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协作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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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4〕12号
**公司
协作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项目部:
为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对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协作单位定义及适用范围
协作单位是我公司基础建设、经济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必须培育、稳定、规范。

协作单位必须为独立法人组织(公司),具有与工程项目相匹配的资质,禁止与无管理能力的个体进行项目或工程协作。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承担我公司各类工程项目的承包、分包或合作的协作单位。

二、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1、协作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承担安全管理、监督义务;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2、使用外来协作队伍时,必须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界定双方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安全责任、质量责任、技术责任和社会责任。

3、协作队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档案。

4、协作单位应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挪用,应做到专款专用。

5、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安全设备、设施的购置、维护、检测费用;
(2)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费;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经费;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
(5)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治费用;
(6)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费用;
(7)事故救援和处理费用;
(8)工伤保险费用。

6、协作单位按照其所在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协作单位必须明确项目或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

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8、协作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9、协作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10、协作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条件,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相关保障措施。

11、协作单位要加强对危险性作业的现场监管,如实告知操作人员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险措施,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来务工人员在事故隐患未排除、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工作。

12、严肃查处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第一时间进行安全事故上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13、协作单位必须全力配合我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

14、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5、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14年1月8日
**公司 2014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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