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法典编纂论纲
[整理版]大陆法与海洋法
大陆法与海洋法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日本)采用。
欧陆法系一般称为 civil law system,主要历史渊源是古时罗马帝国(Roman Empire)的法律,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即是文艺复兴以前,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
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
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正文截图▲(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论中国海法体系及其建构
r e l a t i n g t o t h e s e a .I t i s n e c e s s a r y t o b u i l d C h i n a’ S s y s t e m o f l a ws o f t h e s e a b e c a u s e i t C a l l p e r f e c t C h i n a’ S s o c i li a s t l e g l a
( 1 .L a w S c h o o l , K u n m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 K u n mi n g 6 5 0 5 0 0 , C h i n a ;
论 中 国海 法体 系及 其 建 构
汤 拮峰 , 司 玉琢
( 1 . 昆 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 , 云南 昆明 6 5 0 5 0 0; 2 .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 院, 辽宁 大 连 1 1 6 0 2 6 )
摘要: 海法体 系是指 由各种涉海法律规范相互协调 与衔接 而组成 的结构完整 、 内容广 泛 、 层次分 明的法律体 系。
在 中国建构海法体 系具有 必然性, 能够满足进 一步 完善 中国社会 主义法律 体 系、 有 效保 障和促进 中国海 洋权 益、 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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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2016 年第01 期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王利明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建议,崔建远我国民事权利客体立法的检讨与展望,杨立新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时效立法的三个问题,房绍坤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刘春田再谈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吴光荣论我国遗嘱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葛俏“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蒋大兴连带责任的弹性不足及其克服,张平华股东优先购买权“穿透效力”的适用与限制,郑彧中国海法典编纂论纲,司玉琢论私募股权众筹中公开宣传规则的调整路径,刘明质疑精神权利,陈健论储蓄卡活期账户中持卡人权益的保护,王福友驰名商标反淡化构成要件的分析与检讨,黄汇《民商法学》2015 年第12 期决议行为效力规则之构造,徐银波重构“禁止抽逃出资”的公司法理基础,刘燕独立担保的单据机制研究,刘斌法人概念的私法性申辩,屈茂辉保险利益原则:从绝对走向缓和,抑或最终消解?,马宁保险人恶意侵权规则研究,马齐林论我国民法典编纂活动中的四个关系,费安玲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王文胜清偿抵充探微,黄文煌社团罚抑或合同罚:论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蒋大兴我国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理论反思,刘维专利侵权法定赔偿中的主体特征和产业属性研究,李黎明自我复制专利侵权问题研究,刘强英国诽谤法的抗辩体系:传统构造与最新发展,岳业鹏《民商法学》2015 年第11 期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编纂,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编纂:观念、愿景与思路,薛军保护既有权益是民法典编纂的底线,俞江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团体法思维,王雷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的证立及其展开,黄忠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胡晓静拍卖中的合同关系和代理效果,武腾破产视角下的抵销,许德风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蔡立东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吴汉东论企业名称的竞争法保护,李友根论商标禁止注册事由概括性条款的解释冲突,李琛收益权信托之合法性分析,高凌云城镇房屋租赁纠纷利益冲突化解机制研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范围,杨晓蓉《民商法学》2015 年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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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06 期中国民法典编纂若干问题探讨,柳经纬关于民法典总则立法的几点思考,房绍坤中国民法中的“层累现象”初论,刘颖“平等主体关系说”的弃与留,蔡立东有关债法总则存废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张素华论软件修改权在第三方插件侵权中的适用,徐彦冰发行权规定的现存问题与改进建议,焦和平法经济学中的“财产权”怎么了?,冉昊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的立场和使命,朱晓喆中间型定额保险的契约危险问题,韩长印论优先股的发行,张志坡未生效合同应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效力类型,许中缘论《票据法》上的代理付款人,郑孟状银行卡纠纷疑难问题研究,张雪楳旅游纠纷中的连带责任,叶金强《民商法学》2015 年第05 期基本权利与私法,克劳斯-威尔海姆·卡纳里斯身份行为效力判定的法律基准,丁慧基于合同关系的替代责任:一个法律经济学视角,汪华亮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效果,冉克平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体系化解读,张玉敏试析通道类信托之受托人责任的承担,汤淑梅论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贺剑夫妻财产契约中的物权变动论,姚辉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许莉网络侵权治理中通知移除制度的局限性及其破解,徐伟知识产权领域“通知—删除”规则滥用的法律规制,司晓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的学说分析及规范分野,陈甦《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诠释,李霞股权转让限制规定的效力,徐强胜欧美主要国家上市公司董事薪酬制度之变迁,郑观《民商法学》2015 年第04 期人体基因法益权利化保护论纲,冷传莉商事契约的解释,王文宇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传统基础与现代发展,岳业鹏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王雷遗嘱形式完善三题,房绍坤赠与的法律范畴,刘家安瑕疵结婚登记处理方式的体系化思考,孙若军合作作品判断标准辨析及权属和行使探讨,赵海燕关于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评述,叶林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刘胜军论计算财产损失的基准时间,徐银波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李扬信息社会下的民法典,扬·斯密茨半掩于救济的债因:美国不当得利法发展简史,范雪飞意大利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陈晓敏《民商法学》2015 年第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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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情事变更若干问题研究,韩世远论新债清偿,房绍坤物权债权区分论的五个理论维度,王轶保险合同解释的逻辑演进,马宁先用权之学理展开与制度完善,宁立志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施天涛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张双根遗嘱信托受托人选任规则的反思与重构,徐卫“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辨析,杨惠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的反思与建构,冉克平借名登记合同中的法律问题,赵秀梅“会前沟通”:独立董事履职本土化探疑,吴小评交强险需要确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贾林青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解释构造,叶锋日本债权法的修改与合意原则,潮见佳男《民商法学》2014 年第11 期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王利明人格伦理价值的民法保护,李新天合作社集体社员权论,张德峰标准的规范性与规范效力,柳经纬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汪洋双轨制: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应然路径,甄增水我国《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检讨,陈本寒再论指示交付及其后果,崔建远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王艳慧公示对抗下“一般债权”在比较法中的重大误读,龙俊一个“常识性”问题的法学难题:对“平等主体”的再思考,王森波媒体侵权和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由《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的制定探讨私域软规范的概念和司法实践功能,杨立新关于让与担保的司法态度及实务问题之解决,王闯民法领域中创造性司法的实现途径及其边界,孙山几种特殊出卖情形下的先买权行使问题辨析,李家军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立法表达与司法检视,吴飞飞《民商法学》2014 年第10 期论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调整,许中缘亲属法在民法典定位中的价值取向难题之破解与对策,曹贤信知识产权法基本功能之重解,李琛论民法上的公共政策,钟瑞栋关于“交易安全理论”:批判、反思与扬弃,张凇纶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吴从周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补偿义务的体系效应,王雷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杨代雄创意的版权保护,张志伟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赠与承诺,桑本谦论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石冠彬法律漏洞类型化及其补充,纪海龙离婚法的诉讼实践及其评析,薛宁兰交通事故两险合并审理若干疑难问题探析,马荣旅游纠纷民事责任配置若干问题研究,薛杉《民商法学》2014 年第09 期私法的基础:从个人主义走向合作主义,熊丙万全球金融危机与公司治理,吴世学论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唐旭超事实物权:理论困境与出路,魏永平衡抑或失衡,杨晋玲票据再背书权之限制与行使,董翠香借名购房案件所涉问题之研究,马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潘军锋不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探讨,高圣平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王成理解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压迫问题,彭冰法教义学在商法上的应用,韩强对法国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的再思考,董学立论输血及血液制品感染的侵权责任,李雯静物权变动之有因性、无因性及其罗马法渊,约勒·法略莉《民商法学》2014 年第08 期历史视域中的私法统一与民法典的未来,易继明人格商业化利用权的教义学构造,刘召成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的理论逻辑,吕炳斌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罗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众用(集体)财产使用的性质与救济,张建文“临摹”的文化语境与制度建构,黄炜杰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问题研究,王浩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补充责任,孙维飞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李双元承租人死亡时房屋租赁合同存续问题探究,张力论旅行社转团的法律关系与责任承担,刘凯湘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责任及其限度,孙良国美国音乐版权制度转型经验的梳解与借鉴,熊琦从侵权角度看保险人的恶意拒赔,白江《民商法学》2014 年第07 期“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易军论保险法上的风险分类:合理区分V.歧视,周学峰技术合同的兴起与退隐,谢晓尧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崔国斌合同联立问题研究,陆青论隐名出资,张双根“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贺剑何谓“每次事故”:保险事故数量的确定,马宁论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沈贵明我国引入法人监事的再思考,宋刚数字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实现的困境与出路,梅夏英《民商法学》2014 年第06 期对准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解读,常鹏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重功能属性,汪洋网售化妆品非卖品的民事违法性分析,陶乾隐私权的中国命运,张礼洪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刘凯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刘保玉论作者权体系的崩溃与重建,孙新强论“标表型人格权”,温世扬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认定新诠,徐伟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陈本寒机动车物权的变动辨析,崔建远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亚洲和俄罗斯比较法研究,杨立新论美国不可争议条款规制投保欺诈的制度构成及其正当性,李青武《民商法学》2014 年第05 期走向后现代企业时代,王妍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程啸肖像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张红专利证券价值的选择与转移,熊建军俄罗斯著作专有权理论及对我国的启示,孟祥娟俄罗斯个人资料保护制度探析,凃咏松溯源与重构:忘恩负义制度研究,陈帮锋民商事往来中沉默的法律责任,杜景林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梅夏英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之证成,单平基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王利明输血感染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求偿机制,侯国跃论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冉克平论物像权的独立价值与体系地位,宋旭明表决权“外包”,袁田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法律保护模式探讨,王叶刚《民商法学》2014 年第04 期商事关系内容的建构,徐强胜反思占有“事实”说,芦雪峰论版权法上使用者利益的保护,梁志文论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王雷论公司分立行为的界定,彭冰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熊琦论碳排放权设质依据及立法建议,徐海燕所有权保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王利明双层股权结构及其对一股一权规则的背离,卢文道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之实与虚,林诚二营业自由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崔文玉公司高管义务与董事义务一致吗?,樊云慧变革中的法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启示,李世刚《民商法学》2014 年第03 期超越称谓之争:对象与客体,熊文聪论继承法的修正,王歌雅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挑战、机遇与未来展望,王太平信息产权:知识产权的延伸和补充,李晓辉关于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姚辉民间借贷纠纷正当当事人的判断,刘璐金融创新视域下公司治理理论的法律重释,冯果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变迁,郭志京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冲突现象必须改变,傅鼎生物权请求权的独立与合并,朱虎债权质权:物债二分体系下的“骑墙者”,唐勇预约合同层次论,刘承韪论定值保险之合法性及其边界,樊启荣商标与通用名称问题的消费者调查方法,金海军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常鹏翱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公信力与买方信赖的保护,程啸《民商法学》2014 年第02 期隐性破产规则的正当性分析,韩长印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及其解决路径,李中原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配置比例标准,刘阅春质疑人格权法定,沈云樵论人格权的基础,姜战军公司治理:“结构”抑或“问题”,徐晓松法律行为视角下公司会议决议效力形态分析,张旭荣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民事责任之解读,杨立新论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制,刘保玉银行卡非授权交易中的损失分担机制,彭冰竞价排名服务中的网络关键词审查义务研究,宋亚辉英美违法合同禁止返还规则的例外,李爱平日本和德国法上的再交涉义务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刘善华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王海燕《民商法学》2014 年第01 期私法规范文本解释之价值判断,邹海林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刘贵祥人格派生财产权初探,隋彭生“监护人”“公平分担损失”制度研究,张学军略论公司法一体化:中国视角及启示,黄辉股东权利及其实现机制,叶林驱散公司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的迷雾,周游医疗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探讨,侯国跃一房成为数个权利标的物时的紧张关系及其理顺,崔建远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中的诚信当事人保护,徐国栋论书信上的物权、著作权与隐私权及其相互关系,金海军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法律构造,宁红丽著作权法制创新与我国《著作权法》完善,刘银良商标合理使用:一个概念的检讨与澄清,熊文聪。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_民法论文_1.doc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_民法论文开始否定其作为等级法律的思想,这与启蒙思想运动和法国大革命中产生的一些基本原则的影响有直接关系。
在此情况下,人们便不是从主体上,即不是把商人的经营职业活动看作商法的基础,而是从客体上去认定商法,即将商法定义为一种实际的、客观的特别法,它主要用来规范特定范围的活动,即“商行为”(actesdecommerce),于是便产生了商法的客体和主体标准之争〔8〕(P.532)。
与此相应,立法中也就发生了法典编纂的不同模式。
《法国商法典》追随了客体标准;而1897年《德国商法典》则追随了主体标准。
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商法和民法关系的热烈讨论。
在这场讨论中,主要涉及的是,商法是否一定有依据与民法并列,是否应该融于民法之中。
持否定主张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荷兰民商法学家莫伦格拉夫(MolengrAAff)(注:莫兰格拉夫(Willem,LeonardPieterArnoldMolengrAAff,1958~1931)为19和20世纪荷兰著名民商法学家,他在商法的发展与改革中发挥了极有影响的作用。
)和意大利商法学家维万德(Vivante)。
维万德认为,民商分立违背了社会生活的统一本质(Unitàessenzialedellavita),从而也自然违背了正义。
因此,商法必须纳入民法之中。
不仅如此,他还认为民商分立会带来司法管辖权归属方面的许多不必要问题。
在德国,著名学者恩德曼(Endemann)和戴恩堡(Dernburg)认为,一个现代化的法律构造一种作为特别法的商法更加必要。
越少特别规范,越多商事案件根据民法来判决,这个法律就越健全。
然而与此相反,戈尔德施密特(Goldschmidt)及其追随者们却维护商法“自治”的原则,认为一个特别的商法是必要的。
从法律史上看,“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均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条件,即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19、20世纪法典编纂的运动中,《瑞士债法典》、《荷兰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采取了民商合一的方式,而德国则同法国一样,采取了民商分立的方式。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二)海港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 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海港。根据《海洋法公约》,为 了划定领海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 永久性工程应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但近岸设施和人 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因此,海港的范围 从其伸入海面最外部的永久海港工程起,包括港口 所占水面和出入港的航道等水域以及码头、仓库、 船坞和灯塔等陆域的整个海港水域都是内海水。
1
二 海洋法的发展 在古代,海洋被认为和空气一样属于“大家共 有之物”,如罗马法便从国内法的角度确认了海洋 的这一地位,但它还不是国际法上海洋法的概念。 公元前508年到公元前348年间罗马与地中海 东部国家迦太基曾经签订了关于航海规则的条约, 规定:罗马的船舶不得在迦太基湾和地中海南部航 行,迦太基的船舶不得在拉奇海湾行驶。但总的来 说,从古代到中世纪前半叶,海洋航行是完全自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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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 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捕拿商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有 一项重要限制,那就是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这 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也是领海和内水制 度的主要区别,在内水中,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 进入,除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 海域被包围在基线内成为内水外,在被包围的海域 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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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需经许可,并在 预定到港前一星期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抵港前24 小时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务 监督报告。外籍船舶出港须提交报告书及有关文件 ,经检验后方可出港。 (2)外籍船舶到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 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监、卫生检疫、海 关及边防安全等部门检查。 (3)外籍船舶在进出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 必须接受港务监督及派出的引航员强制引航。
2021-2022学年浙江省金华市第一中学高一下学期期中考试历史试题(解析版)
2021-2022学年浙江省金华第一中学高一下学期期中考试历史试题一、单选题1.古代埃及、印度、希腊、中国等文明呈现出独立发展的多元特征,这主要是因为()A.大河与高山阻隔了文明交流B.自然环境和历史发展的不同C.生产力发展水平低限制交流D.政治动荡导致文明交流受阻【答案】B【解析】古代文明呈现出多元发展格局,一方面是地理环境的影响,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和经济形态;另一方面各地区的历史发展状况存在不同,从而出现文明发展的差异,B项正确;大河与高山阻隔只是地理原因,说法不全面,排除A项;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的说法符合史实,但不符合题意,排除C项;政治动荡不是文明多元的主要原因,排除D项。
故选B项。
2.“《汉谟拉比法典》前言:安努(众神之父)和恩利尔(大地和空气之神)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太阳神和司法天神),昭临黔首,光耀大地。
”材料反映的本质问题是()A.众生平等B.君主专制C.君权神授D.神为中心【答案】C【解析】根据材料“安努(众神之父)和恩利尔(大地和空气之神)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昭临黔首,光耀大地”等信息可知,汉谟拉比强调他受众神的命令而统治人间,即权力来自神的给予,宣扬了君权神授的思想,C项正确;材料内容主要体现了汉谟拉比作为君主而其权力的来源,没有强调众生平等,A项错误;汉谟拉比强调他受众神的命令而统治人间,宣扬了君权神授的思想,没有强调君主专制,B项错误;材料内容主要体现了汉谟拉比作为君主而其权力的来源,即权力来自神的给予,宣扬了君权神授的思想,没有强调以神为中心,D项错误。
3.以下是古代东方各文明地区的地理位置及其文化成就,其中搭配正确的是()A.古代埃及—尼罗河流域—青铜器B.古代印度—印度河与恒河流域—基督教C.古代中国—黄河与长江流域—楔形文字D.古巴比伦王国—两河流域—《汉谟拉比法典》【答案】D【解析】结合所学可知,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颁布了《汉谟拉比法典》,D项正确;青铜器是中国的,排除A项;古代印度是佛教,排除B项;中国是象形文字,不是楔形文字,排除C项。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
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
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具体规则和制度上借鉴吸收英美法系法制内容,以补充和完善整体法制。
在此过程中,有两个基本而重要的制度及其理论直接涉及德国法制,即:民商分立和物权抽象原则。
根据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以及对民商法特征的分析,我国未来……一、现代中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历史关联(一)当代中国法律对德国法律的继受当代中国法制对德国法律的继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翻译德国法律2.民法典编纂采取德国模式法律改制后的中国民法编纂最终采取了德国百科全书派模式,即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含人法)、债法、物法、家庭、继承五编制,而没有采用《法国民法典》的人法、物法及债法三编制,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民法以德国法律制度为模式发展的基本方向。
不仅如此,在具体内容的安排结构方面,也主要以《德国民法典》为模式。
如:改制后的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即以《德国民法典》为样式,主要对“人”、“物”及“法律行为”作了一般规定,同时又对差不多所有法律关系都包括的三个要素,即: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的行使作了规定。
体例差不多完全与《德国民法典》一样。
此编中唯一不同的是,改制后的民法典按照当时《瑞士民法典》、《苏联民法典》的作法,在总则编首规定了“法例”一章。
3.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基本来自于《德国民法典》事实上,还在民法典编纂的准备时期,清政府中就有了“以德为镜”的主张。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为筹备立宪而出国考察的清政府官员戴鸿慈就从德国向清政府奏呈说:“其(德国)人民习俗,亦觉有勤俭质朴之风,与中国最为相近,盖其长处,在朝无妨民之政,而国体自尊,人有独立之心,而进步甚猛。
第九章 国际海洋法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 条 区的划界 第74条
单一海洋边界
四、我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我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自 A.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A.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成 勘探、开发、 一 勘探、开发、养护和管 理自然资源, 理自然资源,以及其他 类 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的 B.其他国家的权利 海 B.其他国家的权利 域 →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概念
国际海峡 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
位和通过制度
→ 不影响海峡本身的法律地位 通过制度 → 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
飞机? 飞机?不 同 公海自由 停止? 停止?
无害通过
大陆与岛屿间海峡 连接外国领海的海峡
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航行 特殊条约制度
第六节Biblioteka 群岛水域日本东京以南1200千米处有个冲之鸟岛, 涨潮时只有两块小礁石露出水面0.45米,岛上既 无人烟又无矿产,但日本政府于1987年投资300亿 日元,用3年时间抢救加固这个小岛(修建了一个 直径为50米的铁质环形防波堤,并用特种防水混 凝土填充加固,并在一块岩礁上建了一座7米高的 铁塔)。为什么一向精明的日本人重视这样一个 弹丸之地?
→ 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 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 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 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直线基线划法的限制 河口、海湾、 → 河口、海湾、低潮高地基线划定的原则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 →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
二、群岛基线 群岛基线
→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海洋法是指在国际法范围内,涉及海洋领域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条约。
它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安全等多个方面。
海洋法的发展和完善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安全、促进海洋资源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海洋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可以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启发和帮助。
一、海洋法的发展历程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国际海洋法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莫过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最基本文书之一,它于1982年通过,于1994年正式生效。
《公约》对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多个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和条约。
2. 海洋法的历史与发展海洋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当时国际上开始对海洋进行探索和开发。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曾经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海洋法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只针对局部海域,而缺乏国际化的统一规范。
直到20世纪80年代,《公约》的通过和生效,才使得海洋法规范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3. 国际海洋法庭国际海洋法庭是负责处理涉及海洋法律事务的国际司法机构,它于1996年成立。
国际海洋法庭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解决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的纠纷。
二、海洋划界与主权1. 海洋划界的类型海洋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划定相邻海域边界的行为。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海洋划界主要分为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两种类型。
2. 大陆架划界根据《公约》的规定,每个国家的大陆架是指自其陆地边缘延伸至外侧缘的地质结构。
大陆架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大陆架范围内划定边界。
大陆架划界的规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大陆架开发和利用权。
3. 专属经济区划界《公约》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划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国家享有独占的海洋资源开发权和管理权。
专属经济区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行为。
中国海上维权法典国际海事公约篇国际海员
中国海上维权法典国际海事公约篇国际海员
《中国海上维权法典——国际海事公约篇(第四卷国际海员)》
出版社: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为了便于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国际海事公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状况,《中国海上维权法典:国际海事公约篇(第4卷·国际海员)》也收录了一些国际上通过但尚未生效的国际公约、外国加入而我国没有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少数不属于国际公约但是有重要意义的国际文件。
在《中国海上维权法典:国际海事公约篇(第4卷·国际海员)》编纂过程中,编者不仅从专业角度出发,将这些公约使用多年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订正,而且从便于读者更好地使用这些公约的角度出发,对公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以利于对各国际海事公约的正确理解和有效运用。
中国民法典的定位与编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1.10.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的说明--1991年10月2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国家海洋局局长严宏谟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及《草案》的起草经过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毗连区是国家行使管制权的海域。
为了更好地行使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及对毗连区的管制权,有效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有必要在符合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我国情况,以国内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律制度。
从国际上看,绝大多数沿海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领海制度。
近几十年世界范围内围绕海洋权的斗争,进一步促进了世界各沿海国的国内立法。
仅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期间,就有50多个国家相继建立起领海法律制度。
至今,在世界130多个沿海国家中,有80多个国家是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建立起领海制度的。
另外,自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后,不少国家为执行有关税收、检疫等法规,在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内,要求外国船舶遵守有关的法律、规章。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进一步明确了沿海国在领海之外建立12海里的毗连区,行使相应的管制权。
我国拥有广阔的海域,对所享有的主权和管制权必须运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才能有效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并与国际上围绕海洋权的斗争形势相适应。
从国内看,1958年,我国政府发表了“关于领海的声明”。
这是一个原则性声明,确立了我国领海的范围和基本制度。
但随后,未通过立法形式对领海内的法律制度作出全面规定,也未公布领海基点基线。
近几年我国虽然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海洋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但尚缺乏必要的基本法律。
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的修改——制度体系、修法时机及规范设计
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的修改——制度体系、修法时机及规范设计曹兴国;初北平【摘要】海商法具有的民商法属性决定了《海商法》的修改必须回应和理顺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这既包括“民商合一”理念下,民法特别法观念对《海商法》制度体系带来的冲击和制约,也包括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民法典对《海商法》修法时机以及规范设计带来的协调性需求.作为特别法,《海商法》的修订一方面需要通过科学的立法技术和充分的协调沟通保障《海商法》规范与民法典规范间的协调性;另一方面,也要正视其商法特性和传统,在制度体系以及规范设计上妥善回应海商实践的客观需求.【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8(000)001【总页数】9页(P83-91)【关键词】《海商法》;特别法;修法时机;制度体系;规范设计【作者】曹兴国;初北平【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93一、民商法属性下的《海商法》修改:作为特别法的考量在海洋强国战略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对海洋法治提出更高要求的背景下,《海商法》的修改得到了高度重视。
在《海商法》的修改研究中,海商法的特别法地位始终是关注的重点,并伴随着对海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商法特别法、独立法律部门等不同属性的认识,成为影响《海商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传统民商分立的格局下,海商法无疑应属商法范畴——“商法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两条不同的发展道路,一条是罗马法的排斥商法的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的道路;一条是希腊及其他海港城市通过交易实践自主发展的道路:前者以陆商法为主,后者以海商法为主。
”[1]在商人法的发展路径下,海商法是海事商人基于海上运输的实践需求而主导设立的,旨在应对海上运输风险特殊性的一套制度——包括为进行带有危险性航海时所需资金的筹集、维持处于孤立状态的船舶上的秩序和治安、确保船员合格称职、调配航海所需物资、分担由避免危险所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害、航海失败导致损害发生时限制船舶所有人责任并分担损害,以及救助遇难船舶、保护受损货物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都是为了这个目的。
海洋法的发展史(略)
1、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 务
(1)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 法律规章
(2)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 (3)保护权 (4)沿海国的义务
(三)沿海国在领海中的司法管辖 权
1、关于刑事管辖权:沿海国 一般不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 使刑事管辖权。除非是罪行的后果 及于沿海国。
二、 港口、内海湾、内海峡 (一) 港口: 是指能用于装卸货
物、上下乘客和泊船并具有各种 工程设施的内水。
可分为军港和商港。 军港: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港 口。不对外开放。
商港:是指用于商务目的的港 口。是否开放由沿海国自行决定。
国际港口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国家开放港口应对各国船舶平等; 外国船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沿海国不应给予入港的外国船舶 歧视待遇;允许遇险遇难的船舶入 港、停泊并给予某些优惠待遇。
第五节 群岛水域
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 位
是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如船舶 因遇难而遭受重大损失,或为 躲避风暴和其他自然灾害可以 进入内水。
另一种情形是根据《海洋法 公约》第8条第2款规定,由于 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法确定其 领海基线的效果使原未被认为 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 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外国船 舶享有与在领海中相同的无害 通过权。
1994年7月29日,中国、 美国、英国、德国、日本、 加拿大等41个国家和欧洲联 盟的代表签署了这个协定。 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生 效。
中国与海洋法:1958年的领海 声明到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82年制定,1999年12月25日修订 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86年 《海上交通安全法》,1987年《渔 业法》,2001年《海域使用管理法》 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表
中国海商法历史
中国海商法历史百年中国海商法立法之演变从无到有,从产生、发展到相对完备,中国海商法经历了百年历史变迁,我国海商法立法凸显出明显的移植性特征,对这种植入性的制度文明成果进行再思考,推动我国海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晚清时期的海商法立法1)清末海船法的立法背景鸦片战争后,中国门户洞开,外洋风雨如潮袭来。
一方面中国许多利权被侵蚀,另一方面西洋文明也随之涌入。
在风雨飘摇中,为了继续维护自己的统治,清政府进行了法制改革,开始对大陆法系进行借鉴模仿。
这场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 在不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展开清末商事立法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03--1911年,清朝在商部的主持下进行了一系列的商事立法活动,基本形成了以《钦定大清商律》为主,各项商事章程为辅的商事法律体系,晚清轮运事业的发展, 对完善航运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人们对外国航运立法了解的逐渐深入,制定完整的航律已被清朝邮传部、修订法律馆等有关机构提上了议事日程。
光绪34年(1908年),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按照商法典的要求起草《大清商律草案》,共有59章1035 条,内中即有海船法1编,这可算是我国近代海商立法的先驱和我国海商法历史上的第一次移植,《海船法草案》于宣统元年(1909年)修成,但终因辛亥革命爆发,未能议决颁行。
2,清末海船法的主要内容及评价《海船法草案》共有6编11章,计有263条,主要参考了德国与日本海商法的内容,第一编为总则,下分 2章,第二编为海船关系人,下分2章,共83条,第三编为海船契约,下分3章,共131条,第四编为海损,下分2章,共17条,第五编为海难之救助,共l6条,第六编为海船债权之担保,下分2章,共10条。
《海船法草案》体例较为完备,内容也较为详,堪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
《海船法草案》制定,反映了清政府长期以来重农抑商的传统观与政策的重大变化,包括海商法在内的旨在促进商的商法体系出现,在以农为本的中国还是破天的头一回。
第六章海洋法
第六章海洋法第六章海洋法本章所涉法律及⽂件1、《⽇内⽡海洋法公约》1958年联合国第⼀次海洋法会议(⽇内⽡会议) 制定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制定3、《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9⽉4⽇4、《外国籍⾮军⽤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国务院1964年6⽉8⽇发布5、《中华⼈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国务院1979年8⽉22⽇批准6、《中华⼈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1992年7、《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8、《中华⼈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陆架法》9、《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0、《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11、《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节概述⼀、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确定各种海域及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海洋法的内容1.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包括领海,内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群岛国的群岛⽔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于国际航⾏的海峡。
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海域的管辖权:①完全管辖权,如内海,领海,群岛国的群岛⽔域。
②部分管辖权,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
③⽆管辖权的海域,如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各国拥有不同的权利。
3、明确各国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
4、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海洋法的编纂(⼀)渊源:习惯和条约特点:海洋法的⼤部分原则和规则都是国际习惯法规范。
编纂的也是对海洋活动的惯例和海战规则的公约。
(⼆)编纂1958年联合国第⼀次海洋法会议制定四个《⽇内⽡公约》初步编纂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部最完全的海洋法法典。
此公约已为世界上⼤部分国家加⼊第⼆节内⽔ internal waters《海洋法公约》第⼋条⼀、内⽔——⼀国领海基线向陆的⽔域,包括海湾,海峡,内陆海,江河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海国四说名词解释
海国四说名词解释
海国四说,即《四洲志》、《海国图志》、《瀛寰志略》和《筹海图编》的合称。
海国四说指的是《海国图志》一书的四种译本,包括魏源编撰的50卷本、100卷本及清末增编本。
这四种译本介绍了世界各国的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知识,对当时中国知识界和政治界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中,魏源编撰的50卷本被认为是《海国图志》的奠基之作,而100卷本则更加详细全面地介绍了世界各国的情况。
这些译本在当时被广泛传播,成为了解世界的重要资料,同时也对中国后来的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10课 拜占庭帝国和查士丁尼法典(同步真题训练)(解析版)
第10课拜占庭帝国和《查士丁尼法典》一、选择题1.下列有关中古欧洲国家建立的时间按照先后顺序排列正确的是( )①拜占庭帝国②查理曼帝国③德意志国家A.①②③B.②①③C.①③②D.③①②答案 A解析 4世纪末,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个帝国,其中东罗马帝国被称为拜占庭帝国;8世纪,查理成为法兰克王国国王,他统治时期的法兰克王国被称为“查理曼帝国”;843年,查理曼帝国一分为三,形成以后德意志、法兰西和意大利三个国家的雏形。
故选A。
2.东罗马帝国都城在君士坦丁堡,东罗马帝国又称帝国( )A.拜占庭B.君士坦丁堡C.土耳其D.奥斯曼答案 A解析东罗马帝国又称拜占庭帝国。
故选A。
3.(2018山东聊城)盛极一时的拜占庭帝国最终湮灭于奥斯曼帝国的扩张之中。
拜占庭帝国的灭亡给后人留下的深刻启示是( )A.国家分裂必然灭亡B.固步自封必然被历史淘汰C.国家要发展必须有广阔的海外市场D.封建制度必然被资本主义制度取代答案 B解析保守狭隘、固步自封是拜占庭帝国灭亡的主要原因。
故选B。
4.至今仍屹立在土耳其第一大城市伊斯坦布尔(原名君士坦丁堡)城内的圣索非亚大教堂,冷眼旁观过政权更迭、宗教斗争与历史的沧桑。
它曾见证了下列哪一个国家的兴衰( )A.雅典B.亚历山大帝国C.罗马帝国D.拜占廷帝国解析据所学可知,拜占廷帝国的首都是君士坦丁堡,圣索非亚大教堂是拜占廷帝国建筑和艺术成就的结晶。
故选D。
5.《罗马民法大全》由哪几部分组成( )①《查士丁尼法典》②《法学汇纂》③《法理概要》④《新法典》A.①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②④D.①③④答案 A解析527年,查士丁尼继任为东罗马帝国皇帝。
528年,为了稳固帝国的社会秩序,保证皇帝的专制权力,他组建了一个法典编纂委员会。
529年,委员会把自2世纪初以来历任罗马皇帝颁布的法令收集在一起,剔除其中相互矛盾的条例,编成《查士丁尼法典》。
后来,委员会把历代罗马法学家有关法律问题的论文和著作汇编为《法学汇纂》,又编成指导学习法律文献的《法理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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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a w S c h o o l , D a l i a n Ma r i t i m e U n i v e r s i t y , D a l i a n 1 1 6 0 2 6 ,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 S i n c e t h e Ma r i t i m e c 0 o ft h e P e o p l e ’ s R e p u b l i c fC o h i n a( h e r e i n a f t e r r e f e r r e d t o a s Ma r i t i m e aw L )h a d p a s t &
i mp l e me n t e d,s o c i e t y h a s c h a n g e d p r o f o u n d l y .Ma i r t i me L a w i s n o t i n c o mp l i a n c e wi t h t h e l e g i s l a t i o n o f C h i n e s e a n d i n t e ma - t i o n l a s o c i e t y .I n r e s p o n s e t o t h e n e w s i t u a t i o n o f o c e a n s t r a t e g y,f o r c o mp l y i n g wi t h t h e i n h e r e n t l a w f o Ma i r t i me L a w,a n d
关键词 : 《 海商法》 ; 海法 ; 海法典 编纂 ; 编纂 动因 ; 编纂原则 ; 法典体 系
中图分类号 : D F 9 6 1 . 9 文 献标 志 码 : A 文章编 号 : 2 0 9 6 - 0 2 8 X( 2 0 1 5 ) 0 3 - 0 0 0 3 . 1 3
The or e t i c al o ut Hne s f or Chi ne s e C O di f i c a t i o n of M ar i im e t La w S I Yu — z h u o, LI Ti a n— s h e ng
c o l l a b o r a t i o n .F i r s t , i t i s t o m o d i f y t h e r e l e v a n t c l a u s e s o f Ma i r t i e m aw L a n d i n t e g r a t e j u d i c i l a e x p l a n a t i o n s ; T h e n t h e s e c o n d
or f c o n s i l i e n c e f o c h a r a c t e i r s t i c s o f s o c i a l m o d e ni r z a t i o n f o M a r i t i me a w. L w e s h o u l d f o r mu l a t e a c b 如 o f C h i n e s e Ma r i t i m e
s t e p i s t o e n l a r g e i t s s c o p e o f a p p l i c a t i o n,i n c r e a s e t h e l e g a l n o r ms wh i c h c o n t ib r u t e t o t r a d e a n d s h i p p i n g d e v e l o p me n t i n t h e
第2 6卷
第 3期
中 国 海 商 法 研 究
Ch i n e s e J o u r n a l o f Ma r i ime t L a w
V o 1 . 2 6 No . 3 S e p .2 0 1 5
2 0 1 5年 9月
司玉琢 , 李天生. 中国海法典编纂论纲 [ J ] . 中国海商法研究 , 2 0 1 5 , 2 6 ( 3 ) : 3 — 1 5
中 国海 法 典 编 纂 论 纲 ①
司玉琢 , 李天生
(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 院, 辽宁 大连 1 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 2 6 )
摘要: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 商法》 ( 简称《 海商法》) 通过和 实施 以来 , 社会 已经发 生 了深刻 的变化。《 海 商法》 与
国际国内的立 法发展 不相 适应, 存在着 内容服从 形式 的缺 陷。 为 了顺 应海洋 战略新形 势 , 遵循 海法 的内在性规律 ,
aw L a s s o o n s a p o s s i b l e .An d t h e c o d i i f c a t i o n o f Ma r i t i me aw L s h o u l d a d h e r e t o t h e p in r c i p l e o f o p e n n e s s ,p r o s p e c t i v e a n d
契合海法 的现代化特征 , 中国应 当尽 快编纂 中国海 法典。编纂 中国海法典 应坚持 开放性 、 前 瞻性、 协 同性原 则。海 法典编纂 的第一步是修 改《 海商法》 相 关条款 , 整合 司法解 释; 第二步是 扩大其 适用 范 围, 增加航运 贸 易发 展 与海洋
时代所 需要 的规 范 内容, 将 涉海相关 民事 、 行政、 刑事法律规范及相应程序统 一纳入 海法典 。