵臭味,还不时遭受着车上服务员恶意的眼光。

心里本来还没那么不平衡,心想站票总归便宜点,也算省点,谁知偶然看到旁边坐着优哉游哉吃水果的旅客的车票,大跌眼镜的是我们的车票居然是等价的!不禁气愤不已,太不公平了!心中也暗暗发誓以后再也不会买站票了!……当然,第一反应总是感性的,冷静下来,仔细的思考这个问题,理性的思考得出这样的结论:火车票的站票和座票不应该差价!二、站票的社会需求并不大从我们消费者情理上来讲,希望站票与座票差价是能理解的,但是可以这样说,呼吁降价的人应该不会是经常坐火车的或者说对我国的火车运输现状并不是很了解的,因为除了像法定节假日还有春运这样比较极端的客流高峰,在平时大多数情况,火车的票源还是很充足的,基本上都是能买到座票的,在实际生活中,站票的社会需求并不是很大,即使出现一列车的座票卖完了,因为现在各个车次之间的间隔还是很密的,完全可以购买下一班次的车,也并非非要买站票。

火车票“站、座票同价”法律问题研究

火车票“站、座票同价”法律问题研究
专 递 …… 。
人 口的流动 性不 断增 强 , 尤其 是在 节假 日和特 定 的传统节 日, 铁
然而, 针对 以上 的 问题 , 铁 路局 几乎 一致性 的答辩 称 : ( 1 ) 铁 路 的优 势就 更为 明显 , 随之而 来 的便 是一 票难 求 。然而 , 国家通 路 局没有 制定客 运票价 的权力 , 其只 能被动 的执行政府 定价 。 ( 2 ) 过铁路运 输企业 对这 一行业进 行 了全面 国有的垄 断性经营 , 单 个
两 个方 面质 疑 火车站 票、 坐票 同价的 不合理 性 , 并对 火车票 价格制 度 的完善提 出建议 。 关键 词 站 座 票 同价 合 同原 则 格 式条款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9 5 . 0 2 1 . 站、 座票 同价违 背 了合 同 自由原则 乘客 明知站 票座 价 , 仍然 购买车 票 , 此 行为 是否就 能推定 是
{ l } J I 占 缸金 2 0 1 4・ 2 ( 上)
◆理 论 新探
火车票 ‘ 站、 座票同 , 法律问题研究
张 燕
摘 要 近些年来, 不断有乘客 因火车票“ 站、 座同价” 而将铁路运输部 门告上法庭 , 然而, 法院在判决时却无一例外的宣告 乘客败诉。铁路运输虽为公用事业, 但‘ ‘ 站、 座同价” 这个条款是一个典型的格式条款。本文从合同法基本原则及合同效力
乘 客在 购买 火车票 时 已明确 的知道 有无 座号 、 价 格等信 息 , 这 充 乘 客 由于社会经 济地位 上的微 弱 , 没有 与铁路 局交涉 和抗衡 的能
分 的表 明其 自愿接 受乘 车条件 。( 3 ) 乘客虽 然购 买 了无 座票 , 但 力 , 因而 不得 不接 受其 并不情 愿 的条款 。 由此 可 见 , 站、 座 票 同价 当 火车 有空余 座位 时 , 无座 乘客 依然可 以使 用座位 , 如果 规定 了 合 同违 背 了合 同 自由原 则 , 即在 车票 紧张 时 , 铁路 运输部 门使 消

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其合法性探讨

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其合法性探讨

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其合法性探讨[摘要]近年来,“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涉嫌违法”的讨论成为一大热点。

消费者、铁路企业站在各自的角度发出了不同的声音。

笔者从《价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探讨,通过与公交、地铁等其他城市交通工具比较,认为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是铁路企业的自主行为,符合交易习惯,与现有法律规定不冲突。

[关键词]站票;合法;交易习惯一、引言从2006年丁昌祥认为铁路局规定站票和坐票同样的价格,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交易原则为由状告北京铁路局开始,“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涉嫌违法”一直占据着民意的制高点,个别消费者更是拿起法律武器状告铁路企业,希望法律给个说法。

那么,火车站票坐票同价是否真的违法呢,笔者对此探讨如下:二、站票坐票同价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一)《价格法》第三条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第十项规定,国家铁路客运价格由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定价。

原铁道部制定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旅客票价包括客票和附加票两部分,客票部分分为硬座、软座客票;附加票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

同时该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

(二)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铁路票价属于政府定价范畴。

但是《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里并没有规定站票的价格,由于没有政府定价,长期以来铁路运输企业为满足广大旅客的运输需求,只能比照坐票的价格出售一定比例的无座车票。

(三)不论是2013年3月成立的铁路总公司,还是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先后成立的18个铁路运输局(公司或集团公司),都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

众所周知,在私权领域,法无规定则自由。

既然政府没有规定站票的价格,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市场的需求将火车站票比照坐票的价格出售完全是一种企业自主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其合法性探讨

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其合法性探讨

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其合法性探讨[摘要]近年来,“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涉嫌违法”的讨论成为一大热点。

消费者、铁路企业站在各自的角度发出了不同的声音。

笔者从《价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探讨,通过与公交、地铁等其他城市交通工具比较,认为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是铁路企业的自主行为,符合交易习惯,与现有法律规定不冲突。

[关键词]站票;合法;交易习惯一、引言从2006年丁昌祥认为铁路局规定站票和坐票同样的价格,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交易原则为由状告北京铁路局开始,“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涉嫌违法”一直占据着民意的制高点,个别消费者更是拿起法律武器状告铁路企业,希望法律给个说法。

那么,火车站票坐票同价是否真的违法呢,笔者对此探讨如下:二、站票坐票同价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一)《价格法》第三条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第十项规定,国家铁路客运价格由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定价。

原铁道部制定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旅客票价包括客票和附加票两部分,客票部分分为硬座、软座客票;附加票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

同时该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

(二)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铁路票价属于政府定价范畴。

但是《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里并没有规定站票的价格,由于没有政府定价,长期以来铁路运输企业为满足广大旅客的运输需求,只能比照坐票的价格出售一定比例的无座车票。

(三)不论是2013年3月成立的铁路总公司,还是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先后成立的18个铁路运输局(公司或集团公司),都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

众所周知,在私权领域,法无规定则自由。

既然政府没有规定站票的价格,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市场的需求将火车站票比照坐票的价格出售完全是一种企业自主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火车票站票坐票应不应该区别定价反方4辩总结陈词

火车票站票坐票应不应该区别定价反方4辩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刚才一番激烈的唇枪舌战,对方辩友的理论说的似乎头头是道,实则不然。

现在由我为对方辩友一一指正首先,对方辩友屡次提到,从消费者权益这个角度来讲,站票与坐票同价,违背了公平交易权。

因为您方认为买站票与买坐票的人付出了同样的价钱却没有得到等价服务。

我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该观点的错误性,1、购票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单方合同签订行为。

购买方在已被告之自己所享受的服务的类型的前提下,仍继续购买行为,不论这时你心中作何想法,从购买行为已成既定事实角度来讲就表示你已经无条件默认接受这些条款了,条款即刻生效。

对方辩友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大可拒绝购买,相信没有谁能胁迫您方吧。

2、市场经济规律告诉我们,在火车票出现需求大于供给时,也就是所谓的卖方市场。

这时候的主动权掌握在卖家手中,只要开出的价格遵循基本价值规律进行浮动就合理。

没有哪条经济理论明确指出过,两种质量不一的商品不可以同价吧?其二,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一个公平问题。

请注意您方刚才也一直说的是付出了同等的价钱,所以也只是付出的价钱相当。

既然大部分人都买到了坐票,那么他们就必然有自己能买到的理由。

那是人家付出的代价比你大,无论是时间、精力还是金钱或者其他。

当然对方辩友也可能会说,有些人花的精力与时间并不比谁少啊,但也正如我刚才所问的,起的早花的时间多的反倒没有位置可坐是同一道理。

第三,您方提到了一个无座者多为外出务工人员,他们不懂电话网络订票,所以抢不过人家就受到同价无座待遇很不合理我方想说的是,社会要前进要发展,如果因为一少部分人的知识水平过低,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就要为此而区别定价,那我们为什么还要开通电话网络这些便捷手段,大家都回归原始排队买票,合理了吧?所以该观点毫无说服力第四,对方还提到一个站座票不同价至少能换来心理安慰。

那好,假如车上有某个位置因为某些原因而空了下来,谁能保证一定没有人会投机去坐?那投机者是不是以更少的价钱获得了更高的待遇呢?那这公平么。

火车票站票座价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火车票站票座价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火车票站票座价若干法律问题探究念朝营【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乘车外出的时间越来越多,火车因其自身的优点被普遍认可,铁路运输业也因此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但是,由于火车票引发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尤其是火车票站票座价问题更是被谈得沸沸扬扬。

本文将从合同法以及经济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people go out by train more and more often.Train is adopt as transportation more common because of its own merits,thus railway transportation develop rapidly.But disputes attribute to the price of ticket are also in-creasing year by year,especially that the problem of price between standing tickets and seating tickets has caused great discussion.The paper will discuss the related contents with following points: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contract law and economic law.【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2页(P28-29)【关键词】站票座价;公平;平等;自愿【作者】念朝营【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 8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6一、站票座价存在的原因《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火车票由客票和附加票两部分构成,客票部分为软座、硬座。

火车票不应该打折一辩稿

火车票不应该打折一辩稿

火车票站票不应该打折刚才对方辩友站在了人民大众的立场上,用人民调查数据告诉我们人民的声音,其语气犹如人民日。

但鉴于语言比较玄妙,大家可能不慎明白,所以请容我翻译下。

对方的意思无非是两个:首先,我花多少钱,享受多少服务,卧铺价都不一样,站座还同价不公平;然后是铁路收费不透明,能打折不打折,和火车上高价商品一样挣黑心钱。

作为一个普通的女孩。

我深刻理解对方想买火车票又嫌贵的心态,正如我们去逛街看到心仪的衣服和变态的价格时候的感受是一样的。

但今天作为一个辩手,我恳请对方理智,认清两个事实:第一,我国铁路系统是政府集资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不是超级市场,买火车票不是买衣服,不能用市场角度衡量问题。

其二,火车运载力春运期间很明显是供不应求的,即使真的想用市场角度去理解,您能告诉我在明显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火车票价是该打折还是该涨价?明白了两个事实之后,我们发现,我们不能单纯以一个消费者的态度去质问公共服务系统。

面对现实,我们就要给出我们不能打折的三点理由:第一:运力有限,票价打折,是火上浇油。

我国铁路系统已经尽其所能的在解决运力问题,但仍旧面临极大困难。

您说如果此时我们再给票价打折,无异于鼓励大家更多乘坐火车,为春运添一把火,您还想回家吗?第二:难以监管,难以实施。

每年有几亿人要做火车,每节车厢动辄超员一倍多。

火车人满为患,乘务员举步维艰,铁道部每年因为逃票都要损失上亿元,您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再细分站票坐票可能吗?而且大多数站票的乘客经常能在途中见缝插针,并非所有人都站着几十个小时。

在车上有空座的情况下,拿着站票的乘客到底是补款坐下,还是站着眼馋?第三:欲壑难填,当下任务是满足基本运力需求,待铁路系统发展之后,打折无妨。

所以我们的首要任务是要解决铁路建设,满足公共所需,所谓站票只是为了缓解运力紧张提出的应急措施。

简而言之,我们今天是要考虑的不是站票打折,而是取消站票,让每个人都能坐回家,就像大巴、飞机那样。

经过我方的陈述,我其实只想让大家放下个人主义思想,别总站在自己的角度,站在钱眼里问题。

火车票“站票座价”法律视角

火车票“站票座价”法律视角

火车票“站票座价”法律视角的探究中图分类号:f5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179-02摘要火车站票票价问题是火车票票务体系若干问题中一个有代表意义的问题,在法律视角火车站票合同的订立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做出分析和说明,在法律上完善铁路客运立法,引入竞争机制预防价格垄断,健全火车票价格听证制度、加强价格规制,建立火车票站票救济补助措施,解决火车票站票及相关问题,以推动我国票务制度改革。

关键词火车站票价格合同一、火车票“站票座价”的法律界定火车票“站票座价”,又叫火车票“站、座”同价,是指在火车客运中,站票的运输服务和座票的运输服务对应的是相同的货币比价。

火车站票隶属于火车票票务体系,要分析火车站票问题有必要对火车票的法律属性做出说明。

火车票是铁道部统一制定,由各火车票销售站和依法取得火车票代理资格的代售点统一售出的无记名有价票券,是持票人取得乘客身份,按票载时间,就票载车次无条件实现票载运输服务的资格证明。

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火车票包括客票和附加票两部分,客票部分为软座、硬座,附加票部分为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

而火车站票是独立于该火车票体系之外的无座特殊票种。

铁路客运是公用事业,具有价格垄断的自然属性①。

《价格法》第18条和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相关规定,火车票票价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根据规定,我国的火车票价格制定主要依据的是《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四部法律法规。

但是,《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并没有对火车站票做出规定。

由此可见,铁道部规定的火车票座票价格为火车票最低出售价格不包括站票,火车站票与硬座票收取相同的价钱,没有法律依据。

火车站票和座票同属火车票体系,铁路运输部门应是根据国家相同的价格指导标准进行定价,那么分析火车站票的票价合理性就应该排出国家指导定价的因素。

铁路站票与二等座票价应不应该相等【反方】一辩稿

铁路站票与二等座票价应不应该相等【反方】一辩稿

铁路站票与二等座票价应不应该相等(一辩稿)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站票,即无预留座票,是用于缓解铁路运力不足而自发产生的特殊票种。

而二等座目前只配置在国铁动车组中,即高铁和普通、城际、市域动车组。

我方了解到中国高铁动车设置无座票是为了应对特殊时间特定列车坐票供不应求的局面,但我方认为现今将铁路站票与二等座统一定价并不合适。

接下来,我方将从法、情、理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首先在(法)方面,站票票价的定价标准没有法律的规定也未得到过法律的认可。

客运铁路作为一种政府自然垄断的公共物品,它的定价和收费必须通过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才能制定和施行。

然而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并没有关于站票定价标准的规定,同时在《铁路法》中又明确指出未公告收费标准的铁路票价不得实施。

由此可知,现行的铁路站票定价就像一辆正在行驶的无牌照汽车,明知其不合理却依然无人制止,这种局面如何能长期维持?因此我方认为站票与二等座票价格相同于法无据,并不合理。

其次在(情)方面,站票与二等座票价格相等引发了相当一部分民众的不满。

在17年,关于铁路站票是否应该半价优惠的问题就于网上被包括《人民日报》在内的媒体和网友转发破十万,舆论呈一边倒的支持性态度。

另有河南商报发起的投票显示,将近80%网友支持站票减价。

如今客运铁路的票价在成本考量的基础上不符合多数民众的心理预期和呼吁,这就违背了客运铁路的特有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特点。

因而我方主张站票与二等座票价格不应该相同。

最后在(理)方面,站票与二等座的成本不完全相同。

铁路票价成本中包括燃料动力、服务设施、人力和铁路的修建运营成本。

这些成本在二等座票价格中都得以体现。

反观站票,在修建运营、燃料动力和人力这三方面的成本虽与二等座别无二致;但在服务设施方面,一无舒适的坐席条件,二无固定的私人空间,三无辅助站立的安全保障,其成本近乎为零。

可见站票的全部成本与其包含的价值明显低于二等座票,但二者票价却强行相等。

这就有违《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等价有偿原则。

火车票站票该不该打折降价出售 反方

火车票站票该不该打折降价出售 反方

火车票站票该不该打折降价出售?正方:应该反方:不应该反:1.站票定义:站票就是没有座位的火车票。

它不是正规的常用票,它仅限于对部分时段、部分列车实施,不是所有列车都有站票。

这是针对某些时段、列车运输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为了满足运输的客观需求,临时出的补救措施。

通常情况下选择站票以买不着票者居多,不愿意选择其他交通工具的旅客在没买到坐票或卧铺票的情况下会退而求其次选择无座票。

2.打折降价定义:降价是商品本身质量没有问题,商家因为季节变动,供过于求等原因对商品进行降低价格处理,以扩大销售。

3.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商品价格:无座票并不是常规票种,只是在发售完有座票的情况下,按超员率的规定才发售部分无座票。

无座票本质上是在供不应求的时候,为方便旅客推出的。

再加上铁路属于垄断行业,没有竞争的对手。

因此根据经济学原理的供需平衡理论,供不应求,价格自然会上升。

4.购票机会是均等的,达到的效果也是一致的有座无座价格一样不公平问题——座票人员的提前排队购票座、新空调硬座、动车组的二等座车)。

顾名思义所谓的站票就是没有座位的火车票,乘车通常情况下选择站票以买不着票者居多,不愿意选择其他交通工具的旅客在没买到坐票或卧影响行车安全)[1]。

无座票在特殊时期扮演非常角色,春运时人流量非常巨大,一票难求的买票,先买票的不发售座票,而发售无座票,这些车次一般都不拥挤,可以轻松找到座位。

我国现行的铁路旅客票价制度1,主要内容:旅客票价包括三部分:一是客票票价,有4种,包括硬座、软座、市郊及棚车客票票价(棚车已经取消),其中硬座票价是基础票价,软座等票价均以硬座票价为基础,按一定比率换算;二是附加票票价,包括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附加票票价也以硬座票价为基础;三是保险费。

前两部分构成基本票价,因此也可以说,旅客票价包括基本票价和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两部分,基本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

“站票坐票同价销售”背后的法学思考——兼评“丁昌祥诉北京铁路

“站票坐票同价销售”背后的法学思考——兼评“丁昌祥诉北京铁路

“ 站 票 坐 票 同价 销 售 " 背后 的法 学 思 考

兼评 “ 丁 昌祥 诉 北 京铁 路局 无 座 车 票价格 案’ ,
李 亮辉
( 中原 工 学 院 ,郑 州 4 5 0 0 0 7 )

要: 据不完全统计 , 从 1 9 9 8年 葛 锐 诉 郑 州 铁 路 分 局 至 今 1 0 余年, 铁 路 部 门 因公 益 诉 讼 站 在 被 告 席 的 次 数 已不 少
导致 普通 消费 者 频频 对 之 提 起 公 益诉 讼 。与此 同时 ,
铁 路 系 统 亦 成 为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重 点 目标 。
动 了中 国法 治 化进程 的步 伐 , 普通百 姓逐渐 从不 懂法 、 厌诉 、 惧诉 转 变为 主动 了解 法律 、 亲 近法 律 、 求 助 于 法
中、 四中全会 的召开 向世人 昭示 : 全 面深化 改革 已成 为
当代 中 国不 可动 摇 的前 进 方 向 , 法 治则 必 将 为 改 革 全
面深 化保 驾护航 , 社 会各 界 都 期 待 着 能 够 全 面深 化 改
革, 实 现有 序 的社 会转 型 。 铁 路 系统在 计划 经 济 时 期养 成 的“ 铁 老大 ” 作风,
站票、 坐 票 同价销 售 的热议 。2 0 1 4年 1月 2 1日, 广 州
匹配 的法治 环境 , 然 而 当前 中 国立法 的相 对 滞 后 已成 为社会 生 活 中人 治 时常 超 越 法 治 的诱 因之 一 , 并 在 一
定程度 上 成 为 阻 碍 经 济 发 展 的桎 梏 。 中共 十八 届 三
律 。 中央电视 台 1 套 开播 于 1 9 9 9年 的《 今 日说法 》 栏

火车站坐票同价的法理分析

火车站坐票同价的法理分析
则》 第 1 3 条 规定“ 旅客票 价包括两部 分 : 客 票 分 为硬 座 , 软 座 票 价; 附 加 票 票 价 分 为 加 快 卧铺 、 空涮票票价” 。 由此 可 以看 出两
理由表面上似乎足 以使所有 自愿购买站票 的人 闭嘴 , 但事 实上 ,
这样 的理 由一点也经不起深究 。我们来分析一 下为什么大多 数 人会选择乘坐火车 。以沈 阳到广 州为例 。
在事 先明确知道没有座 位 , 购 买 车 票 的 行 为 是 自愿 的 。 这 样 的
于有座票 。故铁 路局销售同价站票的行为是属于执行政府定价 及指 导价的行为 , 驳 回 了丁昌祥 的诉讼请求 。 火车票的价格确实不 是火车站 售票处 制定 的。这是 事实 。 铁道部《 铁路客 运运 价规则》 第 1 4条规定 : “ 旅 客票价 是 以每人 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 , 按照 旅客旅行 的距离 和不 同的列 车设 备条件 , 采 取递 远 递减 的办 法确 定 。 ” 铁 道部 《 铁路 客运 运价 规
站 点 距离 硬座 卧铺
( 上/ 中厂F)
离并 打 破 了整 个 火 车 票 定 价 系统 , 既 不 符 合 法 理 也 不 符 合 情 理
地 存 在 于我 们 的现 实 生 活 中 。 本 文 围 绕 丁 昌祥 案 中被 告 方 的 几
个辩 护论 点 来 进 行 火车 站 坐 票 同价 的 法 理 分 析 关键词 : 票价 制 定权 ; 站 坐票 同价 ; 弱 势群 体 ; 公 交车 站 票 中 闰分 类 号 : F 1 2 3 . 1 6 文献 标 识 码 : A
综 合
火 车 站 坐 票 同价 的法 理 分 析
张和 琼
摘 要: 火 车 站 坐票 同价 是 显 然 的 霸 王 条 款 。 火 车 站 票 票 价 脱

站票与座票是否公平自主消费

站票与座票是否公平自主消费

站票与座票是否公平自主消费核心提示:旅客们选择搭火车回家,而火车售出站票和座票,虽然两者同价,但没有相应的座位服务。

然后消费者状告广深铁路公司,专家们都对此发表自己的意见,有认为站票与座票同价有失公平,也有人认为购买站票属于自愿。

春运期间,旅客们又一次体验了一票难求的窘境,站票与座票同价却没有相应的座位服务也屡屡上演。

前不久,广州市民因站票与座票同价却无法享受相应的服务,状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深铁路公司)并被立案,引发媒体关注和热议。

站票与座票同价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同价?相关专家就此发表观点。

新闻背景——起诉要求退款今年1月,广州市民雷闯和朋友晓盐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12306网站上各购得1月8日21:10分由深圳站出发的K9004次无座火车票,乘车区间为从深圳到韶关东,车票价格为85.5元。

雷闯和晓盐认为,对于无座票,列车不提供座位服务,他们在4个多小时的旅途里都不能获得座位服务,却支付了和同车次有座的硬座同样的票价,明显不合理。

而同一趟车,火车上的硬卧和硬座票因休息平台不同而有113元差价,具体为硬卧票价198.5 元,硬座票价为85.5元。

广深铁路公司收了座位的钱,却没有提供座位,明显不合理,也不公平。

雷闯和晓盐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他们有权要求变更与广深铁路公司客运合同价格条款——两人所购K9004次无座火车票(从深圳站到韶关东站)的价格应由85.5元变更为42.75元,铁路公司分别向他们返还多收取的42.75元票款。

1月21日下午,雷闯和晓盐来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在他们分别递交了25元的诉讼费后,铁路法院当场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并将于3月6日开庭审理。

观点交锋——正方:同价有失公平据了解,火车票价格产生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价格法》、《铁路法》、《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在此案中,对于站票座票同价相关人士认为,这样的定价有失公平,站票的定价也没有法律依据。

“站票”的法律适用及其背后的侵权问题

“站票”的法律适用及其背后的侵权问题

“站票”的法律适用及其背后的侵权问题摘要春运是我国媒体每年必然关注的社会新闻,也是困扰政府多年、亟待解决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而今年的春运给铁路带来的压力更是史无前例,学生潮、民工潮和返乡潮高度叠加,回家过年,一票难求。

为了能买到一张坐票,很多人凌晨就到火车站排队,然而坐票的数量毕竟有限,为了回家过年许多人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站票。

于是“站票与坐票同价涉嫌违法”的话题被提了出来,本文针对此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站票法律权益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08-01一、案例与问题的提出事实上,早在2006年,就有丁昌祥状告北京铁路局一案,引起了很多争论和思考。

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原告丁昌祥认为铁路局规定站票和坐票同样的价格,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交易原则,于是将北京铁路局告上北京铁路法院。

被告北京铁路局辩称,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国有铁路客运票价制定权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被告作为执行上述规章的具体部门,无权制定及变更票价,被告依据政府定价收取票款的行为不存在过错;硬座车是最低的旅客列车车型,其价格是政府部门的最基本定价,被告按照原告选择的日期、车次、座别执行政府定价,不属于“显失公平”。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9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第十项规定,国家铁路客运价格由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定价,由此可见,铁路客票价格属于政府定价。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北京铁路局无权制定、变更票价,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执行。

火车票站票半价是“伪命题”

火车票站票半价是“伪命题”

火车票站票半价是“伪命题”目前,网上在热炒火车票站票要半价,甚至有人爆出有8成人同意火车票站票半价。

先不说这个数据是否真实,我们也来探讨一下实施的可行性。

首先,要求票价减半无非是因为没有座位,需要站。

无座票需要站这个是事实,无可否认,但这个站是否是一直站,还是只是站一下,这个有待斟酌。

很多时候,有旅客下车了,座位空出来,无座的旅客就可以坐了,只要坐过火车、汽车的人都清楚;就算是人多的时候,也有好心人有座位,看一些老弱病残的还是会让座,站票半价,无疑会让一些社会道德失去存在的根源,因为你是半票,你就应该站,不让座就成为一种心安理得,社会舆论谴责也将失去依据,长此以往,社会风气将更加败坏。

二是,要求站票减半的依据站不住脚。

目前,我国公共汽车、地铁等票价都实行国家补贴,铁路的票价没有补贴,而公共汽车、地铁的站票都不是半价,补贴的不实行半价,不补贴的反而要求半价,这从市场需求理论上讲,是行不通的,直接的后果将导致需求与实际提供的服务将严重偏离,最终导致的后果还是需要消费者承担,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利益,毕竟,铁路是企业,也需要盈利才能维持运营,长年的亏损将导致铁路服务质量的下降。

三是,要求站票减半的实施成本巨大。

站票减半了,那按规定,你就应该从上车起一直站下去,否则,你享受了半价的优惠,那就应该只能享受半价的服务,这样,就需要设臵专人进行监督,第一是不人性化,有座位你不给人坐,第二是矛盾多,因为违反人性,执行起来站不住脚,没人服你,第三是有人钻空子,明明有座位票,我就要买站票,长久实行,座票将无人问津,站票将“风生水起”,最终导致的还是损坏旅客的利益。

火车站票,需不需要半价,这不是命题。

火车票站票半价,看起来是维护旅客的利益,实则是将大部分旅客的利益抛在脑后。

旅客旅行,需要的是什么,需要的不是省钱,否则步行不是更好,他们需要的是贴心的服务,需要的是快速的到达目的地。

铁路旅客需要的是铁路提高服务质量,旅途中能让旅客感到舒心、顺心;需要的是减少站票的数量,让旅客人人有座位,人人能感受铁路的进步,人人能感受铁路服务的提高,这才是最主要的。

毕业论文(火车票价问题初步探析)

毕业论文(火车票价问题初步探析)

毕业论文学生姓名XXX学号XXXXX学院数学科学学院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题目火车票价问题初步探析指导教师XXX 年X 月摘要:2012年元旦起, 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电话订票与网上订票的普及等都显现了铁道事业的迅猛发展.但是,春运及节假日时期,购买火车票仍然令人紧张,火车票是一种稀缺商品,它的价格是颇具研究价值的经济学问题. 本文从数学模型和经济学的角度出发, 理论结合实际的分析火车票价的相关现象及问题.关键词:火车票价, 定价模型, 价格歧视Abstract:The 2012 New Year's day, all the passenger train ticket real name system implementation, telephone booking and online booking popular shows that the cause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railways. However, transport during the Spring Festival and holiday period, buy train tickets still tense, the train ticket is a scarce commodity; its price is of great academic value problem of economics. This paper analyzes from the mathematical model and the economic angle, and compare with the convergence of the iterative method.Keywords: train ticket price , pricing model , price discrimination目录1 前言 (4)2 商品的浮动价格与二次需求函数模型 (4)2.1 价格上浮和价格保持的条件 (4)2.2折扣定价策略 (5)2.3 二次需求函数模型与利润最大价 (6)2.4 春运中客运票价的政府调控政策建议 (6)3 铁路客运如何定价 (6)3.1 定价的主体 (6)3.2 定价的目标 (7)3.3 定价的标准 (7)3.4 定价的策略 (8)3.5 定价的方式 (8)3.6 定价的方法 (9)4 火车票的售票现状及相关对策 (10)4.1 火车票售卖中的三级价格歧视 (10)4.2 火车票实名制 (11)4.3 火车票网上和电话订票的普及 (12)4.4 打击黄牛党 (12)4.5 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 (13)4.6 大力发展民航等替代品 (13)结论 (15)参考文献 (16)1 前言这几年春运问题为社会各方所关注, 火车票的价格更是关注的热点问题, 而火车票的定价是由多方面因素控制的, 所以本文从商品的定价问题出发, 举出相关数学模型,理论联系实际,并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春运票价的相关问题.2 商品的浮动价格与二次需求函数模型在西方经济学中,需求函数(Demand function):是用来表示一种商品的需求数量和影响该需求数量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也就是说, 影响需求数量的各种因素是自变量,需求数量是因变量. 人们普遍认为, 商品的高折扣价带来销售量的增加,低折扣价格则带来销售量的减少, 从而商品的需求函数是一个单调减少的函数. 实际上,销售商在制定商品的折扣价格时人为的因素很大, 而制定出的高低两极的价格往往不是最优价格, 也难以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同时,大多数消费者对于折扣定价机制也是知之甚少的, 他们在购买商品时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 从社会现象来说, 一种商品在其供求矛盾十分突出时, 其销售价格往往也需要考虑适当地向上浮动, 但是这种涨价对于有些社会公共商品而言就是一个很敏感的社会问题, 比如在春运经济活动中的客运票价, 是必须正确处理好相关的社会问题. 为此, 列举出相关的商品浮动价格模型和二次需求函数模型, 给出商品价格上浮和保持的条件以及一种商品价格折扣定价策略.现设商品的批发价为n ,在供求正常时, 零售价格(标准价格)定为n m >. 在零售时, 需求函数为)(m θ, 非批发成本为C , 销售纯利润为R , 则有:C m n m R --=)()(θ. (1) 考虑商品购销中供求矛盾突出时的浮动价格. 我们假设要确定的价格浮动率记为ε, 相应的需求量记为εθ, 非批发成本记为εC , 而产生的纯利润εR , 则有:()εεεθεC n m R --=. (2)2.1 价格上浮和价格保持的条件在保证商品销售利润的前提下, 在商品供大于求时, 要下调ε 使需求量增加, 薄利多销;在供小于求时, 又要上调ε 使得需求量减少, 少销多利, 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保价供应. 因此总的要求是θθε> 和 R R >ε. 于是, 我们就有价格浮动率满足: m i n )1(εθθθεεεε=-+-+≥m C C m n m n . (3)如果在商品供求矛盾十分突出时采取的某些相应措施得当(比如增加销售网点, 人员, 运营车辆等), 那么应有C C >ε. 于是, 我们有价格上浮的充分条件和价格保持的必要条件:当()()θθεε--≥-n m C C 时, 1≥ε, 即价格必须上调, 上调的最小浮动率为min ε;反之, 对于任何ε, 都有εεεθεθθ)1())((-+--≤-n m C C .特别地, 要保持价格不变()1=ε, 必须要求满足:()()θθεε--≤-n m C C . 2.2 折扣定价策略对于商品价格下调的情况, 称为折扣定价, ε称为折扣率. 现考虑折扣定价策略问题.注意到对于薄利多销的实际情况, 我们可设C C =ε.以m n =η表示价格比. 在折扣价格下, 销售商需要多付出销售量为:()θεεθθεn m m --=-1, 由此而造成了销售的收益损失为:()θεεθθεn m n m m n m m R L ---=--=)(1))(()(. (4) 通过选取标准价m 和折扣率ε,并使得销售的收益损失达到极小值, 我们得到关系式:()22112ηηηε--=-=, (5)该式表明,存在与商品的销售量无关, 而只与价格比η有关的最大折扣率.通过进一步分析, 还可知存在使商品需求最大的价格, 记为0i m , 可称为商品的标准价.2.3 二次需求函数模型与利润最大价商品的销售至少可以定三个基本价格:最低价0m (接近于批发价), 最高价由于需求量满足条件:max m (新批发商品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和标准价0i m (如使销售量达到最大的价格). 由于需求量满足条件:当0i m m >时,有0)(<'m θ;当0i m m <时, 有0)(>'m θ, 故我们有:())(0m m k m i -='θ, (6)其中0>k 是待定系数. 在给定)(00m θθ=,()max m m θθ=之后, 积分(6)后便得到:))(2(21)(0000m m m m m k m i ---+=θθ, (7) 其中 ))(2()(2max 00max 00m m m m m k i m ----=θθ. 式(7)就是一个二次需求函数模型. 由(7)可见, 当2max 00m m m i +→时, 有 ∞→)(m θ, 这表明:采用最低价和最高价的平均价销售商品时, 需求量将会增大. 在二次需求函数模型下, 由0)(='m R 可得利润最大价格为:)3(234631313200202200*n m m m n m k n m m i io i +-+++++=θ. 2.4 春运中客运票价的政府调控政策建议火车票是稀缺商品, 它可以利用上述模型来模拟和分析火车票价的浮动并做出相关调控. 在春运中, 乘客多, 运力有限是实际情况, 我们可利用上述得到的价格上浮的充分条件、价格保持的必要条件和折扣价所带来的商品销售收益损失L R 来分析客运票价的政府宏观调控政策. 为此提出建议:如果L R C C ≥-ε, 即在春运中客运企业投入的各种成本差超过了客运票价收入, 面临亏损, 那么政府就必须允许上调客运票价;相反, 要保持客运票价不变, 前提条件是在春运中客运企业投入的各种成本差低于客运票价收入.以上是相关理论的模拟设计, 而我国实际情况下火车票又是如何定价的, 下面将作分析讨论.3 铁路客运应当如何定价铁路客运价格是一个涉及到全国大多数国民利益的大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由于铁路实行的是国有国营, 政府定价和铁路定价实质上是一码事. 但是, 在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制度后, 传统的定价方式就难以适应我们今天社会的发展要求了.3.1 定价的主体按照市场经济制度的要求, 处于竞争领域的企业, 其产品价格应由市场机制来调节, 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无权介入. 而在自然垄断领域里, 由于网络经济效应和规模经济的影响, 导致平均成本递减, 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 在理论上, 一家企业经营比多家企业经营具有更大的成本优势. 因此, 在独家经营的垄断条件下, 通常世界各国都采取政府管制的定价方式. 在需要价格变动时, 召开利益相关者听证会, 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然后再加以综合, 形成定价决策. 中国的铁路部门一直处于国有国营的体制下,“铁老大”的身号几十年来基本无什么大的变化, 国有体制和垄断经营的双重弊端一直令广大消费者无可奈何. 为了避免垄断价格对消费者的盘剥, 价格管制是唯一的选择. 采取价格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可以使定价更为公正.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价格要做到公正, 不偏不倚, 政府就必须廉洁. 没有廉政, 就没有公正. 按照西方的管制俘虏理论, 由于外部性的存在, 广大消费者没有动机去“收买”管制者. 而被管制者却常常去“收买”管制者, 因为其“收买”行为所带来的收益没有外部性. 所以, 在缺乏有效监管机制的情况下, 防止管制者为被管制者所“收买”就成为一个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3.2 定价的目标价格管制行为所涉及的是生产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因此, 价格的高低就有可能损害某一部分人的利益. 政府定价, 就是要在社会总福利水平既定的前提下, 使得各利益相关者在某一价格水平下达到利益均衡. 反之, 如果价格过高, 在需求缺乏弹性的情况下, 就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价格偏低, 生产者的成本难以得到弥补, 就会导致生产萎缩, 产品质量下降. 所以, 价格管制要同时兼顾生产者和消费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找到一个均衡解. 这就需要政府不仅要出于公正, 而且还要善于运用各方面专家的智慧来寻找一个最优方案, 使大家都能接受.3.3 定价的标准为了达到上述目标, 就需要有实现目标的定价标准. 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 铁路定价应当采纳以下标准:1. 资源收益最大化标准. 按照我国政府确定的铁路企业化方针, 铁路有权利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其中包括优质高价. 即通过对铁路资源的有效改进和整合, 按照不同的服务质量索取不同的价格, 使铁路资源的配置获得最大的收益.2. 标准. 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 这是中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 如果我们仅仅考虑铁路作为企业的标准, 在铁路春运期间客运供不应求时, 就应当不断提高价格, 直到供求达到均衡为止. 这样, 铁路资源的使用所带来的收益确实是提高了, 但是却忽视了国家保护低收益群体的政策要求和保持社会稳定的政策要求. 春运期间, 乘火车的大多数是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和民工, 政府必须考虑他们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物价承受能力, 不能将客运价格定得过高, 以防伤害这一群体的感情, 使他们产生被人“宰一刀”的感觉. 因为春节期间合家团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惯, 在这一期间提价, 比平时提价会令人心理上难以接受.3. 与利益相关者相关的社会效益标准. 铁路提价不仅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也涉及到公路、民航、水运等间接竞争者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他们可以铁路提价增加成本为由而进行全面性的提价, 掀起新的一轮涨价风波, 最终破坏社会经济稳定. 这是必须认真考虑的.3.4 定价的策略定价的时机、幅度、方式和方法都属于定价的策略范围. 铁路定价也存在着策略上的选择问题. 目前, 铁路已经扭转了长期亏损的局面, 并有微利, 如果铁路要想在现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获得较高利润, 提价确实是一个最简单的捷径, 所以铁路肯定有足够的动力去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价格浮动. 但是, 作为国家价格管制部门, 即使认为应当提价, 也需要进行定价策略上的考虑. 例如, 以平时小幅度提价为好, 还是季节性(如春运期间)较大幅度提价为好;以全国性的普遍提价为好, 还是仅以运力紧张的局部提价为好. 要权衡各种方案的利弊, 从中找出最优或次优的解决方案. 如果以春运期间提价可以分散客流为名将客运价格上浮, 那么其理由肯定是不充分的. 因为过一个团圆节在中国人观念中是如此根深蒂固, 以至于即使多花一半的路费也要赶回家过节. 所以, 试图通过提价来阻止人们回家团圆是无济于事的.其次, 在铁路提价的同时, 如果公路、空运、水运也都提价, 铁路提价本身就没有分流旅客的作用. 事实上, 往年真正起到分流旅客作用的还是有限的火车票, 买不到火车票的旅客只能搭乘其他客运工具, 或者做出不回家的无奈选择, 不过这毕竟是极少数. 就大多数需要回家团圆的人来说, 对客运的需求几乎没有什么弹性. 所以要解决春运运力紧张, 在市场需求缺乏弹性的情况下, 靠提高铁路客运价格恐怕是无济于事的, 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增加各种形式的运载工具.3.5 定价的方式铁路属于一种网络经济, 具有规模经济效益. 规模经济效益(Scale Economies Effect)是指是指扩大生产规模引起经济效益增加的现象. 虽说路轨和运载车辆可以分开经营, 在车辆运载产业中引进竞争机制. 但是, 直至今天, 我国铁路基本上仍然处于垄断经营状态. 因此, 它的定价方式完全不同于竞争性行业. 对于垄断行业的定价问题,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一般都采取价格听证会的方式, 政府认真倾听各个利益集团代表的意见, 最后根据专家的建议做出决策. 一般来说, 不同的利益集团有着不同的利益偏好, 消费者当然希望价格越低越好, 而生产者则恰恰相反. 如果进行投票表决, 哪个利益集团代表的人数多, 哪个利益集团就可能获胜. 因此, 不能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 只能最后由政府做出公正的决策. 而政府能否做出公正的决策, 不仅需要政府官员自身的廉洁, 不偏袒某一个利益集团, 而且还需要有反垄断和价格以及铁路运输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决策的制定. 在日前召开的铁路价格听证会上, 就没有听到反垄断专家的声音. 严格地说, 在这个问题上, 仅有一般经济学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 根据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 对于铁路这个垄断行业的定价, 应当采取科学、民主、公开的方式.价格管制是世界各国对待自然垄断行业的通常做法. 在我国铁路尚未引进有效竞争机制期间, 也只能采取政府定价的方式, 以避免垄断价格的危害. 但是, 政府所给予的价格上浮空间不可过大, 最多只能达到20%幅度. 因为当春运期间需求量过大时, 铁路的收益也比平时大大增加, 各项单位指标也要好于平时, 反之, 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却比平时有所下降. 因此, 在价格浮动幅度问题上要引起特别注意.3.6 定价的方法1. 成本定价从经济学角度看, 按照边际成本定价无疑能够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但铁路客运属于一次性投资巨大, 而边际成本相对较低的产品. 按照边际成本定价, 则意味着国家完全承担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投资, 在当前我国财力有限的情况下, 完全按照边际成本定价不能满足我国铁路快速发展的要求. 按照平均成本定价, 其目的是能够收回成本, 以满足我国铁路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但是无论是按照边际成本定价还是按照平均成本定价, 都忽视了铁路客运的一个重要特性:季节性, 使得铁路客运出现了平时坐不满、忙时不够坐的局面.2. 波峰波谷定价由于铁路产品存在较大的季节性, 因此采用在波峰时期制定高价, 而在波谷制定低价的策略, 降低波峰时期的需求, 增加波谷时期的需求, 从而熨平铁路客运的季节性波动, 同时为了防止在波峰时期价格的大幅波动, 对波峰时期价格调整国家要求必须采用价格听证制度, 以保证定价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 但由于我国铁路客运的季节性与一般季节性产品存在差异, 波峰波谷定价能否起到其预期的效果存在很大的质疑. 首先, 由于我国铁路客运的波峰时期价格需求弹性相对较小, 因此, 高价并不能真正缓解波峰时期供不应求的局面. 近年来我国铁路客运虽然实施了波峰波谷定价, 但春节期间火车票一票难求的格局没有得到改变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 其次, 从波峰时期的客源构成来看, 其主体是农民工和学生, 这一部分消费者属于低收入阶层,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回家团聚而采用波峰波谷定价则相当于通过高价让低收人者去弥补成, 是有损于社会福利的. 而且从价格听证会制度的执行来看, 价格听证会的代表很难真正代表农民工和学生的利益. 因此, 许多人包括一些学者都将春运期间铁路客运涨价的原因归结为铁路部门利益驱动的结果.3. 差别定价基于目前不同消费者对铁路产品具有不同需求的现状, 希望通过差别定价在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的同时, 提高铁路客运的竞争力, 增加铁路客运的收人. 在淡季使用竞争性价格策略, 由于涉及范围小, 可以加大刺激幅度以求取得较显著的效果, 并可以吸引旅客从公路和航空转移到铁路上. 实施差别定价能增加铁路企业的效益. 但从定价的实质来看, 依然是对铁路客运高峰时期定高价, 低谷时期定低价.4 火车票的售票现状及相关对策4.1 火车票售卖中的三级价格歧视火车票价关乎多发面因素, 这里从经济学角度探究火车票在售卖中的价格歧视现象. 价格歧视是指企业在出售完全一样的或经过差异化的同类产品时, 对不同的顾客索取不同的价格. 根据歧视程度的高低, 价格歧视可以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 是指企业根据每一个买者对产品可能支付的最大货币量(买者的保留价格)来制订价格, 从而获得全部消费者剩余的定价方法. 由于企业通常不可能知道每一个顾客的保留价格, 所以在实践中不可能实行完全的一级价格歧视. 二级价格歧视是指企业根据不同消费量或者“区段”索取不同的价格, 并以此来获取部分消费者剩余. 数量折扣是二级价格歧视的典型例子. 三级价格歧视是指企业将其顾客划分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类别, 对每类顾客索取不同的价格. 三级价格歧视是最普遍的价格歧视形式. 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的不同主要在于, 三级价格歧视利用了关于需求的直接信息, 而二级价格歧视则是通过消费者对不同消费包的选择, 间接地在消费者之间进行挑选.火车票分三六九等, 分别为:软卧、硬卧、软座、硬座和站票, 而站票和硬座是一样的价格, 这就是隐藏的价格歧视现象. 站票购买者的需求弹性小, 即购买站票的乘客是急于乘车但又买不到硬座或其他票的乘客, 由于无法购买到其他类型的票使这些乘客相对其他乘客的需求弹性较小, 就是三级价格歧视. 春节期间, 高校学生和农民工的大量流动是造成春运客流高峰的主要原因, 而春运期间对学生出售半价车票, 也是三级价格歧视. 显然农民工和学生的需求弹性不一样, 实施价格歧视, 有利于扩大市场总销售量, 增加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 但是农民工成了春运票价浮动的主要承担者.4.2 火车票实名制火车票实名制是指乘客在购买火车票和乘坐火车时, 需要登记、核查个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的一种制度. 从某种角度上讲, 火车票实名制可以打击非法贩卖火车票的行为, 对预防、减少和打击铁路沿线上的各种犯罪行为、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加强乘车管理都有一定的作用. 春运规模之大, 以致中国大陆交通, 特别是铁路交通难以承受, 为了解决春运问题, 中国政府每年都要提前部署, 但仍无法满足春运要求. 春运被称为人类历史最大规模的迁徙之一. 在铁路系统的春运中, 产生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一票难求”, 有人提出, 这个难题归根结底是由于没有实行火车票实名制.实行实名制的优点是:保障铁路安全, 不仅仅要保障列车行驶安全, 也要保障广大旅客在列车行驶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 要做到这些,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就是加强对列车上各种治安隐患和违法犯罪活动的监控. 然而, 随着经济大发展、社会大转型、人口大流动, 诱发社会治安问题的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在不断增多, 发生在铁路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也日趋突出. 从客观上看, 主要有铁路上人财物高度聚散, 人员流动便利, 治安监控难度大, 铁路警力不足等因素. 站在防患于未然的角度, 由于长期没有实名制, 难以及时掌握旅客身份信息, 因此在铁路治安上, 事前防范工作往往存在着被动滞后的问题. 推行实名制, 将便于公安机关及时排查混藏在旅客之中的违法犯罪分子. 从这个意义上看, 推行火车票实名制, 无疑是增强社会尤其是铁路治安管理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虽然实行了实名制, 但大多数人取票和买票依然不是非常方便, 在进行了电话订购后, 最大的弊端是几乎所有的票都在了电话订购方, 而到火车站却没办法买到票, 在一方面定购到票后在24小时内必须去拿票, 不然票就没有, 一般县级城市交通在春节前期不可能有那么方便, 而火车站一般都在市区, 定购未能及时去领票就没办法进行再次购票了, 这样对于出行很不方便. 因此有人建议, 制定一条实名制定票无法及时取票, 可以通过一条热线取消, 或是约定好时间在去取票, 这样不会造成很多票定了没人取, 这样更不会造成拿别人的身份证去代购票, 而上车, 这样实名制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对于电话定购, 票可以给一部分, 但大部分还是必须留在火车站工作人员的手中, 如果电话定购方不够可以及时去取, 这样不会造成成堆的票到火车站无法办理, 一定要去电话定购商那边去取. 在实名制火车票上, 铁路部门印制二维码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乘客的利益, 并将乘客的关键个人信息屏蔽掉. 但目前二维码只有一种算法, 且这种算法已经被复制和破解, 因此现在还没有更好的办法来防止二维码被破解. 以致很容易在火车票上读取身份信息..4.3 火车票网上和电话订票的普及2010年1月, 铁道部开通了网络版的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 再次提供火车票余票信息查询功能. 尽管该系统的刷新时间长达1小时, 也不具备订票功能, 但该网站的开通仍被认为是网络订票的一个重要进展.由于我国铁路的运输力量有限, 火车票已成为一种社会稀缺资源. 分析人士认为, 推进网络订票仅仅是增加了公平, 还不可能更大限度地满足更多公众的需求. 但将大批的旅客从车站售票窗口“转移”到网上, 这是减轻自身压力和降低社会成本的双赢举措.2010年8月, 铁道部表示, 铁路网络订票项目目前已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铁路部门正抓紧推进系统调试和相关商务合作协商, 网络订票最快将于2011年实现.2010年9月14日, 铁道部表示, 铁路网络订票项目技术方案基本确定, 已进入了实质性推进阶段, 网络订票最快将于2011年实现. 到时, 除了高铁列车, 所有的铁路客票都可以在网络上购买. 据铁道部相关人士称, 铁路网络订票系统需要进一步完善、确保系统安全, 有三大安全问题需要亟待解决, 即售票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2011年9月20日, 铁道部发布消息称, 到2012年春运前将对所有列车开展互联网售票和电话订票业务, 并逐步扩大火车票实名制实行范围.2011年9月30日开始, 全国所有动车票都可以网上购买, 从半个多月的运行情况来看, 网购动车票并不火爆. 网购实行首日, 宁波东站换票的旅客不足30人. 半个月后,虽然平均每天的换票旅客已有400人左右, 但仍仅占总售票数的5%.截至2011年10月, 网络售票仅限于动车组列车. 市民如果要购买普通列车的车票, 只能在窗口排队购票或通过电话预订. 但铁道部发布消息称, 在2012年春运前, 互联网售票和电话订票将扩大到全国铁路, 旅客足不出户即可通过网络或电话订购C、D、G、K、T、Z、L等任一字头列车及普快列车车票.2011年下半年, 实名购票范围也将逐步扩大, 不再限于动车组列车, 已逐步推广到全国路网的其他主要线路和列车.现在所有列车均实施了互联网和电话订票业务, 并在进一步完善系统. 然而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信息泄露被人抢注, 钓鱼网站诈骗钱财等.4.4 打击黄牛党由于不同人群的时间价值不同, 时间价值高的人群将不会选择以排队的方式获得火车票, 也就构成了黄牛党的主要客户. 黄牛党对手中的火车票的加价随着开车日期的接近而逐渐减少. 黄牛党采用的是三级价格歧视的出票方式以达到最大限度获取剩余价值。

火车票站、坐同价合同正义性之质疑——兼论我国火车票价制度之完善

火车票站、坐同价合同正义性之质疑——兼论我国火车票价制度之完善
3.有违合同诚信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
46 发 万展方研数究据/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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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诚信用原则。”即我国法律是 将诫信原则作为审查格式条款效 力的最基本的标准,公平原则是 此原则的具体化。由于火车票实 行“站、坐同价”,那么只有在座 票售完之后才会有站票出售,由 此而带来的一个结果必然是“合 法超载”,尤其是在一年一度的 “痛苦的春运”时期超载更为严 重。那么“合法超载”对乘客意味 着什么呢?不言而喻,票价涨了, 服务质量却没有跟着涨上去,铁 路方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对 应的服务质量与乘车环境,这有 违合同诚信。春运期间坐过火车 特别是硬座的人一定会记忆犹 新:车厢里严重超员,过道里人满 为患,不仅环境嘈杂,气味难闻, 空气质量极差,而且通行、喝开 水、上厕所都甚为困难。其中有些 旅客承受不了这种压抑、恶劣的 环境,出现狂躁症状,有的甚至跳 车伤亡。这种情况,就铁路方而 言,不论是对站着的乘客抑或是 对坐着的乘客来说都是一种违约。 因为铁路方没有诚信地去履行自 己的服务义务。就买座票的乘客 而言,铁路方应按合同要求提供 良好的乘车环境与服务质量,包 括车内安静有序、车内过道畅通、 空气流通、文明服务等;对买站票 的乘客来说,除前面提到的要求 外,还要充分保证他们站有站的 地方,要对他们倾注更多的人文 关怀,其理由是不言而喻的。
实信用的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 出,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 信用诸原则之间是并列的关系。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自愿,并 不必然意味着等价有偿和体现公 平正义,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自愿 只是促成了程序上的公平正义, 在个案中可能还会出现不公平之 结果。正因为会出现此种情况, ((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在规定自愿、平等、公平原则 的同时,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以 期实现矫正的公平正义。

站票和坐票同价是否合理

站票和坐票同价是否合理

站票和坐票同价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的考量,包括公平原则、消费者权益、铁路运输资源的分配等等。

从公平原则来看,站票和坐票同价似乎是不合理的,因为坐票的舒适度和使用价值更高,而站票则只是为了满足一些紧急情况或者无法购买到坐票的旅客而设立的,其使用价值相对较低。

因此,站票和坐票同价可能会对购买坐票的旅客造成不公平。

然而,从铁路运输资源的分配角度来看,站票和坐票同价也是有其合理性的。

铁路部门需要考虑到所有旅客的需求,而不是只考虑那些购买坐票的旅客。

如果站票价格过低,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人购买站票,从而占据了原本属于坐票旅客的座位资源,导致坐票旅客无法得到满足
此外,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服务和座位类型,而不是被迫接受不公平的价格和座位安排。

如果铁路部门只提供坐票,那么购买站票的旅客可能会觉得自己被歧视了,从而对铁路部门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

因此,站票和坐票同价是否合理,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公平原则、消费者权益和铁路运输资源的分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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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站票座价”法律视角的探究郭帅骆玲①(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117)摘要:火车站票票价问题是火车票票务体系中若干问题的一个有代表意义的问题,在法律视角火车站票合同的订立以及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分析和说明,在法律上完善铁路客运立法,引入竞争机制预防价格垄断,健全火车票价格听证制度、加强价格规制,建立火车票站票救济补助措施,解决火车票站票及相关问题,以推动我国票务制度改革。

关键词:火车站票;价格;合同一、火车票“站票座价”的法律界定火车票“站票座价”,又叫火车票“站、座”同价,是指在火车客运中,站票的运输服务和座票的运输服务对应的是相同的货币比价。

火车站票隶属于火车票票务体系,要分析火车站票问题有必要对火车票的法律属性作出说明。

火车票是铁道部统一制定,由各火车票销售站和依法取得火车票代理资格的代售点统一售出的无记名有价票券,是持票人取得乘客身份,按票载时间,就票载车次无条件实现票载运输服务的资格证明。

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火车票包括客票和附加票两部分,客票部分为软座、硬座,附加票部分为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

而火车站票是独立于该火车票体系之外的无座特殊票种。

铁路客运是公用事业,具有价格垄断的自然属性。

②《价格法》第18条和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相关规定,火车票票价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根据规定,我国的火车票价格制定主要依据的是《价格法》《中①基金项目:东北师范大学第三批大学生国家创新性实验计划“火车票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091020004)项目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郭帅(1987~),男,四川绵阳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大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格式条款法律实务和农村法治建设问题骆玲(1989~),女,重庆万州人,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大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格式条款文字规范化应用②吴伟达.反垄断法视野中的价格竞争.第278页.浙江大学出版社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四部法律法规。

但是,《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并没有对火车站票作出规定。

由此可见,铁道部规定的火车票座票价格为火车票最低出售价格不包括站票,火车站票与硬座票收取相同的价钱,没有法律依据。

火车站票和座票同属火车票体系,铁路运输部门应是根据国家相同的价格指导标准进行定价,那么分析火车站票的票价合理性就应该排出国家指导定价的因素。

据统计,我国铁路运输成本占其销售价格的65.9%,而物质消耗又占其成本构成78.9%的绝对比重。

③比较火车站票和座票运输方式,站票占用列车空间和座位安置及配套活动设施成本都明显高于站票,在销售等其他成本相同的情况,站票的成本是低于座票成本的。

而且从站票的价值属性来看,站票的舒适度和安全性都明显次于座票。

根据成本是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火车站票票价理应低于座票票价。

而在火车票价格垄断体系中,铁路运输部门的经济和法律地位都要高于乘客。

综上,火车站票是一个民事主体地位不对等、权利义务关系不对价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火车站票合同的订立程序分析火车站票合同属于定式合同,是由铁路运输部门预先拟定,由不特定旅客决定接受与否,具有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合同形式。

它具有对象不特定性和条款不可协商性及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性等特征。

火车票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特征:要约和承诺,但它的订立也有着其特殊的表征。

(一)要约合同要约分为合同当事双方的要约,这里我们为方便研究从旅客的要约的角度梳理火车站票要约的关系。

在要约发出基础上,火车站票合同的要约是要约人到火车站或代销点,处于强大的火车票合同预备要约人群的压迫感中,在预期可承受的时间空间内火车座票合同和火车卧票合同断缺的情况下被迫发出的。

正如哈耶克指出的:“在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中,我们的选择自由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如果某一个人拒绝满足我们的愿望,我们可以转向另一个人;但如果我们面对一个垄断组织时,我们将惟命是从。

”④在要约形式上,火车站票合同的要约人的要约一般只会发生两种情况:(1)③胡长暖.价格学原理.第64页.高等教育出版社要约相对方铁路运输部门作出承运承诺,要约人接受合同;(2)要约相对方没有作出承运承诺,要约失效。

在要约内容上,火车站票的要约人旅客能完全自主拟定的款项只是运输地点区间,而运输时间、车次款项则是相对自主拟定,因为火车站票合同是在火车票合同紧张的情况下才订立,这样旅客的拟定选择权就受到火车站票合同的存量分布的限制。

而火车站票合同的票价、晚点违约责任、运输随附义务等条款旅客则完全不具有拟定协商权。

正如波斯纳所讲,在独占情形下,买受人无法与出卖人讨价还价,而出卖人则能有限度地去强迫买受人接受其条款。

⑤这样的要约发出也就失去了民法法律关系的公平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要约基础、要约形式、要约内容都不同程度地违背了合同当事方旅客的原本亿元,旅客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就失去了真实性,存在瑕疵。

(二)承诺合同承诺是对要约的完全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无条件同意要约内容,并决定以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

火车站票合同在其订立之初的要约失去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性基础,合同当事方旅客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那么和要约相对的合同订立的另一要件——承诺自然也就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火车站票合同的承诺具有当事性、内容不完整性。

作为定式合同的火车站票合同,其诸多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

那么作为不可协商条款之一的票价条款,把经济学上应低于座票票价的站票票价定为相同,把法学上应少于座票票价支付义务的站票票价地位一样,并未对火车站票票价构成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城市信用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没有履行《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定式合同的说明义务,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火车站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火车站票合同是诺成合同,那么合同当事双方的义务履行就有时间的先后顺序差。

无座票乘客支付了座票的对价义务,那么站票乘客理应享有座位权。

而车厢拥挤、旅客流动以及餐车和商品车的过往无不在侵犯着站票乘客的健康、安全权利。

除此之外,火车站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对座票乘客的健康安全权利构成④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了侵犯。

火车站票合同也未对站票乘客的安全保障及安全事故责任问题作出说明。

特别是老、弱、病、残、孕以及带小孩的乘客的乘车安全并没有得到火车站票合同的有效保障。

据《铁路法》相关规定,一节车厢的核定座票为118张。

那么一节车厢站票容量定为多少才能有效保障该车厢乘客安全呢?这其中的核算和评估方法与标准也不得而知。

其实,火车客运安全责任不应该只是铁路运输部门承担,比如成年人带儿童乘坐火车,故意只购买了站票,或者被迫购买了站票,那么铁路部门对运输安全是否应当承担相同的责任?合同能否必然订立?铁路部门能否像航空部门一样有拒绝承运的权利?笔者认为铁路运输部门不应该对老弱病残孕以及带小孩的乘客享有拒绝承运的权利,但是根据权利义务对价关系,铁路运输部门对乘客的安全负有提醒注意义务,即售票人员要询问或在窗口贴出类似“火车客运人流量较大,为您的安全,请老、弱、病、残、孕以及带小伙的乘客慎重选择站票”的提示便条。

在乘运中,发生该类此安全事故,铁路运输部门负有提供简单救治和就近进站治疗的义务。

综上,火车站票履行了座票对价的义务,却没能享受到座票所拥有的舒适度、安全性的权利,当站票购买方站立10多个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火车票出售方的运输服务义务才能履行完毕,这不是公交车上站座同价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影响所能比拟的,而且,所以火车站票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

四、建议分析(一)尽快将站票纳入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中火车票“站票座价”之所以得以长期存在,乘客诉请的返还站票和作品的差价官司屡告屡败。

就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现行的铁路运输法律法规将火车票站票排斥在外。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里把旅客票明确地分为硬座和软座,至于站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并没有给出明确地规定。

铁路运输部分也是利用法律法规这个漏洞,打起政策的保护伞和民意一次次的周旋。

因此。

尽快将站票纳入《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火车客运相关立法,实现座票站票区别对待,是进行火车票票务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健全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听证制度,规制火车票价格⑤波斯纳.法律之经济分析.台北:中国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息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制度。

虽然铁路客运价格听证制度建立也有比较长的时间,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火车票价格听证制度的作用微乎可微。

对此,笔者建议:首先,铁路客流运输部门应该根据《价格法》建立价格信息披露制度,解决政府在价格管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铁路运输部门对披露的价格信息作出定价说明书和理由书,交由火车票价格听证会讨论,决定其效力,并打消公众的价格疑虑。

其二,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对火车票价格进行多方、多次听证,实行三听两定制。

(三)调低火车站票票价,或按年日平均工资标准对火车站票乘客进行补贴或视情况给予餐饮服务补助。

长期以来,火车票站票实行座票的销售价格,火车票站票支付了座票的价格却没能享受到与座票对等的舒适度、安全性等相关权利,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法律问题。

调低火车票站票的销售价格并对火车站票乘客进行补助或优惠服务补助,尽量实现火车票站票的权利义务对价。

而调低的幅度和补贴的数额和补助方式确又成为一大难题。

笔者认为,火车票站票购买者在接受火车运输服务中,长时间站立拥挤,用身心的极度疲劳来换取火车运输服务的顺利完成,我们可以认为他们在工作,这样我们可以按上年国家日平均工资水平标准,按时间比例对他们进行调价和补贴,或者在列车上为站票乘客提供免费或折扣餐饮服务。

由此造成的铁路运输部门的负担,政府可适当承担部分。

这样都可以很好地解决好火车票“站票座价”问题。

火车票“站票座价”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是火车票票务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笔者建议政府、铁路运输部门和相关方面对火车票“站票座价”问题充分重视起来,努力觅寻解决之方。

参考文献:[1]蒋悟真,论竞争法的基本精神,上海三联书店,2008.[2]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王全弟,民法总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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